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视力的意义及重要性(6篇)
保护视力的意义及重要性篇1
关键词:纽曼护理;白内障手术;身心康复
目前,白内障患者大多通过手术来恢复视力。但患者在围手术受病理因素、心理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生活质量较差。近年来,护理工作已经逐渐从护理操作中淡出,更加注重患者的生活质量。纽曼护理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护理模式,其可使护士适当的运用三级预防护理措施进行干预,进而维持或恢复系统的平衡[1]。我院2012年10月~2013年3月对30例采用手术治疗的白内障患者采用纽曼护理,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60例白内障手术患者,纳入标准:①符合白内障诊断标准;②签署知情同意书;③行白内障超声乳化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④术前无严重的基础疾病或手术禁忌症;⑤术前视力及矫正视力在光感~0.3。排除标准:①神经、精神病史的患者;②心、肝、肾等重要器官严重疾病者。③其他严重影响视功能的跟病;④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⑤术中出现并发症者。其中男37例,女23例,年龄43~80岁,平均(60.7±9.2)岁,晶状体核硬度LOCSⅡ分级,Ⅱ级18例、Ⅲ级12例、Ⅳ级24例、Ⅴ级6例。将该组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组和对照组,每组30例,两组在一般资料方面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对照组围手术期采用常规护理,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采用纽曼护理,具体方法如下:
1.2.1一级预防护理干预患者由于视力障碍,年龄较大,常合并有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加之对疾病知识和手术方式缺乏了解,加重了内心的不良反应。为减少患者的焦虑、抑郁等情绪,护士应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为患者排忧解难。同时宣教白内障相关知识和手术流程、注意事项(如何固定眼位)。介绍病房内已手术成功的患者,以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
1.2.2二级预防护理干预患者进入手术室后,主动与患者交谈,介绍手术室环境,给予鼓励和安抚,鼓励患者说出心中的不安。说话声音要较轻而柔和,消除陌生感,积极处理患者各种不适。巡回护士边配合麻醉,边用温和的语言安慰鼓励患者,分散其注意力。
1.2.3三级护理防护干预手术结束后告知患者手术成功,交代术后注意事项,教会患者术后如何正确滴眼药水眼膏,对于术后疼痛较为明显的患者给予止痛剂。指导患者保护术眼,洗面时勿用力擦洗,休息时采用平卧位,不要压迫术眼。避免突然坐起、低头弯腰、打喷嚏及咳嗽等动作[2],增强患者的自我护理意识。积极预防术后并发症。指导家属、亲友适当探视,让患者该受到被重视、被关怀。出院前给予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嘱患者定期复查。
1.3评价指标比较两组患者术后视力、眼压、并发症(虹膜脱出、角膜水肿、前房积血等)、住院时间、焦虑、抑郁的情况以及护理满意度。
1.4统计学处理使用SPSS17.0软件,统计方法采用t检验和χ2检验,P
2结果
两组患者的术后视力、眼压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观察组的并发症、住院时间、术后焦虑、抑郁评分显著低于对照组,护理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P
3讨论
手术是治疗白内障的主流方式,由于患者年龄较大,其围手术期的护理问题一直都是临床上关注的焦点。采用何种护理方式确保手术治疗效果,减少术后并发症,已经成为眼科护理工作者不懈努力的方向。纽曼护理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护理模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持护理对象的稳定性,帮助护理对象达到最佳的健康水平[3]。近年来,纽曼护理模式在临床的应用已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在纽曼护理模式包涵生理、心理、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护理系统,在该护理模式中人被定义为一种护理对象通过"三级预防"给予干预,帮助患者更好地应对压力源,减轻压力源的负面效应,维护系统的动态平衡,促进患者康复[4]。纽曼的系统模式相当简单,方法也很直接,使它在各种护理情况下得到应用。
本研究通过在白内障患者的围手术期中应用纽曼护理,结果发现,观察组患者的心理状态较好,并发症少,护理满意度高,与对照组相比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纽曼护理的概念明确和符合逻辑,其以最大限度的维护患者的健康为目的,能够消除白内障患者的不良心理状态,促进术后康复,对临床护理工作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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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的意义及重要性篇2
[论文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公民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对发展我国人权和文化权利事业具有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文化权利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发展人权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一、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律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其第5条关于“文化多样性与人权”原则特别指出:
文化权利: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在《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中还要求:
“进一步认识和阐明作为人权之组成部分的文化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义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普遍承认的人权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公约》所遵照的“国际人权文书”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该《公约》还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
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据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包容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权,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
自二战以来,文化权利作为“独立的、可实施的权利”受到各国政府、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的认真对待;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落实文化权利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形成了以权利为中心的理论方法,在这种背景和目标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立足于发展人权和落实文化权利,领导制定了系列的文化发展规划及《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2)、《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96)、《关于全民参与文化生活并为此做贡献的倡议书》(1976)等20多部维护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宣言、劝告书和解释性文书,形成了一个关于文化权利的理论系统。这对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多元化发展。维护全体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为更多的人享有文化权利和捍卫文化多样性,为更多的少数人群体享有文化或多文化公民身份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系列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实现文化权利,尤其是文化平等权、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1950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世纪是公民权利的世纪,l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世纪,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l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有四个原因:(1)gdp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人们对文化消费需求增长;(2)现代化发展要求公民文化素质与之相适应;(3)民主政治使公共管理由权力理性走向权利理性;(4)知识经济对人创造能力的要求和尊重等。这四方面原因促进了文化权利在新的世纪受到普遍关注,促进了文化权利事业的发展。
