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收集3篇)
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按照“政府引导、交易公开、运作规范、管理统一”的模式,加快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为交易各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
总体目标:整合现有的交易模式,实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统一规范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平台。
二、机构设置及职能
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职能调整,相关交易流程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
(一)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
市公管委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检察、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审计、物价、国资、法制办、公管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职能是:
1.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政策规定,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2.协调和监督有关行政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二)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
在市政务中心增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各职能部门人员进驻大厅集中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驻人员接受市公管办和原职能部门双重管理。
市公管办主要职能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3.建设、管理和维护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场所、设施、交易系统和日常交易秩序;为交易各方提供配套的交易场所,并负责相关政策、法规、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咨询、受理、查验、核对和报批等服务工作;
4.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人员进行日常监管、考核、考评。会同监察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各类进场交易行为的公告、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签订、备案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统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市本级纳入监管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登记、公告、开标、评标、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备案等提供现场服务;
6.建立、管理、使用和维护市级分专业统一的评标专家(拍卖师)库、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供应商档案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进场的公共资源使用、出让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中介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考核;
7.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及时转办、交办、督办有关投诉和举报;
8.收集、汇总和公共资源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人才等方面信息。负责管理、保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数据和资料;
9.综合指导、监督、协调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业务;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调研、统计、分析等工作;
10.承担市政府和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工作内容及步骤
(一)筹备工作阶段(2012年7月中旬)
1.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实施方案。经同意后,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筹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筹建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筹建办)。市筹建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监察局局长为副组长,政府办、监察、编办、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审计、物价、国资、法制办、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中心,具体负责交易平台前期各项筹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7月中旬~8月下旬)
2.筹备成立市公管办,落实办公场所,汇总整理进场部门及人员名单;
3.组织编制市公共资源交易软件系统,完成基本测试;
4.完成市公管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及相关硬件设施建设;
5.初步完成现有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工作;
6.起草制定各类交易活动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试运行阶段(2012年9月上、中旬)
7.编制下发市公管办“三定”方案,所有工作人员到位;
8.交易软件上线测试使用,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交易大厅内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可暂时不脱开原有交易系统,双系统运行;
9.对交易大厅入场人员、机构进行业务知识、信息系统操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务礼仪等专题学习培训;
10.9月中旬组织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四)正式运行阶段(2012年9月下旬)
11.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对评估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继续完善交易平台软硬件设施,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运作程序;
12.举行挂牌仪式,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式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设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既是上级要求,也是大势所趋,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的进驻和各类交易业务进入平台的衔接工作,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范文篇2
一、健全组织领导和交易机构
(一)建立和健全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各镇级平台都应按慈要求,及时调整、充实和完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文件的审核把关、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力量。按规定,镇级分中心设主任一名,应由中层干部担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应从机关内部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上述人员尚未配齐、到位的镇级平台,要及时配足到位;虽已配备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镇级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
(三)严格实行“监管与操作”相分离。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分中心实行监管和操作相分离,并相互制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不得兼任分中心主任,办公室也不应从事交易项目的具体操作;招标人或分中心不应越权履行交易监管职责,招标人或分中心编制的招标、采购、交易文件,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发出。
(四)建立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较多的市级部门(单位),要创造条件,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验收合格后,按镇级平台一般授权额度和相关规定运作。
二、明确进场交易范围、额度,进一步下放权限
(一)镇级平台交易范围: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限额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二)镇级平台交易的额度:
1.工程建设项目:已实施放权的龙山、观海卫、逍林、周巷和慈东滨海区等5个镇级平台交易权限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500万元(下限包括本数,上限不包括本数,下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3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取费标准最低限额,下同)10—100万元;其他镇级平台交易权限上限提高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额度(以下简称“法定限额”):施工10—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10—50万元。
2.政府采购中8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
3.5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三)市、镇两级备案权限
1.已实施放权的龙山、观海卫、逍林、周巷和慈东滨海区等5个镇级平台法定限额以上、授权限额以下的项目(即施工200—5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3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50—100万元),其他镇级平台施工100—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50—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30—50万元,须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事前备案;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2.10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须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事前备案,100万元以下的,由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3.5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由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4.对镇级平台备案的项目,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采取事后抽查、年终考核等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三、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实行规范化操作
(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对符合邀请招标、不招标条件的项目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其中10—50万元的施工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3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由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初审后,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核准,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均必须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项目特殊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由公开招标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应通过拍卖、竞价、挂牌、招标等方式进行,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前置条件审核。招标、采购、交易工作实施前,按规定应履行相关审批、审核手续的,如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权属证明等,须在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后实施招标、采购和交易。
(三)招标文件编制和信息。各镇级平台编制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应采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编制的《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一(2012版)》(适用于法定限额以上项目)或《市镇级平台小型施工项目示范简明文本》(适用于法定限额以下项目,另行下发);编制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应采用《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范本(试行)》;编制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应采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简明示范文本(另行下发)。所有招标、采购、交易公告和中标公示均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镇级平台”专栏中规范,其中分散采购项目的公告和中标公示按规定还须在“政府采购网”上规范。
(四)投标报名和保证金收取。各投标单位要凭全市统一的《市公共资源有形市场交易证》及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料进行报名,各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要对报名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各镇级平台要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各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应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保证金专户,其中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应通过投标单位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并且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的1%。
