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收集5篇)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篇1
佛山海事局加强春节节假日期间的巡查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和践行“平安海事”、“民生海事”、“智慧海事”重要举措,积极运用佛山海事局自主研发的水上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并结合现场监管,强化辖区水域管理,营造良好水上交通安全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水上出行安全,实现春节期间佛山辖区安全0事故。节前,佛山海事局充分利用政务窗口、安全信息播报、短信平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有效渠道向广大船舶、船员宣传安全出行注意事项,加强对船舶、船员防风、防火、防大雾、防疲劳驾驶的安全教育,积极倡导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春节期间,佛山海事局加强与渡口渡船、高速客船信息沟通,了解营运秩序可客运人数,提醒管理人切莫超载运输,加强气象等安全信息收集,营造安全和谐水上运输氛围。
据佛山海事局统计,2月7日~2月13日期间,佛山总共有22万人次选择水路出行,其中1.5万人次选择乘坐高速客船前往香港,20.5万人次乘坐客渡船出行。水路出行的最高峰出现在年初二(2月9日),单日乘船旅客量达3.9万,较之平均每日3.1万的客流量上升26%。前往港澳的旅客人数在2月11日达到最高峰,单日达2400人次。
春节期间,佛山辖区不少船舶回乡过年,其中三水辖区锚泊船最多,超过500艘。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有部分锚泊船已开始陆续启航离乡,据佛山海事部门统计,自2月14日起,每天基本有20多艘船舶起锚离乡返航,预计锚泊船舶开航的数量会进一步增加,在春运中后期将达到最高潮。
佛山海事局提醒,由于近期天气冷暖交替频繁,雾霾天气也会出现,船舶在开航后遇雾或视线不良时,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密切注意天气状况,留意守听VHF甚高频16频海事部门播报的雨雾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掌握水路能见度变化情况;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篇2
关键词:交通运输安全工程客滚船安全管理船舶状态船员素质管理措施及对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渤海湾客滚船运输业发展迅猛,为拉动整个东北、内蒙、京、津、冀及胶东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渤海湾水上通道日益显现出我国“黄金水道”的作用。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沉船海难事故,我国航运业在这条航线上付出了惨痛的教训。仅从1997年5月至2003年2月短短的不到6年时间内,就发生了5起重大沉船海难事故,其中有震惊中外的“11.24大舜轮沉没”事故,“鲁渤渡2”、“盛鲁”、“通惠”、“辽旅渡7”等客滚船的重大沉船事故,以及2004年11月16日“辽海轮”重大火灾事故,给渤海湾客滚船航行安全蒙上了阴影。为了更好地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很有必要对渤海湾客滚船航行安全进行专题研究。
l渤海湾客滚船航运市场现状
1.1客滚船状况
目前经营客滚船的公司分布:大连三家,烟台两家,威海一家,共有18条客滚船,分别经营大连——烟台、大连——威海、大连——天津航线。其中16条船为二手船,而状况较好、真正具有客滚功能的仅有3条;还有3~4条具有客滚功能,但船龄较长或状况较差;其中15条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客滚船,都是由滚装船甚至是简易船改装而成,这些船用作客滚船的先天不足是:
1.旅客的客舱在货船的基础上进行了加装;
2.有些二手客滚船的车辆舱为敞开式结构,无法采用CO,封舱灭火;
3.车辆舱采用的是通舱结构,无中间隔堵墙或双排立柱;
4.通往轮机舱、车辆舱的门暴露在甲板外,而不在封闭区内,旅客可以随意进出;
5.原船的车辆舱消防系统主要采用喷淋系统,而没有配备CO,灭火系统,有的船由于车辆舱不能实现完全封闭,至今仍不能采用CO灭火方式,因而至今仍未加装;
6.有些船主动力推进装置不是采用双台主机,而是单台主机;
7.不少船从驾驶台通往机舱的电源线经由车辆舱,一旦发生火情容易烧断。
1.2存在的安全隐患
通过对几起事故进行分析,除气象、海况恶劣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和重要原因外,充分反映出船公司在安全意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船舶技术状况、管理人员及船员素质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1.2.1管理问题
企业的安全管理薄弱,安全责任制不能很好落实,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重效益、轻管理现象比较普遍,片面考虑市场竞争,追求眼前利益,对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真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不能有效地进行船舶指导、管理和监督;缺乏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船舶一旦发生险情,公司不能对船舶提供有效地支持和指导;有些公司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不懂得航运业务,无法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不能确定本公司的工作重点和安全隐患所在。
