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的性质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8-10

逻辑学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法律推理法律逻辑法理学非单调逻辑非形式逻辑

英国逻辑学家Toulmin建议,既然在数学之外论证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其语义形式而是取决于它们辩护的争论过程,那么,那些想研究实践推理的逻辑学家们应当从数学那里离开,转而去研究法学[[1]]。Toulmin的建议无疑给法律逻辑学家们的工作以充分肯定,但同时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如何定义法律逻辑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翻开国内的法律逻辑教科书,我们会发现:这些教科书基本上都是根据传统逻辑教科书的逻辑定义来定义法律逻辑的。可是,国内传统逻辑教科书中给逻辑的定义本身是值得商榷的,即传统逻辑教科书给出的逻辑定义本身只具有描述性,并没有反映出逻辑的本质所在,并未反映出逻辑学发展的动态。我们当然不采用这种逻辑定义作为我们研究的起点,至少需要根据国际主流逻辑的观点来定义法律逻辑。

根据主流逻辑的观点,如果把逻辑定义为“研究把好(或正确)推理与差(或不正确)推理相区别开来的科学”[[2]],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法律逻辑定义为“研究把好(或正确)法律推理与差(或不正确)法律推理相区别开来的科学”。根据这个定义,法律推理显然是法律逻辑的核心概念之一。必须意识到,这里所给出的法律逻辑的定义是基于主流逻辑(主要是指形式逻辑)观念的,因此,这个定义不是最优的。如果引入非形式逻辑或论辩理论,我们还可能需要进一步修改该定义。

一、概念问题:法律推理的两个层面

我们可以把法律推理区别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作为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法律推理,即逻辑层面的法律推理;第二个层面是作为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的法律推理,即法理层面的法律推理。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推理往往是指第二个层面。不少学者常常把两个层面的法律推理混淆起来使用。文献表明,第二个层面上的法律推理实际上包含了第一个层面上的法律推理。我们可以把前者叫做狭义的法律推理,后者叫做广义的法律推理。

不管是法理学家还是法律逻辑学家,通常都把法律推理分为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formalreasoning)和实质推理(materialreasoning),并认为前者只研究推理的形式,而后者则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并考虑到推理的具体内容。这种观点几乎成了当今法理学界和法律逻辑学界的共识。毫无疑问,这里的“形式推理”就是指传统逻辑中所讲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①]。在法理学家或法律逻辑学家看来,“实质推理”恰恰是法律逻辑或作为法理学分支的法律推理有别于传统逻辑中所讲的推理之处。我们认为,从法理学角度来讲,如果认为实质推理是把法理学中的法律推理与普通逻辑中所讲的推理相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准,那么至少我们目前似乎找不到更合理的理由来反驳它。但在法律逻辑中也采用这种观点,这似乎有些超越了“逻辑”范围,即把法律逻辑看成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了。这就大大限制了法律逻辑学家作为一个逻辑学家而发挥想象力的空间。

也许EdgarBodenheimer对法律推理的分类值得我们重新审视。他把法律推理分为“analyticalreasoning”与“dialecticalreasoning”。邓正来在翻译Bodenheimer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分别把这两个概念译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3]]。这一译法代表了我国学界的一种普遍观点。然而,在Bodenheimer看来,前者意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后者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对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如何接受何者的问题做出回答”。若把“dialecticalreasoning”译为“辩证推理”,由于受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影响,人们很容易把“辩证推理”与辩证逻辑中所讲的“辩证推理”等同起来。Bodenheimer显然不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dialecticalreasoning”的。他的这一概念实际上来源于Aristotle的《工具论》。Aristotle提出了“dialecticalargument”概念。张家龙与洪汉鼎把它译为“论辩的论证”[[4]]。根据Aristotle的观点,论辩论证是“论辩术”(dialectics)的核心概念,它是指从大多数人或权威人士普遍接受的观点出发进而引出矛盾的论证。因此,我们建议把“dialecticalreasoning”译为“论辩推理”。这将为逻辑学家研究法律逻辑留下足够的空间。当然,Bodenheimer并没有注意到非形式逻辑的发展,但他的“论辩推理”概念却与非形式逻辑殊途同归,因为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非形式逻辑”词条,论辩术(dialectics)是非形式逻辑所依赖的三种方法之一[②]。

二、逻辑学家的困惑:法律逻辑何处去?

