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治理方法(收集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7-12

碳排放治理方法范文篇1

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问题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内涵

一般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就是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即多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从少排放的企业那里购买配额(碳交易的商品为碳配额),最终达到总体减排的目的。具体说,就是由政府给每个企业一定的排放额度,若企业实际排放低于该额度的话,就可以到市场上把余下的“卖”出;如果高于该额度,就得到市场购买排放权。由此通过市场交易的办法,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目前,全球主要有三个碳排放机制――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

(二)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主要模式

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主要模式有“欧盟模式”、“日本模式”、“澳大利亚模式”等。“欧盟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前期免费发放配额,中期部分配额免费发放、部分拍卖,后期逐步减少免费配额;欧盟碳交易市场于2005年建立并开始运作,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日本模式”的特色在于企业在第一阶段没有完成减排目标,在第二阶段必须按短缺部分的1.3倍减排;日本碳交易市场2008年启动自愿排放交易体系,2010年4月,东京都总量限制交易体系作为亚洲首个碳交易体系正式启动,这是全世界第一个城市总量限制交易计划。“澳大利亚模式”的亮点是排放量不设总量限制,企业可以购买欧盟碳排放权配额;澳大利亚在2012年7月1日起对矿业、交通、能源等行业的500家大型企业开征碳排放税。目前国际碳交易大多集中在国家或区域(如欧盟内部),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

二、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进展情况

(一)上海市碳排放概况

上海市作为常住人口达2380万、GDP逾2万亿元的特大型城市,碳排放总量大、密度高。2011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约1.15亿吨标准煤,二氧化碳排放总量2.3亿吨左右。全市人均能源消费量近5吨标准煤,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0吨,高于发达国家同期水平。全市区域面积6340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土地面积的能耗为1.8万吨标准煤,远高于国内其他特大型城市水平。最新数据显示,上海市工业用能占全市用能约56%,其中重化工行业用能占全市用能近40%,远高于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大都市水平。

(二)上海市碳交易市场情况及做法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7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上海市成为7个试点之一。作为首批碳交易试点城市,上海市发改委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标分配规则制定,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办法,交易市场平台构建,配套制度健全及能力建设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继2013年6月18日深圳开启我国第一个正式运行的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之后,11月26日,上海碳排放交易也正式鸣锣开市。开市首日就入市购买配额的,都是碳排放“大户”企业,包括申能外高桥第三发电厂、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最新成交情况,2013年配额(SHEA13)、2014年配额(SHEA14)、2015年配额(SHEA15)分别于启动后成交,首笔成交价格依次为27元/吨、26元/吨和25元/吨,成交量分别为5000吨、4000吨、500吨。首日累计成交量为1.2万吨,成交金额31.7万元。截至2014年3月,交易量20多万吨,交易额700多万元,日均交易量1000―2000吨,交易情况比较平稳,交易价格在40元/吨左右。

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海市公布首批参加碳排放交易试点和率先纳入了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191家企业,既包括钢铁、化工、电力等工业行业,也包括了宾馆、商场、港口、机场、航空等非工业行业。二是在2013―2015年的试点阶段,上海采取了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免费发放这些企业2013―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超额部分企业将自行购买。三是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四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核查报告。五是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额,履行清缴义务。六是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接受核查、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未上缴碳排放报告的将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三、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同时,组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二)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上海市组建专门人才队伍,开展了全面深入的企业碳排放盘查,调研企业的意愿和建议,并提出了实施方案。如在核算方法出台后,上海市组织了7家机构用近4个月时间,将191家试点企业2009-2011年碳排放量进行了全部核查,得到碳排放基础数据,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为确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提供了前提。

(三)因地制宜提出试点方案

上海市结合自身特点和条件,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出差别和特色,如选择试点的行业范围、纳入交易的企业、配额分配的方法和标准、允许抵扣的自愿减排指标比例、登记注册系统的设计等,充分体现了“量体裁衣、因地制宜”的原则,如在分配方法方面,上海对电力和航空两个行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分配,其他行业均采用历时法,全部为免费分配,一次发放三年配额。

(四)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制保障

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是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碳交易市场合法、有效的基础。碳交易试点既涉及各项要素,也涉及各类主体行为。为此,上海市抓紧研究出台了《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一套制度规定,对企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范围,并设定了试点期间企业各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要求。同时,还制定出台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及配套业务细则,明确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活动,交易标的为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交易方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形成。

