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与宏观调控范例(3篇)

daniel 0 2025-12-21

财政政策与宏观调控范文篇1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基本上建立了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和宏观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深入,还有许多宏观经济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经济法的研究,加快有关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创立和完善宏观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宏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是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两个不同层次。宏观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的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2](P.12)。

微观经济是指个别企业、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个别企业的生产、供销、个别交换的价格等。微观经济的运行,以价格和市场信号为诱导,通过竞争而自行调整与平衡;而宏观经济的运行,有许多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达到的领域,需要国家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出发,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2](P.13)。

社会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宏观与微观之间,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的各个环节之间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调节手段。在现代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合理运用计划与市场这两种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计划与市场两者,市场处在更基础的位置,计划则是在市场作用下发挥宏观调节功能和微观指导功能。只有将计划和市场有机结合,才能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家特别需要用宏观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民经济是指一国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以及社会产品再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总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国民经济运行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市场机制主要侧重于微观层次,直接支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调整这些活动的法律为微观经济法,例如市场管理法等。宏观经济法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为宏观经济法。

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经济法,目前,宏观经济法是由许多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因此,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总称为宏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顺利进行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二、宏观经济法的任务和宏观经济法的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规定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是指:保持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社会总需求包括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出口需求;社会总供给是指一国国民生产总量和进口量。使总需求和总供给在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上做到总体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大起大落的基本条件。结构优化是要求资源配置合理化。保持不同产业和部门通过适当的投入产出,彼此间形成最佳组合的比例关系,使各种资源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使资源创造出最好的经济效益。以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从总量、结构、速度和质量方面,概括了宏观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应该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宏观经济法中加以规定。

宏观经济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其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规范。宏观经济法除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特征外,还有本身特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宏观经济法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征

首先,从调整对象分析,宏观经济法不是以个别企业或经营单位及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宏观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这些经济关系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点,处于决定经济全局的地位。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经济关系;货币信贷经济关系等,都带有关系全局的性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些关系国民经济全局性、总体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宏观经济法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包括经济职能部门或综合经济部门

实行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用法律手段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的有关职能部门如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等互相配合,共同协作,才能贯彻实施。因此,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机关必须彻底转变职能,从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为主直接管理经济,转到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来间接调节和控制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宏观经济调控主体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

(三)宏观经济法中各主体经济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等性

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商品交换是权利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换。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也不具有对另一方的产品的支配权利。每个人都只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方法,只有用自己劳动的产品去交换。而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中却并非如此。宏观经济调控一方拥有强大的国家调控力量和手段,并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经济行政权力,而受控一方则主要是承担接受这种调控的义务。当然,管理和调控,也要在尊重受控主体的经营自的基础上进行。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是极其明显的。这与民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所区别。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来调节不同部门、地区和各阶层之间的经济和利益关系时,受调节一方就只能接受这些调节措施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的特点,要求在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律、法规时,要更加注意其科学性与可行性,更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并充分尊重受控主体的经营自,同时受控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义务。

(四)宏观经济法具有变动性

宏观经济法的许多内容和规定具有较大的变动性。这是因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任务和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需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内和国际经济、政治、社会形势加以确定和予以调整。1998年上半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已由调控需求转为扩张需求就是例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宏观调控也是不断变化的。以美国为例:1945年至1968年,美国政府以充分就业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1969年至1980年美国宏观调控政策以抑制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采取了紧缩银根等金融货币政策和法律措施;90年代以来,美国实行了抑制通货膨胀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实现经济在低通货膨胀下的持续增长。我国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经济调控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运用,不能一成不变。宏观经济法中有些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有些则主要是关于宏观经济政策性的实体规定。以上两方面都有一定的变动性,而后者变动性则更大。因此,宏观经济法具有变动性,是宏观经济法的主要特征之一。

(五)宏观经济法调整方法的间接性和综合性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其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同。由于国家调节宏观经济采用间接调控的方式,因此,宏观经济法也采取间接调整的方式,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经济杠杆的方式进行调节。同时采用综合的方法包括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方法进行调整。行政责任例如:国家为了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直接使用了行政命令的手段,取缔非法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违反该行政法规,要承担被撤职、行政处分等责任;民事责任例如:被调控主体违反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法规,给国家和其他调控或被调控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宏观经济法律或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体系

