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环保的建议范例(3篇)
绿色环保的建议范文
倡议书指的是由某一组织或社团拟定、就某事向社会提出建议或提议社会成员共同去做某事的书面文章。它作为日常应用写作中的一种常用文体,在现实社会中有着较广泛的使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低碳倡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低碳倡议书1各位市民朋友们:
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减少碳排放是节能、环保、绿色、生态、健康的一种生活方式,是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享受美好人生的一种愿望。为了我们___更加靓丽,为了我们生活更加幸福、环境更加美好,我们向全局干部职工倡议:
一、争做低碳环保、绿色出行的宣传者。低碳生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宣传低碳知识,提高低碳意识,树立低碳理念,倡导低碳生活;向身边人宣传开展“低碳环保、绿色出行”的意义和方式,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行动中来。让我们的家园多一片蓝天,多一丝绿色,多一路畅通,多一些文明。
二、争做低碳环保、绿色出行的践行者。我们倡导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活动,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居住在城区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在不影响上、下班制度前提下,根据自身的身体素质选择步行或骑行的方式出行。
(二)根据天气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每天下午下班后,由“低碳绿色骑行俱乐部”组织在城区车辆较少的路段骑行1小时。
(三)本年度选择步行或骑行的出行方式,沿永定河、大清河、引清东干渠等河堤,组织2次以上的河流生态环境巡查活动。
(四)利用周六、日组织一次远距离骑行,到周边县、市参观绿化、生态、污染治理的工程项目,并交流工作经验。
(五)每周五设立为“无车日”。在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全局干部职工不使用机动车。集中执法行动或上级安排的集中活动除外。
三、争做低碳环保、绿色出行的倡导者。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树立“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的出行理念,自觉遵循“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倡议内容,尽可能采取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步行等出行方式为广大居民作出表率。
繁忙的道路,城市的未来,也许将从这一刻开始,更加通畅,更加光明!
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倡议人:_
20__年__月__日
低碳倡议书2广大市民朋友们:
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城市所有的交通工具之中,公共交通是最为节能的一种方式。据统计,公共汽车每百公里的人均能耗是小汽车的8.4%,轨道交通是小汽车的5%。如果运送相同数量的乘客,按照每车载客100人计算,公共交通与小汽车相比节省能耗80%以上。
城市大气中90%以上的铅和一氧化碳,60%以上的氮氧化物和氮氢化合物等大部分污染微粒,均来自汽车尾气。解决城市污染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中,如果公共交通客运量达到50%左右,一氧化碳和氮氢化合物的排放量可降低90%。
城市交通的目的是运送更多的人,而不是移动更多的车。与其他交通方式比较,公共交通运送等量乘客所占用的道路面积最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更能有效地利用道路资源,进而减少道路交通的.拥挤。
交通运输部把今年“公交宣传周”(9月16日-22日)活动的主题确定为“优选公交、绿色出行”,旨在鼓励、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提高道路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为了响应交通运输部“优选公交、绿色出行”的号召,我们向广大市民倡议:
一、积极宣传“优选公交、绿色出行”理念,带动更多人参与到活动中来。
二、积极践行“优选公交、绿色出行”理念,自觉放弃小汽车,为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大气环境贡献力量。
三、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优选公交,文明礼让,让绿色出行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市民朋友们,积极地行动起来吧!优选公交、绿色出行,让我们的城市和生活多一丝绿色,多一路畅通,多一片清新,多一些健康!
倡议人:_
20__年__月__日
低碳倡议书3老师们、同学们:
“五位一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共同的梦想,健康生活、和谐发展是我们共同的追求。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使省会郑州的天更蓝、水更清、路更畅、民更乐,暑假临近,我们特向全校师生做如下倡议:
一、做“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的宣传者。低碳生活无处不在,绿色出行就在身边,文明出行人人能做。倡议全校师生提高低碳、环保意识,树立绿色、文明理念,通过各种形式向身边人宣传“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的意义和方式方法,带动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让我们的城市多一片蓝天,多一丝绿色,多一路畅通,多一些文明。
二、做“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的践行者。倡议全校师生秉承“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的出行理念,倡导1公里内步行、5公里内骑车,尽量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拥堵,让我们共同体验清洁、畅通、高效、健康的城市生活。出行中,人让人,车让人,车让车,让出一份公德和文明。
三、做“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的先行者。广大师生要做“绿色出行、文明出行”表率,积极参加文明交通志愿引导活动,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交通法规,营造低碳、清洁、畅通、高效的城市环境。
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以“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的方式,使我们的环境更美好,城市更靓丽,身体更健康,生活更幸福!