我国对法律逻辑的研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起步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早期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应用传统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实际上是停留在“传统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这一层面上。这种研究方法谈不上任何创新,至多是一个“传统逻辑原理+法律领域的具体例子”框架。基于这个原因,“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现实意义一直是学界感到困惑而富有争议的问题,甚至有许多曾从事法律逻辑研究的专家学者因怀疑究竟有没有“法律逻辑”而不敢使用这一术语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看到,这种研究方法对于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起步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推动了国内法律逻辑甚至法理学研究的发展。我们可以把这种研究法律推理的方法称为“传统逻辑方法”。

正当法律逻辑学们忙于用传统逻辑框架来构建法律逻辑学体系之时,形式逻辑学家们喊出“逻辑学要现代化”的口号。为了响应这一号召,少数法律逻辑学家开始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于是,涌现出一批研究基于vonWright的道义逻辑法律逻辑学家,他们试图建构基于现代逻辑的法律逻辑体系。遗憾的是,这种研究方法收效甚微,成果甚少,至多是丰富了哲学逻辑研究的内容,其实际意义几乎未得到学界尤其是法律逻辑界和法理界的认可。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研究方法毕竟与逻辑学的发展“与时俱进”了,丰富了哲学逻辑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研究方法称为“现代逻辑研究方法”。至此为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实现了第一次转向——法律逻辑现代化转向。

传统逻辑以演绎逻辑或形式逻辑为主体的,现代逻辑实际上就是指现代形式逻辑,演绎逻辑研究的是从语义和语形的角度来研究推理形式问题。逻辑有强弱之分,演绎逻辑是最强的逻辑,它假定了一个所有有效推理的完备集。单调性是演绎逻辑的本质特征。所谓单调性是指:如果公式p是从一个前提集中推出的,那么它也能从前提集的每一个子集推出。通俗地说,任何演绎推理,一旦被判定为是有效的,不管有多少新信息加入到前提集之中,其结论仍然是有效的。即使加了一对矛盾的前提到前提集之中,其有效性也不会扰[[5]]。那些从事实践推理的逻辑学家们常常把演绎推理叫做“理论推理”(theoreticalreasoning),以对应“实践推理”(practicalreasoning)[[6]]。

可是,单调性与日常生活中的推理是相冲突的。正如可废止逻辑(DefeasibleLogic)的提出者美国乔治亚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DonaldNute教授所说,“人类推理不是且不应当是单调的”[[7]]。换句话说,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时间内结论是可接受的,后来随着新信息的增加而变成不可接受的,这是很自然的事情。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实践的人类推理,它显然不可能也不应当具有单调性,即:法律推理本身是非单调的。

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法律三段论[③]。其前提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法律推理中,刑事法律推理、民事法律推理、行政法律推理虽然在需要确证事实以及确证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会遇到事实问题。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推理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或被废止。有时,即使事实已经很清楚,在使用法条时仍然会出现例外情况或无法得出推理结论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审判制度中,“二审终审制”就是表明了法律推理具有可废止性特征。即便是终审后,仍然有申诉的权利,这又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已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律推理结论的可废止性”。

基于传统逻辑观点的法律逻辑学家们困惑了,因为他们无法回答法学家尤其诉讼法学家提出的质问:“根据法律三段论所得出的结论竟然是不可靠的,那么,法律逻辑究竟有何用呢?”。

三、法理学家的无奈:实质法律推理的提出

有效性是演绎逻辑的核心概念,其基本思想是前提真而结论假是不可能的。这一思想是通过分离规则来实现的。分离规则的形式是p,pqÞq。如果推理是有效的,或者(1)p是真的或者(2){p,pq}是假的。分离规则具有保真性,换句话说,只要前提为真,那么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

法律推理是保真的吗?也就是说,在法律推理中我们总能从真的前提推出真的结论吗?在国内几乎所有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教科书都会这样写道“要保证一个推理的结论是真实可靠的,必须同时两个条件:一是前提真实,二是形式有效”。法律逻辑教科书也不例外。形式逻辑学家其实只管形式有效问题,研究推理的哲学基础是可能世界,即在假定前提为真情况下推出结论的真值。至于前提何以为真,他们不管。