(一)划分宏观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根据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宏观经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宏观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涉及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的宏观经济关系,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同,也与其他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不同。宏观经济法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构成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必须将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相结合,国家依法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才能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采取间接调整的方式。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经济杠杆等方式进行调节。同时采用综合的方法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方法进行调整。由于宏观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即间接的调整方法和综合的调整方法,因此宏观经济法可以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法学界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学说

由于宏观经济法的理论处于初创阶段,法学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对宏观经济法的体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引起“百家争鸣”,出现了许多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学说,对宏观经济法体系作了有益的探索。主要学说观点有:

“例举说”,顾名思义,是指以举例的方式说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体系。其表达方式通常表现为“宏观调控法主要有(包括)……等”,还有“实践需要说”、“成分说”、“任务说”、“范围说”、“多种标准说”、“分层说”、“制度说”等多种学说[3](P.41-42)。

宏观经济法是由丰富内容和多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构成,它们互相关联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近年来,经济法学界有关宏观经济法的体系(一般称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讨论活跃,以上各种宏观调控法的学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推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理论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以上学说还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例举说”不能函盖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全部内容;其它学说有的将经济法调整的其他内容如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的法律也列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范畴,如:反垄断法等;有的将商法的内容如保险法等,也列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范畴,这些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三)近年来法学界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论述

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对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体系研究不断深入,出现许多宏观调控法体系划分的学说,主要有:

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贸易增长法等法律制度[4](P.294-295)。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规范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产业法则是为了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范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并规定了相应的宏观调控手段。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范了市场经济中主要的宏观调控法律手段,即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手段,同时也规范了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范了如何保障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政策目标及其实施手段。4.对外贸易法。主要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5](P.266)。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此相适应,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应由两类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一,规范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产业调节法、计划法;其二,规范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法规,如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价格法等[6](P.542)。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从内容构成上看,包括了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计划法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计划法是指集中规定国家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原则、管理体制和程序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广义的计划法则除前者以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计划的内容、编制和实施的法律规范。

经济政策法,是指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实体性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他们是国家宏观调控法体系中的主体部分。经济政策法通常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等。

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主要包括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其他财政、税收、金融、信贷、价格、工资等方面政策工具及其运用。特别是对它们的综合运用。这些调节手段多规定于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外汇法、价格法等综合性汇率之中,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也颁布一些单项法规[7](P.353、359-361)。

根据以上经济法学专家学者各种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学说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经济法学专家对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认识逐步趋于一致,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基本构成。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在此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学的原理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立法实践,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四)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基本上确立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体系,包括:计划宏观调控、财政税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投资宏观调控、价格宏观调控、国际收支宏观调控等[8](P.47)。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体系及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宏观经济部门法构成。

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法律。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职责权限、宏观调控的程序及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等[9]。

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预防和治理经济的非正常波动,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正在制定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注:1998年3月,由法学专家等组成的起草小组已经起草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草案)》,正在修改之中。)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包括以下内容:总则;组织与决定;增长目标的确定与组织协调;经济波动的预警与非正常经济波动的确定;非正常经济波动状态的治理;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储备;社会参与与咨询;法律责任等构成。

2.宏观经济部门法体系

根据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宏观经济监管关系及宏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我国宏观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应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统计法、财政法、金融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税收法、价格法、审计法、国际收支平衡法、经济审判法等构成。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我国1982年的《宪法》,将“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其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简称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宏观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制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社会关系,简称计划关系。计划关系可分为计划实体关系和计划程序关系。计划实体关系包括计划主体关系。计划主体可分为计划审批主体、计划管理主体和计划实施主体。计划实体关系包括间接计划关系和直接计划关系。