倡议人:_
20__年__月__日
低碳倡议书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广大的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__市地球女儿环保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冯秀端。
蔚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这是我们衡水人追求和谐发展的“宜居梦”。然而当我们城市里穿行的汽车越来越多,道路显得越来越狭窄时;当路上花费的时间越来越多,出行不再便捷时;当空气污染,蓝天白云难以再见时——我们要思考、改变我们的自身行为、重新考虑出行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低碳生活已成为我们急需建立的一种自然、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出行,防止大气污染。市公交总公司的公交车“烧油”改为“用气”的公交车,目前已将达150辆,天然气公交车在为市民提供低碳、绿色生活的同时,也成为节能减排的助推器。为此,向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争做绿色出行的先行者。
我们倡议:“有车族”带头选择骑自行车或步行或公交车上下班,坚持每周少开一天车,多步行,多骑车,多乘坐绿色公交车。我们不仅是建设绿色衡水的推动者,也是建设美丽湖城的先行者。
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提倡绿色生活,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回收资源,绿色消费,支持环保。
只有你我共同的努力,才能减少污染的排放,才能守卫我们共同的蓝天。走低碳之路、建绿色衡水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让我们用智慧去关注自然环境的变化,用良知去阻止环境被破坏,用热情去传播环保理念,用勇气去改变生活习惯。为了你我的健康,为了环保生活,为了绿色地球,希望市民朋友们积极投身到“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行动中来,让我们的家园多一些绿色,多一路畅通,多一点文明,多一份健康、多一份幸福。
倡议人:_
20__年__月__日
低碳倡议书5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全民动员全力打好凉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交通出行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我们特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绿色出行的先行者。
节能减排从我先行,低碳生活点滴做起。如果您准备购车,建议购置新能源、低排放、低油耗、低污染的汽车;如果您是“有车族”,建议每周少开一天车,上下班尽量“拼车”出行;如果必须驾车出行,请您做到环保驾车、文明驾车、有序停放。
二、做绿色出行的实践者。
让我们积极采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污染、有益于健康、兼顾效率的绿色出行方式,坚持做到绿色出行“135”——在1公里范围内的出行尽可能选择步行,在3公里范围内的出行尽可能选择骑车,在5公里范围内的出行优先选择公交。
三、做绿色出行的推广者。
让我们在践行绿色出行方式的同时,主动宣传、倡导、推广“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的健康出行理念,带动更多人自觉参与到绿色出行“135”行动中来,共建共享低碳、健康、有序、文明、畅通的绿色交通环境。
市民朋友们,为了我们的天空更清朗,为了我们的道路更通畅,为了我们的身体更健康,让我们行动起来吧,绿色出行“135”,低碳环保我先行!
绿色环保的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绿色壁垒;WTO;贸易与环境
[作者简介]王家兵,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广东广州510320
[中图分类号]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102―04
一、绿色壁垒的真实内涵
(一)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定义
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烦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绿色壁垒是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目的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是进口国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需措施。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符合国内外的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与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进口国的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也不会构成阻碍与扭曲。
(二)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区别
绿色壁垒常常与正常的环保措施交织在一起,因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1)合法性。正常的环保措施符合国际上合法、有效的环保标准的要求;而绿色壁垒超出或违反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标准。(2)合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满足保护环境的必要标准,实施的费用经济,技术简单,操作性强;而绿色壁垒的标准过于严苛,超出必要限度,实施费用昂贵、程序烦琐、技术复杂,很难达到要求。(3)非歧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对国内外商品平等对待;而绿色壁垒对外国商品实行歧视。(4)目的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是为了实现保护环境等目标;而绿色壁垒是为了阻挡外国产品进人本国市场。所以从这几点来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正当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就是恶意的、不正当的。
二、WTO法中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规定
(一)《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rl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
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该限制贸易的措施应“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
(二)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
TBT协议其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SPS协议也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使人畜免受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命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疫的危害等,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成员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SPS协议则更进一步。除此以外,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环境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一般例外”中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
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以及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利权,并可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
