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收集5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12

社会消防安全篇1

我国消防现代化水平整体较低,大部分社会人不具备足够的消防安全意识,且经常违章操作,不遵守消防安全要求等,导致消防设施无效。同时,由于现行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招商规模和引资数额,不惜放松对新项目的消防条件等要求,甚至取消一些必要的消防安全论证、审核,为人民的生命和社会的财产等埋下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为此,政府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致力于提升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并传授一些必要的自救措施。当然,政府还应积极重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机制,这是实现消防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考评指标上,应逐渐摒弃以投资规模、引资数额、通货膨胀等传统指标作为考评政府绩效的主要依据,而应更加注重政府为公众提供基础设施、维护社会秩序等公共服务上。如可通过评估地方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等作为考评政府绩效的依据,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条件,促进消防现代化发展的推进和实现。

2加强火灾保险合作,加大对消防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力度

近年以来,发生恶性火灾的一个主要教训就是为减少被保险方的经济损失,当然,火灾保险的投保条件应严格控制,切实将投保方的消防安全跟保险费率挂钩。当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之后,其工作重心应是尽量控制损失,对投保方实施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建议,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服务。当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跟消防部门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同赶赴火灾现场,仔细了解发生火灾的原因、过程等,并做好记录,这不仅有助于获得第一手资料,为分析事故原因奠定基础,还能形成消防安全经验,为更好地宣传消防安全现代化发展提供材料,以强化投保方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发生类似火灾事故。与此同时,较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而言,我国现行的一些消防产品、技术等相对滞后。因此,需进一步加强消防跟保险之间的合作,通过吸纳人才、投入资金等,研究火灾的机理、预防措施等,为城市建筑的防火、保险费用、火灾危险度等提供安全评估系统。如定量分析建筑材料的燃烧机理,鼓励企业开发新型的、高质量的防火材料,针对自动灭火系统可提出跟实际更加符合的早期灭火、快速反应、以水为主、智能定点等绿色消防、现代化消防概念,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发生各类火灾、减少事故损失。

3加强消防教育训练,加强社会各单位及社区的自我管理

针对发生在公众日常生活中的火灾危险,我们应加强开展各个单位及社区居民的消防教育和防火训练,尤其要重视开展社区居民的自我教育,尽量避免发生家庭火灾,促使居民在掌握自救技能的基础上学会在火灾事故中相互扶持、协助。如可在一座居民楼里统一开展发生火灾初期的行动训练,包括怎样逃生、怎样救灾、如何报警、到最近的避难所避难、给予幼儿和老人一定的帮助等,避免因恐慌而加大人员伤亡,从而最大限度减轻损失。另外,消防安全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之一就是社会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等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严格实行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制。同时,国家公安消防机构要扮演好监督角色,及时处罚那些没实现消防安全目标的单位,如果因单位领导不力、等造成辖区内发生重大火灾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切实加强各单位的自我管理,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现代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结语

社会消防安全篇2

关键词:消防;三化;建设;防火墙工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全面推进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工作,自治区消防总队于2009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活动,通过一年多来的活动推广,不仅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而且进一步规范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本文根据相关资料及“三化”建设活动多年来的成效,深刻阐述了“三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推动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

一、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的成效

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即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一是标准化,即社会单位已办理合格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已明确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和岗位员工职责;已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用火用电管理、重点部位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管理、工作考评、工作奖惩“十项制度”;已制定消防控制室应急操作规程、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消防控制室落实每班2人值班并持证上岗制度;已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二是标识化,即社会单位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等)已设置统一的标识;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已设a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已设置禁止堵塞、占用和停放车辆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宾馆客房、公共娱乐场所包厢等设置了明显的指示标识;标识张贴位置醒目、内容简洁易懂;各社会单位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灭火和应急疏散流程图、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重点部位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十上墙”。三是规划化,即社会单位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等)完好有效;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落实每日巡查,定期检查,填写统一的巡查、检查记录表;已与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及时更换故障消防设施;开展年度消防设施检测工作,提供合格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建立完整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等专项档案资料。

二、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通过开展“三化”管理工作,使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标准化、标识化和规范化,努力构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完善”的良性工作模式,是有效提高抗御火灾风险能力的积极措施。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高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督促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起有效的火灾隐患发现、整改、预防机制,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单位消防安全意识的高低在于单位领导安全意识的强弱,领导的意识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就会有明显的提高,所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就必须先从领导抓起,使其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使整改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一是自动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意义重大,要充分认识工作的意义,广泛开展动员,指定专人安排此项工作。二是标准化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一个半月时间完成“四个百分之百”的目标(即建筑消防设施登记率达到100%,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消防培训率达到100%,到2009年底建筑消防设施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率达到100%),就一定要开好头。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三是要加强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中突出的难点问题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难点问题要加强反馈,及时解决。消防大队应加强理论和实际指导工作,共同开展好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工作,圆满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化”建设要求社会单位和消防监督干部要认清在火灾预防中的重要意义;有效地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起来;提高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责任意识,使其自觉接受消防监督;进一步提高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的有效率;强化各级人员的思想意识和岗位培训;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结束语

