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范例(3篇)
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范文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此次《通知》还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有关人士认为,这些费用所占比例虽然不是特别大,但对购房者来说,还是会减少许多负担。这些收费项目的取消,不只是购房成本的降低,还可以简化许多手续与环节,为居民节约不少时间,带来许多好处。
门槛降低益于职工流动性需要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为此,《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条例》规定,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知》要求,未按照《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门槛降低给住房消费带来利好
《通知》后,笔者在当地有关部门采访了解到,由于当地公积金使用率偏高,提高首套房贷款额度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目前的政策,对于在省内异地缴存满一年在本市购房的市民来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有不少市民有这样的疑问;因工作变动,在外地缴存了不少公积金,需要在本市买房,公积金能不能用来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称,根据目前的政策,对于在省内异地缴存满一年在本市购房的市民来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按规定,凡购买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并已办理网上签约的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无贷款证明和公积金正常缴存证明后,可以在当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如果市民是在居住所在地缴纳的公积金,想在省内其他城市买房,是否可以使用居住所在地的公积金进行贷款,具体要看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政策,政策允许就可公贷,不允许就无法公贷。
在公积金的异地提取上,当地也有具体的政策。如果是在本市缴纳的公积金,想在外地用来买房,本市账户的余额也是可以提取的。在提取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机打发票、完税证明和房产证。房产证要在取得后三年以内,如果房产证过了三年有效期,也无法提取余额。笔者了解到,目前住房公积金都是属地化管理,各地的公积金管理和资金运行相对来说都是独立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在公积金的异地使用上存在一定的门槛和不便。如果未来能建立统一的公积金平台,就能真正实现完全的异地使用。
根据目前的贷款条件,不少刚参加工作想买房的年轻人受限比较大。很多年轻人工作单位缴存公积金额度较高,即便没有连续缴存12个月,缴存到6个月就能贷到25万元,但是受12个月的限制无法公贷,影响了买房计划。有关人士分析,相比12个月的缴存时间,缴存6个月后账户里面的余额也会少很多。本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账户余额的15倍,连续缴存时间短,可贷的公积金额度就相对会少,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公贷释放的信号是利好,在很大程度上可影响到购房者的购房预期。
门槛降低与新房贷政策起到“叠加效应”,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次新规明确降低或取消多个项目收费,如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
对此次出台的新规,业内专家表示,此次贷款门槛的降低,可与之前松绑房贷的政策起到一个“叠加效应”,对楼市起到一个加温、助热的效果。但目前房市过于低迷,充分回暖还需一个过程。如今,人们工作的流动性日益增强,许多人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却因房价过高等原因而选择回原籍购房,许多公积金费用白白缴存。新规定提出,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这样职工就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细则,都会由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和决策,因此说,该政策会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起到促进作用,对于工作变动的居民也更加公平。
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贷公司经营发展风险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制度的创新,对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推动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地方政府组织民间金融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自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其发展较为迅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民间资本发展,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了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地方“三农”、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较好满足了社会各行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但由于缺少法律的依据与政策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着监管体系不成熟、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经营负担过重和风险掌控难度较大等问题,极大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急需相关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打通政策瓶颈、疏通融资渠道、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之真正成为“草根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的典范。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
现代小额信贷(也称微型金融),源于70年代的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旨在面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是扶贫减贫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和有效金融工具。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引进和推行小额信贷扶贫模式。作为小额信贷的一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开始于2005年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等五省区进行试点,从2006年的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到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政策引导。2006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依据,当年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此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模式不同,如山西平遥采取政府主导组建模式,而四川广元采取完全市场化的公开竞标模式。
第二阶段为加强管理。2008年5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积极吸引外资进入,并采取完全市场化模式,使一些不达标的机构逐步退出市场,经营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市场秩序得到优化。
第三阶段为有序发展,初见成效。经过规范整合和重新审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稳步走上了规范运作、快速发展的轨道。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从2009年末的1334家增长到2013年末的7839家,从业人员从2009年不到2万人发展到了2013年末的9万多人,贷款余额也从不到一千亿元发展到2013年末的8191亿元。作为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和“三农”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尤其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在解决困难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地探索与实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据统计:截止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从业人员95136人,实收资本7133亿元。从全国来看,其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以服务中小企业及“三农”为经营宗旨。小额贷款公司立足本地经济,积极为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专业种植户、养殖户等生产经营性微小客户提供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以及个人创业贷款等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2.贷款业务发展较快。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以来,其各项贷款业务发展较快,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贷款难问题。截止2013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全年新增贷款达到了2268亿元。在贷款利率上,按照央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从全国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利率为15%。其政策规定的利率波动范围基本处在合理水平,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3.贷款发放灵活高效。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最快只要2小时,最慢也只需3~4天。在贷款期上,小额贷款公司设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等多个档次,最长不超过1年。在贷款额度上,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额的5%。在贷款回收上,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针对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的信贷需求特点,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简化了贷款流程,提升了贷款办理速度。
