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概念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8-24

农业现代化概念范文

[关键词]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7)03-0043-01

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延伸到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新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业和农业经济参与市场竞争重要举措。进入新世纪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受到的影响以及发展趋势问题备受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我国农业领域基础薄弱,农村经济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站稳脚跟,就需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山东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山东省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对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山东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显示意义。

1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1.1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分析

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领域一个重要的关键性概念,其直接影响到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的构建和实施途径的选择。但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是一个十分庞杂的概念,众多学者对这个概念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解和解读,具有代表性的几个说法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首先,农业研究人员对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界定,他们对概念定义为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经营和战略性的体现,能够帮助农业生产者选择科学品种,确定如何提僧土地肥力对策,对种植制度、耕作方式、轮做方式以及病虫害防治策略进行确定,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降低成本支出,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证农业生产和盈利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从环境研究学者的角度分析,将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定义为一种向着更大使用价值,资源更有效利用的农业,并保持农业和环境的平衡不断向前发展,确保一定的生产率和收益,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物;最后,《登博斯宣言》中关于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定义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包含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由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制定发展目标的软系统,这个系统应该注重整个社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不同领域研究学者就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定义分析发现,我们在认识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是曲折进行的,未来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研究。

1.2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分析

首先,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首要解决的难题就是加快发展,这对对于发展国家来说尤为重要。发展过程中要保证通资源、环境和人口相协调,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其次,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就是要重复利用土地资源,在单位面积中增加粮食产量,提高粮食品质,满足社会大众的物质需求;再次,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以保护自然环境为基础。通过转变生产方式,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的危害,将发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与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系统结合起来;第四,农村人口数量得到控制,质量显著提升。控制好人口增长速率,提高人口质量,全面发展科技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现代化农民;最后,农民经济收入持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适度,技术措施先进,结构合理,品种多样化,品质优异,实现高产、稳产和低耗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2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分析

2.1发展生态农业,坚持走中国特色化现代农业道路

首先,要尊重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积极鼓励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多种形式的湿度规模经营;其次,强化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联系合作,注重保护农民群众土地和财产收益。结合不用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生态农牧业的产品质量认证,提高生态农牧业的经济效益。

2.2强化农业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首先,实行点面相结合污染源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大农业环境执法力度,控制好乡镇企业三废排放。农业生产中全面推行侧扑配方施肥技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禁止使用高度高残留的农药;其次,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注重种养结合,对土地进行科学治理,采取土地开发和复垦等措施,为农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保障;最后,做好植树造林工作,建设完善的农田防护体系,为农业生产创建良好的生态效益。

2.3建立多元化的合作组织,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大力培养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专业合作组织,采用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将农民群众集中起来生产经营,不断解放农村劳动动力;其次,要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扶持和建立一批社团性的协会和非正式组织,代表广大农民群众,表达群众的诉求,提高农民群众在社会中的地位;再次,要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引导,完善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公开组织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增强组织的自我约束能力;最后,紧急围绕生态农牧业发展探索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将各个生产环节细化,带领农民群众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生态农牧产品的市场认可度。

参考文献

[1]王书洲.关于我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研究[J].新经济.2016(06)

[2]张金凤.创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思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转型升级[J].吉林农业.2016(11)

[3]王立宇.关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17)

农业现代化概念范文篇2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职业教育发展策略

“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概念,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提出过。当时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依靠自力更生,通过合作化的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发展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保障基本需求。这个阶段新农村建设思想集中体现在《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该纲要由同志亲自主持起草,1956年1月以草案形式颁布。1957年10月,正式颁布。该纲要制定了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建设的规划,向全国农民和全国人民指出了改变我国农村面貌的伟大目标,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合作化的进程,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概述。

1.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法的由来与演变。

改革开放期初,我党顺应时代要求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文明村(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1984年1月1日颁发了《中共中央关十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该文件在两处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1984年1月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座谈会纪要》,使用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一词。1991年11月中共十二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十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文件在第一部分两处提出建设新农村:一处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农村”,一处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十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成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些文件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这个阶段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思想。

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主要是考虑:一方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了农村全面发展的要求,也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发展和改革已进入了新的阶段,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大各方面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这样才能较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

