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义概念范例(3篇)
人文主义概念范文
1西方学者对经典宪法概念的阐述及评价
西方普遍认为18世纪后期,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这个词的现代意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西方对近代宪法概念的表述很多,现在只挑选较为代表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阐述,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认为:“国家的宪法,即通常将它的特征说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下的总体。”德国学者格奥尔格·耶林内克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的相关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个中原则的总和。瑞士学者波果德说:“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以及决定个人或法人对于国家的关系的根本法律。它也许是由主权机关一次制定后的一种或数种的详细成文文书,也许是出于各种制定法、行政命令、法院判决、先例及其他来源不同、价值重要程度不等的各种风俗习惯集合而成的多少带有确定性的结果。”
上述学者对宪法概念的阐述,都把宪法视为根本法上具有共识,但其中还是有不少的差异性。凯尔森作为实证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主要从规范角度进行阐述,宪法首先表现为其他法律的根本,进而成为国家根本法。耶林主要从国家机关的职权及个人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角度论述,而波果德认为宪法个人、组织与国家关系上确定性后果进行论证。西方学者对宪法概念的表述,注重宪法的外在基本特征的描述、概括。
西方学者在对宪法下定义的中,继承了西方文化中的实证主义和定量分析的传统并受近代产生的实证主义哲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潮的影响。西方宪法概念从调控国家机构及其权力运行以及人民与政府关系的法律原则、根本法、等重要方面来界定宪法内涵,对人们认识宪法,尤其是认识西方宪法,无疑具有重要价值、然而,其局限性和缺欠也是比较明显的内涵过小,外延过大,不利于把握宪法的本质,缺乏应有的抽象。
2我国学者对经典宪法概念的阐述与评价
由吴家麟主编的《宪法学》中对宪法的定义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规范指导。”“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所谓社会权利,是指社会内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总和,它由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两个基本方面构成”。
我国早期的宪法学者受前苏联意识形态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把宪法界定大概可以概括为以下的几个角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总结,反映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直对宪法从马克思主义角度出发去对宪法概念进行界定。从马克思主义角度去界定宪法能抓住宪法学的本质,但过于抽象性,没有从宪法外在特征、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法学界以外的人较不易理解,不利于宪法概念的推广。吴家麟学者对宪法的定义是较为典型的,他对宪法概念的表述中是有着内在的逻辑,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因为是国家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那么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归根结底是阶级力量的对比。许崇德学者则在此基础上提到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法的阶级性不容忽视,但如果不把公民权利的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则无法体现宪法的民主性。这已经比较和西方的价值取向相吻合,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一直是以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家族本位,个人权利长期以来是被忽视的,许崇德学者提出的是很有意义的。学者俞德鹏、王磊对宪法概念的界定开始注重人于人、人与国家的关系与西方的主流思想比较相符。童之伟学者从法权角度出发,对宪法从新定义,颇有新意,体现了新时期的学者对经典宪法概念的超越的意图。
3中外学者对宪法概念的差异与超越
中外学者对宪法概念的理解存在着诸多的不同之处,一方面,传统文化和思想背景的差异性,每个学者都在自己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理解和阐述,另外一方面,每个学者看待同一个事物“宪法”的角度不同,也造成了在相同的文化背景下对宪法定义的各异。“宪法概念的混乱,有时构成宪法的危机,甚至影响宪法秩序的稳定”。对宪法概念的界定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和起始性问题之一,宪法概念的不明确很大程度上影响宪法研究的基石。不能很好地就宪法学进行中外学者的对话与交流,无法很好地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做出学界应有的贡献。
