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的发展特征(6篇)
服务业的发展特征篇1
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及其业务发展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是专门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其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个人征信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的个人征信服务业并不是一开始就非常发达,而是经过了长期发展和多重变革才达到了的发达程度。
(一)个人征信服务业从不发达逐渐走向发达
美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个人征信公司的业务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信用交易不够发达。虽然19世纪中叶美国就开始了信用交易,如厂商以分月付款形式销售钢琴、缝纫机和汽车等商品,但美国的信用消费大规模开展则始于二战之后,战争回来的人们对买车、买房、受等对的巨大需求加速了信用交易的发展。美国1969年的信用消费交易额达1100亿美元,是25年前的20倍,截至2001年底,美国信用卡发放量为14亿张,抵押贷款余额为4.7万亿美元,消费信贷余额为1.5万亿美元,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消费者申请信用消费时,信用授予方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消费规模迅速扩张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目前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交易量达到每年11.4亿份。
(二)个人征信服务市场从充分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
自从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诞生起,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到20世纪70年代达到2200多家的高峰,这些公司都向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整个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随后的发展中,经过充分的竞争和市场选择,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市场形成了以EQUIFAX公司、益伯利(Experian)北美公司和环联(Transunion)公司等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主体,其余400余家小型或地方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共存的市场格局。一方面这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保持着相互竞争的关系,相互竞争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完善,为美国个人征信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相互竞争中也保持充分的合作关系,不仅小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保持合作,而且三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三大公司相互之间也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合作内容不仅有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也有行业标准和规范制订方面的合作。
(三)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从系统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银行信贷服务。20世纪50年代以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改变了专门为银行服务的状况,其服务对象逐步扩大。这方面的成功开端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为美国最大的零售商shrill公司服务。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已经多元化,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零售商、公用事业公司、雇主、租赁公司、商账催收公司、消费者等。
(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工作方式从手工操作向化操作转变
20世纪60年代之前,“手工作业”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主要方式,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派出人员向各银行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然后采用纸和卡片等各种原始统计,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形成信用报告,然后向社会出售。20世纪60年代之后,电子迅速发展,尤其是机技术的成熟和计算机的普及,为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收集、数据库管理和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操作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向客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例如环联公司2001年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亿美元,而通过因特网出售的电子信用报告达到4亿美元。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也日益扩大。目前每月有20亿条消费者信息进入美国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库中,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大规模的信息传递不可能实现。
(五)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从单一的信用报告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创新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之前,消费者征信报告几乎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唯一产品。20世纪50年代之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开始重视新产品与服务的开发,以占领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部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仅将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作为争取客户的有力手段,而且将其作为新的利润源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谓上的变化反映了其产品与服务创新创新的历程。起初,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叫信用局(CreditBureau),“Bureau”来自于法语,意指“将不同的东西放在一起”,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最初只是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汇集形成信用报告出售,而不提供其它服务,每一家公司很象一个“Bureau”,所以美国人习惯性地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为信用局,随着消费者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逐渐多元化,用信用局(CreditBureau)已经很难准确说明这类公司的业务性质,因此从2000年后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本不用“CreditBureau”这一称谓。
(六)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规范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转变
20世纪70年代之前,没有任何专门法律规范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信用数据开放和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诸如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公平授信、诚实放贷等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各界都强烈要求出台规范个人征信服务行业的法律,并于1971年出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现在,美国一直在制定与完善关于个人征信行业的法律。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行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个人征信服务业也在完善的法律的规范下运作。
二、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已经形成了从信息收集、产品与服务开发到销售一体化的社会化大生产运作模式,并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一)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收集
消费者信用数据收集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始点,是信用产品与服务开发的基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信用授予方,如银行、储蓄信贷机构、信贷公会(CreditUnion)、银行卡公司、零售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企业雇主等,收账协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性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目前,环联公司(Transunion)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它们不间断地向环联公司提供数据,从而使环联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月对2.2亿消费者资料进行12次的数据更新。
消费者征信公司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方式是主动的,不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都愿意将消费者的信息主动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而且信息提供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信息都是免费的,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为此还得专门配备设备和人员。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收集消费者信息,一是信息提供方主动通过“在线”方式提供数据,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大型零售商以及某些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等部门通过专线传递的方式定期(至少每月1次)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信息,消费者的信息一旦更新,或者有新的消费者信息,它们就立即按照既定格式通过专线传递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二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动和零售商、企业雇主以及其它信息提供方接触,通过实地调查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三是通过社会第三方获得,如对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的采集大多都是通过社会上的第三方提供,由于政府公共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自己通常不愿收集这些信息,社会上专门有一些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然后有偿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四是从其它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得,通常采取有偿的方式,这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合作的主要内容。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消费者信用数据的收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根据美国法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得收集有关消费者的下列信息:支票、储蓄和证券帐户的信息;驾驶记录;犯罪记录;医疗记录;保险单;收入;种族、信仰、倾向。
