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收集3篇)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篇1
1.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积极预防、高效处置”的指导思想,在思想、人员、装备、培训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旦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集中主要人力和物力,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实现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目的。
2.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博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3.主要工作任务
3.1受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了解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事故发展过程,立即做出反应。
3.2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辖区内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3参加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4组织指挥区内和参加跨区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监察和监测,指挥对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和处置。
3.5指导公众进行防护,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开展消毒去污处理工作。
3.6经上级批准,负责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
3.7完成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4.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任务
4.1指挥机构的编成及任务
在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环境应急工作。下设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分队,机构人员编成如下:
4.1.1领导小组:
组长:区环保分局董局长
副组长:区环保分局刘副局长
区环保分局郑副局长
区环保分局岳副局长
区环保分局周副局长
职责:进入应急状态,领导小组转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组成前方指挥所、派出参加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
4.1.2应急办公室:
主任:区环保分局刘副局长
副主任:区环保分局监察大队马大队长
区环保分局监测站王站长
成员:环保分局办公室赵主任
区环保分局法规科王科长
区环保分局域城站站长
区环保分局八陡站唐站长
区环保分局白塔站曹站长
区环保分局山头站陈站长
区环保分局监管站孙副站长
区环保分局监管站郑粼站长
区环保分局三产科蔡科长
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4.1.3专家咨询组:
由区环境监测站站长为组长,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协助总指挥部研究、分析事态,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
4.1.4前方指挥所:
指挥:郑绍军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副指挥:由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辖区环保局各监管站长担任。
成员:区环保分局办公室赵主任
区环保分局法规宣教科王科长
区环保分局域城站周站长
区环保分局八陡站唐站长
区环保分局白塔站曹站长
区环保分局山头站陈站长
区环保分局监管站孙副站长
区环保分局监管站郑副站长
区环保分局三产科蔡科长
主要担负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要求上级应急组织支援。
4.1.5应急分队:分别由区环保分局监察分队、监测分队、危管分队组成。
4.2应急分队的编成及任务
4.2.1监察分队
由各环境监察队伍编成。负责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取证;提供监察应急信息;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局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任务。
4.2.2监测分队
由环境监测站组成。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协助总指挥部研究、分析事态,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区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任务。
4.2.3危管分队
由监管站组成。负责联系上级,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确定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范围;指导环境放射性去污;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危险废物的鉴别鉴定;判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参与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消除去污及对染有生物战剂、化学毒剂的物品和其他危险废物的善后处理与处置;区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任务。
5.应急原则
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必须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就近用兵、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科学办事、技术应急的原则。
6.组织与指挥
6.1受领任务,了解有关情况
为实施正确地指挥,局应急办及各有关单位、人员在受领任务时应尽量弄清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性质,必要时还要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2)污染源的种类、性质、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及其染毒征候,或污染区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3)事故后果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采取的措施;(4)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到达应急地区的时限及有关要求;(5)友邻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规定;(6)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7)其他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6.2下达预备通知
当指挥部弄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之后,应尽快下达预备通知,使所属各应急组织及人员尽快展开应急准备。其内容主要包括:(1)事故的基本情况;(2)需要启动的应急分队及人员;(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4)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时限;(5)事故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工作等。
6.3派出先遣处理组
有时为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尽快协助或指导事故所在区域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在下达预备通知之后,应组织先遣处理组,明确任务及职责,提出有关要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6.4分析判断,明确任务
6.4.1听取报告建议。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各应急分队应依据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向应急总指挥提出应急指挥协同、应急工程技术、应急保障等方面报告建议,为应急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考。
6.4.2明确任务。应急总指挥部在听取有关报告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内容包括:(1)应急总目标及应急企图;(2)出动的力量及应急行动规模,应急人员编成分工及应急行动要求;(3)所需仪器设备及应急器材,人员防护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及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限;(4)地形、气象及公众行动对应急行动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5)行进路线;(6)加入应急现场指挥部的人员及前方指挥所的编成;(7)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处置方案的设想等。
6.5下达应急通知
明确任务后,通常应尽快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一经批准,应立即下达应急通知,内容包括:(1)事故概况;(2)应急总目标;(3)各应急分队的编成、任务区分及有关要求;(4)出动时间、行动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与方法,通信联络方法,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法;(6)友邻的任务及协同方法与要求;(7)指挥员的位置及人。
6.6组织各种保障
内容包括:(1)组建前方指挥所、派出加入应急现场指挥部的人员;(2)建立指挥通信联络专向;(3)调度运力,配备指挥、运输车辆;(4)准备有关应急器材;(5)请示报告情况,协调沟通信息等。
6.7赶赴现场
按照指定的路线组织应急车辆编队、开进,明确途中通信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区。
7.应急处置
7.1应急分队的行动
7.1.1受领任务。各应急分队受领任务的内容主要有:事故的基本情况;本分队的任务、编成、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法;友邻的任务及协同方法与要求等。
7.1.2组织准备。各应急分队受领任务后应立即通知所属人员(有时在接到预备通和后,即向所属人员发出收拢人员的通知),研究本分队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组织本分队加入开进序列或单独组织向事发地区开进。
7.1.3进行防护。各应急分队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后,应根据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情况等,组织进行个人防护,而后进入应急现场。
7.1.4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各应急分队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前方指挥所或应急指挥部。
7.1.5完成应急任务后的行动。各应急分队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应组织本分队人员对遭受污染的设备实施消毒或消除去污,组织返回,保养应急器材,进行应急总结。
7.2记录应急过程
