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新知识新进展范例(3篇)

daniel 0 2025-11-17

护理新知识新进展范文篇1

知识产权,也被称为智力成果、无形财产权,是主体对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是与科技创新关系最密切的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专利权的三种主要形式。作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标志的知识产权,其出现是在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之后,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对专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也是为了实现社会财富的正当分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存在,肯定了人们对于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取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了这一智力成果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能够公平地为其创作人所获得。对于自主创新的发明人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对他们切实利益的保护,也推动他们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辩证关系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对知识产权保护开始较早、保护力度较大的国家,科技创新的能力及科技发展的水平都比较高。经过较长时间的科技发展,发达国家的公众普遍形成了对知识产权进行尊重和保护的意识。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可以看到,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

(一)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丰富和完善首先,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和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存续及不断丰富和发展都是伴随着科技创新而进行的。科技创新是将智力成果转化成商品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贯穿其中,从这个角度看,科技创新不仅是智力成果的创造活动,也是知产权的创造活动。其次,科技创新不断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而形成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为了实现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必然也会不断丰富、完善,不断拓宽其保护范围。再次,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发展。科技创新是一项无国界限制的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创新也逐步呈现全球化的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贸易突破了国界限制,出现了许多地区性和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条约,知识产权呈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创造公平环境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实质上是一个国家科技水平及综合国力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和促进科技创新。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避免在专利领域对相关创新成果的模仿和抄袭,可以使专利人因为技术上的垄断而获得丰厚的报酬,可以激励科技创新的主体继续开展各种创新活动,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权权利利益的实现以其使用为前提,这就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成商业技术,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促进相关领域的经济发展,造福公众。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形成对智力成果的全面保护,形成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使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通过对各种侵权行为的制裁,为创新者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基础,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规制和环境。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对高校技术创新的保护,不断激励着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

(一)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及司法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仍不够完善,具有滞后性,为了全面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应该完善立法。知识产权法律应该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以适应时展的需求,满足科技创新的需要,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更完善。在立法方面,不仅要考虑现实情况,更要具有前瞻性,既要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更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其次,应该完善知识产权的执法及司法活动,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对科技创新的成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并公布,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高校应该建立健全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构建完善的知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专门机构来进行,从知识产权申请、审查、鉴定、评估到登记注册的全过程,都要实现高校与专利成果管理部门的衔接,同时要妥善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和争议,实现对科技创新人才权益的维护。该机构还应实时对大学生科技创新进行知识产权指导,自觉维护大学生科技创新的合法权益。高校还应广泛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通过知识产权网站的建立,形成高校内的知产权库;通过与社会上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获得来自社会上的专业帮助。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普及工作、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加强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普及迫在眉睫。与西方发达国家贯穿教育过程的知识产权教育相比,我国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知识十分匮乏。在进行科技创新的同时,将知识产权纳入到高校教育体系中去,使学生意识到必须将自己的智力成果转化成知识产权才能避免权益遭受侵害,使学生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首先,可以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通过选修课的方式,丰富理科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往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发展;其次,可以在高校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主题讲座,通过法学专家、知识产权专家专业知识的传达,使学生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意识;再次,可以在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使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更深入、更全面。

四、结语

护理新知识新进展范文

(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摘要:制定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是建设中原经济区战略的需要,对于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实现“三化”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农业;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战略

中图分类号:G3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084-03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知识产权已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农业部于2010年推出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指导意见》颁布,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战略定位之一就是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全国“三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因此,制定适合省情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成为农业科技创新、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虽然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大省向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新兴工业大省和有影响的文化大省的重大转变,但是农业的重要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解决粮食安全,提升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都需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因此,制定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对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河南省农业发展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发生在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对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涉农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门权利。[1]其主要特征有: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的法律共性,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同时农业知识产权也因为其涉农特征,而具有的主体难以控制性、易扩散性等特征,其权利既可以是由涉农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取得,也可以是由其他合法取得权利的人享有。而且因为其以涉农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为保护对象,与传统物权所保护的有形财产不同,因而保护对象有很大的扩张空间。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所有涉及农业、农村经济或者农村文化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分为农业知识产权和涉农知识产权,前者包括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后者则是指可以适用于农业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其中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最主要的保护形式。