(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首先将收集到的信用信息经过多道程序筛选使之成为“合格”的数据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如益伯利公司(Experian)将数据提供方提供的原始数据经过六个步骤进行处理,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标准性之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中,然后再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形成信用产品与服务提供给需求方。对信用数据反复筛选和加工是个人征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每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非常重视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目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消费者信用打分和衍生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基本产品,是它们赖依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美国信用交易额的不断增加,社会对信用报告的需求呈现大幅度上升的情形,20世纪70年代,每年报告的需求量大致在1亿份左右,2001年达到了11.4亿份,目前每家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时均购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用报告,都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有些信用卡公司不仅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发卡的依据,而且将其作为监控信用卡持有人信用状况的工具。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协会(ACB,2001年1月更名为CDIA,theConsumeDataIndustryAssociation)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质量较高,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中仅有0.02%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以致导致消费者信用申请被否定。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美国信用报告协会(CDIA)设计的标准格式提供的报告,该报告是最基本的信用报告,被称为表格2000,表格2000要求个人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提供如下信息:(1)消费者信用交易的记录,记录的是消费者借款和还款的流水账,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均收入信用信息记录;(2)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主要收集记录政府公开档案类信息,只记录负面信息,如法院记录和警察局刑事处罚记录、消费者欠税记录、违章记录等;(3)就业信息记录,一般提供消费者的雇主、职务、收入、服务年限、工作或岗位变动情况;(4)个人身份信息记录,主要提供消费者的家庭和消费者的住所、安全号码、出生年月日、家庭成员和配偶情况等;(5)查询信息记录,包括信用局向所有使用者提供信用报告的记录。二是针对客户的特定需要“量身定做”的信用报告,是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一种深加工。三是“三合一信用报告”(3-in-1Creditreport),是EQUIFAX专门开发的一种信用报告,其主要原理是充分利用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一消费者收集的全部信息整合形成的信用报告。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打分是信用授予方提供授信的重要依据。虽然银行不必须按照个人征信服务公司对客户的打分发放贷款,但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客户的打分较高时,银行一般就直接给予贷款,自己不再审核客户的信用状况,如果客户分值较低,那么银行基本就直接拒绝放贷。美国大多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提供消费者信用打分服务。
衍生产品与服务主要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利用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的除了信用报告和信用打分之外的、与消费者征信关系并不大的其它产品和服务。衍生产品与服务种类繁多,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针对信用授予方的需求而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帮助客户寻找目标客户和新的业务、帮助客户对其客户进行管理、帮助客户和其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等等。二是针对消费者需求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EQUIFAX公司针对消费者身份欺诈开发出的“消费者信用监视(CreditWatch)”,只要消费者每年向EQUIFAX交纳49美元,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用信息发生变化,EQUFIX就有义务在24小时之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变化通过E-mail发送给消费者,以保证消费者随时监控自己的信用状况,该产品被美国《商业周刊》评为“2001年最好的产品”。再如,EQUIFAX公司开发一种“在线产品”,即消费者“信用打分模型(ScorePower)",消费者只要支付一定费用,不仅可以知道自己的信用分数,而且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不断模拟式地“变更”自己的信用记录,由于不同的信用记录将得出不同的信用分数值,这样消费者就可以据此确定自己的信用行为,并在今后指导自己的行为,力图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的销售
在美国,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销售有专门的规定,如《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它购买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只能用于信贷、保险、雇佣、获得信用卡等合法的商业交易等目的,否者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非征信报告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没有限制性规定。
对信用报告的销售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线销售”,数据需求方(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进行联接,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每位客户都给予特定密码,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登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库,收索需要信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登记记录就知道需求方使用情况,从而收取相应的费用。二是出售纸质信用报告。对其它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根据产品与服务的性能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特点
(一)市场化方式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主要运行机制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是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其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政府对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没有任何准入限制,市场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是维持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运行的主要机制,市场化、商业化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主要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则,进行监管,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二)独立性和中立性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立足之本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全部是由私人部门组建成立的,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各商业银行,是独立于机构、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第三方,如益伯利(Experian)公司是英国公司GUS(GreatUniversalStores)plc的一个子公司,GUSplc是一家从事零售、房地产投资和信息咨询服务的持股公司。EQUIFAX公司是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Transunion公司是美国大型集团MarmonGroup的一家子公司,而MarmonGroup是一家向世界50多个国家提供500多中产品和服务的非金融集团公司。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为客户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其基本理念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和政府关系密切,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某种旨意,而如果和银行保持联系,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和银行有某种交易,这都不利于公司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正是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自身较高的信用。
(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
除了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规定政府公开合理的个人信用数据外,美国没有相应的规定私人部门必须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信息提供方都会自愿而且免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在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时还得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但是信息提供方在购买信用报告时却没有任何利益体现,如价格上的优惠等。我们对此一直困惑不解,当我们向银行提出这一时,他们的答复让我们深有感触。如果大家都不提供信息,那么消费者征信行业就不能发展,而且自己提供的仅是部分信息,最终得到的是消费者的全部资料,因此,自己提供信息不仅利己,也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这就是美国的“信用”。另一方面,消费者较高的社会信用意识也是促进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美国,消费者个人非常珍稀自己的信用,他们时常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正是消费者对自己信用状况的关心,各征信公司针对消费者开发出大量的信用产品。
(四)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创新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重要利润源泉
