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讲话(收集5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讲话篇1
【论文摘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着眼大局、夯实基础、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基本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调解员和信息员的功能,使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解,防止矛盾激化,避免集体上访。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国家行政村是开展民主法制工作最基层的单元,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农牧民在民主和法制工作中承担着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项重要任务。我们克拉玛依乌尔禾区乌尔禾乡查干草村在争创“全国民主法制示范村”荣誉过程中,夯实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工作起步快、起点高、亮点多。2006年1月“全国民主法制示范村”争创成功;11月迎来了全疆人民调解试点现场会乌尔禾分会场120多名代表的参观学习;接着荣获了2006年度区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区科技工作先进集体荣誉;2008年1月乡司法所荣获自治区级规范化司法所、“国家优秀人才贡献奖”等等。作为依法治理基础的人民调解事业应当如何加强,如何有效调处农村民间矛盾?笔者和市司法局、区乡依法治理办的同志一道,通过去年一年的边调研边试点,深刻心得到加强人民调解在维护我区基层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功能。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性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下,去年年底,我们顺利地完成了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各阶段性的任务。目前为止,共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5个、设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其中乡镇3个;街道社区3个;行业性人民调委会3个;中心石油企业新疆油田分公司百口泉采油厂人民调委会1个。有在册基层人民调解员57人。基层调委会组织的成立和健全,为我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能否深入下去并见到实效,关键在于领导的熟悉高度、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区、乡两级党委政府把落实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体现“三个代表”要求,作为新形势下建设“平安乌尔禾区”平安工程的具体举措,一项“民心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且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司法部、市政法委、市司法局的相关文件,成立了区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乌尔禾区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运行程序,明确了试点单位和人民调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对阶段步骤进行了周密部署,并深入基层调查探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分类指导。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二、以规范化建设为龙头,强基固本,夯实人民调解的基础工作
熟悉和宣传工作的到位是有序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加强宣传工作。从不同角度向干部群众宣传分析基层人民调解的必要性,把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性观念,提高对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必,作为推动工作的首要环节来抓。通过召开村干部、村民代表座谈会,举办法律讲座,开展送法下乡等形式,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维护村民根本利益的高度,积极向干部群众宣传人民调解,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二是外出学习考察人民调解工作。由上级领导、区领导带队组织各单位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和人民调解员到先后赴大庆、巴州焉耆等兄弟单位学习工作经验,促进了工作开展。三是加强资金的投入。先后为乌尔禾查干草村购置7000余元蒙、汉、维业务书籍;为乡制作宣传栏、人民调解制度公示栏、牌匾、配置调解厅桌椅等投入3万余元。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我区坚持从实际情况、实际需要出发,以亮点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为10个基层调委会刻制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制作了调委会牌子。为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组织对全区57名调解员中的17人选送参加了市司法局组织的上岗培训。规范了各调委会业务工作制度,制定了案件登记制度、纠纷排查制度、学习制度、纠纷个案讨论制度及重大信息快报等制度。建立规范了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册、民间纠纷排查记录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特色册、人民调解工作各类报表统计册、调委会各类工作布置总结等汇总册、调委会会议学习记录册、调委会辖区回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册、调委会机构网络人员统计册、信息快报册、调委会帮教工作登记册10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台帐》。
三、坚持机制创新,努力做好“三个结合”,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按照“着眼大局、夯实基础、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成立了乡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明确了会议内容、确立了四项调解工作制度、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一次矛盾排查专题会议,基本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调解员和信息员的功能,使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解,防止矛盾激化,避免集体上访。近三年来,在乡村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25件,调解成功121件,成功率96.8%。通过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有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乡村每个共产党员和调解组织成员既是群众致富的好帮手,又是一线的治安信息员。
在调解工作中,主要体现了“三个结合”摘要:
1、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和“依法治区(乡、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我区乌尔禾乡的民主管理工作一直和市区同步进行,“四五普法”以来,乡村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完善的村民换届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委会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村帐乡监的财务管理等村务公开制度。查干草村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在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下,先后建立了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这些自治制度的确立为规治纠纷,全面落实“以德调解”原则提供了丰富的适用调解渊源,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了强大的动力。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使农村许多纠纷化解在民主法制、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譬如,查村的肉X浇地过程中过失淹了铁XX的5亩棉花,调委会主任才X同志多次上门帮助两家疏导、分析事情的前因后果,很快当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摘要:肉X自愿将本人过失淹掉的铁XX5亩棉田,恢复耕种,重新栽种上了棉花。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两个矛盾家庭很快恢复了融洽。
