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减负调研方案(收集3篇)
基层减负调研方案范文篇1
2019年以来,XX县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要求,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实实在在为基层干部减负,激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党建引领,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县委常委会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全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党史、学典型,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为民服务观念,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开会要坚持“短实新”,多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痛点、难点问题召开协调会,即时解决;调研时要坚持轻车简从,不打招呼,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到点入户,了解第一手的资料和情况。县委、政府每年年初都要召集四家班子成员一起商议需要重视解决的各类问题,明确一人或几人负责一个议题,专题调研,限期拿出调研报告,从根子上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2019年以来县处级领导共召开专题协调会30余次,解决了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整治、退伍安置、断头路等一大批实事难事。形成了有针对性的调研材料46篇,对46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要事建言献策。
二、建章立制,推动工作常态长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为基层减负工作专班,每季度定期专题研究为基层减负工作,密切关注为基层工作减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不走偏、不超标。二是清单明确界限。在工作专班的指导下,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十条措施》,明确列出文件“十不发”、会议“八不开”、督查检查考核“十禁止”共28项负面清单,编印发放《XX县基层减负工作有关材料汇编》1000多册,做到乡、村、单位全覆盖。根据县、乡、村三级为基层减负工作的不同任务,编印了县、乡、村三级基层减负工作明白卡,让大家对基层减负工作有了更直观的认识、更深入的理解。工作专班在年初工作会议上,对上一年度的发文、办会和督查考核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对照目标要求,确定我县当年的工作目标,并将其细化分解至各单位,要求各单位对照执行,不得逾越红线。三是强化过程管控。要求各单位开会、办文都要根据统计要求认真建立台账,每月一上报、每季度一汇总,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对于各单位每月、每季度报送的台账资料都要对照任务指标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对于有超标发文、开会倾向的单位及时进行约谈提醒。如县委宣传部截止到2019年第三季度即已发文11件,而且全年任务数为12件,发现此情况后,县委办公室及时对县委宣传部分管同志进行了提醒谈话,要求其必须严控发文数量,提醒后县委宣传部2019年发文没有出现超标情况。县委、政府督查室不定期针对减负政策知晓度、减负档案规范、干部作风转变等问题对各单位基层减负工作进行暗访督导。同时将县委、政府督查室电话在明白卡上公开,鼓励大家对未经报批的督查检查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及时向工作专班和县委常委会汇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2019年以来共发现干部作风不严不实、减负政策把握不准、统计口径有偏差、减负档案整理不规范等方面20余条问题,并进行现场交办和解答,限期整改到位,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发扬崇尚实干、真抓实干工作作风。
三、靶向施策,落实减负硬性要求。以精文减会为主要工作目标,认真研究,精准实策,确保从源头方面实现精准管控。一是严格精简文件。健全了会议审批登记制度,尽量减少会议活动数量,未经县委、县政府审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能不召开的会议坚决不召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能召开视频会议的坚决不让干部多跑路,坚持开短会、开管用的会,讲短话、讲务实的话。2019年我县实际召开会议101次,较上年减少47.7%;2023年前三季度召开会议53次,占年度目标的52.5%。二是强力压缩文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加强发文的审核把关,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发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篇幅,各级各类文件都要求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政策性文件原则上控制在4500字以内,请示和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2500字。2019年我县发文1080件,较上年减少52.6%;2023前三季度发文211件,占年度目标的23.4%。三是统筹安排督查。对于确需进行的全县性检查考评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主办单位工作方案必须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对于未经批准的督查活动,一旦发现立即叫停,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变相推卸责任,更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借口推卸责任。2019年全县开展督查检查考核19项,较上年减少50%以上;2023前三季度已开展督查检查考核6项,占年度目标的21.4%。
四、放权赋能,为基层减压增效。严格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为基层减负增能工作的九条措施》和《市委办公室关于持续为基层减负增能的十项要求》。一是厘清县、乡事权边界。持续完善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清理上级部门与乡镇签订的各类“责任状”,对于擅自转移给乡镇的工作任务责任一律取消,推动县直部门和乡镇严格依“单”履职、照“单”尽责,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职能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二是健全完善考评体系。建立健全了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避免县级只能部门将自身工作责任转嫁给乡镇。同时建立了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县级职能部门拟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的事项,必须上报县委、县政府审核把关,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执行。三是是创新方法提升治理效能。积极推动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互享,推进“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认真打造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让数据多跑路,干部群众少跑路,涉及公安、社保、教育、医疗、民政、不动产、公积金等87项民生事项已实现一张身份证办理。积极探索“人防+技防”的工作模式,建立了全县河沙管理平台,24小时无缝对接值班,对全县河道、水库299个监控点位两小时一巡查,在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和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跟踪处理结果,实现了足不出户,远程监管,有效打击,大大节省了乡镇巡查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完善力量下沉常态化工作机制,4000多名机关党员到就近社区进行了登记报到,已有10多个党组织集体周末到报到社区参与文明创建、人口登记等工作,减轻了社区干部工作负担,更推动了党员干部与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
基层减负调研方案范文篇2
一、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
(一)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税制改革政策,配合做好地方税税制改革工作。加强地方税税制改革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权问题的研究,积极提出完善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研究制定各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配合国家出台的税费改革政策,争取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纳入地方税管理。(法规处牵头,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税科所配合)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大力宣传贯彻中央已出台的各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税收政策,确保税收调控政策落实到位;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的作用。(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
(三)积极完善地方税收调控政策。抓好已经出台的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制定实施支持“三农”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消费需求的地方税收政策。根据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研究提出我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有关地方税收的各项后续措施,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
(四)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家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的制定工作。深入开展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继续联合财政、国税等部门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建议,并切实做好政策建议的跟踪落实。(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牵头,税科所配合)
二、强化组织收入工作
(五)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加强减免税和缓缴税款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和缓缴税款。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努力实现收入进度与时间进度同步。(计划统计处牵头,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配合)