但事实上,推理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证其前提事实上是真的。说某个推理是有效的,即是说了关于这个推理一些积极的特征,并没有说明推理的其他性质,以及适用范围。它不一定在各方面都一样好。况且,并不是所有好的推理都是有效的,比如,归纳推理是好的,但它们不是有效的,它们不能保证结论的真实性,只能产生一种可能性。因此,在分析推理时,有效性并不是所要担心的唯一的东西。

至于前提是否真实,前提支持结论的程度的大小,那不是形式逻辑所要关心和研究的问题。这就又引出了两个问题:(1)形式有效的推理一定是好推理吗?(2)形式无效的推理一定是差推理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不一定”。换句话说,形式有效的推理不一定是好推理,其结论也不一定是真实可靠的;形式无效的推理也不一定是差推理,其结论也不一定是不真实可靠的。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

当法学家们质问“法律逻辑究竟有何用”时,法律逻辑学家们已很难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了。美国法理学家拉格斯大学教授L.ThorneMcCarty提出,研究法律逻辑应当从法律开始,而不是从形式逻辑开始[[8]]。为了回应这些质疑,在采纳了“形式法律推理”这一概念基础上,法理学家提出了“实质法律推理”概念,试图解决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于某些特定的场合,根据对法律或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分析、评价,以一定的价值理由为依据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9]]。我国的法律逻辑学家们也把这一概念借到了法律逻辑领域,提出了“法律逻辑的法理化”问题。我们把这称之为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第二次转向——法律逻辑的法理学转向。

与第一次转向相比,这次转向是比较成功的。文献表明,基于法理层面的法律推理研究,成了当今法律逻辑研究的主流。从现象上看,法律推理似乎成了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推理的逻辑成分似乎已经成熟得没有再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了。

四、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非单调推理

在形式逻辑学家中,虽然“逻辑就是指形式逻辑”这一提法已得到了共识,但在其它领域并不没有得到普遍认同。特别是在律师、法官以及其它对法律有兴趣的人群之中,我们会经常听到“实质逻辑”(materiallogic)或“非形式逻辑”(nonformallogic/informallogic)这样的术语,而且对逻辑的这种描述被认为是非常适合所谓的“法律逻辑”[[10]]。

基于传统逻辑框架来研究法律推理显然会使法律逻辑学家感到困惑;基于现代逻辑来研究法律推理又把法律推理从实践推理抽象到了理论推理的高度,离法律推理的语境——法律生活越来越远;基于法理层面来研究法律推理似乎又不是法律逻辑学家的事情。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必须寻找新的逻辑出路来研究法律推理。

如前所述,根据传统逻辑或普通逻辑的惯例,把法律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似乎已经无可厚非。但就主流逻辑而言,这样的分类似乎有可商榷之处。主流逻辑实际只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两种类型,并认为除了这两种类型之外没有第三种类型。在这里,类比推理只是当作归纳推理的一种特例来处理的。

以加拿大为中心的北美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的崛起对这种经典的论证划分法提出了严厉的挑战。在非形式逻辑学家看来,推理除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以外,还存在第三种类型。这第三种类型是什么呢?Peirce把它叫做“溯因推理”或“回溯推理(abductivereasoning)[[11]],Walton称为“假定推理”(presumptivereasoning)[[12]],Rescher称为“似真推理”(plausiblereasoning)[[13]],等等。为了方便起见,我们采用DouglasN.Walton的观点,用“似真推理”特指第三种类型的推理。

在演绎有效的推理中,前提真结论假是不可能的;在归纳上强的推理中,前提真结论假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不大可能的;而在似真推理中,前提真结论假则是可能的。我们可以把这三种类型的推理用公式表示如下:

演绎推理:对所有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归纳推理:对大多数或特定比例的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因此,a是G。

似真推理:一般情况下,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从本质上讲,法律推理既不是演绎推理,也不是归纳推理,而正好是第三种类型推理??似真推理。似真推理的大前提是考虑到了例外情况。遗憾的是,主流逻辑学家们倾向于不把这第三种类型的推理当作逻辑的一部分,因为他们认为逻辑应当是研究精确性的科学,而似真推理是不精确的[④]。

