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循环经济的理解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8-02

对循环经济的理解范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障碍对策

目前,在国内学术界和有关部门,循环经济已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同为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并且开始着手将其纳入实际操作层面。然而,循环经济发展面临诸多障碍,亟须对其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惟此,才能促进其从先进的理念发展成现实的经济运行模式。

1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障碍

1.1认识方面偏颇

狭义地理解循环经济,认为循环经济就是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是生产、经济管理和环保部门的事,与己无关;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贫穷是主要问题,因而迫于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忽视与环境的协调;对自然资源稀缺程度了解不够,以为资源不会枯竭,看不到资源存量和环境承载力已经不起传统发展模式的高消耗和高污染,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为时尚早。认识偏颇,影响了各方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2管理方面缺失

(1)缺乏协调统一的管理机构。循环经济覆盖面广,综合性、交叉性强,现行管理体制中没有统一的管理协调部门。

(2)缺乏系统长远的发展规划。循环经济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分步实施规划的指导。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如何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搞好适合区域(部门)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难题。

1.3经济社会运行方面体系不完整

(1)经济运行系统中缺少物质循环链。现行经济运行体系是按产品流向构造的,即具有前向、后向关联的产品之间构成产业链和产品链,而缺少按物质流向构造的循环链,即上游产品、企业、产业的废料成为下游产品、企业、产业的原料等等。

(2)人类社会组织分工中缺少“分解者”。人类社会目前不乏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缺乏相当于自然界中“分解者”地位和作用的废弃物处理者,影响了“废物”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内循环”和使“废物”友好进人环境的“外循环”。

1.4制度方面有待建立

(1)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外部化。自然资源的使用价格没有反映其生态成本,造成成本外部化;环境容量属公共财产,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使用结果具有排它性,由于监管不严,企业和公众使用它的收益大于其分担的成本,具有显著的外部性。这使得循环型生产成本高于传统生产,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障碍。

(2)价格形成机制不科学。初次资源价格和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国际分工中存在对原材料和能源提供国明显的价格不利因素;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收集、整理、运输成本高,再生技术滞后,使再利用原料成本高,以上各因素构成了推进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

(3)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已有4部环境法、8部资源法、20多项资源管理行政法、260多项环境标准。但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较缺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4)相关政策支持不利。现行的循环经济相关政策主要是环境管理制度,以命令控制型政策为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政策较少且效率不高,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不够。

1.5技术支撑体系方面落后

(1)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现行指标体系缺少反映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物质投入(消耗)、排放(废弃)、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方面的指标,不利于评价和跟踪监测其发展情况,以作为对区域(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扭转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

(2)技术支撑体系落后。现行技术体系更注重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对污染治理、废物利用、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链接等技术开发和重视不够,无法支撑循环经济发展。

(3)缺少相关的信息平台。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循环经济信息网络平台,特别是缺少固体废弃物和循环型技术的供求信息,不利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经济体系。

2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对策

2.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引导全社会参与

(1)要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是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变革。认清循环经济的本质是:把经济活动的中心从单纯以价值流循环为核心,转变为以价值流和物质流循环为双核心。它不仅包括能够创造价值、带来价值增值的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而且包括全部有物质、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社会基本单元。因此,人类必须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物质流动形式的转变,更是一场经济运行方式的革命和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变革。

(2)要转变发展观、价值观、生产观和消费观。摒弃传统发展思维和模式,坚持科学发展观,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全社会倡导并确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值观,以是否有利于世界系统良性运行作为价值尺度,检验各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制度和政策以及技术发明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资源和环境也是生产力,发展生产、增强竞争力必须树立绿色生产、清洁生产观,树立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观。

主动消费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变对环境不宜的消费方式;在消费后注重对垃圾的分类处置,促进其资源化等。

(3)要引导全社会参与。广泛开展绿色教育,将环境常识列入学校教材,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环境知识;完善环保工作制度,带动民众广泛参与环保实践;经常举办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加强其社会影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选择和消费后果的相关信息;对绿色产品广告予以优惠;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等。引导全社会自觉地进行环境保护,为建立循环型社会贡献自身的力量。