“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的权利,因这些文化而形成。保护文化多样性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文化权利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平等权、文化认同权、文化经济权益等文化权利的实现。”
(一)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失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廷顿文明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20世纪尤其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权益。
(二)文化认同权
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的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问、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反映了一个民族、群族、社区和国家对自身特征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世界认可的程度,是维系一个群体或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纽带。毫无疑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助于维护少数人成员的文化权利,可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化和文化同一化过程中的竞争力,为维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起到作用。
(三)文化经济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文化宿主)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特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的内容。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起诉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要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权利。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一种智力成果,对它的保护应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强调:制定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特别是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和战略,反对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方面的非法买卖。
三、保护工作对发展我国人权和文化权利事业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要达到真正普遍的人权,只有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途径。人权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意,促进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和追求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和优越的一个重要标志。1985年邓小平第一次非常明确地肯定了社会主义同人权有着本质的联系。中国政府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我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我国以宪法为核心已经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的法律体系,制订的有关确定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一千多件。
保护视力的意义及重要性篇3
关键词:文化资源,保护,意义,原则,措施
一、文化资源保护的意义
(一)文化资源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消失将是人类重大的损失。
如果不保护自然生态,我们就会失去物质的家园;如果不保护文化生态,我们就会失去精神的家园。而文化资源正是文化生态的有效载体,有效保护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避免在开发的名义下人为地破坏和摧毁文化资源,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1]
正如空气和水一样,文化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也是人类前进的不竭动力。文化资源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除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经济价值外,它更是维系一个民族共同记忆的情感纽带。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其特殊的精神涵义被很多人忽视。我国民族文化资源流失严重,若不引起高度重视,一些民族文化资源将走向毁灭。
文化资源是人类世世代代的积累,是人类文化传输带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辛勤的见证。如果缺乏保护意识,忽视这些资源的重要作用,它们随时都面临消失的危险,而这些资源一旦消失将很难恢复,给人类文化造成的一次次断层,将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损失。
(二)文化资源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效的开发。
文化资源如果破坏了或消失了,文化产业就无从谈起。因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就是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文化产业化的基础和源头。文化产业的门类虽然众多,但是纵观所有的文化产业门类,无不需要文化资源的介入。如广播影视业的发展离不开传统和现代的文化资源,电视剧、电影的拍摄除了借助于高科技数字化手段,更离不开古代和现代丰富的历史文化,正是这些文化元素让广播影视业更加活跃,为人们所接受,创造了收视率和票房的奇迹,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文化产业“内容为王”的箴言。再如文化旅游业可谓是依托文化资源而生存,如果没有文化遗产、文化景观等文化资源的保存和完善,就不可能有旅游业的兴盛,而旅游业的兴盛更是带动了餐饮、住宿、交通等其他产业的发展。因此,保护文化资源不仅可以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更是为后续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加大对文化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我国是一个文化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包括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中华民族在自己发展的长河中,形成了优良的文化传统。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又始终蕴含着与时俱进的思想活力,它具有独立的民族品格,又始终以博大的胸怀面对世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是我们的优势所在,也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是赖以维系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绵延不断的精神纽带,是国家统一,人民团结的文化基础。加大对文化资源的保护,是对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一种继承和敬仰,是每一个中华儿女责无旁贷的使命,更是顺应我国在新时期对文化的一种积极态度。
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工作,首先就是宣传教育工作,初级目标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文化资源的重要性。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保护。如对百年“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人们了解传统手工艺的精湛;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让人们加深对历史人文风俗的了解;对传统戏曲、舞蹈的保护,可以加深人们对这些艺术的热爱。从长远来看,这些都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二、文化资源保护的原则
(一)“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