1.2.2船员因素
总结发生在渤海湾的5起沉船事故可以发现,这5条船上的干部船员素质普遍不高,几乎没有航海类本科大学的毕业生;船员的服从意识、大局意识差;分析这几起事故,主要是由于船员的人为因素所引起,其中“鲁渤渡2”和“盛鲁”轮是由于值班驾驶员值班不认真或脱岗,“大舜”轮是由于船长指挥有误,而“辽旅渡7”则是主要船员漏船所致;另外,由于客滚船停港时间短,进出港频繁,船员每日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每年在船连续工作时间过长,导致船员身疲劳,也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1.2.3车辆及车辆舱管理
由于运输市场不规范、车辆型式不统一、货物品种繁杂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同时,货主、车主在主观上受经利益驱动,所运送的货物超载、超重、超高现象普遍存在,甚至为了追逐产品的销售以及高额运价,个别货主、车主铤而走险,通过欺骗、瞒报等方式,车辆装载危险品上船而引发事故,此类情况时有发生,2004年5月14日发生在某客滚船上的甲醇钠燃烧事故,其场面惊心动魄,幸亏当地政府指挥有方、船员施救措施得力、处置得当,避免了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此外,境内外的不法分子,为了实施破坏的目的,也已经把客滚船作为他们的破坏目标,2003年l1月10日发生在某客滚船上的爆炸未遂案件即:例证,幸亏船员发现及时,排除了约1.5正在引燃的炸药,从而避免了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
车辆绑扎是影响客滚船航行安全的关键。由于车辆的严重超载,目前航行于渤海湾的所有客滚船都无法确保可靠地系固。无论是系固链的强度,还是地铃强度,都无法满足超载、超高货运车辆巨大的翻转力矩,并且车上也无可靠的系固点。由于不能有效系固,在风浪天航行中,容易出现车辆的倾覆、滑动,继而导致因车辆油箱碰撞而引发起火,“大舜”轮、“盛鲁”轮及“通惠”轮的沉没,就是因车辆滑倒产生火情,这方面的代价及教训十分惨重。
1.2.4船舶的动力设备
目前行驶在渤海湾的客滚船有不少是从日本等国引进的二手船,这些二手船中,多数只配有单台主机,而且采用的是要求管理水平较高的“V”型中速主机,如果管理不当,此类主机发生事故的频率较高,尤其是老旧船舶事故概率就更大。在我国船级社《钢质船建造规范》中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客滚船的主机配置必须配双机,但从安全生产、确保旅客安全方面考虑,应该提出要求,建议在今后的新船建造或购置新船时必须要求双台主机。
1.2.5船舶消防系统
在上述提及的这些二手船中,原始的车辆舱消坊系统只是采用单一的水喷淋灭火系统,这种灭火方式的缺陷:一是由于目前货运车辆超高现象普遍水喷头与货物高度间距离达不到喷淋扩散角的要:求,因而不能起到应有的灭火效果;二是货运车辆中装有大量的散货,如纸质、棉纱、蔬菜、布匹等,在用;喷淋灭火过程中,就会散落在舱底,继而堵塞排水泵的吸入滤器及吸入口,致使排水泵无法工作,最终因积水过量,导致自由液面升高,船舶倾覆,“大舜”及“盛鲁”轮就是如此;三是有些货物遇水自燃或助燃,某轮因装载甲醇钠引发的火灾,船员在不明货物性质的情况下,采用消防水灭火,结果促使火势加剧。
2工作措施与管理对策
针对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目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诸多安全生产隐患,应从完善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和船舶管理等方面着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渤海湾客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杜绝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篇4
关键词:小游艇发展安全监管南通
近年来,随着江苏沿海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南通作为兼具长三角一体化和江苏沿海开发两大国家战略的双重叠加区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逐渐增加的富裕人群消费力推动下,南通沿海小游艇产业逐渐起步发展,由于缺少专业性法规安监细则引导,以及产业规模较小等原因,小游艇产业的发展存在无序扩张违法经营等现象,给海事监管工作带来全新的挑战。
南通沿海小游艇发展现状
1、发展规模较小
南通沿海由于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深水泊位较少、沿海水域缺少大型观光旅游风景点、沿海水域由于自然环境原因水质暗黄观赏效果较差、腹地经济发展相对其他东南沿海城市较为落后、处于游艇发展较为成熟的大型城市上海边缘等原因,决定了南通沿海游艇产业目前以小型观光游艇为主不适于发展大型豪华游艇。
目前南通沿海取得合法资格在营运的游艇公司仅有海门东灶港滨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属“蛎蚜山7”、“蛎蚜山8”两艘游艇。如东金海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金海岸1号”和“金海岸2号”两艘小型游艇,由于未取得相关营运手续被禁止营运,南通鲜之源海滩休闲发展有限公司的“鲜之源5号”、“鲜之源6号”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被海事部门勒令禁止运营。另外,启东吕四大洋港存在少量的摩托艇从事载客营运。
2、船员构成杂乱