2.2健全管理体制搞好长远规划

(1)成立专门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成立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委、经委、财政、城建、规划、环保、水利、绿化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各级循环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部门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把有关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考核,认真兑现奖惩。

(2)制定科学的规划。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要采用超前性理念和系统工程思想,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首先,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次,在加强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地区和部门循环经济发展的统一规划、专门规划和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规划;第三,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社区等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也要编制具体规划;第四,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各类规划的编制,如,城市建设规划中应增加对地表水的收集管线设施建设、中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分类处理设施改造等完善水循环系统的内容、方法和步骤;环卫规划要充分考虑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科技规划要体现对循环经济重大支撑技术研发的引导和促进,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经济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产业循环链建设、清洁生产和静脉产业发展方面的内容等。这是搞好循环经济规划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使循环经济贴近、融入经济社会活动的关键环节。

2.3构建循环型社会经济运行体系

运行体系的核心是把各个环节和子系统中的断点或缺损的半环接续起来,形成反馈流程。

(1)发展企业废物代谢网络,塑造生产循环链。首先,在企业层面,组织企业内部物料循环,将生产中流失的物料或生成的废料回收或经适当处理后作为原料返回原流程或厂内其他流程;实现清洁生产,减少物料和能源使用量和排放量。其次,在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基础上,由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牵头组织对所辖企业进行废物代谢网络调研,按工业生态学原理进行相关分析,对具备输出、输入潜能而未形成输出、输入关系的企业组织洽谈,促成其建立链接关系;对在本辖区范围内无法找到链接对象的企业,可跨产业和地区寻找链接伙伴,建立产业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消除循环链的断点。第三,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在新拓展区域的招商引资、项目摆放上突出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网络,使企业在发展横向耦合和纵向闭合关系的过程中向工业园区聚集,使大部分企业都能成为各种特色生态工业园区的成员,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第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它既是生产循环链的补链环节,又是形成全社会完整的循环经济环路的重要环节。

(2)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产业,塑造流通循环链。流通领域既要减少商品流通中的物质消耗,还要将可再用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上来,返还到相关企业。首先,大力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产业。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废旧物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循环经济环路。其次,培育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把分散回收集中到规范的市场中来,为资源调控和优化配置提供更多选择。

(3)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塑造消费循环链。首先,各级政府应增加相关投入,保证垃圾分类的物质设施建设。其次,由政府与环保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联手,在新建住宅区推广使用专供家庭或小区使用的生活垃圾处理器,通过加热干燥和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将有机垃圾转换成家畜饲料、有机肥料等。第三,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开展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由小区保洁员负责指导、监督居民将不同类垃圾正确投放到不同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或相关的产业化公司将垃圾分别送往相关企业。第四,在试点基础上,向全社会推广。

(4)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分类处理,塑造社会整体循环链。社会整体循环链的核心是形成城市内部、乡村内部以及城乡之间废弃物互换的循环链条。近期重点是解决城市污水资源化问题。针对城市污水大部分直接排人河流、湖泊,小部分进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多为集中综合处理的现状,应加快推进其向集中分类处理转变;将居民、企业、机关单位、公共设施(除医院)的洗浴问下水与厕所公桶的下水管道分设,在城区分别建设城市污水和肥源排放输送管网,在城郊或城区分片建设污水处理厂和肥源处理厂,将厨房、洗浴问污水通过污水管网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再利用;将厕所的人粪尿下水通过肥源管网输送到肥源处理厂,经加工处理形成系列肥料,运往乡村。企业废水经集中处理后再利用或达标排放。

2.4创新循环经济制度基础

(1)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逐步取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贴制度,使资源价格反映其真实的生态学、经济学价值。对环境容量等共有财产使用者征收高税费,提高生产和消费环节的排污和废弃成本,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解决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障碍。

(2)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制。该体制不可能通过市场自发建立,需政府有计划的组织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对资源价值进行货币化评估,计算出其真实价值,并以税收形式计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消除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障碍。

(3)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框架法,以《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基本法,包括((绿色消费法》、《包装物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建材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节能法》、《废弃物处理法》及相关子法。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水和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管条例,将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制定可持续发展认证体系、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环境标志和标准体系。

