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方案范例(3篇)
期货投资方案范文
关键词:制造企业;套期保值;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5.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2-0068-04
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制造企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产品、原燃料价格波动和国际化经营中的外汇风险都对制造企业形成较大挑战,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规避价格风险和外汇风险,有利于实体经济稳定发展。做好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制造企业有效地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非常重要。
一、制造企业开展套期业务的必要性
制造企业对生产的连续性要求高,生产节奏调整难度大,需要企业生产经营保持稳定状态。但由于制造企业的原燃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大,而原燃料价格受市场预期、汇率、运价、季节等多种因素影响,价格波动频繁,对企业控制成本和稳定经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而由于宏观经济的波动对产品供需影响较大,产品价格波动也较为频繁。制造企业稳定生产的需要和产品、原燃料价格波动频繁的特点,决定了制造企业非常有必要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
随着国际化经营的开展,制造企业也面临着较大的外汇风险,利用金融期货规避外汇风险也已成为当务之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即将开展欧元兑美元、澳元兑美元的交叉外汇期货业务,将为制造企业规避外汇风险提供有效的途径。
二、套期保值会计核算的要求
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CAS24),该准则明确规定:“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一)套期保值的种类
CAS24将套期保值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公允价值套期主要规避价格风险,库存的产品、原燃材料的套期保值属于公允价值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主要规避未来的现金流量风险,对未来可能进行的销售或采购进行套期保值。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二)企业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方法
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方法就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运用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方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第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套期高度有效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是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
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第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三、制造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公允价值套期
制造企业采购原燃料后,原燃料存在运输、仓储的时间,如果存在原燃料市场价格下跌的预期,就需要在现货市场买入原燃料的同时,在期货市场卖出对应的期货合约。在原燃料投入生产的时点,再对期货合约进行平仓,通过这个套期操作可以规避原燃料价格下跌的风险。
根据CAS24的规定,这类的套期属于公允价值套期,被套期项目为原燃料的市场价格,套期工具为原燃料的期货合约。其会计核算的要求为:第一,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现货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原燃料现货的账面价值。
例如,3月1日,A钢铁企业以人民币计价方式采购铁矿石5万吨,采购价格为360元/吨,预计经过海运、内陆运输、仓储等过程,5月30日,这批铁矿石会正式投入生产。而由于钢铁行业持续低迷,预计铁矿石价格在未来3个月内还会呈下跌趋势。为规避此笔铁矿石价格下跌风险,A企业决定进行套期操作。在3月1日签署铁矿石采购合同的同时,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当日期货价格370元/吨卖出铁矿石合约5000手。5月30日,这批铁矿石投入生产时,铁矿石的现货市场价格已经下跌为330元/吨,期货市场价格为345元/吨。A企业买入5000手铁矿石期货合约,实现了平仓。
套期操作过程和结果(如表1所示)。
期货市场收益/现货市场损失=83.33%>80%,该套期高度有效。
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3月1日,将在途物资转入被套期项目,成交价格即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
借:被套期项目――铁矿石1800
贷:在途物资――铁矿石1800
第二,5月30日,铁矿石投入生产,现货市场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50万元,即5万吨×(现公允价值330元/吨-原公允价值360元/吨)。
借:套期损益150
贷:被套期项目――铁矿石150
同时,将铁矿石按公允价值转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铁矿石1650
贷:被套期项目――铁矿石1650
第三,期货市场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25万元,即5000手×10吨/手×(卖出价370元/吨-买入价345元/吨)。
借:套期工具――铁矿石期货125
贷:套期损益125
同时,期货市场结算收款:
借:银行存款125
贷:套期工具――铁矿石期货125
以上案例表明,由于A企业在采购铁矿石的同时进行了套期操作,规避了大部分铁矿石价格下跌的风险。
(二)现金流量套期
制造企业规避未来产品售价下跌的风险,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卖出相应数量的产品期货合约,实现销售的时候,在期货市场平仓。通过这个套期操作可以规避未来产品售价下跌的风险。
