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企业资产管理(收集3篇)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全民所有,在经营管理中主要的目的是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所有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是确保国有企业的良好发展与生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概述
(一)国有资产的含义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或是经授权的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分别代表国家以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经营性国有企业,主要通过经营生产,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使用,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公益性国有企业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行下,部分资产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服务,部分资产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用于回馈社会。如国有保安公司,是国有企业中典型的公益性企业,它的社会效益往往要大于经济效益。
(二)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资产的管理就是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整合优化,提高企业的资产利用率,减少企业资产的闲置、流失。资产是企业经营运作的前提,管理是使用企业资产的重要环节。
1.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必要保证
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优化整合闲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率,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的保证。
2.规范管理的需要
随着法规制度的不断更新、企业的不断发展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现有的管理制度没有进行更新,存在不规范与管理上的漏洞,已不适应当下的管理需要。加强与规范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促使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更加规范与切合企业的实际管理需要。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者的重视程度不
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往往只重视经营业绩,与流动资产方面的管理,而不够重视企业的固定资产方面的管理。经常出现固定资产重复的采购现象,资产日常也缺乏维护与保养,后续管理未落实责任到人,在使用过程中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划分不清,难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从而导致资产因闲置、保管不善等而流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二)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固有的相关国有企业的法规制度已不能有效地结合市场发展需求
国有企业有别于一般企业,它既要遵守一般企业适用的相关规范性的规定,又要遵守国有企业所特有的相关法规,从发现问题到制定政策法规,其过程相对漫长。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后,新的问题已又出现,周而复始,使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滞后、不健全。而一般企业可以在《公司法》、《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对策,并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在国有企业里,由于高层管理者绝大多数是委派的,并不是企业资产、权益的所有者,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的薪酬考核在原行政单位,对资产的经营管理观念不足,仍停留在行政单位管理观念上。受委派的管理者在职期间与离任后,未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者在任期间不重视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在固有不健全、不完善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加上部分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执行力不如一般企业的执行力,企业文化也不及一般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存在着一些人为的因素。
(三)资产的使用缺乏监管
制度的不健全、体制的不完善,出资人职责与监管的不明确,使得国有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上先天不足。在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着不同的监管要求,具有不同特点的监管重点、要点。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往往都是“政出多门”,这一状况必然导致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各个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责、利的行使、承担的混乱。职责与责任的不明确,以致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理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资产的闲置与流失
1.资产的闲置
制度不健全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是存在缺陷、漏洞的。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国有企业在资产与物资的采购上是造成资产闲置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国有企业缺乏预算管理,采购存在临时性采购、突发性采购,采购的手续、程序不完善。如国有保安服务企业按受政治任务的临时性大型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往往是突发性的,物资是根据现场安保需求购置。采购后的后续管理跟不上,企业内部信息的传递、协调不畅,资产的在跨部门调动存在责任归属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同难度大,以致造成资产的闲置。
2.资产的流失
制度的不健全给资产的闲置提供了温床,管理上的不力出现管理上的漏洞。资产的保全缺乏监管,维护、保管的不力,造成资产遭受不同程度、原因不明的流失。如上文所述,突发性、临时性采购的物资,往往是使用率不高的,甚至是只有该次任务特定使用的物资、设备、器械。使用收回后,由于企业的保管不善、管理疏忽、管理漏洞,以致该批资产的流失,给国有企业资产造成损失。
(五)考核机制不健全