随着宪法学科的不断发展,不少学者在研究宪法概念的问题时,已开始不在采取简单定义的方式,而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不同视觉进行分析,来揭示宪法概念的内涵,超越经典宪法概念。如莫继宏学者在其著作中,指出,在宪法学教科书或者宪法学术著作当中,当使用“宪法”一词时,经常是在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作为一个法学的概念,一种是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不仅具体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而且还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运作宪法的制度,同时,还包括了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它泛指宪法学所研究的作为独特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宪法本质和宪法现象的总和。韩大元学者则提出从动态的视角,通过对宪法概念成立的基本条件(立宪主义和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分析,来理解和评价宪法概念的意义与功能。刘茂林学者则指出经典宪法概念的缺点后进一步把宪法的概念向前推进了一步,表述如下: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地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此上都大大丰富了宪法概念的内涵,对丰富宪法学的研究有着深远的价值。
我们所要有的宪法的概念要具有普适性,一个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文化的中都能普遍被人们接受和认可,并且要对人类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超越经典宪法概念是必然的。超越经典宪法概念,统一新时期宪法概念、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将会在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与交流、碰撞中不断进步并完善。社会要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提供多元交流的平台,为学者们不断的思索、论证与交流、推广提供良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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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族族群理论维度
民族(nation、natlonality)与族群(ethnic、ethnicgroup、ethnicity)等是既相互区别且有着内在联系的概念,也是容易被混淆的概念。这些外来引入概念在中文语境下的应用等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因此,有必要从相关研究所涉及到的几个理论维度对其加以具体分析。
一、英语语境中的“nation/nationality”和“ethnicgroup”概念
Nation,是“一群人觉得自己是一个被历史、文化和共同族先所连接起来的共同体。Nation有‘客观’的特质,这些特质可能包括地域、语言、宗教或共同祖先,也包括‘主观’的特质,特别是人们对其Nationality的认同和感情。”也就是说,英语中的“nation/nationality”是由人口、地域、语言、风俗习惯、血缘、体质等客观条件和认同感、情感、宗教意识甚至想象等主观因素相结合或“捆绑”而形成的复合型概念。这也是西方学界对“nation/nationality”概念的理解和解释出现分歧的基础。由此衍生出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是一种民族中心主义,具有建立一个属于自己民族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理念和诉求。“民族是一个文化/族群范畴,相对的,‘民族一国家’是‘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存在是为特定的民族提供统治疆域,并因此而获得其合法性’。”当代国际政治格局已“把民族建构为历史的主体”,“民族一国家”是最基本的单位。
“Ethnicgroup”一词,“最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使用,到20世纪60年代开始被国际学界广泛接受。在英语中表示具有语言、种族、文化和宗教特点的人们共同体”。需要说明的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率先启用“ethnicity”概念,取代具有国家内涵的民族认同概念,“ethnic”、“ethnicgroup”,亦由原来仅表达种族内涵转向强调历史一文化内涵。