文化资源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笔财富,在进行开发时必须倍加珍借,努力保护,严禁破坏性、掠夺性的开发。换句话说,文化资源一定要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才能谈开发。特别是某些珍稀的、濒危的文化资源,对其进行保护是摆在首要位置的。再丰富、再有特色的文化资源,如果不加以保护,也会很快地枯竭和消亡。保护文化资源正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它,为人类的经济、文化服务。
日本、美国等国家进入现代化以后,十分重视将民俗风情发扬光大,将传统文化注入新的时代意义,非常重视民俗风情在旅游业中的运用。我国福建的妈祖文化节,山东潍坊国际风筝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民俗节庆都为我国旅游事业增添了光彩,都是有效保护和开发民俗文化旅游的典型代表。[2]
(二)个人保护与集体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个人保护指的是个人对文化资源自发地保护,如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属于个人的技艺,靠的是艺人自身的保护和传承。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看来似乎失去了商业价值,但它们在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历史长河中仍然举足轻重。如果仅仅因为它们不适合商品经济就淘汰它们,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它们需要一代又一代艺人的薪火相传,艺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行动去宣传这类文化资源,从而让它们完整地保存下来。
集体保护指的是政府或民间团体对文化资源进行科学搜集整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投入一定经费进行统一保护,最常见的就是对文化资源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如我国海南省黎族人民制作的树皮衣,它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由树皮制成的服饰,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被誉为“服装活化石”。树皮衣是具有世界性影响的重大发明,在人类学及文化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这类型的服饰在高科技的现代社会早已被淘汰,无法与现代服饰在市场竞争中抗衡,然而其承载的一段历史和文化却被很多专家认可,成为研究海南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对于这一类文化资源,就需要政府和相关团体引起重视,成立保护协会,投入一定经费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
(三)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则
真实性和完整性(AuthenticityandIntegrity)是关于世界遗产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原则,在《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3](1977,1980,1997)(简称《行动指南》)中对其有明确规定。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既是衡量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保护遗产所需依据的关键。“真实性”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威尼斯》(VeniceCharter,1964)中,之后在欧洲社会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当时主要适用于欧洲文物古迹的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真实性的保护还在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4]。完整性,意味着未经触动的原始条件,主要用于评价自然遗产,如原始森林或野生生物区等。完整性原则既保证了世界遗产的价值,同时也为遗产的保护划定了原则性范围。
真实性主要针对文化遗产,完整性主要针对自然遗产。然而文化资源既包括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遗产,还包括两类遗产之外的其他遗产,因此这两个原则同样适用于文化资源。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观是20世纪人类对自身发展历程反思后的新发展观。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观横向强调经济持续性、社会持续性、技术持续性、纵向强调世代间持续性。强调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的永续利用。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不论是文化,还是风土人情,都是有生命力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劳动者时代积累和创造的,如果脱离了它生长发育的土地和人民,脱离了滋润它生根发芽的山水,以一种商业的手段来进行复制和栽培,那么它发展的方向和条件就变得功利化、形式化,完全失去朴素自然的纯美。所以,要实现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应该重点保护好这种文化生存、发展和创新的土壤,这是一个系统、综合、艰巨的任务。
三、文化资源保护的措施
(一)理顺文化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我国文化管理体制层级分明,针对文化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也应按照国家的标准执行,因此,理顺文化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应摆在首位,加强对文化资源的层级管理是必须的。
一要加强国家对文化资源的统一管理。对于文化资源的保护,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文化资源的门类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针对一些重要的文化资源的保护,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统一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一项总的规划,使文化资源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能维系文化资源的生命力。
二要发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针对文化资源的保护问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转变职能,一是把立法、修法和执法放在首位;二是转变行政管理模式;三是增强服务意识,包括行政工作公开化。
三要提升文化资源地的管理层次。文化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有着很明显的地域性和排他性,因此,加强对文化资源地的管理刻不容缓。
(二)完善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律方式是政府管理文化资源最根本的方式,法律手段的特点首先是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适用性,它以同一个尺度对所有人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其次是它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接受和遵守,是否认识到它的客观必然性,法律一旦依法成立,社会的各个主体就必须服从它的规定,否则就要受到司法和强制机关的惩处。
我国的《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健全。如针对文物保护,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2002年、2007年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并通过实施。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然而对于文化资源其他门类的保护,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仅有一些法规和条例,正式通过并实施的法律文件很少,如保护知识产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此外,针对文化场馆和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竟然没有。
我国文化资源保护的关键,首先应当尽快出台文化资源核心门类的权威保护法,依法推行文化资源的保护。这既是国际已有的范例也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在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凡是部级风景名胜区,即国家公园一律纳入国家公园管理体系,所有的世界遗产均是国家公园,受国家公园法律保护。
美国公认是第一个进行文化立法的国家。美国通过美国宪法、合同法、公平劳工标准法、国家艺术和人文基金会法、联邦税收法等保护本国的文化资源,从而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
在加拿大仅部级公园法案就有9种,在部级公园法案下的法规多达29种。如对沃特顿湖国家公园管理计划中提到的就有十余部法律法规,涉及交通(铁路、公路、飞行器)、水资源、野生区域、建筑、商业、野营、墓地、村舍、家畜、垂钓、垃圾等方方面面。由此可见,美国、加拿大在保护文化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备和成熟。[5]
