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范例(3篇)
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范文
首先,对于违章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一规定也理所当然地赋予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当然,这一规定是不能对抗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的。
第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违章作业作出了处罚规定,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大对违章的惩戒,提高企业生产的安全性。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发现从业人员违章,处罚还是不处罚、警告还是并处、处罚主体是谁。现行的一般做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把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为“隐患”处理,纳入整改要求,复查时,检查整改情况再作决定;第二种是发现少量违章处罚相关个人,群体违章处罚企业。但第一种处理方式可能会造成处理不及时,难以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且与《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要求不一致;第二种方法是只要有违章就要处罚,不管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最轻也是警告,有加大处罚力度之嫌。
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效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一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的必要性
法律的完善需要时间,建国后我国陆续出台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其中很多都涉及行政处罚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接受检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增长速度逐年递增,个人以及各类企业的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在增加,原来的各部门法在处罚力度上就显得不适应环境的变化。因此提高行政处罚效力至关重要。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与矛盾,相应的法规制度就要随之调整并做到处罚有力,使“黑网吧”等新的社会问题不再屡禁不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现有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很多不法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损害其他公民的权益。如果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力打击各类行政违法现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严重的侵害。只有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黑诊所”、“黑加工点”等才能彻底灭绝,使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得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由于缺乏较高的行政处罚效力,再加上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又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时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必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
(四)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
现代政府发挥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以及社会服务四大职能。政府要想充分发挥好四大职能,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就更应提高行政处罚效力,严厉打击各种行政违法现象,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保障良好社会环境的稳定。
二、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以来,在打击行政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行政处罚涉及领域众多,如税务、工商、卫生防疫以及交通等等,各部门又有不同的行政法规,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行政处罚效力低,不能够产生足够的震慑力,使得不法之徒打击不尽。比如,非法谋取的利润与被执法人员抓到受到的惩处相差悬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者就会选择冒险,即使有许多被惩处,但相对无力的惩处力度使得违法现象杜之不绝。从下表中各法规常见问题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相对疲软的处罚力度:
这些法规最早的如《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开始实施,其他的法规虽然进行过修改,也并不能完全保证与时俱进,因此,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一定要针对实际问题,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
(二)行政处罚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这方面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实际要求相去甚远: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少;二是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实际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交往频繁以及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秘,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使得一部分执法人员贪图享乐,吃请受贿,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徇私枉法。