人工智能的发展又使得主流逻辑学家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种推理——非单调推理。非单调推理是相对于单调推理(演绎推理)而言的,它显然既不同于演绎推理也同于归纳推理的一种另类推理。非单调推理是似真推理的一种形式。似真性是非单调性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基于这种思想,我们就很容易解释无罪推定的逻辑问题。国内有学者提出这样一种思想,无罪推定的逻辑基础是诉诸无知[[14]]。可是,传统逻辑学家和非形式逻辑学对诉诸无知的态度是不同的。在形传统逻辑学家把诉诸无知纯粹看成是错误的应当拒斥的东西,而非形式逻辑学家则认为有时候诉诸无知是一种很好的论证型式。无罪推定当然不可能纯粹错误的东西,它肯定有其逻辑合理性。但是,如果把非单调推理看成是无罪推理的逻辑基础,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非单调推理预设了“当我们不能证明p为真时,我们便假定它为假”这样的思想。这正是无罪推定的基本思想:当我们不能证明某人有罪时,我们便假定他无罪。换句话说,假定他无罪,并没等于说他无罪,一旦有新证据证明他有罪,法庭可以重新判决他有罪,这完全是合乎逻辑的。

五、结束语

非单调推理是人工智能逻辑的核心概念。人工智能逻辑在研究非单调推理时,毫无疑问要进行形式化处理,即必须设法把本来是似真的或非单调的推理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单调的,进而构造非单调形式系统。在法律推理中,我们当然不必这样去做。其解决途径就是引入非形式逻辑思想来解决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或似真性问题。这种研究方法,我们可以把它叫做法律逻辑的非形式转向。这样,一方面,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实践推理,其逻辑基础得到了比较满意的回答,另一方面又解决了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回答了法学家们提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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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格意义说来,形式逻辑是指演绎逻辑,它是传统逻辑或普通逻辑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传统逻辑或普通逻辑中,除了传统演绎逻辑以外,还有归纳逻辑、简单的逻辑方法等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把形式逻辑与传统逻辑、普通逻辑相区别开来。

[②]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2002年版)的“非形式逻辑”词条,谬误论、修辞学和论辩术是非形式逻辑的三大理论来源,参见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informal/网站。

[③]法律三段论究竟的逻辑基础是演绎逻辑中的直言三段论呢,还是假言三段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把中项看成是对法律事实的描述,而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小前提是对法律事实的描述。我们在此选择持后一种观点。

[④]这种观点显然值得商榷,逻辑并不绝对是研究精确性的不允许犯错误的科学,例如:非单调逻辑明显就是允许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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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HerryPrakken,FromLogictoDialecticsinLegalArgument,InProceedingsoftheFif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ArticialIntelligenceandLaw,WashingtonDC,USA,1995,pp.165-174,.ACMPress;StephenToulmin,TheUsesofArgument,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58,pp.7-8.

[2]IrvingM.Copi&CarlCohen,IntroductiontoLogic,9theds.,MacmillanPublishingCompany,1968-1990,p.2.

[3][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502页

[4][英]威廉•涅尔和玛莎•涅尔著张家龙译《逻辑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页。

[5]KennethG.Freguson,MonotonicityinPracticalReasoning,Argumentation,Vol.17,2003,pp.335-346.

[6]DouglasN.Walton,PracticalReasoning:Goal-Driven,Knowledge-Based,Action-GuidingArgumentation,Rowman&LittlefieldPublisher,Inc.,1990,pp.348.

[7]DonaldNute,Defeasiblelogic,O.Bartenstcinetal.(Eds.):INAP20012543,pp.151-169,2003.Springer-VerlagHeidelberg

[8]McCarty,L.T.(1997),SomeArgumentaboutLegalArguments.ProceedingsoftheSix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ACM,NewYork,1997,pp.215-224.

[9]雍琦、金承光、姚荣茂合著《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10]ArendSoeteman,LogicinLaw:RemarksonLogicandRationalityinNormativeReasoning,EspeciallyinLaw,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89,p.10.

[11]CharlesS.Peirce,PragmatismandPragmaticism,Vol.5,ed.CharlesHarshorneandPaulWeiss,Cambridge,Mass,HavardUniversityPress,1965,pp.99.

