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范例(3篇)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范文
所谓广义信贷,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统计指标,而是MPA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相对传统贷款而言的更大范围的信贷。自2016年开始,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其核心要义,是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广义信贷的扩张。
此次通知并非理财“回表”,也不需要占用风险资本和计提拨备,但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后,将扩大广义信贷规模本身,同时影响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中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项,从而影响银行的MPA评分结果,进而对理财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形成约束。
将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标志着游离“表外”多年的理财业务将纳入监管者的视野,理财业务进一步由“表外”向“表内”靠拢。尽管理财业务还能在“表外”游离多久尚不确定,但理财业务由“表外”走向“表内”的大方向是确定无疑的。
一、在“表外”野蛮生长的理财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起步于2004年,到目前为止,不仅产品多样、门类齐全,而且规模庞大、增长迅速。
(一)眼花缭乱的理财产品
2012年起,监管部门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开始松绑,各类金融机构全面介入资产管理领域,采取多层次的合作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根据产品功能和收益实现形式的不同,可将目前的理财产品分为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三种形式。
1.现金管理类
现金管理产品是指为投资者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产品,是为了满足短期或超短期投资需求而产生的业务,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收益稳定。
2.固定收益类
(1)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产品。截至2014年末,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银行理财资金6.9万亿元,占全部银行理财资金的43.75%。2014年全国证券公司共发行1321只债券及混合型理财产品,占全部集合理财产品数量的69%。
(2)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的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项目主要由银行机构发起,借助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机构过桥。截至2014年末,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总额3.3万亿元,占全部理财投资总额的20.91%。
(3)投资于权益类收益权的产品。权益类收益权产品以股东权益为投资标的,产品主要以结构性产品或其他衍生类金融工具为主。自从监管层要求限制银行非标投资后,为保证理财收益率,很多银行把注意力转向权益类资产,同时为规避权益类产品的投资者门槛限制,设计出挂钩收益权的产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银行理财资金对伞形信托和券商两融收益权的投资。
3.权益类
权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除去广为人知的基金型产品外,还有投连险、众筹和股权类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创新的特点
在这些金融理财产品的业务创新中,最突出、影响最大是“银信合作”、“银证合作”中产生的“资金池”或“资金池―资产池”模式。这两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期限错配。两者都把长期资产转化为短期资产。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期限很短,有的数月,有的甚至只有几天;而募集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多为期限1年以上的信贷资产。因此,当前面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商业银行为偿付到期的理财产品,必须立即发行新的短期理财产品,这也是为什么这类产品备受诟病,甚至被称为“庞氏骗局”的原因。
二是资产与负债均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者在银行的存款转化为理财产品,不再体现为银行的负债;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也从资产负债表移出。银监会曾出台规定,凡是保本的理财产品,必须并入表内,但仍然有规模巨大的非保本类的理财产品不在表内。
三是理财产品的定价并非以所投资资产的实际收益为基础,也即所谓的“分离定价”。一方面,资产池是由不同期限和收益风险属性的资产简单组合而成,有的资产到期,有的资产仍在存续,这些资产并没有像资产证券化那样根据信用等级和风险属性进行“分级”;另一方面,资金池是由不同期限的短期理财产品组成的,因此,既不存在类似基金“净值”的理财产品“净值”,也无法依据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来计算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所以,不同期限理财产品的定价是单独定价的。
四是存在事实上的“双重信托”。囿于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发行信托产品,因此商业银行通常与信托公司合作,商业银行把某信贷资产交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并发行信托,而商业银行则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尽管银监会把理财产品界定为委托,但从本质上说理财产品更符合信托的属性。理财产品的创设与发行过程中,实际上存在双重信托关系,一个是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信托关系,一个是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自然也存在两个受托人,一个是银行,一个是信托公司,两者的信托责任界定不清。