在日本,同样非常注重对文化资源的保护,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富的制定制度,并陆续增加了《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基准》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认定基准》等法规,对文化资源的命名式保护从立法到实践,形成了完善的制度。[6]1962年,韩国紧随日本后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文化财保护法》。
(三)开展对文化资源保护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
目前,我国从事文化资源保护的工作人员多属于文化事业单位管理。文化事业单位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机关臃肿,人浮于事,缺乏完善的人才管理体系和良性循环的流动机制,这样的管理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人才管理现代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对文化资源保护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因此,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该重视人才流动规律,深化人事体制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资源库,加强对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人才的培训工作,使一大批懂文化、会保护、善管理的人才充实到文化资源保护的队伍中去。
(四)加强对文化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一是向社会公众普及文化资源保护的理念和知识。如通过遗产教育,可以使公众了解遗产的内涵与意义,学会享用遗产,从遗产中发现过去生活与现在生活的异同,产生对遗产的兴趣,进而对自己或他人以及整个人类所生存的空间、历史、生态、族群等深邃的文化特征也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更加热爱自己的生活环境与文化,更能尊重他人文化。[7]
二是加大开展对青少年文化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大中小学生,设立相应的文化资源教育课程,让他们走进文化资源,了解文化资源与社会、环境、历史的关系。让学生在课堂中了解什么是文化资源,是谁的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怎样形成的,文化资源的形成与当地的文化生活、历史、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经济、政治以及环境保护有什么联系,使他们从文化资源中获得一种经历。而且文化资源的形成环境与背景也为学生创设了一种很好的学习氛围,为学生提供了一种比较的案例,使学生能在身临其境中去比较、去思考、从中也会感受到保护能带给他们什么益处。
三是继续做好世界遗产的申报工作。截止2012年7月1日,中国已有43处世界遗产,其中世界自然遗产9处,世界文化遗产27处,世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4处,文化景观3处。截至2011年11月,中国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万项,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9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7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万项。做好世界遗产的申报工作,在申报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搜集整理力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对文化资源的一种保护。(作者单位:四川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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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邹统钎.遗产旅游管理经典案例[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21
保护视力的意义及重要性篇4
刚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交流了去年以来开展妇女儿童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了下一步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思路,我觉得大家谈得很好。对一年来,各成员单位在实施我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上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表示由衷的感谢。借此机会,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对前段工作的回顾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确保“两纲”顺利实施。
首先在组织领导上,我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颁布后,区委、区政府就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两个纲要的组织实施。为了推进“两纲”的实施,发挥人大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作用,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决定,建立区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于去年五月份成立了区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月份印发了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使联席会议制度得到落实。
去年是“”规划和“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局之年,区委、区政府对贯彻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这项工作十分重视,把一些重要指标列入了我区“”规划纲要中,区政府在工作报告中对妇女儿童发展事业作了部署,同时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为了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好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区人大常委会还把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进《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为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法制教育的合力,使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各成员单位也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充分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围绕“两纲”目标的实现,发挥部门的积极作用。提高妇女儿童事业经费,确保妇女儿童事业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通过强化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不断完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从而使我区妇女儿童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二是加大“两纲”宣传力度,营造维权良好氛围。
我区“两纲”颁布后,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两纲”的通知,编印“两纲”宣传小册子,各级各部门按照立足基层、面向社会、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原则”、“儿童优先原则”,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于年12月1日起实施,我区以此为重点,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以及电视报刊专栏报道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增强了法律意识,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是成员单位齐心协力,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各成员单位认真实施“两纲”、“两法”(即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取得较大效果。
1、妇联部门建立维权“七项制度”,协调部门依法维权。七项制度是:妇联主席每月半天接访群众制度;四级网络制度;每年召开维权工作分析会制度;妇女干部参加陪审制度;妇女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县级人大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女警官、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联系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落实,协调各部门,解决了大量妇女儿童维权的具体困难。
