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学基本规律范例(3篇)
体育教学基本规律范文
一、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法制为基础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人民群众参与教育事业管理的权利;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和造就21世纪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因此,教育领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进行深刻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
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6项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1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人大、政府的重视。教育普法工作广泛开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推进,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为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从总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尚不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从现在起,到20*年或更长一段时间,教育法制建设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将教育事业的管理与发展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形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努力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使依法办事成为共识。
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适时提出《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的修改草案;积极配合做好《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要问题,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规章和制度。要积极推动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性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育立法的进度。对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国家尚未立法予以规范的,可以依据法律确立的原则,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暂行规定,使之成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
要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教育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制度;重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改革的原则与精神,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五、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及各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保证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原则。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务的办事规则、程序及监督途径向社会公布。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学校。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依据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法定原则,积极推动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提高教师待遇等法律规定。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职责,健全审批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健全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主的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处理、纠正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违法行为,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相配合,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各种教育纠纷,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要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建立校务公开制度,明确学校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规范校内各种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认真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督查和评估,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七、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评议考核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建立、明确本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与程序,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做到有错必究。依法加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依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其负责、正确地履行职责。继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强化对有关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
八、加强教育普法工作,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对地方负责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负责人等进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法律基本知识的培训,并形成制度。要将教育法律、法规和法律基本知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九、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立法、普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法制工作中综合协调、归口管理的职能作用,并按照实施各项法定教育行政执法制度的要求,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使教育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教育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加强教育法律服务工作,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与服务,探索建立教育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教育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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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产教结合;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3)16-006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16年来,对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当前对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关注群体主要是教育领域特别是职业教育领域的学者,法学界对其鲜有论及,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中大有被“边缘化”之虞。职业教育法研究方法的缺陷,以及与法哲学对话的不足,导致职业教育法基础理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悬而不决。因此,职业教育法学术研究必须对接法哲学的研究,并回应现实社会的实际需要。要提高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水平,当务之急应加强对职业教育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立法价值、法律渊源、基本制度等基本范畴的探讨,澄清基本概念,确立学科范式;并加强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的构建,从而建立历史与现实、本土与移植、静态与动态、应然与实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职业教育法运行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分析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虽不为法律主体创设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却是职业教育法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一、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我国教育法的原则相一致,即要以方向性、平等性、公益性等总体原则为指导,同时,又应反映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自身特殊的基本原则。
(一)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反映法与法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各法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如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二是反映某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部门法作为处理一定范围内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除了法的共同原则之外,都有其自身特有的原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本质的抽象和体现。对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与划分,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观点有:一是认为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对某法基本属性和规律的认识,抽象出的带有本质属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二是以法的某些特征及其在本法条款中的重要性为依据确认为基本原则;三是把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和预期达到的效果和作用视为法的基本原则;四是把某些法的共同原则当作个别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种观点是可取的。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该法本质的体现,是法的总体指导思想与灵魂。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职业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性规范,是寓于职业教育法律规则之中的抽象的指导思想之规定。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职业教育法基本精神的概括,不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为而定,属于“弹性条款”,当具体条款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或司法者可依照其基本原则进行调整。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对职业教育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原则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既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也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突出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价值在于其直接实践性,对立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可以为立法实践提供指导性方案,但难以直接规制立法实践。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实践来看,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把这些一般原则具体化到立法过程中来,是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其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过程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制化原则,满足社会需求原则,培养“职业人”原则,“终身教育”原则,效率原则,等等。我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原则除了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的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外,还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继承与移植统一、循序渐进等原则。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研究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职业教育学理论为指导。根据职业教育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职业教育法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教育地位平等、产教结合、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等原则。
(一)教育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职业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条强调:“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这就在法律上明确赋予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教育地位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首先教育平等原则的确立,是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治经验的科学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治化的历史表明,对职业教育法律地位的肯定是职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法国1971年颁布的《技术教育指导法》明确提出在普通教育文凭和技术教育文凭之间建立等值关系,以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地位;1976年联邦德国颁布的《高等学校总法》明确规定高等专科学校具有与大学同等的地位。法、德等国对职业教育法律地位的规定,保证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正确认识,避免了持职业教育文凭的劳动者在就业时遭受“学历歧视”。