五是信息不透明。监管机构并没有要求商业银行披露“资产池”中各种资产的充分信息,因此,投资者在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时,并不是基于对资产池中资产的信用等级、收益风险属性的了解和判断,而是依赖于对银行声誉的信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完全的最终责任。
(三)理财产品的风险
创新类金融理财业务和产品满足了广大居民多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
1.“双重信托”加大了操作风险
在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双重信托”格局下,存在两个受托人:一个是银行,一个是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界定不明确,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最终承担,两个受托人都缺乏对所投资资产的风险严格控制的足够动力。银行认为信托公司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则认为投资项目和投资者都是银行的,银行当然应该负责。责任界定模糊,可能会让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质量较差的资产,当发生风险时,会发生银行和信托公司互相推诿的情况,这在现实中已经反复出现。
2.信息披露不充分酝酿较大的道德风险
按照目前对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不论是银行、信托公司还是证券公司,都没有义务对募集资金投向的资产做详尽的信息披露,常常是简要介绍,语焉不详,投资者对资金投向和用途模糊不清,因此投资者的购买决策更多依赖于银行的信誉。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银行、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尽职尽责地投向高质量的资产项目,只能依靠他们的自律行为。
3.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银信合作和银证合作的理财产品都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主要依赖于“借新还旧”。一旦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发生违约,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投资者趋于谨慎,拒绝购买新的产品,商业银行“借新还旧”的资金链就会断裂,无法偿付到期的理财产品,进而陷入流动性困境。
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为规范理财业务,监管层对于银行理财的监管在不断加码,试图通过监管使理财回归资管本质。可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横跨多种金融机构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创新,单靠单个监管部门独立的监管政策很难有效防范风险,且各监管部门之间往往步调不一致,既无法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也无法做到有效监管。
(一)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随着业务融合不断加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风险敞口逐步加大,金融机构的资产与金融市场的关联度不断提升,金融风险传递更加迅速和普遍,单一监管机构在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1.金融综合统计体系与风险监测框架缺位
长期以来,金融统计分别由“一行三会”根据各自的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各部门政策缺乏协同,不仅统计范围不全,而且标准化程度低,产生了不少统计上的重复与空白,不利于监管部门准确评估风险状况,更无法及时预警风险的交叉传染。
2.缺乏统一的行业准入与风险评估标准
在合格投资人数、起售金额、投资范围、资本要求、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不一致,给各机构合作创造了套利空间。
3.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
各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部门间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竞争。一方面不少金融业务与产品市场被人为割裂,重复监管问题严重;另一方面对复杂风险点又刻意回避,在风险暴露时甚至存在一定的相互推诿现象,导致监管真空产生。
(二)法律地位不明难以有效约束过度创新
法律法规滞后对风险的影响突出反映在服务与产品创新中。
1.法律依据标准不清,制度性风险隐患突出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委托关系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调整,信托关系则主要依据《信托法》来调整。对理财行为究竟适用于《合同法》(委托)还是《信托法》存在争议,导致财产登记、税收、会计等方面的处理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2.金融机构“双重委托”诱发风险
在理财产品中,金融机构既受客户所托进行理财,又会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当前对这种关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责任界定模糊,一旦投资失败可能产生推脱,损害投资者利益。
3.无法实现产品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
在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用产品的名义进行业务对外签约或者交易,只能借用金融机构自身或者其他机构的名义,一旦产品发生风险,往往会引致金融机构自身的声誉风险,所谓“刚性兑付”正是这种困境的具体表现。
(三)产品信息不对称引发严重风险外溢
金融理财产品的信息不透明也是引发风险的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现在的理财产品多数是采用事前报备的形式,事中监管机制缺位,一般是问题发生后再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早期干预和纠正效果较差。
2.金融机构和理财产品投资者掌握的信息不一致