社会消防安全篇3

1.必要性思考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发展社会消防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消防安全资源,向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社会弱势群体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消防安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2)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纯靠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势必导致失控漏管;仅仅靠运动式的排查、整治,只能带来社会暂时“平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社会火灾防控模式,适应新形势发展。

(3)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的需要。消防社会化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逐渐演变成社会个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行为准则的过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理念、方式和方法,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加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活力,才能适应消防社会化的需求。

2.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2.1政府主导机制滞后

一些地方政府注重发展经济,忽视消防基础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投入,农村、城乡结合部、乡镇一级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未审先建、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未改即用等违章建筑、员工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群租房屋、通天房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形成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亡人火灾多发高发。地方政府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大多情况下属于“被动干预”,往往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后才引起重视。

2.2消防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

(1)公安外部消防监管职能交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安监、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工作职能交叉较多。

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建筑外墙保温、外墙广告、居住出租房屋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重叠、重复执法,不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管理系统性不强。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配合不多。

(2)公安内部监管体制不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灭火救援职责,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决定了其难以完全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地方政府规定及警察管理制度。消防部门属于武警部队性质,执行现役军官法和兵役法规定,服役时间短,流动频繁,难以保留人才;部队管理与社会行政管理结合的角色,难以适应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公安机关的下属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却又属于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作为政府的二级部门,难以调动其他消防监管和应急救援资源和力量。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事矛盾突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灭火救援任务艰巨。就浙江省温州市来说,全市火灾隐患总量多、覆盖广,监督任务重,现有的防火警力与承担的执法任务极不相匹配。目前温州消防执法人员73人,人均管辖约1945家企业、5890家出租房、5186家个体工商户,管辖范围内违章建筑有3X107m2,2013年承担辖区5000余起火灾事故调查任务。此外,沿海地区及内地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消防执法人员还承担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这些地区消防中队受编制限制,人员数量较少,面对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大队一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基本都纳入执勤备战力量编成,随第二、三车辆出动。

2.3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无序

许多单位和业主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盲目发展生产,忽视消防安全管理。浙江省温州、台州等一些乡镇和城郊结合部的企业普遍存在违章搭建问题,占用消防车通道,导致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消防安全。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3月13日,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开展的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台州市组织安监、建设、工商等24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拆除违章彩钢板建筑58355m2,拆除门窗障碍物6513m2。2014年1月15日至5月8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并拆除存在隐患的违法建筑的企业9160家,建筑面积超过3.5X,存在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7373户,建筑面积达559800m2。

2.4火灾源头管控机制不合理

2.4.1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难以保证

(1)消防备案抽查制弊端凸显。备案抽查制导致大量中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工程等区域消防安全基本上处在失控漏管状态。受政策扶持、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家庭作坊、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乡镇中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市场准入门槛低、成本低,火灾荷载多、隐患量大,既无法通过市场自我调解管理,又缺少法律监管强制手段予以全面治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难以保障,火灾隐患十分突出。

(2)技术审查存在局限性。现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行政审批制度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到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结合。技术审查专业性强,涉及消防技术标准繁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不足、整体专业性力量不强,难以适应职责要求,施工现场检查难以保证。

2.4.2火源管理存在盲区死角

对于浙江省2013年火灾事故分析,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和电器故障等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占全年火灾事故总数的34.8%。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单位或者场所必须配备电工,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必须定期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配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等必要的电气防火措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缺少电气技术和防火技术的专业知识;在执法过程中,火源整治要求相对单一,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

2.4.3消防产品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消防产品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质监、工商(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监管职能的规定虽然变得清晰,但协同执法机制欠缺,尤其质监、工商对公安部的行业标准GA《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定》效力不予承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消防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后无法移交,最终让使用领域违法消防产品再次进入流通领域和其他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保证、强制报废制度缺少法律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质量、完好率不高。

钢结构建筑防火涂料施工技术标准、对施工人员在操作上的技术要求及施工质量保证年限均属法律空白,防火涂料“一涂定终身”的制度设计存在先天性缺陷。

2.5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有较高要求。各级政府及文化、建设、经信委、新闻出版、民政、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大多缺少消防专门培训,只能检查发现一些基本的、较小的隐患,管理针对性不强。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施工图审查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一直以来没有消防资质、资格许可管理制度,成立、运行、管理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受利益驱使还出现提供虚假、失实证明性文件的现象。尽管公安部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条件予以明确,但市场基础培育、人员素质培养还处在起步阶段。