其次,中国与西方发展职业教育的最大差异是社会意识的巨大差异导致教育主导思想的不同。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首要原因在于其民族务实的观念和尊重技术的传统。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意识和教育风尚是“学而优则仕”,而“巫医乐师百工之流,君子不齿”。根深蒂固的封建教育思想影响了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形成了职业教育是二等或次等教育的思想观念。因此,从法律上赋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对转变人们思想观念,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教结合原则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这就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产教结合原则。产教结合是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对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的具体运用与实践,也是职业院校提升内涵、提高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从理论上来讲,任何教育都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但是,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培养职业人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素养的专门教育,比普通教育更强调实践性。这一原则,在政府层面,强调的是产教结合,即教育要对接产业,职业教育要主动适应并服务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在学校层面,强调的是校企合作,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新技术培训、成果转化应用、实训基地建设和双师团队培养等方面紧密合作;在教学层面,强调教学要与实际生产结合,提倡工学交替、教学做一体等教学方法。
(三)社会参与原则
《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这明确规定了政府、行业、企(事)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责任。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行业的指导和企(事)业单位的广泛参与。这一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经费筹措多渠道等方面。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表明,职业教育是全社会的事业,不能靠国家包揽,而应在政府统筹下,广泛发动和依靠各行各业、社会各种力量来兴办职业教育;同时,职业教育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最为密切,受其制约也最为显著,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教育依赖于企业而生存,企业因职业教育而得以发展。《职业教育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办学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同时,明确了行业、企事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支持和鼓励行业和企业自办或联办职业技术学校;其次,确立了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的法律地位,并制定了国家对社会力量依法办学给予鼓励的原则,确立民间和私人办学的法律地位,依靠社会力量发展职业教育,从法律上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到全社会的事业中去;再次,专设“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一章,首先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鼓励职业教育机构通过发展校办企业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些规定使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经费筹措多渠道等在《职业教育法》中得以充分体现。
(四)协调发展原则
《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这就确定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表明,结构单一、体系不畅的问题阻碍着我国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体系这一重要内容,从法律上确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为初中高三个等级,从而使职业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有了可靠保证。
三、完善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建议
对于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立法者一般将其集中规定在总则之中,这符合法律总则的构建原理。将共性的东西抽取放置一起,既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与逻辑性,又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还有利于在总则中拟立具有本部门法特色的内容条款。根据法律总则的一般任务与构建原理,总则主要说明立法的依据、宗旨或目的,界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必须列明调整基本法律关系的若干基本原则。因此,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体现在总则之中,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我国职业教育法总则列述了一些职业教育法的重要原则,如第三条(教育地位平等原则)、第六条(社会参与原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比较粗陋,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主要不足
一是基本原则规定比较分散,未全部集中在总则中。正如前文所述,产教结合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但它们却被分别规定在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中,与规则混编在一起,既有悖于总则的构建原理,也混淆了原则与规则的本质区别。
二是个别基本原则表述不够明确。如教育地位平等原则表述为“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没有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平等地位,不足以扭转重普教、轻职教的社会陈腐观念。
三是个别基本原则的内涵需进一步拓展。《职业教育法》虽然对协调发展原则有所规定,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具体内容需进一步扩充,适时增加中职与高职、高职与本科衔接贯通的内容,打通职业教育上下衔接、左右贯通的立交桥。
(二)修改建议
1.完善职业教育法总则规定,把基本原则统一归到总则之中
法律总则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一般性内容。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的总则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对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不明确。因此,根据法律总则的构建原理,必须把产教结合、协调发展两项基本原则前置,与教育地位平等、社会参与等原则一起归于总则之中予以明确,实现法律规范的科学化、合理化、逻辑化。
2.完善基本原则的表述
建议把教育地位平等原则修改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平等,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旗帜鲜明地把职业教育提高到与普通教育同等的地位,真正提高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3.拓展基本原则内涵
建立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伟大命题和历史使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对外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内实现有效衔接、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系统,层次上有高低,结构上有差异,规格上有类别,系统上有区分。建议将协调发展的原则修改为:“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相互衔接、融会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职业教育从中专到大专,再到技术本科与专业硕士的衔接贯通,打通职业教育上下衔接、左右贯通的立交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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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ontheBasicPrinciplesofVocationalEducationLawinChina
OUYANGEn-jian
(GuangzhouRailway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GuangzhouGuangdong510430,China)
体育教学基本规律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教育马克思主义
随着党和国家经济、政治包括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学生对于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备加关注,这就要求教育的方式、方法要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使思想理论教育在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效实施大学生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成为当务之急。
大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教育可以概括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目的,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大学生的特点和思想实际,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主渠道”的教育功能与优势,增强大学生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育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精髓,培养大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科学方法,正确观察、分析、认识和理解现实生活中重要的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
一、坚持构建教育理论体系与探索教育规律相一致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既是一切行动的指南,又是大学生形成科学意识的理论基础和依据。在开展大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教育中,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基础和支撑,构建科学的教育教学理论体系,强化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定重大方针和政策的基本原理教育,提高大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特别是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为此要根据大学生群体普遍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确定大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及其教育方式,并赋予马克思主义理论新的内涵。要及时研究伴随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而生发的大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探寻实施有效教育的规律,引导大学生把握我们党和国家制定重大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国内外形势,使大学生关注的问题、价值的取向和行为走向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能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理性思考,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的捍卫者,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
二、坚持教育内容体系与完善课程架构相结合
大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具体性和动态性特点,要求我们在教育方法上必须强调时效性、理论性和政策性相结合。其内容体系由稳定部分和动态部分两部分构成。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分析形势与政策的基本观点、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为稳定部分;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态势、格局及策略,即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动态部分。相对稳定的部分是大学生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基础;动态变化部分是大学生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的现实需求,也是教育的内在规定。把大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的教育,科学、合理地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将其稳定部分和动态部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精神相一致的,大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系统的规范的课程内容与架构,方能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精神,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使教育更加贴近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及其特点。建立起系统的整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维框架和科学的思想方法,有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三、坚持热点难点问题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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