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劳动教育工作制度(收集5篇)
学校劳动教育工作制度篇1
关键词:劳动技术教育;劳动能力;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G623.9;G421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8-3561(2016)07-0045-01
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劳动技术学科的教育地位不断提高。劳动技术教育活动对于学生动手操作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形成十分重要,更有益于学生劳动能力的发展,提高学生身心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但是,有的学校仍然片面追求升学率,让劳动技术教育活动无法开展,这种现象必须改变。对劳动技术教育活动进行优化,提高学生的劳动能力,是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必要环节。
一、劳动技术教育中培养学生劳动能力的困难
1.外界教育环境的影响
外界对于学校教育的衡量标准,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的发展方向。就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家长仍然关注学校的办学条件,也就是学校的软硬件水平以及学校的管理情况。如果学校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获奖次数多,教师的科研工作到位,就会被外界评定为优秀学校。这种评估一般通过听学校汇报、学校账目查寻与师生大会的形式完成。具有片面性的学校评估标准,让许多学校管理者只重视“重点”学科,忽视了劳动技术学科教育。
2.劳动技术教育以偏概全
在素质教育全面落实的今天,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开展劳动与技术活动,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比如,小制作、我的小发明、劳动日记都是劳动技术活动的主要形式。这些活动对于学生劳动意识与能力的形成,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如果这些活动成为学校仅存的劳动技术活动,其效果则会大大下降。用一年一度的劳动技术活动代替日常的课堂教学,未免得不偿失。
3.劳动技术教育思想有待更新
教育思想,往往影响着劳动技术课堂的教学效果。许多学生家长只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与知识积累,也有部分教师关心孩子智力开发力度,大于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有些家长从不把孩子的劳动能力培养放在心上,只要孩子能学习好,他们什么也不用孩子干。一些教师盲目迎合家长的需求,忽视劳动技术教育,因而影响了学生劳动能力的培养与发展。
二、劳动技术教育中培养学生劳动能力的方法
1.加强劳动技术教育教研力度
教师的教育科研工作,对于劳动技术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平凡的意义。提高教研工作的科学性与前瞻性,确定劳动技术教育的具体课题与实践方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劳动技术教育活动的生命力。从学校的教学资源与当地的可利用资源出发,设计具有教育意义与实践意义的劳动技术课堂,会让学生爱上劳动,爱上发明。比如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教师可以选择“雾霾”这一环境问题进行教学研究,开发一个适合学生的劳动技术课程。“制作小小空气净化器”就是一个很好的劳动技术课主题,教师让学生通过网络去了解雾霾的来源与空气净化器的原理,与学生一起去收集所用的原料,研究空气净化器的制作方法。这样的劳动技术活动具有时代性,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在生活中积极开发、积极发明、积极劳动。
2.注重劳动技术教学活动优化
对劳动技术教学活动进行优化,最先要做的就是提高劳动技术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学校要建立科学的教育环境,肯定劳动技术教师的教育地位,给予他们精神与物质上的支持,鼓励其开展丰富的劳动技术教学活动。劳动技术教师要减少粗放型劳动活动的开展,如组织学生到校园内捡垃圾、让学生做宣传海报等。多设计一些密集型的活动,让学生在动手时动脑,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比如讲解“小鸟的家”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去大自然中观察小鸟的家,让学生用眼去观察,用脑袋去分析,并积极创作自己的作品。将课外实践与课内创作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学生劳动能力提升。
3.创新劳动技术教育评估机制
做好劳动技术教育的评估工作,需要教育部门的大力支持。教育部门要想促进劳动技术教育目标的实现,就需要定期深入到校园,对学校所开展的劳动技术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在评估校园的办学水平与教学条件时,将劳动与技术教学过程、成果纳入到评估体系中去,提高劳动技术教育能力的权重。只有劳动技术教育工作关系到学校的切身利益,才能使学校领导与教师真正重视劳动技术教育。外界做好监督与评估工作,给劳动技术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能够给培养学生劳动能力提供保障。
三、结束语
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劳动技术学科的教育地位不断提高。文章立足于劳动技术教育教学现状,主要分析“优化劳动技术教育,提高学生劳动能力”这一问题。劳动技术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对于学生劳动能力的强化有积极意义。只有全面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才能让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得到协调发展,促进学生成长。对劳动技术学科教育的实际意义进行研究,重视其对学生健康成长的作用,给学生打造良好的劳动技术活动平台,才是服务学生的正确举措。
参考文献:
[1]劳欢娟.劳动技术――唤醒一批“沉睡”的孩子[J].小学教学研究,2013(11).
