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经济纠纷范例(3篇)

daniel 0 2025-07-08

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篇1

工程价款是建筑施工合同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这是因为,工程的价款是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正因为此,工程款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其他种类的纠纷都会最终体现为合同价款的纠纷。建筑工程款纠纷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对该类纠纷如何处理是众多建筑施工企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将给予简略的分析。

一、纠纷成因

㈠由于不诚信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帝王原则。但我国目前工程领域的诚信状况很差,甚至有的当事人、特别是发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就未打算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条款。这样,在合同履行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㈡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根据我国工程实践,一般应在工程设计完成之后,双方根据施工图纸作出工程预算,由此确定工程造价,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工程采取了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这种“三边工程”带来的最大弊端就是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造价无法有一个正确的估计,导致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处于一种失控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设计体制上的问题,在我国的施工实践中,施工中的设计修改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也使得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最后,由于目前技术条件的限制和准备工作的不充分,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订立合同前没有预料到的地质条件等自然情况,这也导致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的不明确。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也容易导致工程款纠纷的发生。

㈢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签订一个完备的施工合同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熟悉工程情况、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是,现实情况并不理想,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缺陷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有时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相关内容,有时约定的内容双方有不同的理解。这一情况的存在,也容易导致工程款纠纷的发生。

㈣施工合同调价与索赔条款的重合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目前建筑业普遍存在着施工合同调价与索赔适用范围重合的现象,如何对之区分与界定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就会造成适用合同的混乱从而产生更多的纠纷。除了少数一次性包死的固定总价合同外,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索赔是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十分常见的一种现象,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内,索赔水平的高低往往关系到施工企业在该工程的盈亏问题,因此,有人将现代施工企业成功的秘密归结为“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和发包人都有索赔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调价范围与索赔范围重合的现象,例如,根据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规定:“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这种情况既属于调价范围,也可能导致索赔的发生,但两者在《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程序并不相同,施工单位经常面临着适用哪一条款的选择。

㈤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履行期限长;二是工程的技术要求较为复杂,无法通过一次验收解决全部问题,导致双方经常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有不同的看法;三是在我国,施工合同的履行涉及第三方,工程的竣工验收要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通过。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施工合同的履行变的十分复杂,这也容易引起工程纠纷的发生。

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如何承担的争议,也会引发工程款纠纷。

二、纠纷处理

㈠由于不诚信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诚信状况的恶劣,因此平时应当多注意收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有力的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一旦对方当事人发生不承担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内容,可以拿出有力的证据据理力争。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这些方式解决纠纷。

㈡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对于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应当尽量采取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包括尽量避免“三边工程”,尽量将准备工作进行得充分一些,尽量减少设计修改。如果这些预防措施无法做到,出现工程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然这种协商还是有一定原则的。这种工程内容的不明确,在工程实际中出现时,相当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变更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变更合同价款;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㈢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施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与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产生歧异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㈣关于调价与索赔条款的重合的处理

我们认为,适用调价条款与索赔条款都是承包方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两者并不冲突。具体而言,两者有以下异同点:第一,调价条款与索赔条款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即要求损失的补偿与工期的延长;第二,调价条款只是众多索赔依据中的一部分,在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可依据索赔的条款有很多,而调价条款只是其中之一;与调价条款一样,很多其他条款也可能成为索赔的依据,例如:工程变更、不可抗力、违约条款等;第三,当发生调价条款与索赔范围重合的情况时,具体选择何种解决方式取决于承包方的自由意思表示;第四,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在实际工程中,能够通过调价条款解决的应当尽量采用。从理论上讲,当发包人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时,承包商仍可以根据发包人违约向其提出索赔,但从实践中看,当承包商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要提交详尽的索赔报告以充分证明其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如果证据资料及论据不足以证明其索赔要求,则很可能被监理工程师否决。因此,索赔对承包商的举证要求要比适用调价条款高的多。此外,当调价要求或索赔要求被拒绝后,双方会因此而产生争议。综上所述,当发生调价与索赔适用范围重合时,承包商应首先按照调价条款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其提出索赔要求。

㈤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引起的工程款的纠纷,主要是解决违约责任的确认问题。在这类情况引起的纠纷中,主要需要严格区分引起违约的责任主体,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除此之外,对于技术上的要求,如果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双方对于施工要求是否达到标准有分歧的,首先应当尊重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如果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是第三方的原因导致违约的,首先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主体,处理原则,法律建议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不断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引发分配纠纷,或直接向法院、或上访,甚至闹事,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属于全体村民共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可见,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说,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此,只要符合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如何确定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那么,依何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组)的村民。笔者主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三、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处理原则、解决办法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处理不当。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因此,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原则,应明确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地说,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在明确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后,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合理的予以解决:

1、关于嫁城女及所生子女的问题。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嫁城姑娘),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且居住地也未迁离、享有地权的,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

2、关于入赘婿的问题。对于入赘婿及其所带的子女,只要户口已迁入,且居住在当地,其迁出地已不享有地权的,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3、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的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户籍仍在当地,且原居住地村(组)保留其原有地权的,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权尚未落实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组)应保留其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

4、关于农村五保户收养子女的问题。对依据《收养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养子女,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

5、关于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问题。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毕业后未就业前,因就学已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从经济来源看,家乡地权仍是他们主要的依赖条件,为确保学生能完成学业,可当有地权看待,应与村民等额分配或适当分配。

