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核销专项审计报告(收集3篇)
资产核销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篇1
(一)认定标准的确立,违背了税制改革的初衷。
增值税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必要的,它切实贯彻落实了简化和成本的原则,是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总体构架是科学的、系统的、实用的。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的“两个文件”全面肯定了金额标准,而否定了帐证标准,使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只有金额标准,帐证标准名存实亡。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的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受到质疑。事实上,早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两个文件”出台之前,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就实行了“一条腿走路”,经营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国税函[1998]156号文规定账证健全为3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国税函[1998]156号文规定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50万元以上)以上,才给予认定一般纳税人,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取消或不予认定,致使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下降。税改初期一直强调增值税链条作用,一般纳税人是链条中的环,没有环环相扣怎么构成链条呢?如何体现增值税税不重征的原则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下属的商业企业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来分支机构征税问题已令税务机关头疼。这一规定,不但严重扭曲增值税中性原则,限制企业扩展发展空间,而且导致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能相互抵扣,导致重复征税。那么对这些企业来讲,跟税改前征收产品税或营业税有何区别?
(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没有作真伪识别。
(三)每年年审时,按其实际经营月份销售收入核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或限额的规定不切实际。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可能在生产经营初期不稳定,势必影响销售。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某商业企业,于12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12月生产经营销售额只有10万元,核算为一年销售额只有120万元,一个月怎么能体现企业一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呢?
(四)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规定所需提供资料过于随意。税务机关要求新办企业提供的资料五花八门,没有统一性。
(五)基层征收机关在收到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未深入企业调查,造成皮包公司也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相当一部分是皮包公司所为。
(六)从2000年1月1日起,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应纳人防伪税控“一刀切”的规定不合实际。因为有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当前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混乱,大肆偷逃税款。如某县摩托车商行,经营10个月,只销售货物120万元,估计年销售额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得按其销售额的4%补足税款,该商行在第10个月的某日逃之天天,不仅未补税,而且连第10个月的正常税款也未交纳。
(八)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二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间过长,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中性原则,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愿意,原则上均有权利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还要考虑简便,成本的原则。具体有如下意见:
(一)认定的范围
建议认定的范围包括所有增值税应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下列纳税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4、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工业企业没有生产设备、商业企业虽有固定营业场所但没有仓储设备;
5、销项税额难以控管的企业;
6、个人。
(二)建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作如下修改
年预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修改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商业企业还必须有仓库存放商品2、有具有会计证的专职会计人员;3、会计核算健全,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款,并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账和日记账的企业。
4、按规定使用发票,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5、实行报账制的总分支机构可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必须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程序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认定报告。
2、基层征收机关审核企业的报告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3、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全国统一代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
(5)会计处理办法;
(6)生产经营地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7)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专用发票管理员合格证复印件;
(10)发票管理制度;
(11)其他。
4、新办企业将认定表、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基层征收机关审核,基层征收机关受理后,派员实地查看,核实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核算情况等,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调查核实情况表,弄签署初步意见报县(市)局审核。
5、县(市)局收到基层税务机关转报有关资料后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戳。将认定表传递给基层税务机关,通知企业。
(五)有选择的将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列人防伪税控系统。
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建议不要强求其纳人防伪税控系统,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普遍实行监开代管,列人防伪税控系统毫无意义。
2、部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极少,县(市)级从事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甚至不用。
3、若将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列人防伪税控系统,势必应将电脑版专用发票售其自行开具,不利安全,也易给利用空白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提供方便。
4、当前电脑的普及程度还不很理想,企业缺乏电脑操作人员,且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规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是很大,倘若暂认定户一年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电脑、防伪税控设备、打印机及相关软件闲置,浪费企业资源。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对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规模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频繁的企业,应令其加人防伪税控系统。不要将加人防伪税控系统作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必备条件。
(六)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期内存在下列情形者,取消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不包括超过销售额定量标准的纳税人):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2、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设备等固定资产。
3、企业经营流动资金来源和流动不相称。