理财产品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宣传材料中所引用的专业术语和所包含的金融知识已超出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理解范围,再加上很多金融机构还不能及时、有效地向投资者告知产品运行情况,投资者很难全面和准确地获得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真实信息。
3.管理机构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不一致
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开展理财业务,资金募集方不负责产品的运作和管理,很难及时掌握理财资金的真实流向和风险。再加上很多产品暗含各种形式的远期回购、担保和承诺等,部分机构在预期第三方兜底的情况下,放松对交易背景、融资企业资质和资金流向的审查,一旦发生风险,为维护声誉必须采取额外的补偿机制覆盖损失。
三、规范金融理财业务的政策建议
鉴于理财业务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从“鼓励创新、规范前行”的原则出发,构建包含有效外部监管、健全内控机制以及良好市场约束的管理和发展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尽快回归代客理财本质,服务实体经济。
(一)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短期内要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的协同监管。建立金融理财业务综合统计体系,统一金融统计分类与标准,通过梳理当前金融业理财产品的发展状况,构建跨市场金融工具品种、交易量、交易频率、资金流向等的监控指标体系,进而打造标准化、全口径的金融理财产品统计、监测与预警系统。
中长期要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全覆盖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规范
1.建立基于信托制度的理财业务监管法律规范体系
明确金融理财业务信托法律关系属性,参照信托财产独立性原理,为理财计划编制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开立独立的账户;在运用理财计划的资金进行交易时,应当以计划管理人名义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运用,防范理财资金与金融机构自身负债业务等混淆。
2.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监管体系
在金融机构间建立人员、信息、决策控制、会计核算等方面有效隔离,严禁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理财资金之间的相互混同使用。加快对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明确受托人运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的拨备提取要求,确定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要求,积极借助中介力量加大对理财项目全过程,特别是中后期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强化资本约束机制,防止理财业务盲目扩张。
3.建立合格委托人制度
在受托人对资金使用方实行尽职调查的同时对委托人实施尽职调查,建立受托人资格审查程序,借助中介机构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途径,加快理财市场环境的培育,全方位做好风险提示。
(三)建立金融理财业务集中交易、登记、结算、统计平台
1.制定产品信息强制披露标准
公开、集中披露发行机构、产品限期、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购买和赎回方式、投资团队等,确保产品信息权威、合规、完整、真实。
2.开展理财产品集中登记结算
按发行机构登记产品规模、标的资产情况,实名登记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各类投资者的持有情况,便于业务追踪、审查以及后期产品转让市场和监测预警体系的建立。
3.推动建立理财产品转让市场
集中登记客户交易情况及交易价格,监测理财产品的合约执行情况和市场发展动态,探索开展理财抵质押贷款业务,改善投资者资金流动性。
参考文献: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范文篇2
关键词:网络投资理财;个人用户;接受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8-0050-06
一、引言
网络已成为人们开展金融活动的重要入口。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下,消费者对网络投资理财表现出强烈的需求。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余额宝服务,仅上线6天用户数量即突破100万户,日均净申购额逾五六千万元[1],火爆程度震惊社会各界,彰显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巨大的发展潜能和利润空间。
然而,余额宝成功后,众多效仿者竞相推出“类余额宝”的理财产品,却没有获得如余额宝一样的成功效果;消费者对P2P网络借贷等模式中的网络投资理财活动的整体关注度和参与度仍然较低。因此,研究个人用户对于网络投资理财的接受行为,精准把握用户需求,对于相关运营者抓住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发展契机,开展精准的营销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研究网络投资理财层面的文献较少,研究内容也主要集中在发展趋势[2-3]、优势与劣势[4]、投资风险[5-6]和政策监管[7]等四个方面,并没有关于个人用户网络投资理财行为的定量研究。笔者试图对个人用户的网络投资理财接受行为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填充网络投资理财领域内的研究空白,依托于UTAUT模型,定量分析影响个人用户接受网络投资理财的关键性因素以及这些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并提出营销建议。
二、模型及假设
(一)网络投资理财的基本内涵
现阶段还没有学者明确地对网络投资理财进行界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8]将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定义为:“互联网公司或银行发行的,只能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的类余额宝类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具有高收益、低门槛、高流动性的特点”。