计划法的体系是指计划法中各种计划关系相互联系所构成的逻辑整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内容以及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我国计划法体系的内容为:计划法的宗旨;计划的性质与任务;计划的职能包括: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职能;计划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计划管理权限、计划编制和审议;计划宏观调控目标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国民收入、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以及人口增长等方面的重要指标等;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国际收支政策、人口政策等;计划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计划管理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计划制订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计划实施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计划制订的程序:包括计划的预测、编制、下达、反馈、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和协调;违反计划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统计法

统计是指对与某个事物有关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数字可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统计可以分为自然技术统计和社会经济统计。统计法规范的统计活动是社会经济统计。社会经济统计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

统计法是调整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统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活动是指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统计关系。统计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统计关系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5](P.271)。根据统计法的调整对象,统计法的体系具体内容包括:统计的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制度以及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等。(3)财政法

财政是国家参与部分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调节社会供给和需求的总水平,以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收支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政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是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法律,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收入是国家通过财政各环节筹集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内收入项目主要有税收、企业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有各项附加收入和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财政支出是国家为了执行其职能,把通过财政各环节筹集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和使用。财政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变化来调节总需求变化的,使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关系相适应。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产生的财政经济关系,包括财政管理经济关系;财政收支管理经济关系,财政监督管理经济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经济关系。

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调整各类财政经济关系的各种财政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的整体。根据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我国财政法的体系由财政法总则、预算法、税收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财政监督法和财政活动程序法等构成。

财政法的总则应规定财政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财政法的主体及法律地位、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财政法的适用范围等。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预算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预算管理权,包括:各级权利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权;预算收支的范围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预算的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决算制度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的审批;预算与决算的监督以及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等。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国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债法的内容包括:国债的种类;国债的发行;国债的使用(转让和抵押);国债的偿还;国债的管理等。

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法应包括: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的形式;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政府采购的范围;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等。

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于补偿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转移支付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般的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特殊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

财政监督包括:立法机构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的财政监督。

(4)税收法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社会公共职能,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依法强制、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国家直接掌握和调节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杠杆。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主要来源。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在调节国家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的体系是指根据税收法的调整对象,由各种税收法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包括税收征纳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管理法以及违反税收法的法律责任等构成。

税收征纳体制法是指国家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税收方面权力和职责的各种制度。包括税收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的征管体制;税收征纳实体法是指调整国家对税收进行征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税收实体法的体系包括流转税法(或称商品与劳务税)、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及其他实体税法;税收征纳管理法包括:税收征纳程序、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避免重复征税、预防偷、逃、漏税等;违反税收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等。

(5)金融调控法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是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例如: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支付;货款的发放与回收;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国内、国际货币收支与结算;金银、外汇的买卖;保险;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都属于金融活动的范畴。在我国,财政和金融,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两种有效的手段。金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经济关系分为广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和狭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广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包括:中央政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督管理经济关系;存款、贷款关系;结算关系;票据关系;保险关系;证券关系;期货关系;金融租赁关系;金融信托投资关系等。狭义的金融经济关系是指中央政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宏观经济法体系下的金融调控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金融经济关系。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金融调控经济关系和金融监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经济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凭借权力,以公权者的身份,以行政权、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为依据,对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主要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为主,保持币值的稳定。中央银行不再对非金融机构办理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中央银行通过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经济手段来抽紧或放松银根,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来扩张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通过规定或改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交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从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以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节。金融监管就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利用金融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例如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宏观调控关系和金融宏观监管关系,金融调控法的法律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和货币法三大部分构成。金融调控法中的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法主要规定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机构、货币政策、业务操作、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及违反中央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等;政策性银行法包括调整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补充部分,货币法包括通货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也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组成部分。金融法中的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不属于金融调控法的范畴,应划归微观经济法中市场主体管理法和市场交易管理法调整。

(6)投资法

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了扩大再生产投入货币或其他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固定资产或金融资产的活动。投资主体分为政府、企业等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和外商。投资活动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是指投入新建、扩建、改建与恢复方面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外延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更新改造投资是指用于对现有国家资产进行更新的技术改造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是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方式。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成的证券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间接投资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直接投资是投资法的调整对象。

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投资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对投资宏观调控的目的;投资主体的法律制度;投资范围的法律规范;投资方向的法律调整;国家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结构、布局的调控;投资资金管理,投资风险责任制度;违反投资法的法律责任;风险投资法等。