企业管理者的考核指标往往是业绩指标,资产管理的考核指标往往是被忽略的,或是没有制定资产管理的考核追责制度。在管理者对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重视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考核机制也相对不健全,没有将资产管理的职责与员工的绩效挂钩进行考核,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追责制度,从而无法促使企业管理者与企业员工对资产管理的责任心,也无法促使管理者与企业员工对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经常出现资产的重复采购,导致资产的闲置。由于资产管理不善,疏于监管,最终造成资产的流失。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管理者资产管理的意识
企业管理者应当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分类管理,不能偏向地进行管理,特别是实物资产的完全与完整,是出资者对管理者最直接、最显而易见的考评指标。在实物资产较多的企业里,实物资产过多闲置是影响企业发展的一个绊脚石,过多的闲置不能提高资产的使用率,也是直接影响企业盈利的一个因素。管理者应当全盘考虑企业资产的分配,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合理地进行购置,避免造成铺张浪费。
(二)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虽然在大层面上的制度对国有企业有所影响,但企业内部应当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制定适应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制定国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清晰各岗位的职责,也包括受委派管理企业的管理者的职责。其次,完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再次,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立资产管理台账,完善资产的报废手续与审批程序,完善资产定期盘点的监督机制,明确资产使用人的保管责任,责任部门的责任划分界定。
(三)加强资产监督力度
针对资产的使用缺乏监管、资产的闲置、流失,国有企业除了应当遵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理监督要求外,企业内部还需要结合法律法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实际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采购环节、领用的手续,做好领出、调拨、借出、回收、处理的登记工作。其次,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加资产实物管理的工作,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与盘点。对检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闲置的资产进行重点管理。再次,加强建立企业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强化企业各部门的相互监督机制。
(四)加强资产的管理
通过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一切问题从源头抓起,严格控制采购环节,避免重复采购造成的资产闲置。实物管理人员做好资产的登记,集中统筹管理,统一调配,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减少资产的闲置。对资产使用频率较少,或是大宗大额单次使用的资产,通过对项目的评估,可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解决。加强资产的后续管理与维护,资产的使用人对资产的保管、使用与其绩效挂钩,避免责任不到人所造成的资产流失的损失。
(五)建立健全考核体制
1.建立管理者的考核体系
委派单位应明确派出人员在企业任职管理的各项考核指标,制定管理者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经营和资产管理的责任状,杜绝管理者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业绩、业绩平庸与效益不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与资产管理的好坏与其关系不大,没有责任意识。剥离派出人员的行政职务,管理者作为企业的CEO,薪酬按照企业的考核体系,使其在企业中的责、权、利清晰明确,与业绩挂钩,激励、调动管理者在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其跳出行政管理的思维与管理理念。
2.建立企业内部员工的考核体制
没有考核,再健全的制度久而久之都会流于形式。国有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着沟通不通畅、不协调、相互推诿的普遍现象。企业应建立连带责任的考核体制,如资产实物的管理在盘点中发现流失的,追究其保管不善的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管理监督不力的连带责任。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与业绩直接挂钩进行考核,不能做好做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
四、总结
综上所述,健全资产管理的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条件,建立考核体制是资产管理责任落实的推动剂。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脱离不了健全的制度与有效的考核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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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国有托管企业企业托管中心“瑕疵”资产权属
国有托管企业是指国企改制后,被国家以各种方式托管经营的困难企业、关停企业、壳企业等各类已退出市场的劣势企业,又称改制遗留企业。这些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经过30多年的积累,已成为国企改革的难点。为避免因没有或无法妥善解决劣势国企改革问题,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等现象发生,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以解决这些问题,企业托管中心就是其中一种管理模式。
青岛市政府借鉴成功的管理经验,设立市属单位——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实行“托管中心—托管组”双层组织构架,企业托管中心对托管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处置、破产清算、关闭注销、留守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托管的全局性工作;托管组受托管中心的委托,负责几个或数个企业的托管工作,具体承担资产债务处置、退休内退人员管理、司法应诉及企业销号等事务性工作。[1]让新旧企业彻底脱离关系,使新组建的企业既不背任何包袱,充分发挥托管中心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减震器、稳压器和助推器作用。
一、青岛市国有托管企业存量资产现状
目前,国有托管企业剩余存量资产大部分为账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不良资产。主要包括:各类长期难以收回的应收债权、股权、废旧机器设备、土地和房产等资产。
