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7-04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范文

一、积极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2022年末县印发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换届指导意见和方案,4月份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全部结束。为壮大集体经济、实现村级组织三资管理规范、账户统一、财务管理与省部报表系统对接,要求乡镇及时实施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书。与县建设银行合作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管理平台,对全县乡镇负责农经、宅基地审批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了系统的政策、业务培训,印刷发放了全县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实现了省市县数据对接。

二、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工作。

按省市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工作的进度要求,我县已全面完成了宅基地审批管理体系建设,制定了审批、管理、联审联办、动态巡查等制度,明确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乡镇的职责,乡镇设立了审批窗口、村级建立了联络员、发放了审批管理指南。同时上述相关文件制度及培训宣传资料已按省宅基地管理监测系统的要求全部上传。按工作要求下半年将结合自然资源“三调”数据,全面开展宅基地调查和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宣传、培训及意见制度建立工作,具体工作时间结点不确定。

三、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快推进承包地有序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等工作。

全县已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扫尾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数据得保管、更新维护,对未完成的村组继续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的错误进行修改及农户正常的分户信息变更等方面,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此项工作。

加强政策培训指导,推动承包地有序流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全县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9.7万亩,家庭农场新注册155家,累计873件。今年推荐省级示范农场3家、市级示范农场12件。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全部完成。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范文

201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2.7%,按照纳瑟姆曲线描述的世界城市化发展规律,我国城镇化发展已进入城镇化加速阶段的中后期,这一阶段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我国能否顺利迈入城市高度化国家。纵观世界城市化历程,这一阶段城镇化发展的基本特征就是“土地城镇化”不断加速。而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背景下,“土地城镇化”带来的巨大建设用地需求,必然进一步加剧现有土地供求矛盾。

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的分析

从历史层面看,我国土地制度呈现出典型的城乡二元分割性。党的十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概括地讲,实现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供求均衡的途径也就是两条:行政征收和市场流转,这集中体现了政府和市场在土地资源利用中两种不同的配置方式。从我国目前基本国情来看,实现土地供求均衡的手段更多的是依靠行政征收,而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导致市场流转明显滞后。因此,分析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制度,对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土地征收范围问题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巩固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出现了“征地悖论”: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用途的农地转用,征地则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宪法准则,不征则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悖论下,地方政府往往在坚持“土地国有”的前提下,无论用地目的是否处于“公共利益”,一律采取征收的手段,从而形成了征地范围过宽、大量非公共利益用地项目强行征地的事实。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按照资产定价原理,任何一种资产的即期价格为该资产未来产生现金流的折现值。依据这一国际通用的资产定价原理,客观地讲,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确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近年来,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出让金节节攀升,2008年我国共出让土地面积244.7万亩,出让价款9600亿元,平均每亩出让金为39万元,而“招、拍、挂”的平均价格则更高,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获得了大量收益。与此相反的是,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却非常低,难以分享土地的增值部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土地征收制度与补偿制度,其实质是行政计划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问题。我国在城镇化的进程中,由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而土地经营权承包制度则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土地制度中涉及农用地的一种制度安排。《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我国当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的稳步发展,相对于改革开放以前来讲,进一步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但《土地管理法》又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这就严格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范围,造成了城乡土地的二元性,从而严格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4.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畴。有关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是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进程中非常受关注的问题,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宅基地换房”、小产权房问题等做法都与农村宅基地有着密切联系。一部分学者强烈反对农村宅基地交易,并认为禁止农村宅基地交易是我国土地分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公共福利与社会保障。另一部分学者则建议要加快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释放农村集体的存量资源,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当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中,的确出现了很多突出问题。一是农村宅基地存在着大量隐易。尤其是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隐易有不断加剧的趋势,这些隐易不仅加大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模糊性,而且激发了大量产权纠纷,如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小产权房”即源于此。二是农村宅基地浪费严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业人口逐渐转移到城市,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流转不畅,造成了大量宅基地无人居住的状况,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三是农村宅基地存在着大量多占乱盖现象。事实上,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无偿出让给集体成员用来居住的土地,出让的是土地使用权。但我国农村目前普遍存在着大量多占乱盖现象,侵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党的十提出:“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当前,由于城乡土地产权主体、用途、市场体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二元性,造成了我国城乡土地二元分割特征。城镇土地供求矛盾的进一步凸显,则要求我国必须在土地征用和流转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进行创新和改革。

1.实施更加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有学者认为:18亿亩的耕地红线是严重制约我国城镇化土地供给的重要因素。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保护耕地和城镇建设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在城镇化进程中,充分地重视耕地的保护和粮食的安全,才能为城镇化发展提供粮食产品支撑。否则,城镇化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就是:如何建立一套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这样才能真正将保护耕地落实到实处。因此,可通过加大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促进城镇建设者在占用耕地的时候,能形成一套约束机制。此外,还应当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实行农田保护和财政补贴相挂钩,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2.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我国城乡土地制度存在着显著的产权二元性。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产权明晰是财产实现市场交易的根本前提,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由于历史变迁原因,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主体已逐步模糊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组织职能,但是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更多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而经济职能则相对较弱。因此,我国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要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加强土地确权工作。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落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防止大规模征地拆迁、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和夯实城镇化社会基础的重要举措。

3.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

我国土地产权的二元性是催生大量土地违规征收和拆迁问题的根源所在。首先,我国要严格界定国家公用事业征地范围。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家所有。”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未给出准确的范围,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征地权的滥用。其次,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所征用的土地必须在严格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还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严格限制土地征收范围的扩大。第三,我国土地补偿标准要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要坚持“以市场定价为主、合理分配利益”的土地补偿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农民的权益。还要积极推进分税制改革,逐步弱化“土地财政”功能,让广大农民能够共享城镇化所带来的改革与发展成果。