[12]DouglasN.Walton,ArgumentationSchemesforPresumptiveReasoning,Mahwah,N.J,Erlbaum,1996.

逻辑学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逻辑学;教学效果;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5-0092-03

逻辑学通常被称为“思维的语法”,它是正确思维的保障和工具,也是其他科学研究的基础与前提,逻辑学的教学关系着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发展。因此,要提高逻辑学教学的重视程度,加强课程教学的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其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一、高校逻辑学教学的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提出了七大基础学科,即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以及数学、逻辑学。其中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学科,它能使人们的思维正确、语言表达富有逻辑性,并进而培养人们的逻辑思维、提高逻辑认知,同时为其他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所以早已被纳入到我国的高校教学课程体系当中。

非常强调教育优先,提出了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部署和要求。高校作为给社会培养、输送高等人才的主要阵地,必须着重培养大学生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能力、切实做好逻辑学的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1]。在《逻辑基础》(2013修订版)一书当中,清华大学的王路教授指出:“当前逻辑学越来越受到社会和科学的重视,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并明确提出各个学科特别是在哲学、计算机、数学等专业当中,都必须要掌握好逻辑学知识、具有良好的逻辑学素养才能取得更好的专业发展,因为逻辑学本来就是这些学科的基础组成部分。由此可见,高校的逻辑学教学在课程体系当中是具有高度重要性的,对培养优秀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当前高校的逻辑学教学现状

就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高校都开设有逻辑学课程,主要是作为哲学、思政、法学等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有的学校则将其作为通识教育课而面向全校学生开设,整体的推广情况较之以往有了较大改善,日益受到重视。很多大学生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在逻辑思维方面得到了显著的进步与提升[2],同时也为各种资格考试和就业考试打下了一定理论基础。但客观说来,当前我国高校的逻辑学教学现状还令人不甚满意,教学效率、教学质量不够理想,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教学方式单一

虽然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广泛而普遍的存在着“逻辑”,但是当其上升为学科知识后,以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特定的符号和公式,却具有了很强的抽象性,“晦涩难懂”“枯燥抽象”成了逻辑学的代名词。很多学生对其望而生畏,在逻辑学的学习过程当中缺少主观的兴趣和动力,考试不及格率较高。更为重要的是,在逻辑学的教学实践当中,很多教师所采取的教学方式非常单一,教学过程多以理论讲授為主,不太注意引入其他教学手段,课堂教学缺乏生动性和趣味性,师生互动较少,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挫伤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现实中很多学生在学习这门课时都是勉强应付,缺少主观的探究欲望,这不仅加重了教师的教学压力,同时也降低了逻辑学教学的效果和质量[3]。

(二)理论与实践脱节

逻辑学并非是普通的哲学学科,作为思维的规则,它具有高度的实践性,可以切实有效地作用于现实生活,指导人们能够正确思维。但就目前一些高校的逻辑学教学现状来看,不少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当中偏重纯粹的逻辑推演而忽视了与现实相结合,所使用的范例和习题也都比较陈旧,时代感不强,题型方面也不能与各种社会考试相衔接,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的情况比较严重。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中满足于单纯利用符号和公式进行推演,甚至机械记忆题目的答案。学生不懂得如何在现实生活当中或是在其他学科的学习中应用逻辑学,所以会感到逻辑学用处不大,所学到的逻辑知识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阻碍了学生的进一步发展,也大大影响了逻辑学的教学效果。

(三)社会和人才市场对逻辑学知识的需求不足

当前,由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教师资格等考试都将逻辑学知识作为必考内容,并且在试题中所占比例较高,逻辑学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但是从整体上来讲,不论是社会还是人才市场,更为看重的依然是人才的专业素质能力,很少会真正去考察其逻辑素质和能力。学生只是把学习逻辑学当做获得职位的敲门砖,只要能通过就业考试或资格考试就满足了,“获得高分”就是学习目标。这就令一些“急功近利”的教师、学生忽视了逻辑学的重要性,不论是教还是学,都未全身心地投入,本来是属于素质教育的逻辑学教学内容,却越来越呈现出应试教育的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肯定难以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4]。