在西方,随着“ethnicgroup”概念的广泛使用,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断多元化,从而衍生出多种含义。西方学界对“ethnicgroup”的定义大致也可以分为客观、主观两种取向:客观属性是最为常规和一般的识别方式与手段。这种取向相信,不同的群体总有某些原生的特质可以使人很容易地将他们彼此区别开来。这些特质可能是语言、、饮食、服装、肤色、共同经济生活,等等。关于主观取向方面,马克斯・韦伯(MarxWeber)的定义很有影响。他强调人们所保留的具有群体意义的共同主观信念、体质类型、文化记忆在群体历史延续过程中的重要性,并认为承载这种功能和义务的群体就是“ethnicgroup”。韦伯揭示了人们是如何自主地意识到自身的历史,以及通过什么因素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并使之延续下来。韦伯之后,巴斯(FriderikBarth)对“ethnicgroup”的界定也具有开创性意义。巴斯注意到了“ethnicgroup客观特征论”的不足,并用ethnicgroup的排他性和归属性即认同来界定ethnicgroup。巴斯认为:“‘Ethnicgroup’是行动者自我赞许和认定的归属类别,体现族体间有机互动的特质。”巴斯不仅强调ethnicgroup是主观情感上的认同群体,同时也指出它的动态性特点,认为族群特征在互动中得以维持。他还强调了ethnicgroup的“边界”,指出这种“边界”并不是地理意义上的边界,而主要是“社会边界”。这就是著名的“边界论”,它已成为当今西方学术界对“ethnicgroup”概念的核心认知取向。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Geertz)在他早期的著作中认为,“族群”内含两类社会关系:一类是从血族、共同语言、和习俗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另一类是基于“个人魅力、战术需要、共同利益、道德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格尔茨将第一类社会关系描述为“被给予”的社会关系,即人们一生下来就居于其中的“先天型”群体。
从以上西方学者对“nation/nationality”和“ethnicgroup”的界定和理解过程可以看出,对“nation/nationality”、“ethnicgroup”概念定义的发展经过了从客观到主观,再到“两者并重”的折中过程。从一个特定角度看,“nation/nationality”与“ethnicgroup”概念之间有很多相同之处,在西方世界开始建立“民族一国家”阶段,它们的内涵差异明显拉大,原因在于成为创建“民族一国家”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方案的“nation/nationality”概念被注入了领土和国家诉求以及排他性的共同文化特征。也就是说,要追溯nation/nationality的渊源,就意味着民族在本质上是以族群为界限的,进而推论,“民族一国家”就是指与一定的领土相契合的单一文化的族群(文化)实体。而这样的“‘民族一国家’只能是‘想像的’,因为它很难在经验世界中被找到”。可以认为,“nation/nationality”与“ethnicgroup”不仅是文化意义上自然生成的概念,也是在政治环境中不断异化、演变的概念。因此,不联系早期的族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族群认同及其变异,就无法理解当代政治、文化、情感融为一体的“民族”与“民族主义”的意义。
二、国内“民族”、“族群”概念的由来
1.“民族”。据学者考证,“最早对中国各族冠以‘汉族’‘藏族’‘蒙古族’等称谓与境外的民族并列的,可能是黄遵宪”。范可认为,“‘民族’一词由梁启超一代的知识分子引自日本,实为西文Nation”。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一些民族学者用“民族”这一概念来泛指具有不同文化特点的群体。20世纪20年代,斯大林的“民族”概念和定义传入中国,成为国内民族研究的核心概念。
归纳可言,中国的“民族”概念有两个来源,即引自日本的民族概念和引用苏联的民族概念。但这些概念只是一种参照系,其实际内容来自中国国情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践。“国家与者与subgroup(次群体)为什么用相同的‘民族’字眼来表述呢?……中国的‘民族’一词有政治上的意义。20世纪初的一个国家的两种名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20世纪的中国、中国共产党这两大政党所用的‘中国民族’的概念,在实际意义方面,虽有相同之处,但还有若干差别。”改革开放后,国内学术界对“民族”概念曾进行过热烈的讨论,要求分清原有的民族概念和苏联的民族概念,并主张基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进行补充和修正。这表明,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国内学者对“民族”概念及其多变、复杂的社会环境有了更深刻的,多元、灵活的理解。
2.“族群”。基于对“民族”概念的广泛讨论和越来越多的质疑,国内许多学者主张引入西方不包含政治色彩,而是侧重文化意义的“ethnicgroup”概念。他们认为,“ethnicgroup”概念的引入有利于表述中国各个不同的民族群体,结束中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在“民族”概念上的争论,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变化。