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为本国乃至国际重要的经济贸易政策,其他国家也都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农业科技创新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科技成果率很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制度。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又是全国的主要粮食(小麦)产区,粮食安全是重中之重,但是人口过亿,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围绕主要粮食作物进行农业科技创新,获取关键性的农业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的路子,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任务。农业并不仅仅是被保障的对象,而是要在中原经济区的建设中发挥基础作用,成为城镇化、工业化的强劲引擎。要达到这一点农业必须提升自身水平。农业知识产权为此保障护航。知识产权已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竞争力,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农业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各种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为农业的科技创新与市场营销奠定了制度基础。大力提升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迅速增强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境约束、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

河南省2008年制定颁布了《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于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农业知识产权做出了规定,并把农业作为重点产业,明确了知识产权战略任务,提出:“发挥农业资源优势,保护动植物种质资源。在农作物、畜禽等新品种选育、农作物高产高效栽培技术体系、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关键技术、农业设施与现代农业技术领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突破。重点建设以知识产权为支撑的循环农业、生态农业、高效特色农业,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具有传统优势和独有地理环境的农产品,积极采取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打造知名品牌。重视粮食、果品、肉制品等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研究与开发,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强商标注册,培育一批驰名和著名商标,形成知识产权优势。把知识产权与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相衔接,提高全省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多年来,我省围绕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比如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工作的推动都卓有成效。2009年,河南省农业厅制订《河南省2009年农业植物品种权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并依法开展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工作,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稳步提高。[2]2010年,河南省农业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放在突出位置,统一安排和部署、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3]2009年,全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63件,居全国第三位,总申请量达到547个,被农业部授权保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达到228个。2009年,全省法院新受理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77件。[4]

随着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农业发展的持续性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和农业国际化的今天,知识产权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和经济纠纷日益增加,而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同发达省份相比,或者与我省的工业和第三产业相比,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

1、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和利用率不高,专利、商标的申请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

由于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步晚,加之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较少,因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很多农业科研人员、农科管理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还很有限。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知识产权产权仅保护工业领域,农业领域不存在知识产权,因此不需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因而,我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一方面不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农业科研与产业脱节,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很低,经常出现自己的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不注重树立良好的商标形象,造成了河南省农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与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5]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保护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2、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不规范。

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增多,一个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是目前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还没有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与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此外,与之相关的农业知识产权实施与管理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还很不规范。规范、合理的交易制度能够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的流动,使创造人或者权利人快速有效的实现效益,不仅能够激发和保护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技术更新换代,而且能够提高我省农业生产的水平。以农业知识产权中最为重要的植物品种权为例,尽管近几年,我省的植物品种权申请与授权的数量都在不断增长,但是进行交易转让的数量不多,规模也很小,而且签约率低、违约率高。究其原因,还是由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因此,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尽快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制度。

3、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

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尽管近年来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小组、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办公室以及河南省农业厅等相继开展了不少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了一批重大的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说其行政执法的力度是在不断加强的。法院受理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特别是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不断增加。但是,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仅仅靠一些专项打击或者保护活动,还是远远不够的。没有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特殊性的保护制度,没有健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等,既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必须要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此外,由于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单位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念,没有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者设立管理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因而知识产权工作被动滞后,没有合理规划,不能防范风险,遇到纠纷没有证据,遇到侵权不会维权。

此外,缺乏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开发的国际化视野,对西方国家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制度等了解较少也是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农业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以及农业作为重点产业的发展。

三、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战略实施

根据2008年颁布的《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我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要解决和有效促进我省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必须进一步细化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并推进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一)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成效显著,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在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适应全球化经济环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尽快建立与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农业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支持和保障农业科技的持续创新。

(二)构建适合我省农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机制

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快构建适合我省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机制,制定适合农业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加强不同类型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加强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升级,构建符合省情、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奖惩机制和应急预警机制。同时,构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重保护机制,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外,加强政府监管,增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部门联合执法,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构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农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三)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法