结合学者们对个人投资理财概念的界定[9]-[12],笔者认为,网络投资理财是指个人审视自己的资产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利用网络投资工具合理运用财务资源,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该定义中的网络投资理财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特色而建立的在线投资理财产品,只能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对于传统理财产品,如果仅将服务渠道拓展到网络上,而对产品本身没有任何改变,则不应属于网络投资理财工具范围之内,例如在线炒股。
(二)理论模型及假设
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的接受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模式的接受过程,这一过程类似于对一个新技术的接受过程,可以通过对于信息技术接受行为具有极强解释力的UTAUT(UnifiedTheoryofAcceptanceanelUseofTechnology)模型进行模拟。二是个人用户在产品特性、理财认知程度等非功能价值因素的影响下,最终形成接受行为。因此,笔者在UTAUT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从而建立个人用户的接受模型,如图1所示。
1.UTAUT原始模型的相关研究假设
对于网络投资理财活动,由于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用户群体在控制变量方面的差异不甚明显,因此并未将控制变量纳入研究范围。同时,根据TAM模型,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的努力期望会对绩效期望产生影响。对于个人用户来说,当他认为网络投资理财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才会愿意接受网络投资理财活动,并发现网络投资理财可以带来绩效上的提高。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1: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的努力期望会正向影响绩效期望。
H2: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的努力期望会正向影响接受意愿。
H3: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的绩效期望会正向影响接受意愿。
H4:个人用户受到的社会影响会正向影响接受意愿。
H5:个人用户感知到的网络投资理财便利条件会正向影响接受行为。
H6: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的接受意愿会正向影响接受行为。
2.新增变量的相关研究假设
(1)理财认知程度
Robb和Sharpe[13]指出,学历和金融知识对高校学生理财行为有重要影响。Veld-Merkoulova[14]研究了投资者背景对个人投资决策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理财认知程度是对居民理财意识的衡量,指个人用户对于投资理财活动的整体认知,包括个人对理财的关心程度和理财知识的储备两个方面。个人用户的理财认知程度越高,对理财中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感知就会越少;同时,其对理财的关注度也高,更愿意参与网络投资理财活动,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7:理财认知程度负向影响个人用户感知风险。
H8:理财认知程度正向影响个人用户接受意愿。
(2)产品特性
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网络投资理财行为发生的基础。彭见琼和吕德宏[15]通过实证研究指出,理财产品的风险属性、产品收益、理财起始金额对居民选择投资理财有轻微影响。Kapoor等[11]提出投资收益、投资增长性以及投资的流动性是影响投资决策的因素。苏雯[4]认为,网络理财产品流动性强于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但稳健性整体来说相对较低。
产品特性在网络投资理财活动中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过对余额宝、P2P网络借贷等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产品特性是指在网络投资理财过程中,个人用户对于理财产品各方面特征的感知,主要涉及产品收益、产品风险属性、理财起始金额、投资期限和流动性五个方面。
网络投资理财的产品特性使个人用户更加能够感知到效用和优势;同时产品的部分特征,比如在流动性方面,有些产品提供“随时赎回”,也进一步降低了个人用户的感知风险。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9:网络投资理财中的产品特性正向影响绩效期望。
H10:网络投资理财中的产品特性负向影响感知风险。
(3)感知风险
Bauer在1960年将感知风险引入消费者研究中,此后很多学者将感知风险视为用户行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因素[16-17]。投资理财活动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11]。笔者将网络投资理财中的感知风险定义为个人用户在网络投资理财中,对预计可能发生的、与开始期望不相符的负面结果的心理预期,并将风险重点聚焦在非系统性风险方面,主要包括财务风险、功能风险、心理风险和时间风险。
个人用户在网络投资理财过程中会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价,一旦个人用户认为可能会出现伤害自身利益的风险,就会产生抵触情绪。这种对风险的认知,在接收到他人传达的积极消息时,会得到缓解。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11:社会影响负向影响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的感知风险。
H12: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的感知风险负向影响接受意愿。
三、研究设计
(一)问卷设计
笔者基于前人的成熟量表,结合网络投资理财的特点,对各变量的测度量表进行再设计,如表1所示。通过小规模访谈、问卷前测、问卷修正等过程最终形成包括34个问项的正式调查问卷。问卷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学历、性别、年龄和月可支配收入等;第二部分是网络投资理财行为测量量表,采用Likert五级量表对理财认知程度、产品特性、感知风险等9个变量进行逐一测量。问卷前测以实地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