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取的关于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基本一致,都采取统一的信用报告格式,它们的征信报告差别不是很大,它们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体现在信用报告的价格上,价格就成为信息需求方选择哪家征信公司的依据。消费者征信报告的价格从20世纪70年代的2-3美元降到了目前的0.2~0.3美元。据CDIA介绍,目前美国各征信公司出售报告并不赚钱,甚至赔钱,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通过价格竞争出售征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征信报告保持住自己的客户,在保持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再向客户提供进一步的增值服务,依靠提供各种增值服务赚钱。目前,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额都占整个销售额的50%左右。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不仅增加了自己的利润,同时也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普遍处于亏损或盈利微薄的状况下,它们依靠什么维护庞大的数据库,依靠什么及时更新数据,又依靠什么提供优质的信用报告,那么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便可想而知。
服务业的发展特征篇2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含义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指的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和单位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款。征管营业税,虽然具有征收成本低、征管简单的特点,但却存在交通服务业等流转较多的行业重复征收的缺点,出口服务业无法享受退税,部分企业宁愿选择自我提供劳务而不是向外购买,导致制造业投资倾斜,不利于行业的专业化分工。
增值税指的是对商品生产、劳务服务、流通中的多个环节的商品附加值或新增价值征收的税款,也属于流转税,主要适用于提供修理修配、加工劳务、销售商品、进口货物的个人和单位,有助于消除重复征收,降低社会再生产环节的负税,从而降低企业成本。从部分试点地区来看,许多小规模纳税企业过去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今调整为增值税,税率降至3%,使原负税较重的小规模企业成为税种改革的真正受益者。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港口企业的影响
港口企业是提供货物运输、仓储、整理、装卸以及相关延伸服务的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港口企业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出现成本转嫁行为
港口企业是我国物流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港口企业的物流成本主要由其下游企业的运营成本所决定。装卸搬运在原有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征税税率为3%营业税,而租赁仓储则属于服务业,按照5%营业税征收。实行税制改革后,租赁仓储和装卸搬运则属于辅助物流服务中,按6%销售额征收。征收增值税会显著提高港口企业税负,增加物流成本,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部分企业会提高港口收费水平来获取盈利。但是港口范围内的物流成本增加,也会相应增加下游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抬高商品价格,对宏观经济调控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发展成熟的港口企业的影响
对于发展成熟的港口企业而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增加税负,制约企业的未来发展。港口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拥有少量设备资产,拥有大量土建类资产。若企业处于成熟发展阶段,则在新增设备资产方面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土建类资产税额无法从增值税中抵抗。因此,若港口企业增加固定资产,可以在进项税额中抵抗的部分则相应减少。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一个最大区别是不同的税额计算方式,营业税以收入作为唯一依据,没有抵扣问题,而增值税缴纳的是进项和销项税额间的差额,若销项税额显著增加,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则必然导致港口企业税负成本增加。
(三)对高效运营的港口企业的影响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除了增加企业税负,还会增加边际成本,影响盈利水平的提高,从而影响港口企业员工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1)实施税制改革后,税务成本增加导致港口企业很难提高其盈利水平。为了提高运营效率,企业必须节约物资成本,但税制改革使港口企业税务抵扣项目减少,也相应减少了进项税额;同时应纳税额增加,港口企业的边际效益则会减少,从而影响企业运营效率提高的积极性。(2)改变征税方式后,港口企业无法抵扣人工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不利于企业提高盈利能力。港口企业的长远发展依靠资本和密集劳动力,在企业运营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有较大比例,港口企业为社会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对社会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改变征税方法后,在进项税额中企业无法抵扣人力成本,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部分企业会采取降低人工成本的方法,其原因是人工成本的抵扣性高于物料成本,容易提高盈利能力,但是目前增加人工成本是港口企业面临的不可避免的趋势,所以,税制改革会制约企业盈利能力的增加。
三、应对国家税种改革的建议
针对征收方式改革为港口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取以下弥补措施。
(一)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征税方式
实现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转化符合经济发展趋势,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支持服务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所以,需要加快征税方式改革。单一税率的有效实施有效减少增值税计算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实现行业税负平衡,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但根据国情,我国尚不具备实现单一税率的条件,而且行业具体情况和特点不同,港口企业主要依靠港口资源进行经营,具有利润率低、国家实行指导定价的特点,与利润率高、市场化定价的现代服务业不同,单一税率不利于行业间的利润调节和公平竞争。而且港口行业为了避免物价波动、保持港口价格稳定和国际竞争力,不适合实现开放业务价格,因而可以参考国际做法,对港口企业征税实施较低税率,以促进行业税负平等和港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相关纳税人给予一定补贴或优惠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特点不同,实行税制改革改变了税率,改革征税方式必然对港口企业产生影响,但由于港口企业经营水平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其造成的影响也并不均衡。税制改革降低了运营效率不高的企业税负,但不利于企业提高营运效率;同时税制改革虽然使新建企业税负减少,但对增加了成熟发展企业的税负。因此,为了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应考虑对港口企业实施优惠或补贴政策。
(三)制定相应支持政策
港口企业是我国基础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久以来维持微利经营,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效益。增值税改革后执行与其他行业相同的税率会加重港口企业负担,导致企业盈利下降甚至亏损。为了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和港口工业,需要吸引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这需要充分发挥港区的作用,提高港区的经济功能。对港口企业而言,当地政府可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财税政策,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四、总结
服务业的发展特征篇3
关键词: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我国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目标。据商务部最新统计,2012年我国离岸外包业务达到336.4亿美元,年平均增长60%约,位居世界第二。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层次和水平,有必要对服务外包承接优势国家的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
一、主要服务外包承接国的税收政策
当前,印度、爱尔兰、菲律宾等国的服务外包产业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对其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1.印度是世界服务外包的最大承接国,其业务以来自美国的ITO为主。印度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在班加罗尔等地开始建立软件技术园区,在园内实行了长达10年的免税期。自2000年开始又建立了多达200多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内实行5免5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如利润留在特区还可以继续实行5年的优惠;同时,特区内企业出口的软件等产品所获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进口的软件设备,不但免征进口关税,还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此外,印度对于海外归国人员回国创业也会给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印度政府规定,在软件科技园和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实行流转税的零税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服务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采购或销售货物免征销售税。
2.爱尔兰是发达国家中最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致力于将大型软件产品欧洲本地化,号称欧洲软件之都。爱尔兰政府为吸引跨国软件公司进驻,与五十多个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还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大量财政补贴外。
爱尔兰是欧洲著名的低税率国家。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实行的是12.5%的低企业所得税率。为支持外包企业发展,该国规定:在爱尔兰开发的软件,如获得该国专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全球著名服务外包基地-香农开发区,实行流转税的零负担,出口软件产品实行关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免征,进口中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做为低税率国家,爱尔兰已婚软件人才的平均个人所得税约为总收入的5%。另外,为鼓励高级软件人才在爱尔兰就业,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人才免征个人所得税。
3.菲律宾是近几年服务外包发展最快的国家,目前主要外包业务以BPO为主,如呼叫中心、动画制作等。菲律宾政府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的优惠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4至8年的免税期,在免税期满后则实行只征收5%综合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一切联邦税和地方税);另外,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流转税方面,对于服务外包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对于服务外包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负担的增值税实行退税,进口设备实行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二、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及其简评