根据CAS24的规定,这类的套期属于现金流量套期,被套期项目为产品的未来市场价格,套期工具为产品的期货合约。其会计核算要求为:第一,期货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第二,期货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三,未来市场价格变化如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3月1日,B有色企业预计将在5月30日销售100吨铜,目前铜现货价格为38660元/吨的价格,同日的铜期货价格为38680元/吨。由于有色行业持续低迷,预计铜价格在未来3个月内还会呈下跌趋势。为规避未来铜价格下跌风险,B企业决定进行套期操作。在3月1日在上海商品交易所以当日期货价格38680元/吨卖出铜20手。5月30日,铜的现货市场价格已经下跌为36500元/吨,期货市场价格为36510元/吨。B企业买入20手铜期货合约,实现了平仓,同时在现货市场以36500元/吨价格将100吨铜出售。
套期操作过程和结果(如下页表2所示)。
期货市场增加现金流/现货市场减少现金流=100.46%
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3月1日,现货市场并没有进行现货交易,不需进行帐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该时点期货现金流变化为0,不需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5月30日,买入20手铜期货合约平仓,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化利得为21.7万元,有效套期部分21.6万元,无效套期部分0.1万元。
借:套期工具――铜期货21.6
J: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21.6
投资收益0.1
借:银行存款21.7
贷:套期工具――铜期货21.7
第三,现货市场卖出100吨铜。
借:银行存款427.05
贷:主营业务收入3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62.05
该案例表明,B有色企业通过以上套期,锁定了铜销售后企业收回的现金流数额。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制造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已经转化为所在国的货币,如果该国货币贬值,收回投资换回的美元就会减少。为了规避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企业可按境外投资净额进行套期。在拥有境外投资的同时,卖出同等金额的外汇期货,待收回境外投资时,再买回期货平仓。通过这个套期操作,可以规避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
根据CAS24的规定,这类的套期属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被套期项目为以所在国货币计价的投资金额,套期工具为外汇期货合约。其会计核算要求为:第一,外汇期货合约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外汇期货合约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3月1日,C建材企业将1000万美元按当日现货汇率(1澳元=0.9852美元)换成1015万澳元,在澳大利亚投资股权项目。由于澳元存在较大的贬值预期。为规避外汇风险,C企业当日在外汇期货市场卖出澳元兑美元期货合约1015手(1手=1万澳元),成交价格为98.88美元/百澳元。12月31日,C企业将投资股权以1100万澳元的价格卖出,12月31日的现货汇率为1澳元=0.7541美元,收回美元829.51万美元。12月31日,C企业在外汇期货市场以75.28美元/百澳元的价格买入1015手澳元兑美元期货合约,取得外汇期货收益239.54万美元。
套期操作过程和结果(如表3所示)。
期货市场收益/现货市场损失=102%
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1月1日,将1000万美元兑换为澳元,并投资股权项目。
借:银行存款――澳元1015万澳元
贷:银行存款――美元1000万美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015万澳元
贷:银行存款――澳元1015万澳元
第二,1月1日,期货现金流变化为0,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12月31日,将投资项目出售,并全部换回美元。
借:银行存款――澳元1100万澳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1015万澳元
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85万澳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765.41万美元
贷:银行存款――澳元1015f澳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64.1万美元
贷:银行存款――澳元85万澳元
第四,12月31日,在外汇期货市场上买入澳元兑美元期货合约,实现平仓。
借:套期工具――外汇期货239.54万美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234.59万美元
投资收益――外汇期货4.95万美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239.54万美元
贷:套期工具――外汇期货239.54万美元
由于同日已处置境外的投资,需将所有者权益中单列的收益转当期损益。
借:投资收益234.59万美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234.59万美元
该案例表明,C公司通过进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操作,规避了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
四、做好套期保值会计核算的保障措施
第一,成立专门的套期保值管理机构。套期保值业务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需要突破一些企业内现有的利益格局。制造企业决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首先要在公司层面成立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制定套期保值的制度、流程,明确套期方案提出、决策、执行、监督的机构并明确其权责。
第二,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制造企业通过设立组织机构、健全授权机制、完善决策制度、规范期货交易业务流程、定期风险评估以及建议监督报告体系等方面的工作,形成完善的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精心设计套期保值方案。在套期保值方案设计的初始阶段,就要考虑会计核算对套期高度有效的要求,在方案中明确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套期工具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同时在方案执行过程中,要有专门机构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马珊.套期保值会计在我国钢铁行业的应用研究[D].镇江:江苏科技大学,2014.
[3]孙丽霞.套期保值会计核算方法探究[J].会计师,2016,(2):22-24.