2、增加资金投入,妇女儿童事业经费有保障。去年区财政用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投入620万元;用于教育事业投入达到10061万元;用于卫生方面的投入1653万元,改善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妇幼保健条件;还专门拨付“关爱女孩”专项活动经费32.3万元等。
3、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我省出台《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成员单位积极认真地抓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并开展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督促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减少和避免职业危害。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政府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纳入计生工作责任书,广泛宣传尊重生命、关爱女孩的婚育观念,联合开展出生性别比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整治力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女婴生存权,使出生人口性别升高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5、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权益保护。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关爱外来妹”活动,由关爱成长、关爱生活、关爱健康、关爱权益、关爱家庭等五个系列组成,关注和热心地解决外来女工涉及劳动保护、生存环境、身心健康、婚恋生育和子女教育等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维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地为她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享受当地城市户口子女待遇,同时还把因贫困无法入学的子女纳入“春雷计划”的资助范围,使他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四是共同参与“平安建设”,发挥维权积极作用。
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是创建“平安”的重要内容,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先后开展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百万家庭拒绝行动”,创建无毒害社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健全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体系,各级妇联、街道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及等黄赌毒犯罪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同时我区作为全省“社区矫正”三个试点之一,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做好女性失足人员以及少年管教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一年来,我区维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维权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区妇女儿童在生存、保护和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中反映妇女儿童受侵权的占有一定数量;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还不很完善;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外来人员中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就业、就学等对我区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等都值得我们重视和解决。
二、今后的工作意见
(一)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今年是实施“”规划和“五五”普法的第二年,也是实施我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进入中后期阶段,我们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使命感和自觉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更加广泛地调动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需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需要继续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此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今后的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按照区第三次党代会和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宣传贯彻“两纲”、“两法”为主线,以构建和谐为着力点,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建设现代化科工贸文化旅游区作出贡献。
(二)深入开展以“两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大维权的社会氛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广大妇女和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各部门履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今年月1日起施行。该法着重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为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强化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措施。各成员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以“两法”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做到五个结合:要与妇女儿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两纲”的实施相结合;要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广大妇女自身素质相结合;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社区和“创建和谐社区、培育文明市民”活动相结合;要与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和谐相结合;要与本部门、本单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职责相结合。
(三)加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力度,形成社会化维权的整体效应。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两纲”、“两法”的要求,针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协同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一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要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妇女职工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增强社会竞争力。不断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进一步遏制男女性别比失衡的趋势。要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二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要提高女职工特别是女性外来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率,继续推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的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和生育女工受益面。加大劳动保障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严肃查处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视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为方便外来工子女就学创造良好条件。