(4)完善循环经济激励政策。征收资源税,实现资源有偿使用,限制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限制资源型产品出口;征收废弃物处理费、垃圾填埋和焚烧税,推动垃圾分类处理,促进其减量化、资源化;以废弃物为原料的企业,可获相关废弃物处理费的补偿;对环境有害的技术和产品,在销售环节加征环境附加费,使其在成本效益选择中更乐于采用洁净技术、生产洁净产品;将循环技术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在风险投资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循环型技术研发;对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财政补贴、贷款担保与贴息、低息贷款、优先贷款、延长信贷周期、减免税收或税前还贷等支持通过倾斜的产业政策,支持其到资本市场融资;对清洁汽车、能源及获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产品,减征消费税;对原污染型生产设施,折旧率可以提高到30%以上等。

(5)健全循环经济保障制度。包括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资源、产权、市场和产业等经济制度;循环经济核算、会计、审计、生产、消费、贸易、包装和回收等规范制度;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等激励制度。

2.5创建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

(1)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针对物质在传统线性济体系中不能环状运行的技术根源,研发环境友好技术,包括: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大气、水、噪声及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废弃物再利用的循环生产技术,包括:废弃物分解技术,分解物再生产成原材料的合成技术,把再生资源加工成产品的制造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包括清洁的生产和清洁的产品技术。近期重点是开发引进资源节约和替代能量梯级利用、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零排放、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特别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2)构建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是循环经济发展从理论探讨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的前提。依据其构建原则,通过筛选,我们初步构建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逻辑框架(表1)。

对循环经济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国际经验;比较;发展

【中图分类号】X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125-03

【作者简介】朱红,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金融学。(江西南昌330077)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阶段、人均资源占有不足、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紧迫性、长期性的战略任务,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总结与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循环经济理念和经验,可以更好地指导我们科学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三赢”的目标。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

(一)日本。20世纪70―80年代,日本主要采取“末端治理”、“管端预防”的方式防止环境污染和控制生态破坏。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推行清洁生产的热潮空前高涨,生态工业发展风起云涌。1997年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协会提出循环型经济构想,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将使日本环保产业创造近37万亿日元的产值,提供1400万个就业机会。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立建设循环型社会的行动准则。21世纪初,又提出“环境立国”战略,即创建循环型社会的国家目标。

(二)德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德国始终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和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从以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向避免产生废弃物为中心。1996年又颁布《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确立产生废弃物最小法、污染者承担治理义务以及政府与公民合作三原则。家庭废弃物利用率从1996年的35%上升到2003年的60%。

同时,倡导循环经济教育、绿色认证和采购、信息与咨询服务等。其中,较为成功的是“双轨制回收系统(DSD非政府组织)”和“德国联邦废物处理工业协会”的建立。该组织和协会一方面向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另一方面提供垃圾回收或再利用的服务。目前,废弃物处理已成为德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年均营业额约410亿欧元,并创造20多万个就业机会。

(三)美国。美国于1976年就制定和颁布《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美国加州于1989年通过《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要求在2000年以前,50%废弃物通过源削减和再循环的方式进行处理,未达到要求的城市将被处以每天1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四)其他国家。在日本、德国和美国对循环经济立法的影响下,欧盟和北美的许多国家相继制定鼓励二手产品回收、绿色包装等法律,同时规定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复用或再生的具体目标。如欧盟实施的家用电器回收办法,规定商界必须回收90%的废弃电冰箱及洗衣机,并将此类大型电器用品的60%用于再生产利用。在个人电脑方面,其回收比例则按产品重量计算,由原定的60%提高到70%,再生率也由50%提高至60%。