打造现代农业(循环农业、特色农业等)和继续发挥具有传统优势和独有地理环境的农业、农产品是我省农业腾飞的两翼。围绕“一主两翼”,突出主导产业,强化优势产业,差异化发展特色产业应该成为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主导思想。为此,在推进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农业著作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和农业商业秘密权等领域的全面保护,同时,要强化重点领域的重点保护,包括进一步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制度,普查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建立相应的资源保护和权属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在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形成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制,促进与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协作配合等。

(四)加大宣传,培育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

要大力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把农业知识产权宣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向我省人民普及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大省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尤其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人员的针对性培训,使他们能迅速提升观念,敢于且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农业知识产权。同时,要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专业已经招生,河南科技大学等高校也新增了知识产权专业,与此同时,也可以鼓励其他高等院校开设农业知识产权课程,培养农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宋秉斌.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1).

[2][4]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2009年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河南日报[N].2010年4月20日.

[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打击侵犯农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EB/OL].http://moa.gov.cn/ztzl/

djqqjmwlxd/df/201107/t20110709_2048927.htm.

护理新知识新进展范文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诞生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实践,并且科学地回答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问题。“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2〕但凡领先于世界的先进国家都是创新的典范,只有能够不断创造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和制度文明的国家才具备足够的竞争优势,才能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创新已经成为大国崛起的必备条件,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创新驱动发展。同时,考虑到西方国家的技术垄断和中国自身的经济安全、文化等因素,中国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3〕因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到2022年,中国要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在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4〕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深刻地揭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与创新密切相关,只有创新才会有知识产权,〔5〕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6〕知识产权制度是直接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在自主创新体系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知识产权为自主创新提供激励机制,通过赋予创新者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的专有权,使其可以通过有偿转让或者许可创新成果的使用获得收益,实现对创新活动中投入成本的补偿,能够激励我国科技、文化、经济等领域的创新主体不断地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创造更多更好的自主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在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商业化,以及维护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方面都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集中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在专利法领域体现为通过专利权激励科技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7〕努力研究开发出自己的具有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努力创造并掌握好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努力建设强大的民族高技术产业,这是关系我国经济繁荣、民族振兴和国家强盛的战略之举。专利权的功能在于创新主体的某项创新技术在某一国家被授予专有权之后,即可在该国境内享有该项技术的独家使用权。同时,企业在某个技术获得专利权之后,将该技术做为基本专利,将其改进技术和相关技术都申请专利权,可以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和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竞争对手无法突破的专利网。在这个意义上,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就表现为自主专利数量的多寡和质量的优劣。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正在酝酿专利立法之时,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较为落后,迫切需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因此,通过对国外专利权的保护,引进中国急需的科技成果是当时专利立法的重要目的。中国的专利法律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提升中国科技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已经有了较大提高,如何提升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水平,提高自主研发能力,不断创造竞争优势是中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激励自主创新理论成为我国专利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己任,提高了专利授权的标准,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有利于提高中国的专利授权质量,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有义务及时公布专利信息,这有利于促进信息情报交流,为技术创新提供保障。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已经深入到专利制度之中,成为我国专利法的指导思想。第二,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在著作权法领域体现为通过著作权激励文化自主创新。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繁荣的经济,也应该有繁荣的文化。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中国人民的热切愿望。〔8〕“文化引领时代风气之先,是最需要创新的领域。”〔9〕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应当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之路,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国新时期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著作权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保障,文化创造的成果主要表现为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文化创造力。“《著作权法》的制定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非常大的进步。这个法律的特点不仅是规范已有的社会生活,更重要的是创造生活,把本来没有的东西变得有了。”〔10〕著作权激励文化自主创新理论体现在激励文化内容自主创新和激励文化产业自主创新两个方面。通过保护作品创作者权利和传播者权利,使其获得应有的回报来激励创作,推动具有民族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涌现,创造出不朽的精神财富,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从本质上讲,文化产业就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著作权法确立的作品复制权、广播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支撑着图书音像业、广播电视业、影视业、信息网络业、文化创意业等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文化产业不仅体现国家的“软实力”,也是经济领域的支柱产业,是国家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标志。在现代社会,文化的自主创新需要以企业做支撑、产业为整合,还需要政府的有力支持,形成从作品创作到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完整产业链,著作权在各个环节均发挥着激励和保障作用。近年来,以著作权为支撑的文化产业的行业增加值有了大幅度提高,在激励自主创新理论的指导下,文化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将不断获得提升。第三,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在商标法领域体现为通过商标激励品牌自主创新。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以商标、商号(字号)、商誉为代表的品牌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竞争利器,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决定了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现代市场中消费者的消费已经由产品消费转向品牌消费,体现在消费行为上就是崇尚品牌、追求品牌。企业所运用的品牌战略,其实就是以对商标、商号、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运作来发展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企业的经营机制和竞争策略。〔11〕在国际竞争中,自主品牌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象征,是掌握国际分工主导权的关键。从国家长远发展来看,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有利于降低能耗,发展高附加值产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作为重要任务加以推进。