另外,有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经相应领导批准,进行重大处罚时不经集体讨论私自决定,或是对当事人调查了解不够详细就早下结论,或者有人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这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都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效力。
除了执法人员自身的因素外,执法条件的局限性也使行政处罚效力受到了限制。有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办案很难及时到位;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办理业务没有采用先进设备,难以适用办案要求。这些都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益。(三)行政处罚责、权、利不明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被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现行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一些组织通过规章委托,变相取得了执罚权,这些执罚机关庞杂,在执罚过程中存在执法重叠或是执法漏洞的问题。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设立了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造成执罚队伍过多过滥的局面。由于执罚队伍庞杂,不可避免地造成职能交叉、重叠。对某些违法行为,由于执法风险大,利益小,导致执罚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对某些含金量高的违法行为,执罚部门又相互争权,竞相处罚。同时,由于执罚部门过多,某些部门执法人员数量又不足,使得执罚活动靠搞突击执罚、联合执法来完成执法任务,严重影响了执法效力。
三、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的措施
(一)提高处罚标准
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经历了一定的过程,符合一定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我们已经认识到,社会环境变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尤其是我国近来经济增长速度始终持续保持较高水平,有关法律法规应随着社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就行政处罚方面来讲,在有的部门,甚至还沿用几十年前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难以达到理想的处罚效果,操作性不强,有些根本无法再适用于当前状况。因此,必须依据现实的状况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
1.提高货币处罚标准
关于行政处罚,重要的一项就是罚款。许多法律法规中制定的罚金标准是以制定法律时的物价水平为参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水平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执法依据仍然是法律当时规定的标准,因此,违法者被罚没的款项相对于其谋取的高额暴利来讲微不足道。物价水平在发展变化,币值也在变化发展,现在的币值与制定法律时的币值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在实施处罚时应该被充分考虑到。
另外,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重要的问题。如我国《食品卫生法》第11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界定的太少,相应的处罚就会较轻;如果无法界定违法所得,则只处以五百元或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于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也根本达不到处罚目的,更不用说是实现事前遏制的效果了。
因此,货币处罚一定要提高处罚标准,使处罚达到相应的目的。例如,对于屡禁不止的乱张贴小广告的问题,目前执法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取缔非法小广告,但是抓到相关责任人只是处以少量的罚款或是处罚相关责任人清除违法张贴的小广告,这样收到的效果很不理想,使得小广告问题一直无法根治。主要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不能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目前,北京拟审议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对于乱发小广告最高处罚50万。我们相信这样的处罚力度会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达到事前遏制的目的。
2.提高非货币处罚力度
除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罚方式。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等。这些处罚方式本来很有力度,但对违法者被处罚之后重操旧业,没有对其经营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之所以有许多同类违法事件屡次出现,就是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与限制力度不够。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罚责较轻,没有足够的震慑力,给违法者多次利用同一手段犯罪的机会,而国外许多法律则较严格。例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五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恰恰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这样就使得许多不法者敢于践踏法律的尊严,多次违法。
(二)丰富处罚手段和方式