三要重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协作,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学习以及社会上的健康和安全,为他们营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家庭环境,营造德智并重的校园环境,对于失足青少年则要营造关心宽容的帮教环境。四要继续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由全国妇联会同中央综治办等八部委联合推出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新的工作载体。要使创建活动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作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中发挥作用,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治安防范中发挥作用,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注重矛盾调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禁止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力度、实施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扎实推进“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构筑和谐社会。
保护视力的意义及重要性篇5
1引言
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环保工作开始受到关注,环境教育逐渐展开。1980年5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环境教育发展规划》;1995年国家环保局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1996年,国家环保局、、国家教委颁布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领》(1996-2010)。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相关政策为我国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行动指南。1989年,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完成,其中第五条对环境教育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在基本法的统领下也都对环境教育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教育制度建设,无论是环境政策还是相关法律,都主要是从原则性的角度进行号召,对于由谁来承担环境教育的义务、义务不履行后的责任谁来买单、如何开展工作等诸如此类的具体问题鲜有明确规定。2012年1月1日,我国环境教育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宁夏条例》)正式实施;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天津条例》)也开始接受实践的检验,全国各地在环境教育制度的构建上进行了很多立法探索,具体规定了环境教育各个环节的运行以及参与部门的职责,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天然局限性,使其无法填补我国环境教育制度立法上的缺失。对此,新修订的《环保法》做出了重要的弥补:总则部分第九条规定了环境教育义务主体,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在环境教育中的角色,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指明了总体方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多年来环境教育制度在基本法上规定不明、指导性不强的缺陷,新《环保法》对环境教育制度做出概括性、指导性的规定,为将来环境教育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对环境教育法制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2环境教育义务主体2.1各级人民政府
2.1.1《环保法》修订前地方性法规为各级人民政府所
设置的环境教育义务《宁夏条例》[1]和《天津条例》[2]在国家环境教育职责的落实上都采取了自上而下的三级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环境教育工作中处于规划统筹的地位,从总体上组织实施环境教育工作,并将环境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环境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教育实施中的日常工作。除此之外,财政、教育、人力社保、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配合做好环境教育相关工作。
2.1.2新《环保法》中政府环境教育职责的变化
根据新《环保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国家机关在环境教育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上有两处变化。
(1)政府环境教育职责的承担主体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扩展到了“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职责。近年来,农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环境教育的进展不容乐观,村民环境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新《环保法》中多款条文涉及农业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提及:“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与城市存在着较大差别,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教育与宣传工作十分必要[3]。乡镇政府承担相应的环境教育的政府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将对农村环境教育制度的建设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2)各级人民政府在总体规划部署环境教育工作以外,也承担着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鼓励其他主体的职责。已经出台的环境教育地方性法规调整下形成的环境教育工作需要三个部门自上而下地配合运转,政府主要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下规划环境教育事项,具体的环境教育工作规划由专门成立的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环境教育委员会组织,而实际工作的落实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这样的设计层次分明、分工明确,但在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机构冗杂、效率低下、相互扯皮的现象。新《环保法》将环境教育具体职责的承担一定程度上升到政府层面,提高了环境教育工作的地位,加大了政府对环境教育的投入力度,便于协调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工作,对我国的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2014年10月绿色科技第10期
陈康嘉:浅析新《环保法》第九条规定下的环境教育义务主体环境及保护
2.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2.2.1《环保法》修订前地方性法规关于学校教育的
规定《宁夏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学校环境教育,内容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到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环境教育的形式、目标等;校长作为学校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环境保护、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企业、社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教育督导机构等的义务,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天津条例》中首次规定了不同教育机构应当安排的最低环境教育课时,具有强制性,对于学校环境教育起到了保障作用。此外,两部地方性法规也都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2.2.2新《环保法》中的学校教育
