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管理制度(收集5篇)
农用地管理制度篇1
管制依据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监管必须依据合理合法的政策和规则,对规则的遵从既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监管实施程序上的效率性,做到有法可依,也可以树立规则的权威性,保障依法而治。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中国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大型工业企业内部及周边的环境污染问题上,农村环境问题并不突出,相应的环境立法在目标价值选择上也是以城市为中心,以工业预防为主,而并未将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及农村居民的环境权益予以考虑,对环境问题逐步呈现出以城市为中心向农村辐射发展的趋势也缺乏深度认识。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无论是污染防治还是资源保护,对农村环境都少有涉及或考虑不够。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而对农村大量发生的面源污染问题难以规制。对遍布乡村的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因成本过高难以实现。专项适用于农村的《农业法》虽有一些关于农业环境和农业资源的规定,但从立法目的上看,其关注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建设及农民收入的提高,而少有直接涉及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破坏方面。其他相关立法如《农业技术推广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也没有从专门视角对农村环境问题予以特别关注。立法的缺失造成农村环境监管无法可依,监管失效。管制缺乏体制上的保证。农村资源环境管制体制是关于农村环境管制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所形成的运行机制。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是农村环境监管措施与制度能否在实践层面上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与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农村以农业生产为主,远离工业文明,加上环境承载力较大,环境问题并不严重,对政府实施环保监管的需求也不高。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城市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农村环境问题日趋恶化,农村环境监管机制的缺失与不足也逐渐凸显,表现在:一是基层监管主体缺位。监管主体是指依法具有管制职权、行使管制权力的行政主体。环保机构是我国享有环保监管职权的专门机关,但目前地方环保机构大多只延伸到市县级,环境保护缺乏乡镇以下的监督机制。
据2010年全国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数据统计,2010年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数量仅为1892个,占全国机构总数的14%;配备人员7154人,占全国环保系统实有总人数的3.6%;在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乡镇一级仍为空白。农村环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由于基础设施落后、监管力度不够难以使农村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二是管制主体分散,管制职能越位、错位。我国环境监管体制是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管制体制层级多、主体复杂,各地各级管制机构都具有管制主体资格,有权力以自己名义制定标准,设定管制制度,实施管制行为。这样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一个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易造成管制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或是出现管制真空,导致管制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管制主体过多还易造成监管权力分散,无法实现管制的专门化。如农村环境监管资源就被人为地分散在土地、农业、林业、渔业、牧业、水利等多个部门。分散监管虽然有利于环境管理与部门行业管理的协调,但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既有环境保护目标又有经济发展及业务经营目标,二者一旦发生冲突,各地各部门易首先考虑自身利益或管理需求,牺牲的往往是环境利益与价值,资源环境监管的正当性和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三是管制政策运行成本过高,降低了管制的效率。管制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管制手段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设备,需要庞大的执法队伍和高额的执行费用。政府实施管制措施只有取得了效果,而且所付出的成本不高,政府的管制行为才是合理的。管制适用于被管制对象相对集中、具有公共性的事务。如果管制对象过多、过于分散,必然造成事务繁多、强制措施增多而使成本过高。管制的主要政策工具和法律手段在农村缺乏适用性。我国环境法采取了一系列以政府直接管制为主的政策工具和法律手段,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但从制度体系设计的主导倾向上看,其侧重点在于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的点源防治,而农村环境污染以农业面源污染为主,因此这些制度在农村执行率低,缺乏适用性。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整个环境控制的主体,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专项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重点污染源原则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定,而排放量较大的污染源大多分布在城市,区域性污染源主要是几大流域和酸控区,这样就忽视了对农村小水体、水源地、耕地等的治理和保护。限期治理制度是合理解决已造成的污染最有效的一项补救性的法律制度,但现行环保法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政府,不仅易使政府工作繁杂且效率难以提高,而且某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当地经济效益,对治理污染久拖不决,而享有监管权的环保部门却无限期治理的决策权,很难及时进行环境治理并有效控制污染。目前,我国环评制度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建设项目和规划,从建设项目环评的范围来看,需要进行环评的农业开发和建设项目范围太窄,一些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项目如农作物和畜禽新品种的引进和开发、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工程等尚未纳入环评范围。而且相对于工业项目、交通运输项目和水利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的环评不仅发展迟缓,其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也远远滞后。①因此,必须尽快健全农村环境管制的法律制度,使环境法的实施与农村环境保护相结合。
二、重塑农村资源环境管制法律政策体系
完善农村资源环境管制法规政策体系。完善的政策和法规是实现环境科学管理的依据。面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缺位,当前工作的重点是调整政府的环境法规政策,在价值理念与目标选择上将农村环境、乡村企业、农民的环境利益更多纳入立法范畴,针对农村自身特点,在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确立农村环境质量标准、环保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监管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制定出更适合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与农业生态平衡的完善独立的政策法制体系。与城市及大中型企业的点源污染相比,农村以面源污染为主,兼有工业污染。面源污染的防治如土壤污染防治、农村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农村农药和化肥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污染及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等,相关立法几乎仍是空白,需通过专项单行立法为这些具体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为农村及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②完善农村资源环境监管机制。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单一的权力机构,有助于克服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建立以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为主要主体的管制体制,应当成为我国农村资源环境管制体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在机制设计上,应当整合分散在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建设、国土等部门的管理资源,建立专门的农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机构,为农村整体区域环境保护提供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特色的管理体制。该机构的职责应明确而专一:负责制定和协调农村环保政策和目标规划,制订和监督实施农村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生态农业发展研究;对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活动及清洁生产行为提供政策指导和资助;对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不作为的现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政府的环保机构不能仅为城市环境保护服务,其职能也必须延伸到农村。乡镇一级的基层环境监管机构熟悉和掌握农村环境情况,可以探索出有效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拓展农村基层环境监管职能范围,可以使环境治理资源覆盖到整个农村。