(7)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于一定时期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变化趋势的预测和发展目标的设立,同时规定各个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实现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的情况下,产业政策正成为指导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它是政府将宏观管理深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变化进行定向干预,从而达到各个产业部门的均衡与发展[11](P.64)。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通过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我国产业政策法的体系主要内容应包括:综合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和产业技术法构成。

综合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体现某一时期产业发展的较为全面的国家产业政策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综合性产业政策法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以及相配套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标》等。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根据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一定时期内国家总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即产业结构政策进行立法。以上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依据[5](P.281)。产业结构法包括基本法律和行政性法规。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例如:农业法、铁路法、航空法、建筑法等。行政性法规包括支柱产业,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建造业的法规,例如《汽车产业政策》等;短线产业及基础产业,以电力工业为中心的能源工业,以钢铁、铝、基本化工原料为主的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特别是铁路与通信业以及水利产业的法规,例如《水利产业政策》等;第三产业的立法,例如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产业、饮食服务业、旅游产业的立法以及调整和援助衰退产业制度,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其他相关的立法。

产业组织政策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各企业间相互关系及产业组织合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规定,我国产业组织的政策目标是:促进企业合理竞争,促进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应该形成以少数大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市场结构;对其他产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或者大、中、小型企业分布和企业数目较多的市场结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颁布了有关企业组织联合的行政性法规、企业兼并的法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规及企业集团的法规,适当保护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正在制定之中。

产业技术政策法是调整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引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技术政策法包括《科技进步法》、产业技术创新法、产业技术保护法、知识经济与产业技术、信息技术促进法、产业技术引进法等法律制度。我国产业政策的法律较薄弱,今后需要大力加强产业政策的立法。

(8)价格法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指与价格的宏观调控、价格的制定、价格的运行以及价格的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以上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根据价格法的调整对象,价格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价格管理体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的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

(9)审计法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估的一种经济监督行为。审计已成为国家从宏观上管理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审计法的体系应包括:审计法的原则即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强制性及保守秘密原则;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审计监督法律制度包括:对国家机关财政收支审计,对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外资的审计包括:对国际组织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收支的审计;另外还有对社会公共资金的审计;专项调查的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审计的准备和审计的实施;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等。

(10)国际收支平衡法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同其他国家之间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等活动发生的各种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总和。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国际收入和国际支出大体相抵均衡,国际收入略大于国际支出。国际收支平衡是一国经济总量平衡的组成部分,对保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将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目标之一。

国际收支平衡法是调整国际收支平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收支平衡经济关系是指我国在涉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国际收入和国际支出相平衡的经济关系。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关系、外商投资经济关系、海外投资经济关系、外汇管理关系、外债管理关系等。与此相适应的国际收支平衡法的体系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海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对外贸易经营者、服务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以及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还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配额管理、非关税鼓励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

外商投资法。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收支有密切的关系,在有贸易持续逆差的情况下,通过资本净流入来纠正贸易收支失衡和弥补外汇储备不足,从而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因此,外商投资法在国际收支平衡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外商投资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法、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法等。

海外投资法。包括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法、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法、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法等。

外汇管制法。包括外汇账户管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法等。

外债管理法。包括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法、外债统计监测法、外债登记法、对外担保法等。

(11)经济审判法

经济审判法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审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民法院通过经济审判活动,保证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审理重大经济纠纷,处罚违反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经济审判法的体系包括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经济审判组织的设置和职权、经济审判的管辖及收案范围、经济审判的监督(人大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再审程序的监督)、违反经济审判法的法律责任等。

以上11个方面的法律,构成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相互联系又相互统一,其特征都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密切相关,属于宏观经济法范畴,统一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内。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宏观经济法的体系处于初创时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宏观经济法律不断制定,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将得到加强,宏观经济法的体系虽会有所变动,但将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一个完整的宏观经济法的体系将屹立于中国经济法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2]王守渝、弓孟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

[3]王健.宏观法律体系构造论[J].法律科学,1998,(2).