4、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
5、连续三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
6、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认定期满后的处理
1、建议暂认定期仍为一年。
2、暂认定期满后,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应主动写出要求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书面报告给基层税务机关。逾期未写书面报告的,视同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
3、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正式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
(3)能按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存放专用发票符合要求。
(4)能按期如实申报缴纳应纳增值税的。
(5)没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的。
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处理
对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企业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为维护税法严肃性,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税务机关无故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上级机关应监督下级机关审批认定一般纳税人
新税制实施以来,全国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为加强之方面的管理,要求上级税务机关定期检查下级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审批认定一般纳税人,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以纠正。
三、加强对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监控
由于新开办企业有可能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够,而造成税务违章,或者想通过偷税谋取利益。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将新办企业列入日常监控对象,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核工作。
(二)管理员除认真进行案头稽核外,每月应下户审核,辅导新办企业学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资产核销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企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会计业务的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全市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第二章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第四条全市村级组织会计业务实行委托服务。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向镇处财政所申请,并与财政所签订委托协议。
第五条各镇处财政所内设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集中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同时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企业财务进行指导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农村财务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各项资金。
(三)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四)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
(五)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委会按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
第六条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会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会计人员配置。中心配备总会计1名,资金会计1名,票据会计1名,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记账会计2-5名,分片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村委会只设置1名报账会计。
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要求。总会计、资金会计、记账会计由熟悉业务、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票据会计由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岗位职责。
总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计、核对记账会计与银行(信用社)之间业务往来;核对资金会计所管的村存入专户资金与银行(信用社)之间业务往来;审核村级发生的各项支出;汇总记账会计的财务月报、季报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及时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和资金运行报告。
资金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规定设置村银行存款账户,核算代管现金和存款以及与村级的资金往来,并及时向记账会计和总会计上报资金流量报表。
记账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分村设置会计帐簿,核算与村报账会计的业务往来,编制各村财务月报、季报表、财务分析及资金运行报告,并及时反馈到村,督促村每季实行财务公开。
票据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设置票据登记账簿,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和保管工作,定期对中心会计人员领用收据予以缴销。
村报账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备用金领取与核销,村级收入、支出计划及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以及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统计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等分户台账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财政所(中心)应实行会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会计人员确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村报账会计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因换届发生会计人员变动,或因不适应财会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经村两委研究,报镇处财政所,按程序办理离任审计移交手续,除此外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心的会计、村报账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会计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章财务预决算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在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处政府和财政所(中心)审批后才能对原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财政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各村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向镇处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凡属村级集体资金必须由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中心应将村集体各项资金全部存入中心涉农专用账户,不得擅自调入其他银行账户,更不得转借、挪用。
第十八条村级集体资金的收缴:
1、村级组织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及时将资金存入中心涉农专用账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中心办理收入报账手续。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按市减负办审批的方案,使用《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由各村自行收取,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执行。
3、村组发包收入以合同签订金额为依据,其它各项收入按收入实现制原则,及时将资金存入中心涉农专户。
第十九条村级支出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日常支出实行审批审核制,各镇处根据村规模大小和村级经营收入实际,依据本办法确定本镇处内各村支出审批审核限额。
第二十条中心根据村级经营收入规模,向村委会发放500元-3000元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