目前南通沿海的小型游艇船员构成呈现五种状态:一是海门东灶港滨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蛎蚜山”系列小游艇,在长期的海事监管压力下逐渐按照要求配备符合船员,基本能达到营运要求。二是个人拥有游艇,目前南通地区个人游艇数量较少,所以海事监管比较到位,个人游艇基本上都取得合法操作手续,但是随着近年中上等收入人群增加,未来50-100万左右的钓鱼艇、帆船等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私人游艇持证情况监管压力将不断增大。三是如东小洋口风景区开展的小游艇业务,因为缺乏有效的营运手续,一直被海事部门禁止营运,处于无稳定船员队伍状态。四是在江苏沿海各地小范围存在的由于近年沿海渔业资源减少造成部分渔民偷偷利用渔船载客出海观光旅游,避开各级政府机关监管,其船员多为渔船船员。五是沿海局地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海事监管点多面广力量不足的缺陷购置摩托艇、冲锋舟、小舢板等从事观光旅游项目,操作人员几乎都没有取得海事颁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存在严重安全问题。
3、无小游艇专用航道
鉴于南通地区小游艇发展规模,难以做到为游艇专门开辟航行区域,目前仅长江南通段有计划在狼山景区、滨江公园、龙爪岩附近水域主航道外给小游艇开辟一条专用航道,该计划尚在前期论证阶段,南通沿海由于目前船舶流量较少,距离南北航道较远,一般小型游艇航线不容易和其他船舶航线有交叉,但是近年来南通沿海开发速度明显加快,各类施工船舶数量逐渐增多,且周边沿海从事渔业养殖、渔业捕捞的船舶较多,近海渔船较为密集,给小游艇的安全营运带来一定的隐患,因此有必要科学规划审批游艇专属航线、划定功能海域,这是南通沿海游艇项目长期发展必然要面对的新课题。
小游艇发展给海事监管带来的挑战
1、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9年1月,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如遇特殊情况,还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但目前仅有《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不足以应对目前国内游艇发展高中低档船型并存、设计制造不够规范的复杂形势,南通沿海的小游艇产业也迫切需要相关政策的扶持和指导。
另外,个人所有的小型游艇往往运行随意性较高,开航前基本上不可能按照规定到海事部门办理签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基层海事部门对于高速船和载客船的短期定期签证审批权限不超过一个月,如此造成小游艇运行手续繁杂,必然制约小游艇产业的发展。
2、从业人员任职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世界各国对于游艇驾驶员管理要求各不相同,比如:澳大利亚南威尔士根据游艇驾驶速度决定所需要的驾照等级,而该国北部地区则主要依据游艇的长度和用途决定所需的驾照;意大利游艇驾照参考驾驶离岸距离、游艇动力、船舶长度等情况,甚至未成年人都可以取得驾驶资格;新加坡对游艇驾驶人员管理较为严谨要求必须持有动力游艇驾驶执照方可操纵游艇;英国对于游艇驾驶执照分类较为明确。
鉴于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而游艇作为载客船舶,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恶劣,会重创我国各地蓬勃发展的游艇产业。“十”召开前北京市就明确禁止各类游艇营运,说明我国目前对于游艇产业发展处于相对保守的状态,所以我国对游艇驾驶人员的管理应当更加谨慎严格,我国船员市场近年来蓬勃发展,持证船员数量较多,为确保游艇驾驶人员的适任能力,从事营业性活动的游艇项目可以尽量采用这部分商船船员进行再培训,以确保游艇产业的从业者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
3、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难度较大
游艇安全发达国家通常以自律管理为主,通过对游艇驾驶员的责任意识灌输,营造自当风险的安全理念。一般只在游艇出境、游艇发生结构性能方面的重大变化、游艇乘员超过一定数量的情况下才会对游艇设施实施额外的安全检查。一些欧洲发达国家对游艇的检查是采用抽查方式对证书和开航前手续进行检查,检查相对宽松。我国受制于国民素质以及游艇产业起步较晚等因素影响,应当对游艇实施相对较为严格的管理。
游艇的防污染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运行油污和废水污染,这方面可以通过较为严格的设备检查检验来提高游艇技术状况来减少油污水排放,美国议会在1971年通过《联邦游艇安全法》对游艇污染物排放作了限制,取得很好的运行效果。二是游客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这部分的监管难度较大,它取决于游客的自律意识,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落后,若仅靠游客的自律意识来维持海洋环境必然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应当要求游艇运营方发挥防污染的主体责任,承担防污染的连带责任,以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来带动整个行业的环保营运。
游艇产业管理的建议
1、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尽快树立沿海小游艇产业的结构框架,打击非法无证营运的小游艇不能仅仅依靠强化海事监管来达到目的,在利益的驱动下仅靠行政手段是难以根治违法营运问题的,需要结合市场手段来调节,海事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应当扶持一部分具有较强经济技术实力的游艇运营公司,督促其完善营运手续,指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协调地方政府政策倾斜降低其营运成本。通过市场调节的杠杆作用把顾客群体吸引到正规游艇公司,压低非法游艇营运的市场份额,逐步将不达标的游艇营运单位从产业链剥离,提升整个行业管理水平。