[4]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8]卢炯星.宏观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财政政策与宏观调控范文

【关键词】国民经济;行政管理;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供求平衡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行政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国家执行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法也由过去的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调控。历史证明,过去一些西方国家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只会使经济危机愈演愈烈,而我国过去所奉行的计划经济体质也会打击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阻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而我国当今的经济体制通过市场灵活反映价格的变化,使国民经济能够通过市场自主运行,当市场运行出现故障时,政府能及时出台合适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样的经济体制相对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市场调节更能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本文将分别介绍与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关的一些理论知识和它们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

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

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

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

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

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

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当前要更好地通过宏观调控这双有形的手辅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使市场与政府协调平衡,保证我国经济平稳运行,持续发展;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遵循并利用价值规律,综合运用计划、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来维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耿剑锋.论宏观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的调节[J].现代商贸工业,2008,11

[2]韦奇松.浅析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现状[J].房地产导刊,2014,18

[3]李晓亮,杜艳春,葛察忠.推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构建环境友好国民经济体系[J].环境经济,2012,6

[4]李敏昌,张穗成,吴淑娴.党在建国初期的经济政策及其影响[J].甘肃社会科学,2011,3

财政政策与宏观调控范文

[关键词]改革开放经济宏观调控历史演进有效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1978年~2006年年均经济增长9.7%。但与此同时,我国经济也经历了几次明显的波动,现今的宏观调控体系正是在治理经济波动的政策实践基础上不断演进的。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演进历程

1.行政和计划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阶段(1978年~1986年)。这一阶段,“”刚结束不久,我国百业待兴,正处于短缺经济状态。但随着计划控制的松动和价格改革的推进,原来隐藏的隐性通货膨胀压力逐渐释放出来。对此,我国政府采用的主要是行政和计划调控手段,包括行政性财政政策和行政性货币政策。表现在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引导上,就是对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停止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对落后的中小企业进行强制性整顿和关停并转等。由于调控手段较为单一,在复杂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往往使得政策变化过快、调整过于频繁,缺乏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尝试性引入现代意义上的财政、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阶段(1987年~1991年)。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政府开始引进财政、货币政策的概念和做法,并尝试性地进行财政、货币政策的搭配使用来调控经济,但由于缺乏市场经济调控机制可应用的经验,仍以直接调控为主,很少用财政和金融等中间变量来间接影响经济主体。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下手段多样的宏观调控阶段(1992年~1997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开始迅速提高,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微观经济主体的活跃程度也在提高,我国已开始告别短缺经济时代。但同时,在有效供给不足的大背景下,经济过热也导致通货膨胀的风险积累。

此时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逐步建立过程中,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并重的手段来治理通货膨胀。政府开始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等间接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注重不同政策间的配合使用,并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但同时却又缺乏必要的应变性、灵活性,在亚洲金融危机这样重大的外部意外事件冲击面前,就显得无所适从。

4.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组合使用的宏观调控阶段(1998年~2003年)。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下出现的通货紧缩,从1998年开始,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国内需求。针对具体经济形势,政府灵活调整既定政策,并注重运用各种可以运用的手段形成合力,但政策搭配之间的矛盾却又减弱了合力,比如1998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侧重于增发国债与增加支出,在税收方面执行的实际上却是一种增税政策,这对经济具有潜在的长期慢性紧缩影响,与扩大内需的目标相矛盾,从而减弱了政策组合使用的预期效果。

5.财政、货币政策“双稳健”的宏观调控阶段(2004年~现在)。2003年以来,在国内外各种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经济在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后不久,又出现了煤电油运紧张、部分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以及外资流入偏多等“局部过热”的苗头。对此,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及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在货币政策继续保持“稳健”态势的同时,政府在2005年宣布财政政策实施以“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为特征的“稳健”的财政政策,从而实行财政、货币“双稳健”政策。