四、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启示与思考

(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大意义

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表明,相比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减排机制,运用碳市场来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其独特的机制优势。为此,在节能减排领域,我国应该转变治理思路,从单纯的政府强制调控或行政力量推动逐渐转变为市场调控或市场价值驱动。这是因为,当前仅依靠企业的环保意识来实现节能减排并不现实,而强制性实施减排则会增加社会成本。建立碳排放的市场机制不仅能给企业提供明确的激励,树立“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发展观念,形成节能减排、内生增长的发展模式,而且也能减少社会摩擦,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全社会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化减排。可见,建立碳排放权市场不仅是转方式、调结构的有效手段,而且也是一项基于市场机制的重要制度创新。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进一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降低全社会节能减碳成本,同时促进制度创新,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政府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推动力

碳排放权交易涉及方方面面,仅仅依靠发改委等几个部门推行起来有难度。为此,必须加强政府对碳排放交易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全面部署,把碳交易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议程,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序开放和完善碳资源使用权市场。明确碳交易领导机构及其职权范围和责任,协调各方利益,加快推进工作衔接进程,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长期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切实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碳排放交易工作的快速开展。

(三)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

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自政府法律强制性设立的排放上限,同时碳市场的运行更需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为此,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快制定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场运行的地方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以及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只有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制规章,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才能激励企业主动节能减排,保证碳交易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四)完善市场化节能减排的配套政策

实践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节能减排,但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家资源品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与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节能减排行动。要不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要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等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同时,要切实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这些政策能够得以贯彻。

(五)要注重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

碳排放治理方法范文篇2

摘要: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和潜在的国际减排义务要求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成为一种普遍现实意义上的需求。应当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深入研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立目的、碳减排目标、交易的对象、交易的配额、机制运行时间、交易所的设置等问题,为中国日后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好充分的法律制度准备。

关键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低碳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3-0074-03

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战略课题。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点。要实现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去年9月,国务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广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机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1]。

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战略安排,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得以确立,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保障。首先,应当明确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国家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向被纳入到交易机制的公司或工业部门授予一定数额的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总额限制。若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该企业则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就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排放权,否则,超过许可量的排放将会受到管理部门的重罚[2]。

其次,应当厘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行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行为规范”为主线,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能切合实际、有的放矢。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配额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买卖行为。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配额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四,碳排放评价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碳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行为是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3]。围绕对上述四个法律行为的规范,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解决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即指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的转让,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前置性条件。

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并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能否交易。因此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事实上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4]。

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规章就明确规定排污权以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并对交易主体及条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5]。待各项条件成熟之后,国家再以专门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增加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2.建立具体的总量控制机制

总量控制机制和碳排放许可制度的构建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从权利属性上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品实质上是以1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排放配额。如果没有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企业就会不受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免费使用全球性“公共资源”。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二氧化碳排放权才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商品属性,从而可发生交易活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权转化成为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的私权,交易主体必须先获得碳排放权。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只是一些零星的条文,如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和第15条中提到了总量控制这一概念,但对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总量分布、监测和核查、适用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规定了总量控制计划,而为保证总量控制计划形成应有的长效机制,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立法还应当及时跟进。可以考虑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由专门行政机关制定国家排放总量,并采取一定方式、程序进行分配;对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统计制度、统计对象行业和种类、总量监测核查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

3.建立统一的碳排放许可制度

交易主体获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就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颁发碳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碳排放许可制度是与总量控制机制相配套的重要制度[6]。

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统一法规对碳排放许可制度进行规范。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针对水污染防治且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仅明确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各地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尽统一,对无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江苏省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为碳排放许可制度的立法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办法》中对于申领排污证、持证单位需遵守的规则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将有偿使用和以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指标,作为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前置条件;并就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收回、回购等事项作了特别规定,强调了排污许可与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法规上的有效衔接,从而为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当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为碳排放许可制度提供统一的具体规范。

4.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市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主要体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之中。应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

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加强对出售指标者的环境监测和监督。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只有完成减排指标之后的剩余部分才能卖,不能完成的必须买。设立“门槛”性质的事前预防机制,不能达到法定减排要求的新排放源,则没有购买资格。