(四)逻辑学的教学保障体系和教师的专业性弱化

目前虽然大多数的高校都已经开设了逻辑学课程,但是却明显缺少应有的教学保障体系,例如,对于教学投入非常有限,课时安排不够充足,教研活动或教学改革的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高校根本就没有展开过相关教研工作,一直都按照传统模式进行教学,或者照本宣科、课堂教学成为教师表演的“独角戏”,缺乏对教学活动进行创新性探索。同时,当前一些高校逻辑学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不高,缺乏对逻辑学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理解浮于浅表,显然难以出色地完成教学任务,最终限制了逻辑学的教学效果、教学质量,也容易令逻辑学课程有越来越被边缘化的危险。

三、提高高校逻辑学教学效率和质量的策略

(一)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

进入大学之后,随着身心进一步成熟,绝大多数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越来越强,自我学习、自我发展的目标也越来越明确。但是在实际的课堂学习中,依然需要进行引导和激发,这样才能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学习中来,更好地配合教师教学工作开展,从而确保课堂教学的效率和质量。再加上由于逻辑学自身的学科特征,容易令人觉得它枯燥抽象、晦涩难懂,以致对其望而生畏、不感兴趣。为此,教师应当改变传统“老师一言堂”的单一课堂教学模式,采取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促进其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逻辑学知识。例如,教师在实际的逻辑学课堂教学当中,可以综合性的应用案例教学法、趣味教学法、对比教学法、实战教学法、现代信息化教学技术以及思维导图等方法。

1.案例教学法。逻辑学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如果大量引入案例来做具体分析,其优势是可以更好地吸引学生注意力,同时借助案例的直观具体性降低逻辑学知识的抽象程度,激发学生的主动探究和主动思考。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从现实生活、推理小说、影视作品、寓言故事等等之中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并以此为基础设计相关问题,要求学生进行思考。

2.趣味教学法。抽象严谨的逻辑推演并不等同于板起面孔说教,当学生面对“枯燥乏味、晦涩难懂”的逻辑学知识而感到困惑、有点昏昏然时,教师以幽默风趣的话语或妙趣横生的实例来调节课堂气氛,例如趣味故事、课堂情景等,从而令学生倍感兴趣,调动起他们听课和学习的积极性,比起进行枯燥的逻辑推演来说,其教学效果更佳。

3.对比教学法。这是将学生容易混淆难以区分的逻辑问题加以比较,明确它们的相同处和不同处。例如“矛盾律和排中律”“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合取命题与关系命题、相容选言命题”等不易区分的内容,则可跨越章节、通过横向对比相关内容并进行分析和总结,帮助学生准确把握要点,并培养他们的对比思维能力。

4.实战教学法。逻辑学知识是我国目前各类考试的“宠儿”,例如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的试题中就占有较高比例。而目前高校逻辑学的教学又普遍与这些考试脱节,如果将各种社会考试中的逻辑学考点引入课堂,通过总结归纳知识点、进行相关真题练习等方式将课堂理论教学与社会考试相结合,从而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提高其对逻辑学课程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他们认识到逻辑学知识的实用性。

5.信息化教学。这是在制作活泼生动的PPT的基础上,插入声像视频、动画漫画等素材,并综合运用其他教学方法;或将授课内容制作成微课、慕课,则更便于师生交流;还可以引入对分易、雨课堂等优秀实用的教学平台,增强师生在线互动,以激发学生学习逻辑学的热情、帮助他们巩固基础知识。

6.思维导图教学法,这种方法近年来十分流行,它属于一种思维启发工具,其发明者是研究大脑潜能和学习方法的专家——托尼·博赞,以图解的形式和网状的结构,用于储存、组织、优化和输出信息的思维工具。目前思维导图已得到广泛认可并应用到很多领域当中,其中便包括了教育教学领域。高校逻辑学课堂教学中也可以尝试引入这种方法,因为两者的应用理念相吻合。教师通过思维导图的应用,既可以丰富课堂教学方式,又可以更好地为学生梳理、展现逻辑学知识,帮助学生理清复杂的逻辑学知识脉络,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达到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目的[5]。