期货投资方案范文篇2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被告人陈某、叶某共同预谋进行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租借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20I座作为经营场地,并注册成立了上海联兴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兴),由陈某担任总经理,叶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先后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处办事处拓展业务。通过向外界谎称其公司系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会员单位,拥有交易席位,具有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可以提供客户黄金买卖平台并能接受客户委托操作网上黄金投资业务。期间,被告人陈某还负责注册成立了香港联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兴”),陈某任董事长,叶某还负责让他人开设公司网站,网站为。被告人罗某负责编写虚拟的期货交易软件并与香港服务器连接,设立虚假的黄金交易平台。
2007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叶某采用人介绍、电话联络招揽客户等方式,诱骗50名被害人签订《黄金买卖协议书》,并利用他人的身份开设银行账户骗取被害人交纳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从事所谓的网上黄金交易。被告人罗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叶某系虚假宣传欺骗他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虚拟黄金交易软件并提供维护服务,协助骗取钱款。嗣后,被告人陈某、叶某将骗取的上述保证金存入其个人开设的账户进行个人证券投资等活动。被告人罗某则从中收取交易软件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
[判决结果]
经审理,2008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叶某、罗某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叶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陈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等人不具备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资质,虽辩称从事是黄金现货交易,但从其采用标准化合同、集中交易、保证金制度(比例放大50倍)、当日无负债制度的特征判断,属于变相期货交易。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陈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观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宣传,并用高倍放大保证金比例为诱饵,隐瞒交易平台系虚拟的事实,骗取客户保证金,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发信息,吸收公众款项用于黄金炒作,其行为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开设罪。陈某等人行为实质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私设平台,作为庄家与被害人进行对赌。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构成开设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具有黄金期货交易资质,谎称帮助被害人至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进行黄金期货交易,虚设一个独立的不与任何期货交易场所联接的交易平台骗取被害人信任,与客户签订交易合同,骗取被害人交纳的保证金用于个人投资。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六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联兴公司开展的业务采用的是“做市商”交易模式,“网上黄金投资”系“现货黄金延迟交割”,采用“做市商”交易模式。即香港公司为“做市商”,在自行设立的网上交易平台上报出黄金买入价和卖出价,客户与“做市商”直接进行交易,而不是让客户集中撮合竞价交易。客户买入或卖出黄金后,可以选择延期交割,也可选择现货黄金实物交收。“做市商”首先进行多头和空头的内部对冲,然后将余下的头寸到国际市场上对冲。该交易在很多国家及香港地区开展多年,虽有期货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为现货交易性质,不是期货,更不是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期货的概念,也没有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构成要件,更没有禁止“做市商”交易模式,因此本案不构成犯罪。[1]
(二)数额如何确定
本案中在数额的认定上争议很大,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被害人投入全额保证金认定合同诈骗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扣除案发前出金的数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在入金后仍然可以通过操作账户进行虚拟黄金期货交易并出金,应当以案发前被害人被强行平仓的保证金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虚设黄金期货平台,进行并不存在的黄金期货交易,其目的是为了骗取被害人收取的700元每手的黄金买卖手续费,应当以收取手续费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
[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
我们同意第五种观点,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陈某等人与客户签订的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如保险合同、或奖券合同和期货买卖合同等等。即客户与陈某等人签订《黄金买卖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时是赢利还是亏损处于不特定的状态,因此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中的以利息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存在很大区别,无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是集资诈骗罪。
