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招投标管理办法范例(3篇)
交通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电子招投标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项全新业务形态,它将信息技术与传统招投标模式相结合,实现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电子招投标发展过程及现状,分析各地电子招投标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进电子招投标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现状;发展对策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范业务流程,增加招投标全方位透明度,我国借鉴国外电子招投标经验,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引入了电子招投标,各地先后开展了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研究与探索。经过十多年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一种基于信息技术的全新业务形态——电子招投标。
一、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现实意义
1.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普遍性和交互性,电子招投标方式相比其他媒介更能增加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公平竞争。同时,在强化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增加系统平台操作监督基础上,电子招投标可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暗箱操作,有效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使招投标中的每个步骤都依法遵规、按部就班,信息披露更广泛,有效提高了招标信息的对称性,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掌握整个招投标过程,也有利于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使整个程序更加公开、透明,也能更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三公”原则的实现。
2.实现招投标活动便捷高效
传统招投标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需要向不同主管单位送审和报备大量书面材料。电子招投标中,招标人只需将文件资料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即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审批备案。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有效提高了招投标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售、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和网络传输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优化了整个招投标工作业务流程;而运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还大大提高了评标专家的评标效率,缩短了整个项目招标投标时间周期。
3.降低招投标活动交易成本
电子招投标的显著特点是,不仅能有效降低招投标活动时间、经济和社会成本,还能降低招标人、投标人的招标或投标成本,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交易场所等部门公共服务成本,有效降低各种开支并节约资源,推进绿色采购。采用电子招投标后,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不复存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机会明显增多,由此造成竞争数量显著增多,招标项目竞争性扩大,投标价格普遍降低,招标人也从中受益。
4.促进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
随着招投标规模和范围的拓展,传统的招投标业务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规范化、效能化要求。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全过程电子化招标项目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投标全过程受到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双重监督,促使招标投标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电子招投标通过系统流程管理,采用网络技术使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按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管理部门在电子招投标平台能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整个招标投标交易的每个环节始终处在可控状态,实现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过程的公正合法。
二、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过程
1.电子招投标发展初期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各地区对电子招投标已有初步探索和研究。1999年外经贸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我国首次使用电子招标方式。2001年,中国国际招标网在我国率先开始运营针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的“国际招标项目管理平台”和“国内招标项目管理平台”,主要业务流程实现了在线操作,开启了中国电子招标平台先河。随后,世行和亚行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也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此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积极开展电子招投标系统与实践的开发与探索。2007年,四川省采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评标;2008年4月,国内首个建设工程远程评标系统在苏州开通,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推行;2008年12月,宝华招标公司自主研发成功国内首个全流程网上招标平台,并顺利完成首个“网络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网上招标,该项目的实施标志着全国第一个网上全流程招投标项目的诞生;2009年3月,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此外,广州、深圳、南京、昆明、安徽等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也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并取得较好成效。
经过十多年发展,电子招投标在我国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覆盖领域也从货物采购逐步拓展到重大装备招标采购、建筑工程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领域;电子招投标已从早期的网上招标公告、公示中标结果,逐步发展到整个招标过程全部实现电子化。
2.法律法规健全与完善,推动了电子招投标发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2月4日,国家八部委联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确立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统一了技术规范,改变了建设技术标准不一的局面。2013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推动了我国电子招投标工作,成为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13年底,国家发改委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保了进入市场的系统安全合规,推动了标准统一,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需要,明确了各行政机关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监管中的职责分工、监管重点以及监管手段。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配套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它也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件,该《检测认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程序、内容、方法和准则。
3.信息技术和监督机制研究,促进了电子招投标发展
201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扩大会议暨招投标经验交流会上,与会代表交流了电子招投标建设经验,探讨了接口开放以及如何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及招投标全过程真正电子化等问题。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解决“信息孤岛”问题,也是单一系统向集成系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014年7月18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召开的电子招标投标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第一次专家会议上,许多央企和各地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成后,面临如何建立监督机制等问题,专家认为,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督机制研究很有必要,新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中,需要解决行政监督平台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关系问题,也需要相应的办法予以规范。会议确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研究任务,探讨了将监督机制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中落实的办法。
三、我国电子招投标现状分析
1.我国各地区电子招投标的实践我国对电子招投标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以北京等地为代表,由政府招投标综合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直接主导,交易场所、技术支持单位协同工作的模式。综合职能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选择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实施方案并全程指导、协调、管理,将全部依法招标项目统一在一个平台上实施。