局应急办及各应急分队在应急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由法规科安排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情况有:(1)事故的发生、发展与终结;(2)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与性质;(3)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度;(4)应急组织、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的适应性及完成任务的能力;(5)公众采取的重大防护措施及其效果;(6)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令、通知及重要指示,均应收集整理。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记载。应急终止后交局应急办存档。
7.3信息
7.3.1公众信息的权限。公众信息通常由应急总指挥部请示上级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或者授权由前方指挥所有关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方面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或接受媒体采访。
7.3.2公众信息的时机。公众信息的时机通常是:(1)确认事故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2)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3)采取重要公众防护措施时;(4)天气条件对事故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5)事故终结,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6)其他必要的时间。
7.3.3公众信息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的初步判断;(2)可能的发展趋势;(3)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可能影响;(4)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5)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8.各种保障
8.1器材保障
由应急分队结合各自职责提出装备计划,经区应急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8.2通信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
采取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与网络传输相结合的方式,以有线通信为主。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受,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区内办公室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与在外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信为主,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实现应急通知的快速下达。必要时也采取运动通信的方式,或者直接派车接回。
(2)开进中的通信保障
采取无线通信的方式进行。应急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主要利用车载通信系统、移动电话,实现应急信息的快速传输。
(3)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
采取无线通信、有线通信与运动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无线通信为主。与指挥部或应急办可利用应急现场临时架设开通的有线电话指挥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车载通信系统,实现上情下达;各应急分队在应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动电话、车载通信系统。辅以运动通信,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交流。
8.3运输保障
运力的确认和调度由应急办组织实施,平时各应急车辆必须保证充足的行车用油。开进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办统一设立调整点,组织交通勤务保障。
8.4其他保障
(1)医疗保障
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送至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送到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转院或继续治疗。
(2)生活保障
由局应急办公室拟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应急分队行动前,应备足一日量的熟食和水,并备有一定数量的现金。
9.有关要求
9.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站要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形势和分析潜在的隐患,研究、掌握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突发事件的规律,克服麻痹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环境应急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9.2注重信息收集,争取应急工作主动。各相关科室站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注重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产生、地区分布和转移等情况,了解有关的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国内外形势动态,建立环境应急数据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软件,增强应急工作的预见性,争取应急工作的主动权,提高应急工作的时效性。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篇2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适用范围
1.4.1在*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1.4.2对*县可能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核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1.5.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并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分级响应。
1.5.3依靠科学,措施得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为辐射事故应急常设机构(以下简称“县辐射事故应急办”)。
指挥中心由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县环保、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及发生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尽其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有关技术后援单位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对事故应急给予技术支持。
2.1.2指挥中心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环保局和有关单位办公室主任组成。
2.2应急职责
2.2.1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应急控制措施、信息通报、医疗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
(2)确定辐射事故等级(不包括核事故),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并根据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和省政府上报辐射事故信息。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培训、练习和演习。
(4)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2.2辐射事故应急办主要职责
(1)落实县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辐射事故应急的各项任务。
(2)拟订并及时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准备工作。
(3)完成应急期间的业务工作,包括通信联络、信息资料的接收,传递和应急通报、通告和工作报告的起草、事故调查和监测、辐射事故后果的评价等。
(4)编写辐射事故报告,相关局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5)负责应急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演习和练习。
(6)负责与省、市辐射应急专家咨询组的联络工作。
(7)管理和维护辐射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8)完成县指挥中心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县指挥中心报告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参与放射源事故应急工作。
(3)县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学应急。
(4)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2.2.4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主要责任
(1)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备案。
(3)发现辐射事故的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并详细记录备案,上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4)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县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减少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负责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辐射应急运行机制
3.1预警
3.1.1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国内外核与辐射活动信息,掌握辖区内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的资料(包括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Υ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掌握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情况(包括应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活度、应用方式等)。
3.1.2预防工作
(1)根据辖区内辐射安全状况及了解的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2)开展辐射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半放射性矿物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建立危险源监控和跟踪系统。