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起来,主要政策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注册于天津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软件外包业务,符合软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的条件,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与其他类型企业同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流转税方面,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国发〔2011〕4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因此,企业如果从事软件开发类服务外包业务,符合条件的实行免征营业税。另外,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等地区开展营改增试点,最近又出台了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上文件均明确服务外包企业营改增后原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开始,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客观的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但相对于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起步较晚、层次不高的现实,对比服务外包主要国家的税收支持政策,笔者认为仍有一些需要研究改进之处。
1.与印度、爱尔兰等国相比,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相似,但力度有待加大。首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服务外包企业范围有限,例如需要注册于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才能享受15%的低税率,造成部分企业无法享受该项政策。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较高,例如,软件外包企业要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需要达到的条件较高,与我国多数软件企业规模小、业务层次低的现实不符。此外,由于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业务层次总体上还不是很高,外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较为困难,使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支持政策。
2.离岸外包业务未能真正实现出口零税负。营改增之前,出口免征营业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目前的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对离岸外包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但未涉及出口退税内容,所以企业在存在购进货物或劳务情况下已经支付的增值税,多数难以得到补偿。
3.缺乏专门的吸引人才进入行业的税收政策导向。做为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多数离岸外包业务既需要员工具有技术能力,还应该掌握一门外语。这一方面使菲律宾、印度等英语国家在竞争上具有先天优势,也使我国服务外包企业不断提高薪酬水平以吸引这类稀缺人才。我国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上出台了一些财政支持政策,但在留住人才的税收政策上几乎没有相关制度安排,未能体现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战略安排。
4.没有将在岸外包业务纳入税收支持范围,不利于壮大我国服务贸易产业。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内需市场巨大。庞大的国内市场不但应成为外包企业重要业务来源地,更应当承担起培养、壮大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任务。我国出台的服务外包税收支持政策,主要适用于企业提供的离岸外包业务,不利于我国企业通过在岸外包市场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完善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笔者认为,要使我国税收政策更好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壮大,可以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统一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我国外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针对特定地区(如21个示范基地)或行业(如软件业),不利于我国不同类型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均衡发展,也是造成各种地区性、临时性税收政策的原因之一。建议出台针对整个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使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全面推动产业发展。
2.降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标准。我国现行服务外包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出口额所占比重等挂钩。当前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多数还属于中小型企业,承接的业务中除技术性外包外,更多的是劳务性外包,因此对很多企业来说,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有较大难度,但提高服务外包承接层次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降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标准,扶持处于发展中的服务外包企业有其历史必要性。
3.加大税收支持产业发展的力度。对比印度等国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力度,我国不但应当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上加以延长,如新办企业实行5免5减半等,甚至在税率上也有继续降低的余地(印度、爱尔兰等国目前税率普遍低于15%)。另外,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于离岸外包业务,应当制定专门的出口退税政策,使企业在相关设备、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购进时负担的流转税得到部分甚至全额退还,以真正的出口零税负来应对来自新兴服务外包承接国的竞争。
4.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技术进步和人才聚集。要提高我国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在产业链中的层次,需要不断的技术投入,对此,应当制定更加积极的鼓励政策,如允许购进的先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放宽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审批条件等。另外,职工薪酬在服务外包企业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可以针对核心技术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以鼓励高端人才进入服务外包企业并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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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福强(1972-),男,天津商务职业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服务业的发展特征篇4
论文摘要: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相对于税收征管社会化而言,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提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值得商榷。提出并促进税收征管社会化,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公共财政、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一)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
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是法治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税收征管法治化是指税收征管中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征管方面立法、执法、司法越来越规范,在征管体制、管理程序、税收文化建设中,越来越讲求法治思想、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税收征管信息化主要是指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是指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目前各国都把计算机网络建设摆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位置,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而全社会共同参与税收管理活动的趋势就是税收征管社会化。法治化是税收管理制度建设和目标,信息化是改良征管工具和手段,而社会化则是税收征管制度发展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的主要表现
1.征管决策社会化。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立法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利归于人民,税收征管也如此。征管法的修改要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广泛征询意见、最后还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这是征管决策社会化的表现。
2.申报征缴社会化。主要表现在申报缴纳方面。新的征管法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到银行划拨,实行“三自缴纳”,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和对个人收入的支付,还要求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只起“监缴”的作用。税银联网和“税银库一体化”的建设,更加方便和完善了这些功能。
申报征收社会化首先确立了纳税人在纳税中的主体地位,还纳税权利、义务、责任于纳税人。它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是违法行为,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由过去的被动纳税变为现在的主动纳税。通过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取消专管员制度,把专管员从过去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继而转向强化征管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去,使税收征管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自我纳税申报率已达100%,按期申报率企业稳定在95%左右,个体工商户也达到了80%以上。
3.管理鉴证社会化。即税源管理和涉税鉴证方面社会化。就涉税鉴证社会化而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30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并且于2007年2月2日出台了这两项鉴证业务的“试行”准则。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否按期交了税、是否依法交足了税,都要由社会中介机构鉴证,出具审计鉴证意见书。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在考虑进一步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其他法定鉴证业务。