这些资产根据盘活的难易程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净”资产,这类属于权属清晰的可利用资产,如废旧机器设备、闲置的房屋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后,基本上都能通过出租、出售等方式盘活变现,可以挽回部分损失,基本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类是“瑕疵”资产,这类属于权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确,现行政策法规环境下难以处置的资产,主要是指长期难以收回的债权、股权,盘活变现难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
由于历史原因,“瑕疵”资产的管理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很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盘活难度很大,有些资产在保全上都存在问题,更别说是保值增值了,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正因如此,“瑕疵”资产的管理才成为托管企业工作的重点。
二、“瑕疵”资产管理的瓶颈问题
(一)权属不清是“瑕疵”资产管理最大的“瑕疵”
这个问题突出体现在房产、土地类资产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证件(房产证或土地证)缺失,法律权属不清
这种现象的主要成因如下:因当时政府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完善,造成部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使用权等手续不完整;有些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土地、有的企业实际占有使用主管部门的房产土地,或主管部门实际占有使用企业的房产土地,当时都未进行规范的资产权证变更;部分企业存在划拨土地、购买集体无产权证的土地、购买或自建的自管房,由于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或在办理过程中手续不齐全,后来又由于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破产注销或长期关停,几十年来无法办理房屋土地的权属登记。[2]以上状况导致这类资产的国有性质被抹煞,部分资产甚至被社会上的有关人员无偿占用,长期不能收回。
2、资产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权属不清
这种现象的主要成因如下: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时,被民营企业收购,部分厂房土地两证齐全,但没有办理规范的交接手续,也没有相关的出让证明或权属转移文件,致使这些房产、土地一直被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无偿使用;还有部分房产由下属单位承建,建成后,资金未及时结算,资产长期账外管理,时间跨度较大,加之主管人员变化频繁、企业破产倒闭,造成情况不明、责任不清。[2]以上问题导致了该类资产的管理难以到位。
(二)处置难是“瑕疵”资产管理的突出瓶颈
“瑕疵”资产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管理上比普通资产要更加复杂,成效甚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贬值严重,账实不符,导致处置时估价难,要求高
原部分国有企业的会计核算手续不全,对国拨地、购入集体无证土地、自管房等资产没有入账处理;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由于形势混乱,人心不稳,导致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也未评估、房产移交其他部门管理未做账务处理;会计账簿被查封、账目不清;机器设备等资产年久失修,贬值严重;相关企业间的债权债务权属不清等问题普遍存在,所以,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剩余存量资产的价值。处置这类资产时面临着财产直接支配权小、市场操作性差、缺乏基础资料、不确定性因素多的现实状况,所以估价难度大,以非公开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内在的风险性与紧迫的时效性对评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现行法规政策与历史遗留问题的冲突,致使资产处置难,风险高
一方面现有的政策法规已根据经济形势进行了修订,不适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以现行的政策法规来处置这些带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剩余资产,在投资主体资格、转让交易方式、投资审批、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受到现有政策法规的制约,给处置操作带来一系列政策和技术问题。[3]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瑕疵”资产转让(或投资)市场和有效的交易机制,资本市场上专业运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严重缺位,感兴趣的投资者很少,公开市场拍卖几乎找不到买家。在这种情况下处置这些特殊资产不违规则违法,交易双方的风险极高,所以,公开处置的成功率几乎为零。
(三)留守组或托管组工作效率低加剧了“瑕疵”资产管理的难度
这些“瑕疵”资产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管理难、处置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就使得托管组的工作人员形成了思维定势,养成了“拖、等、靠”的心理,仅局限于“看住”这些资产,缺乏工作动力,托管工作进展缓慢。每年托管企业在这些资产的维护、诉讼等方面的各项费用支出有增无减,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负担。
三、攻克“瑕疵”资产管理瓶颈的思路
(一)转变思路,站在历史的角度,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问题
托管企业剩余资产的瑕疵,大多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政策的局限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如果按照现在的政策法规,必须补办相关的验收竣工等手续并缴纳高额的税费、过户费才能办理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对于这些关停企业、破产企业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这些房屋已居住使用了若干年,已能充分证明其可使用性,所以,我们必须转变思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历史的眼光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以现在的政策规范过去的问题,否则,就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
(二)寻求政策法规支持,利用社会合力突破管理瓶颈
笔者认为,突破瓶颈的关键是解决房产土地类资产的权属问题,这就需要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门机构,修订政策法规,彻底解决疑难房产土地的权证问题。[4]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议灵活运用政府职能,青岛市政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行政
