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收集5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3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3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2

20xx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更名、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xx〕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收件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法律效力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指标分值

1知识产权3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4企业成长性20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分值

1技术的先进程度8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3知识产权数量8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

5(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工作指引》。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交受理点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认定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企业注册登记表原件1纸质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22位),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书面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部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包括:(1)企业职工总数;(2)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3)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4)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5)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8科研立项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更名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并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补发证书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2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按附录4要求填写。

(三)申请文件名称

1.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录2,2-1)

2.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录2,2-2)

3补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见附录2,2-3)

八、审批期限

(一)认定

1.受理期限

在每批次网上申报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期限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二)更名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理时限:更名结果在上海科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补发证书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事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网上填报网址:

窗口接收地址:见附录3。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市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二)电话咨询: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三)网上咨询:

(四)受理点咨询: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市科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xx03

(二)电话投诉

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三)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认定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的申请办理。

(二)更名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发生名称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

(三)补发证书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市认定办公室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补发的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3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四条宁波市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宁波市级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3/4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具有为在孵企业每年引进不少于200万元风险投资的能力;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保持紧密的协作关系;

(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平均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孵化器成立3年后,每年新进出企业数量占其所有在孵企业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5%。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咨询、试验与检测条件,或本身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协议等形式表明能够紧密依托与其专业方向一致的在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解决;

(二)命名必须鲜明地突出其专业技术方向;

(三)管理团队成员中必须有1/3以上是获得本专业方向本科以上学历或有本专业方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科研、生产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六)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八)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九)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被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建立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如是经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则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即可),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本身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其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孵化器颁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予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对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包括5年)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每两年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标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基础条件评审;对创办时间超过5年的市级孵化器,评审内容除基础条件外,还要增加以毕业企业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效益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调整期,整改调整期满经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评审结果及综合得分名次等信息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布。评审指标体系等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评审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表》;

(二)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六)毕业企业年度统计表;

(七)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关系报告。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评审的重要指标。

市级孵化器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市县两级科技行政部门、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中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原有工业建筑物适合于孵化器建设的,依法优先支持孵化器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以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等形式入股在孵企业或作为在孵企业的融资担保金,其中国有资产部分的风险、收益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每年按照其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孵化器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

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5%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孵化器,尤其是围绕发展《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提出的“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机电一体化的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的各类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对符合上述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补助。

市科技计划将对市级专业孵化器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九条对符合省级、部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或部级孵化器。被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部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500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十六条的补助经费不作为升格为省级或部级孵化器后补助的补足基数。

在被认定为市、省、部级孵化器后,中间有被取消相应级别孵化器资格又重新获得原有资格情况的,不另外给予上述补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必须用于以下用途:

(一)向在孵企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孵化场地、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方面服务;

(二)支持孵化器引进、培育、扶持各类直接面向在孵企业开展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方面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加强孵化器自身建设的其他正常开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校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材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篇5

一、不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市和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三项经费,20*年要达到预算内财政专项支出的3%,以后逐年增长,到2*5年要达到4%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高于市财政专项支出比例的50%.

二、市政府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重点用于鼓励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创新发展。该项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三、市及各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均应当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重点为新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创业服务机构起步阶段的基地与实验设施建设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对进入创业服务机构接受创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在房屋使用、政策咨询、科技策划、财务、人事服务等方面,自进驻之日起3年内,只收取部分成本费,免收其它费用。创业服务机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经认定的创业服务机构及其孵化项目,每年在创业服务机构内生产、经营,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由同级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等额补贴给创业服务机构,用于其扩充建设或对新办企业的担保。创业服务机构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入库税票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手续。

四、新创办的以生产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期缴纳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应缴付不少于总资本的30%,2年内应全部缴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数额和经营期限;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注明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性经营项目外,对经营范围不做具体核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其他审批项目一律取消。未取得专项审批前,只能筹建,不得生产和营销。

五、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不受35%的比例限制。

注册资本(金)中高新技术成果所占的比例超过35%时,须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高新技术成果在企业内部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时,投资各方中一方资产属国有的,须经国资管理部门或其托管部门确认;投资各方资产均属非国有的,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企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安排专项资金等额扶持企业。之后3年,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减半扶持。

新创办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经认定后,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安排专项资金等额扶持企业。之后5年,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减半扶持。

七、在威海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2*0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其已交纳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由同级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等额扶持企业。

在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用其获得的收益再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企业,其已缴纳的与该投资额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企业就该项目或产品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安排专项资金等额扶持企业。之后2年,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减半扶持。

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安排专项资金等额扶持。之后3年,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减半扶持。上述扶持资金,90%给纳税企业用于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集中使用。

九、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投产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其建设或购置的科研和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每年所征房产税,由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等额补贴给企业;免收购置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测绘费和办证工本费;房产契税政府补贴返还50%;免收在基本建设环节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其科研、生产用地,土地补偿费在企业设立3年后开始交付。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级部分先交后返,同时免收地方净收益部分;免收建设过程中的煤气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供电贴费和供热入网费(或碰头费)。

十、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万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万元。凡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5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10%-20%提取创业(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总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末净资产的20%.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或红利,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比照执行国税发[2*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转让股份的,按分红或者转让股份时取得的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领域产品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十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个人收入,比照执行国家对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不受总额和比例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税前列支成本;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每月扣除4*0元的补助和开支,其减免部分,视同政府奖励。

十四、本市的法人或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软件版权的,国家有关部门受理后,市政府资助60%的申请费,50%的维持费。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办和经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除。

十六、市政府设立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该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应用领域的科技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十七、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软件和集成电路开发生产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企业享受各项优惠的办理程序,由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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