(2)交易场所主导模式。以深圳、南京等地为代表,由交易场所牵头,政府部门指导,制定运行规则,自主选择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单位,实施电子化招标,提供相应的服务,将本交易场所覆盖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3)招标机构主导模式。以上海宝华等单位为代表,由招标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自主决策、自行管理,自定运行规则、技术标准,提供电子化招标平台,为本机构所的项目提供服务。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政府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交易场所各方分工协作,区别在于决策管理和推进实施的范围、标准、力度有所差异。从政府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职能分工及监管方式的创新、各种模式实际应用效果以及电子招投标的发展趋势看,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电子招投标体系是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国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电子招投标建设标准不够统一。目前,我国电子招投标在技术、管理和业务上存在较大差异,系统建设、安全认证、流程操作甚至文本格式等都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比如,各地区、各行业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交易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的认证机构均不相同,且不能相互兼容;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数据电文文件格式迥异,有的地方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数据接口上只兼容部分造价软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平台之间互不兼容,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造成各地区、各行业间各自为阵、“烟囱”林立,甚至重复建设,同时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势必形成新的区域屏障、市场封锁和技术壁垒,形成“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格局,导致各地区、各行业在推行电子招投标中大量的资源浪费。
(2)电子招投标推行方式认识不一。
由于电子招投标在我国是一项新型业务形态,既没有固定统一的发展模式,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加上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条块分割和职责分工,全国各地大部分是在招投标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托本地交易资源、监管力量实际情况推行电子招投标,导致我国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县市之间的模式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应当由国家统一建设运营全国性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统一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数据接口,有利于促进全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避免由各地政府自行建设运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造成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的认为应当以省为单位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建设运营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每个省份根据各地招投标实际情况,创新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电子招投标,促进了全国各地电子招投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不同城市建设、运行多个交易平台带来的投资增加、资源分散和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有的认为各市县级区域均可建设运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利于电子招投标稳健有序发展,避免由全国或全省统一建设带来的系统庞大、操作冗繁、运营复杂等问题。电子招投标的本意是形成信息和资源公开透明、公平共享机制的招投标市场,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在今后推行电子招投标时,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
(3)电子招投标使用范围有限。目前,全国各地电子招投标系统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即实现了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等招标电子化,电子招投标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拓宽,电子化范围还需拓宽。目前,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勘察、设计、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项目、产品和服务采购、科研课题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等招投标仍处于传统招投标阶段,也应逐步实现招投标电子化。
(4)电子招投标现有系统设计待调。2013年2月4日,国家八部委联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规定了建立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但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现有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易场所主导建立、运行,且招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集成在一个网络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要对现有系统中的招投标交易功能模块、公共服务功能模块和行政监督功能模块进行拆分、剥离,建设形成相互独立但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工作平台。尤其是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应交由市场来进行调节,各交易平台可以公平竞争。
四、推进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1.借鉴引用国外电子招投标的成功经验
我国招投标活动起步较晚,相关理论知识与做法主要引自和借鉴国外经验。西方招标与投标活动已有较长的历史,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应用与实践,西方形成了较为成熟与系统性较强的工程招投标理论与机制。同时,在把握科技变革的契机不断推进下,信息技术与招投标活动相互融合,使招标与投标活动实现了电子化并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与运用。由于起步较早,西方各国的电子招投标在技术、方法等方面相对完善,制度建设更为齐全,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目前加拿大、美国、英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在电子招投标领域走在了世界前列,而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也普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电子招投标体制与市场。
国外较为成熟与广泛推行的电子招投标理论与技术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其发展模式与操作方式实现国内电子招投标的后发优势。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出台,在国内十多年的电子招投标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及借鉴国内外电子招投标的先进经验,推动中国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研究、开发、设计、运行等整个体系的发展。
2.建立健全我国电子招投标的法律体系
2013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电子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这两个文件实现了为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保驾护航作用,但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电子招投标领域法律体系,引导与规范电子招投标市场行为,确保电子招投标进程的稳健发展。例如,建立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立电子交易(商务)法,系统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建立电子认证及电子认证安全指南等,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3.统筹规划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全面发展
电子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参与的对象众多,且权限分配的差异较大,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招标投标流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全面发展。在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时,应以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为理念进行合理规划,同时必须建立在有良好的平台支持、有标准化的数据接口实现系统互联互通的基础之上,具备高度兼容性和集成性,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接口和信息共享的电子招投标系统,防止资源互相占用与重复建设,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高度集成化、全程电子化、程序规范化、流程控制化和过程监管化的系统平台。
4.研究创新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模式
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模式,根据推行的市场主体大致可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类。其中政府主导可以细分为中央政府主导的全国性发展模式和地方政府主导的区域性发展模式。全国性发展模式目前刚刚处于试点阶段,日前国家发改委确定深圳为全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城市,以点带面,推进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发展及应用。区域性发展模式可以再细分为两种:对于区域范围内招投标市场发展水平均衡的地区,可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广方式;对于区域范围内招投标市场发展水平差异的地区,则宜采取先行试点部分地区,再逐渐由先进带动落后的渐进式推广方式。市场主导的电子招投标发展模式,《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市场化的指导方针,给予了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的法律权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方面,鼓励平等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我国还应综合分析国内外电子招投标的实践,深入研究和创新适应中国招投标活动的电子招投标发展模式,调整招标投标行业的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发展电子招投标中优化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
五、结语