一方面,从规划、国土、房产、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历史遗留疑难房屋土地确权小组,常设办公室专门处理这类问题,避免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托管企业之间互相推诿。另一方面,加强历史遗留土地房屋政策研究,由规划、国土、房产、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专门文件,本着化繁为简、利国利民的原则,分类划定遗留疑难房屋土地确权的范围、时间、手续、税费标准,以及确权办证的主管部门,以尽快理清权属关系。
2、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
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接管了100多家壳企业,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有些壳企业既无资产,又无人员,已具备破产或注销条件,但由于这些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政府出于宏观考虑,不允许这些企业破产或注销,使得这些“壳”一直存放了几十年,在工商、税务及托管中心都由专人进行管理,造成人力财力浪费。所以,建议遵循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青岛市政府联合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壳企业申请破产或注销,使之真正意义的退出市场,收回壳企业剩余资产的管理权,交由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管理。
3、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加大处理房屋土地遗留问题的力度
可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历史遗留未确权房屋土地,包括遗留企业职工的个人未确权集体住房;过去开发商违规建设,现在该开发建设企业已破产注销,导致商品房无单位所有权人来申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都列入研究解决的范围。而且要切实保证遗留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房产证,以确保社会稳定。[5]
4、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用法律保护国有资产[6]
针对部分被社会人员无偿占用的未确权的国有资产,托管中心及托管企业多次交涉无效,甚至相关工作人员会受到人身威胁,情况恶劣。司法部门应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这些资产的国有性质,收回管理权和使用权,争取在资产确权前,由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企业托管中心和托管企业收回被无偿占用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司法部门应严厉惩罚相关不法人员,保护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实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摸清托管企业家底,落实剩余资产真实价值
针对托管企业账务混乱,账实不符的现状,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托管企业实施了一次大规模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重新核定了账面价值,共查出不良资产约计18.98亿元,剔除不良资产后,其净资产金额约为-24亿元,可谓负债累累。同时,企业托管中心还派资产管理人员深入到托管企业内部,由托管企业的工作人员陪同,一起实地查看现有的实物资产,并做好登记,建立第一手实物资产资料,了解剩余资产的具体情况,而且还发现了一些账外资产,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此项措施,明确了实物资产的账面数和实际数,为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制定奖励政策,全民参与资产盘活工作,深入挖掘资产潜力
为尽快盘活、变现托管企业现有的存量资产,使之保值增值,以处理托管企业的遗留职工问题,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制定了国有资产保全、盘活奖励办法,以充分调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合理开发利用废旧闲置资产、清收债权、股权等不良资产、挖掘潜在国有资产、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国有资产、合法合规处置“瑕疵”资产等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提高托管组的工作效率,既能保全国有资产,又可以加快“瑕疵”资产处置的步伐,为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资金保障。
四、结语
“瑕疵”资产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技巧复杂的工作,仅靠企业托管中心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及早处理国企改制的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企改革无后顾之忧,向更深层次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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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篇3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
第二章市国资委职能
第六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对市以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依法维护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政府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决定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政府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法组织协调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发展规划;
(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三)与市国资委及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别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
(五)组织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其中,资产处置达5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0万元但属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政府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政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政府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严格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国资委对派出的监事会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政府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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