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收集3篇)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范文篇1
24日上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王茂林、周坤仁、王以铭分别作的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根据此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王以铭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分别作的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三部法律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受国务院委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作了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8月25日,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多数委员认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就业促进法是非常必要的。经过三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的修改趋于成熟,建议交付表决。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增加草案的可操作性、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就业歧视、更加注重就业公平、保护就业者权益提出进一步意见、建议。
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城乡规划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严格程序、突出特色,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33条、第47条规定,城市、县、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需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往往5年就能完成为期20年的规划指标,这等于变相改变了总体规划。如不严格限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总体规划就会丧失约束力。建议草案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加以规范,最好由备案改为审批。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的过程中,还应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乡规划执行的效果,关键在地方政府。目前执行城乡规划的责任,只限于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政府只负责监督检查。但是,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往往不能完全负起执行的责任,能负起这个责任的只能是地方政府。建议法律草案能赋予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的权力,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草案对规定政府在规划中的责任还显得不够,建议增加政府严格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规定。对造成规划失控的,应该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国现在很多城市规划很差,几乎都是一个面孔。一个城市应当有一个城市的风格和特色,有它自身历史文化的表达。建议在城乡规划法草案中能增加强调规划特色和风格的内容。
8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顾秀莲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作了说明。她表示,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拟订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草案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并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相配套,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
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科技进步法实施14年来,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一些新问题。科技部在总结现行科技进步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就循环经济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环资委拟订了循环经济法草案。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强化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针对新形势、新问题,环保总局起草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制度;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等。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把环保法律的立法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作为重点,本次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多部节能环保法律案的同时,专门安排听取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报告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情况。他表示,去年以来中央采取的宏观调控和节能减排的各项政策措施正在逐渐发挥作用,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下降,二氧化硫排放量由升转降,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幅减缓。但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做好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建议常委会2007年“听取国务院关于‘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落实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委托全国人大环资委继续跟踪检查”。环资委为此组成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跟踪检查组,于今年7月对两个流域进行了实地检查。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报告了跟踪检查两个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他表示,经过综合治理,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所见所闻来看,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存在问题应该引起足够重视。检查组建议,尽快完成“十五”计划中的项目,尽快批复和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认真落实治污项目资金投入计划,落实投资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修改完善法律、标准和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理顺管理体制和创新机制。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8月27日上午,会议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在分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近年来,我国科技界少数人受名与利的驱使,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违法违规违纪,骗取用于科技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对这类案件处理起来顾虑很多、阻力重重、难度很大。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为依法追究“科技骗子”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关键词,也被认为是解决水污染治理“顽疾”的关键所在。
明确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规定在草案中成为专门增加的部分,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制度,则是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四。
8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副委员长路甬祥主持。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向会议报告了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他说,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基本面;节能减排初见成效;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迈出新步伐。马凯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居安思危,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必须看到,当前经济增长依然偏快,结构调整仍然滞后,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过大,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在报告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五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后,马凯还报告了下半年经济社会发展要重点抓好的七个方面的工作: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进一步抑制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外贸顺差过大问题的发展;狠抓节能减排工作;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着力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改革。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司法公正这个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持续开展监督,继2006年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今年6月又对有关方面和各地落实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报告了这次检查的具体情况。她说,一年来,司法工作水平稳步提高,司法廉洁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短缺问题逐步缓解,司法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配套规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的情况面前,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仍有一些需要不断改进、提高的地方。