3.1.3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1.4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放射源实时监控信息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建立辐射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辐射环境数据库系统、突发辐射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辐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3.2信息报送与处理
3.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者其他负责监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在确认发生了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3.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清查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时间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核素种类、核素活度、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经检测核实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3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告辐射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4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
②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一般辐射事故。
③发生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核事件;
④发生跨县的辐射事故。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
3.3指挥协调
3.3.1指挥和协调机制
县指挥中心根据辐射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指挥中心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县环保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县指挥中心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根据指挥中心的部署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县指挥中心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监控工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3.3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1)应急响应系统的联络。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与县指挥中心成员的通讯联络,应急人员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应保证24小时畅通。
(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在县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与吉林省核与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3.4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地区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3.4.1根据辐射事故发生情况及事件发生地的地域特点,确定放射性物质的去向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3.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影响范围和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应急决策的依据。
3.4.3发生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国内、外核事件,要及时进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3.5通报与信息
3.5.1通报
(1)辐射事故发生的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县相关部门通报辐射事故的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3.5.2信息
(1)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先简要基本事实。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
(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公众信息准备工作。对各部门提供的情况报告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报告和信息意见,划分报告和信息的对象和范围,报县指挥中心审批。
(3)公众信息主要内容:
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
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基本情况。
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
公众和舆论关心的其它信息。
(4)辐射事故公众信息的注意事项
未经指挥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名义或其他方式擅自向社会相关信息。涉及国防机密以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执行。
3.6安全防护
3.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建立社会保险机制,有关部门要对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6.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7应急终止和恢复
3.7.1应急终止条件: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现场达到安全水平。
3.7.2应急终止程序
(1)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经县指挥中心批准后,事故应急终止(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还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
(2)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以引起的照射降至最低限度。
3.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辐射事故等级;二是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辐射安全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最后,根据实践的经验,修订现有的应急预案和程序。
(2)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向县指挥中心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的后期恢复,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对辐射事故案件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5)对由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3.8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受辐射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四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中心要建立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装备水平,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4.2财力保障
对辐射事故所需应急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装备保障
各辐射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等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
4.4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5通信保障
县指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应急指挥系统、辐射应急处置系统和辐射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县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五监督管理
5.1日常准备
县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包括:
5.1.1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5.1.2配置必要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管理维护好应急车辆、仪器和设备,保证性能稳定可靠。
5.2预案演练
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辐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辐射应急演练,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2.1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每年要至少接受一次全面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辐射防护基础知识、辐射监测、车辆驾驶、通讯设备使用、填写数据日志和标图、保健物理学评价、医疗救治方法,以及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
5.2.2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解决各有关部门间协作问题;检验应急预案是否有效并符合实际情况;有关人员是否训练有素并处于待命状态。
5.2.3培训和演练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并根据演练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5.3宣传培训
5.3.1县指挥中心应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防护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3.2县指挥中心应加强辐射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2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安全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擅自辐射事故信息,或不按规定如实辐射事故信息的。