综上所述,德、日、美及欧盟等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放在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上。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经历200多年的工业化发展,在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方面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通过废弃物的再资源化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消耗,同时也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以及节约一切资源的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加大了以节约、降耗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资源利用效率有了较大提高。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我国每万元GDP能耗比1980年下降了65.5%;每万元GDP取水量比1980年下降了84.7%;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值为1985年的14.6倍;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总值为1985年的12.4倍,取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近几年,国家加大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一是加强宣传。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加强了对循环经济概念、思想的宣传;特别是中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来,人们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提高,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组织试点示范。我国在三个层面上开展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在企业层面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工业园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开展循环经济省、市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同时,生态农业发展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三是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制度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出台约束和激励措施,构建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制度环境。各地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这些均为依法推行循环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中外循环经济的比较

(一)中外在循环经济认识上的差别。总体上,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的认识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产生的背景方面。发达国家在逐步解决了工业污染和部分生活型污染后,由后工业化或消费型社会结构引起的大量废弃物逐渐成为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产生了以提高生态效率和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及再循环(3R原则)为核心的循环经济理念与实践。我国是在压缩型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在较低发展阶段,为寻求综合性和根本性的战略措施来解决复合型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下,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了自己的循环经济理念与实践。

第二,内涵方面。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首先是从解决消费领域的废弃物问题人手,向生产领域延伸,最终旨在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从我国目前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和探索实践看,发展循环经济的直接目的是改变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走出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复合型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所以,我国循环经济实践最先从工业领域开始,其内涵和外延逐渐拓展到包括清洁生产(小循环)、生态工业园区(中循环)和循环型社会(大循环)等

三个层面。

(二)中外发展循环经济在实践上的差别。从目前的实践看,中国特色循环经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是对生产和消费活动中物质能量流动方式的管理经济。具体讲,是通过实施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等3R原则,依靠技术和政策手段调控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资源能源流程,将传统经济发展中的“资源――产品――废物排放”这一线性物流模式改造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模式,提高资源能源效率,拉长资源能源利用链条,减少废物排放,同时获得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实现“三赢”发展。

相比之下,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或者说实质是垃圾经济。在工业和部分生活型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后,由消费带来的日益增加的垃圾(包括工业和消费领域的废弃物)成为德国面临的最大国内环境问题之一。所以,在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在1996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体系,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可见,德国的循环经济是由垃圾问题而起,重点是“垃圾经济”(3R和最终安全处置),并向生产体系(企业)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

日本的循环型社会起源于废弃物问题,旨在改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与德国相似,由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成为日本当时面临的主要国内环境问题之一。为此,日本在1996年的《环境基本法》之后,于2000年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与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相比,日本的《推进基本法》在目标和内容上更为深入和丰富,其宗旨是改变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循环型社会”。

其他发达国家虽没有循环经济的说法,但废物减量化、再利用及再循环是其目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实践的一个重点。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回收法》。目前,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法国、英国、比利时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也相继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安全处置的法律。

发展清洁生产和建设生态工业园是发达国家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做法。在中国开始推进清洁生产之前,清洁生产在发达国家已有10多年的实践历史。可以认为,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水平下,发达国家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源头与过程控制措施基本到位。

四、我国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所面I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企业规模小,发展循环经济缺乏规模支撑。我国“五小”企业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型行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特点在落后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实践表明,只有实现规模经济,循环经济才能得以发展。

(二)尚没有形成适合区域性循环经济网络发展需要的经济机制和政策体系。一些城市建立了垃圾再生处理设施,但由于缺乏运转费用而不能运转,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一种弥补市场外部性的政策体系支持和投融资机制。

(三)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与循环经济发展之间缺乏一致性。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中央政府把发展循环经济提到了很高的地位。但在各级政府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中仍没有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整体政策中的一个环节进行具体化落实,发展循环经济仍然边缘于主体经济政策之外。

(四)没有形成适合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不解决制度和激励机制问题,仍然按照传统对经济管理的认识,把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排除在宏观经济要素之外去管理经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将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仅仅是理念。

(五)在循环经济管理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基本的物质流量表,对于企业和地区进行循环经济管理缺乏基本的数据信息。

(六)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颁布比较详细的促进循环经济的政策清单,对于发展循环经济还没有明确的优先领域和产品目录。

五、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进行适合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改变现有利益格局,把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通”。因此,首先要设计一种制度框架,明确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的产权关系,并规定其交易和补偿机制。目前,在我国的生态省(市)、循环经济省(市)的试点建设中普遍存在对技术重视远高于对制度重视的现象,基本操作模式是以政府作为推进主体,单纯依靠这种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不可能持久的。