4.培训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涉税培训和纳税服务社会化、以及政府采购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方式的探索。《“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大力“开展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件下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的研究;开展拓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领域和以政府采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开展税收改革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影响的研究等等,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5.税务中介组织的兴起壮大。主要是指税务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兴起。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兴起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化趋向的重要反映。非政府组织,有的西方学者称之为既不同于公营部门、政府,也不同于私营赢利公司、企业的“第三部门”,具体说来,包括研究咨询服务机构、各种商会、各种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及各种各样的机构等。据权威资料显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快速发展,至2005年年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893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数共66866人,执业注册税务师21000多人,从业人员近10万人。
6.税收宣传和民众对税收征管的关心和参与意识迅速上升。税收宣传和民众对税收征管的关心和参与意识迅速上升,这也是税收征管社会化的表现之一,从近几年媒体和民众对税案的关注度便可看出。当然,也有一些事项是不能社会化的,如税收征管中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三、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提法值得商榷
税收征管专业化,即税收征管专业化分工管理,是指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征管由全职能转变为按征管业务职能进行组织机构分工,实行专门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五”期间征管改革的奋斗目标中指出:“通过进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初步建立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即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管理体制,即征、管、查相分离的管事制。信息化加专业化,就是科技加管理。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减少职能的重复设置,能够分清责任,便于以业务内容来划分岗责,建立相互制约和更加透明的岗位责任制,有利于考核和进行责任追究,从机制上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收征管职能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稽查职能,并按业务范围分为24个涉税事项,它的运作原理是通过成立三个专业机构进行权力制约,三者之间既明确分工又有机联系。总之,税收征管专业化讲的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分工问题、即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格局。
但是,相对于税收征管社会化的趋势而言,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提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容易使老百姓误认为税收征管是税收专业人员的事情,与普通老百姓无关。由于税收征管专业化讲的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分工,而税收征管社会化才反映了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一种实质特征或标志。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应尽量少提税收征管专业化,多提税收征管社会化,突出现代税收管理“法治化、信息化、社会化”的三大特征,消除老百姓心目中对税收征管发展趋势的误解。
四、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税收征管社会化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首先,税务机关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理解全球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趋势,正确理解税收征管社会化的概念;其次,要顺应历史潮流,积极转变机关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把该让社会和市场去办的事情交还社会和市场,政府(税务机关)搞好监督,当好裁判,搞好服务;第三,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培养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征管社会化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税务机构等中介行业
进一步培养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社会组织,对税务行业来讲,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进一步建立纳税人协会、民间评税协会等民间组织,促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纳税人自身对纳税事项的参与,积极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大力发展税务机构等中介行业,促进税收管理和服务活动社会化,既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公平公正,也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与国际惯例接轨。
(三)进一步把纳税人权利和职责交还给纳税人
当前应界定好税务机关与税务中介组织的服务界限,要还相关的权责予税务中介机构,给其相应的发展空间,加强监管,促其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其次,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界定好税务机关与其他社会相关部门的服务界限。进一步发挥纳税人协会、民间评税协会等民间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其它中介机构和纳税人自身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首先,在我国各类纳税人中,大企业、大公司少,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居多,对后者的管理与服务会耗费税务部门相当大的行政资源,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因此,让税务中介机构发挥作用,使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纳税事项通过中介机构,税务部门集中精力管好大企业、大公司,这样既降低征税成本,又提高工作效率。据悉,我国工商企业委托税务机构的还不到5%,而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
其次,进一步拓宽注册税务师在纳税申报环节的服务作用。要仿照国际惯例,使对纳税申报环节的监管从税务机关逐步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从国际上看,一般发达国家只有极少数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纳税,大多数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都是委托税务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如美国大约有40%的申报表是发给律师、会计师等申报人的,德国的几乎全部纳税人都委托职业会计(税务)师代行纳税申报。
服务业的发展特征篇5
一、民营企业收费环境仍不理想
近年来,随着我国收费管理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吉林省民营企业的收费管理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为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40%左右,实缴税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业人员占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总数的比重均超过50%,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财政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来源、扩大就业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渠道。但是,民营企业的收费环境仍不理想,民营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等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收费规模较大、负担较重的问题十分突出。从吉林省范围来看,各项收费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2005年,全省各项收费总额达57亿元,同2001年比增加了27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4.5%提高到27.5%,上升了3个百分点。民营企业不仅面临着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具有收费性质的基金、资金、附加、捐助等项目,还要应对许多管理类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相对企业资产而言,民营企业的缴费负担远远高于其他企业。
二、进一步明确收费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国收费种类较多,根据收费性质、管理方式及征收渠道,可以大致划分为五大类,即国家机关收费、中介机构收费、公益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和经营服务价格。深化收费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根据各类收费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实现收费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其中,国家机关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对于该类收费,应本着“强化税收、弱化收费”的原则,从立法层面和体制机制上实现“税费分流”。主要思路是将现行中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具有明显税收特征、缴费者不直接受益、征收手段具有强制性的部分收费、基金和附加,改为税收予以征收。对仍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依法管理,明确只有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规,才可作为设立收费项目的依据。相对于国家机关收费而言,中介机构收费、公益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和经营服务价格四类收费,都具有明显的价格属性,应该按照价值规律,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对于竞争性收费项目,坚持全面放开,按照市场竞争规律进行管理;对于垄断性质的收费项目,必须纳入价格管理范畴,根据收费项目的特点,逐步健全管理程序、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在收费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正确处理好“四大关系”。
