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范例(3篇)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
[论文摘要]对目前施工企业经济核算中固定资本消耗价值的测算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法,对确保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施工企业经济核算中,利用企业内生产总值、总收入、可支配总收入和总储蓄等企业经济总量指标推算企业内生产净值、净收入、可支配净收入和净储蓄等经济净值指标时,总要面对一个重要的指标——固定资本消耗。由于它是增加值或企业内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的准确性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各项净值指标的测算以及用输入法测算增加值或企业内生产总值的准确度和可靠度。如何准确的推算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是企业经济核算应该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1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测算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固定资本消耗,在我国通常称为“固定资产折旧”。它是指核算期内生产单位为补偿生产活动中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价值,它的内涵是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损耗和转移的价值。固定资本消耗价值的理论和实际核算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难以客观准确的计算固定资产消耗的价值
这是因为实际生产中引起固定资产价值下降的因素较多而且比较复杂。这些因素中,既有正常使用的磨损,也有事故灾害引起的磨损;既有技术进步引起的价值变动,也有由于价格引起的价值变动。在实际计算中不易分清各种因素对固定资产价值下降各自引起的作用大小。从固定资本消耗的本身含义讲,它应该是固定资产在生产活动中的正常磨损部分,而由其他因素引起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则属于固定资产的损失,不能做为消耗,因为这种消耗的价值并没有转移到产品中去。
1.2难以直接利用工商企业会计中的有关核算资料
企业经济核算中的固定资本消耗与工商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测算上并不完全相同。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计提的,即: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一(某项固定资产历史价值一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这就给直接利用工商企业会计的固定资产折旧资料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企业经济核算的“现期市场价格原则”,在进行企业经济核算时,若要采用会计核算资料,就必然存在一个核算口径和方法的转换问题。即必须将用实际成本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料转换为按限期市场价格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资料,才能满足企业经济核算的要求。
1.3工商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所使
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预先难以确定的主观预计量
这使得工商企业会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行为带有很大的主观}生和不确定性,往往本核算期内提起的固定资产折旧并不一定能真实或相对真实地反映本期生产活动中的固定资产正常消耗价值。
2对固定资产消耗价值测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为了确保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数据的真实可靠,认真研究和解决以上问题和困难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由于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是增加值的重要构成项目,它的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增加值或企业内生产总值的统计数据的质量。解决以上问题的基本思路应该是针对不同的问题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推算,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1)由于技术进步的速度越快(如机械设备的技术更新),技术进步引起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速度就越快,2者成反比关系。因此可以考虑结合一定时期的技术进步增长率,确定一个技术经济参数——技术进步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例如本期技术进步增长率为5%,可以近似地确定本期技术进步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为5。由于价格变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可以考虑根据当前时期的该项固定资产市场物价指数的降低幅度,也确定一个参数——价格下降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
)。例如本期某项固定资产的物价指数为95,降低幅度为59%,则可以近似地确定该项固定资产本期由于价格下降引起的减值率为5oa。至于事故灾害等非正常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则可以根据历史上正常年份事故灾害的发生率及其对固定资产的损害程度,估计出另一个参数——事故灾害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再令正常施工生产磨损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一定时期固定资产价值的总的下降率为()。由于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是以上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样就有:
根据此公式可以求出由于正常施工生产磨损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即:
在已知一定时期固定资产减值总额()的情况下,就可以求出本期固定资产由于正常生产磨损而减少的价值总量,即:
而本期固定资产由于正常生产磨损而减少的价值,就是所要测算的所谓“固定资本消耗价值”。以上的口、j8、y必须由施工企业核算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技术进步、价格变化以及事故灾害情况变化的规律,结合对核算期它们可能发生的变化所做的合理预计,并根据具体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必要的修正。
(2)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微观会计核算资料,更好地实现企业经济核算与微观会计核算的有机对接。①针对施工企业可以考虑在微观会计核算中增设“累计折旧调整”科目,专门记录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即在日常的实际计提过程中,除了保留传统的“实际成本法”计提折旧外,还需要采用“现行市价法”计提折旧。其计提公式为:
现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篇2
一、现行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作为调整建设领域的两部大法---《建筑法》和《合同法》对造价结算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的造价结算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政策和工程行业的实务规则予以确立的。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7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款也确立了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这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六条23款更进一步约定了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的细节。第23.2款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款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专用条款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9.2款和19.3款也针对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作出了与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基本相同的约定。
通过上述国家政策和工程行业惯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主要有固定价结算、可调价结算、成本加酬金结算这三种模式。
二、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实务