(六)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坚持月、季、年收入分析预测制度,提高分析预测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分析预测结果为实际工作服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税源分析预测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七)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建立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量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与激励机制,确保组织收入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计划统计处牵头,各部门配合)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税
(八)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会签和备查备案工作。对本机关制定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制度体系。(法规处负责)
(九)广泛宣传税法。加大税法宣传咨询力度,抓好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以需求为导向,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税法公告制度,及时将税收法规和政策告知纳税人。充分发挥地税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税务书刊的宣传、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税法宣传格局。(办公室牵头,各部门配合)
(十)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执行税收行政执法操作规程,以规范的执法程序来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税务行政审批和处罚标准。规范执法文书的使用,切实提高税务文书的制作质量。建立税收执法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应对税收执法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法规处负责,各业务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执法监督。继续抓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税收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大力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加大新形势下法制知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法规处牵头,监察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稽查局配合)
(十二)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务稽查,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集中力量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工作。继续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加强征、管、查之间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检察、公安、监察、国税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规程,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稽查局负责)
四、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十三)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征、管、查的业务流程和征管岗责体系(征收管理处负责)。大力推广和优化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完善财税库行联网系统功能,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征收管理处牵头,计划统计处、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配合)。试点并推广应用建筑房地产税收项目管理系统(流转税处负责)。充实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力量,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基层领导干部直接管户制度。改进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征收管理处负责)。修订完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完善税收票证领、用、存、核销和税款征收、缴库各环节的规程(计划统计处负责)。改革发票管理模式,改进发票防伪措施,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研究开展发票真伪查询工作,有计划地推行有奖发票(征收管理处负责)。积极做好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和指导试点单位做好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宣传、辅导培训,做好数据的接收、审核、利用、维护等工作。(征收管理处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配合)
(十四)加强各税种管理。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制定和完善若干行业(税目)的征管办法。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制定*制糖业、旅游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重新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加强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与纳税申报实务专题培训。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推广应用范围,开展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专题培训,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加强与保险、航管、车管部门的联系,强化车船税征管工作。以土地报批环节为抓手,理顺关系,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完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管理办法,强化地方小税种管理。进一步强化减免税管理,加强对减免税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的跟踪了解。深化反避税调查,积极做好反避税工作。(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
(十五)强化税源管理。完善重点税源扁平化管理制度,将自治区地税局直接监控的重点税源由年缴纳地税收入3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扩大到1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健全自治区、市、县(市、城区)三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把扁平化和层级化结合起来,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员的管理责任。抓好税收报表集中编报工作,建立自治区级重点税源数据库,强化数据的分析应用(计划统计处负责)。积极利用重点税源监控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的征管(计划统计处牵头,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典型评估案例资料库,建立我区部分重点税源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预警指标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征收管理处牵头,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配合)。积极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实行行业税收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模式(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负责)。
(十六)积极推动社会综合治税。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为契机,积极推动构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征管处牵头,办公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法规处、稽查局配合)
(十七)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办公室牵头,各部门配合)。加强预算、资产和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征税成本核算指标考核体系。贯彻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艰苦地区倾斜的原则。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规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财务管理处负责)。努力改进文风、会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办公室负责)。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工作(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积极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十八)做好金税工程(三期)基础工作。抓紧制定全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分析调研和基础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金税工程(三期)的软、硬件标准,有重点、有步骤地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的试点和实施工作。(计算机信息管理管理中心负责)
(十九)抓好自治区地税局数据处理中心建设。加快机房工程、后备发电和局域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抓好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应用、存储和维护等数据管理工作。对《*地税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模块进行整合,强化税收会统核算,提高数据质量。抓紧制定数据管理办法,在权限分配上满足基层查询、分析、评估和稽查工作的需要。(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牵头,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配合)