第二,客户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也不知其投资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非法黄金期货交易,而是由于陈某等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受蒙蔽的客户进行的虚假网上黄金期货交易,实质上是陈某等人单方的诈骗行为,而是双方的行为,陈某等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投入任何资金,仅仅客户投入保证金,与罪的犯罪要件相悖,因此,本案无法认定为类犯罪。
第三,陈某等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本质上不是现货合同而是期货合同。因为从实质层面解析,变相期货交易与现货买卖的本质区别在于,变相期货交易中参与者的主要目的不是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套期保值或者从期货价格变动中获取投机利益。[2]因此,本案中标的为期货交易合同,而非现货交易合同。
第四,在虚假平台上的模拟期货交易行为不属于期货法上期货交易行为,无论是上海联兴还是香港联系均未实际经营期货交易业务,陈某等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该公司从事的是期货交易行为,我们认为,本案涉及的内容根本不是期货法上所称的期货“交易”行为。上海联兴提供的实质上是客户根据黄金价格波动进行操作的业务,客户买进或是卖出行为并不影响期货市场上黄金价格的走势,根本不是期货法上所称的期货“交易”行为。联兴公司从其宣传和实际运作来看,其是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所谓期货经纪合同就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期货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期货经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期货交易,并以此为职业的商人。联兴公司在收取客户保证金后,应当根据客户在黄金期货交易平台上发出的指令,持客户保证金至正规黄金期货交易场以联兴公司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类似于证券公司的经纪行为)。而联兴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后通过存入银行、投资股市牟利,根本没有去从事期货合约的买入、卖出的期货交易行为。换句话说,本案中期货交易行为还没有发生(也不可能发生)。之所以称之为虚拟交易,其交易是打引号的,是和真实交易相对的,虚拟交易根本不是真正的交易。正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9月12日修改、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合同,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被害人委托联兴公司将其保证金投入黄金交易场进行期货操作,但联兴公司以具有行纪资格,客户资金全部入香港总公司进入香港黄金交易场进行期货交易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保证金,后按其预先设计未进行期货交易,而将被害人的保证金另行他用。其虽然在宣传上采用了类似于黄金期货交易的字眼,但在实际操作行为上,接受委托后,将保证金存入银行或是投资股市为私人谋益,从事均与期货交易无关的事情,根本没有从事受委托事项。因此,联兴公司行为从本质上来看根本不是交易,从事的不是变相期货行为。
因此,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期货交易行为。由于不存在真正的交易行为,联兴公司也没有实际从事经营期货交易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五,陈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黄金期货合同为幌子,采用虚构公司资金、实力、隐瞒公司没有资质从事期货业务并提供假平台等欺骗手段,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支付保证金,诈骗行为利用了合同交易的形式,且其发生在签订、履行的“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1)黄金期货买卖合同作为射幸合同,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陈某等人的不诚信行为导致被害人希望预期落空。黄金期货买卖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正如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买希望”(emptiospei),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代价的效益,也可能一无所获。在射幸合同中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平衡。人必须全额支付全部价款,即使没有中奖。黄金期货交易合同也正是如此,投资人从期货价格的交易波动中通过买空、卖空来赚取差价获得风险利润,即使投资失败,投入的保证金血本无归,而且还要补足保证金不足以支付部分。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射幸合同当事人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选择,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射幸合同比一般民事活动更加要求当事人守法诚信,要求双方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里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
黄金期货合同的正常履行有赖于客户和投资公司双方诚信,共同完成将客户的钱投入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然而,陈某等人恰恰在黄金期货合同最关键的二个问题上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上,通过陈某等人的虚假宣传,使被害人误以为在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进行期货交易,实际上其操作的软件没有和任何期货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对接,交易无从谈起,在客户资金走向上,通过陈某等人的欺骗,被害人自以为资金是进入香港黄金交易场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实际上打入到陈某等人提供的账户后立即被陈某挥霍、炒股,根本没有流向任何一家黄金交易场所。
而被害人签订的是黄金期货交易合同,投入的资金是进行期货交易,如前所述,买的是一个机会或是希望,然而陈某等人根本没有按照约定将被害人投入的保证金打入到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合同实质上未履行,被害人的希望实质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落空。之后的出金只是为了掩盖这个骗局,让更多人投入资金。