重视环境民主与农民参与,发挥村庄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环境资源共管模式。环境资源共管模式是强调当地群众在管理中的参与,而不只是被管理、被管制的对象,是各利益主体对话沟通的平台和探讨解决冲突方法的途径。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大部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污染主体分散,点对点的环境监管手段实施起来成本巨大,通过建立村规民约吸收农民参与环境决策与环境执法监督活动,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对微观环境事务的有限监管,还可以调动农民参与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善激励、引导性政策体系和法律制度。环境资源管制是政府社会性管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实施资源环境管制的政策工具不仅包括以强制性为特点的法律手段,还包括激励引导手段及被管制对象的自我控制措施。强制性法律管制的优点在于目标明确,如果实施成功能够获得预期效果,而且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该手段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均会增强,因此,应继续完善传统的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扩大管制的污染物范围,扩展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度。在污染源相对较少或较集中的地方,基于规章制度的直接管制手段可能是最可行的管理方法,但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是大量小规模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污染源多而分散,一般缺乏可靠的统计资料,其随流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水文、气候等的变化而具有空间的异质性和时间上的不匀称性,加之不同的地理、气象、水文条件对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影响较大,要具体识别与监测必然带来较大的行政负担。
农用地管理制度篇2
1农业经济管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1.1有利于为农村经济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撑
开展农业经济管理工作,要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的特点,基于此制定与地区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方案,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各种情况给予明确的要求,从而使农业发展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这样有利于合理分配农村资源,提高对资源的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情况的发生。同时,在制定农业经济管理模式的决策时,经过系统、科学地分析,作出更加科学的决策,避免农村经济发展走上错误的道路。
1.2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循环、健康发展
我国农村地区地形较为复杂,地貌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阻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农业经济管理,对农村地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并通过制定有效措施,解决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因素,使相关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同时还应制定最佳的经济方案,引导农村经济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循环、健康发展[1]。
1.3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高效、快速发展
在农村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土地资源问题,包括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闲置、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等,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因此,通过经济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规范土地资源,加强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制定,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保护土地资源,从而为农村发展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2我国农业经济管理现状分析
2.1管理理念落后
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仍采用落后的管理理念,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部分农村地区对农业经济管理不够重视,缺少农业经济管理意识,导致农业经济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发挥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②部分农村地区的农业经济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更新管理理念,采用的经济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从而造成农村农业经济管理工作效果较差。
2.2缺少完善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
制度管理是开展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但目前部分农村地区还缺少完善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农业经济管理的相关工作缺少明确的规定,且也未明确农业经济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时,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责任,从而影响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2]。
3优化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措施
3.1采用现代化管理理念和手段
首先,农业经济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做到与时俱进,树立现代化的农业经济管理理念,并将其融入到具体的农业经济活动中,改善农业管理效率低的问题。其次,农业经济管理人员应加强宣传,让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农业经济管理意识,保证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充分发挥农业经济管理的作用。再次,应将信息技术引入到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中,丰富农业经济管理工作手段。提高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程度,借助信息技术开展农业经济管理活动,加强农业经济管理效率。
3.2建立完善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为开展农业经济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保障,从而促进农村经济长远发展。在制定农业经济管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应结合当前的经济体制,保证农业经济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还应细化农业经济管理制度的各项工作,使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有据可循,逐渐完成农业经济管理目标。另外,应明确农业经济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农业经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加强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效果[3]。
3.3加强农业经济管理评价与调整
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受较多因素的影响,产生一些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不断变化,使农业经济管理工作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应建立农业经济管理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整,从而充分发挥农业经济管理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立农业经济管理评价小组和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目标达成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并形成具体的评价报告。农业经济管理人员根据评价报告,调整农业经济管理模式,明确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主次,从而提高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效率。
3.4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价值挖掘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与农业资源利用情况具有直接的关系。在农业经济管理过程中,应注重对农业资源的价值挖掘,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率,给农村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我国农村地区往往存在许多荒山、荒坡及荒地等,对这些资源应进行集中管理,由当地政府及农业技术部门进行规划建设,例如进行种植项目或养殖项目等,避免农业资源的浪费,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4]。