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碳排放权申报登记、指标登记和指标交易登记,是分配碳排放指标的基础,也是政府监测碳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碳排放权交易登记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系统内建立一个账户,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通过账户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以全面及时了解碳排放权的持有、交易等情况。

碳排放报告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的设计,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如实地报告其排污指标的变化情况。例如,多少指标用于内部减排,多少指标用于交易,多少指标储存备用等。为防止利用碳排放权交易违规套利,必须报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受益人及其相关信息。

碳排放交易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压器”。应制定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报告和核查、法律责任等制度,对于在碳排放交易中出具虚假排放数据和资质证明、违规操作恶意套利、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机制

碳排放评价机制是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保障性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双重需要。当前,地方试点为我国碳排放评价机制的建立积累了大量值得参考的经验。以2011年9月武汉市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化、核查、报告和改进的实施指南》为例,该标准直接引用了有关国际标准的术语、概念和技术方法,细化了碳排放量化、核查、报告的具体要求,增加了有关数据质量和保证数据可靠性的采集、管理要求条款,强化了核查结果的利用和政府采信,并提出了温室气体的减排改进要求,从而成为了国内第一个碳核查标准,填补了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报告和改进方面实施指导标准的空白。

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机制可以从以下思路着手:首先,制定指导原则和框架规范,创建与国际接轨的科学机制和体系;其次,明确评价对象行业,按照逐步推进原则对能源、建筑、钢铁、化工、建材、交通、废弃物处理、农业、林业、服务行业等,逐步建立各行业碳减排标准和认证体系,先行试点再全面展开;最后,需要培养一批有资质的碳减排认证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碳减排认证中参与、策划和测量的主体性作用。

碳排放治理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碳排放权;初始总量;配额分配;交易机构

近年来河南省的GDP保持在10%左右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资源与环境的大量需求与消耗给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压力,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日益显露,大气和水的环境容量愈发趋紧,部分地区已经接近或超过生态环境自身的承载力。换言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环境治理刻不容缓。“十三五”期间,河南省预计年均GDP增长在7%左右,城镇化率将提高到48%,据估计,仅因城镇化率提高导致的新增人口约有1000万,这需要108个县各新建一座日处理3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削减由此带来的新增水污染物。总之,河南省“十三五”污染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手段配置、保护环境资源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河南省环境治理政策方面的新举措,也是河南省治理环境污染的必要选择。2012年省政府在《河南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就曾明确规定,河南省将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尽快成立省级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地区性碳排放交易中心。经过这几年的试点实践,碳排放权交易在全省范围内的推广已经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外,国内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等先进案例也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开展提供丰富的实践指导。下面,本文对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若干关键环节做一详细分析。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

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是指确定哪些污染物被作为交易对象,有哪些主体参与交易,以及在多大区域内进行交易。为此,需要考虑污染物的排放规模、危害程度、扩散范围等因素。

1.综合考虑河南省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最终优先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作为交易对象,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将氮氧化物和氨氮等纳入交易体系中来。

2.根据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特征,最终确定工业二氧化硫的交易主体首先应该是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工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工,纺织,食品和造纸行业是主要的工业化学需氧量交易主体。特别地,考虑到农业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巨大(约占总量的47%),从完善交易机制、实现交易主体多元化等角度来看,未来应将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这一点在国外已有先例。此外,为促进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河南省环保厅作为碳排放权分配、使用、监督的主要负责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也应该对县级以上的市环保机构、乡(镇)级政府、碳排放的投资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开放,他们的参与可以更好地起到激活交易、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

3.鉴于大气污染物的良好流动性,交易范围可以按照河南省境内的各县级市以上的行政区划分。对于水域污染,如果按照行政区划分,有些行政区内河流偏少,废水排放企业少不利于公平原则,因此依据流域划分交易范围,即黄河、淮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水系在河南省境内的流域系统作为交易区域。今后,建议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污染权交易。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总量和初始价格