(二十)做好相关系统软件的开发、拓展、深化和应用工作。完善《*地税信息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等现有应用系统,做好这些系统应用维护工作。以市地税局数据集中为基础,开展《*地税信息系统》数据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工作。完善和推广应用《*地税远程纳税申报及缴税系统》,开发新版《*地税网上纳税申报及缴税系统》。完善税控机前、后台管理系统及开发与《*地税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加快研发*地税纳税人资料采集及报送平台,实现全区地税系统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推进重点税源扁平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对《*地税行政审批大集中系统》进行完善及完成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应用行政审批大集中系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综合行政办公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加快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完成以征管业务系统为基础的统计查询功能的开发和应用工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实施全区地税系统内外网物理隔离工程,完善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运行维护职责,确保全区地税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配合金税工程(三期)第一阶段工作的实施,完成我区地税网络的扩容改造,建成通畅、高效、安全的信息网络。健全各类风险应急预案,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增强干部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事件应对和防范能力。(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二十二)创新信息化建设机制。搭建起层次清晰、责任明确的信息化建设组织架构,明确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实现业务需求和技术保障的统一。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借用社会资源等办法解决信息化人才缺乏问题。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六、优化纳税服务
(二十三)建立以“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为导向的纳税服务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涉税办税程序,简并纳税资料报表。适应纳税人个性化需求,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涵。大力推进申报纳税方式多元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积极探索完善*地税系统纳税服务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纳税服务“全区集中”与“基层单位协同配合”的机制。(征收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加强*首府纳税服务中心工作,继续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的咨询服务功能。完善各级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窗口建设,鼓励各级办税服务厅因地制宜设立纳税咨询自助服务区,建立疑难问题登记备案制度。(征收管理处、办公室负责)
(二十五)改善各级办税服务厅软硬环境。加大办税服务厅特别是中心城区办税服务厅建设力度,营造便捷、舒适的办税环境。研究开展“标准化办税服务厅”创建工作,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和窗口设置,简并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素质,提升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效能。(征收管理处负责)
(二十六)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积极组织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建立税收信用评价、激励、监管和惩戒机制。(征收管理处负责)
(二十七)积极探索国、地税联合办税新模式。通过网络传输,搭建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换税务登记信息及纳税人缴税信息。推行税负预警指标同步分析,确定国、地税共同的税负警戒线指标。加强国地税共同税务事项管理,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征收管理处负责)
七、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二十八)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继续抓好自治区地税局机关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并积极组织好今年全系统的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
(二十九)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培养机制,完善干部任免、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办法。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加大干部培养锻炼、任职期满交流和跨单位、跨地区交流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拔使用优秀年青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机关干部分期分批安排到基层锻炼。(人事处负责)
(三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干部绩效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奖励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全区地税系统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晋级和经济待遇挂钩。(绩效办牵头,人事处、监察室配合)
(三十一)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继续抓好领导干部更新知识培训、任职培训和岗位业务技能培训,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层教育处负责,各部门配合)
(三十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组织建设。以税务文化建设为抓手,推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加强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倡导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党组抓党建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重视老干部工作,促进机关和谐。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和国际税收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基层教育处牵头,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团工委、妇委会、老干办、注税中心、国际税收研究会负责)
(三十三)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在全系统范围内大力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活动机构,制定周密的活动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绩效办牵头,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配合)
八、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三十四)加强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突出构建惩防体系主线,加强六个配套机制的工作,形成全区地税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完善反腐倡廉的教育工作机制,筑牢全体地税人员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打造具有*地税特色的廉政文化品牌。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开展监督。强化处理,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严肃查处税务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着力加强行风建设和效能监察,重点解决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监察室负责)
基层减负调研方案范文篇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计入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管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
第五条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管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
第二章审判业务
第六条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
第八条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
第九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条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
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入改判案件数。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一条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二条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三条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四条涉法涉诉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五条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
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执行局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六条赔偿工作的考核,满分20分。基层法院每发生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减5分;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赔偿决定的减5分;法定时限内不能按时赔偿的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七条个案评查的考核,满分80分。其中常规抽查50分,重点评查30分。
常规抽查一年不少于2次,随机抽取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评查。
重点评查的对象为以下5类案件:群体性涉诉上访和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被二审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评查问责办公室年度对各基层法院的个案评查情况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评查问责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三章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人事管理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素质建院的要求,深化“重教、严管、厚爱”六字方针,扎实开展“素质教育年、作风强化年、形象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人事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人事处季度通报年度汇总)
第十九条宣传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树立、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在社会上大力倡导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良好的
司法环境。政治部宣传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宣传处年度通报)