党在新世纪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我们以往的“三农”发展目标和农村改革目标,在战略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与以往的提法相比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在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首先。改变了过去单纯发展经济的观点;其次,改变了过去单纯地、片面地强调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观念;第二,更加重视如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如何让广大农民参与进来,如何让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得到实惠、得到好处。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认为,“新农村的‘新’,就‘新’在农村的发展,既能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能够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

1.2“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解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符合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20个字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这既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其总体目标。

第一,生产发展一一新农村的物质基础。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生产发展。农业是农村的产业基础,生产发展首先指的是农业的现代化,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要达到生产发展的目的,就要激活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一一劳动力。

第二,生活宽裕一一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生活宽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体现。生活宽裕是指农民的收入逐步提高,衣食住行条件不断改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上升,生活条件更加富裕。

第二,乡风文明一一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乡风文明本质上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内容包括文化、风俗、法制、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

第四,村容整洁一一改善农民生存状态。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整洁”的要求,最主要的是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好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

第五,管理民主一一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冶制度。从全国来看,各地具体情况差别比较大,但基本制度已经确立起来。完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实现乡村管理民主的关键所在。

1.3农村职业教育概述。

1.3.1职业教育概述。

长期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和国际职教界对职业教育的概念和内涵一直争论不休,各持己见。一些国家称“职业技术教育”:另一些国家叫“职业教育”教科文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使用“技术与职业教育(TVE)”概念;国际劳工组织则使用“职业教育与培训”概念;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又开始使用“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TVET)”的概念。1999年4月26至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韩国汉城召开了第二届国际技术与职业教育大会,对这大会上提出了“技术与职业教育”,解释为包括“职业培训”的概念。在大会的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了“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概念。

1.3.2农村职业教育的界定。

对农村职业教育的界定,首先对农村进行界定。权威工具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卷》没有对农村的直接解释,认为和乡村是异名同义词,它是这样定义乡村的:“居民以农业为经济活动基本内容的一类聚落的总称,也称农村。”其实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这个定义己经不能准确概括反映当今变化后的中国农村现实了。许多农民从事的经济活动并非以农业为基本内容,但他们在户籍上还是农业人口。许多人把农村和农民不恰当地等于起来,认为住在农村的就是农民,其实农民是个职业概念、户籍概念,农村是个地域概念。这里,我们采用宽泛意义上的农村,就是指县及县以下的广大地区。

按照上述概念,农村职业教育承担着县及县以下的广大地区的人群的职业技术教育任务,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但主要是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对职业教育提出了四个任务:一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三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四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而当前农村职业教育应当承担三重任务:一是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有一技之长的技能型人才,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二是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为农村培养实用人才,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三是为高一级职业院校输送新生,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

2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现状。

2.1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历程。

农业现代化概念范文

关键词:域外农业;法律体系;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310/D9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2-0126-07

农业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农业的发展需要工业的技术支持外,更需要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支持。法律作为社会运动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强大的法律支持遏制因工业化而导致的农业萎缩。

2014年美国出台了新的农业法案,改变了一贯奉行政府对农业大力支持的收入补贴为基础的战略,转向以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市场调整手段,放弃政府对农业的直接干预,以市场作为发展农业的基本杠杆[1]。我国在2014年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农村土地进行确权和自由流转。在此形势下,研究国际农业立法发展趋势,对加强我国新时期农业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农业法核心法律概念、调整方法和立法理念的确立

法律运动是事实、规范和价值互动的过程。只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进入法律调整的事实通过法律识别并为法律关系所调整,获得当代的价值认同,一个领域的科学立法才会逐步完善起来。事实选择、规范识别和价值认同也需要稳定性地转化为法律适用的方法,进入到司法的实践中,才可能成为一种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成熟的农业法体系得以确立的重要标志无疑是形成了本法域的核心法律概念,特有的调整方法和立法理念。