(二)仔细选择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先领域。选择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先领域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应有利于增加就业,至少不与就业发生矛盾。目前,我国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经常采取限时达标的方法,在某一时间段内关闭大量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是常用的手段。但在实践中,往往是过一段时间被关闭的小企业又重新开工生产,污染依旧。在我国当前存在极大的就业压力的情况下,发展循环经济不能以牺牲大量就业为代价,必须在就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之间寻求平衡。第二,应该以在总体污染排放中所占比例比较大、资源消耗多的行业为优先发展循环经济的领域。第三,针对短缺资源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第四,具有较为成熟的循环利用资源技术、资源再生技术的产业领域应优先推进。

(三)必须在生态环境伦理体系和市场经济伦理之间建立一套新的循环经济伦理体系,并使之深入人心,发展循环经济才能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循环经济涉及生产和生活的所有领域,与全社会所有人的利益都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发动社会大众,充分认识环境和资源对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循环经济模式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有必要开展一场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动员,鼓励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四)将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纳入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体系之中,使之与其他政策相配套。过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集中于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控经济总量,很少在总量调控的同时对不同部门和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精细的分类调控。对于循环经济发展,其政策应该充分细化,与财政、货币政策相协调配套,防止政府不同部门按照部门利益和业绩需要“有选择地”执行。

(五)技术创新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没有技术上的可行性,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循环利用资源的成本很高,则循环经济就没有经济上的可行性。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和鼓励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创新,并应该将其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

对循环经济的理解范文篇3

关键词:环境权;循环经济;公益诉讼

一、环境权和循环经济的概述

1.环境权的基础理论。1.1环境权的概念。随着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环境权理念开始深入人心,也成为当代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的方法。但是目前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众所周知,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是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管理和环境诉讼的基础,也关系着环境法制的建设。所以我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在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的综合体。

1.2环境权的特征。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环境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有着多种法律特征,同时由于环境权的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得环境权的法律特征又不同于普通的权利,其有自身独特、固有的特征。第一,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第二,环境权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在环境法中,环境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依赖的关系。保护环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三,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第四,环境权是一项新型人权。人权是作为人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无需任何人赋予就可以享有。作为在环境中生活的任何主体,都享有这个应然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这么说,环境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物质性为基础,环境权关系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1.3环境权的意义。明确环境权是当前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其意义重大。环境权的设立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基础,是公众维权的法律依据,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环境权及其理论的研究,对国内环境法体系和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目前存在的“公地悲剧”现象的解决也是非常好的方法。只有公众明白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那么在遇到类似破坏环境的问题就可以有权利去制止,也可以理直气壮的去维护的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何保护成为关键。

2.循环经济法和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

2.1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在2013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循环经济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要求加快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关于循环经济,我们已经不陌生了,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就已经引入到中国,在我国已经存在几十年了,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解决目前人与自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提供了重要方法。循环经济以“3R”(即reduce,reuse,recycle)作为基本标志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行为准则,是一种新型的环保生产模式。但是关于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定论,结合各位学者的观点,我认为循环经济法是调整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环境为目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研究对象就是循环经济。

2.2循环经济的理念。循环经济作为一个从环境治理到绿色增长的一个重要变革,要有自己的发展理念。循环经济的理念有:第一,节能经济效益理念。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鼓励节约能源;第二,生态经济效益理念。要求企业利用高科技反复使用能源,并使废物和排放最小化;第三,工业生态系统理念。指导企业之间物质和能量的循环使用。第四,生活垃圾无废物理念。要求生活垃圾由无害化向减量化和资源化方向过度。

2.3循环经济的特征。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循环经济有三个特点:一是循环经济可以充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循环经济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发展;三是循环经济在不同层面上将生产和消费纳入到一个有机的可持续发展框架中。以上是解老师关于循环经济的表述,虽然循环经济的特征表达有很多,但是我认为解老师是从环境与社会以及经济的角度出发阐释的,所以我很赞同解老师关于循环经济特征的表述。