6、关于进城打工人员的问题。进城打工人员,户籍仍在当地,仍依附于村集体土地,而不是对地权的放弃,打工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须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

7、关于超生子女的问题。对于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如已接受处罚,并已执行到位、户口已登记的,应当给予地权,与村民等额分配

8、关于服现役的义务兵的问题。凡农业户口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停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队一旦提干或转志愿兵,有了固定工资,应停止其受益分配。

四、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法律建议

1、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管辖不统一的问题。

针对最高法院研究室、立案庭相佐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截止目前尚无权威性解释,致使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难以下判,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此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受理范围、案由确定,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

2、建立分配方案行政指导体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因此,对涉及村民利益内容的村民会议决定的分配方案,可要求先交乡、镇政府指导审查。这种指导,只是审查分配方案有无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如有违反则通过指导予以改正,如无违反,则按分配方案执行。

3、强化民间调解机制。由于这类纠纷具有矛盾尖锐、影响大、执行难的特点,应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尽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发生后,可由司法员、调解员深入村、组,宣讲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提高农民思想意识,消除错误思想,在此基础上,使村民与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项目承包;经济纠纷;风险;防范;策略

Abstract:theengineeringprojectsforinternalcontractingmodeofoperation,istopromotetheconstructionenterpriseoperatingvitality,ensuretheeconomicbenefitsoftheimportantmeans,hasbecomethecurrentconstructionprojectsintheconstructionofoneofthecommonphenomenon.Butininternalcontractingprocesstotake,weshouldpayattentiontoavoidrisk,toreducetheeconomicdisputesduefromtheunnecessaryloss,andtoensuretheprojecteconomicbenefitandsocialbenefitharmony.Combiningwiththepracticalengineeringexperience,howtopreventprojectcontractorforeconomicdisputebringstotheenterpriseproblemssuchasthelossoftheconcreteanalysisanddiscussion.

Keywords:projectcontract;Economicdispute;Risk;Prevention;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7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加快,建筑施工企业点多面广,一般施工企业就有几十个在建工程,随之内部承包项目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内部承包项目模式极大的调动了内部项目承包人的积极性,也减少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为公司的做大做强起了关键作用。但在目前,建筑市场还不是很规范,竞争激烈,企业内部机制等尚不完善,企业内部承包同时给企业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有些项目承包人在外面使用项目部章赊取材料,签订租赁协议等,由于承包人未支付该款项,致使公司承担责任;有些项目承包人挪用工程款或在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有些项目承包人由于对工程成本没有进行测算,盲目承包工程,当工程进展到一定进度时发现亏本,就不肯再干下去,由于建设单位催进度,施工单位怕影响声誉,最后只好施工单位收拾烂摊子;有些项目承包人工程质量意识差、进度慢、实力不够导致建设单位领导对该施工企业印象极差,造成招投标不能入围,不但影响了企业的声誉,还给企业带来了极大损失等;因此,企业对项目承包不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根据自身在实践中的经历,就如何防止项目承包人因经济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这一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就此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严格评审,选好项目承包人

项目承包人是施工项目管理实施阶段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在整个施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协调各方面关系的桥梁、纽带,是各种信息的集散中心,是施工项目责、权、利的主体。作为对施工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承包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决定着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选好项目承包人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看为人处事。通过各种渠道去了解其有无不良记录,为人处事是否讲信誉、诚信。二是看能力和实力。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存在质量、安全、进度、经济效益、资金等多方面的压力和风险,项目承包人必须要有未雨绸缪的能力,有经济实力,并能处理工程项目上的各种复杂问题,独立承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三是看协调能力。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业,项目承包人必须要有较强的协调能力,为项目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四是还要有承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经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综合素质要好。

二、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

1、加强质量管理。项目承包人承包工程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必然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偷工减料的行为,施工单位督促项目部在材料进场验收,现场管理等方面都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强管理,坚决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施工粗糙,不按图施工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2、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对企业经济利益至关重要,发生一起重大的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几十万,因此安全防范的措施必须到位,要办理好施工现场人员的民工工伤保险,派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全项目部人员参与,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3、加强进度管理。项目进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公司及承包人资金的回收,有利于工程的良性循环,公司督促项目部合理安排工期,加快进度。遇政策处理等问题影响进度时要及时书面报告向建设单位汇报、协调,确保工程承包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完成。4、加强成本控制。实践表明,凡是给企业造成较多的经济纠纷的承包人,大都是管理混乱、成本消耗高的承包人,还有承包人盲目追求中标,不测算成本,在项目实施中才知道亏本,导致承包人无能力实施,这样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做好工程成本的测算预控和阶段性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开标前根据市场行情的人、材、机、税金、管理费测算出工程成本,确定最低的投标价,在开工前根据市场行情测算准确成本,将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列出。施工过程中对照测算的成本进行了解,确保公司心中有数。

三、加强工程资金管理,防止挪用资金

实行项目承包后,工程资金失控也是造成企业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承包人协调能力还可以,误导业主把工程款打到承包人个人账户上,如果承包人资金不到位的工程较多,会产生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挪用本工程款支付其他本工程赊欠材料、人工、机械费用较多,造成经济纠纷,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因此无论怎样的承包人,工程款必须进公司账户,再由公司审核后支付给承包人,对于承包人信誉差的,要监控工程资金流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选择承包人和投标工程时,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工程,不能选择没有经济实力和能力的承包人施工,否则会产生很多的经济纠纷。

四、加强印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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