(一)农业法核心概念和基本法学范畴的形成

世界农业立法之所以成熟较晚,是因为核心法律概念的缺失,不能为法律适用提供科学严谨的概念体系与专业语言,并将这些法律概念逻辑化和专业化。农业法若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要有自身核心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不局限于对“法律”自身的界定,也要对整体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学范畴进行区别。区分是用于法律概念的区别,比如针对某一个上位概念,遵循逻辑理论分析出许多下位概念;区分的说明如用于区别法律的构成要素或法律的效果,就称为鉴别[2]。传统农业法以土地、粮食和农业为核心概念。随着现代大农业的发展,一些特有的法律概念日臻成熟,逐步进入到法律体系里,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内涵,它们是农业法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也是农业法体系的核心法律概念。土地的法权结构制约着土地的绩效,粮食还包括了要求一定技术标准的工业化产品“食物”。农业生产不仅是维持生存,还要确保农业和食品安全,维持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农业发展逐渐萎缩的情况下,推动农村振兴,保障环境发展。因此,现代大农业法制更加强调农业安全、农村振兴、环境保护、农业的多功能性等核心法律概念。

(二)形成农业法领域特有的调整方法

农业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已经形成独立的部门法。它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界限,公法、私法与社会法领域逐渐接近。农业法是综合性学科,以众多部门法的理论为基础[3];以调整方法为标准则分为政策、计划、市场等,农业计划和农业市场成为农业法重要的调整方法,私法的尊重农民意思自治原则同国家干预社会政策紧密结合,形成了农业法律体系内在自足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现代农业法要体现公平正义的法理。公平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社会公正和行为公正的良性互动,其中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是二者良性互动的基础[4]。法律赖以依存的社会结构受着政府和市场因素的双重影响,而且现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国家对法律的干涉强度在加大,传统的法治原则在发生着变化,农业法治也不例外。因此在法理上,农业法制要借鉴了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理论,针对农业的弱质性,给“三农”以特权,即农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农村建设的特殊战略、农民保护的特权,从而建立了农业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政策解释框架[5],通过市场、政府和法律多种调整方法推进农业法制。政府计划是农业法的组成部分,政府计划法律化,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两种手段加强农业立法。例如日本2006年新修订的农业法,明列了21条政府计划。

(三)现代农业立法目标呈现多元性、系统化

域外农业法法理基础有一个历史变迁过程,农业立法目标呈现多元性、系统化,更加强调农业的多方面功能。不仅关注农业的基础地位,更加强调农业的质量和环境标准,确保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产业安全。

现代农业立法目标更加多元。农业法要重塑农业的基础地位,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计划法律化支持农业,通过支持手段市场化促进农业发展,降低市场风险。在推动农业发展的同时,推动农村振兴计划和农村社会福利的开展。以日本为例子,日本在2006年新修订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将农业确定为确保食品安全、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振兴及其统筹考虑水产业和林业的统筹振兴等几个目标。

二、法典化与解法典化运动为特征的农业法律框架

受到世界范围内的法典化运动与反法典化运动的影响,农业法一方面表现为法典化倾向,一方面表现为解法典化倾向。编纂现代法典是实现法律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法律法典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调整对象基本相同,规范的法律问题基本一致,对规范体系和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系统化的重造过程[6]。法典化运动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的法制统一,促进整个法律体系立法目的最终实现。

为适应现代社会变迁,以解法典化运动为标志,一系列灵活的特别立法和临时修法机制被建立起来。法典编纂以创造一个永久框架为目的,但是不能适应社会变迁地快速变化。因此,达莫居(R.Damogue)从确定性和变动性的角度论述了法典编撰的技术,他认为对法律确定性的追求,人类更倾向于使法律不断法典化,而不是制定特别法,法典化可以找到调整整个法律问题的各种依据。但为适应社会变动或转型,那么特别立法尤其是临时性立法优越于法典[7]。

(一)农业立法法典化发展趋势

法典划分为实质法典化和形式法典化。依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法典化是指同一法律部门或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整理的过程[8],这是对实质法典化的定义。实质性法典化运动旨在勾勒和塑造一个完整的体系,确立新的法律秩序[7]。我国权威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则认为,法典化是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废改立的过程,使之在原则、内容和形式上协调一致[9],此定义是形式法典化,将法典化作为一种立法活动,不以编撰法典为目标。

农业法法典化运动表现为制定一部农业法典,或者针对农业某个领域及某一领域的特定问题进行系统的法律编撰。如在具有法典化传统的法国1955年颁行的《农业法典》是整体农业法法典化的代表,2006年俄罗斯的《森林法典》则是农业某个领域法典化的代表。