第二十条教育工作,满分15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教育工作各项制度,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和集中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落实,并按照市法院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报表。政治部教育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0.5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教育处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一条法官培训工作,满分15分。
各基层法院要按照市法院有关通知,积极安排所属干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及市法官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培训中心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法官培训中心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值班和外事工作,满分45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工作。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办公室年度通报)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工作,满分50分。
纪检组、监察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年度通报)
第二十四条调查研究、司法统计、案例编报和《公民与法》通联工作,满分50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上述工作,积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有规律性的东西进行调查分析,归纳总结,提出相应对策,为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研究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上述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五条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满分为45分。
基层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费,注重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院政管理。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司法行政装备处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六条法警工作,满分45分。
基层法院应加强对法警队伍的管理,严格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积极完成各项保障任务。法警支队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法警支队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七条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满分25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司法技术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2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司法技术处年度通报)
第四章内外部评价
第二十八条内外部评价反映社会各界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以及本院干警对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满分50分。其中,基层法院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评价10分,基层法院干警评价5分。外部评价35分,依据省委政法委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全省基层法院排序第一名的得35分,每降低一个名次依次递减0.15分。对排序后三名的基层法院实行一票否决。
内部评价考核,年度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章、加分项目
第二十九条加分项目在千分之外单独记分,结果记入总分。
第三十条基层法院20__年11月1日前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并及时回复网友提出异议的,加10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宣传处11月10日前通报)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院具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20__年6月30日前基层法院实行网上案件流程管理的,加10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7月10日前通报)
(二)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且排序前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考核职能部门:“调解年”活动办公室年度通报)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等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8分;部门受到上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8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5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法院、市委、市人大等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4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2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法院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0.5分;个人受到表彰的加0.5分。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院干警个人、部门或以院为单位参加全国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第一名)加5分,二等奖(第二名)加3分,三等奖(第三名)加2分。参加全省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市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
本条规定如与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竞合的,按高分计算。
(考核职能部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由考核办公室依据各基层法院报送原件认定)
第三十四条年度完成《人民法院报》等省、市规定征订工作的,加5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宣传处年度通报)
第三十五条获得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精神文明单位的基层法院,分别得10分、8分、6分、4分。在原有文明单位级别的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级别加10分。
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视为部级文明单位。
(考核职能部门:机关
党委年度通报)
第三十六条获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表彰奖项的有关文件,其下发时间应为20__年11月21日至20__年11月20日。
第六章扣分项目
第三十七条扣分项目在年终考核时从应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相应得分:
(一)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1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30分。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2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50分。
(二)基层法院干警,被省、市、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省、市、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直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诫勉谈话每人次扣1分,警告每人次扣2分,严重警告每人次扣3分,记过每人次扣4分,记大过每人次扣5分,降级每人次扣6分,撤职每人次扣7分,每人次扣8分,或公职每人次扣10分;本院主动追究的,不扣分。
(三)基层法院、部门和干警受到中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0.5分;受到市级、省级、部级有关机关通报批评或同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分别扣2分、4分、6分。
(四)基层法院20__年11月1日前未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扣10分。
(考核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宣传处季度通报)
(五)未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目标任务的法院,最后一名扣5分;其他按从低至高的顺序,依次递减1分予以扣分。
(考核职能部门:“调解年”活动办公室年度通报)
(六)依本条(二)、(三)之规定,干警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按分值最高的一种处分扣分。
(七)在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视情况每次扣5到30分。
(考核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或干警行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坏法院形象的,扣10至30分。
本条扣分由市法院考核办报请考核领导小组酌定。
第七章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对基层法院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考核所需数据由市法院相关考核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独考核的项目,应当集中到市法院机关考核;年终确需到基层法院实地考核的,需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由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四十二条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各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业务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四十三条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项考核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要求报送。办法中“年终汇总”是指有关职能部门在月、季度通报的基础上,年终按照考核分值对各基层法院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四十四条考核职能部门报送基层法院排序名次出现并列的,以相关部门报送考核成绩单中基层法院名称的先后排序记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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