新《环保法》第九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环境教育中职责的明确体现出学校在公民环境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肯定了近年来地方性法规对学校环境教育制度的构建所作出的尝试。环境教育的立法目的在于借助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建立一种长久有效的环境教育制度使人们转变发展观念,将自己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员,提高对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的理解和追求,有效地参与到环境法制的建设中,在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为创造更平等的、可持续的未来而努力[4]。在现代环境观的价值要求下,生态圈的保护放在首位,经济发展放在第二位,人类行动必须有严格的生态标准作指导。然而,这些基本思想还远远未被人们普遍接受[5]。“我们的祖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自然界消化废物的能力无限”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大到治国之道、工业发展、农业模式,小到日常生活习惯都深受其影响。想要从根源上调整日常习惯思维,唤醒人类的生态伦理良知,学校教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有助于学生获取环境科学知识,养成环境保护意识。就现实情况来说,由于立法与实践的欠缺,我国目前的环境教育还主要集中在学校教育上,因此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环境教育的实施方面的义务十分必要,新《环保法》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职责的规定,为学校环境教育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2.3新闻媒体
2.3.1《环保法》修订前新闻媒体在环境教育中的角色
作为学校教育的延续,社会教育是环境教育中重要的一环,对公民的环境意识起着固定和强化的作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国家一些记者对公害事件真相的报导,拉开了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的序幕。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欧洲、日本的各路媒体,以环境专题片、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竞相参与环境报道,使得环保问题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普遍关注。根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公民的环境意识70%来自于电视。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环保电视节目逐渐兴起,2001年,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中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接受环保信息的渠道79%来源于广播电视[6]。《宁夏条例》和《天津条例》都十分重视新闻媒体在环境教育中的媒介作用,不仅规定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教育社会宣传和环境文化知识的普及、推广工作,而且具体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在环境教育中应当采取的方式包括:开设经常性环境教育栏目、节目;开展公益性环境教育宣传活动等。此外,《天津条例》在设计环境教育的方式途径时提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环境教育公益宣传,明确了新闻媒体在环境教育制度中的地位。
2.3.2新《环保法》对新闻媒体义务的扩展――舆论监
保护视力的意义及重要性篇6
[关键词]少数人权利;少数服从多数;自由
一、保护少数权利的必要性
现代民主以人民理论为基本理念,并在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汲取自由主义个人权利观念,使得当代民主不仅强调在民、人人平等,而且还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仅人民理论的内在要求,而且还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本质体现,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
1、人民理论。人民理论不仅为现代政治提供了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为现代政治提供了可靠的权力来源和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强调在民,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利让与和权力的让渡,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掌握或行使。因此,在以人民理论为基础的现代国家中,人民不仅是国家的主人,同时也是自己的主人,且不屈服于任何他人或团体的意志,如有可能,也只能是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为前提。但是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代议制取代直接民主制,虽然人民通过投票、选举及委托授权等民主程序将部分权力让渡给人,通过进行间接参与,达到实现和维护自身权利和意志的目的,但是国家的权力来源和基础仍在于人民,人民仍是自己的主人,因此,在代议制下实行的多数决策原则必须要以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意志为前提,少数人作为人民全体的一部分,其权利和意志同样需要收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2、自由主义权利观。社会契约论是现代国家起源的主流学说,是以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基本前提假设。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只服从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人与人之间不仅享有平等的地位,而且享有生命权、财产权以及自由权等不可剥脱的天赋权利,同时,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之下,人们的权利易于受到周围环境的威胁,从而使得人与人之间处于相互为恶的状态。因此,为防止人人为恶,保护天赋的权利,人们在理性的作用之下,通过议定契约的方式,各自让渡自我的部分权利,组成政治共同体,以此来维护他们各自的权利。德沃金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以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代议制为立足点,并以自由主义平等观念为核心,认为“政府必须不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1。这样使得权利摆脱了以人数和经济地位为凭借的困境,而是转向以自由、平等价值为依托,突出了享受平等的关心和尊重是公民的固有权利。
在现代政治的运行中,随着大众民主的不断推进,公民之间的利益诉求日益趋于多元化,使得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程序中存在着客观的利益冲突,此时需要的不是多数对少数进行简单粗暴的忽视和压制,而应是以天赋人权观念为理论基础,以自由主义权利学说为支撑,使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机制,寻找二者之间的利益共识,这样不仅能够使双方的利益冲突最小化,而且能够使得双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同时,既能够使得多数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又能使少数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3、公平正义原则。现代民主制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之下,形成多数的统治,使得多数的意志得以充分的反映与实现,并且以通过这样的决策机制产生的民意作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这样不仅使得多数的意志获得了形式上的正义形象,而且使得少数服从多数成为必然的事实。然而,基于哈耶克对正义的论述,认为“每个人都有基于正义的权利,具有即使以整体名义也不能践踏的不可侵犯性”2,由此看出,正义不仅不容被践踏,而且即使是属于少数人的正义,也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并非强调绝对的平等或无差异的一致,而是内涵与包容了各个政治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作为民主程序中的重要原则,是程序性的正义在民主政治中的集中体现。虽然,这种机制使得多数与少数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差异,但是我们不能以此来否认他们在价值层面的正义对等。因此,通过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机制,不仅不意味着少数不得不放弃或被迫失去自身固有的权利,而且还需要通过这样的公平程序来为少数提供充分表达自身意志和权利的机会,创造使得少数能够通过这样的公平程序维护自身权利的条件。
二、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可行性
民主是人民的统治,人民作为国家的者,享有充分表达对国家政策、选举等方面的主张的权利,并且此种权利必须受到平等对待的保护;同时自由主义思想主张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自身权利的部分让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随着公权力的随意膨胀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因此,为了防止潜在膨胀的权力形成专制,造成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接下来将从自由主义理论、社会的理性自治以及有限多数原则等措施论述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可行性。