执法检查组就进一步改进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工作提出了三项意见:增强责任意识,推动法律顺利实施;狠抓措施落实,为法律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报告了拟提请表决的法律草案修改意见和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盛华仁、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8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会议经表决,决定免去张云川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张庆伟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免去许永跃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任命耿惠昌为国家安全部部长;任命马为监察部部长;免去金人庆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谢旭人为财政部部长;免去张柏林的人事部部长职务,任命尹蔚民为人事部部长。国家主席签署第68号、第69号、第70号、第71号、第72号、第73号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和任免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决定批准这两个协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会后发表的公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69人。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会议经表决,任命白克明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说,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并注意研究借鉴国际反垄断的有益经验,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会议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常委会今年通过的又一部完善劳动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该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把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积极有力的法律保障。
吴邦国强调,资源环境问题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本届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这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大家认为,中央高度重视资源环境问题,针对近年来资源环境约束加重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并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资源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家指出,中央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目标和方针政策是明确的,我国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比较健全的,现在的关键是要把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将法律的规定执行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主要抓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任务。
吴邦国说,本次会议的另一项重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大家认为,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及时的、必要的、正确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应予充分肯定。同时大家指出,当前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的趋势尚未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做好今年下半年的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范文篇2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省,启动一批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文明的道路。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
1、坚持用市场经济的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倡导和鼓励节水、节能、低物耗、低排放型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加快发展低消耗、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的企业和产业,实施一批技木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
2、培育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电子与电气产业、机械与装备制造业、石油与化学工业四大优势产业。改造提升轻工、纺织、化工、机械、建材、冶金六大传统产业。由省经贸委负责。
3、按照立足山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思路,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
(二)水资源配置
4、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加固25个病险水库,治理6条河道,拦蓄50条河道,解决20.9万历史性缺水人口吃水困难,实施16个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开展防潮堤、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
5、加强水资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胶东引黄调水工程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
6、搞好水土保持工作。重点抓好综合治理小流域133个、风沙片24处,修建基本农田62万亩,经济林110万亩,水保林88万亩,封禁治理200平方公里,建设小型蓄排灌水工程2万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0平方公里。开展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和省级监督区的设立、公告工作,开展5个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
7、积极推进节水型农业,逐步实现农业用水零增长或负增长。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培育节水型企业。搞好城市节水工作,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由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负责。
8、编制《山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对严重超采区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并向社会公告。由省水利厅负责。
(三)国土绿化
9、坚持三大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大力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突出抓好荒山荒滩绿化、农田林网建设、村镇绿化、国土场圃、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努力保护绿色资源,构筑绿色屏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文明,促进实现国土全面绿化,确保全省林木覆盖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由省林业局负责。
10、加快平原绿化、封山育林、绿色通道、退耕还林四大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搞好生态公益林和生态经济林保护,切实加强林业“三防”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新增造林合格面积300万亩,封山育(护)林300万亩,新建及完善农田林网350万亩,全民义务植树1.5亿株,中幼龄林抚育800万亩。继续搞好国家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
11、开展森林防火“四网两化”建设,开展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检疫及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由省林业局负责。
12、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绿化结构,新增城市绿化面积3000公顷。发展节水型、生态型立体绿化系统,加快园林城市建设进程,积极创建国家、省级园林城市,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园林城市群。由省建设厅负责。
(四)污染防治
13、加强水污染综合治理。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突出抓好省辖淮河、海河以及小清河等流域特别是南水北调东线沿线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由省环保局负责。
14、继续治理大气污染。严格控制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扩建燃煤电厂、热电厂同时配套脱硫设施,组织实施,6个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关闭10万吨以下规模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厂。由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负责。
15、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销售环保准入制度,在济南、青岛等城区内规划建设6个天然气加气站,发展以天然气为动力的机动车。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负责。
16、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启动3个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工程;建成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17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全省固体废物管理网络,加强进口废物的管理,防止境外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由省环保局负责。
(五)循环经济型生态工业推广
17、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开展循环经济型企业、园区和城市示范试点与推广工作。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
18、推行清洁生产和IS014000认证,开展或完成70个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60个单位的IS014000认证。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负责。
19、在煤炭、建材、电力、轻工、化工、冶金6个行业,培育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重点企业、新能源和再生能源骨干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0、合理布局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建成10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5万立方米/日。实施中水回用工程。由省建设厅负责。
21、建成4个城市垃圾处理厂,新增垃圾处理能力2000吨/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与管理,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资源化、无害化。由省建设厅负责。