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核定备用金500元;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核定备用金1000元;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核定备用金最高不能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账会计将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中心报账,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账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帐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村应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登记簿、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增减变动时入账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凡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处财政所审核。变卖或核销集体固定资产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处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核销资产及时调整账目。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应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集体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处财政所审核。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体资源管理增效责任制,各镇处财政所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力度。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对造成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者追究赔偿责任,损失较大的,除负责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集体资产和资源采取发包、租赁经营和拍卖经营权等方式,以发挥其效益,增加集体收入。承包者损坏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价赔偿。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集体企业、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各项工程的招标,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处政府审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签订标准书面承包合同,合同由甲、乙双方和鉴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严禁口头约定。所有承包合同一式三份,村、承包(租)方和鉴证方(财政所)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上交收入不得随意变更和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减免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通过决议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工程类承包合同的履行,必须凭发包方验收合格报告单及工程完工结算单,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财政所要督促配合村级组织定期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工作。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财务监控制度。中心应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对票据和账务处理的审核监督,季末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村级财务报表。市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各镇(处)村级财务运转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处中心和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列入财务计划,各村必须将表决结果报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财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实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村民主理财小组由一定数量的村民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并对村财务有知情权、监督权,对村财务收支有审核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第三十三条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中心每季度向村委会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账,供村委会按程序公开,公开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村委会每年年终应按有关规定,将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质询,由中心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答。
第三十四条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村级年度财务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村主要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工作,可以委托基层财政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市审计局每年选择部分村对主要干部开展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抄送镇政府、办事处、市财政局,并向村民公开。
第九章票证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级组织各项收入的收取,除按规定必须使用税务收据外,一律统一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村级取得收入时确需使用税务收据的,必须到中心登记备案,所取得的收入全额存入中心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分为《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和《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两种。其中《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只适用于村集体在经本村代表通过、经市减负办审批后,向本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不能用于其它款项的收取。《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适用于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和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实行“限量领用、以旧换新、定期缴销”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村级组织和中心要妥善保管村级的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档案资料,做好村级经济活动的资料保存工作。
第三十九条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查阅村级会计档案,须经中心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凡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改变集体资产产权,非法以集体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违规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等行为之一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500元罚款。上述各项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镇处财政所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10%至30%的罚款。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核销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篇3
(一)高校债权的表现形式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高校债权是指学校因各种原因暂付、垫付、借出、投资和应收履约合同款项等,包括应收及暂付款、应收票据、借出款、对外投资、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收取的欠缴款项等。以上债权除非货币对外投资外皆以货币资金结算,可统一归为货币性资产。高校债权,若从是否通过会计科目反映来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账面反映的债权。如应收及暂付款、应收票据、借出款、对外投资等。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付或预付给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职工住院费、预支差旅费等。分为学校行为暂付款和非学校行为暂付款,前者因学校整体规划、形势发展或资金不到位等原因而形成的垫付性质的款项,如基建工程垫付款、学科建设启动费等。后者因集体行为或部门行为或个人行为所形成的暂付款,如职工住院费借款、实习经费借款等。应收票据,高校较少发生,一般不使用本科目。借出款是指向本单位以外的独立核算实体提供的借款,一般较少发生,有时等同于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使用。如有的高校把基建借款单独放入本科目核算。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分为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另一类是账面未反映的债权。如欠交的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收取的欠缴款项。现行高校会计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方法核算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而没有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应收未收款项,高校实际债权状况被缩水。