[2]万成.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滞后的原因与应对[J].教学与管理,2009(08).
学校劳动教育工作制度篇2
【关键词】良好校风;教书育人;注重实践;学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1【文章标识码】C【文章编号】1326-3587(2013)06-0069-01
良好的校风是一种强大的教育力量,校风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因此,校风建设是育人的重要一环。几年来,我校努力把育人这个着眼点渗透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之中,建立起了全方位育人的优良校风,收到了可喜的效果。学校管理工作必须抓好计划、检查和总结三个重要环节。学期开始时要搞好学校和各个部门的工作计划,学期中间要进行阶段性的工作检查,学期末要总结学校工作,交流教育、教学经验,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提出下学期的工作任务。
一、学校工作计划是全校师生员工集体行动的纲领
在这方面,作为一名校长的我首先向全校提出鼓舞人心富有吸引力的共同奋斗目标,使全校人员目标一致,行动一致,确实形成了一个坚强的教育集体。我觉得这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在开学初,组织全校工作人员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使大家明确本学年(期)共同奋斗的目标以及每个人应负的责任和要完成的任务。在统一计划下,各组、室、班级之间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工作计划中规定了办学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和工作步骤。
学校工作计划的种类分全校工作计划,各组、室的工作计划,教研组的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学校卫生、体育工作计划以及课外活动工作计划等。全校工作计划是制定各个部门工作计划的基础,各个部门的工作计划又是全校工作计划的具体体现。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
1、深入研究党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下达的指示和具体要求,本校的实际情况。找出本校工作的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把上级的指示与本校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作为提出计划的主要依据。
2、工作计划中任务要明确,方法、步骤和措施要具体。列出各个工作项目,规定质量标准,完成日期,主要负责人和物质设备条件等内容。
3、制定工作计划要走群众路线,使学校的工作目标与个人思想中的目标融为一体,把领导的意图变成群众自觉的行动,以提高工作计划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二、严格制度,实行管理育人
学校工作检查是实现工作计划的重要保证一种良好风气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教育过程,为此,我校首先强化管理,制定“团结、文明、勤奋、创优”的总方向和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学生的言行举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了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发挥管理在育人中的作用,我们主要采取两种措施:
1、互相督查,分层负责,学校建立教师值日和学生值日制度.值日教师对学生负责,值日学生对班级负责,形成从上到下的严密督查体系。
2、扶植健康向上的集体舆论,结合各种制度的实施,学校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扶植正气,打击邪气。为此?我校开展了争当升旗手活动,让表现优秀的学生轮流担任升旗手,并设立“文明学生”“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等多种荣誉称号,在期末、年终给予评选、表彰,并设光荣榜,把照片在橱窗中展出,以弘扬正气。
检查和监督是学校领导人的重要职责之一。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教育质量,改善和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实践证明:只有计划而无检查,计划就会落空。所以,学校工作的检查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三、注意身教,教书育人
教师是学校工作的主力军,他们不仅担任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任务,还肩负着培养学生良好意志品质和良好行为习惯的重任。教师在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又决定着其言行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因此,我校要求全体教师人人都做德育工作者,在育人过程中,不但要自觉地、有意识地在课堂上渗透思想教育内容,还要在日常生活和各种活动中,通过自己良好风范来影响感染学生。如学校清扫卫生时,校长、教师人人动手和学生们一起干,给学生留下良好的印象。另外,我校也特别注重养成教育,一切按规章制度办事。通过教师的严格要求,促进了良好校风的形成。
四、美化校园,注重实践,劳动育人
校园环境作为一种教育因素,有重要的育人意义。美化校园同样是校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几年努力,我校的绿化、美化取得显著成果,使学生一走进校园就有一种清爽怡人的美感,自然就更不会有乱丢垃圾的现象了。在搞好外部建设的同时,我们还对教室和活动室进行了美化,全体教师在业余时间用彩塑纸精心刻制室内张贴物,对每一种规格、花样都反复推敲,力求规范、大方,做到精益求精。
劳动教育是学校育人不可缺少的内容。要把劳动教育过程作为思想教育过程,有计划、有目的的使学生通过劳动实践,来增强集体观念和纪律观念,珍惜劳动成果,养成勤劳俭朴、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在这方面,我们通过课堂教学和校外劳动基地进行。学生学会主管公益劳动,主要通过集体活动进行。班主任结合家长主管自我服务性劳动,主要采用小组和个人活动进行。同时,我们充分利用校外劳动实践性强的优势,通过听花卉栽培技术、温室大棚菜技术、蘑茹栽培技术讲座等,结合实践,使学生既学到了知识,又参加了生产劳动,培养了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学校劳动教育工作制度篇3
【关键词】宁夏职教生实习权益保护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9-0013-02
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宁夏“两区”建设的大背景下,宁夏职业教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学生(以下简称职教生)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超过13.5万人。宁夏的职业教育如何兼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如何办出特色;如何通过加强职教生的实习工作、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促进职教生更高质量地就业,已成为宁夏职业学院和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职教生实习问题,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教育问题,还涉及劳动、就业等问题。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建立地方实习生法律规范,是有效解决宁夏职教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地方学生实习立法概述
纵观全国,目前仅有1988年6月9日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和2010年3月1日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地方实习法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三条,是一个较早、较简单的地方规章,仅起原则性指引作用,对上海高校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无法规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虽然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按一定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和见习,为学生实习、见习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从该“条例”的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和配套规则看,对实习、见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和经费保障没有具体规则落实。上述地方性法规从不同角度填补了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真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学生实习立法的缺漏。但都存在立法对象范围过于狭隘的问题,没能将人数较多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纳入其中。