(二)调研方法及样本特征
采用互联网调查法进行数据的正式收集,通过社交网站链接分享、即时通信工具转发、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放问卷,共计回收297份问卷,按照“答案重复、关键问项答案缺失、IP重复、明显低于平均填答时间”的标准剔除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286份,有效问卷率达96.300%,样本量符合进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的基本要求[20]。
样本基本资料统计结果显示,样本学历水平较高,硕士占比44.410%,本科占比40.210%;性别方面,女性数量占54.550%略高于男性;69.930%的样本年龄集中在25—35岁;月收入在3001—10000元范围内的人数达86.360%,显示大多数为中等收入人群。
四、数据分析
(一)信度、效度检验
通过spss22.0软件,采用Cronbachsα系数进行信度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各变量的Cronbachsα系数均大于0.500,可见问卷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问卷设计合理。
笔者所使用的量表绝大多数来自于过去公开发表的成熟量表和文献,并且通过访谈和前测,修正了问项表述的不当之处,因此,问卷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在建构效度方面,笔者采用因子分析法进行检验。分析结果显示,各变量的KMO值均大于0.600,表明样本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变量均只提取出一个公共因子,并且各测量指标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450,表明问卷结构效度较高。
(二)模型检验
笔者采用AMOS22.0软件对假设模型进行拟合分析,以χ2/df、GFI、AGFI、NFI、CFI及RMSEA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检验模型是否成立。各指标评价标准和实际测量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评价指标χ2/df、GFI、AGFI、NFI、CFI和RMSEA的实际测量值分别为2.075、0.745、0.736、0.751、0.913和0.072,均在合理范围之内,表明假设模型拟合程度较高。
同时,假设模型路径系数回归结果显示:假设H7不成立,即理财认知程度对感知风险的影响不显著,表明两组变量之间没有相关关系;其它路径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感知风险与产品特性、社会影响、接受意愿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
综合分析模型拟合分析与假设检验结果可知,假设模型虽然基本正确,但仍需要进一步修正。依据模型修正标准,删除检验结果中不显著的路径H7,并再次对样本数据进行拟合检验,结果如表4和表5所示。模型修正后的拟合结果(如表4所示)显示,删除H7后,各评价指标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同时,修正后的模型路经系数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中,各假设显著性均较高。
依据各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可以将各变量对接受行为的直接、间接和总影响效果计算出来(如表6所示)。从表6可以看出,按照各变量对用户接受行为的影响效果,
因此,根据修正后的假设模型拟合分析与假设检验结果,笔者最终建立了网络投资理财个人用户接受模型,如图2所示。
依据各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可以将各变量对接受行为的直接、间接和总影响效果计算出来,如表6所示。从表6可以看出,按照各变量对个人用户接受行为的影响效果,可以由大到小依次排序如下:接受意愿、绩效期望、便利条件、感知风险、社会影响、产品特性、努力期望和理财认知程度。
(三)结果分析
从修正模型可知,12个研究假设中除H7外,其余都成立。笔者对个人用户网络投资理财接受行为的研究结果如下:接受意愿和便利条件共同决定了个人用户对网络投资理财的接受行为;除便利条件外,各因素都通过接受意愿对接受行为产生影响。绩效期望、理财认知程度正向影响个人用户的接受意愿;感知风险负向影响接受意愿;社会影响、努力期望正向影响接受意愿,又通过其他因素发挥间接影响作用;产品特性通过绩效期望、感知风险对接受意愿产生影响。
对于假设H7不成立的原因,笔者认为可能是:个人用户在网络投资理财中感知到的风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网络使用方面带来的安全风险;另一类是从投资理财产品中感知到的投资风险,由产品属性引发。当个人用户对理财有充足的认知时,可以对投资风险进行一个合理的判断,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来源于投资理财产品的感知风险,但并不能改变个人用户对网络安全方面的感知风险。
五、基本结论与启示
笔者基于UTAUT模型构建了网络投资理财个人用户接受模型,证实了接受意愿、绩效期望、便利条件、感知风险、社会影响、产品特性、努力期望和理财认知程度等因素都影响个人用户的接受行为并且影响作用依次减小。由于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外界客观环境,对运营者来说可控性较低;接受意愿更多的是从个人用户的主观层面对其接受行为产生推动作用。因此,运营者应当重点关注影响接受意愿的有关因素,在营销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发展客户资源,扩张个人用户规模。扩大个人社会影响会降低个人用户的感知风险,进而促进其对网络投资理财的接受意愿。在设计运营模式的初期,运营者就应当充分考虑到个人用户数量的培育时间和培育方法。建议与拥有个人用户基础、业务支撑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共同打造网络投资理财产品,缩短培育时间,保障培育效果。
第二,建立企业品牌,降低个人用户感知风险。感知风险是唯一负向影响接受意愿的因素。为降低个人用户的感知风险,尤其对于独立开展网络投资理财的运营者,如拍拍贷等P2P网站,要着重建立企业品牌,提高口碑和信誉度。打造企业品牌要由内而外。首先,企业运营者需要严格要求自己,摒弃投机取巧等不负责任的念想,始终坚持实现企业和个人用户双赢的效果。其次,可以借助一些外在宣传手段,如获取资格认证、取得知名企业融资、利用名人效应等提升个人用户对自己的信任。
第三,把握产品属性,做好市场细分。产品特性作用于绩效期望和感知风险,进而影响接受意愿。笔者将网络投资理财的产品特性归纳为产品收益高、产品风险属性小、理财起始金额低、投资期限短和流动性强等五个方面。无论产品形式如何变化,在产品特性中都应包含上述五个方面中的某些特征,借此吸引个人用户,形成区别于传统理财产品的竞争优势。同时,不应单纯地将产品中包含以上特性个数的多少作为设计标准,而需结合市场细分理论,根据个人用户的需求差异将用户群进行细分,有针对性地对五个方面产品特性进行组合,制定多元化的产品,满足不同个人用户的需求,并配合对应的营销手段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范文