4.以非信用贷款为主要贷款方式。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具有高风险特征,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引发信用风险,这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贷款损失风险。为保障资本安全,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采用担保、抵押、质押等非信用贷款作为贷款的主要方式来规避经营风险。
5.以自有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由于受制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的规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多以自有资本金作为营运资金。
二、保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与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探索与实践,保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发展成为地方金融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在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地方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增加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供给的重要平台,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地投入也加大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较好满足了社会各行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一)机构发展迅速,金融地位不断攀升
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出台以来,保山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较快。截止2013年末,保山市共成立了19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隆阳区6家、施甸县5家、昌宁县3家、腾冲县3家、龙陵县2家,机构数量较2009年增加了16家。机构数量占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5.14%;从业人员总计186人,占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5.26%。其投资者全部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增强了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地方“三农”、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较好满足了社会各行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二)资本规模稳步扩大,资金实力得到增强
目前,保山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截止2013年末,保山辖区内19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了7.57亿元。其中:早期成立的4家小额贷款公司都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从成立时的9200万元扩大到了现在的3.29亿元,注册资本金规模增长了2.57倍。与此同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进行融资,扩大了资本金规模,增强了自身资金实力。截止2013末,保山辖区内19家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计达到了8.84亿元,实收资本达到了7.61亿元。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资金达到了6000万元。
(三)业务发展较快,贷款稳步增长
自保山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已显示出它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优势,并以其优质的服务态度、合理的利率水平、适当的贷款额度及灵活便捷的贷款方式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成为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良好渠道。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占总贷款的比重稳步提高,在解决县域中小微企业、农户、农村经济组织金融需求中地位也在不断攀升。截止2013年末,保山市19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8.52亿元,占全市贷款的比重达到了2.31%。累计发放贷款12.57亿元,累计收回贷款8.46亿元。在贷款额度的设定上,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设定1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及50万元以上三个额度。在利率水平的设定上,各小额贷款公司都能在政策规定的浮动范围内,针对市场的变化、对象和担保方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利率标准,平均贷款利率年息最低为6.6%,最高为21.6%。其利率水平介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之间,虽然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远低于民间贷款利率,基本上处于合理水平。
(四)贷款决策迅速,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针对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的信贷需求,保山市各小额贷款公司不断简化贷款流程,提升贷款办理速度,在经营中,以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赢得了发展空间。即:贷款期限短、额度小、办理速度快。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各小额贷款公司都选择资金周转较快的商贸流通及服务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要贷款对象,对提出贷款申请的企业和个人,都能做到调查时间短、手续简便、决策迅速,一般情况下,一笔贷款2至3天内就能完成。截止2013年末,保山市19家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余额为7.11亿元,其中:个人经营贷款余额为7.02亿元。个人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达83.42%,占比较高。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期限灵活,设有3个月、6个月、1年及中长期等多个档次。其中:短期限贷款占比较大。截止2013年末,保山市19家小额贷款公司短期贷款余额为8.09亿元,占小额贷款公司全部贷款的比重为94.97%。
(五)客户来源广泛,支农支小功能凸显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扩大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自成立以来,保山市19家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为专业种植户、养殖户、市场商户和特色产业的小企业等微小客户提供信贷支持,在贷款投向和用途上,贷款用途除农户种养殖业外,还涉及农产品加工、农村建房及农机购买、农业运输等多个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支农支小效果显著。截止2013年末,保山市19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余额为6.84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为5.74亿元,农村企业贷款余额为1.09亿元。涉农贷款占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的比重达80.21%,占比较大。
三、保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与发展面临的风险
目前,保山市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未发生明显风险事件。但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监管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其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经营中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前景广阔,但现有的资本金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在前期贷款放出后,后续资金没有或很少的情况下,只有靠回笼资金才能继续放贷。而小额贷款公司筹资方式主要是增资扩股,吸收资本金。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大多为私企业主,且增资扩股必须一年以后才能考虑,在目前外部融资难度增加、企业利润下滑的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增资扩股将存在一定的困难,自有资金无法有效满足贷款需求,面临着流动性风险。据对调查:保山市在近两年内成立的10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17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较高,面临着经营风险