其主要依据大致包括:其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文化不断全球化的发展时期,与国外的交流和互动日益频繁,随着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受到更多国际影响,学术领域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其二,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水平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对于人类社会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已有普遍的共识,国家和民众日益关注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在文化研究成为新热点的情况下,迫切需要用国际通用的新概念来表述和解释中国自身内部民族问题的新动向;其三,许多学者认为具有政治含义和偶然性、争论性的“民族”(nation)概念,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平发展,引入侧重文化意义的“ethnicgroup”概念,至少在话语、舆论和学术层面上,对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和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值得关注的是,“ethnicgroup”概念的引入,又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三、国内关于“民族”与“族群”概念的争论
1.翻译问题。长期以来,国内一直用英文的“nation”与“民族”对译,但部分学者基于对中国社会现实的考虑,认为用“nation”对应“民族”一词不适合表述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内涵。如前所述,在英语语境中,“nation”有“民族一国家”的意味,即“具有state或country等具有领土和含义的一个族群,它基本对等于诸如‘中华民族’、‘大和民族’等‘一元一体’及中国古代、欧洲、巴尔干半岛‘多元多体’的民族国家,民族就是国家,国家即是这个民族,民族与国家二位一体”。这表明只有在民族和国家的边界重合或者说在文化与领土结合而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用“nation”与“民族”对译。然而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国家和民族的边界并不总是一致的。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民族与国家并非二元一体,在中国这个政体之下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又有不同的支系。目前,中文语境中的“民族”一词的含义极为复杂,它包含了英文等西语的民族(nation)、族群(ethnicgroup)、少数民族(nationalminority)现象,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歧义和误导,因此许多学者主张在学术研究中不能再使用从日本借用、模仿苏联的“民族”一词。
在“ethnicgroup”一词的翻译方面,台湾学者率先把该词译为“族群”。20世纪80年代以来,“族群”及其理论在港、台学术界广为使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大陆学者与西方学界交流日渐增多,受此影响,国内学者深感中文语境下的“民族”一词在英译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并主张采用港、台学者的做法,将其译为“族群”,以区别于国家内涵的“民族”。
然而,自从引进“ethnicgroup”概念以来,对它的翻译一直存在两种观点的争议:一种是以阮西湖先生为代表,力主将“ethnicgroup”翻译成“民族”;另一种以马戎等学者为代表,坚持用“族群”来指称“ethnicgroup”。石奕龙先生认为,“ethnicgroup”不应译为“民族”,而应译为“族群”,“ethnic”除了指民族的以外,也可以指种族的、部落的、民族或国家以及某一特定文化群体。Ethnicgroup含义可大可小,大可指华人族群、族别,小可指民系、某某人或某类小群体。它有时可译为民族,有时又不能,故应当译为族群。①纳日碧力戈提出了比较独特的观点。他认为,“中国人类学界使用的‘族群’(ethnic、ethnicgroup、ethnieity)是外来概念,它不能和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民族一对号入座’。而且,国内对于‘族群’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英语(或俄语)和汉语的语义上,对于其他近120种语言的语义较少涉及。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作用,不同的语义系统和思维方式的制约,不同的政治和经济条件的限定,不同的语言对‘族群’一定有不同的表达。因此,在中国辨析‘族群’必须多语言‘考证’,还要考虑它的翻译背景”。有些学者甚至索性认为,“我们完全可以用中文的‘民族’一词来表示英文语境中的ethnicgroup和nation,给‘民族’一词赋予多重含义,没有必要用英文语境中的概念体系来规范我们中国人自己具有的传统概念”。
从学者们的争论中可以归纳出初步的看法:现代汉语中“民族”的概念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所指和意义。在“民族”、“族群”、“nation”和"ethnicgroup”的互译过程中,不仅涉及到不同国家、文化、语境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涉及到从原苏联到英语国家、从港台到大陆的当代国际政治权力、学术理念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转变问题。找到令人满意的对应词并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因为这些概念的形成和运用涉及到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诸多领域和维度。