农用地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承包责任制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农村土地制度属于社会经济制度。它是约束人们土地经济关系规则的集合,是人们围绕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生产关系制度,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土地的农民私有制。新中国的成立初期的,中国共产党依靠政权的强制力量,废除了旧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农民私有制,国家没收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土地所有权,无偿分给农民,到1952年结束时,新政府给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按照“当地平均标准”无偿分配了7亿多亩土地,基本实现了“均田式”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2.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私有制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过渡阶段。从1953年至1957年期间,根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村开始进入合作社时代,也就是土地集中经营,通过建立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把土地的农民私有制过渡到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3.土地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建立。为了巩固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在全国掀起了化运动。运动主要是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并,对土地加以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由于这种形式的生产关系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结果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1960年11月,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即土地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也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共同劳动。这种土地制度一直延续到1978年。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公地私营”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20世纪70年代末,农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基本生活保障,把目光聚焦在了农地制度的变革上。1977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生命危险,搞起了“包产到户”。至此,我国农村的体制被事实撕开,加速了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国家逐渐认识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把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这是一次由农民引导的土地制度创新,不仅带来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而且还引发了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推动了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行。
2.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大方向是由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以后获得经营权和收益权,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于经验不足,出现了诸如土地按人口均分、地块过小、承包期过短、频繁调整、无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健全等问题。为此,中央在1984年1月出台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允许土地转包。这使得家庭联产承包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1986年,中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11月《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了再一次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目的是稳定农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法,使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管理逐步过渡到法治轨道,对抑制农村土地的过快非农化、更好地保护耕地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模糊了土地的产权定位
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对“集体”应如何理解和界定,法律规定较为含糊不清。在《宪法》中,只是笼统规定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见,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在这里,“集体”的概念比较模糊,哪一级组织是哪些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很不清晰。都使农民权益无法保障。
(二)农地承包期的不稳定导致农地利用短期化
一般而言,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其希望出租土地的期限越短越好;对土地经营者而言,则希望土地承包的期限越长越有利。自农地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国家先后规定了15年、30年不变的承包期。农民在承包期内,为了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对承包土地进行掠夺性的垦殖,包括化学肥料的滥用,破坏了土壤植被环境,加剧了土地的沙漠化、盐碱化程度,导致农村耕地面积下降。另外表现在随意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土地产权的模糊和管理上的失控,导致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随意性开发,突出表现在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
(三)“征地价格的剪刀差”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按照现行的土地政策,征占农村土地的办法是,农村集体向征地用地单位出让土地,不能直接买卖,村民委员会只能把土地卖(出让)给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卖)给征用部门或企业,而且由政府单方确定征地价格。一般来讲,政府的征地价格低,而其出售给征地单位或企业的市场价格高,即是“征地价格的剪刀差”。而微薄的土地转让费,农民也不能全部获得。在政府和农民处于市场不平等地位的情况下,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日益凸显,农民的利益却没能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同步增长,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四)缺乏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方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未能有效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不够有效。一些地方违反规划和用地审批程序,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特别是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国家对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和耕地保护目标。不同区域之间,为创造政绩吸引投资,竞相压低地价,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土地资产流失。如何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是一个远没有解决的问题。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一定要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才能保护好、发展好。如果这样的制度不建设好,仅靠人治是不行的。农村基层干部是国家和农民之间的桥梁纽带,但是,他们中间有一部分人素质不是很高,在现行体制下,管好用好土地存在问题较多,所以,农村的土地应该收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属农民,农民享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对农地的分配、经营和管理。土地的承包、转让、征占都要制定严格的法规、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二)确立长久的土地承包制度
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农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应完善《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的承包权利,制约乡、村集体的权利,制止土地承包向“集体化”回归。为此,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以确保农地承包的“长久不变”。这种方法可叫“永包制”。实行“永包制”,如果乡、村干部要再调整农民承包地的话,第一要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实行自愿原则;第二要谈妥价格,实行等价交换。农民就有了保护自己承包耕地的权利,才能和国家一起保护住农业耕地。这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遏制城乡上下的圈地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规范征地制度