(二)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系

逻辑学是应当作用于实践的,否则就难以体现出其思维工具的应有价值。当然我们并不是要求逻辑学教学一定要具有高度的功利性,但是至少应当能够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这样才能取得理想的教学成效,促进学生实现更好的学习和发展。为了达到这样的教学效果、教学目的,教师应当在逻辑学的教学当中,增强逻辑学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系,树立起生活化的教学理念,不能只是一味地照本宣科,或单纯进行抽象的逻辑推演。更重要的是,教师要从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去寻找逻辑学知识的落脚点、延伸点,让学生可以切身感受到逻辑学知识如何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并学会在生活当中运用逻辑学知识来解决问题。同时,教师还应当结合其他的专业学科来开展逻辑学教学,如哲学、数学、物理学、计算机科学等等,突出这些学科专业与逻辑学之间的联系,让学生可以在学习自己专业的同时更好地应用逻辑学知识,促进学生在知识、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对社会和人才市场进行宣传和引导

既然逻辑学对于我们的思维和生活具有重要作用,那么不论是政府还是高校,都应当对社会和人才市场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使整个社会、各用人单位认识到逻辑学对人才知识、素质与能力的影响,让他们能够在选人、用人的过程当中,加强对人才进行逻辑素养和逻辑知识的考察及审核,营造出关注、重视逻辑学的良好社会氛围。面对这样的情况,就势必迫使教师和学生将逻辑学重视起来,在教和学方面共同增强投入力度,教师不断改进、优化课堂教学,学生则能将更多的注意力和学习时间应用到逻辑学的学习中来,从爱逻辑发展为学逻辑再到自觉用逻辑,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的良性循环,这样一来逻辑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就可以更加有所保证[6]。

(四)强化教学保障体系和教师的专业性

为了能有效提高逻辑学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高校逻辑学教学还应当强化其教学保障体系的建设,这一点也不容忽视。例如高等院校要适当增加逻辑学课程的排课量,改善教学环境、教学条件,为逻辑学的课堂教学提供更好的物质保障。更为重要的是,任课教师要深化逻辑学理论研究,同时加强其教学方面的探索与研究,积极推进逻辑学课程的教学改革;应与时俱进,适时根据社会生活、科学研究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以及学生自身学习发展的实际状况,对逻辑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做出改进、完善。与此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逻辑学教师的教育和培养,引导他们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他们在逻辑学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储备,使教师首先能够深入全面地理解和应用逻辑学,这样他们在逻辑学的教学实践当中,才能更加准确地对学生做出讲解、进行引导,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逻辑学。

逻辑学的性质范文篇3

【关键词】大学生逻辑素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5)08-0018-02

逻辑素养主要体现为对逻辑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逻辑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就是采用科学的方法有条理地准确表达自己思维过程的能力,具体包括对事物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的能力。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良好的逻辑素养有着重要意义。良好的逻辑素养不仅能促使大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而且能提高大学生求职时的社会竞争力。然而,通过调查与访谈,笔者发现许多大学生的逻辑素养处于缺失状态。他们不仅对基本的逻辑知识一无所知,而且逻辑思维能力也较弱。很多学生连最基本的应用文写作都存在很大困难,更别说是毕业论文的撰写。他们虽然掌握了系统的专业知识,却难以用规范的语言和恰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独特见解,写出来的文章常常逻辑混乱,病句频出。对于这种现象,我们需要加以重视。

一大学生逻辑素养缺失的原因

1.中学阶段系统逻辑知识教育匮乏

整个中学阶段可以说是青少年抽象逻辑思维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期。抓住关键期对青少年进行逻辑素养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逻辑教育还是很受重视的。当时的教学大纲规定的语文基础知识包括“字词句篇,语修逻文”,其中的“逻”就是指“逻辑知识”。在当时的高中语文课本中涉及了概念、判断、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等必要的逻辑知识,这些知识多以附录形式放在语文教学单元的后面,供老师参考和学生自学。然而到了90年代,由于语文知识的地位下降,这些作为附录的逻辑常识也被删掉了。这就导致现在很多“90后”的大学生缺乏必要的逻辑常识,不会运用逻辑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如果错过了中学阶段――逻辑思维形成的最佳年龄阶段,学生的思维方式一旦定型将很难改变。