2、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又能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广泛的支撑和依托。区、乡党委通过开展“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大大减少了家庭纠纷、经济活动纠纷的发生。乡助农咨询服务站、乡文化站、农业科技推广站在农闲时联合开展蒙古族的祖蜡节、买德尔节、重要节日的文艺晚会及每年元旦长跑比赛、棋排类比赛、农民赛歌会等丰富文体活动,使农牧民在农闲时,既学习科技知识又可以锻炼身体,促进交流,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现在的乌尔禾乡家家户户瓜果飘香,道路旁林带茂密,房前院后整洁清新,整个乡村在绿树环抱中。
3、设立矛盾调解中心,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和和谐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涉及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联合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土地、农机、计生、妇联、等部门,开展人民内部矛盾联合调解,才有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证。同时,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形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调解工作体系,才能顺利地完成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2006年9月12日,乌尔禾乡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成立。中心成立后原来的基层调委会仍然存在。平时的一般民间矛盾纠纷先由基层乡调委负责,基层调委会解决不了的跨部门、跨行业及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再由调解中心调解。同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我们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资源保护工作、耕地保护工作,依法调解涉法矛盾纠纷;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和农村治保工作,加强了对农村“两劳”重点人员的管理,建立了监控防范机制;落实了对农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办法,进一步降低了重新违法犯罪率。
四、打造“助农致富咨询服务站”,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亮点
近年来,乌尔禾乡的查干草村的村委会切实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功能,打造助农致富咨询服务站,每年都要花费近万元的资金进行助农服务站的建设,从而在全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民风。为了把搞好普法教育作为划解矛盾纠纷的开路先锋,把法理和情理融合一体开展人民调解,首先,村调解委员会牵头在查干草村开办了一所法律学校,每月组织党员干部、村民组长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并经常组织村民上法制教育课。村里设立了一个法律图书室,村民随时都可以到图书室借阅法律书籍。其次,村调解委员会等村民组织以现实生活作为背景,将计划生育、资源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的重点,将这些法律知识的小册子发放到每户村民家中;经常制作宣传栏和悬挂横幅标语、宣传挂图…其三,针对各个时期农村工作及其农事活动的特征,请周边和丰等县的蒙古律师、法律工作者、辖区公安民警、人民法官等给村民讲法律课,民间纠纷调解知识课,组织宣传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禁毒、禁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四,培养乡土人才,区乡党委通过举办农牧民“科技之冬”培训等科技活动,使科技致富的观念深入人心。村民们对区乡党委、村调解员的这种工作方式易于接受、乐于接受,村民的法律意识、科学文化水平从中得到了真正的提高。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讲话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中央、省、市及市关于统筹推进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风险意识、底线思维,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动仗”,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风险,切实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夯实基层基础,补齐短板弱项,提升工作能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通过全面摸清涉疫情矛盾纠纷底数,及时准确评估矛盾纠纷风险,逐个事件落实化解疏导、稳控措施,确保一般矛盾纠纷不出及重大矛盾纠纷不出市,有效防止和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实际工作中要努力实现“六个坚决不发生”的目标,即:坚决不发生涉疫纠纷引发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坚决不发生涉疫进市进省进京集访非访活动、坚决不发生涉疫纠纷网上舆情炒作事件、坚决不发生涉疫纠纷影响复工复产案事件、坚决不发生涉疫纠纷引发重大“民转刑”案件、坚决不发生涉疫纠纷引发规模性和个人极端案事件。
三、工作内容
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着力从涉疫防控重点地区、领域、人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研判,列出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化解。
(一)复工复产方面。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工资补贴、降薪减薪、裁员减员、权利保障等方面导致的矛盾纠纷;受疫情影响,从事商贸服务等行业的个人或经济组织要求减免相关费用引发的矛盾纠纷;各类经济组织因经营困难引发的停业、破产要求补偿问题纠纷。
(二)政策执行方面。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封闭管理方面。疫情期间实施封闭管理,因采取封闭村、封闭小区(楼栋)、封城、封路等措施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其他有关涉疫情矛盾纠纷,本辖区、本系统受疫情防控影响而产生的其他突出矛盾纠纷。
四、方法步骤
(一)加强分析研判。对本辖区、本系统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特点规律要进行深度研判分析,提前预判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重大风险点,尽快制定工作预案,做到早发现、早准备、早预防,最大限度把矛盾消解于未然、将凤险化解于无形。在出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重大决策之前,要以法治的视角研究解决问题,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前置程序,坚决杜绝朝令夕改,坚决防止乱开口子、造成攀比,严防风险交织叠加、聚合升级
(二)全面深入排查。商务局紧盯十一个具体工作内容,从严从实从细开展全覆盖、无盲区、无遗漏的“地毯式”、“拉网式”滚动排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一要细致走访摸排。以包保社区为基本单元,用好前期排查疫情、提供服务建立的群众基础,配合相关部门,广泛发动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及群防群治力量,采取“面对面+屏对屏”等方式,广泛倾听呼声、了解诉求,深入排查涉疫情矛盾纠纷。二要广泛搜集线索。充分利用好接待窗口、12345热线、部门窗口等渠道平台,加强对涉疫情矛盾纠纷线索的排查梳理,及时推送属地和涉事单位进行核实排查。