中央应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完善规范征地制度。要求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首先,《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决定》明确界定政府征地权,主要限于公益性征地,不能征用经营性用地。所谓公益性用地,是指国家财政出资、完全用于公共事业、非赢利性的建设用地。其次,《决定》强调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也就是在减少征地、保护耕地的同时,提高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四)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具体政策上要注意三点:要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土地流转双方自愿协商,互惠互利。自行选择流转形式、流转期限和补偿标准等。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切实做到流转收益归农户。要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形式上,可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采取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股份合作、互换等形式;在价格上,可以通过招标经营等形式,由市场确定,也可以在坚持公平合理前提下,由双方协商或市场评估而定;在期限上,既可以长期流转,也可以季节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做到“三不”。即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就是要确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张宣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再探与新思考[J].科技咨询导报,2007(16)
农用地管理制度篇4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矛盾问题;对策
几十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人们对传统意义狭义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经改变,注重对土地管理制度广义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一制度改变了农村旧的经营管理制度,解放了生产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国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视的同时,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土地发展关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表现相对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减缓,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们还要进行积极地改革,解决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民各项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长。
1我国现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已不是狭义上的概念,不是人们理解的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种广义上概念,实际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法权制度,还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反映出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2我国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及《民法通则》都有条例明确表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土地所有权里的“集体”一词定义较为模糊,没有指定是哪一级别的集体,就会有土地所有者上的缺位,加上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清晰及农民们各自的不同理解,土地权属问题更是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农民对土地使用权上会产生许多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土地经营的热情,可能就会导致土地的荒置,土地盐碱化、沙化、荒漠化等恶劣现象逐渐加重,笔者身处内蒙古,目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尖锐,亟待政府进行来改变这一现状。2)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矛盾问题。随着科学的进步,时代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较多已经开始采用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规模化生产加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专业化分工则是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两者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进而使农业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时代变迁而目前我国沿用的《土地制度法》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弊端与漏洞,土地承包时在土地使用审批管理方面有所偏重,缺乏与土地经营管理有关的明文条例,土地有偿期限抵押、转让、出让等方面规定也比较含糊,对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不能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不能通过市场而流动,整体来说土地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应运而生了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激烈矛盾。3)农民利益与征地补偿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物权法》里确定对农用地进行补偿范畴主要有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农民其他方面的损失不予补偿。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的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从而导致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不符合现今市场经济规律,实属不完整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显得很不科学。
3讨论问题的对策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1)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国土资源为前提,为了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快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制定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还没得到全面的开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人的地权,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发给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对全国土地进行统一编码的工作,积极全面负责农村用地的分配、经营及管理。同时国家应建立土地调查机构,并派监督人员对土地调查机构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健全且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全方位且准确地提高国家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掌控。2)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变农村用地的抵押权的现状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比如农村用地可以抵押的话,即能保证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这样一来其一可以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其二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面对前面阐述的相关矛盾,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在集体范围里的自由流转,以“依法、有偿、自愿”为原则,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看准时机实现农村用地在农民间的自由流转与规模经营。3)继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依据市场原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增加农民收入,其中公平补偿是按照反映出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标准来进行的,补偿标准制定后,还要全面考虑,即有土地用途补偿,又要有土地用途转化后的补偿差异,着实充分为农民的生产权益和发展权益着想。
4结论
结合上面的阐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与农民密不可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切实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文中对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可行的对策,希望能给有关工作人员一些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在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时,从农民利益出发的同时还要把各条款落到实处,最后达到促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韩飞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1]杨春玲.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08:45-46.
