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的原则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9-23

理财规划的原则范文

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财税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导致了财税体制的收入功能逐渐减弱。以实行财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为例,中央财政每年从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也不能与财政总规模的增长同步,致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萎缩,赤字逐渐增加,中央财政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

从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分税制与承包制相比,其财政收入功能明显增强,一是根据财政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二是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强了税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具有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的税源,并且收入入库及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保护了税基;扩大了资源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等新税种;清理取消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三是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分税,中央财政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一改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减轻了工作难度。

现行财税体制经过4年的运行,已基本进入稳定运行期,其收入效应正在积极释放。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增长少一些,但是进行纵向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增长的规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对于缓解中央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大大调动了发展地方的财源和加强收入管理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的大幅度增收减轻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

在充分肯定现行财税体制收入功能增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财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为11.2%,1995年为10.5%,到1996年为10.7%。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能同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存在一些税收“真空”,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军工产品、出口产品、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计入GDP中,并占有不小份额,而这些产品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退税待遇,没有税收贡献。

2.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属于粗放型的,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只注重产值而不顾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贡献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考核中过分侧重经济增长规模和水平,虚报GDP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夸大的分母带来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税制存在不规范,不正确之处,如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传统体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潜力和攸关经济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

5.现行税收体系还不健全,税制设计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6.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税收征管不严,偷税、骗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

7.预算外对预算内的冲击较大,各种收费、基金侵占税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终不能消除,大量侵蚀了税基。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探求多种政策措施。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却由中央来承担,一些本应由中央来承担的事务却由地方来承担,还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等现象的发生。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楚,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清楚,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仍很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税”,大多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去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很不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由于地方收的税有可能不归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在事权和财权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规范。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总额来确定,税收返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门,专项补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内。

4.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之间,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运鞑恍鳌?994年在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实行县级地税局的省、“垂直领导”。这样县级政府对县地税局的管理能力基本丧失,不时发生县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按理说,地税局作为地方的征税机构应依法征税,有税必征,但“垂直领导”以后,出现了地方税务机构以征税努力程度为要挟,多要补贴,多要经费等不正常现象,变成了县政府、县财政求县地税局征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收入没有保障。

此外,还有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摩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征管上,比如国税已核定的流转税税基,在地税征收城建税与附加税时认为核定有误时,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二是在人员待遇上,同为税务人员,经费情况、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却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规范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理财规划的原则范文篇2

[摘要]本文依据内部控制原理,结合交通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提出了交通管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原则,阐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交通管理单位是负责各种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对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进行调控的行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健全有效,对其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内部会计控制的原则

1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交通管理单位资金来源渠道多,支出频率高、会计业务种类多。根据《会计法》中关于职务分离的规定,在这些业务处理程序中授权和执行的职务要分离,记账与货币资金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的职务要分离,执行和复核的职务要分离。

2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其资金类别和核算业务种类较多,各项资金的日常收支决策权应当集中在财务负责人手中,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动用任何资金。由于资金种类多、核算业务量大,需要将各类业务分别设置会计岗位,根据财务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分配岗位,每位财务人员可从事一岗位或几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形成分工合理,各负其责、职责权限明确的管理机制。

3业务处理程序化、规范化原则。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化是明确业务处理责任,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在资金取得和使用上感情用事、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有效手段。会计业务处理规范是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应达到的标准或要求,会计业务的处理规范化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4计划管理和例外原则。资金收入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资金收支进行的事先安排。它的主要作用,一是对资金收支进行统筹规划,明确责任,作为资金收支和考核责任的依据;二是控制资金支出的标准。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等编制本部门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和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该计划应业务类别和按资金类别编制。对于超计划的支出、计划外的支出必须事先由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支付。