三、WTO法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界定的法律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有些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对本国产品实行宽容的政策,对他国产品采用严厉的绿色标准,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美委汽油案”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受理的一起环保标准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例。美国环保署于1994年对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环保标准。规定汽油中的硫、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国内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该规定生效的日期立即达标,否则禁止进口。委内瑞拉作为向美国出口汽油最多的国家,向WTO提起了上诉。专家组认为,尽管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标准,但对进口商品的有关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美国对进口汽油环境标准要求超过本国汽油,限制了外国汽油的进口,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上诉机构也认同此观点,认为环保例外措施必须在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事实、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才可应用。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维护自由贸易正常进行的原则,其目的是对来自任何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均给予同等的待遇。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即1996年美国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的“海虾与海龟案”就体现了环保政策与最惠国待遇的冲突。为了保护濒危物种海龟,美国要求在海龟栖息地作业的捕虾拖网船必须使用美国科学家发明的“海龟驱赶装置”(TurtleExcluderDe-vice,简称TED),以便使海龟逃离捕虾拖网。美国以上述四国围捕海虾未使用海龟驱赶装置违反了《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海虾。印度等国认为,仅因生产或加工方法的不同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并且美国在实施
609条款过程中,对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以更优惠的待遇,使它们享有比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更为宽裕的过渡期(前者有3年过渡期,后者仅有4个月),以及给予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资金、技术上的援助,而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国并没有享受此待遇。这显然构成了对WTO不同成员之间的歧视,也背离了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
(三)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GATF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规定,一般被称为“环保例外条款”。有些文章认为这两个条款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法律依据,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这两个条款的误解。正如在“美委汽油案”中上诉机构所言,对条约的所有条文应作整体解释,对GATT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理解应和第20条引言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这两个条款并不是所谓的授权条款,其目的并非授予各国设置“绿色壁垒”的权利,而是承认各国有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采取正常的环保措施的权利,但是该权利还要受第20条引言中的“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制约。正如上诉机构在美国“海虾和海龟案”的报告中的明确论述:“引言所使用的语言很清楚地表明GATT1994第20条的各项例外是一种‘有限的和有条件的例外’(alimitedandconditionalexcep-tion)。”
那么如果环保例外措施构成“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则该环保措施将构成绿色贸易壁垒,成为WTO法所不允许的行为。相应地,判断与甄别一环保措施是正常的环保措施还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标准就是,该措施是否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是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像“必需的措施”这样的关键词,其内涵和外延也未得到明确的界定。
但从“海虾和海龟案”这个最近的与绿色壁垒有关的案例来看,在实践中,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能够弥补这些法律条款的先天不足。1997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联合指控美国以《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海虾进口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美国则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主要依据。上诉机构通过下列两项分析说明美国在实施609条款的过程中构成了“武断的歧视”:(1)美国通过609条款要求条件各异的海虾出口国一律采取同美国一致的捕捞方法,而不问这种复杂的捕捞方法在这些出口国的适用性。(2)有关政府机构在进口许可证的认证过程中,无论是接受或是拒绝许可,均未出示书面的、经过论证的正式决定,也未个别通知出口国,并且没有为被拒绝的出口国提供辩解、寻求法律救济的正式途径。这种认证过程是不正式的和随便的,其结果可能导致对出口国权利的侵犯。
(四)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差别和优惠待遇
在GATT1994第37条第1款,发达国家承诺,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目前或潜在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不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该条当然包含发达国家应不建立新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但该条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原则,不具操作性,且只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尽可能地实施上述措施。
TBT协议与SPS协议中赋予了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制定技术、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不适合其发展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二是SPS协议要求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援助以便加强其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保护;三是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延缓实施该协议的缓冲期。这种缓冲期给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时间去采纳国际标准或者是在科学的原则下去建立自己的SPS法规框架,在缓冲期内采取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SPS措施不受WTO规则的制约,SPS委员会可应要求给予更长的时间。