实质法典化运动的意义不仅在于形成特定的立法体例,也在于确立某一领域的立法理念。传统上未被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已经将特定的法律问题法典化[10]。法典编纂要求有一个相当清晰的成文法的存在而对其进行法典化,以俄罗斯森林法典为例,俄罗斯(含苏联)曾于1061年颁布了第一部《森林法典》,此后经过1923-2006年9次修订形成新的森林法典。俄罗斯从1978年后以法典化的形式将调整森林关系与调整土、水、矿产资源关系正式分开,将森林定义为植被、林地、动物界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的总和,这一概念体现了森林与其他自然界客体之间的生态联系[11]。法典编纂的精神在于将各种原则和理念注入法律之中,俄罗斯森林法典化的过程体现了法典从注重立法形式到法典立法方法、技术以及核心立法价值、理念的变化,调整对象更趋专业化与精细化,例如将森林按用途分为防护林、经营林与储备林三类,将防护林所包括的4种类型森林分别制定了相关的保护与利用的规则,仅仅出台1部森林法已经不能解决问题。

农业立法的形式法典化运动体现在以农业法律体系为框架,对农业各个领域互相关联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编撰。形式性法典编纂的主要目的是对既有规则的汇集不改变这些规则的内容,重在对现有规则进行纯粹形式上的加工[7],法律重述是形式性法典运动的基本方式。

(二)农业立法的解法典化趋势

农业立法的解法典化运动体现在两个方面:以农业基本法为基础,制定农业特别法,构筑以农业基本法为基础的农业法制框架;临时立法和定期修法紧密结合,完善临时修法制度。经过几百年发展,世界农业法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调整对象涉及到农业产业部门,调整环节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各个产业链,规范体系上形成了以农业基本法为核心、以农业部门法为支柱、农业特别法为补充的庞大的农业法律群。

首先,构筑以农业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制框架。日本、韩国以《农业基本法》为框架,辅之以几百项特别农业法。俄罗斯2007年生效的《联邦农业发展法》同时附带了7个国家扶持农业和水产业的专项法令[12];美国从1933年第一个农业法案《农业调整法》,到2014年《食物、农场及就业法案》为止,历史上共有17个农业法案出台。在农业基本法的框架内,各国又制定了包括优化农业资源配置、保障农业投入、实行农业利益补偿、稳定农村市场、促进农产品销售、减轻农民负担等一系列的农业特别法;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日臻完善,陆续颁布了《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2014年美国新修农业基本法进一部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范围和力度,形成了农业保险的专项立法与农业基本法互相补充的立法体例。

其次,建立起完善的临时修法制度,常规性立法和临时性修法紧密结合。如美国《1949年农业法》是一项永久性立法,以后的历次修正案一道授权政府实施各项农业计划。一般每隔5年左右美国国会要讨论通过一项新的农业法案,以便取代已到期的法案,否则《1949年农业法》就自动恢复其效力[13];加拿大的农业法律一经颁布并实施后,往往几十年不修订,这样可以使农业基本经济政策保持连续稳定;英国政府于1947年实施了战后第一个农业法,此后在1957-1974年多次修订农业发展法令,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支持农业。

再次,根据农业生产状况对农业特别法进行不定期的修正。如美国的《农业法》对一些基本农产品在进行强制性限产,对不需要限产的非基本商品在不同年度综合社会发展和市场的不同情况,颁行特别法令加以限制,以便稳定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态的良性发展。

三、技术标准法律化

法律要想获得世界性认同,必须增强其技术性因素。在法律技术性强的领域,司法传统给予了较大的稳定性。在WTO视阈下技术壁垒已经取代关税壁垒成为一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新的障碍,加强标准化法律与WTO/TBT协议接轨成为跨国法律实践的关键因素。技术标准的法律化是农业法的显著特征,构成农业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农业科技化和信息化的今天,标准化己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被世界组织承认的核心性的技术标准,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国家战略利益。欧洲经济委员会统计表明,在农业非关税壁垒中,25%以上的贸易障碍是由技术标准造成的。许多国家加强农业标准化立法,从环境控制、地域选择、原料购进到种子播种、农产品上市,都从技术、管理、工作、产品、监控、法律法规各个方面全程加以控制和规范实施,构成了完备的农业标准立法体系。