(2)陈某等人根本不具有履约能力而与被害人签订黄金期货交易合同。陈某等人的供述以及调取到的相关书证均表明,陈某等人所设立的香港联兴根本没有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席位,只是为了让客户信以为真在香港注册了一家香港联兴,退一步说,即使陈某等人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后希望将上述资金投入黄金期货交易场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其也没有资格。这不同一般的民事欺诈中夸大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情形,后者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故意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信任自己,而与之签订合同,所签的合同应该是真实的,签订合同后行为人也能积极履行合同,而前者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根本不可能去履行合同。本案中陈某等人就是属于前者,其与被害人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核心是客户在香港黄金交易市场进行黄金期货买卖,其在没有也不可能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将自己包装为具有履约能力的机构吸引客户投资,即使按照黄金交易场所的游戏规则进行出金,实际上也没有对合同的核心内容进行履行。
(3)陈某等人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后也没有积极创造履约能力。陈某等人在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保证金后没有积极寻求其他有期货交易资格的商合作,借以创造履约能力。相反,在没有任何公司资金作为保障的情况下,将被害人保证金进行挥霍、投入证券市场,主观见之于客观,其行为已经将被害人的保证金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进行处分,这不是一般的合同欺诈而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诈骗。
可见,本案中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陈某等人自始至终存在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实际履约不能,最终也造成了50名被害人200余万的经济损失,同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
2.数额的确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1)陈某等人提供的游戏规则最终会使客户入金化为乌有。众所周知,期货交易风险很大,即使在规范的期货市场操作仍然有极高的风险性,资金放大倍数越高,对于炒作人来其风险越大,即若是赢钱,赢得更多,若是亏欠,就会亏得更厉害,而陈某等人故意将资金放大倍数至50倍,更是放大了风险。再加上少量资金不足以抵挡风险,因此在期货市场中散户能够赚钱并全身而退的是少之又少。俗话说:“十赌九输”,人性的贪婪导致不少人在少量赢钱后赢了还想赢,最终血本无归。而在与被害人的博弈中,联兴公司是不投入任何资金的,利用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人性的贪婪坐收渔利。对于期货这个投资品种,比得就是资金投入,在高风险中只有追加保证金才能保证自己的投资可以继续进行,否则一次投资失误就极可能会因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甚至暴仓。而作为单个的被害人始终资金有限,有些被害人追加陆陆续续投入了20余万保证金,结果还是亏损,而联兴公司虽然辩称其只是和被害人对赌,但是其一不需投入任何资金,二无被强制平仓的风险,这不是对赌,其只要抓到被害人一次投资失误,就以将被害人该笔投资的总金全部吸走。事实上,本案中除了极少部分人出金外,至案发绝大部分被害人已经暴仓。
(2)陈某等人同意客户出金行为只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吸引更多的人入金,不能否定其对全额保证金的非法占有。正如前述,陈某等人是在利用期货的极高风险性和人性贪婪将被害人保证金最终悉数收入囊中,但是为了让雪球越滚越大,获利越来越多,其还是按照预先设定的游戏规则正常出金,其客观上是退还了部分保证金,但其主观上是为了维持骗局的继续,吸引更多的被害人入金。实际上陈某等人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后用于挥霍、投入股市的行为同时也表明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保证金的完全占有和处分的态度。当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利用合同多次进行诈骗,用后次诈骗的款项归还前次诈骗款项的,应按最后实际诈骗数额计算,上述情节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最后计算陈某等人诈骗数额时应当扣除案发前已经出金的部分。
注释:
期货投资方案范文
abstract:currency‘stimevalueisanveryimportantprobleminoureverydaylife,whileitisalwaysneglectful.asweknow,someenterpriseshavedifficultyincapitaltumorerandevenresultinbankruptcy.thereasonmainlyisthattheyneglecttheprobleminconductingfinancialtransactions.thispaperchieflyexpoundsthedefinitionofcurrency’stimevalue,itsessenceforgeneration,itsrelationwithinvestment‘spolicyanditsspecificapplicationintheprocessofinvestment’spolicy-making.
关键词:货币时间价值投资投资决策
keywords:currency‘stimevalueinvestment
investment‘spolicy
我们知道货币时间价值在投资决策中有着重要的应用,有时甚至决定投资的成败。在进入正文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某人手中现在有100元钱,他可以花掉它,也可以将它存入银行,还可以用它进行投资。假如此人选择了存入银行,当时银行利率是10%,那么一年后,此人可从银行取出110元,与一年前相比,他手中多出了10元钱,这10元钱是怎么多出来的呢?它又代表着什么呢?这就涉及到我们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货币时间价值与投资决策。
(一)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及其产生
笔者简单的为货币时间价值给出一个初步的定义: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也称为资金的时间价值。它反映的是由于时间因素的作用而使现在的一笔资金高于将来某个时期的同等数量的资金的差额或者资金随时间推延所具有的增值能力。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以及因此实现的货币增值,需要或多或少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循环,货币就增加一定数额,周转的次数越多,增值额也越大。因此,随着时间的延续,货币总量在循环和周转中按几何级数增大,使得货币具有时间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问题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类问题,我们是花30万买一幢现房值呢,还是花27万买一年以后才能住进的期房值呢?我们若想买一辆汽车,是花20万现金一次性购买值呢,还是每月支付6000元,共付4年更合算呢?所有这些都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道理,也就是金融的两大基本原理之一: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今天的一元钱比明天的一元钱值钱。