(二)高校债权的管理方法2007年以前,高校应收及暂付款一直参照现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但是否报批、如何报批各校态度不一,特别是报批核销额度不一,对借出款、对外投资款,制度要求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而未对上述款项发生核销情形时作出原则性规定,高校无所适从。南京某大学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阶段性报告披露,债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以及对校办产业投资,三项债权合计占资产总额的33%。虽然应收及暂付款、对校办产业投资两会计科目中累积债权仅占三项之和的17%,但是数额仍有几百万元,且多为十年以上的债权,包括公费医疗的超支挂账款,个人为公办事借款,校办产业投资,校办产业周转借款,共享改革成果年终借款,校办产业败诉赔款等。在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管理上,有的高校制定了往来款管理办法,有的制定了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从制度的内容上看,规定了借支对象,借支原则,借支范围,借支手续,审批权限,结算办法,清欠机制,禁止情形等。但制度执行时,却未能杜绝巧立名目,套取学校资金,用于期货、股票投资或还债、购房等行为的发生,也未能降低应收及暂付款的累积规模,更未能做到除对经办人如数追回公款外,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审批人追究领导责任。有的高校高校则具体明确了应收及暂付款的处理原则。规定财务处应按季度分年度管理各项应收及暂付款,按月或按季度向借款经办人发催还借款通知书;对超过一年仍未清还的借款,要求借款人给予合理解释,并取得校长的批准,否则从其工资中扣回;对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额清还的应收及暂付款,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单位写出报告,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核销,作坏账处理。在对外投资款主要是对校办产业投资款管理上,有的高校以提高对外投资审批门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经济秩序。如规定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必须签定规范的投资合同;投资前提是不得影响本单位资金周转等。由于学校与校办产业之间产权关系难于明晰,加之未实行完全成本核算,造成利益分配体制上的不规范。长此以往,学校投资或借给校办产业的款项只能是有借无还。
(三)高校债权的形成原因从2007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结果看,高校债权集中在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对外投资等科目上。高校关注的重点一般放在近两年的应收及暂付款的上下年度变动幅度上。随着教育经费的逐年增长,应收及暂付款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有的学校每年仅对上一年度新增借款加大催还力度,而对3年以上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基本不再催还,造成部分借款、投资款长年不发生变动。另一类债权学生欠费,源于1999年国家实行扩招政策以来,高校招生人数逐年增加,而交不起学费的学生人数逐年攀升所至。由于各高校催缴学费做法不一,导致截然不同的状况。有的高校除制定一整套催还机制外,还开辟绿色通道,扩大奖助面,广设勤工助学岗,发动学工人员齐抓共管,最终使欠费金额降至几十万;有的高校领导重视不够,认为催缴学生欠费工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没有发动各个院系的班主任、辅导员、院党支部副书记以及财务人员,催缴工作收效甚微,欠费金额累积高达几千万。尽管此项工作涉及到特殊群体包括已进入社会的毕业生的利益调处,稍有不慎,将影响学校声誉,影响学校招生和就业,但只要高校在政策框架下想方设法,就没有太大的困难。目前,一些学校在债权管理上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行制度无推力,一遇阻挠就放弃;二是催还借款无记录;三是领导招呼取代了借款情况书面报告;四是后任领导不愿意处理前任领导因公借款,导致债权数额越滚越大。
二、高校债权清理的难点
(一)相关细则未出台制度形同虚设,1995年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未有涉及事业单位债权核销条款。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007年以后,截止2011年7月底,从互联网搜索,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针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屈指可数。《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事项——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报备和审核审批情形。《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高校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高校负责人审批,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产损失核销,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以上制度仅仅给出了宽泛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程序及审核审批权限,却没有给出具体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定义和核销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华南农业大学定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西南财经大学界定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有些高校细化了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如西南财经大学规定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管理货币性资产的职能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按处置权限报学校审批(审核)上报。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时,管理货币性资产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吉首大学强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处置总价值5万元以下资产的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教育厅备案。
(二)主管部门未督促领导高校债权形成途径很多,呆坏账情形比较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对于既要完成高校的教育任务和进行全校的日常活动监管的学校领导来说,已经是满负荷的运转,如没有主管部门的发动、推动,很难抽出时间和力量平衡各方关系,专门研究和处置多任领导任期内形成的债权问题,也不愿意承接此项工程。此外,没有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即使现任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级要求逐一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仍担心由此引发一系列后果影响政绩。因此,债权清理工作成了学校领导不愿触及的“雷区”。
三、高校债权清理的建议
(一)规范高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操作规程定期开展货币性资产清理核实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货币性资产损失。
(二)指派收费工作指导小组摸清各校收费工作机制、收费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更具针对性地帮扶措施,解决高校学生欠费问题。
(三)完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常态化工作机制高校各级领导要转变行政管理观念,从日常管理细节入手,反思管理系统漏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及领导行政能力,减少不良债权的存在。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把听取财务部门、纪监审部门债权管理工作汇报作为一项常规内容,专门研究各项债权,提出处理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配备专人管理各项债权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款、学生欠费等债权,按月催还登记备案,及时对账,定期书面报告清理情况。对借款人逾期三个月以上不还款,上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拟扣工资抵减借款名单,长期扣款难以奏效时,则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裁定是否采取扣减审批人单位经费指标等措施。学生收费管理,建议高校一方面推行绿色通道、联网注册、多途径助学、恶意欠费取消评优资格等柔性化管理举措;另一方面定期公布院系欠费率和欠费额排名、学期末根据排名给予班辅等学工人员一定的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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