商标权是激励品牌自主创新的核心机制,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从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还对最能够彰显商品特色和品质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加以规定,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商标制度建立以来,中国商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从商标申请的数量上看,中国现在已经成为商标大国,自主品牌的竞争力也得到了提升,但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还十分有限,中国还没有成为品牌强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推动自主创新、实施商标战略、完善品牌的创造和保护制度是本次法律修订的重要目的。在激励自主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商标制度将有力推动中国产品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使中国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强国”的跨越。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阐明了激励自主创新是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功能和重要价值目标,这是其最突出的理论贡献。该理论同时认为,科技自主创新、文化自主创新和品牌自主创新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科技创新为文化创新和品牌创新提供基础性条件,文化创新为科技创新和品牌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品牌创新是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的重要目标。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的提出,有赖于国家对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工具属性的深刻认识以及对世情国情的准确把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改观,资源、环境、技术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实现可持续发展遇到的压力不断增大,迫切需要转变增长方式,谋求科学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拥有量迅速增长,知识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但是,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国际上看,知识产权保护趋于国际化、一体化,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人权、能源、环境、气候等纷争中日益显现,中国必须积极应对,谋求主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从制造大国转变为创新大国,他们的成功经验对于中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具有借鉴意义。客观的国际国内形势要求中国从国家战略高度对知识产权发展进行干预,在保护好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在微观层面上积极主动引导、帮助企业等市场主体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学会科学管理知识产权、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根本作用,〔12〕知识产权的政策工具属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就形成于这种国内形势和国际背景之下,中国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呼之欲出。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简称《纲要》),知识产权战略由此被提升为国家重要战略。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立基于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着眼于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该理论以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13〕进而达到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目的。从国内和国际更加宽广的视野观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为实现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制度支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促进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集中体现于《纲要》的目标和举措之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协调、配合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而作出的重要战略安排。第一次以国家战略的形式将民族创新精神与国家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不仅极大丰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更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14〕《纲要》的制定与公布,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30年最为精彩的一笔。以此为标志,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重要历史时期。〔15〕到2022年,中国将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理论重点。在立法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顺应知识产权迅速发展的趋势,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也包括开展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重视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方面,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同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此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还包括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手段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既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理论可以分解为知识产权创造战略理论、知识产权运用战略理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理论和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理论。其一,知识产权创造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知识产权创造是自主创新成果的法律表现形式,推进自主创新因而也成为知识产权创造战略的最基本组成部分”,〔16〕中国知识产权创造战略的核心目的就是创造更多更好的自主创新成果。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其二,知识产权运用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融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政府和企业对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视程度都与日俱增,知识产权运用战略也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方面。要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同时,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其三,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从国家战略角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等方面。《纲要》实施以来,《专利法》进行了修订,《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取得了新进展。其四,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强调将战略主体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和组织,用以提高知识产权资源的利用效益。”〔17〕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知识产权审查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业知识产权管理、中介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要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版权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还要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增强对重大国防知识产权的掌控能力等。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充分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18〕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开阔胸襟,从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中国在较短的时间里建立了完备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加入WTO以来,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更加积极主动的发展完善阶段,并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积极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技文化事业的巨大进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体现出充分的自主性和自发性,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全方位、及时的保护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重要特点。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所坚持的高水平、全方位、及时保护原则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得到了充分的贯彻。立法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确定知识产权种类、内容、获得权利的要件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19〕知识产权的立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最重要标准。