那么,货币时间价值到底是怎样产生的呢?刚才那人将钱存入银行,银行为什么会多给10元钱,是不是对那人没将钱拿去消费从而推迟消费的耐心的一种补偿呢,在西方,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货币时间价值是对货币所有者推迟消费的耐心应给予的报酬,如果是这样,我们大可以将钱放在家里不消费,等到以后在消费,这样也是推迟消费,而且比存银行更方便,因为钱在自己手上,想何时用就何时用,想怎样用就怎样用,这样的货币会增值吗?显然不会。他们所得出的概念只是说明了一些现象,并没有说明时间价值的本质。马克思经济学原理告诉了我们货币时间价值的产生实质。在马克思经济学原理中,马克思并没有用到“时间价值”这个概念,但正是他揭示了所谓“时间价值”就是剩余价值。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变化形态是g-w-g.企业首先将一笔资金g投入生产,用于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劳动力等必需的资源,生产出产品,然后将产品送到流通领域销售出去,最终获得一笔资金g.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它们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并转换成产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且,工人除了创造了补偿其劳动消耗所必需的价值之外,还创造出了剩余价值,这部分价值使生产出的产品的价值(c+v+m)大于初投入的价值(c+v),因此,销售产品所获得的资金g大于投入资金g,即原预付价值不仅在流通中保存下来,而且在流通中改变了自己,有了一个增值,即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了一个增加的价值,这部分增加的价值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即时间价值的真正来源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它不可能由“时间”创造,也不可能由“耐心”创造,只能由工人的劳动创造,如果没有工人的劳动,就算有一大笔资金也不会产生时间价值。这也告诉我们,货币如果闲置不用是没有时间价值的,只有当作资本投入生产和流通后才能增值,因为货币时间价值既然来源于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闲置不用,也就是企业未将资金投入生产,没有必要的生产资源,工人怎么可能创造剩余价值,那又怎么可能产生时间价值呢?由此可见,多出的十元钱是由于银行将其存款投入生产流通领域,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增值即货币时间价值,并不是对耐心的补偿。
在理解货币时间价值时,我们要注意两点:第一,货币时间价值是在没有风险和没有通货膨胀条件下的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如果社会上存在风险和通货膨胀,我们还需将它们考虑进去。第二,不同时点单位货币的价值不等,不同时点的货币收支需换算到相同的时点上,才能进行比较和有关计算[1].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不同时点的资金进行直接比较,而应将它们换算到同一时点后再进行比较。
(二)举例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詹宁斯于1986年1月1日在一次汽车事故中死亡,享年53岁。他的家属起诉另一辆车的驾驶员行为上疏忽,他们要求赔偿的主要部分是,如果事故没有发生,詹宁斯先生作为一家航空公司飞行员所能得到收入的现值。如果詹宁斯先生在1986年工作,他的年工资收入是85000美元,而航空公司飞行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60岁,为准确计算詹宁斯先生失去的收入的现值,我们需要将几件事考虑在内:第一,在以后几年内,詹宁斯的工资可能增加。第二,我们不能确信,如果事故没有发生,詹宁斯就一定能活到退休,或许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死亡。因此,到1993年底退休时,詹宁斯失去的收入的贴现值是:pv=wo+wo(1+g)(1-m1)/(1+r)+wo(1+g)(1-m2)/(1+r)+…wo(1+g)(1-mt)/(1+r).其中,wo是他1986年的工资,g是工资增长的年百分率,(因此wo(1+g)是他1987年的工资,wo(1+g)*(1+g)是他1988年的工资等),而m1,m2,…m7是他的死亡率,即他在1987年,1988年…1993年由于其他原因而死亡的可能性。死亡率资料可以从相同年龄和种族的男性死亡保险表中得到。至于g,我们采用过去十年航空公司飞行员工资的平均增长率8%,对于利息率r,我们采用政府债券的利率,在1986年大约是9%,则詹宁斯先生失去的工资计算如下表:
年份
wo(1+g)
1-mt
1/(1+r)
wo(1+g)(1-mt)/(1+r)
1986
85000
0.991
1.000
84235
1987
91800
0.990
0.917
83339
1988
99144
0.989
0.842
82561
1989
107096
0.988
0.772
81671
1990
115642
0.987
0.708
80810
1991
124893
0.986
0.650
80043
1992
134884
0.985
0.596
79185
1993
145675
0.984
0.547
78408
合计
-
-
-
650252
由上表,我们可以得到用现值计算的失去的工资为650252元美金,如果我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是计算收入的现值,而是直接计算失去的工资,则詹宁斯的家人所得到的赔偿额是85000*7=595000元美金,远远小于650252元美金。
开头曾提到的某人,如果现在决定投资油田,这时问题是他发现如果现在开发,马上可获利100万元,如果5年后开发,由于原油价格上涨,可获利160万元,此人该选择什么时候投资呢?有人主张在5年后投资,因为160万元明显大于100万,有人主张应将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去,也就是说,如果现在投资获得100万,这100万又可以进行新的投资,当时社会平均获利率是15%,那么5年后100万可变成175万(100*(1+15%)*(1+15%)*(1+15)*(1+15)*(1+15)=175),金额显然大于160万。这样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后,此人赚的钱又多了,如果不考虑,此人的油田投资虽然不至于失败,但肯定是不科学的。
(三)货币时间价值与企业的投资决策
企业是一个大型的家庭,时间价值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任何企业都象家庭一样在时空中经营、活动,排斥时间价值,企业的收支和盈亏就无从计量和评价,因此,在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我们也应适当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前面谈到货币如果闲置不用是不会产生时间价值的,同样,一个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肯定会赚得比原始投资额要多的资金,闲置的资金不会增值,而且还可能随着通货膨胀贬值,所以企业必须好好地利用这笔资金,最好的方法就是找一个好的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入进去,让它进入生产流通活动中,发生增值[2].