二宁夏地方学生实习立法现状
目前,宁夏关于实习立法还仅停留在地方行政规章的层级,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3月20日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层级比较低,共五章二十一条,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劳动行政部门的角度,对宁夏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各类事业单位的培训实习进行了简单的规范。而政府关于实习的资金保障、学校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实习单位对实习生权益的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实习等问题,未明确规定,或规定过于笼统。由于缺乏详细的规定,从而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进行对接,导致学生实习权益一旦受到侵害,还是无法得以顺利解决的后果。
实习问题不仅涉及教育问题,还涉及学生的劳动、就业等问题。进行地方实习立法,其内容应当涵盖教育、劳动等内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是解决学生实习这一深层次民生问题的有效途径。《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内容应当在借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实习法规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区情,进一步将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学生实习活动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上来。在规范学生实习活动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实习单位的责任。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立法突破及其主要内容
1.实现对学生校外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立法突破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首先应当实现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实习生法律身份界定上的突破,即明确其“准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实习生的“在校学生”这一身份毋庸置疑,但其校外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习生校外实习的法律身份界定,应考察其与用人单位有无存在实际劳动关系这一实质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实习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就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说明即使实习生没毕业,也已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并且可以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从实习生与学校形成的教育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形成的实际劳动关系来看,两者并不是完全相斥的,而是可以同时并存的。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就不能正确处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校企合作关系,学校与实习生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也不利于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实习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既是学生,又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界定为“准劳动者”更为准确。当明确了实习生的“准劳动者”身份后,法规必然赋予其“职业保障”,从而
充分保护如实习警员、实员等特殊岗位的人身安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加强各类学生实习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立法依据,不仅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还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纳入立法依据中。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是制定该《条例》的现实依据。
第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政府的责任问题。作为学生就业的“前奏”——实习,关系着十几万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一个“深层次的”民生问题。实习是否达到规定的实习目的要求,是直接关系着学生毕业之后能否找到工作的关键性问题。政府如果看不到这一层面,势必会面临毕业生找不到工作,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应明确政府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体牵头、负责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的政府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协调配合的政府机构包括教育厅、财政厅等行政机关。(3)设立学生实习工作网络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学校、实习生、实习单位等各方主体共同在这一网络工作平台上,参与对实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4)学生实习工作的资金配套问题。规定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习状况和实习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的条款。(5)对企事业单位提供实习岗位的鼓励政策。规定如:“对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实习报酬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条款。
第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学校的职责问题。实习生校外实习,作为教育者的学校,尤其是对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职责上,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予以明确的细化,以确保学生达到培养目标,合格毕业,满足社会的用人需要。《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对学校管理实习工作的职责要求应明确、具体化,主要体现在:(1)学校安排学生校外实习必须签订《实习协议》。(2)学校对实习单位的必要审查义务,不得安排学生到不符合实习要求的实习单位或岗位实习。如选择信誉好的企业作为学生校外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与学生所学专业不相符或不相关的实习单位或实习岗位进行实习等。(3)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4)学校对学生校外实习的管理制度化,并且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5)定期对实习单位进行走访,按照教学要求及目的检查学生校外实习效果,与实习单位沟通。