(三)建立规范台账。坚持“属地+涉事单位”共同管理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归口办理,明确涉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会同属地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矛盾纠纷汇总、研判工作。要逐案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一日一汇总,一事一研判,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要制定专项方案落实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市委政法委综治维稳科备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讲话篇3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与20*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五、注重痕迹保存,规范卷宗档案管理。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讲话篇4
真心服务是化解矛盾的钥匙
党支部书记工作的舞台虽然不大,但他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涉及千头万绪,邻里不和、夫妻矛盾、家长里短、赡养继承……这些问题看似是个人小事,与经济发展、工作全局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不能够及时解决,就会使这些矛盾越积越深,不仅会影响邻里之间的和谐,而且还影响一个地方的社会风气。所以群众的事无小事,每一件小事都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稍有不慎的话,小火星儿都可能会酿出大祸患。
群众间的许多问题,看起来纷繁复杂,但是归结起来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钱”的事。比如借钱还债引发的矛盾、子女之间为赡养老人或者是继承财产引发的矛盾、争地界引发的矛盾等等。二是“话”的事。俗话说得好,“祸从口出”,“言多必失”。有的人说话不注意分寸,容易给别人造成一些误会;或者是有些人喜欢搬弄是非,把本来没有任何意思的话“以讹传讹”,到处散播,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本来好好的一对邻居,由于一些人说三道四,难免就会产生一些误会,时间一久就会引发矛盾。党支部书记要想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就不能高高在上,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将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之中。所以说,服务群众不仅要在生产上服务,也要在生活上服务,像贵州省黄平县文星社区党支部书记戴泽碧说的:“党支部书记既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员,又是老百姓的勤务员、调解员,更是百姓的贴心人。”
及时了解群众,及时与群众沟通,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将群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化解,不仅是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的具体要求,更是全面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而最大的危险则是脱离群众。只要党支部书记真正做到了心系群众,真正反映群众诉求,真正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干群关系自然就会和谐,就会有利于党建科学化水平的提高。
矛盾解决了社会才稳定
一名优秀的党支部书记,怎么才能做到化解纠纷、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及时排查,防患于未然。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越是基层积聚的问题就越多。党支部书记要经常深入群众,特别是对于重点人群、重点问题进行走访排查,及时发现群众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对于走访排查出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症下药,一一彻底解决,千万不能推诿扯皮,否则只能导致问题越来越复杂。
四川省乐至县全胜乡落羊湾村党支部书记陈玉莲,在调解群众纠纷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结合派出所的“周二工作制、逢事说事制、月恳谈制”三个制度,充分利用乐至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化解“115”机制,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当事人。凡是村里发生纠纷,她都会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实地解决,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次,村民张世界家的田埂被洪水冲毁,他认为自己的损失是村干部失职导致的,于是动手打了村干部。陈玉莲闻讯后,立即展开调查,多次到双方家中了解详细情况,进行苦口婆心的劝导,并对负有一定责任的村干部进行了批评教育,作出处理,终于使二人握手言和。事后,她又总结经验教训,对村组干部提出更高要求,要求村干部在工作作风与工作方法上必须加以改进,以满足服务群众的需要。陈玉莲这种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的方法,既得到了群众的支持理解,化解了矛盾,又融洽了干群关系。
2008年9月,该村8组李锡武接到一位自称远在浙江打工的小儿子李先勇的电话,说自己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要母亲寄5000块钱到指定的账户上。李锡武撂下电话四处筹钱。陈玉莲知道李锡武四处借钱之后,主动来到其家中。了解此事后,陈玉莲觉得事情有些蹊跷,就用自己的手机给对方打电话,对方声音含糊,称其感冒,更引起她的怀疑;之后对方多次来电,区号显示为四川遂宁,原来这是一场骗局。陈玉莲的敏锐洞察,使得骗子的伎俩未能得逞,避免了村民遭受经济损失。近几年,落羊湾村和谐稳定,群众安居乐业,无一起上访事件。
其实,只要党支部书记能够用心去做,真正为群众服务,群众心里一定会有个公正的判断:只要说得对,老百姓就会听;只要做得好,老百姓就会跟着做。老百姓就认个“死理儿”,看你是不是真心为民。就像陈玉莲所说:“在纠纷调解中,只要认清这个理儿,不拉偏架、不讲偏理,老百姓就服你;调解纠纷时,还要‘见人办事’,掌握矛盾双方的性格是关键,只有了解双方的性格,你说的话老百姓才能听得进去,矛盾纠纷才能解决得彻底,不留后患。”
其次,要踏实耐心,以情感人。党支部书记在解决问题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要针对事情的具体原因,尽量耐心说服,做好思想工作,使问题能够妥善解决。不能怕麻烦,一次不行就两次,两次不行就三次,要有“就是一块石头也要把它焐热”的决心。只要党支部书记能够做到用心、用情、用智、用力,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街道办事处京汉街党支部书记段金凤对此深有体会。她曾经用自己的真情化解了一位名叫刘友英的老上访户的积怨。因在老家参加非法集资,刘友英被骗数万元,多次上访都没有结果,怨气很大。段金凤知道后,多次和她沟通,每天去探望她,不仅从生活上给予热情关心和帮助,而且还和她一起到老家汝州相关部门协调此事,使她切实感受到基层党组织的温暖。她表示:“你们这么尽心尽力地帮我,我再也不会去上访了,也不愿意给你们添麻烦了。”
再次,在服务群众时,尤其要注重公平公正。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微小而平凡,复杂而辛苦,处理起事情来,说难也难,说易也易。说它容易,意思是只要你能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真心实意地替老百姓考虑,就能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工作就没什么可难的;但如果党支部书记在处理矛盾、解决问题时态度不端正,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那最终就真难办了,就会造成“一家欢喜一家忧”,得到好处的人沾沾自喜,而吃亏的人会更加恼火。这样不仅不能解决旧怨,反而会添新仇,使矛盾更加激化,削弱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讲话篇5
一、民主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诉求表达机制
1.基层人民法院诉求表达机制的内涵及功能
基层人民法院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以完善民众司法领域利益诉求表达功能,保证舆情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促进民众合理有序表达诉讼和非诉讼利益要求为主要目的,依靠有关人员协同工作和有关制度、组织保障,包含各种具体工作环节并保持运行相对稳定的工作方式。诉求表达既是公民行使民利的形式,也是人民群众寻求权益保障的重要方式。米勒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一个正义的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其制度被安排成使人们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利益,而关于现实社会的许多正当的抱怨可以通过诉求这一原则得以表达。诉求表达有利于增强政策的认同感,降低政策执行成本,直接利益如果得不到解决,政策不彻底执行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因而诉求表达成为监督政策执行并产生双向压力的重要途径。