企业的投资需要占用企业的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是否应被占用,可以被占用多长时间,均是决策者需要运用科学方法确定的问题。因为,一项投资虽然有利益,但伴随着它的还有风险,如果决策失误,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灾难。1997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自身经济因素的影响,韩国一些大企业集团频频陷入危机,先后有起亚集团、韩宝集团等10家大企业集团因债台高筑,资金周转困难而宣告破产,其中一个重要的财务原因便是企业往往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便乱上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失误较多[3].在我们国内,有很多企业正走着与韩国集团相同的路子,乱投资,瞎投资,造成公司寿命缩短的现象,我们有必要呼吁一下,投资决策要科学合理,要利用企业的每一分每一毫。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如何进行投资决策,货币时间价值如何对它产生影响。
企业投资的最主要动机是取得投资收益,投资决策就是要在若干待选方案中,选择投资小、收益大的方案。如何进行投资决策,一般有两大类决策方法,一类是非贴现法,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进行决策,另一类是贴现法,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回收期法和会计收益率法属于非贴现法。回收期法是根据重新收回某项投资所需时间来判断投资是否可行的方法。它将计算出的回收期与预定回收期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方案可行,否则不可行,回收期越短越好。会计收益率法是将投资项目的会计收益率与该项投资的资本成本加以比较,进而判断投资是否可行的方法,如果会计收益率大于资本成本,方案可行,否则不可行,会计收益率越大越好。贴现法包括现值法、净现值法、获利指数法、内含报酬率法四种方法。现值法是将项目投产到报废的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算成的总现值与投资总额进行比较,若大于,可行,否则不可行,而且差额越大越好。净现值法是现值法的变化形式,它直接根据净现值的正、负来判断(净现值=总现值-投资总额),净现值为正,方案可行,越大越好,否则不可行。获利指数法则是根据获利指数大小来进行判断可,大于1可行,越大越好,否则不可行。内含报酬率法将内含报酬率与资本成本比较,前者大于后者,方案可行,否则不可行,内含报酬率越大越好。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采取上述方法的任何一种方法进行决策。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a,b,c三个方案,投入与收益如下表:
a
b
c
期间净收益
现金净流量
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净收益
现金净流量
(20000)
(9000)
(12000)
1
1800
11800
(1800)
1200600
4600
2
3240
13240
3000
6000
600
4600
3
3000
6000
600
4600
合计
5040
5040
4200
4200
1800
1800
1.采用回收期法:pa=1+(20000-11800)/13240=1.62
pb=2+(9000-1200-6000)/6000=2.3
pc=12000/4600=2.61
方案a的回收期最短,应选择a方案。
2.采用会计收益率法:ra=(1800+3240)/2*20000=12.6%
rb=(-1800+3000+3000)/3*9000=15.6%
rc=600/12000=5%
b方案的会计收益率最大,应选择b方案。
3.采用现值法:假设资本成本是10%
pva=11800/(1+10%)+13240/(1+10%)=21668.92
pvb=1200/(1+10%)+6000/(1+10%)+6000/(1+10%)=10557.12
pvc=4600*pvifa=11439.74
a方案的现值最大,应选择a方案。
4.采用净现值法:npva=pva-i=1668.92
npvb=pvb-i=557.12
npvc=pvc-i=1439.74
a方案的净现值最大,应选择a方案。
5.采用获利指数法:pia=21668.92/20000=1.08
pib=10557.12/9000=1.17
pic=11439.74/12000=0.95
b方案的获利指数最大,应选择b方案。
6.采用内含报酬率法:ra=16.05%>10%方案可行。
采用上述6种方法,我们得到两种结果,哪种结果更准确呢?回收期法通俗易懂,大致能反映投资回收速度,而且计算简便,但是,它夸大了投资的回收速度,忽略了回收期后的收益,容易造成严重的退缩不前。因为许多对企业的长期生存至关重要的较大型投资项目,并非在开始几年内就能带来投资收益,其次,决策者以回收期作参数,往往会导致企业优先考虑急功近利的项目,导致放弃长期成功的方案。最重要的一个缺陷是它忽视了时间价值,认为不同时点的资金价值相同,将不同时点的资金直接代入进行有关计算,这是不符合金融原理的[4].会计收益率法也比较通俗易懂,计算也不复杂,但它没有采用现金流量观,并与回收期法一样,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把第一年的现金流量与最后一年的现金流量看作具有相同的价值,其决策可能不正确。而贴现法下的各种方法则考虑了时间价值,将投资项目每年净现金流量按资本成本(折现率)进行折现,使不同时点的资金具有可比性,较真实地反映出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入对投资盈利的不同作用。财务管理最基本的观念就是货币时间价值,运用货币时间价值观念要把项目未来的成本和收益都以现值表示,如果收益现值大于成本现值则项目应予接受,反之则应拒绝。因此,我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多采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的贴现法,以贴现法为主,以非贴现法为辅。
补充一点,由前例可以看出,现值法、净现值法与获利指数法的结果有时会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投资额不同,投资收益的绝对与相对数之间有差异。在对几个独立纺按进行评价时,我们多采用获利指数法,运用它对独立方案的投资效率进行排序,弥补净现值法不能在几个独立方案之间评价优劣的缺点,而在互斥方案的选择中,则应以净现值为准[5].