第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实习单位的职责。实习单位作为实习生劳动成果的占有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应当对实习单位进行法律规制,以确保作为“弱者”的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不受实习单位的侵害。《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对实习单位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安排学生到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岗位。如不得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等。(2)提供符合劳动安全条件的实习场所,配发劳动保护用具。(3)支付相应的实习报酬,对顶岗实习学生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宁夏最低工资标准。(4)不得安排实习生劳动超过每周40小时。对未满18周岁的实习生应缩短工时,以保证其身体的健康发育和文化知识学习的需要。(5)实习单位招收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在职员工的30%。(6)实习单位负有配合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实习生的责任。
第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实习生的权利义务。实习生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保护的对象,同样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实习生主要权利:(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2)获得报酬的权利。(3)休息权。实习生的义务:(1)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实习不仅仅是锻炼实习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工作能力,更是为了加深和巩固学生对专业的认识和培养职业精神。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无疑是对实习生职业精神的培养。(2)严格遵守实习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责任协议。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责任协议是安全生产的保证,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责任协议,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3)遵守实习保密协议。对实习单位的忠诚、严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作为“准劳动者”的实习生亦应遵守。
四结束语
实习既可以增强学生的技能、丰富学生的社会知识、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又可以增进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当前,在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宁夏职业教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职业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但伴随着职业学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职教生实习权益受侵犯的案件屡有发生,通过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建立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实习生法律制度是解决实习生权益“无法”可依的有效途径,必将成为宁夏“两区”建设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的通知[Z].宁党发〔2010〕67号
[2]周贤日.台湾地区技术生制度值得借鉴[N].中国教育报,2010.4.14
[3]马汉青.实习见习应纳入工伤保险让“准劳动者”获保障[N].羊城晚报,2009.7.27
学校劳动教育工作制度篇4
小学班主任工作职责范文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策划者,班主任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成效决定着班级的状况及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为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班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奖励性工资分配办法,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1.每学期制定好班主任工作计划,检查并执行,做好总结工作;了解和掌握本班学生的家庭、思想品德、生活和身体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了解班级、队干部的思想状况,并经常掌握他们的发展动态。
2.依据《小学德育纲要》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运用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建立班级常规管理机制和班级目标,培养良好的班风和学风,教育学生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班级中建立班级管理岗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打下良好的基础。
3.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成绩,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
4.搞好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做到纪律严明、秩序井然;组织并督促学生积极参加校、年级的社团活动,每班至少有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的学生参加学校各种社团活动,每位学生参加一项自己最喜欢的社团活动。为本班学生认真写评语,负责填写本班学生的学籍;根据多元评价理念,组织学生开展各项评比工作,填写好学生素质报告单,安排好学生的假期生活。
5.根据学生的实际生活,定期开展少先队活动;指导并帮助学生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内外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处理班内突发事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协助学校贯彻体育与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保护环境,不吃零食,不乱丢乱抛生活垃圾。课间开展正当有益的活动,不追逐不打闹。做好教室及卫生包干区的整洁工作(教室没有垃圾,地面无尘土,包干区无垃圾)。
7.做好班级的文化设计与布置。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评比活动,让每个学生在活动中接受教育;做好班级的文化布置,定期更换板报。给学生一个清新的学习环境。
8.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定期做好学生家访工作,关注班级中的弱势群体,关心他们的学习与生活。在班级中成立家长委员会,召开家长会,通过校信通、班级网站等形式,加大与家长沟通的力度,展示班级文化活动以及学生的个性特长,构筑教育网络,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9.经常与本班其他学科教师互通班级管理情况,共同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门学科的作业量,掌握并调整学生的课业负担,采取恰当措施,因材施教,共同教育好学生。
10.做好班级财产的管理工作。教育学生爱护公物,节约能源。
小学班主任工作职责
1.抓好思想品德教育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班主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久的需要。班主任的地位及其所肩负的责任决定了班主任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主力军。小学班主任应站在国家和人民翱益的高度,以对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本班学生的实际出发,通过学生的学习、劳动、游戏、生活等各个方面,运用各种教育途径和方法,系统地、深入细致地抓好思想品德教育工作,为学生一生的思想品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教育学生掌握好科学文化基础知识
学习是小学生的主要任务。教育学生掌握好科学文化基础知识,提高学习质量是班主任的重要职责。为了使学生学好功课,提高学习质量,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提高学习自觉性;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责任心;激发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刻苦学习的意志,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习方法,交流学习经验,提高文化水平。班主任还要经常与科任教师联系,协调各科任教师之间的关系,共同教好学生。