2.定义或界定问题。自20世纪初“民族”一词被引入中国后,其在当时中国的民族研究领域,尤其在政治领域迅速流传开来,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世纪上半叶,中国一些民族学者用“民族”这一概念来泛指具有不同文化特点的少数人口群体。20世纪20年代,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传入中国,成为民族研究的核心概念。斯大林认为: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它属于特定时期――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并确定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现代汉语词典》中把“民族”解释为:“(1)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的共同体。(2)特指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人的共同体。”显然,这是斯大林民族概念的翻版。
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是参照斯大林所提出的民族定义使用“民族”概念的。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工作,虽以斯大林定义作为识别民族的参考依据,但在中国的社会具体实践中,明显超越了斯大林限定的定义以及斯大林的民族“四个特征”框架,更多地是以社会客观具体状况、专家学者与民众主观意识、愿望为主要依据的。
如前所述,随着改革开放后国际学术交流广泛而深入的开展,国内学界开始频繁接触到国外族群研究中的“ethnicgroup”这一词汇。学者们在大量介绍和引用“族群”概念的同时,也试图重新定义这个词汇,以适应中国政治与学术定义。由于研究者理解和观察的视角不同,出现了多种解释。如,郝时远认为,“ethnicgroup”一词“更符合后现代话语普遍存在的‘不确定的内在性’特点.也更能够适应西方社会‘后现代政治’所导引的各类边缘化群体在‘认同政治’和‘差异政治’冲实现自我诉求的多样性,从而也决定了它本身定义的多样性、含义的不确定性、内涵与外延的流动性。”马戎教授还认为,ethnicgroup“不仅指亚群体和少数民族,而且泛指所有的被不同文化和血统所造成的被打上烙印的社会群体。族群是人类社会群组层次划分之一。族群意识是后天形成的。族群以生物性和文化性为代表”。由此可见,把蕴含多种内容、意义和认同的“族群”概念引入中国的文化、学术与政治环境中,并不一定能够起到简化和厘清该领域原有复杂局面的作用,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还加剧了概念的重合与意义的交错。
3.具体使用问题。中国学界与民众习惯以“民族”而不是用“族群”来称呼以“族”为特征的人类群体。例如,中华民族、汉民族、少数民族等。在户口本、身份证、工作证等重要证件中都要注明“民族”身份。而随着中外学术交流的不断发展,不少学者频繁使用“族群”一词,在学术领域大有取代“民族”之势。学者们在民族研究中运用“族群”概念并借鉴国外有关的族群理论与方法,是学术发展的需要。然而,在国家政策制定与话语层面以及广大民众中能否顺利使用“族群”概念,还需要经过实践的考验。
归纳国内学界对“民族”和“族群”的关系以及使用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主要有两种倾向:一是“上下说”(也有人称“置换说”),主张在中华民族这个层面上仍然使用“民族”,而对下位民族则以56个“族群”置换中国的56个“民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把中文“民族”译为西文时遭遇的尴尬,也可以使国内的民族问题易于把握从而希望得到有效的解决。二是“平行说”(也有人称“兼用说”),即主张在学术研究中使用“族群”,而在国家政策制定上使用“民族”。这种观点也要求严格区分“民族”概念和“族群”概念,但这种区分是在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这两个不同维度和环境上的区分,而不是“民族”概念的上下位之分。这里将学术与政治划分为截然不同的领域,凸显了学术的自主性与前瞻性,因为政治毕竟与国家历史、民众认同和习惯等一系列问题相关,一时不可能改变和中断其内容和惯性。
四、涉及“民族”与“族群”概念研究的几个维度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顾和综述,我们大致看到“nation”和“ethnicgroup”概念在西方语境中的宽泛、交叉性意义,国内学术界引用这些概念后的对译问题,以及有关“民族”、“族群”概念使用问题上的争论,从而可以了解到这些概念背后所蕴含的范围、社会意义的宽泛性和复杂性,认识到“民族”、“族群”的转换和运用过程并非易事。笔者认为,有关“民族”、“族群”概念的研究涉及到政治、文化、国家意识形态和学者主观意识、民族地区社会实践等诸多领域,研究这些概念时至少需要关注以下几个维度,以便澄清该研究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本质:
1.政治与文化。“民族”、“族群”概念的研究自然涉及到政治和文化领域,因为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民族研究人员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民族”概念有明确的文化内涵和政治诉求,而“族群”(ethnicgroup)概念则不包含政治意图,而是侧重文化意义。尤其是,国内很多学者主张引入西方“ethnicgroup”概念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至少在概念层面上把政治与文化意义相互区分或转换。