国外农业立法通过技术标准立法加强农业保护,实现对农业生产的全程控制。而且,技术标准功能逐步外溢,通过技术标准立法增强本国农业的竞争力。一些国家把原来设置的高关税转为提高环境与安全标准的技术要求,以技术壁垒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为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量,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业标准。

(一)一国内多层次性的农业技术标准立法

良性法治秩序的建立不仅要重视国家制度层面的主导作用,也要重视社会和民间的辅助作用[14]。农业技术标准有政府标准和社会标准之分,二者都是标准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美国通过标准化立法来推进美国标准体系的发展,政府和社会独立机构都可以制定标准,但以私营为主,政府参与,私营制定标准的数量达到700家机构[15]。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虽不参与标准制定,但负责审定标准制定者的资格,批准国家标准,是美国国家标准化活动的中心[16];欧盟实行自愿性标准体系,私营领域为欧洲标准化系统提供支撑和服务,参与标准化过程满足市场需求,推广创新成果[17](见表1)。

农业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之分,既存在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层,也存在不同农业标准的分类立法。地方技术法规逐步完善,共同支撑了中央和地方立法共同支撑的标准化立法体系。

(二)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农业技术标准立法

国际农业立法领域既存在国际农业技术标准,也存在区域技术标准。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世界许多国家意识到建立全球通用的食品标准的重要性,1962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FAO(粮食和农业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创建了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为世界范围内惟一的政府间食品管理法规和标准的协调机构,并制定了系统的食品标准法典。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是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2014年7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一系列新的食品安全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WT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世界三个标准制定的主要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是有关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法规;CAC专门制定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其他还有国际乳品联合会(IDF)、美国油脂化学会(AOAC)、美国小麦协会(AA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农产食品技术委员会、国际谷物化学协会(ICC)加拿大谷物协会、澳大利亚小麦协会等,每年都通过公告向世界标准信息,对世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标准化起着重要作用。

四、农业法趋同化与世界化

国际体系的建立,趋向于规则、价值和目标的统一[19],域外法律制度间的交流以及国际法律秩序的形成造成世界诸法系的统一和趋同。多元法律秩序兴起,地方性、跨国性、国际性、全球性法律规范经常并存于同一社会空间之中[20]。法律的全球化与地方化运动以及区际私法统一同样促成世界农业法趋同化与世界化,农业法的“全球化”趋势对国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农业是一个传统的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相同的基本问题,农业现代化促成了世界农业市场。形成了统一的农业市场规则、统一的农民组织以及统一的技术标准。农业法的统一和趋同既是世界农业市场形成的结果,也是不同法系法律文化交流与融合的产物。农业法的趋同和统一,既有国际性的,也有区域性的,还包括一国内部农业法的统一。

(一)农业立法的国际性趋同和统一

农业面临着全球化、粮食和食品安全、人口剧增、环境四方面的挑战。世界农业立法的更加重视科技因素,加强农业的环境保护立法;农业立法应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创建有力的法律框架。农业全球化使得农业法的硬法和软法在多层次的农业法体系中作用重要,以食品安全为代表的世界性农业问题不仅需要国内法规范,还需要构建国际规范。行之有效的全球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应该建立对全球粮食安全具有约束力的目标和原则[21]。

首先,WTO法创制的国际农业法规范。WTO规则是一整套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农业协议》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农业对外贸易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典,但WTO规则不是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适用。例如美国为适应农业多边贸易规则的要求,《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对国内支持政策进行了调整。从1996年起至未来的7年内,逐步取消对农民的价格补贴,改为收入补贴,取消对作物耕种面积的限制,市场风险完全由自己承担;韩国1995制定并颁布了《WTO履行特别法》,补贴因加入WTO限制发展的农业生产领域,补贴维持自然环境费用,实行农业灾害救济等。

其次,联合国和国际权威组织规定的一系列有关“三农”的行动准则、标准、法典构成国际农业规范间接法律渊源。如联合国颁布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用农产品领域的法典、标准,这些法典和标准的内容包括安全卫生指标部分(其中有农药残留量最高限量指标、兽药残留量最高限量指标、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指标、微生物限量指标等)和其他部分。