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消除矛盾隐患,避免矛盾久拖不决,防止矛盾激化。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及时了解群众对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需求,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2.基层人民法院完善诉求表达机制的基本原则
(1)诉求表达应当遵循民主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建立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让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公民在诉求表达上,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人具有超越其他人之上的表达特权,每个公民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基层人民法院在完善民众的诉求表达机制上,应当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每一名群众创设公平、平等的诉求表达平台。
(2)诉求表达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诉求表达过程实际上是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博弈过程。根据“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各方主体本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发,利益的冲突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民众的诉求表达离不开法律的强制和规范。诉求表达的法治化原则,一方面要求民众的合理诉求应当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表达,不能采用违法手段或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表达诉求;另一方面要求民众表达的诉求应当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非法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3)诉求表达应当遵循畅通原则
诉求表达的畅通原则就是要求民众的合理诉求能够及时在相关人员和部门间传递,保证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及时高效地得到反馈和解决。诉求表达的畅通原则首先要求系统之间具有民众诉求的快速传达和反映机制,其次要求不同系统各部门之间性信息分析与传递的有效性,再次要求各部门之间诉求解决机制的协调性。基层人民法院为了能够实现民众诉求的畅通,首先应当设立民众诉求的受理机构和反映传递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民众诉求的分析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机制,迅速处理和反馈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3.基层人民法院诉求表达机制建设的基本内容
基层人民法院处于矛盾纠纷处置的最前沿,其诉求表达机制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民众的诉求能否畅通传达和及时有效解决,直接影响到辖区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秩序。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从诉求的发生机制、沟通机制、实现机制三个方面着力完善民众诉求的表达和处置机制。诉求的发生机制是诉求表达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要求便是充分有效地了解和掌握诉求发生背景及内容,为下一阶段有效沟通奠定基础。诉求沟通机制是诉求发生后,诉求处置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是诉求化解的有利时期,应当具备迅速传递和沟通民众诉求的沟通渠道,通过及时沟通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达到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的目的。诉求的实现机制,是在沟通机制基础上无法及时处置的诉求,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的进一步调解、判决或与其他部门协调对接,共同化解民众诉求的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在致力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通过诉求的发生机制、沟通机制、实现机制的完善,建立和健全规范、协调、有序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来帮助和引导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和谐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
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矛盾是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社会矛盾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它贯穿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同时,社会矛盾具有普遍联系的特点,各个具体事物之间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联系的统一体。当前,转型时期的群众诉求和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领域的利益冲突,单靠技术手段或司法手段难以解决。只有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将法院工作摆在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架构中来谋划,将法院工作更好地与社会各方对接,才能调动广泛社会资源预防、控制和化解纠纷,形成司法内外纠纷解决的良性循环。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指出:积极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还原到社会解决,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化解矛盾的方法应当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转化,依托司法职能,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统筹诉讼内外的解决力量,有效避免、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
2.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关键就是发挥各方治理的能量,来促进和完善社会管理,以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从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及建立涉诉案件处置与终结机制三方面入手,共享资源、多方协同,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1)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利益格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的日益多元,社会矛盾纠纷也随之复杂化。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柔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践证明,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是适应当前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现实需求的正确选择。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形式的单独或组合运用为手段,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联动参与,实现纠纷解决的资源共享机制,有效调处社会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当十分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构建,实现矛盾纠纷的诉前分流和司法化解矛盾的时间前移。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广泛协调和聚集社会资源和力量,依托司法职能,通过党委的统一领导广泛调动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的资源,实现人民法院的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的有效对接,形成与转型期矛盾复杂多发的现状相匹配的社会矛盾化解力量,有效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矛盾综合化解、社会综合管理的大平台,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3)建立涉诉案件处置与终结机制