在西方传统文化主义者的眼中,文化始终是一种虚拟的理想、“乌托邦”,甚或把文化定义为人类生活的全部方式。他们否认文化在现实的政治与权力层面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甚至在传统知识分子看来,文化领域正是他们躲避政治的避风港。到了20世纪60年代,西方理论界在文化研究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串连“文化”、“政治”、“意识形态”等概念,文化的政治因素与政治作用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葛兰西最先注意到文化在政治领域中所起的直接作用,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过去,只是意识到文化的政治倾向性,现在却不然,不是政治因素渗入文化层面,而是文化因素深入政治层面,成为某种权力,从而决定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由此可见,文化不仅是意识形态的一种,被动地反映经济基础所发生的各种变化,而且它也与经济基础领域的其他因素一样,决定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张旭东还认为,“文化或文化政治意义上的‘个性’,实在是一种要求很高的东西,因为它就是一个民族、一种文化或文明的根本气质,是它以自己不可替代的特殊方式展现出来的某种无可抗拒的普遍价值和精神魅力”。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民族与族群层面的政治与文化机制运行的过程中,政治和文化密切重合,从来没有清晰的边界和区分度,特别是在现代建构性民族和族群实体及其概念层面上从来不存在单一维度的政治问题或文化现象,而就像文化意义上的“身份”与政治层面的“认同”一样,存在于人们的大脑反射及活生生的生活世界中。也就是说,在“民族”、“族群”概念研究上将政治与文化区别开来,并在此观念和思想基础上把两个概念分别用于不同领域的做法,无论在西方语言环境下,还是在中国的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政治与文化也有许多相似性,例如从文化的排他性来说,文化因素可以被引入政治科学,但不会被引入法律,因为它们(政治与文化)是排他的和变迁的”。
2.知识分子与意识形态。虽然作为个体的学者在社会生活中离不开政治和意识形态,学问从来就没有单纯“只是学问”的境地,但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始终注重研究者的价值中立。马克斯・韦伯最早系统地论述过社会研究中的价值中立问题。价值中立论是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带有唯客观主义色彩的方法论原则。这一方法论的实质是研究主体在依据自身的主观愿望选择了所要研究的问题之后,应客观地描述关于问题的相关资料和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无论这些资料和结论是否与研究主体、社会或者他人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相对立。换言之,“知识分子的使命在于成为社会的‘陌生人’”。雷蒙・阿隆(RaymondAron)和爱华德・w・萨义德(EdwardWadieSaid)等学者也支持知识分子的相对独立,主张知识分子应“对权势说真话”。从“民族”、“族群”概念研究来说,有些学者不顾这两个概念在西语和汉语语境中的诸多内涵和所指范围,一味地主张消除民族群体的政治意义和政治诉求,所提出的观点明显缺乏学术意义上的深度和说服力,也不符合当下中国民族和族群群体的具体情况。知识分子的职责和责任在于澄清有关概念、命题,指出自然与社会的运行规律,而不是随从意识形态,成为“没有灵魂的政治实用主义的俘虏”。当然,学术和知识分子难免在社会环境中受到政治利益集团、经济条件和主观经验等因素的约束和干扰,也就是说,知识分子和他们所从事的学术活动不能完全独立于社会体制与政治影响之外,甚至有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这时,知识分子秉持学术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尤显重要。
3.概念与事实。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从生动的直观现实中经抽象化、概括化的思维形成一系列概念,而概念的真理性又要返回实践中接受检验。科学认识的主要成果就是形成和发展概念,因为其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概念是学者和科学家对自然或社会事实的认识和理解的结果,即事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从前述的对于“民族”和“族群”概念的研究了解到,这两个概念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的具体社会环境中,所表现的外部特征和内在意义都很复杂,两者之间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庞中英分析“族群”概念时认为,当代世界存在的族群是指那些包含:(1)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尚未被融合或统一到与国家的界线大体一致的民族(nation)里的“民族的少数”或“少数民族”,他们具有许多文化上的共同特性。(2)在一个多族群国家构成其民族(nation)基础的所有族群的总称。在这个意义上,不论是占支配地位的集团(dominantethnic,即所谓主体民族),还是处于被支配或从属地位的少数集团(所谓少数民族),均是族群,而非民族。
人文主义概念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概念隐喻;词汇教学;隐喻性词义
一、引言
目前高职英语词汇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许多教师的教学方法过于传统,方式单一枯燥;教师不厌其烦地带领学生朗读单词,了解词性,对与课文相对应的义项进行造句释义。这种孤立讲解词汇的结果是学生每节课虽然学习了大量的词汇,但对所学词汇的理解缺乏具体感,在实际写作和阅读中往往不能活学活用;而且对词汇的记忆也不牢固。加之,高职生的英语基础相对较薄弱,水平参差不齐,所以他们的词汇量往往不能达到要求。