TBT协议第12条3款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在制订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规章、标准等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TBT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要求各成员在接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技术规章的制订、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等事项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协议还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采用某些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经发展中国家请求,对其应承担的协议义务可在限定时间内给予整体或部分免除。
所以,如果发达国家未在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或采取正常的绿色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上的优惠或差别待遇,则发达国家的行为也构成绿色壁垒。
四、WTO法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贸易与环境问题并未被列入谈判的议题。因此,整体说来,对与贸易有关的环保问题的规定在现阶段的WTO法篇幅很少,而已有的“环保例外条款”也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对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的绿色贸易壁垒构成强有力的有效约束与遏制。
(一)GATT1994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
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环保例外权”,强调了各成员方的权利享有,但对于行使此权利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范;同时,规范内容本身过于抽象,关键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结果给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非常大的弹性,结果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得一些绿色壁垒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环保例外条款为贸易保护主义者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SPS协议与TBT协议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
SPS协议规定,缔约方可以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有其科学的依据。即国际标准、准则对各国并不具有强制、统一的约束力,各国可以自行制定和维持比有关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建议更高水平的SPS措施,虽然协议又要求措施要有“科学依据”,但所谓的“科学依据”实际上是很抽象、极具争议性的字眼,最终的结果将是使一些国家能轻易地制定与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成为阻碍正常贸易的绿色壁垒。
同样TBT协议也允许成员国在制定环境技术标准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可实行自愿标准,尽管也有“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理目标所必需的程度”这样的限制,但和SPS协议一样,这样的措辞抽象、极具争议性,极易成为设置绿色壁垒国的法律依据。
TBT协议第2条第二款规定:“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一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对其他成员方应一视同仁地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便于他们提出书面意见,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这实际上模糊了各国技术的制定约束。如果一国本着限制进口的思维去制定技术性规定,那么它只需要提前按规则办,就可在不违反TBT协议的状况下,制定一个实际上是绿色壁垒的技术法规,达到保护本国贸易的效果。
总之,两协议更多地强调各成员在采用自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实现各自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权利;相反,对这些法规、标准或措施可能造成的不良贸易影响却缺乏硬性的明确的规定或制约,这必然会为一些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留下可乘之机。
绿色环保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十八届五中全会;绿色发展现状;绿色理论研究动态;地方环境治理
一、绿色发展: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新理念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从第一次全球环境会议到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颁发了《人类环境宣言》《地球》《二十一世纪议程》等系列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公约,可持续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思想得到发展。21世纪,联合国以气候谈判为契机提出“绿色经济”发展思想,得到了世界各国首脑的高度认同,绿色发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思潮。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过程中,经济建设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2010年我国GDP总额超过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但是,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却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党的十以来,同志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实际问题,在国内外的重要会议、考察调研、交流访谈中时刻强调要坚持“两山论”,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以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更是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正式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执政理念,同时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十三五”规划任务目标中。通过对绿色发展理论的深层次研究,我们应该积极挖掘“生态生产力[1]”,认识到“生态环境也是生产力[2]”,了解“绿色福利[3]”理念,深刻洞悉社会主义的本质,理清“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的辩证关系[4]”。
绿色l展道路是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的执政能力亟待提高、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第一个“百年目标”形势下提出的内在要求,是国际社会“绿色经济”和“绿色新政”发展热潮下的外在要求。绿色发展不仅是绿色环境的发展,更是一个以绿色经济、绿色政治、绿色文化、绿色社会为基本内容,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特点的绿色发展体系,是以绿色环境发展为中线贯穿于绿色经济、绿色政治、绿色文化、绿色社会的发展之中,其中绿色经济发展是绿色环境发展的经济基础,绿色政治发展为绿色环境发展提供政治保障,绿色文化发展为绿色环境发展提供文化基石。深思我国的生态政策,可发现绿色发展已经实现了从理论上到制度上的转变,现在我们面临的困境就是如何快速地将绿色发展从制度层面过渡到实践层面,落实绿色发展道路建设,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将以地方环境治理的落实为突破口,探讨通过绿色发展视野下地方环境的治理,落实绿色发展道路的建设。
二、国外绿色发展现状及地方环境治理成果