1、自由主义理念。即限政,以自由主义理论为依据,强调通过宪法及由其衍生的相关法律和相应的制度设计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其目的是通过对公权力的有效规约,明晰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从而实现对私域空间的保护。因此,为保护私域,维护个人及少数人的权利,自由主义理论主张民主,主张通过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对由多数权威形成的公权力进行约束,达到公域与私域二者之间的空间平衡,从而实现多数与少数之间的权益趋于平衡。
(一)横向――三权分立与制衡。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分权与制衡思想,是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将通过代议制产生的公权力进行分权,使得各个权力主体进行彼此相互之间的制衡。这样不仅可以对公权进行一定的防范,又可以对个人自由与权利提供有效地保护机制,正如阿克顿所言“自由构建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和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无恙”3。在现代民主政治运行中,自由主义理论将人民分为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通过它们切实地履行各自的职权来达到相互之间的制约。如在立法议会等政策议定过程中,由公民的委托人即议员或代表参与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而做出符合大多数人权益的决策,却难以保证议定的结果对少数人同样有益或不至造成侵犯,因此还需要对这样的决策机制进行规范和监督,司法权则担当此一角色。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4,因此,司法权于三权之中的一权,作为一种自我纠错机制,既可以对立法权所形成的议定决策进行审查和纠正,又可以对因行政权的滥用而造成的公民权利受损的行为进行受理和制裁,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益特别是少数人的权益。
(二)纵向――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犹如处于强势的多数与弱势的少数之间的关系,因此,自由主义的思想与权利理论出于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可能存在的过度干预,从保护地方权利和利益的视角出发,对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具有明确的划分,以宪法的效力来规约双方的职权范围,使得中央与地方的权益拥有平衡的支点,得到一定程度的平等对待,从而使得相对于中央处于弱势地位的地方权益得到理论及现实层面的有效保护机制和防范制度安排。自由主义理论从实质意义上可以说是通过对人性幽暗意识的深刻认识进而产生的,认为人性本恶,并且缺乏自我改善的能力,具有相互为害的可能性,如汉密尔顿所述“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5;同时,权力本身具有内在的自我膨胀的趋势,正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当缺陷的人性与膨胀的权力相结合必然会引起自由主义的极大恐惧,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必须通过分权制衡这种外在的强制约束力,以权力对抗权力,将权利置于权力的保护之下,以此来实现全体公民的权利保障,同时少数人的权利也会得到同等的保障。
2、社会的理性自治。虽然自由主义理论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来实现权利的有效保护,但是这样一方面忽视了分权主体之间的内在密切联系,它们之间易于通过利益的链接形成更为庞大的利益集团,此时,分权制衡的初衷无法得到切实的落实;另一方面忽视了分散的公民个体或群体对于自我权益的维护能力,使得公民权利的保障渠道单一化,因此,为了既可以弥补分权制衡无法避免的自身缺陷,又可以扩展维护公民权益的保障机制,从而实现更有效的维权,需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的理性自治能力。依照社会契约学说的观点,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人民从保护自身权利的角度从发,通过将各个个体的权利进行部分让渡,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实现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因此,国家是应保障人民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并且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作为公民,虽是让渡部分权利,但是并非对自身权利的完全让渡,因此,社会自治是公民将国家的必要权力让渡之后由自己自由行使的权利,是公民所固有的权利。“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6,这种社会管理体制不仅体现在由公民委托的人组成的决策议定层面,而且也体现在公民自身对自我的治理层面。
社会自治是以自由、平等原则为基础,依靠公民对自身事务的管理并对其行为负责的社会管理形态,强调通过公民对自身事务关注的主动性,防止公权力对自身的侵犯,进而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如果社会自治单纯地强调依靠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势必会忽视对公民在参与过程的理性重视,易造成公民在其参与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盲目性与从众性,从而不能形成有效的权利保障能力。可见,公民虽然可以拥有通过社会自治的渠道进行自我维权,但是在其过程中依然需要理性的指导,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得公民自身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从而使得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少数人权利也能获得相应的保障。
3、有限多数原则。由于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在政治运行中并非是十全十美的决策方式,所以其固有的缺陷就会逐渐显露出来。比如,虽然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相对于全体一致同意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不仅降低了决策成本,而且提高了决策效率,但是却也同时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比如这种简单的绝对多数会随着民主政治生活的推进,导致多数与少数之间形成相对固定群体,并且随着这种缺乏变动性的决策群体的固定,会使得多数与少数之间形成潜在的专制,这样不仅可能会对少数人的权利形成威胁和侵犯,而且违背了民主的宗旨。因此,萨托利正是对简单多数的固有症结而提出有限多数原则,他认为“民主前景取决于多数可以变成少数和少数能够变成多数”7。由此看出,民主的长久有序运行关键在于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地保障,因此,有限多数原则实际上是“受到少数人权利限制的多数原则”,这样不仅强调了在少数服从多数规则运行中必须以不侵犯少数人的权利为前提,而且为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将多数由“相对固定”的状态转为“变动”的状态,从而使得多数具有转变为少数的可能性,进而促使处于多数地位的公民在进行多数决策时强化尊重和重视少数人的权利的意识,这样不仅可以对少数人的权利形成有效地保护,而且也可以增加决策地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结语
虽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对少数人的权利形成威胁,并且更多的只是理论层面的假设,但是在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者看来,任何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其结果不仅会使得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而且自由也将随着权利的不断缩小而逐渐消亡,进而会影响民主制度的存续与发展,因此在实行多数决策原则的现代民主政治中,保护的虽然是少数人的权利,维护的却是整个民主制度中的自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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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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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6][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7][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页.
作者简介
饶玉超(1990―),男,汉族,江西九江人,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哲学、西方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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