关键词:银行监管;理财产品;存量信贷资产
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理财产品,是以银行持有的存量信贷资产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此类产品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交付信托投资公司形成资金信托,用于买入产品发行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持有的存量信贷资产,还贷本息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成为兑付理财产品本金与收益的主要来源。2008年―2010年期间,该产品主要由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并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作流程和管理体系。
一、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产生和发展
信贷投向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与信托贷款挂钩的理财产品,另一类是与银行存量信贷资产挂钩的理财产品。从运作特点上看,挂钩存量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是银信合作理财与信贷资产卖方买断业务的结合。
2007年四季度至2008年初,商业银行迫于资本约束,控制信贷额度的压力,此类产品开始大量出现。发售此类产品的银行的动机,是在贷款余额增量实行上限控制的环境下,为新增贷款腾出规模空间,以确保盈利空间以及控制流动性过剩的局面。此类产品还能够满足投资者对于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需求,或利用存续期的设计,达到在特定时点的考核目标。
二、对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监管历程及影响
我国对此类产品的监管政策,自2009年起逐步收紧,其监管精神是以“堵”为主:
2009年12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迫使商业银行只能开展以其他银行存量资产为标的的理财业务。
2009年12月,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规定禁止信贷资产分拆转让,提高了银行的资金募集难度,尤其是面向个人客户发行时;
2010年8月,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规定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使此类产品丧失了收益率优势。
三、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低风险特征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理财产品属于风险较低、可控的范畴。
1.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形成先于理财产品成立的特性,决定了与存量信贷资产挂钩理财产品的低风险特征
首先,从资产来源看。银行在设计和发行此类理财产品时,往往是出于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根据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从存量资产库中挑选与产品规模、期限、利率匹配的信贷资产。在初始发放贷款时,银行并未考虑将其出售,风险控制也较为严格。
其次,从银行挑选标准看。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其直接用途可被视为补充自身的流动资金,而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是建立在将信贷资产卖出,损失利息收入的基础上的。因此,银行在设计产品时,会优先挑选利率较低的贷款。银行发放的低利率贷款,一般只面向资产规模大、偿债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最后,从标的资产的审核来看。各商业银行对于贷款信用风险的控制不断完善,都形成了一套适合于自身风险防范和控制要求的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贷后监控体系。从这个角度看,银行发行此类理财产品之前,就已经不自觉地对产品投向进行了充分调查、审核和判断,实现了理财产品信用风险的前移。
2.挂钩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收入与成本结构,决定了产品的低风险特征
信贷投向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产品募集资金封闭运行的情况下,收入一般为信托贷款或存量信贷资产产生的利息,成本为向投资人支付的产品收益,除向信托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外,其余费用(资金汇划费用等)可以忽略不计,以公式表示,即:
贷款本金+利息收入=产品本金+产品成本+信托费用+银行利润
一般情况下,产品本金与贷款本金相等,等式两端可以约去,得:
银行利润=利息收入―产品成本―信托费用
产品成本方面,在风险固定的情况下,银行向投资人支付的收益都是基本固定的,主要取决于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向投资人支付的产品收益率必定低于投向的利率,否则产品将产生亏损。
信托费用由银行与信托公司谈判确定,通常为固定费率,信托公司的实际作用是一种投资平台,自身基本不承担风险,收费也相对较低,在公式中可以被认为是常数。
因此,在产品成本和信托费用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利息收入与银行利润即呈现出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当产品与信托贷款直接挂钩时,信托贷款的利率直接取决于银行(或信托公司)与融资对象谈判的结果,提高信托贷款利率,则意味着银行获得更高的利润。为促进销售,方便运作,银行会有意淡化基础资产信息,一般投资者对产品风险和基础定价很难有深入的了解。
受以上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在利润驱动下,有充分的动机将理财资金贷给风险相对较大,并能够接受高贷款利率的融资对象。
当产品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时,因信贷资产先于理财产品而存在,且银行将信贷资产卖出时无法修改还款条件以提高标的资产收益率,因此,产品形成的收入是固定的,银行为保持利润空间,必须降低产品成本,即压低向投资人支付的产品收益。而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商业银行压低产品收益率最有效的方法,即缩短产品存续期间,按照短期利率低于长期利率的原则来进行设计和安排。因此,挂钩存量资产的理财产品期限一般较短。