5稽核的原则。稽核是由稽核人员对单位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检查财务各项收支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在每一会计期间终了对日常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处理后,必须进行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在核对账目的基础上对每类资金进行试算平衡,编制会计报告,作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6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商议的原则。重大资金收支事项是指在正常财务收支以外发生的、对全局或今后有重大影响的一些资金收付事项,如数额较大的计划外或预算外资金收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大额借款和还款、给所属单位的贷款、重大的对外投资、金额较大的设备机具购置等。这些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应事先提出方案,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1岗位设置与分工。

交通管理单位财务会计机构内部工作岗位设置,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关于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应设置财务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会计核算岗位和稽核岗位。其中会计核算岗位应根据业务种类及业务量大小和会计人员数量进行分工,设置不同的会计核算岗位。在岗位设置与业务分工中必须坚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财务负责人不得直接办理资金的收付及填制记账凭证等业务;需经授权或批准后方才能办理的业务在未经负责人授权或批准之前,执行人不得办理该业务;财务印件、银行予留印章应由财务负责人、稽核人和经办人分管,不得将财务印章、银行预留印章交由一人保管;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必须分开,会计只对本岗位的业务进行核算,不得兼办该业务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办会计核算业务。稽核人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收付和记账报账业务等。

2资金收支控制的几个关键环节。

资金收入业务中应主要抓好银行开户环节控制和收入存款环节控制。交通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在银行开设账户,银行开户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允许未经批准擅自开户。银行户头要保持稳定,若需变动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关于收入存款控制,凡属单位的资金除国家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单独管理的外,其余资金都应由财务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收入款项要及时全部交给财务部门,其他部门不得私收私存;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于收到的款项也只能存入规定的账户,不允许私设户头私存私放。

资金支出业务中应主要抓好支出计划环节控制和支出审批环节控制。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是对年度内资金支付的统筹安排和平衡,以对资金支出进行总的控制和考核;月度资金支出计划是依据年度资金支出计划的要求对月份内资金支出的具体安排。对有所属单位的交通管理单位来说,资金支出计划应按支付项目、收款单位等编制,其中对拨款计划应确定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月度资金支出计划应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对于各种拨款,应依据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批准的月度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拨付,经批准的月度支出计划在正常情况下应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出现多付和少付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时应按例外原则处理;对机关本身发生的费用应以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凭据进行支付。

3业务处理程序和标准。

对资金收支业务来说,通常有计划、审批、收支、稽核等程序;对会计核算业务来说通常有审核原始凭证、设置账户、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告等程序。

交通管理单位资金收支业务主要有交通规费资金收解业务、交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拨付及报批业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和拨付报批业务、交通行政事业经费领拨、支出和报批业务、预算外资金收支业务、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等。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每一类会计业务规定明确具体的业务处理程序。

交通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及内部管理要求制订业务处理标准或规范。会计业务处理标准主要包括:应执行的会计制度、应执行的财务管理规则、业务处理程序、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等。交通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多,资金种类多,管理要求严,政策性强。每一类会计业务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每一种资金国家都有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财务会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如果交通系统有一些特殊业务国家尚未规定其具体管理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制订一些具体的核算办法和管理办法,使所有会计业务的核算和资金管理都有相应的规范。

交通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不论是自制原始凭证的设计与传递、会计账务处理、财产清查和会计报告编制,还是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档案管理等都应当尽力作到规范。

财务会计机构在对外编报会计报告的同时,应当设置和定期编报本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各项资金的收付和结存情况、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4稽核与监督。

理财规划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立法规划

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概念

1.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

所谓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就是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探索未来一定时期内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状况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发展的趋势,以揭示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对法律、法规的宏观要求,从而为立法机关提供有关立法规模、内容、方法等方面的信息,为制定最佳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方案服务。

具体地说,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应包括:

第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达到预测效果的程度,对社会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在今后的可行性如何,测算出目前和今后在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方面的任务。

第二,测算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理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制度、立法技术发生哪些变化,如何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适应和推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发展。