虽然,相关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但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的情况下,这一融资渠道也仅仅只针对极小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且融资额度较低。据调查:目前,保山仅有2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入资金,累计融入的资金仅有6000万元,且融资的综合成本大约在10%以上。在对融资意向进行调查时,有2家小额贷款公司认为向银行拆入资金的综合成本较高,13家小额贷款公司则认为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意愿较低。由于资金融通渠道不畅,后续资金实力不足已成为制约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面临着一定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掌控难度较大,面临着潜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面临着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的职能定位,决定其客户资源的弱质性和信贷风险不可控性。农户以种植和养殖业为主,农产品生产周期过长,结构调整难度大,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其承受能力极弱,难以承担经济上重大损失的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运行中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企业贷款面临着市场风险。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的企业看,绝大多数为小微企业。由于市场信息不充分,生产盲目性较大,易造成产品生产过量,同时,小微企业生产技术含量普遍较低,市场竞争能力差,一旦行情不利,极易出现亏损,影响还贷能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不够,面临着后续发展乏力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由于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贷款抵押物不能办理他项权证,经营风险较大。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不能享受国家对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的税收、费率、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甚至连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也得不到执行,使得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不愿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四、保山市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经营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正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如何扬长避短,把自己做大、做强、做优,实现可持续经营与发展,关键是要转变发展方式,变粗方式经营为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走内涵式的科学发展之路。
(一)扩大融资比例,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资金来源
目前,后续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由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机构,不能吸收存款,缺乏能够从其他金融机构得到较大规模贷款限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缺乏,极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更大作用的发挥。为弥补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模式的局限性以及“小额”贷款盈利低的缺陷,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建议放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限制,增加融资银行数量,提高融资比例或额度,享受银行业拆解利率优惠。对于那些经营优惠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逐步向其开放金融市场,使其充分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再贷款、短期与中期票据、委托贷款等金融工具,拓宽其融资渠道。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实力
一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机构性质。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实际,抓紧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提高立法层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机构性质,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二是研究、制订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参照国际经验,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措施,实行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通过减免部分税收,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同时,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正等程序,降低并免除相关费用。
(三)加强风险管理,增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把控能力
一是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体系和贷款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贷前审查、贷审分离、贷后管理”制度,坚持稳健的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贷款拨备制度,进一步明确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通过充足的自有资本和建立风险准备金对贷款进行保障。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指导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水平,完善利率定价机制,促进其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运作。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通过进一步加大现有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实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人员,使员工成为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实际操作经验的综合性人才。同时,通过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小额贷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潜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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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范文篇3
关键词:借鉴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Micro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5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初是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金融发展模式。经过各个国家多种模式的不断探索,小额信贷逐渐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专为穷人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机制,并向全面化的金融服务方向发展,形成了小额信贷产业(microfinanceindustry)。自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小额信贷(孟加拉模式)以来,小额信贷在我国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但小额信贷还没有成为一个制度化、规模化的产业,并未真正发挥对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推动作用。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和借鉴他人的经验,回顾和反思自己的不足。通过借鉴与反思,走出一条适合我们自己发展民间经济、消除乡村贫困的道路。
一、亚洲国家推进小额贷款的金融体系改革措施
为了实现金融体系对发展民间经济和消除乡村贫困的全面支持,亚洲国家走上新的改革之路,改革政策主要围绕三个方向推进,其具体做法主要是:
1.1改革传统银行体系,发展和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建设
从世界各国来看小额信贷主要分为福利性和商业性两大模式。福利性模式更注重项目对改善穷人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比如,以孟加拉BKB、BAKUB为代表的福利性模式,采取的措施包括:实行彻底的公司治理,使其免除外部行政干预;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进行资本重组,剥离历史呆坏帐;健全公司内部运营机制。以印尼的BRI、BKD和玻利维亚的BancoSol为代表的商业性模式采取的措施是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核心是政府不再对银行正常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实行政企分开,银行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存贷款利率,同时,政府继续为银行提供旨在提高其运行效率的技术支持。
1.2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建设开放、竞争的金融市场
亚洲国家在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这项改革时,积极推动建立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孟加拉政府首先承认了非政府组织在乡镇地区开展金融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其次是鼓励有规模的民间小型金融机构在乡镇建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印度政府是将银行改造的重点放在提高银行体系的开放性,改善相应的政策环境上,比如允许银行与邮局、非政府机构、合作组织、盈利性公司等专业小型金融机构建立零售关系,鼓励国有及私有银行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菲律宾政府主要采取将民营金融组织引入银行体系,使银行结构多元化的政策。柬埔寨实行的是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允许私人及外国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政策。