碳排放权交易初始总量的多少不仅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也直接影响到二级交易价格。理论上讲,碳排放权的发放应该以当地的生态环境容量为限,即“理论容量”,但对环境容量的测算需要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种类、经济发展态势、生态承载力和生态修复能力等诸多因素。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国家强制性的节能减排政策,为此,在实践中,各地主要依据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处理,即“目标容量”,即按照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作为某一时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量。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有初始价格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两种,后者由市场交易确定,前者则多数由政府确定。从理论上讲,当污染边际治理成本等于边际损害成本时是排污政策要达到的最佳目标,故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价格促使排污者将自身的污染排放调整到这一最佳排污量水平,这时的污染边际治理成本(或边际损害成本)即为碳排放权价格水平。但实践过程中,估算边际成本或边际损害的难度非常大,为了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各地在制定初始价格时既要体现碳排放权的资源稀缺性,又要考虑交易的可操作性,具体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三部分:(1)污染物的消减成本,涉及污染设施的建设费用和运营成本;(2)地区系数,包括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三个方面;(3)行业系数,涉及产业政策和技术水平等因素。政府在确定碳排放权初始价格时不但要考虑到经济因素也要考虑到政策对于企业排污的有效程度和吸引度,对三部分构成因子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在具体到每一个构成因子时,也要有所区别。以行业系数的确定为例,一个地区内排污企业应该有很多种,但是对于新兴的环保行业或者政府大力扶持的企业而言,政府应该将行业系数调整为小于1,将碳排放权适当降价出售;对于普通排污企业其行业系数定为1;对于某些社会效益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可将行业系数调整为大于1,这就是行业系数存在的重要意义。

三、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最常用的有:免费分配、定价出售、拍卖,以及混合分配四种方式,不同的分配方式各有优缺点:(1)理论上免费分配最容易被排污企业认可,企业无需花费成本即可获得相应的排污权利,因此,在企业中推行的难度最小。但正是由于是免费发放,因此这种方式不能为以后的排污权二次交易提供价格信息,且很难在企业之间形成竞争,不利于碳排放的总体降低。(2)定价出售,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可以更好地投资于环境保护,但这需要政府了解足够的信息以便对碳排放权进行合理标价,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操作困难,此外,不合理的定价还会造成市场价格扭曲,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3)拍卖,通过竞价方式可以生成一个明确的碳排放市场价格,能为以后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价格指导,同时这种竞拍方式的分配效率也是最高的,但缺点也非常明显,公开拍卖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成本,降低政策的吸引力。此外,如果管理不当,在拍卖市场也会出现少数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买断碳排放权造成市场垄断。(4)混合分配,是指将有偿使用与无偿分配共同结合起来运用的一种分配方式。在碳排放权交易计划的初期,先设计一个免费发放碳排放权配额的比重,此后逐步调整免费与拍卖出售之间的比例关系,直至最后全部取消免费发放改为全部拍卖出售。采用混合分配方法时,如何确定最初的免费比例以及调整进度,是需要深入研究和颇受争议的事情。实践中,各地的免费分配比例也不尽相同。

在混合分配的具体分配过程中,又有等比例分配、系数分配法、比例削减法等三种方法。(1)等比例分配,是指排污指标的分配主要是根据企业当前的排污情况同比例进行发放。对于排污者来说,是在现有排污治污技术水平下相对公平的分配方法,因此企业比较容易接受,实际操作难度较低,但是这种方法没有将污染治理技术、费用、排污者的污染治理水平和达标排放情况等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不符合经济学的最优决策特点。(2)系数分配法,是指以核定过的某一排污系数(如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口规模)为依据向企业发放排污指标,这种分配方法虽然考虑了企业的社会贡献大小,但由于没有兼顾到行业特点、污染处理难度等因素,因此,备受企业的争议,操作难度较大。(3)比例削减法,依据各污染源对控制区的浓度贡献率,把控制区的超标总浓度分配给每个污染源,以此确定每个污染源的允许排放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按照浓度超标总量来分配,满足了环境的容纳能力,能够较好达到以环境容量为目标的控制分配量,对每个污染源都保证了公平性。但缺点是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另外污染物地区浓度的测量也需要先进的测量技术支持,政府管理费用较高,如果测量结果不准确,那么对于每个排污企业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分配方式的优缺点,结合本省的经济发展方式,建议河南省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模式采用混合模式。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对于新老企业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面,我们必须让老企业加入进来,这样才可以做到新旧公平对待,同时也可以促进老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但要做到“新老有别,新老排污企业采用不同分配规则”。在全面推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对于长期存在严重排污超标需要购买排污指标的企业,建议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对于非严重超标的中小企业或重要支柱性产业以及为我省做出巨大贡献的老企业,建议采取标价出售的方式转让碳排放权。对于之前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指标政府予以承认,且规定所有免费获得的企业每年应削减一定规模的排污量,具体削减比例可以参考行业特点和地区环境质量来确定,由此产生的碳排放权80%由环保部门组织统一拍卖、标价出售或奖励给新建企业或新项目,不能完成削减任务的企业将受到重罚。