最后,在农业经济组织方面,1895年成立的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经多次修改一直在适用。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联合、代表并服务于世界合作社的非政府组织,它规定了一系列的行动目标,包括促进其成员组织间经济关系及其他互利关系的发展,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

(二)农业立法的区域性统一和趋同

区域的农业合作和农业资源的区域保护是区域农业法统一的基本形式,多边和双边农业协议和政策推动区域农业法统一。

区域的农业合作,以共同的农业政策为基础。以欧盟为例,欧洲经济共同体签署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最典型的共同体内部必须遵守的多边农业法律性公约,包括原产地管理、农产品进出口质量标准、农机管理、农药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令、指令和决定。欧盟通过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制定共同的政策,加强对区域农业的保护。自2006年1月起,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正式生效,对欧盟各成员国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欧洲各国农民协会于1958年正式成立了欧盟农民联合会(COPA),目前发展到15个成员国的29个团体,实现了区域地区农民的联合[22]。

区域的农业资源保护。为保护国际水域和水权,世界各国和地区签署了大量共享、共管、共同保护的协议和条约。如1929年签订的《尼罗河协议》,1957年签订的《湄公河委员会协议》等;为保护海洋捕捞的鱼权,美国等45个国家1946年签订的《国际捕鲸管制条约》,日本、美国、加拿大1952年签署的《北太平洋公海渔业国际条约》等。

(三)一国内部农业法的统一

有效的法律体系必须根据立法的位阶,解决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根据规范体系的层级效力对法律的适用进行纠错。一国内部农业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可以分为:国际农业规则、农业基本法、农业某个领域的专门性法律、特定行业规定、地方性立法五个层次[23]。一国内部农业法的统一首要的标志是五个层次的农业立法在法律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法律冲突,高位阶农业立法对低位阶农业立法具有司法的救济效力。

这五个层次逐步纳入一国国内法体系,构筑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衔接的农业法制框架,形成一国内部农业法的统一。

五、结论

立法方法的法典化与解法典化运动推动了域外农业立法在形式上更加严谨和科学。多功能的农业立法目标不仅巩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也将进一步推动农村振兴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因工业发展导致的农业萎缩。农业技术标准法律化,政府计划直接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是农业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显著标志。世界农业市场的形成,使得农业法日益趋同和统一。在此背景下,我们面临着如何对待本国农业法律传统、域外法律经验以及如何改进本国农业法律制度等问题。域外农业立法的这些发展趋势,对完善法律体系,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加强对农业法的规范分析也极具典型意义:

1.概念、规则、原则是法律体系的核心要件,成熟法律体系得以确立的重要标志是形成了本法域的核心法律概念,特有的调整方法和立法理念。

2.法典化运动和解法典化运动是世界立法的并行发展趋势。立法的科学化不局限于编制一部法典,而是将法典和解法典作为一种立法方法。通过法典化运动推动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全社会提供统一的行为标准。通过解构法典化运动,适应现代社会的快速变迁,推动一系列灵活的特别立法和临时修法法律框架的建立。

3.法律要想获得世界性的认同,必须增强其技术性因素。技术标准立法构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性的技术标准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地位。

4.世界法律的趋同和统一是法律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一国法律体系获得世界的认同并融入世界法律体系中是国家强大的关键制度因素。在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域外法律制度的互动之中,在坚持法律发展自主性发展的同时,应该恰当借鉴域外法制的基本经验,在实现一国内部法律统一的基础上,推动国际和区域法律的统一运动,应对跨国法制实践的挑战。

5.随着技术和信息革命的变化,法律文化更具开放性和流动性。一个法律体系愈富有多样性,愈易于接受改革和进行比较法的移植。不同时代背景下各国法律文化在世界往中所呈现出的冲突与融合的现象,是比较法的意义所在。比较法追求最终的目的是认识本国法的长处和缺陷[24],更好地认识与改进本国法,了解外国人民建立的美好制度[25]。寻求不同法律文化之上共同的规则,这正是比较法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比较法是一个社会预警系统,它是一个了解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法律形态变迁的卓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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