农用地管理制度篇5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许多农村土地问题日益增多,急需解决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城镇建设、农田保护生产建设集中等。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不是说把城市的资源调到农村,让城市盖盖房子就可以的,更重要的是让农民、让农村自主地发展,让其慢慢地发展经济,然后附带地让其社会福利等慢慢地发展,所以最为关键的是落实农民的自主发展权,而这方面最为关键的是解放土地、赋予权利,去掉农民的身份,实现农村和城市资源的平等、城市人和农民的平等。
1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农村土地产权不明,造成城乡发展差距加大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知道该怎么使用。长期以来,虽然我国一直有在法律方面在集体用地时,行使权利的主体有了多重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使很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争夺土地。这样一来,更加加大了农村土地产权划分难度,同时也阻碍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因为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很难行驶他们具有的支配农村土地的权利和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的行使权往往在农村干部手里,一旦有需要征用农村土地时,农村干部就会与农民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但是农民往往处于弱势群地位,对土地的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
1.2农村土地规划制度不完善
一直以来,相对于农村,我国忽视农村的建设发展,而更重视城市的发展,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目前对农村土地的规划存在很多问题,造成土地得不到有效利用。就目前存在的土地规划制度中,主要是针对农村耕地的使用管理方法,而对用于建设的土地很少做出科学的规划。所以,土地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农民的生活条件也一直无法改善。
1.3强制征用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的发展建设能够在短短的几十年里迅速发展,其中一大部分原因是征用农村土地,而且基本上都是强制性征用,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有土地征用的农民获得的补偿十分不足,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后关于对农民的补偿制度不够完善,补偿只根据土地以后所能获得效益进行制定,而不考虑土地的成本,这就使得对农民的补偿不够充足;2)长期以来,我国对土地征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向来都是先征用再规划发展,这很不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影响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2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
2.1农村土地产权制的创新
因为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清晰,阻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所以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政策来明确土地产权,另外,还要就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改革。一般来说,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具体到明确所有权是哪个农民的,或者哪个村民集体的,又或者说是哪个乡镇集体的。这样做才能提高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第二、立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在进行制度改革创新时要避免偏向城市,建立一种新型的城乡发展关系,使农村能够得到相同程度的发展。
2.2农村土地规划的创新
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土地管理和市场经济要求,应该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进行全面的评估规划,建立一种新型的、利用率高的土地规划制度。农村的土地管理要与城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且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的评估,充分考虑该区域的风景、文化、特色,因地制宜,确定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要多听取该区域群众的意见,综合考虑。
2.3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创新
随着城镇化策略的不停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因此对农民的补偿也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要进行改革创新。首先,用于公共建设的土地,要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减少征用面积。第二,改进征用后对农民的补偿制度,使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生活得到保障,加大补偿力度。最后,赋予农民开发权的问题,这是发展农村的核心。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土地有一部分用于工业发展,它价值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它与农业价值是有很大区别的。当前的土地制度仅允许城市而禁止农村做商业开发,这肯定是不公平的安排。解决赋权的问题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让农民也有所有权,让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真正的私权,肯定农民所创设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来解决开发权问题。
3结语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城乡一体化发展。因此要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创新,过去往往偏向城市的建设而忽视农村的土地建设,今后应关注全社会,要把农村纳入到整个视野内。本文主要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土地规划和征用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总结了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有关问题,希望对改善农村土地管理,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刘永强,苏昌贵,龙花楼,等.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中国农村土地管理[J].制度创新研究,20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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