22、完善供热基础设施,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和范围,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100万平方米。建设城市燃气供应设施和配套工程,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等气体热源,新增城市燃气20万户。由省建设厅负责。
(七)生态保护与建设
23、推进环保模范城的创建工作,争取潍坊、日照等5个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由省环保局负责。
24、继续开展“双百工程”建设。章丘市、胶南市、青州市、鄄城县通过国家生态示范区验收并获命名,上报6个部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公布10个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1个部级自然保护区。完成济南南部山区等8个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评审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
25、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绿色社区活动。上报2个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10-15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开展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
26、完成山东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组织编制并完成半岛城市群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由省环保局负责。
27、组织实施采煤塌陷地的生态恢复治理,清理整顿城市规划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并分批分期进行恢复治理。新建3-5个国家、省级地质公园。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8、制定全省生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建成国家、省和市(县)风景名胜区体系,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加强旅游开发与活动中的生态保护。由省旅游局、省建设厅负责。
(八)生态农业推广
29、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建设20个生态农业县,规划并建设烟台、潍坊、东营、威海和日照5个生态型高效农业经济区。由省农业厅负责。
30、建设有机食品基地1000公顷,绿色食品基地3万公顷,无公害食品基地6万公顷。培育绿色畜产品生产基地。由省环保局、省农业厅负责。
31、重视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积极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搞好农膜回收利用。由省农业厅、省环保局负责。
(九)海洋生态保护
32、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突出抓好国债项目、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进度,做好碧海行动计划完成情况的季报工作。开展“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的前期工作。改善近岸海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5%以上。由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33、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开展莱州湾、胶州湾生态整治的前朝工作;开展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赤潮监测、海水养殖区监测;建立滩涂、浅海无公害高效优质生态养殖带;严格执法,加强休渔期和禁渔期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十)监管能力建设
34、开展水质自动监控网络、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网络、重点污染源监控网络、环境信息网络等建设。由省环保局负责。
35、加强省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中心、17个市及县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站建设及仪器设备配置。由省林业局负责。
36、加强省、市生态监测力度,建立生态环境空间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生态监测体系,进行区域生态敏感性评价和生态监测。由省环保局负责。
三、主要措施
(一)围绕结构调整、水资源优化配置、国土绿化、污染防治四个关键环节,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由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环保局负责。
指导各市政府组织力量编制完成生态市建设规划。由省环保局负责。
(二)各部门按照《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本工作要点,制定部门生态省建设工作计划。将建设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由省人事厅、省环保局负责。
(三)加大各级对生态省建设资金投入,制定生态省建设专项投资计划。根据生态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省建设规划和重点项目补助,列入年度预算;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生态省建设重点项目,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生态省建设的决议》,提请省人大审议《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完善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体系,发挥社会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的作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健康发展。由省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生态省建设的宣传教育,将生态省建设、循环经济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教育。编制《山东生态省建设党政干部知识读本》。各类院校要将生态省建设纳入教学内容,安排一定比例的生态环境及生态课。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负责。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范文篇3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或协调起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或协调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和交通的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国防交通、市政工程、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线监察、建筑业管理规划、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和交通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突发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和交通工作中的有关执法工作;负责建筑业(含装修装饰业)、建材业、交通运输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建材市场、运输市场;负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
(五)组织实施市、区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六)组织、协调乡村公路建设,指导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
(七)负责本区国防交通工作和无人管理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设施、公路通行、建筑和建材等规费的管理。
(九)宏观管理委属企业、中介机构;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指导、管理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和有关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工作职责,市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相应设置13个职能科(室),即:党政办公室(增挂法规科牌子)、组织纪检科、人事劳资科、武装安保科、信息群宣科、计划财务科、内审监督科、公路事业科、交通管理科、市政管理科、绿化管理科、市容环境科、建筑市场科。
(一)党政办公室(增挂法规科牌子)
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各科室贯彻落实党工委决议的情况;组织协调委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建交委有关工作的督办;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和收发、传递及催办、公文审核;负责党政各种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准备、记录、归档等工作,负责委外事工作;负责委党政印章保管和使用,负责保密、机要等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以及对委属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立卷的业务指导;会同信息群宣科完成信息采集和简报编写工作;负责区人大代表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督办和协调,及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有关问题处理;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以及就餐、用车、工勤等管理工作;会同计划财务科实施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制订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方案;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制度建设,并对行政执法进行协调、监督、统计,审核以建交委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参与专项改革方案的调研、拟订,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建交委系统有关改革工作;组织审查、报批、清理、解释本系统起草或的规范性文件;办理上级机关和本区其他行政机关转来的法制方面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回复;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岗位培训,负责行政执法证的申办、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组织纪检科
负责委属系统基层班子的建设、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委管干部的教育、管理、考察和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负责委系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新党员发展工作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离休干部的管理;负责委管干部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负责委系统党费收缴管理、委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并指导基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委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纪工委副书记1名(正科级)。