2.大学阶段逻辑课程不被重视

在国外,逻辑课程在高校课程设置中具有重要地位。而在我国的大部分高校中,逻辑教育基本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高校里有些必须开设逻辑学的专业取消了逻辑学课程。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高校的所有文科专业都会把逻辑学作为学科基础课程来开设,但从90年代开始大多数专业已经不再开设逻辑学课程,只有哲学、政治、法律及密切相关的专业开设。由此可见,大学阶段逻辑学课程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的困境。逻辑课程地位下降使得高校逻辑学教师不断减少,这就直接影响了逻辑学专业的普及和深层发展。

3.逻辑教材的内容与社会需求不符

目前,我国的逻辑学教材有几十种版本,“虽然缩短了与发达国家同类教材的差距,却仍然不尽如人意”。相比于其他学科的教材而言,逻辑学教材确实不尽如人意。逻辑学教材不仅数量偏少,而且质量总体不高,实用性也不强,对学生参加公务员招录、工程硕士入学、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入学等考试帮助不大。此外,很多逻辑学教材重视理论轻视实践,应用逻辑方面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没有开发出在商务、管理、法律、医疗等领域比较具有特色的应用逻辑学教材,造成不同专业使用相同的逻辑学教材,缺乏针对性与实用性。

二大学生逻辑素养的培育措施

1.摆正逻辑学的位置

弗兰西斯・培根曾说:“逻辑修辞使人善辩。”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认为逻辑学是“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西方很多国家的逻辑教育往往面向全体受教育者,是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直备受重视。这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应该重视逻辑教育,采取各类措施摆正逻辑学的位置,增强人们学习逻辑知识的兴趣,提高大众的逻辑思维能力,营造良好的逻辑教育氛围。首先,可以将逻辑学设为独立的一级学科,使它不再隶属于哲学学科,同时要加大科研经费资助力度,促进逻辑学研究的深入。其次,进一步改革考试制度,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与各类社会考试中加大逻辑思维水平测试的比重。长期以来,我国的研究生招录考试不重视对逻辑思维能力的考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研究生招录办法,即全国统考科目重点考查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数学运算能力。在事业编制、公务员等招录考试中,我们应该把逻辑思维能力当作行政职业能力的重要部分来考查。

2.加强中学阶段的逻辑教育

中学阶段是学生长身体、长知识的关键时期,也是世界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在对中学生进行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他们进行系统的逻辑知识教育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目前有些语文课本仅仅用几篇知识短文简单地介绍逻辑知识,把一门系统性很强的基础学科弄得支离破碎,这样不仅不能较系统地阐述逻辑学科的基本知识,而且难以发挥运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因此,在中学阶段应单独编写教材,单独开设逻辑课。逻辑教材的编写一定要精要、通俗、实用,尤其要在解决思维实际问题上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当然逻辑教师的教学方法应当突出思维的训练和理论联系实际,而不只是传授逻辑知识。除了单独设置逻辑课之外,中学里其他学科的教师也可以将逻辑学知识与所教学科知识有机融合在一起。例如,在讲授议论文写法时,语文教师就可以教学生运用逻辑思维中的概念分析、特性分析、比较分析和因果分析来写作议论文,从而提高思维的条理性和论证的科学性。

3.高校创造条件提高学生的逻辑素养

中国各大高校在培育大学生的逻辑素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应如何丰富大学生的逻辑知识,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呢?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逻辑课程的地位,让逻辑学成为每个专业的必修课程,以便所有学生都能接受系统而专业的逻辑教育。课程内容既包括形式逻辑,也包括现代逻辑的基本内容,还可以介绍常用的逻辑思维方法。除了开设逻辑课程之外,高校应当想方设法为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搭建各种平台。例如,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演讲比赛、辩论赛、素质拓展等各种活动,让学生在参与这些活动的过程中运用课上所学的逻辑知识,从而提高分析、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能力。当然,仅仅靠逻辑学一门课程来培养大学生的逻辑素养是不可能的。大学里的各科教师都应当结合专业知识的讲授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使大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促进他们逻辑素养的提高。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认清当代大学生逻辑素养缺失的现状,在思想上加强重视。同时,要认清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并采取各类措施有针对性地培养大学生的逻辑素养,从而把逻辑教育与素质教育有机融合,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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