很多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认为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够,难以有效制裁违法相对人。因此,我们应该对现有的处罚手段加以修改和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处罚手段。对于行政处罚手段和方式,我们可以采取归类和列举并用的方法,将各种行政处罚手段类别化。例如,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等等,并采用如警告登记累积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拘留处罚的传唤、讯问、取证制等辅助措施加以补充。这样通过多种处罚手段并用的方法来达到处罚目的。
(三)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思想教育: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保证在执法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专人负责,常抓不懈。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二是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这包括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都要与之挂钩。还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审理到执行,都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该奖则奖,该罚则罚;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法律学科教育,非法律专业的执法人员也学习法律知识。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以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执法工作。要把住执法人员的入口关,同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同时,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与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要真正做到有效执法,提高执法效力。对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也要严惩,这样才能保证一支良好的执法队伍。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
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范文
1.日常工作时间为:
白班:8:30—12:0014:00—18:00
晚班:12:00—17:0018:00—20:30
2.值班: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公司将安排值班,按加班计算。
3.员工如因病假、补休、调休、公差等原因未能上班,应向所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经核实后,方可执行,否则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及时补上漏打考勤单交行政部门。
4.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0元;迟到、早退15—60分钟,计扣半天工资;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计扣一天工资。
5.员工请事假一天,不核发当日工资,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三天。员工一个月累计旷工2次者予以开除处理。
二、劳动纪律
1.听从上级指挥、服从上级安排,员工除正式上诉外,不得越级报告,不得顶撞、侮辱、诽谤上司及同事,不得拉帮结派。
2.遵纪守法,不得携带凶器,不得参与、打架、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3.保守公司机密(机密包括信息、业务情况、制度等),爱护公物,不得有损害项目、开发商以及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言行。
4.工作时间内在销售现场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在销售及办公场合奔跑、喧哗、擅入其他部门,擅自翻拿他人物件。
5.工作时间内不得谈与公事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售楼部阅报,读与业务无关的书籍,写私人信件、听收音机、有睡态、醉态、擅离职守。
6.廉洁奉公,不得私下交易,私收顾客小费、好处费。
7.工作时间内销售人员不得与客户私下吃饭。
以上情况,如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记过、除名、等处分。
三、例会制度
1.专案经理应实行例会制,并于每周一上交上周工作总结(上周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员工作情况、不足及改进办法和项目营销建议)及本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同时结合主管销售总监的建议、指导,开展工作。
2.日例会:每天早上9:00—9:30为例会时间;
周例会:每周日召开全体销售人员工作会议,由专案经理主持召开;
月例会:每月30日为例会时间。(如果30日为休息日则提前)。
3.周会及重要日会必须由行政文员作会议纪要。
四、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一律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受假。不得以口头、电话、手机或由他人代为请假。否则安旷工处理
2.员工请病假一天以内的须由专案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门核准且不扣工资。一天以上(含二天)的请假,事先须经专案经理同意后报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日工资三倍予以处罚直至开除处理。
3.员工因病不能提前请假,应先请示专案经理征得同意方可休假,并出具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上班第一天内到办公室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作旷工处理。
4.无故旷工者,公司将予以除名处理。
五、离辞制度
员工自动离职,置业顾问应提前10天,销售主管应提前30天,专案经理应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自动离职或由公司辞退,必须办好所有交接手续,包括售楼部的文件、文件夹、项目资料、客户登记本、工作服、工作牌等;所交资料、文件等必须完好无损,否则按实际情况在工资或提成中予以扣除。