(四)案例
凯丰集团是一家专门从事机械产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集团。2000年3月,该集团拟扩展业务,欲投资6000万元研制生产某种型号的机床。企业有两套方案:第一套方案,设立甲、乙、丙三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彼此间存在购销关系。甲生产的产品可作为乙的原材料,而乙生产的产品全部提供给丙。经调查预算,甲提供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每单位10000元(此处一单位指生产一件最终产成品所需原材料数额),乙以每件15000元提供给丙,丙以20000元价格向市场出售。预计甲为乙生产的每单位原材料会涉及850元进项税额,并预计年销售量为1000台(以上价格均不含税),那么,甲每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1000*17%-850*1000=85000(元),乙每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5000*1000*17%-10000*1000*17%=85000(元),丙每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000*17%-15000*1000*17%=85000(元),由此,在第一套方案下,每年应纳增值税额是85000*3=2550000(元)。第二套方案,设立一综合性公司,设甲、乙、丙三个部门,基于上述市场调查,可求出该企业大致每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000*17%-850*1000=2550000(元),其数额和上套方案一样,看似效果一样,其实不然,因为货币存在时间价值,所以,凯丰集团应选择第二套方案。在第一套方案中,甲生产的原材料,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出售给乙,这时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采取第二套方案,则这笔业务由企业甲部门转向乙部门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当然这笔款尽管要缴,而且数额也不会变化,但是根据货币时间价值原理,今天的一元钱比明天的一元钱更值钱,所以这部分迟缴的税款的价值小于早缴的税款,而且推迟纳税时间,相对于资金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为说明这个问题,这里假定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每年缴纳100元税款,缴三年,年利率是10%,第二种是在第三年一次性缴纳300元。按第一种,相当于第三年一次性缴纳:100*(1+10%)+100*(1+10%)+100*(1+10%)=331(元),显然比300元多。由此可得,当然是第三年一次性缴纳好。同理,凯丰集团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后,当然会选择第二套方案[6].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货币时间价值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概念,不管是涉及到个人投资决策,还是涉及到企业的投资决策,都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们要时刻谨记,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一定要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视货币时间价值,做科学的投资决策。对于个人投资来说,我们要掌握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方法,也就是将不同时点的资金换算到相同时点上的方法,搞清楚资金到底处在何时点上,在日常生活中多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就差不多了。对我们企业来说,企业应有一批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还应有一批效率高,能力强的市场调查人员,收集决策所需的资料,以便决策人员进行周密的市场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决策的安全性和科学性[7].企业应对投资权限加以控制,严格审批权限,要求职能部门按程序工作,在严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查,制约乱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可靠性,效益性。企业还必须建立相关制度保证其投资决策的贯彻实施,对投资进行规范管理。职工的作用也不可忽视。除此之外,企业还需在决策实施后,跟踪实施结果,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新的决策[8].当然,企业的投资决策不能只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还有项目自身的一些因素以及政府的政策等因素,这些都要有相应地考虑。
主要参考文献:[1]任葆同。着力提高货币的时间价值[a]出版地:武汉市。出版者:湖北科技出版社,出版年2000年
[2].刘曙霞。试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会月刊(20)[a]出版地:武汉市。出版者:财会月刊杂志社。出版年2000年
[3]周继民国防。财务管理学。[a]出版地:北京市。出版者: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年1999年
[4]吴学安。投资理财忌盲目[a]出版地:北京市。出版者:管理世界杂志社。出版年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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