六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2名词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Ⅹ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伴生放射性矿: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篇3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中坝水库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1.3基本概况
中坝水库是一座集供水、灌溉、防洪一体的小(1)型水库。该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7.02km2,多年平均径流量557万m3,水库总库容288.4万m3,其中兴利库容223万m3,设计日供水7680m3,是*中心城区主要饮用水水源。
1.4预案适用范围
1.4.1环境污染事故;
1.4.2投毒事件;
1.4.3溺水身亡事故;
1.4.4交通事故;
1.4.5火灾事故;
1.4.6山洪灾害;
1.4.7其他不可预见影响水质的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特区中坝水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区长担任,政府法制办主任、水利局长、公安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林业局、农业局、文体广播电视局、气象局、教育局、堕却乡政府、特区自来水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特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兼任。
2.2职责和分工
2.2.1指挥部职责
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中坝水库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中坝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决定组成突发性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联系;督促检查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相关乡镇政府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统一接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处置突发事件建议,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向特区政府报告中坝水库突发事件信息;负责中坝水库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3成员单位职责
水利局:负责水库库区巡查管理、水位水质监测和库水调度,按程序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各类信息。
环保局:负责水库库区保护范围生态环境和水质的监测和保护,收集和处理污染事故信息;负责污染事故日常监测与预警,制定水质污染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现场调查监测、取样、查处,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组织对发生污染事故的污染源进行控制处理,处置好城区应急供水;协助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对突发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对过往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救援行动和善后处理正常进行;负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疏导交通,查处打击投毒、人为破坏等违法行为,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
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征集调度保障,确保交通畅通,对水库沿线公路防护拦进行维护和管理,协助开展交通事故落水车辆及人员的救助工作。
财政局、发改局: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筹措和及时调拨工作。
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和报灾,组织灾民的生活救济,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饮水水质,及时采取事故处理措施。
林业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负责水库保护范围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农业局: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组织水库保护范围预防农业面源污染及农业环境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
文体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突发事件防御及施救工作的跟踪宣传报道。
气象局: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天气、气候监测的气象保障服务。
教育局:督促全区中心学校对学生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禁止一切污染水源行为。
堕却乡政府:组织和参与中坝水库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预防、施救、善后处置和管理等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讯设施安全,及时排除故障,确保信息畅通。
2.2.4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特区人民政府要求,驻境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启用自备水源和应急水源供给。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中坝水库库区特别重大、重大水质污染事故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判和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的判断,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1.2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特区应急办、指挥部报告突发事故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1.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水质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省、市有关部门的,由特区应急委和指挥部按有关规定报送。
3.1.4特区自来水公司、环保局、堕却乡政府、水利局是责任报告单位。
3.2预防和预报
3.2.1突发事件的预防:加大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宣传力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制作各类突发事件的警示标志;落实24小时值班制,加大巡库力度,适时监测;在水库保护范围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增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库,确保饮用水安全;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必要时关闭库区个体工商户等。
3.2.2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特区自来水公司、环保局、堕却乡政府、水利局组织分析、研判,做出预测预报,迅速上报指挥部和特区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3.2.3报告方式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
3.3报告方式和内容
速报: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部位、人员受害情况、影响范围、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处理措施、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3.4预警级别和
3.4.1结合我区实际,中坝水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一般(Ⅰ级),蓝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黄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Ⅲ级),红色预警信号。因受环境污染、山洪、打涝溺水人员等因素造成水库水质不达标,对人体饮用影响不大,通过净化处理达到饮用标准的事件为一般(Ⅰ级);因受环境污染、山洪、交通事故、小范围发生火灾等因素造成水库水质不达标,净化处理困难,饮用后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事件为重大(Ⅱ级);因受环境污染、山洪、交通事故、大范围发生火灾、投毒等因素造成水库水质严重超标且含毒素,通过净化处理,饮用后造成生命危险、发生死亡事件的为重大(Ⅲ级)。
3.4.2蓝色预警信号由堕却乡政府报经特区政府同意后在本区域内,并告知指挥部办公室、特区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等监管部门。黄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等监管部门研判后报特区政府。
4、应急处置
4.1发生突发性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突发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4.2森林火灾事故报特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山洪灾害报特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处置。
4.3一般突发事件由特区公安局、堕却乡政府、自来水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4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特区应急委,指挥部、应急委组织专家组进行研判、分析,作出处理技术方案消除隐患,必要时关闭中坝水库闸门处理,启用城区自备水源和平寨雾步冲应急水源应急,待处置完毕再由特区政府通知开闸放水。
4.5启动该预案时可以同时启动特区其他子预案进行处置。
4.6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和应急办,由特区应急委向上级报告援救。
4.7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堕乡人民政府做好灾后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恢复建设工作方案报特区人民政府。
5.2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堕却乡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做好保险和赔偿工作。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保障措施
6.1充分发挥驻境消防官兵、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2应急所需物资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6.3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乡政府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在本预案启动时,*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证通信网络的畅通,确保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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