一是特定服务与公共服务的关系。收费是一种针对特定服务而征收费用,用以弥补部分或全部服务成本的行为。比如,国家机关收费作为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在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服务对象征收的费用。严格意义上讲,国家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征收任何费用,其支出全部由纳税人承担,即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只有允许特定对象使用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向特定社会公众提供特定服务,才可依法通过行政许可,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实行特定行政管理。因此,收费不能根据需要确定,而应通过分析公共服务的性质来确定。只有提供特定服务,才能依法确定收费项目。在收费管理的实际工作中,确定收费项目,必须满足3个基本条件。首先,特定服务的受益人或责任人必须明确。如果没有明确的受益人或责任人,比如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项目,应该转为税收,以税收的形式予以征收。其次,提供特定服务的主体必须明确,这一主体只能是政府机关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除政府以外,还有其他社会成员可以提供,那么这种服务收费就应该转为价格,以价格形式进行管理。同时,收费项目定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三,制定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弥补成本和非盈利原则确定。特别是国家机关收费项目,由于其是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机构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时征收的费用,政府部门居于垄断地位,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如果以盈利为目的,那么收费标准就难以控制,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严重的会受到侵害。
二是收费与税收的关系。从形式上看,收费与税收具有共同特征,二者都具有强制征收的特点。税收依照税法强制征收,收费根据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强制征收。但是,从征收对象上看,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别。税收的征收对象为广大社会公众,体现的是国民待遇,不考虑所有制和是否享受了公共服务。而收费的征收对象为享受特定服务或使用特定公共设施或资源的企业、单位、个人,体现的是特定服务性质,对特定服务收费。同时,在收支管理中,二者也存在根本区别。税收支出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社会公益需要,收支不需一一对应,是通过国家财政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过程。而收费则完全不同,收支需要一一对应。虽然目前我国收费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甚至纳入预算管理,但在使用过程中,收费主要用以补偿特定服务成本,实际上仍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三是立法规定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收费进行管理,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作为提供特定服务、向特定社会成员征收费用的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坚持依法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作为法律规定的具体化,不应作为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依法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做法。比如,日本公共服务机构出台任何收费项目,都要求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变动收费标准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和行政审议审批程序。德国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由地方议会审议决定,政府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收费管理法律,相关收费规定分散于各专项法律法规中,行政审批仍然是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只有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条例,在需要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提供特定服务,许可特定对象使用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和资源时,才能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也必须依法进行。对具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根据收费性质,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任何部门都无权设立收费项目。
四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目前,我国在地方与中央的税费管理权限划分中关系不顺,其中税费管理权限划分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于中央,税收政策统一由中央制定,地方只有执行权;而收费权限又过多分散于地方,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收费项目,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不强。在这样一种管理体制下,势必加剧地方政府设立收费项目代替税收、弥补地方财力不足的倾向,从而造成地方收费项目逐步增多、收费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负担日益加重的不良后果。因此,在收费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适当集中费权、下放税权。涉及全国性或跨区域特定服务的收费,由全国人大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对于本省范围内的特定服务,由省级人大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同时,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有利于避免地方政府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地方企业的收费负担。
三、加快营造积极的收费环境
目前,吉林省正处于增强发展基础、调整经济结构、持续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正处于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吉林的关键阶段,各方面发展都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与条件,发展环境也越来越宽松。在加快发展的形势下,特别是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从大局出发,实施积极的收费政策,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收费环境,促进民营经济腾飞,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1、加快取消歧视性收费规定
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收费规定,彻底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性收费政策。认真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取消歧视性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等逐项费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民营企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的创业和经营门槛,打破制度障碍,坚持一视同仁,给民营企业创业、投资、发展以最大的自由度,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对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大对违规主体的惩罚力度,建立专门机构,对现行法律中涉及惩罚的条款进行适当调整,严格查处乱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管制,减少和合并执法。特别应杜绝带有部门利益、以收费和罚款为目的的恶意执法,减少创业和经营的体制性风险,降低“吃拿卡要”等隐性成本。在与公共利益、资源开发密切相关的领域,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和市场准入门槛。
2、实施鼓励创业投资的收费政策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民营企业的发展水平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了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水平,也决定了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严重不足,平均每千人民营企业数量不足7个,与发达国家每千人50个、发展中国家每千人20-30个的水平差距较大。吉林省目前每千人民营企业只有5.3户,民营企业数量少,民营经济发展滞后,是经济整体实力不强、机制不活、动力不足的关键症结,是就业压力大、群众收入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减少收费,实施积极的收费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创业投资,鼓励非正规创业和就业,应当成为国家加强收费管理的主要政策导向。其中,收费管理政策的重点是分阶段、分层次废除各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将行政执法、司法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人员全额用财政拨款供养,重点解决工商、质监、城市管理、卫生防疫、公路交通执法等系统经费不足而由收费补偿问题,鼓励广大民营企业自主创业、人民群众自主就业。鼓励个体、私营等民营中小企业非正规创业和就业,克服部门利益,实行非登记体制或备案制,并废除歧视性收费体制。对非正规创业和就业管理以说服教育为主,注意正确引导。
服务业的发展特征篇6
美国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通过对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及其独特的业务运作不仅是美国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常运转和信用交易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系统介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业务运作模式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及其业务发展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是专门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其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个人征信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的个人征信服务业并不是一开始就非常发达,而是经过了长期发展和多重变革才达到了目前的发达程度。
(一)个人征信服务业从不发达逐渐走向发达
美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个人征信公司的业务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信用交易不够发达。虽然19世纪中叶美国就开始了信用交易,如厂商以分月付款形式销售钢琴、缝纫机和汽车等商品,但美国的信用消费大规模开展则始于二战之后,战争回来的人们对买车、买房、受教育等对的巨大需求加速了信用交易的发展。美国1969年的信用消费交易额达1100亿美元,是25年前的20倍,截至2001年底,美国信用卡发放量为14亿张,抵押贷款余额为4.7万亿美元,消费信贷余额为1.5万亿美元,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消费者申请信用消费时,信用授予方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消费规模迅速扩张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目前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交易量达到每年11.4亿份。
(二)个人征信服务市场从充分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