(五)单位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且信誉好的招标机构;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的,应委托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六)评标办法选用。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统一采用市里规定的评标办法;法定限额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可采用控制价法、合理最低价法、合理投标价法、费率法等评标办法,但不得采用以设置标底价并以接近标底价中标的评标办法,避免人为因素。分散采购中的公开采购项目,其评标办法须在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中按要求选用。
(七)专家组成与抽取。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相关成员应从市或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组建评标小组,成员可由业主代表、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相关成员应从市或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上项目因专家库中没有相应类别的专家或者因项目特殊,相应类别的专家数量少且难以胜任的,可按《市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选取专家。
(八)预算造价审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占3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应经市专业审计分局审计;镇级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应该实行严格的预算造价审计制,在编制工程造价后,应由具有造价专业资质人员或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审计,确保中标价的合理性。
(九)合同签订及履行。要严格按照招标、采购、交易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履行中标合同,如确需要工程量变更的,应严格按市、镇两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质疑和投诉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文件发出后,项目相关人对投标准入、条件设置和评标细则等有书面质疑,招标人、采购和交易机构应认真受理,发现的确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显失公平公正的,应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及时纠正。要认真受理招标、采购、交易中的投诉案件,对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要严格按照《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慈公共资源〔2008〕10号)规定处理,其中权限以下项目的投诉处理,由各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要移交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的投诉,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处理;对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投诉,由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受理。
(十一)资料存档。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资料必须依法存档;法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也应按相关规定规范存档。
(十二)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镇级平台对法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探索预选承包商制度,但实施前,预选承包商相关制度和文件需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核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周期,并实行履约考评。
(十三)标后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起标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切实规范中标人的履约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标后监督检查,重点要检查借用资质、关键人员不到岗、非法转包、阴阳合同和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保障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等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实行履约验收,对违反合同规定行为,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镇级平台标后监督检查的职责,对发现规避招标(采购)、拆分项目招标(采购)、工程决算价超过中标价额度较大又没有按规定办理工程量变更手续等行为,应严肃查处。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扩面。各镇级平台要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逐步将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市、镇两级平台交易,特别是土地整理、河道保洁、道路绿化养护、物业承包、垃圾处理、镇、村两级的集体公房出售、出租等项目,均应按相关规定在市、镇两级平台规范交易。
四、切实增加投入,改善软硬件设施
各镇级平台要加大软硬件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使各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包括有固定的分中心办公场所、开标评标室,配备投影仪、录音录像、监控等设施,逐步推行电子化交易。重要且简明的规定和操作规则要上墙公示。
五、明确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领导。加快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对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有力保障。
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范文篇3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招标投标条例》、《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办发〔〕12号印发)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府发〔〕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府发〔〕5号)及其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内(不含北部新区,下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区政府确定应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产权出让、BT或BOT工程等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
服务优质、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区公管办、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资办为成员单位,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区公管委下设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区公管办承担区公管委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公共资源各类交易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各类制度及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类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出让等交易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区公管办下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为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和国有产权出让等综合交易
服务职能。
第五条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资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交易工作。
第三章交易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交易范围
本区行政辖区内涉及以下范围的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报名受理、资格审查、评标(审)委员会(小组)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宣布中标结果等程序,必须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具体范围包括: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通信系统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土地整治项目;
8.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6.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三)采用BOT模式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T项目等。
二、政府采购具体范围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出让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二)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等;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资产拍卖;
(五)其它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其它需要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七条招标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由社会业主投资,但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方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它合同包一并招标的除外。
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根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具体办法由区公管办另行制定)。
第八条招标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审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审查,确定最高限价。
区公管办(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信息,提供交易场地,公示中标结果,出具鉴证证明;负责提供评(审)标专家库、承包商预选库、中介机构名录库等其它服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审查及备案工作。
第九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公管办和区监察局审查同意并由区公管办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可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第十条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凡货物类30万元人民币、工程类8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
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审定。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负责监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
区公管办(交易中心)负责采购信息公告;编制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活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交易管理
区国资办依法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政
审批职能,协调做好相关交易合同审查、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公管办对国有产权转让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区国资办、区公管办(交易中心)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实施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资产拍卖等产权交易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文件管理
(一)招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等实行5+X会审制。5分别代表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公管办等5个部门,X为项目主管部门;
(二)招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公管办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会审。经会审通过的招标(采购)文件,方能
招标(采购)信息。
第十三条BT和BOT项目管理
采用BT和BOT模式建设的项目,须经区委常委会和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组成专门班子组织实施。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
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公管办负责综合交易活动分类管理,建立综合性评标(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等制度,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诚信评价制度,牵头对其参与招投标活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等应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综合交易活动监管,共同监督项目进入区交易中心公平交易。
第十六条区公管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工
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全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国有产权转让等获批后3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抄送区公管办。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方
式规避招标,不得自行改变招标方式,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标人。对违反规定的,由区监察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办等部门参与,依据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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