1.3转变政府职责,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亚洲国家政府在为民间资本的进入铺平道路方面,其改革主要聚焦于三个方向:
第一,消除金融体系垄断监管制度。亚洲国家政府主要围绕两个方向推进。一个是改造传统金融体系,通过政企彻底分开、商业化改造,充分发挥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各个方面的优势,使其成为向民间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另一个是塑造新的金融体系,废除造成金融体系封闭、垄断的规章及监管制度,为民间资本进入、发展及其相关创新活动开辟制度空间。
第二,为民间资本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创造条件。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提高小型金融机构的盈利环境,保证这些小机构在提供实惠的金融服务的同时可持续的发展。二是帮助小金融机构适应乡村地区的特殊情况,为他们在服务模式及产品创新上提供资金支持。比如,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第三,完善金融领域法制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如孟加拉建立并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政府政策支持,公司商业运作;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二、我国完善小额信贷产业制度性建设的对策
2.1积极完善小额信贷产业的制度性建设,把握好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的切入点,应该是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发挥其集合效应。
我国小额信贷客户点多面广的特殊性决定了小额信贷不可能由单一的、小型化的机构来开展。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将小额信贷当作一个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其集合效应。小额信贷产业的参与主体应当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内的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整个金融机构体系。这种多元化的经营不仅有利于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壮大,而且有利于小额信贷市场竞争与效率。
2.2明确小额信贷法律地位,完善监管制度
明确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使小额信贷有明确的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和监管法规的完善,也有利于小额信贷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应将小额信贷定性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归银监会监管。从其它国家的发展实践和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小额信贷吸收公众存款以保持其可持续发展是大势所趋。银监会作为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对信贷市场的管理比较有经验,也有一套相对比较成熟的监管法规。因此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小额信贷,相对而言驾轻就熟,也会为下一步制定专门的小额信贷管理法规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银监会作为监管者,要尽快完善小额信贷监管制度,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小额信贷机构在法人治理、资本充足率、内控机制等方面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2.3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产业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专为“穷人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小额信贷产业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额信贷是否能够源源不断的为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切实地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关键所在。我们必须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瓶颈难题;创新小额信贷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维护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性的关键;完善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增强小额信贷金融创新机制等。
2.4积极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对于小额信贷是要利润还是要社会效益的争议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从国际小额信贷产业实践来看,二者并不矛盾。即使是福利性小额信贷,只要运营得当也是足以覆盖其成本。更何况我国目前强大的财政收入和外汇储备,适当的给予小额信贷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还利于民,是完全可以应付的。构建福利性和商业性并存的、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新模式,是小额信贷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在我国无论中小企业还是个人,其资金需求度和贫困状况都有很大差异。因此福利性模式和商业性模式在我国都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制度设计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福利性小额信贷,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小额信贷为主兼顾福利性小额信贷(主要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涉及不到的地区)。对于生产性资金非常匮乏的个人和微型企业,只要生产项目具有经济可运行性,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属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型项目或自主创业项目或满足福利性信贷救助的其它要求,就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福利性模式办理贷款;对于其他小额信贷客户,只要满足小额信贷正常的管理要求,就由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模式满足其贷款需求。这种多元化的服务模式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小额信贷客户的多样化贷款需求,切实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2.5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任何产业的振兴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不光是国家的政策性号召,必须要将各种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关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金融政策方面,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中央银行要积极给与其再贷款的优惠政策,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符合监管要求的小额信贷组织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并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同业拆借平台。银监会可以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规定一个小额信贷占贷款总量的最低比率来促使其开展小额信贷;中央银行可以将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规模与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挂钩,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信贷。
在公共财税政策方面,相关部门在企业注册、抵押登记、税收等方面给予小额信贷积极支持。尤其是尽快制订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优惠税收制度。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相对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比照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甚至更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开办的小额信贷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营业税率,在现有5%的税率基础上逐步下调,对以福利性小额信贷业务为主的机构甚至可以取消营业税;适当提高小额信贷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按照预计损失在税前足额计提准备,同时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金融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放开小额信贷机构计税工资限制,逐步允许工资性支出和社保缴款税前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小额信贷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各档次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降低2-3个百分点),以减少小额信贷机构的工资性成本支出。此外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对自主创新型、科技型、自主创业型项目以及重点扶贫项目贷款采取适当的贴息政策,以鼓励小额信贷机构将资金投向这些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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