自从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诞生起,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到20世纪70年代达到2200多家的高峰,这些公司都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整个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随后的发展中,经过充分的竞争和市场选择,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市场形成了以EQUIFAX公司、益伯利(Experian)北美公司和环联(Transunion)公司等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主体,其余400余家小型或地方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共存的市场格局。一方面这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保持着相互竞争的关系,相互竞争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完善,为美国个人征信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相互竞争中也保持充分的合作关系,不仅小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保持合作,而且三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三大公司相互之间也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合作内容不仅有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也有行业标准和规范制订方面的合作。
(三)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从金融系统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银行信贷服务。20世纪50年代以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改变了专门为银行服务的状况,其服务对象逐步扩大。这方面的成功开端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为美国最大的零售商shrill公司服务。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已经多元化,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零售商、公用事业公司、企业雇主、租赁公司、商账催收公司、消费者等。
(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工作方式从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变
20世纪60年代之前,“手工作业”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主要方式,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派出人员向各银行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然后采用纸和卡片等各种原始统计方法,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形成信用报告,然后向社会出售。20世纪60年代之后,电子工业迅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为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收集、数据库管理和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操作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向客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例如环联公司2001年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亿美元,而通过因特网出售的电子信用报告达到4亿美元。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影响也日益扩大。目前每月有20亿条消费者信息进入美国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库中,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大规模的信息传递不可能实现。
(五)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从单一的信用报告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创新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之前,消费者征信报告几乎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唯一产品。20世纪50年代之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开始重视新产品与服务的开发,以占领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部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仅将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作为争取客户的有力手段,而且将其作为新的利润源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谓上的变化反映了其产品与服务创新创新的历程。起初,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叫信用局(CreditBureau),“Bureau”来自于法语,意指“将不同的东西放在一起”,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最初只是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汇集形成信用报告出售,而不提供其它服务,每一家公司很象一个“Bureau”,所以美国人习惯性地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为信用局,随着消费者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逐渐多元化,用信用局(CreditBureau)已经很难准确说明这类公司的业务性质,因此从2000年后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本不用“CreditBureau”这一称谓。
(六)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规范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转变
20世纪70年代之前,没有任何专门法律规范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信用数据开放和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诸如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公平授信、诚实放贷等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各界都强烈要求出台规范个人征信服务行业的法律,并于1971年出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现在,美国一直在制定与完善关于个人征信行业的法律。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行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个人征信服务业也在完善的法律的规范下运作。
二、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已经形成了从信息收集、产品与服务开发到销售一体化的社会化大生产运作模式,并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一)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收集
消费者信用数据收集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始点,是信用产品与服务开发的基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信用授予方,如银行、储蓄信贷机构、信贷公会(CreditUnion)、银行卡公司、零售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企业雇主等,收账协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性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目前,环联公司(Transunion)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它们不间断地向环联公司提供数据,从而使环联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月对2.2亿消费者资料进行12次的数据更新。
消费者征信公司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方式是主动的,不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都愿意将消费者的信息主动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而且信息提供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信息都是免费的,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为此还得专门配备设备和人员。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收集消费者信息,一是信息提供方主动通过“在线”方式提供数据,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大型零售商以及某些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等部门通过专线传递的方式定期(至少每月1次)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信息,消费者的信息一旦更新,或者有新的消费者信息,它们就立即按照既定格式通过专线传递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二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动和零售商、企业雇主以及其它信息提供方接触,通过实地调查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三是通过社会第三方获得,如对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的采集大多都是通过社会上的第三方提供,由于政府公共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自己通常不愿收集这些信息,社会上专门有一些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然后有偿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四是从其它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得,通常采取有偿的方式,这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合作的主要内容。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消费者信用数据的收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根据美国法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得收集有关消费者的下列信息:支票、储蓄和证券帐户的信息;驾驶记录;犯罪记录;医疗记录;保险单;收入;种族、信仰、政治倾向。