中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全面保护,从保护客体的角度考察,中国现行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主要有: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外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农业与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包含技术秘密权益与经营秘密权益的商业秘密权;注册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合法权益;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权及其商号(字号权);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名称权;特殊标志权利以及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世博会标志权利;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20〕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与法律综合作用的制度形态,在科技迅猛发展,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发展和变革的速度是其他法律部门所无法比拟的,为了适应知识产权迅速发展的需要,需要及时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进行立法回应,在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对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中国特色”不仅体现为立法理论,而且体现为司法与行政并行的“双轨制”理论。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伊始,就采取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优势互补、司法终局”的双轨模式,对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依法查处。在西方国家,行政执法要么没有,要么不发达,在中国,两个渠道同时并存,并且优势互补,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司法和行政执法两种保护在根本目的上是殊途同归的,司法以固有的方式保护权利,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当事人启动程序,法院只对当事人的争议居中裁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行政执法机关通常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行为,实施大面积的执法行动,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程序相对复杂,但在裁决新难案件、明晰法律标准、制止侵权、弥补损害和威慑违法行为等方面有明显优势;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版、假冒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比较容易,涉及面较大,采取行政执法手段处理效率较高。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重在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则主要立足于保护私权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双轨保护方式,能够适应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从比较薄弱到较为健全的内在发展要求。在肯定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双轨保护的基础上,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双轨保护模式。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体系已经趋于完备,相应的行政保护机制、司法保护架构和协调保护机制也已经趋于稳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历史上贫乏的知识产权保护土壤中结出丰硕成果,这本身就体现了难得的进步和巨大的努力。”〔21〕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无论是对3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行历时性的考察,还是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共时性的比较,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及其实践成就都值得充分肯定。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法维护着知识财富创造和分配的公平正义,平衡着不同利益主体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中形成的利益关系。利益平衡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它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的全过程。〔22〕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探索出在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的作用。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集中地表现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等权利人与知识产品的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知识产权法一方面重视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将其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全面地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包括权利的自己行使、许可、转让等;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也非常重视对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将权利人的权利限定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在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指引下,私权神圣与利益平衡的理念,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制度设计来完成,〔23〕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先用权人的利用、平行进口等都是利益平衡的典型代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相应地,中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念和机制也正在发生与时俱进的变化。中国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或给予报酬,并提高奖金标准,以平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价值取向。围绕着录音录像制品法定许可所展开的讨论,就包含着探求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意蕴。第二,促进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法是权利保护法,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同时,知识产权法还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总书记在2012年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必须坚持把以人为本贯穿科技工作始终,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科技创新成果,让广大人民生活得更健康、更舒适、更安全、更幸福。”〔24〕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应当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正当与合理的利用。中国知识产权法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又高度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保护的同时,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利益保护制度。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指定许可”是专利法中颇具中国特色的规定,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虽经三次修订,但一直保留了对公共利益具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创造的行政推广制度。中国知识产权法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例如,对环境标志进行商标注册,与认证合格者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书,并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保障标志被正确使用。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形大都体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知识产权法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通过信息网络向盲人提供已发表的文字作品”等情况规定为合理使用,中国还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视力障碍人士更便利获得作品而进行的立法活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所强调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理念和“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第三,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中国在发展中仍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城乡、区域发展不够协调。农业基础薄弱,城乡发展差距较大,中西部地区发展滞后,地区发展差距较大。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法在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着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农业经济和农村文化也有很大部分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如农产品商标、农副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食品、药品专利特别是生物中医药的保护,民间工艺品保护、农民剪纸、戏曲等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知识产权等。通过对上述与农业有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快“科技兴农”、“商标富农”与“品牌富农”,可以极大地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基础。在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成果也可以纳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保护,制定了有关农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以提升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涉农专利、商标、版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强化对农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时,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中国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作为政策工具的平衡与调整作用,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注入知识产权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共生与良性互动。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传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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