二、环境权和循环经济法的关系

从环境权的基础理论和循环经济的基础理论可以看出来,二者都是保护环境资源,解决目前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的方法。虽然环境权在中国还没有法律进行规定,但是仍然不能阻碍这一自然权利和循环经济这一新兴发展模式之间的联系。首先,环境权是循环经济法立足的一个基本条件。环境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不管是不是在一国法律中予以认可,都不能否认其重要性。环境权是公众维护赖以生存环境的重要法律依据,造成环境权侵权的原因主要是人类活动。如何指导人类活动朝有利于环境的方向发展,那么循环经济就是其中方法之一。循环经济就是以减少污染和节约资源的清洁生产以及高效综合利用资源的技术降低环境成本,达到企业、社会、环境三者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经济增长模式。为保护这一新兴模式,循环经济法也就应运而生。其次,环境权的新理念可以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法的实施。环境权的理念是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目标,不再局限于人类中心主义这种传统的发展思维。循环经济的理念也是以保护环境为主,使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者的发展方向都是一致的,环境权的新理念就可以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法的实现。最后,循环经济法可以保障环境权的实现。循环经济法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经济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得以解决的重要制度桥梁。虽然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制定出来已经几十年了,但是如何把解决环境污染与促进经济增长融合起来,并将这种融合注入到社会主流运行形态中,保护公众的环境权。这就是循环经济法的作用所在。循环经济法对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则是至关重要的。循环经济法可以调动法律、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力量实现社会资源的循环利用,防止废弃物的产生,从而成为公民良好生活环境的制度性保障,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又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的立法要求。

三、环境权和循环经济存在的困境

1.环境权立法方面的困境。在环境权立法方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权这个权利。虽然在环境与资源法律,宪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已有相关的表述,但是也没有提到该项权利。相关规定比较分散,相互之间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尚不能构成一个严密完善的环境权体系,并且规定也过于原则,用语含糊,实践中很难成为维权的法律依据。

2.循环经济公益诉讼举步维艰。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该规定中“法律规定的机关”最主要是环保部门,然后有关组织则指代不明,并且这条规定限制了公民个人作为诉讼主体进入司法程序。另外,审判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造成司法审查陷入困境。

四、环境权和循环经济存在困境的解决办法

1.环境权应该入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部门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从目前环境权在各国宪法中的确认情况来看,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权或者类似条款。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一股热潮。在宪法上确认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也符合国际人权发展的趋势。作为一个世界上的文明大国,我们也应该把环境权入宪。我认为应该直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规定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里面。让这一项基本权利切实在生活中具有可操作性。宪法上规定环境权是环境权这个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变的前提,使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能够得到根本大法的保障,为更好的保护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推动循环经济法的实施提供一个基本条件。

2.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公众为了维护赖以生存的环境,针对破坏环境的人提起的诉讼。但是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中却没有把公民作为主体来提讼。我认为这是不妥的,必须变革公益诉讼,解决原告主体适格的问题。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问题,我建议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包括个人。使公民都享有与生俱来的环境权。另外,为了优化我国环境纠纷方面司法人员的素质,我建议应从加强司法者培训和优化司法资源做起。首先要加强对法官专业知识的培训,充实法官循环经济法、环保法方面的知识,提升法律适用能力,提高法律思维认同程度;其次,可以适当招收循环经济法、环保法方面的研究人才到法院进行实务的操作。选拔有知识、有专业经验的人员进行司法系统;再者,可以从研究所或者高校引进一些循环经济法、环保法方面的专家进院指导,通过开讲座,论坛会,培训会,真实案例讨论,聘用其为法院指导老师等方式来解决法院在该方面人才缺乏问题。最后,加大资金的投入,提供充分的经费进行学习和研究探讨。

五、结语

环境资源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循环经济作为一个适应社会变革的新的发展方式,和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立场的环境权在保护环境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我们可以根据二者之间的联系,继续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探索新思路。

参考文献:

[1]俞金香,韩敏.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法理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3).

[2]候怀霞.私法上的环境权及其救济问题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2).

[3]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重庆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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