3.关心学生身体健康
班主任对学生全面负责,不仅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而且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指导他们有规律地生活。班主任要指导学生制定一个合理的作息制度,安排好学习、游戏、休息的时间;要组织他们开展体育锻炼,养成每天锻炼一小时的习惯;要教育他们爱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护视力,饮食定时定量,不挑食,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与校卫生室配合,进行防病教育和采取必要的防病措施;在季节变化时,要特别注意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
4.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实践
小学生的劳动主要是带有学习性质的劳动,包括自我服务劳动、日常家务劳动、为集体服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手工劳动和工农业生产劳动等。班主任要结合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劳动观点、劳动态度与情感、劳动纪律与安全、劳动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和劳动本领,使学生爱劳动,会劳动,做到自己的事自己做,家里的事帮着做,集体的事抢着做。为了养成学生的劳动习惯,要健全劳动制度,定期进行劳动检查、评比和表扬,使学生看到劳动成果,提高劳动积极性。
5.关心学生课余生活
班主任要关心学生的课余生活。一天中,学生有许多时间是在课外度过的。课内活动易于掌握,而课外活动则较难控制。小学生精力充沛,活泼好动,活动范围大,内容广.他们对活动往往良莠不分。高年级学生的独立意识增强,好奇好胜,敢冒风险,但他们毕竟经验不足,往往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班主任要支持并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使小学生把精力用到有益于健康、有益于学习的活动中去。
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班主任经常性的管理工作概括起来主要有:
(1)深入班级,了解学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积累学生思想品德、学习状况、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2)做好班级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工作,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和学籍管理工作。
(3)做好班里的日常工作,如统计学生出勤情况,安排值日,组织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检查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班级日常活动的讲评,审查班级日志,对个别学生的帮助教育等。
(4)处理好班级中的偶发事件。
(5)完成学校布置的各种任务。
7.做好家长工作
班主任要认真了解研究家庭对学生思想意识和身心发展产生的各种影响,争取家庭的配合,形成一体化的教育功能。
班主任在接受新班时,应进行普遍的家访,了解学生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教育状况,以便有计划有目的地做好家长工作。班主任可以通过经常进行家庭访问、书面联系、定期举行家长座谈会、家长委员会、接待家长来访等方式与家长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听取家长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对学生的教育问题,指导家长正确教育子女取得家长对班级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小学班主任工作职责范例
班级是学校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者,也是《小学德育大纲》的直接实施者。为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制定《黄金桥小学班主任工作职责》(试行)。
一、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
班级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者,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同时班主任负有本班各科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社会、家庭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班主任工作决定着德育工作的质量。
二、班主任的任务
班主任的任务是,按照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和指导学生,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体魄健康的公民。
三、班主任的职责
1、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了解班级组织,骨干队伍的组织情况和思想状况,并经常掌握发展动态。
2、组织管理班集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⑴组织每周一次的班会课。
⑵组织学生参加全校、年级的活动。
⑶督促学生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⑷督促学生按时到位上好体育课、选修课及各类活动课,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
⑸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特点、兴趣特长。
⑹与班委会、队干部讨论班级情况,问题和解决办法、措施。
⑺处理班内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学校。
⑻查阅班级日志和学生周记。
3、教育指导学生全面发展。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打下良好的基础。
⑴教育学生热爱祖国,逐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四化建设而奋斗的志向。
⑵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⑶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劳动、军训、社会等实践活动。协助学校贯彻实施《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保持身体和心理健康。
⑷关心学生课外生活,指导学生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社会活动。
⑸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
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⑺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
⑻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⑼建立后进生档案,做好后进生转化和学生不良苗头的监控工作。
4、协调各方面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班主任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5、订好班主任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
学校劳动教育工作制度篇5
[关键词]聘任制高校教师法律身份劳动者
法律身份,是指基于法律而形成的身份,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享有特殊的权利和承担特殊的义务。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在世界各国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教师法律身份理论上也存在多种观点。推行教师聘任制,在法律上应确立教师为何种身份,如何确定教师的法律地位非常关键。因为只有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才能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然而,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并未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教师的身份进行准确的定位,从而使得理论和实践对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教师权利内容模糊。