4.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设

我国城乡土地市场二元性,极大地限制了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了人口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我国要进一步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使已转移到城市的农业人口能安心在城市工作生活。通过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土地资本化回报,获得进城置业定居的原始资金,有效促进人口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当然,我们也要积极鼓励农民通过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联合经营,并尽快建立与土地交易双方行为相关的市场服务体系,为促进土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使用提供有力保障。还要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的进程,逐步弱化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为加快我国城镇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5.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篇3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5镇13乡,293个行政村,1521个村民小组,1个街道办事处3个社区居委会,农村居民86483户,人口43.5万人,总面积1513.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4.9万亩。建设用地192397.1亩,其中农村建设用地138248.6亩。

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在县局下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从乡镇抽调27名,县局抽调15名,基层所抽调37名,共79名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组。以所(分局)为单位分成5个工作组,(我县共5所一分局,其中通化所去年已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每个所又分成3个工作小组,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由天水天三和数码院承担技术业务和建库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庄浪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目前完成1、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统一收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同时,作业单位、三和数码业务人员加班加点,编制宗地图,完善发证材料,完成全县293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100%。2、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共552宗。结合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开展以村小学、村委会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共调查552宗。3、我县农村宅基地共86483宗。由我局业务人员承担,作业单位配合完成。4、我县所有权数据库建设由作业单位完成。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主体确认情况

1、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为户口在本村民小组的农业人口,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户主姓名(户主姓名以户口簿登记的为准)。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等。

3、公益性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给相应集体经济组织。

4、乡镇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对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后,确权登记给新的土地使用权人。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村、组、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完善相关土地转让手续,确权登记发证给现在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1、一户多宅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1)通过依法批准取得的;

(2)农村村民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第二处宅基地等,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城镇居民通过合法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宅基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宅基地超面积处理情况:

(1)农村居民实际建房占地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的,超占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查同意,超占面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或农户再申请批准宅基地时,实行新老宅基地挂钩,即新老宅基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规定户均、人均宅基地标准。

(2)现行“超面积”规定,农户容易接受,在实际工作易操作。只是对超占面积较大,不能有效控制,反而会助长其违法用地行为。

(3)超占面积较大的、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或占用基本农田等,只进行地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发证,作为违法用地处理。

4、我县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5、改变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要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否则只进行地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6、我县农村范围内历史遗留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土地确权有关规定,分不同历史时期,分别处理,依法进行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

三、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使用现状和弊端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按现行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农村宅基地存在不少问题。当前实践中,一味强调房屋所有权,对宅基地使用权重视程度不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明确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处理方式不够规范、完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容易造成房屋流转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和对农民权益的损害。

1、一户多宅、乱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的现象盛行,甚至不经申请就抢占耕地建房,当地主管机关也无可奈何。在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还有许多农民没有宅基地,一家几代人居住在一起,这就是几户有一处住宅。

2、法律规定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3、“闲置宅基地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一是“建新不拆旧”,在农村不少地方,农户建房申请新的宅基地,新住宅建好并搬入居住后,原来的旧房不拆、旧宅基地不交。二是举家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农村的房屋长期闲置。宅基地及住房闲置,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影响了村容村貌,“空心村”现象明显。

4、旧宅基地的收回及其具体规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四、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之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同时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正式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因此,有必要赋予农民住房抵押、转让等相关财产权利,同时也应该避免侵犯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从长远目标出发,结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坚持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以政策性文件、政令和地方政府立法为起点,逐步从制度上放开束缚宅基地流转改革的桎梏,进而取消和修订相关的土地、财权法律规定;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完善补充法律法规,出台新的补充规定或者对已有的阻碍正确引导、管理,赋予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改变法律对宅基地所有者的漠视,发挥农民集体所有者应有的作用,处理好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关系。

2、完善宅基地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规范,同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确权登记颁证要遵守以下原则:

(1)宅基地面积不受限制。对人均宅基地面积全省统一规定一定的范围,再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标准,报省人大备案。各地都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对于超越宅基地规定的,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的费用,由县级市的主管机关保存,作为该村的基建基金,专款专用,不得随便提取。只要权属、界址无争议的,宅基地面积以实际占用(使用)为准,全部登记颁证,不受每户面积统一标准的限制。

(2)宅基地数量不受限制。应该突破一户一宅的原则,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特殊情况可以拥有两块以上的宅基地,并给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现实中有不少一户多宅的情况,对此应特别对待,使其合法化,闲置宅、空置基地、一户多宅全部登记颁证,同时应该每年对此收取一定的税收,督促其将多余的宅基地的转让给其他缺乏宅基地的用户,加强自动调节功能。

(3)宅基地使用人不受限制。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宅基地,县域行政区域范围即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使用的宅基地和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使用的宅基地一并登记颁证。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划、面积合规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其余不合规范的分别依法处理。先明晰产权,再进行下一步的流转改革。超标超占部分可进行累计收费,促使农户退还多占或自发置换。或由村集体统一收购或规划,复耕或以指标形式出售。也就是做到城镇农村一体化,不应区别对待。

3、取消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扩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就是宅基地除了具有居住权能,可以继承、赠与外,还要使其具有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对于合规的农村宅基地允许农民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参照同区域同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也可以进行转让,可参照国有土地出让设置相应的出让年限,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宅基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但可明确在一定年限内拥有完全的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亦可建立,使用权取得后,在期限内可以二次流转。条件不合规的则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转让。

4、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一是允许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抵押、担保、转让住房或合规宅基地。二是闲置、空置宅基地、一户多宅、空心村等被整理后仍然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允许直接进入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同区位同用途同利用条件的原则与国有建设用地一样以招拍挂形式出让。三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节余(周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直接进入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置换资金。

5、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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