第三,揭示今后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发展规律,使立法尽可能合乎规律。

2.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规划

所谓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规划,就是立法机关依据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提供的信息,而做出的关于具体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措施、步骤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目标的部署和安排。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规划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在于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从而使立法工作科学化、系统化。

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意义

建国五十年多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单行法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预算法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因素很多,但缺乏科学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不能不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就成为必然。

1.只有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才能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发挥其最佳社会控制效果

通过预测,了解现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社会效果,通过立法规划组织和利用立法预测提供的信息,适时进行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从而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在发挥社会作用方面达到理想化的程度。

2.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是实现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科学化、完善化的重要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目前还非常滞后,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中的许多关系又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予以规范,这就要在全国教育的大背景下全面考虑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内容、速度、层次等基本问题,既要尽可能避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重复、分散或者遗漏现象,限制不必要的立法活动;又要避免走一步看一步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格局。要达成上述目标,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合乎规律,臻于科学化、完善化,唯有通过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这条途径。俄罗斯学者萨莫欣科曾将立法规划的作用归纳为:一是立法活动取得预定的社会效果;二是研究法律制定过程,并使立法工作致力于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法律文件;三是需要法律创制活动;四是各种机构有准备地参加法律创制工作;五是法律创制工作中的重复或分散现象;六是不同等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计划一致起来;七是机构的工作同立法发展计划一致起来;八是法律创制工作中的匆忙现象,为高质量的工作创造条件,进行各种需要很长时间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

3.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可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体系的内部结构

合理、科学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结构可以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整个体系更加稳定,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更加密切和协调一致。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可以将为数众多、内容和形式各异的种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律规范,根据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层次和类型进行科学的分类,从而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自身的逻辑性,把它们组合成一个完整统一、和谐一致的整体。

三、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原则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要顺利进行,必须体现以下几条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我国立法工作中的体现,它也是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而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个重要方面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制建设,更加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符合我国的国情,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保障和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为此,需要做到:

第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较低,文盲半文盲大量存在,人口素质极为低下(从总体而言),而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又极不平衡,存在着农村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差别,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者需要通过调查搞清这些差别有多大、性质如何,然后概括出其共性作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依据。这些都是我们在制定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时必须考虑的实际情况。

第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必须兼顾需要和可能。要根据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条件积极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不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既不能脱离客观实际,主观主义地为完备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制而随意立法,也不能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的条件下消极等待,拖延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时机和进程。因此,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工作必须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不失时机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

2.遵循宪法及国家教育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一般要求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是指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全体人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制统一原则包括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原则表现为国家的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不允许各立其法、法出多门的现象存在,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同时,我国宪法确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就是要预测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哪些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方向,同时做出科学的规划来促使其实施。

3.遵循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律并符合农村义务教育自身的特点原则

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要符合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规律,要看到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特殊性,要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综合起来考虑。

因此,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首先要遵循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律和教育投资发展规律,才能在制定过程中将其在法律上具体化。实践证明,只有遵循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才能取得成功,否则,必将遭受一定的损失或失败。对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来说,正确反映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其本质的必然要求和表现,而利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重要使命。同时也要区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与一般教育法规的不同之处,在进行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时充分体现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特点。

4.保证重点全面安排原则

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要兼顾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同时应保证重点,先着手解决主要问题并以此协调其它方面。既要反对平均使用力量,又反对只盯着重点不顾一般的倾向,要将“锦上添花”与“雪中送炭”兼顾起来。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条例》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过程中,就要突出这几个重点,并以此促进其它有关的教育法规建设的开展。

5.统观全局,坚持法规的衔接配套和协调一致原则

在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时,要有全局观点和发展观点,既从宏观上对立法的发展趋势做出整体性的预测,又从微观上对立法发展的各个局部有具体的认识;从法律体系上讲,既从纵向上研究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配套,又从横向上研究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既注意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需要,又要充分考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变化发展,对现有的教育法规适时进行修改,使立、改、废有机地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3]陈立鹏,刘新丽.中国教育法律解读.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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