制度是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当前涉诉成为当事人就诉讼相关事项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方式,涉诉案件有利于监督法院的审判行为,促使法官提高自身素养和裁判水平,公平公正裁判。然而,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素质较低加之维权的错误观念,大量的缠防缠诉案件给基层法院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针对涉诉中“缠防缠诉”案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建立完善涉诉案件处理和终结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诉这一权利救济机制,合理化解涉诉难题。
三、能动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社会风险预警机制
社会风险,是任何社会都必须面对的现实,所不同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风险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正在经历一个剧烈的社会分化过程,由其引起的社会结构的重组也必然会引发种种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社会管理效果不够好,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和谐稳定压力增大。基层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集中了类型各异的社会矛盾,如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变矛盾纠纷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是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由于社会风险不是恒定不变的,它具有动态性,对风险社会的治理也要经过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也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效的社会风险预警机制。
1.建立重大事项和重大敏感案件的风险评估机制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人民法院每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每一宗案件的审判,每一起纠纷的调处,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带来社会风险。基层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决策和面对重大敏感案件的调处中,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因素,建立审判信息评估分析制度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审理矛盾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时,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事先研判风险,积极应对风险,事前化解风险,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到位和风险评估不及时带来社会矛盾激化的风险。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能力和社会风险预警水平,把风险评估工作具体化、制度化,根据社会风险评估结果及时研究司法对策,针对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对预案,真正提高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水平。
2.提前介入,加强对社会风险的排查
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防控和预警社会风险的重要方面和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本院审理和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领域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密切关注因死刑案件、企业改制破产、土地征用和承包、城市拆迁、劳动争议等容易引发涉诉的案件,对可能引发的生产经营纠纷、产权性纠纷、涉农纠纷案件定期开展排查,及时研究分析动态,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争取以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目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体系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信息预警、梳理排查、研究分析、集中调处、联合督查、回复反馈等各项机制,化解疑难案件、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和预防,真正将社会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3.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预警社会风险
司法建议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向他们提出的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的建议。发挥司法建议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基层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预警社会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基层人民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当十分重视司法建议在预警社会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司法建议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司法建议工作讲评、跟踪反馈和情况通报等制度,形成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长效机制。
4.以司法调研评估审判信息,预警社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全国法院80%以上的案件、法官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最突出、最直接、最重要的难点热点问题发生在基层,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首先反映到基层。”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调研对于准确把握社情民意,为司法决策提供民主、科学的依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各类诉讼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审判前沿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审判信息评估和研判机制,深入分析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为相关决策和案件审理提供前瞻性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完善对社会风险的评估和预警。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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