一、国外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
在国外,由于聘任模式不同,形成了教师的不同的法律身份,主要有雇员、公务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法律身份:
1.公务员终身聘任模式。这种聘任制下,由政府规定聘用资格,并作为主体聘用教师,聘任教师的身份为公务员。如日本、德国、法国。实行公务员终身聘任模式的国家,一经聘任,非因法定事由,很少被解聘,具有终身就职的特点。
2.雇员雇佣的模式。实行此类聘用模式的代表国家为俄罗斯,几乎所有国家的私立学校也都采用这模式。根据俄罗斯现行法律规定,教师所在学校就是他的雇主。教师与学校行政人员的关系由具有一定期限的合同加以调解。雇员雇佣模式反映了“学校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特点:教师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签合同的方式雇用;双方关系主要由合同加以调节;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雇用关系,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聘用和解聘,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聘期;教师的身份为雇员,法律关系由一般劳动法调节,不受公务员法律的制约。在这种模式下,教师与学校能够充分进行双向选择、达到学校岗位与教师之间最大限度的匹配。但双方的供求主要依靠市场因素来调节,在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双方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3.公务员兼雇员聘用模式。实行公务员兼雇员聘用模式的国家,以英国为代表,其聘用管理体现了公务员制度和雇员雇佣制度相结合的独特内涵:一方面,教师享有公务员权益,适用公务员法律,教师与政府之间具有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另一方面,教师在劳动力市场上被聘用,双方签定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又形成合同雇佣关系。具体来说,公务兼雇员聘用模式的核心特征是“政府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基于劳动力市场,公开聘用具有资格的教师;基于雇用契约关系,实施合同聘用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聘用期限。这种聘用模式,有规范、明确的聘用标准与聘用程序,实现了市场、学校、政府三者在聘用教师过程中的良好组合,将市场竞争、双向选择、人员流动与教师权益保障体系、优秀人才特殊保障体系等方面融为一体,从而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教师任用机制。
二、我国高校教师法律身份的理论争议
在我国,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确立高校教师公务员的身份。理由在于:其一,在法律上确立教师公务员身份,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教育行政机关将按照《公务员法》对教师实行管理,教师可以依照《公务员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教师的工资、待遇及身份将会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其二,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许多国家都把公立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的序列,对教师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并以此保障教师的权益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根据日本国家公务员法附则第13条有关制定特例法的规定,特例公务员主要包括教育公务员、外交公务员、检察官、警官。为此,1949年日本专门制定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德国《联邦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联邦公务员系指在联邦内或在与联邦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公法社团、机构或财团服务,并具有公法上服务关系和信任关系的人。毫无疑问,联邦德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公务员。其三,教师的职务具有公务性。20世纪以来,随着“福利国”理念的深入,“政府不仅有责任保护个人不受外来侵略的权利,而且有义务帮助社会全体成员满足他们基本的人的需要”。受教育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政府不仅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有义务积极地创造条件以实现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设立学校,配备专门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拨付相应的资金便是政府积极保障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一项法定义务。公立学校教师是代表政府履行职务的,他们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他们如同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承担着服务社会、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唯一不同的是,教师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是实施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因此,基于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教师不能像企业的工人一样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确立高校教师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反对确立公立学校教师公务员法律地位的学者却基于这样一种担心,即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范畴,会导致政府对教师的管理过于行政化和政府对学校的控制更加牢固,并妨碍学校的自主管理及学术自由。认为教师聘用制的本质和特点在于:其一,地位平等化。即高校和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合约人地位,双方劳动关系完全基于自愿原则,教师有是否应聘的自由,学校有聘用和解聘教师的权利。其二,关系契约化。聘约是规范学校和教师之间劳动关系的契约,其表现形式为聘用合同。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三,任期明确化。聘用期限在聘用合同中具,有明确规定,从而破除了教师职务终身制。教师聘用在实行任期制的同时,也为教师自由流动提供了可能。其四,机制竞争化。教师凭实力上岗,学校择优录用,实现双向选择,优胜劣汰。因此,高校和教师之间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基于其教师的身份,应享有职务权益。基于劳动者的身份,应受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基于教师劳动的特殊性,有些劳动权益应予以限制。
三、确立高校教师为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特殊劳者的法律身份
实行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在教育领域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人事制度改革。它标志着我国教师任用制度上的重大突破。高等学校与教师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形成的聘任关系,构成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基础。本文认为,高校教师聘任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高校与教师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只不过,在聘用性劳动关系中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在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负有特殊的义务,因此,教师的身份应该是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特殊劳动者。即教师首先应该是劳动者,其次,教师应具有独立的身份。即基于教师身份因其职业特点、专业特点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基于劳动者与教师双重身份的结合,教师的某些权益应作特别规定。