学习者词汇量的大小及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其英语水平的高低。高职英语教学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词汇量的提高可极大地促进学生的听、说、读、写技能的发展和综合运用英语的能力,可见词汇教学是高职英语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长期以来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语言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作为语言诸要素之一的词汇变化尤其显著。对于每一种事物、每种感觉和经验,人们不可能创造出完全独立于其他词汇的单词。大量的词义演变都是通过隐喻方式进行的;隐喻在词义演变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把概念隐喻理论应用于高职英语词汇教学,可以使词汇教学方法更加符合认知规律,并提高教学效率。Www.133229.Com本文拟从高职英语词汇教学现存的问题出发,结合概念隐喻理论,探讨其对高职英语词汇教学的启示。
二、概念隐喻理论
概念隐喻理论首先出现在《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metaphorsweliveby,lakoff&johnson1980)一书中,而后在“thecontemporarytheoryofmetaphor”(lakoff1993)一文中得到系统的阐述。该理论认为:人类的思维过程主要是以隐喻为特征,所以人类的认知系统是隐喻构造的。概念隐喻是从日常表达式中归纳出来具有典型性的认知机制,可反映客观事物,尤其是反映一些抽象事物的关键特征和本质属性。概念隐喻在一定的文化中又成为一个系统的、一致的整体,即概念隐喻体系。在隐喻结构中,人们利用对两种毫无关联的事物进行感知的交融,实现从源模型向目标模型的映射。
(一)概念隐喻类型
根据lakoff&johnson的分析,以认知功能为依据,概念隐喻大致可分为三类:结构隐喻(structuralmetaphor)、方位隐喻(orientationalmetaphor)和实体隐喻(ontologicalmetaphor)。
结构隐喻指以一种概念的结构来构造另一种概念,使两种概念相叠加,将谈论一种概念的各方面的词语用于谈论另一种概念。例如,基于概念隐喻timeismoney,“money”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一个概念,所有用于谈论money的词语都可以用于time这个概念。于是产生了“节约时间”,“花费时间”和“浪费时间”等说法,时间被视为象金钱一样宝贵。
方位隐喻是参照空间方位而建立的一系列隐喻概念。空间方位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概念,包括前—后,上—下,中心—边缘,里—外,深—浅等。通过方位隐喻,人们可以利用日常熟悉的空间方位来理解其他如情绪、身体状况、数量及社会地位等抽象概念。英语中,用表示方位的词语来表达抽象概念较为常见的概念隐喻有:happyisup;sadisdown,moreisup;lessisdown,highstatusisup;lowstatusisdown等。
在实体隐喻概念中,人们把抽象、模糊的思想、感情、心理活动、事件、状态等一些无形的概念看作是具体而有形的实体。在这类概念隐喻基础上,无形的概念可以被量化,分类,识别其特征和原因等,从而达到便于理解的目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inflation(通货膨胀)”是个无形的抽象实体,可被看作是具体的物质(entity),于是就产生了概念隐喻inflationisanentity,也使以下表达方式不难理解:howcanwedealwithinflation?;inflationisbackingusintoacorner[1]等。实体隐喻最具代表性的是容器隐喻(containermetaphor)。
(二)跨域映射
跨域映射是理解概念隐喻的关键,是源域向目标域的映射,在源域和目标域之间形成一系列本体或认识上的对应,用源域的结构和知识体验去谈论和思考目标域的概念。简而言之,就是将源域内的概念特征投射到目标域上,使目标域内的大量实体具备源域内概念的特征从而达到认识理解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概念隐喻中,源域内的概念为人们所熟悉且便于理解,而目标域概念较抽象、难理解。跨域映射关键在于确定两个不同概念域的相似性。
概念隐喻的认知机制可作为探析大学英语词汇教学新视角的重要依据。为了更加客观地了解其认知机制,下面用实例来具体说明。在英语国家,人们谈论抽象概念“life”时,不自觉地会运用概念隐喻lifeisajourney。根据上文所述的认知机制,源域(journey)的基本结构包含travelers,destination,changes,impediments等实体;而目标域(life)的基本结构则包含peoplelivingalife,lifegoals,movements,difficulties等实体。
两个概念域之间的实体可以构成系统的对应关系。源域中的认知结构可以粗略地描述成:一些旅行者跋山涉水前往目的地,途中经过了一些不同的地方也遇到一些困难,有时难免会失去方向。通过跨域映射,我们就不难理解:he’sgonethroughalotinlife.(生活中他饱经风霜。)旅途中,地点不停地变更意示着生活中的变化经历。通过概念隐喻lifeisajourney的认知映射,类似的表达可得到较好的理解,如givehimagoodstartinlife.i’matacrossroadsinmylife.he’soverthehill.she’swithoutdirectioninherlife.iwasindead-endjob.