六、售楼部管理细则
为达到并保持工作高效率和优质服务,除销售人员守则外,特针对售楼部的具体情况,另行特定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如下:
(一)行政管理
1.严格执行行政部门制定的案场考勤制度,不得弄虚作假。每天早晨8:30必须到达案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白班按8:30—12:00、14:00—18:00准时考勤,晚班按12:00—17:0018:00—20:30准时考勤。9:00召开晨会。加班应上报行政人员,否则按未加班处理。违者罚款5元。
2.案场人员吃早饭必须在8:30前结束,如果发现8:30后吃早饭者,罚5元。
3.早上8:30点考勤前,所有人员应着制服,仪容仪表未达规定者(如头发凌乱,男性不戴领带、不剃胡须,女性不施淡妆等),罚5元。
4.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同时通知行政女专和业务专案,申请手续齐全,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并违者罚款50元。对于一般情况将不予批准。
5.病假:必须立即通知专案经理或行政女专,事后出具病假卡、病假单,否则按事假后旷工处理。
6.工作期间外出:必须得到专案经理的同意,所有人员外出都要作书面登记,若不作登记者,罚5元,若私自外出者,罚20元,并以旷工论处。
7.不佩带胸卡者,罚20元。
8.柜台内吃饭及零食者,罚20元。
9.销售人员在上班期间私自使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罚20元。
10.业务员不得在柜台及销售区内抽烟,与客户应酬除外,但不能主动发香烟于客户,违者抽一根烟,罚20元。
11.上班睡觉、精神萎靡者,罚20元,聊天、看报、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罚20元。
12.接待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销售桌和桌椅归位,违者罚5元。
13.柜台内只允许放销售夹、计算器、电话,其余物品一律不准摆放,违者罚5元。销售夹不得随意摆放,违者罚50元。
14.案场的一次性杯子仅供客户使用,业务员使用一只罚5元。
15.故意破坏公物者,罚20元,并实行双倍赔偿。不小心损坏者恢复原状。
16.业务员上班期间不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一般为5分钟),违者每次罚20元,若影响正常业务工作者,罚50元。
17.空白预售合同,由女专保管,实行借阅制,借阅需做登记,如私自拿看合同违者罚20元。
18.如在柜台或销售桌上发现空白合同,合同使用者(业务员)罚20元;如发现已签约的合同,则罚50元。
19.由业务员陪同客户去工地看房必需带安全帽,少一项罚20元。
20.办公用品实行一次性发放,并签字领取,丢失后将不再补发自行解决,如计算器等应照价赔偿。
21.使用公共办公用品,须经女专同意,方可使用,使用好后立即归还,不归还者,罚5元;若不归还并丢失,则实行双倍赔偿,罚10元。
22.中午不允许在售楼部用餐,违者罚10元。
23.业务员应服从管理部安排的各种合理任务,若不尊重管理人员,罚50元。
24.案场不得高声喧哗或与同事打闹,保持适度的背景音乐(不影响交谈),违者罚10元。
25.人员下班前应保持案场整洁,将所有门窗、灯光、电器设备关闭,违者罚50元。
26.所有案场人员休息日手机关机者罚款50元/次。
27.所有案场销售人员离职必公司的时间期限执行,不得无故离职。若不遵守此规定,除公司规章制度外,且罚款300元。
(二)业务管理
1.每天17:00点之前业务员必须自觉向组长上交来人、来电登记表,业务日记、客户详细情况表必须在每天晚上小组业务会前完成(除特殊情况外),由组长签字,并上交于女专存档,专案做不定期检查,如有一项不登记或遗漏,罚20元。若组长未及时在每天的业务员日记及b级卡上签字,每次罚20元。
2.业务员日记书写不规范,由组长指出罚5元,并立即改正。
3.每个来电必须做来电登记,若发现未做登记,罚20元。
4.业务日记、客户b级卡及业务员每天做的来人登记表内容必须一致,否则罚20元。
5.业务员在领取大订单时,必须有已购登记表,直接大订,要同时有来人登记表及已购登记表,若无登记,则该业绩不算,并罚20元。
6.接待客户严格按照轮排顺序,业务员坐销售桌,如屡次指出仍不改正,罚款20元,并在此次轮排中被跳过。
7.电话铃声响3声以上无人接听,柜台上的业务员罚5元/人。
8.使用公司规范用语,客户来访或来电,在场业务员必须喊客户到,欢迎参观”,本公司某某客户电”等,否则罚5元/次。
9.在现场接待中,每次应询问客户以前与哪位业务员联系过没有?”否则罚50元/次。
10.对客户态度冷淡或态度恶劣,违者罚款50元/次。
11.对首次来访客户,每个业务员必须进行整体的销讲(环境、产品篇),否则罚20元/次。
12.如业务员私自给客户折扣,违者罚整套业绩奖金,并酌情给予处分。
13.业务员未通过柜台(叫柜台)私给客户房源,违者当月考评分扣10分或罚半套业绩奖金,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另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
14.业务员未按时完成专案经理合理任务时,罚50元。
15.业务员不经女专同意,随意翻看女专的资料,进入财务室,罚20元。
16.柜台销控应由专案执掌,特殊原因应指定组长执掌,如业务员随意翻看,违者罚20元,并当月考评扣10分。
17.认真执行销售流程,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签约准确、无差错,违者罚10分。
18.客户交大订金或房款(包括首期款)时,必须由业务员带客户到财务室交款,否则罚20元。
19.业务员必须严于律己,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有问题多请教、多讨论,如遇特别事宜不得擅自作主,必须汇报上级主管,以便合理解决。违者罚50元。
20.每周案场考评不及格,凡影响考评的人员,罚50元/人。
21.业务员业绩有争议,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找组长、专案、总监协调。绝对禁止发生争吵,违者根据情节罚考评分10—50分,并酌情给予处分。
22.恶意争抢客户,警告处分一次,严重者记过处分。
23.案场所有员工不服从主管,口头警告一次,严重者警告处分一次。
24.当月违反规章制度,罚款累计达5次者,自动转为口头警告一次。
25.不得私拿客户回扣,违者全额退还客户,罚款1000元并予以除名。
26.业务员在销售中不得违背公司文件规定,随意承诺客户,泄露甲方及公司商业机密,违者罚款500元/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或予以除名。
(三)附则:管理人员的责任
1.如处罚评判有争议,只需行政女专或业务专案一方确定即可生效。
2.若组长违反以上规定,则双倍处罚。
3.若专案违反以上规定,则三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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