在工程实务中,固定价结算方式的纠纷最多、分歧最大,故本文主要探讨固定价结算方式的法律实务问题。鉴于“工程款”这一术语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而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不是工程款,而只是工程款组价项目中直接费部分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劳务分包企业的所得和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所得在法律术语上有一定的区别,前者称为“劳务报酬”,后者称为“工程款”、“分包款”。因此,对于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程造价”、能否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关于固定价结算的规定和能否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在法律界尚且存疑。为了说明的方便,本文主要探讨工程造价(工程款)方面的固定价结算方式,针对劳务分包情况下的固定劳务报酬结算问题,目前实务界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固定结算方式进行。
1、固定价的种类
固定价在工程实务中又叫作“包死价”、“包定价”、“一口价”、“闭口价”等。按照上述法律性规定的划分,固定价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类别,而固定单价又分为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
固定总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总的价格(如合同总价500万),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总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根据工程行业的习惯,这种价格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情况。
固定单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单价(如350元/方),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的单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固定单价包括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二)综合单价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对于招标工程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1.0.3款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1.0.4款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4.1.2款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此,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采用清单报价的方式,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采用清单报价,但是根据工程实务和发展的趋势来看,清单报价必是主要形式。而在清单报价时,应当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否则,在招投标过程中会被认定为废标。实际上,国家正在倡导通过清单计价的方式改革定额计价的方式,从而确立综合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实际地位。这一点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第2项中也可以看出。因此,可以说,现行的固定单价方式主要是指固定的综合单价。固定单价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规模(量、项)较大、工期较长的情况。
2、固定价的法律理解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固定价合同按约结算、不鉴定。但是实务中对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也有相当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价,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应在合同约定价外再作调整;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价,但是由于工程施工中情况万变,不应机械理解本条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合同约定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固定价合同正确结算,固定价结算并非不可以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固定总价的“固定”是建立在风险范围内确定工程量(项)基础上的。没有确定的工程量(项)就谈不上固定总价的问题。因此,在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时,确定的工程量(项)就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项),如果是清单报价的工程则是清单内的工程量(项)。所“固定”的价格是约定范围(清单)内的工程量(项)的价格。即是说,固定总价合同中,固定的是量(项),而不是绝对固定价。在固定总价模式下(风险范围内),量(项)变化,总价变化。
其次,固定单价“固定”的是价而不是量(项)。在固定单价模式下,量(项)变化,单价不变化,总价变化。
再次,工程造价的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分摊,这是工程行业的惯例。一般来说,发包人承担量(项)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从而在工程建设的量、项、价三者之间构建平衡,达到公平分摊风险的法律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9款就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最后,影响固定价结算的还有合同约定的因素和工程自身的实际情况(最一般的情况为设计变更)。
所以,不宜机械地把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含义理解为就是绝对不作价格调整,而应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工程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予以判断是否调整价格。
3、固定价的调整
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能否要求调整、调整的理由是什么,这是一个工程实务中争议很大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门有一章对工程价款的调整作了规定。各地造价管理机构也都有当地的一些调价文件予以规定。但在司法层面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是很大的。笔者根据实务情况简单总结固定价合同的法律调整情形如下,以供参考:
A、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外,固定价应予调整。
不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在签定合同时,发、承包双方都应该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幅度)。而什么是“风险范围”、风险范围的区间、风险费用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行业的惯例、政策的指导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约定。例如,可以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文件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对于主材的风险范围(幅度)为3%--5%。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材为3%,一般主材为5%。机械费的风险范围一般为10%,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则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可以调整。
B、工程量(项)不确定的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B.1“三边工程”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如果双方约定固定总价包死,则该约定因违反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规定而无效,这在实务中称为“包而不死”,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应该按实结算或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固定价按约结算、不鉴定的原则。
B.2方案(扩初)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方案或扩初对总价包死。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这在实务中叫做“约而不定”,结算时应对“固定总价”予以调整、按实结算或进行造价鉴定。因为在方案和扩初阶段,施工图并未经过审定,工程的量、项无法确定,工程造价只停留在估算和概算的层面,而固定总价必须是在确定的量、项基础上方可以成立。
C、施工图预算包干范围外的价款应予调整。
