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实施条例范例(3篇)
车船税实施条例范文
一、车船税的征收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
二、贵州省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为:
01
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审批机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项目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车船税纳税地点
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五、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另一种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委托其他单位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每年的四月和十月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六、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
机动车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公司)代收代缴。
七、车籍转入我省的外省车辆相关纳税事项规定
外省车船转入我省,已纳税款在转入年度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按我省的规定征税。我省车船转入外省,已纳税款不再退还;未纳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追缴。
八、车船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的有关事项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车船的种类、数量、用途、载重量(核定载客人数)等,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如有变更用途、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应在年度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并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车船税实施条例范文
纳税义务人及应纳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本方案所称车辆,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机动车辆的范围: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税额表
办税程序
(一)保险公司工作流程
1.具备办理“交强险”业务资质、并在县地税局办理了车船税代收代缴登记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全县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2.保险机构要根据有关资料据实录入机动车种类、车牌号码、整备质量等车辆信息及纳税人识别号等纳税人信息、缴纳车船税信息,代收车船税。对已向县地税局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税款,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和“车船税纳税证明单”附在保险单的存根后面,存档备查。
3.对条例规定的军车、警车、拖拉机等免税车辆不代收车船税,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车本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对县地税局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代收车船税,将《车船税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的后面,存档备查。
4.保险机构应建立车船税扣缴台账,方便核查车船税扣缴信息。
5.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扣缴义务人不予办理“交强险”业务,并及时反馈到地税机关,据实登记《纳税人拒绝纳税登记卡》,3日内将纸制资料提交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税款入库后方可办理交强险业务。
6.申报解缴税款期限。保险机构要于次月10日前向县地税局城区所报送当月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扣缴台帐复印件并解缴税款,同时登记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
(二)公安局:负责在车辆年检时,按照“先税后检”的原则,查验其车船税完税凭证,对未完税车辆,不予办理年检,并督促其到县地税局缴纳车船税,完税后,方可进行年检。凡发现未完税而办理检车手续的,应征税款从其办公经费中扣除。
(三)农机局:负责在办理农用车辆有关业务时,发现有未缴纳车船税情况的,应停办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地税局反馈,同时督促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到地税局缴纳车船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凡发现未完税而办理检车手续的,应征税款从其办公经费中扣除。
部门职责
(一)地税局:负责对辖区内正常业户机动车辆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负责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好对车船税征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
(二)公安局、农机局:负责督促办理车辆业务的车辆足额缴纳车船税。并负责保全与车辆缴纳车船税的有关资料,以备查验。
(三)县国税局:负责按月向县地税局提供新购车辆信息底册,并督促新购车辆业主到地税局缴纳车船税。
(四)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自觉缴纳本单位所有车辆车船税,并负责协助县地税局征收辖内各种未税机动车辆重点是摩托车、农用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
(五)财政局:负责根据县地税局提供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完税信息,对不能足额缴纳车船税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暂停一切财务往来。
(六)建设局、交通局:负责提供公交客运车辆各条线路车号、线路信息,为地税局征免车船税提供依据。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船税征收工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征收工作。县地税局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完善相应征管措施,确保车船税足额征收到位。
法律责任
(一)保险机构应收未收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保险机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各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由县地税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车船税实施条例范文篇3
1.对已完税车辆完税资料审核不认真。个别保险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只要提供完税凭证号码就认为其已在地税机关缴税,而没有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有的后面粘贴了营业税缴款书,更有甚者,检查中居然发现有一张保险单后面粘贴了车购税的完税凭证。还有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税款,提供大量定额完税证复印件作为已纳税款凭证,有的连续的几份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竟然是一个版本”。
2.对免税车辆认定存在问题。个别保险机构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的车辆就不征车船税。没有认真核对是否是警用牌照,行驶证上注明的是否是以上单位车辆。如有的公安局的车辆没有号牌号码,保单上只登记了车架号,保险机构对作免税车辆对待。
3.对政府机关、财政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2007年前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属免税车辆。实行新的车船税制度后被纳入了征税范围,属于应税车辆需要照章缴纳车船税。对这些车辆即使是地税机关自己征收也会阻力重重,保险公司代收起来非常困难。
4.个别保险机构仍然存在为招揽业务对个别车辆不代收缴车船税的问题。
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新的车船税条例实行以来,国家有关车船税管理的政策文件出台的不多,已有的一些规定也不够详尽,可操作性较差,影响了车船税管理质量。另外,目前为止,扣缴工作还没有一套明确的代收代缴工作流程,影响了扣缴工作开展。
1.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不好界定。《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免税,那么一些客运公司的车辆(如县城到城市的车辆)是否按农村公共交通对待需要明确,有的县对这种车辆开具了免税证明,有的县不予开具,需要对这一政策做出详细的解释。
2.定额完税证使用中存在问题。有的征收单位使用定额完税证征收车船税,完税证上无任何车辆标识,区别不出到底是哪辆车的完税凭证;有的车辆税款不足,有的高于应缴税款,如有的本应该缴纳300元或480元的车船税,而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金额达到600元,与应纳税款出入较大;有的复印的定额完税证上无字轨号;有的附的是加盖税讫的标识牌复印件。给代收和检查工作带来困难。
3.代收车船税工作运行机制还不畅通。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没有明确的一套工作流程。如保险公司几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的手续、资料、税务机关追缴等没有规定。
4.征收单位不能及时为投保人打印完税凭证。有的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后,到征收单位打印完税凭证时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取得完税凭证,影响了正常扣缴工作开展。
5.退保时不能及时退还车船税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过户、有问题退还厂家等情形时,需要退还交强险保费,而保户要求同时退还车船税,保险公司当场不能办理。特别是个别投保人认为税已缴纳到保险公司,退保时也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税款。
三、加强车船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保险机构的辅导、培训,提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责任意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2号令的明确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清楚地认识到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其法定义务,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税务机关要协助各保险机构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准确高质量地完成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2.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和税务机关的责任。总局曾明确要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为此,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但办法对代收代缴工作的规定并不多,没有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以及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如检查中我们对未扣缴税款的保险机构进行了处罚,但保险机构并不服,他们认为自己既受累还受罚很冤枉”。所以如果全省不制定统一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建议各市自行制定相关办法,明确办理交强险时对拒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方式、报告时限等内容,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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