但2007年以来的宏观调控较为特殊。为了应对2006年出现的经济局部过热问题,从2007年开始,宏观调控在货币政策的操作上调整为“适度从紧”,年内曾10次调高存款准备金,4次提高人民币基准利息率。并在年底提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双防”调控目标,最终将宏观调控的取向由“双稳健”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进入2008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虽有所回落,但CPI仍在高位运行。从总体上看,2008年宏观调控将继续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但在调控目标上,“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大的起落。”对比2007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双防”目标,显然又增加了新的难度。

二、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我国宏观调控效果的主要因素

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和做法,综观30年来的宏观调控历程,影响我国宏观调控效果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调控方式上的偏差,是影响实际调控效果的直接因素。首先是调控过度。在上世纪90年代初以前,政府在治理经济波动时往往用力过猛。这种实际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急刹车”,就是典型的调控过度,它所引起的经济剧烈波动,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熨平”。其次是调控不力。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多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累积效应的释放,国民经济进入持续扩张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开始加快,投资率迅速回升,从2000年的35.3%迅速上升到2006年的42.7%,年平均41.2%。面对投资增长过快,调控政策没有及时有力地干预,最终引发了经济的局部过热。

2.经济转型期投资体制的缺陷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深层次原因。首先,在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过程中,投资扩张的目标往往不是以市场为导向,而是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标。结果是全国各地争上周期短、见效快的投资项目,造成产业结构趋同化;而一些建设周期长、见效慢、投资风险高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却发展缓慢,成为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其次,在投资决策的主体上,政府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高指标而产生投资冲动,结果造成投资规模的过度扩张。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扮演经济主体角色,最终的收入分配又向政府、企业倾斜,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造成大量资金转入投资领域,必然带来投资过快增长。

3.宏观调控运行机制不健全,政策相互配合不力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重要因素。由于机制缺陷和观念转变不及时,我国当前的宏观调控政策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全球化需要,不能准确把握国际形势变化并对其做出适时反应,结果延误了最佳调控时机,这就降低了调控的有效性,使我们的经济发展要为国际市场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

有效的宏观调控需要不同政策相互配合,虽然每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与政府工作报告一直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重,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着“一头重,一头轻”的情况,两大政策在配合运用、相辅相成上一直不甚成功。

三、努力探索富有成效的宏观调控政策

1.进一步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建立健全预调微调机制。科学的调控方式是一国宏观调控政策趋于成熟的标志。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我们应该建立一种预调微调机制。进行预调,是要防止调控的大起大落,避免经济运行中的“急刹车”。进行微调,主要是注意调控方向和力度,避免经济运行偏离正常轨道。这就要求我们敏锐地观察经济形势的细微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国经济产生什么影响,并以此来选择时机,及时调控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变化的各个不同阶段,要特别注意各主要经济指标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的趋势和程度,以确定预调措施在什么时机出台。

2.增强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由于宏观调控的对象、环境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一些投机者,往往利用调控政策的不健全打“球”,这就要求在制定政策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复杂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增强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例如当前实行的“从紧的货币政策”,不仅要关注总量问题,而且更要注意优化结构,关键是要“实行更加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实现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金融机构的货币差别供给,满足产业政策对货币的不同需求。”加大对“三农”、服务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贷款支持。

3.财政、货币政策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合使用,短期措施与中长期措施并重。不同政策的配合,首先是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各职能部门在出台政策时不能相互掣肘,而应该彼此配套、相互协调。其次是不同政策的组合使用问题。有学者认为,这种“组合”是我国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状况和市场体制发育的阶段性产物,它能够完成仅靠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所不能完成的调控经济运行的任务,但它也强化了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旧体制的回归,这种为调控经济付出的体制成本应尽量减少。

调控政策的选取一定要有长远考虑,短期措施只能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迫在眉睫的情况和现象,要治本,还得从中长期政策着手。如2007年下半年以来的通胀压力问题,并非单纯的货币总量问题,而是长期以来资本边际报酬率过高、劳动和土地的边际报酬率过低的失衡结果,它不会简单地因货币紧缩而终止。如果不辅之以其他政策措施,而频繁动用单一的货币政策,将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还会改变消费者的心理预期。

参考文献:

[1]本文涉及的有关数据,均根据相关年份的《国家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计算得来

[2]《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3月26日国务院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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