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创新的招标投标方式,它是传统招投标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招投标方式的重大改革。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方式相比,实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交易”,提高了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了资源和交易成本,创新了监督管理方式。它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迫切要求,电子招投标必将为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带来新的机遇和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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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看,对在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不是十分明确、统一,由此造成执行上的一些混乱。
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招标书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导致承担的风险也不同的情况。交纳数额大供应商的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从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上,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有的虽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但为了集聚采购规模,把采购人不同、但采购计划类同的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以采购人为单位形成分包,这样就出现了有的供应商只投标个别项目,有的是投标全部项目,但是却交纳相等的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处罚,那么招标人是否有处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出具给投标人的通常是一种财务往来收据,只是证明收到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一旦出现违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惯例是给投标人发一份《通知》。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在财务手续上仅凭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对于招标人来说,仅凭一份《通知》就划转投标人的往来款又是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和提到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有的地方依据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都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要求,使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既涉及投标保证金,又涉及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以及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这里没有包括工程招投标,仅指了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只是提到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但没有明确交纳标准和方式、退还时间。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标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一、规定的层次不同,即投标保证金是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二、内容不同,投标保证金明确了交纳标准、方式、退还时间,而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三、法律不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交通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关于招标信息的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招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按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拟订,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审的公告或邀请书,必须加盖招标人印章。以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在报审投标邀请书的同时,招标人需向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拟邀投标人的名单以及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印章)备案。
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由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在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对外统一。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项目,同时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告。使用其他媒体同时公告的,公告内容应与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二、关于招标机构的选择
招标人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招标机构。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涉及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机构。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机构的,应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招标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关于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必须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操作。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即有限数量制,下同)审查。资格预审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且1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都应视为满足资格预审要求,全部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于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项目,或者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评审制审查。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及办法并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备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合格申请人的数量。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少于规定数量时,所有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多于规定数量时,则按评审排序取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照其执行。
四、关于围标串标的认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决定立案调查,对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五、其他规定
(一)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招标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2、将指定品牌或特定奖项作为废标条件;
3、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
4、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在发放前,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备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对外发放。提交备案的文件,必须是招标人、招标机构加盖印章的正本,并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加盖公章的审查通过意见。
(二)区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依法依规、合理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或称拦标价、最高限价等,下同)或成本价,由招标人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非区审计部门审计对象但涉及国有资金的或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依规编制的合理工程预算造价或成本价,以书面形式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备案,用于评标的工程预算造价或成本价不得对外公布。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市场行情为招投标提供指导性价格,作为区审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关审计的依据。
(三)所有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不高于项目概算金额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付招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由招标人退还中标人。
(四)所有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
(五)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和其他服务项目),推行最高限价、无标底竞标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人设置最高限价,不设标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评标价格最低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
(六)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中标人。出现法定淘汰情形的,招标人向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说明淘汰原因后,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自定标之日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期限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通过招标网或其它途径公示。特殊情况下,经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公示期。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届满后,招标人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中标通知书经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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