四、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经过2008―2010年期间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信贷投向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作为银信理财合作的主力,对全社会信贷总量造成了较大影响。仅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即发行超过3000款,规模超过8000亿元。在央行限制各商业银行信贷总量时,在较大程度上稀释了央行的货币政策,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难度。2009年我国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之后,各商业银行全力提高贷款投放,抢占信贷市场份额,此类产品对发行银行基本失去了吸引力,规模也大幅减少。
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其首要作用在于调节银行的贷款规模,通过将部分存量资产出售,以达到改善流动性,为新发放贷款腾出空间的目的。
银行腾出贷款规模最主要的方式,一是借款客户偿还贷款,二是通过卖方买断业务将资产卖出。而卖出贷款在一定期间后也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因此,从本质上讲,通过卖出贷款腾出规模,只是将未来可以使用的贷款规模提前使用,并不能扩大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规模。对货币供应总量的影响,远小于其他理财产品。
五、对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监管建议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挂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产品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对银行来说,出售一年之内到期的贷款项目,既获得了流动性,可用于发放新的贷款,又可以通过发行产品赚取中间业务收入,减少资产卖出的利息收入损失;
第二,对投资者来说,此类产品提供了一个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适合商业银行拥有的广大低风险偏好的客户群体,尤其是金融资产有限,对财产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个人客户群体。对于便利家庭生活、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社会公平和削减贫困等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对信托公司来说,此类产品可以使其在基本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赚取信托手续费;
第四,对贷款企业而言,债权人的变化并不会加重其偿债负担,其贷款没有受影响,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转让腾出的贷款规模,还可以帮助更多的企业获得贷款。因此,可以说是四方共赢,能够适应市场的需要。
从最近两年银信理财产品的销售和运作情况看,在监管机构先后出台多项监管政策之后,为规避监管,银信理财产品主要采取了模糊定义的手段,如挂钩“信托受益权”、“资产受益权”、“股权受益权”等,或是通过找中间商,绕开银信直接合作的范畴,而资金的运作、业务流程,甚至划转路径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因此类产品被人为冠以“投资”的头衔,形形的定义给产品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监管建议,变“堵”为“疏”,核心在于通过积极和有效的引导,促使理财产品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为挂钩资产制订严格的准入标准,可供包装的资产须为正常类贷款。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应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办理担保、抵押、质押的变更手续,防止资产收益和风险发生分离。
其次,根据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对资产所处行业进行限制,同时规定银行对某些行业的信贷投向占比下限和上限。现阶段,可允许银行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或企业贷款包装成理财产品,腾出的规模用于发放国家鼓励行业的贷款,促进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对于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贷款,应禁止包装为理财产品,压缩流入非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总量。
再次,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时,应向投资人公开信贷资产的详细信息,充分揭示产品的信用风险,为投资人的判断提供充足的依据。.
最后,要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向监管机构定期汇报产品发行规模和运作情况,货币当局可根据全社会信贷供应量,考虑商业银行发行此类产品的影响,制订和调整货币政策。
六、结束语
与银行存量信贷资产挂钩的理财产品,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运作较为成熟和规范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对发行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者、借款企业均有一定的正面影响,能够实现多方共赢。对于此类产品的监管,应积极发挥其正面作用,降低其对货币政策的负面影响。在监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社会投资渠道匮乏,实体经济资金供应不足的情况,引导理财产品合理、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尹继志.影子银行体系的业务运作、风险特征与金融监管[J].新金融,2013(2)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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