迄今为止,国外绿色发展经历了两次大的思想动荡。20世纪60年代―21世纪初,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所带来的系列生态危机引起人类社会的重视,生态意识开始萌芽。1962年,蕾切尔・卡森所撰写的《寂静的春天》将环境问题带到了工业界、政府以及民众的面前,唤起人类社会保护环境、协调人与自然、自然与社会、人自身之间关系的生态意识;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全球人类环境会议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1987年在第一次环发会(WECO)发表的公报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5]”;1992年,环发会(WECO)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再次强调可持续发展观念,可持续发展理念正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逐步成熟推动着世界“黑色经济发展模式”向“褐色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21世纪初,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绿色发展思想在可持续发展思想基础上衍生并壮大,国际社会的生态意识逐步走向成熟。2008年,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以及次贷危机爆发带来的系列问题,同年10月份“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题为‘筹集资金,迎接气候挑战’的全球环境部长会议中提出了‘全球绿色新政’和‘发展绿色经济’的倡议,呼吁全球从‘褐色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变[6]”;从2009年到201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一直极力地推动全球“绿色经济”和“绿色新政”的发展步伐;2012年,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将“发展绿色经济”作为本次会议的主题,指明经济发展方向,推动全球经济从“褐色”向“绿色”转变,国际社会绿色发展思想逐步走向成熟。在经济发展遭遇“生态瓶颈”和国际社会“绿色发展”思潮盛行的双重背景下,世界各国积极将“绿色发展”思想贯彻到其经济、政治当中,积极呼应国际社会“绿色经济”、“绿色新政”的倡议。2008年,美国基于应对经济危机和抢占国际社会竞争中新的战略制高点的目的,提出了“绿色复苏计划”,并与加、中多国展开“绿色对话”;欧盟更是绿色经济的支持者和引领者,宣布2009―2013年出资1050亿欧元支持欧盟地区“绿色经济”的发展,2012年,欧盟环境部长在欧盟环境与能源部长非正式会议后表示将全力支持绿色经济在欧盟的发展;2009年日本环境大使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该草案要求除采取环境、能源措施刺激经济外,还提出了实现低碳社会、与自然和谐共生社会等中长期方针,提出将日本环境领域的市场投资规模从2006年的70万亿日元,增加到2022年的120万亿日元,强化其“绿色经济”建设。在国家政策和国际社会发展思潮的引领下,美国州政府从政策上对河流的开发利用进行严格规定,使密西西比河得到合理地开发利用;英国从“政府―市场―公民”的三维治理主体出发,实现了母亲河从“世界上最脏的河流”向“世界上较干净的河流之一”的转变、实现了伦敦“世界上最脏的城市之一”面貌的转变;在区域协同治理下,欧洲的两河流域环境得到极大程度的改善;日本东京都政府率先开展环境治理,东京的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
首先,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绿色发展思想,特别是的“两山论[15]”为我们开展环境治理的指导方针,始终以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中心思想,坚持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环境治理的基本内容,以促进地方环境乃至国内外环境的改善为最低目标,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的永续发展为最高目标。我们必须正视我们所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不能再对我国的环境污染情形持一种中立或者消极的态度,而是以一种积极的、主动的态度面对我国的生态危机,我们必须实现思想行动的绿色化。这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我们生活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的每个公民该履行的义务。
其次,我们应该理清环境治理的主体,建立“政府―企业―公民”三维治理主体,明确三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从对环境监管的历史来看,很大程度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性质。“中国在古代社会时就通过政府行为诉诸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地关系,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管理自然资源官僚机构的国家[16]”。政府理应在环境治理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在环境治理的整个过程中发挥宏观调控功能,这一点在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有着深刻体现,特别是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条例上、在贯彻环境保护法律落实和监督上以及市场竞争绿色化的推动过程中都有着政府的影子。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同样也不能少了企业这一重要角色,一方面企业生产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但另一方面,企业又扮演着推动环境治理走向成功的关键角色,通过推动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环保技术的开发、加大环保产业的投资力度来提高绿色核心竞争力。此外,公民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进程的主力军,现阶段我国一直处在一种“企业污染―政府管理―群众买单”的畸形环境治理模式当中,公民应该团结起来,一致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一方面,积极地运用公民的基本权力,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积极为环境治理谏言献策并自觉地对环境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周边企业的生产动态,保障自身的环境健康权。
最后,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地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治理经验。一方面,应该对国内外的治理经验有着一个客观的态度,克服对待外来文化的“守旧主义”“封闭主义”……对待国内外的治理经验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运用,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
参考文献:
[1]康沛竹,段蕾.论的绿色发展观[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18-23.
[2]康沛竹,段蕾.论的绿色发展观[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18-23.
[3]康沛竹,段蕾.论的绿色发展观[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18-23.
[4]康沛竹,段蕾.论的绿色发展观[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18-23.
[5]WordCommissiononEvironmentandDevelopment.OurCommonFuture[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7.
[6]朱留财,杜X.全球绿色发展的现状与展望[J].环境保护,2011(19):69-70.
[7]董强.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研究综述[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06):183-187.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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