(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途径较少、工资待遇较低等现实条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单位自我火灾防控能力普遍不高。

2.6管理责任机制不完善

(1)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宄机制没有统一完善的标准。火灾事故监管责任追宄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尺度,消防管理职责没有边界,消防安全监管人员基本上是承担无限监管责任。实践证明,责任追宄机制不合理直接导致工作推倭、责任扯皮、人人自危,严重影响消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单位主体责任机制不能体现“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一是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之比较低。经济的发展促使超高层、大跨度、大空间、深地下等综合体建筑层出不穷,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后收入可观,《消防法》规定的处罚额度最高只有三十万元,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单位火灾事故责任不清。根据《消防法》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一个单位如果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即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发生火灾事故未构成刑事责任的,仅仅设定了警告或者处分,与责权一致和公平正义原则要求不一致,与“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原则初衷相违背,难以实现法律的震慑、教育及警示作用。

3.对策探析

3.1改革消防安全职责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通过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导职责。可以,September2014,Vol33,No.9参照国外消防救援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整合各部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职责,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开展防火、灭火救援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理清消防监管职责。通过立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出台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消防工作职责,实施项目化管理,作为火灾事故追责的依据和尺度。火灾事故监管责任的倒查和追责应充分考量社会面火灾防控的客观情况、监管主体能力的局限性及监管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消防监管责任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制度设计的公平正义价值,应符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导向,不应适用无限责任。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只要诚实无恶意,不应负个人责任,即使存在责任也应当是单位责任。如,2005年美国NFPA防火规范技术委员会起草、标准委员会并实施的《整理防火规范》第1.9条规定,只要执行规范的人员“在履职的过程中诚实无恶意,不应对因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履行职责的原因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行为疏失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个人责任”;“在执行本规范相关法律、法令时出现的上述行为或疏忽而提出的诉讼,应由其所在机关进行辩护直到诉讼最终结束,产生的任何判决结果由其所在机关承担”。

(3)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单位主体自我管理职责的落实是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消防社会化的落脚点,是落实“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职责才能履行到位。因此,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规定及一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在立法时考虑根据违法成本实施倍数罚款,不设罚款上限;对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或者火灾损失扩大的,可考虑对单位及消防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员设定罚款或拘留处罚,以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

3.2改革火灾源头管控机制,减少亡人火灾发生

3.2.1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长效机制

(1)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将容易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实施重点源头管控,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依法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把关过的建设工程,可以改行政许可为备案抽查制,压缩行政许可权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规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主体。立法授予乡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具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权及对应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以解决基层监管力量有责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无权、消防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人少事多的问题。

(3)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批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对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作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依据,消防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合法性及技术抽查结果负责。如果立法授予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许可权,则可以规定,消防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合格意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可以作为消防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

(4)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消防设施检测、评估等单位的火灾事故责任。通过立法,细化《消防法》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规定,明确检测主体、时间、程序和责任,确保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不良状况得到及时发现和改正。同时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检测、维护保养、评估等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法律责任,促进设计和施工质量提升。

3.2.2规范火源管理

对火源的管理,必须深入研宄火灾发生的规律,针对致灾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电气火灾源头管理上,对使用一定年限一定规模的建筑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电工实施常态化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并配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等设备。在生活用火方面,应当禁止在城市的建成区放飞孔明灯、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上停放电瓶车充电,对违者可以设定一定的法律惩戒措施,以减少此类火灾事故发生。

3.3完善管理模式和手段,提高火灾防控效能

(1)健全“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在各综治委网格化管理基础上,建立以安监、消防、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为核心的基层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隐患排查、抄告、整治、监管、督查、培训等工作制度,完善网格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乡镇一级构建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同时,多措施、多途径为网格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门培训。

(2)推广应用便捷高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物联网技术、安全出口逃生报警门锁、火灾远程监控、自动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等技防设施,并无法律强制要求配置。可以通过立法将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通过建章立制,采取降低火灾事故强制保险费率、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给予更加优惠的消防安全公共服务质量等途径,鼓励、引导单位推广应用。

(3)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及委托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评估,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以及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火灾事故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对单位信誉评级、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税奖补等的参考依据。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乘坐轮船飞机出行、出国出境、参与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一定期限的限制。

(4)完善单位片组管理模式。单位片组管理模式是指相同行业、距离较近的单位组成消防安全片组,定期组织片组消防活动,相互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交流管理经验,实现片组自律、自我管理的一种消防安全管理方式。

建议片组管理由行业、单位配备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通过单位片组外部监督、内部自我管理、事故责任强化,实现单位自我管理。同时,对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单位和场所,将其加入片组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管理能力水平作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备条件。