三、对高职英语词汇教学的启示
概念隐喻理论从认知语义学角度为高职英语词汇教学提供了一个新纬度。该理论对高职英语词汇教学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重视基本词汇隐喻意义的教学
英语中基本词汇使用频率高,义项丰富,并且与其它词汇搭配数量众多。它们用于指代那些与人们有最直接接触的基本范畴事物。人们的思维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不再满足于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与表达,而是不断地认知、思考、表达一些抽象的概念和思想。为了完成这一过程,人们并不是无止境地创造新的词语,而是将新认识的抽象概念与已认知的具体事物相联系,找出它们的相似性,利用已知事物来思考、表达新概念,于是产生了两个认知域之间的投射,这种隐喻性思维发展了词汇的语义。大部分隐喻性思维是由基本范畴等级发展而来。词汇语义的变化使一个词具有了多义性。sweetser(1990:19)曾指出,在词义的变化过程中,隐喻起着主要的构建作用。它直接导致语言新颖性的产生,间接导致一词多义现象的产生。[2]多义现象是一个词的中心意义或基本意义通过隐喻手段向其他意义延伸的过程。
如上所述,大量的词义演变都是通过隐喻的方式来实现。词义的这种演变方式非常普遍。概念隐喻将词义的扩展加以认知化、系统化。词义的一系列隐喻性扩展是由两个认知域的相似性所产生,根据其相关性由一个个概念隐喻统辖。[3]表示人体部位的词语都有隐喻含义,部分隐喻含义可以由概念隐喻peopleareobjects衍生而来。例如“head”在人的身体部位中位于最上端,通过隐喻引申为表示空间的词语如headofstairs(楼梯顶端)、headofpage(页面顶部);再进一步通过概念隐喻延伸出蕴涵“重要、领头”的意思,于是就有了以下表达:headofgovernment(政府首脑)、headofthefamily(家长)。除了人体部位的词语,常见的动物名称(老虎、狮子、狼、狗等)、颜色的词语(红、黄、蓝、绿等)及花草树木等也具有丰富的隐喻意义。
高职学生的英语基础相对薄弱,能积极使用的词汇量仅停留在高中水平。因此在英语词汇教学过程中,教师有必要向学生灌输一种理念:词汇不是任意获得新的意义,而是通过人们的认知建构获取;建构方式主要是概念隐喻。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对基本词汇意义理解所蕴涵的概念隐喻进行分析,找出两个概念域之间的联系,培养学生的隐喻意识,使其提高词汇水平。
(二)重视英汉概念隐喻文化内涵的分析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其意义与社会文化息息相关。隐喻是世界上所有语言的共同属性,所以隐喻与文化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隐喻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知方式,是文化的反映。在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中概念隐喻的普遍运用一方面说明了隐喻认知的普遍性和不同民族认知间存在的共性;英汉两种语言中有很多表示抽象思维的隐喻表达法都是相同的。比如:人类在幼儿时期就形成了方位意识,在语言输入中,表达方位的词语很多也容易被理解,其中不乏隐喻的方位表达,这已经形成了定势思维。例如英语国家人们形成了这样的概念隐喻“goodisup;badisdown”,汉语中也不乏此类表达如“情绪低落、视力下降、身体每况愈下、地位提高”等。
另一方面,由于受不同文化的影响,隐喻概念也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理解隐喻不能脱离社会文化背景,在英语学习中对概念隐喻的正确理解必须要了解目的语社会文化知识。例如对句子“shespokewithatouchofvinegar.”的理解关键在于vinegar的隐喻含义。汉语中“醋”的隐含意义是“忌妒”;而英语中vinegar的隐含意义却不同,表示“尖酸刻薄”或“不高兴”。另外,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英汉中有关颜色的隐喻理解也不一样。汉语中嫉妒别人常表达为“得了红眼病”,而英语中则说green-eyed。
处于英汉两种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有着不同的概念系统、认知结构、认知方式和认知习惯,不同的价值观和民俗心理,因此在隐喻的生成和理解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隐喻的理解文化背景尤其重要,它影响着对词汇隐喻的理解,因而在日常英语教学中应把跨文化知识传授融入到词汇教学的方方面面,只有学生掌握一定程度的跨文化知识,才能正确推断词汇的隐喻意义。
(三)培养学生在阅读中自主地构建概念隐喻
由于概念隐喻是系统的跨域映射,具有系统性,所以可对其进行分析和构建。它的系统性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从语言层面上看,系统性是指由于源域和目标域之间存在着系统的部分对应关系,一个概念隐喻会衍生出大量的、彼此和谐的语言表达(如timeismoney可衍生出wasteyourtime、spendyourtime、saveyouhours等表达);从概念层面上分析,不同的概念隐喻又共同构成了一个协调一致的网络体系,影响着人们的言语和思维。[4]它包括内部和外部系统性。首先,概念隐喻之间的蕴涵关系(如timeismoney,timeisaresource,timeisavaluablecommodity)或同一目标域通过不同的源域实现(如loveiswar,loveismagic,loveisajourney,loveismadness等),从而构建起一个协调一致的概念隐喻体系。其次,对于由相同源域来实现的概念隐喻形成了系统的概念隐喻表达体系。最常见的例子是方位隐喻(如happyisup,highstatusisup,rationalisup,consciousisup等构成了一个以up为中心语义网络)。
学生日常阅读中自主地构建概念隐喻,形成丰富的积累,使单词记忆趋向形象化,有助于提高词汇习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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