经审定的施工图是确立工程造价预算的依据。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一般会约定以施工图预算包干的方式对工程造价包死。但对于超出施工图预算外的价款在结算时应以竣工图为依据进行结算,对超出施工图预算部分外的价款予以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
关键词:未完工固定总价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但是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问题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牵涉到固定合同价格中的未完项目如何计价,争议各方各执一词,所以比较复杂。
一、背景资料
某工程规模为30000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场地原为修建高速公路时留下的取土坑,土建工程招标以前场地回填工程已竣工验收,A建设单位已提供三通一平。
土建工程公开招标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1月20日土建施工队伍B建筑集团公司进场,2008年3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造价为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同时签订一份关于调整钢筋差价的补充协议,2008年4月10日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停工,6月20日签订一份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差的补充协议后施工单位全面复工,8月10日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关于人工及商品砼调整差价及土方索赔的的要求,同时工程近于停工状态。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与沟通,施工方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将剩余工程款800万汇至工程所在地的某帐户、预付工程款200万、土方工程索赔100万、提高人工费单价等,2008年9月28日A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0月8日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封存B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及建筑材料,后期土建施工单位C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进场组织剩余工程施工,于2008年12月20日土建主体工程完工,2009年5月16日工程竣工。
法院委托D造价咨询公司为B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作出鉴定,D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法院委托一个月后出具已完工程造价776.99万元的鉴定报告。诉讼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争议有两条,其一为鉴定报告的计价方式完全抛开施工合同中的固定大包总价的计价规定,采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报价的计价规定,没有按投标报价文件的让利率10.1%进行让利。其二鉴定报告中按实际完成的基础土方工程量计入鉴定造价,而投标报价文件中遗漏了3万方土方工程量,A建设单位要求扣除该项造价119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投标压价问题无文字说明,认定投标行为不是压价;超挖土方问题,双方有签证,认定应按鉴定报告计入工程造价。目前A建设单位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例解析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固定大包总价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蕴含的风险项目及其计价问题个值得商榷的课题。
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大包总价1269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除施工图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2008年6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合同约定表明,1269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一次性包死价为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施工图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6月28日后“按月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
本案例争议第一条总价让利问题,经过仔细观察和反复比对,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合计总造价1411万元处(1411万元为印刷书写体),手写改动为1269万元(1269万元为钢笔手写体),且在手写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此处数字大小写均做了相应改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没有要求投标单位对进行说明或者调整,投标文件上也没有明确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所以无法认定该行为是自我压价或让利行为。笔者认为,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造价之间的差异就是固定大包总价蕴含的风险因素之一,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一种价格风险。一审法院的无让利认定显然有违公平,首先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报价之间的差异是事实存在的,并且该工程采用固定大包总价计价,当工程如期完工时,按照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结算工程价款,固定大包价款中包含了142万元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中标单位承担的;而当工程没有完全完工时,仅仅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办法进行计算已完工程造价,不计入一点风险,对建设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都是不公平的,应该按照已完工程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计入一定的风险。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完工程应包含的风险造价为(776.9÷1411)×142=78.19万元,所以应该从鉴定造价中扣除78.19万元。
第二条遗漏土方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土方项目所有工程量均应该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而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只包含了根据施工图纸标明的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前的0.5米深的土方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的成立包括邀约和承诺,要约一旦经过承诺,合同就成立,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已经掌握图纸和现场不符的情况,而不去修改设计图纸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土方回填已完成,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的报价自然不包含多挖2.6米深的土方工程价款,因为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施工时变更图纸的部分土方属于超挖土方,并不包含在约定合同总价款之内。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本合同包含文件:第二条招标文件……”,故该项工程造价作为隐含在固定大包总价中的风险,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理应认定已经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根据公平的原则,工程没有总体完工,已完工程造价中只包含了一部分风险,该部分造价为(776.9-78.19)÷1269×119=65.52万元,故土方工程应扣减造价65.52万元。
已完工程造价应为776.99-78.19-65.52=633.28万元。
三、经验与教训
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中的许多问题,不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如本案例中的让利问题可以认为是施工方的陷阱,没有注明让利行为,建设单位也有责任,开标会上可以提出质疑请施工单位给予书面解释,或要求提供总价变更后的造价清单,也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变更后的造价清单;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关于投标漏项问题,施工单位应该确保投标人员亲临现场踏勘,一旦漏项风险巨大,以免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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