(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首先将收集到的信用信息经过多道程序筛选使之成为“合格”的数据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如益伯利公司(Experian)将数据提供方提供的原始数据经过六个步骤进行处理,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标准性之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中,然后再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形成信用产品与服务提供给需求方。对信用数据反复筛选和加工是个人征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每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非常重视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目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消费者信用打分和衍生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基本产品,是它们赖依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美国信用交易额的不断增加,社会对信用报告的需求呈现大幅度上升的情形,20世纪70年代,每年报告的需求量大致在1亿份左右,2001年达到了11.4亿份,目前每家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时均购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用报告,都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有些信用卡公司不仅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发卡的依据,而且将其作为监控信用卡持有人信用状况的工具。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协会(ACB,2001年1月更名为CDIA,theConsumeDataIndustryAssociation)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质量较高,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中仅有0.02%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以致导致消费者信用申请被否定。
目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美国信用报告协会(CDIA)设计的标准格式提供的报告,该报告是最基本的信用报告,被称为表格2000,表格2000要求个人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提供如下信息:(1)消费者信用交易的记录,记录的是消费者借款和还款的流水账,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均收入信用信息记录;(2)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主要收集记录政府公开档案类信息,只记录负面信息,如法院记录和警察局刑事处罚记录、消费者欠税记录、交通违章记录等;(3)就业信息记录,一般提供消费者的雇主、职务、收入、服务年限、工作或岗位变动情况;(4)个人身份信息记录,主要提供消费者的家庭和消费者的住所、社会安全号码、出生年月日、家庭成员和配偶情况等;(5)查询信息记录,包括信用局向所有使用者提供信用报告的记录。二是针对客户的特定需要“量身定做”的信用报告,是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一种深加工。三是“三合一信用报告”(3-in-1Creditreport),是EQUIFAX专门开发的一种信用报告,其主要原理是充分利用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一消费者收集的全部信息整合形成的信用报告。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打分是信用授予方提供授信的重要依据。虽然银行不必须按照个人征信服务公司对客户的打分发放贷款,但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客户的打分较高时,银行一般就直接给予贷款,自己不再审核客户的信用状况,如果客户分值较低,那么银行基本就直接拒绝放贷。美国大多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提供消费者信用打分服务。
衍生产品与服务主要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利用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的除了信用报告和信用打分之外的、与消费者征信关系并不大的其它产品和服务。衍生产品与服务种类繁多,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针对信用授予方的需求而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帮助客户寻找目标客户和新的业务、帮助客户对其客户进行管理、帮助客户和其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等等。二是针对消费者需求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EQUIFAX公司针对消费者身份欺诈开发出的“消费者信用监视(CreditWatch)”,只要消费者每年向EQUIFAX交纳49美元,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用信息发生变化,EQUFIX就有义务在24小时之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变化通过E-mail发送给消费者,以保证消费者随时监控自己的信用状况,该产品被美国《商业周刊》评为“2001年最好的产品”。再如,EQUIFAX公司开发一种“在线产品”,即消费者“信用打分模型(ScorePower)",消费者只要支付一定费用,不仅可以知道自己的信用分数,而且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不断模拟式地“变更”自己的信用记录,由于不同的信用记录将得出不同的信用分数值,这样消费者就可以据此确定自己的信用行为,并在今后指导自己的行为,力图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的销售
在美国,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销售有专门的规定,如《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它购买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只能用于信贷、保险、雇佣、获得信用卡等合法的商业交易等目的,否者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非征信报告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没有限制性规定。
对信用报告的销售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线销售”,数据需求方(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进行网络联接,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每位客户都给予特定密码,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登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库,收索需要信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登记记录就知道需求方使用情况,从而收取相应的费用。二是出售纸质信用报告。对其它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根据产品与服务的性能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特点
(一)市场化方式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主要运行机制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是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其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政府对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没有任何准入限制,市场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是维持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运行的主要机制,市场化、商业化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主要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则,进行监管,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二)独立性和中立性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立足之本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全部是由私人部门组建成立的,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各商业银行,是独立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第三方,如益伯利(Experian)公司是英国公司GUS(TheGreatUniversalStores)plc的一个子公司,GUSplc是一家从事零售、房地产投资和信息咨询服务的持股公司。EQUIFAX公司是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Transunion公司是美国大型企业集团MarmonGroup的一家子公司,而MarmonGroup是一家向世界50多个国家提供500多中产品和服务的非金融集团公司。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为客户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其基本理念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和政府关系密切,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某种旨意,而如果和银行保持联系,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和银行有某种交易,这都不利于公司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正是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自身较高的信用。
(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
除了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规定政府公开合理的个人信用数据外,美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私人部门必须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信息提供方都会自愿而且免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在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时还得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但是信息提供方在购买信用报告时却没有任何利益体现,如价格上的优惠等。我们对此一直困惑不解,当我们向银行提出这一问题时,他们的答复让我们深有感触。如果大家都不提供信息,那么消费者征信行业就不能发展,而且自己提供的仅是部分信息,最终得到的是消费者的全部资料,因此,自己提供信息不仅利己,也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这就是美国的“信用哲学”。另一方面,消费者较高的社会信用意识也是促进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美国,消费者个人非常珍稀自己的信用,他们时常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正是消费者对自己信用状况的关心,各征信公司针对消费者开发出大量的信用产品。
(四)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创新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重要利润源泉
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取的关于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基本一致,都采取统一的信用报告格式,它们的征信报告差别不是很大,它们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体现在信用报告的价格上,价格就成为信息需求方选择哪家征信公司的依据。消费者征信报告的价格从20世纪70年代的2-3美元降到了目前的0.2~0.3美元。据CDIA介绍,目前美国各征信公司出售报告并不赚钱,甚至赔钱,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通过价格竞争出售征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征信报告保持住自己的客户,在保持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再向客户提供进一步的增值服务,依靠提供各种增值服务赚钱。目前,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额都占整个销售额的50%左右。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不仅增加了自己的利润,同时也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普遍处于亏损或盈利微薄的状况下,它们依靠什么维护庞大的数据库,依靠什么及时更新数据,又依靠什么提供优质的信用报告,那么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便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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