(三)人事劳资科
贯彻执行国家、市、区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委属单位劳动力管理和职工调动安置;负责干部任免、职务变动、聘任等工作的申报;负责工资调整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及委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福利等工作;负责职工养老金测算、转移、变更以及退休人员养老金测算办理等工作;负责委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考试、聘任、考核工作和技术工人的晋升和考核工作;负责委系统职工社会保障、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履行等指导工作;负责建委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体检及委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负责各类劳动人事报表统计、劳动用工监察及各类劳动人事方面的年检工作,负责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系、沟通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人员编制3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
(四)武装安保科
负责委人民武装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协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负责组建安保信息员队伍,做好安保干部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及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负责委辖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和创建治安安全合格单位工作;负责组建防汛防台应急队伍,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完善综治各项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强化自身建设。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武装部长1名(正科级)。
(五)信息群宣科
负责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配合抓好委系统干部理论学习;负责建交委系统的群众性宣传工作,开展好爱国主义、公民道德规范、责任意识等主题教育活动;做好建交委系统的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的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党政办做好建交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建设》的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协调与有关新闻单位的业务联系及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建交委信息技术方面的统筹、协调,推进建交委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建交委门户网站的维护工作;协助团工委开展共青团的各项工作。
人员编制3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六)计划财务科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加强资金管理,负责筹集资金和资金合理使用,为领导献计献策;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对基层财务检查监督,确保资产完整;负责财务报表、帐册、收付凭证等审核,确保会计质量;负责对委属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会计法规、制度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及时完成各类财务报表,确保按时准确。
人员编制3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七)内审监督科
督促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各项经费的合理分配、使用;认真完成上级和领导部门交办的任务,参加区审计局组织的各项审计活动;按照上级审计程序开展工作;保持审计档案的整洁、齐全和条理化、不泄密;建立内审监督网络,指导基层内审工作,提高本系统内审管理水平。
人员编制1名,设科长1名。
(八)公路事业科
负责管理和协调做好区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上报立项报告等有关前期工作;管理和协调做好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程进度、预(结)算的审核,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建设资金的请款,作出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协调做好区内乡村道路建设、桥梁改建、维修计划的审核和经费的请款核拔,并对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验收;协调和做好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组有关协调工作,督促做好在建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使之建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协调和做好公路口的有关业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和有关报表;协调和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沟通和服务工作,争取给予资金和工作上的支持。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九)交通管理科
贯彻国家、交通部、市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等有关行业管理文件精神;监督水上交通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本区内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区航道的日常管理;负责货物港务费规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水、陆运输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负责全区公交、专线客运、出租车行业的稽查管理,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客运市场秩序;负责全区水路运输服务开业,内河装卸、内河装卸服务企业开业以及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开业的初审;审批全区内申请设立配建兼用停车场(库),汽车维护企业、汽车专项修理企业以及摩托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监督、检查交通行业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运作。
人员编制4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十)市政管理科
宣传贯彻《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行政审核报批;协同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区总体规划编制城镇道路、桥梁、雨污水管道专业规划,审查开发区、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城镇道路、桥梁、雨污水管道的详细规划;编制区市政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经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实施;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会同区市政署定期组织区域内市政设施的检测和普查,编制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会同区市政署做好区域内的市政行业管理,做到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积极向上级部门联系,争取上级部门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区的帮助,热情为基层服务。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
(十一)绿化管理科
宣传贯彻执行《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根据区发展情况,编制绿化中、远期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负责参与、督促、协调、保证规划的实施和计划的完成;按市的质量标准,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并协助做好绿地建设和养护招投标工作;技术指导、督促园林绿化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实施。按区府下达建委的建设任务,进行现场调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做好立项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并控制投资,协助审计局做好项目的审计工作;监督、审核园林绿化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归档,及时审核统计报表,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
(十二)市容环境科
宣传、贯彻《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推进市容环境的科技进步;督促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目标;组织行业考核和行风考评,推进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区创卫办做好创建工作的落实措施,推进环境建设上台阶;负责本区有关环境卫生工作的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工作资料收集,及时向领导提供有关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
(十三)建筑市场科
宣传贯彻《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督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参与或组织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整顿和规范本区建筑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建筑行业的联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建筑市场进行不定期执法检查,纠正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负责审批受上级部门委托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及上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组织建筑建材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并搞好申办核发执法证工作;指导和协调建筑各职能部门有关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创优活动及建筑业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协调处理建筑企业工程款拖欠工作;抓好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委系统的安全生产进行督促检查。
人员编制2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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