1.基于教师的身份,应享有职务权益。教师职务权益是指作为高校教师所特有的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所享有的专属利益,即我国《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教师的,为保证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能正常履行职责,专门赋予教师的特定利益。它是基于教师的特定身份而产生,受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反映了教师的职业特征、教育工作的价值取向的权益。该权益是宪法规定的抽象权益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和实然的转化形式,是事实上的应有权益在教育系统内部被自觉认识和特殊配置的结果,在教师的权益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教育法》第4章第32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5章第40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2章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特殊的职务权益:(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上述六种权利可归纳为: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2.作为特殊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权益。高校师资应是一种劳动力,是一种人力资本更高的劳动力,因此,目前有关劳动者相关法律,原则上虽适用。普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教师大部分都可以享有。从广义的范围上理解劳动权,劳动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以就业权为核心,同时包括自由择业权、职业培训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享有安全和卫生工作条件权、工作时间合理限制权、休息权、组织工会权、罢工权和失业救济权等。教师工作特性决定了其不能完全享受劳动权利和相关利益,应对如下部分劳动权益做出特别规定。
(1)单方解除合同的预告时间。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虽然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劳动者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起重要作用的劳动者的流动,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立法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才规定了30日预告期。但这个一成不变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不可避免的争议,实践中的难题在于不同素质的劳动者其可替代的程度不一样,高级人才的可替代程度低于普通劳动者。在高校,一些高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性非常强,这些人员的岗位替代性不强,高校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而且这些具有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高层次人才是高校获取竞争优势、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只规定30日的预告期,就显得很不合理。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预告期限只适合普通的教师,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限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2)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对于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采取了限制型的作法,规定仅限于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也有人认为,可约定承担违约金的劳动者的范围太窄,倾斜了对中上层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不够。中上层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脊梁,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特别紧密。中上层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中坚,他们掌握着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将违约金限制在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他们可以任意辞职而得不到违约金的保护,只能通过赔偿金来保护,而赔偿金保护的最大的问题是不确定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律允许对这些享受了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中上层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预防功能和效率违约功能就会很好的体现,用人单位的利益便可以带到比较有力的保护。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加大对劳动者保护的同时,确实也应该考虑一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特殊人才的稳定性问题,这些劳动者一旦流失,不仅导致人力资源重置成本非常高,而且对用人单位的损害也非常大。如果法律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对特殊的专门人才可以约定违约金,将有利于核心人才的稳定,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可以得到比较有力的保护。在高校,由于用人机制的灵活,高校之间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人才竞争也日益突出,一些高层次人才的成为高校竞争的对象,对于高薪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果高层次人才不能诚信对待合同,任意违约,势必给高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于普通教师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规定,而对高层次人才则应规定可约定违约金。
(3)部分集体劳动权的限制。有学者将劳动权分为个别劳动权与集体劳动权,个别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共同构成劳动权。个别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和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集体劳动权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和民主参与权。从权利维度来看,教师享有个别劳动权是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但教师作为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特殊劳动者,有些集体劳动权应予以限制。如集体争议权。集体争议权也称罢工权,是指工会在与雇主协商时,有进行争议行为(如罢工、怠工等)之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并无罢工自由的规定。但是,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和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其第8条第一项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公民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罢工权,并在国内法上予以完善。不管立法如何规定,教师作为特殊的劳动者,其职业具有公益性,他们如同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承担着服务社会、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为保证公民充分、有效地享受教育权,教师在罢工这一劳动权上应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制约,教师对学校应负有忠实义务,不得以罢工形式追求劳动条件的维持、改善或其它经济地位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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