四、碳排放权的交易机构

当排污企业从政府获得碳排放权之后,将富裕的碳排放权拿到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排污企业获得利益促进其减排,由此看来,二级市场的交易是降低污染、控制成本的关键环节。因为只有企业通过交易才能使减排工作由边际治污成本高的企业转移到边际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可见,二级市场的发展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只有当碳排放权交易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里进行自由买卖时,碳排放权交易才能真正发挥市场调控环境资源的巨大优势。而市场交易机构是碳排放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健全的交易机构涉及:碳排放权的认证与评估机构、交易纠纷的仲裁组织、以及市场活动的交易所等部门。认证机构不仅要审核交易主体的交易资格、还要对交易客体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评估部门除了要分析与评价每项交易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之外,还要为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信息依据;仲裁组织主要是对交易活动中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和裁决;交易所负责日常交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构能为交易双方收集、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为其交易提供帮助,有利于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如节约计算价格成本、节约时间成本等,提高交易效率,同时也可起到规范交易行为的作用,有利于交易双方公平、公正的进行交易。

五、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的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收入包括碳排放权有偿使用费、政府储备碳排放权出让收入以及在碳排放权二次交易时交易双方缴纳的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等。国内一些省市曾出现一些收入管理问题,如相关部门为了提高企业缴费积极性而采取“返还方式”;在资金使用环节上存在审批不严、执行不到位,甚至挪用或浪费等现象。为防患于未然,本文认为在资金使用方面上应做到以下几点:

1.交易收入管理。碳排放权有偿使用所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类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可借鉴山西、湖南等省的经验,将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将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对这一部分资金应该做到专款专用,这项收入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应进行专项的管理,可主要用于碳排放权收购、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减排项目投资、配套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订、交易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相关的技术研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等。

2.交易收入的具体使用方案。根据碳排放权收入性质,将碳排放权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具体的使用方案如下:(1)碳排放权收购支出,是指碳排放权储备交易机构按规定收购或回购企业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这部分回购的碳排放权指标将作为储备交易中心的储备配额。(2)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支出,由于河南省目前还没有建成省级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推进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发展,应首先将重点放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建设上。从技术、资金等方面推进省、市两级交易平台的建设,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研究、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及其他技术研究。(3)环境容量评估技术、在线测监控技术的研究及设施建设支出,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评估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量的基础,所以应加强这项重要工作的实施与研究。不断创新各类污染源的检测技术,为精确全面了解企业的排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这既是对环境质量的保护,同时也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4)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网工程改造、增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供给能力,不断优化工业企业工程减排与污染防治措施,积极改进畜禽养殖综合污染治理方案,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等。总之,在减排工作中,要将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相结合,在减排工作中通过治理、回收利用、关停或技术改造实现减排,加快淘汰电力、煤炭、建材、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高污染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5)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执行成本,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差旅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租赁、设备购置、燃修费、纳税等业务支出,不得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以外的支出。(6)建立公正周密的奖惩机制,对于那些努力减排、积极交易的企业或其他主体,可以从财政、税收、信贷、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奖励和扶持,譬如政府可以通过低息、无息甚至部分减免本金的贷款方式,用以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从事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与产品创新;对于交易活跃的排污企业,政府应保证其在需要指标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提供其他购买优惠措施。另外,政府也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排污指标有效期,为防止有的交易主体惜售或囤货排放指标,对于指标到期集中出售的企业行为政府要严格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计入不良信誉档案,从而为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健康公平的交易环境。总之,碳排放权专项收入和支出项目,由省环保厅根据收入进度和工作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碳排放权专项收入支出计划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预算。碳排放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的收缴、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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