3.4突出专业化教育培训机制,强化管理能力建设

(1)建立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机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组成人员、保安人员、消防安全教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等,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力量,必须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通过继续教育制度保持其能力水平。

(2)实行基层定点消防宣教培训。依托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培训机构、基层培训点,建立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室,为当地所有居民和外来人口提供免费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作为各县级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公众可通过填写申请书、观看消防安全宣传视频、实地操作灭火器、答对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凭培训合格证办理流动人口登记证和暂住证。

社会消防安全篇4

关键词:社会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必要性与可行性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消防安全状况评价体系不完善,没有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真实反映消防安全现状的宏观分析评价指标。各地通常是采用传统的火灾四项统计数据来分析消防安全状况,评价消防工作成效,或者只是简单地进行单位、行业等个体的消防安全评估,没有建立全面、科学的社会总体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公安部消防局启动了“城市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课题的研究,并取得明显进展,这个领域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构建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已经成为科学评价消防工作现状,促进社会消防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以火灾分析替代社会消防安全状况整体评价的弊端

火灾统计,是消防工作的重要业务基础,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火灾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火灾信息和部队灭火救援情况,对于研究火灾规律特点,制定相应对策,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以其作为对整个社会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宏观评价的指标,显得片面和单薄。

(一)火灾发生的偶然性影响数据的客观性

火灾发生有其必然性,但也存在偶然因素。前些年,辽宁、河南、浙江、广东等省发生的群死群伤火灾迫使当地政府痛下决心,加大消防工作力度,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工作不可谓不强,但仍发生了沈阳汽配城、广东东莞、浙江温州/12﹒12等火灾。2008年1月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德汇广场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过亿元。如果单纯使用这样一起火灾数据,对全区乃至全国的火灾形势与社会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明显失于偏颇。

(二)火灾数据无法全面反映社会整体的消防安全状况

消防工作涵盖人类社会基本活动的方方面面,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状况评价指标也应该是一个综合性、全面性的评价体系,而我国的现状是在评价消防工作成效时,局限于“以火灾的四项指标论功过”,消防部门一直被四项指标的升降所困扰,一些地方政府在考核消防部门工作时,惟以四项指标的升降论成败。这种消防安全评价上的局限性,严重束缚了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二、构建社会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现实功能

(一)建立体系的必要性

在现有社会消防安全条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社会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正确地选取社会消防发展中具有代表性、较为合理、信息量大的重要指标,用客观、准确、全面、科学的方法来评价社会消防发展的各个侧面及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对社会消防发展具有反映、分析、评价、监测、预测等重要功能。建立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现的功能,可以全面地运用到各级领导的消防决策和管理实践中,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体系的基本原则

要使评价体系科学准确,发挥体系的研判、指导、分析、决策功能,就要在评价指标的确立中把握五个原则。一是客观性,指标的确立必须反映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标准,必须体现当前国家基本国策和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的要求。二是适用性,指标要宏观,突出重点和主要矛盾,反映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主要内容,既要力求全面,又要简洁易行,避免以偏概全和过细、过滥、过繁。三是代表性,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差异等因素,尽量选择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的指标,满足全国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条件下消防状况的总体性、全面性、基础性要求。四是可靠性,要以大量的基础数据为依托,采用科学合理的数据采集方式,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五是指导性,评价体系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科学评价消防安全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以指导消防工作实践,推动消防事业长远发展。

三、社会消防安全评价指标的基本构成

正确地选取社会消防发展状况中能够有效体现社会消防工作发展水平和整体状况的指标,是构建社会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的基础。公安部消防局“城市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课题中已经有了非常详细的指标内容,这里,笔者从社会消防安全评价(有别于城市消防安全评价)体系方面谈一些看法,主要是突出与当前火灾评价指标的延续性,既力求全面,又要简洁易行。具体指标如下:

(一)社会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人为因素一直是火灾原因中的主要成分,人的消防安全素质和意识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整体安全素质水平的首要因素。具体包括:消防安全常识的普及率;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培训率;消防安全教育的普及率。

(二)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水平

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最终要体现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上。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率;自动消防设施完好率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合格率;单位参加火灾保险率;重大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可靠性论证、评估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情况。

(三)消防管理体系

主要指政府和建设、财政、规划、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能的情况。

四、体系建立和运行的保障

(一)大力发展中介组织成为实施消防安全评价的主体

对社会整体消防安全进行评价,需要大量基础性、专业性的数据,且数据的调查与统计无法由单一机构独立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应鼓励合法的消防安全社会中介机构成为实施安全评价的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既为政府减轻工作量,又保证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有效和公平。

(二)以法律形式确保消防安全评估体系的建立

可以采取立法、出台地方性规章等形式,确定消防安全评估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指标以及评估结果的使用等内容,确保消防安全评估工作体系建立并发挥作用。

社会消防安全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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