2、完善游艇活动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除少数城市设有专供游艇停靠的码头外,多数中小城市没有设立专门的游艇港,游艇主要停靠在商船港或渔港,部分旅游公司自建简易浮码头给营运船舶靠泊,这些都是游艇安全生产的不稳定因素。结合南通辖区游艇产业发展薄弱的情况,地方政府可提供部分基础建设方面的扶持,比如在发展滨海旅游项目的时候由政府出资建设游艇码头,再承包给相关单位经营,等到产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再由营运单位自主建设更高水准的游艇码头。
3、规范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工作
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11】247号)对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了要求和规范。对于游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和实操技能的学习,强化对游艇驾驶人员的跟踪管理,切实提高游艇驾驶人员的从业水平,确保具有持续适任能力。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篇5
关于印发××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交安办,交通各企事业单位:
元旦、春节已近是客货运输高峰期,运输量大而集中,运输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春运旅客运输组织的任务非常艰巨,给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压力。为提早做好运输安全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运输安全,给群众出行提供安全、畅通的乘车(船)环境,让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重庆市交委《关于切实做好××年元旦春运期间安全工作出了的通知》(渝交委安号)要求,现将《交通局××年元旦春节暨春运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交通局
×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方案
元旦、春节期间是客货运输的高峰,运输量大且集中,运输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春运旅客运输组织的任务非常艰巨,给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压力。为提早做好运输安全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运输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运输安全是元旦、春节期间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把运输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市交通局成立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安全法制科科长、港航管理处主任、市运管所所长、市公路养护段段长、市路政大队大队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安全法制科,联系电话:(传真)。在元旦春节期间,交通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制定严密的预防事故方案,从统筹安排、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抓好落实,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
二、落实责任,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督
各单位要针对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职责,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
(一)地方海事处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一是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以“四客一危”船舶及景区游览船、乡镇(客)渡船为重点,严厉打击违章航行,加强航行监管。二是要对参加元旦、春节期间运营的客船、渡船、危险品运输船和船员进行严格的审查,严禁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和船舶参加营运,严禁不适任的船员上岗操作;三是要加强现场源头监管,防止客船超载、冒雾航行,防止渡船超载规定航线渡运。督促船公司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操作措施,做到遵守航行;四是狠抓砂船超载专项治理工作,要下决心彻底根治砂船超载行为,加大检查力度,调整力量,抽调机关科室人员充实到第一线,掌握好政策与标准,决不允许漏掉一只砂船未通过检查放行,切实履行职责,对严重超载的砂船实施严管重罚,确保砂船治超工作有明显的好转。五是加强水上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船公司按照《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责任,要组织力量,对船舶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组织消防演练,并完善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进行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六是对客运码头、渡口、习惯性上船点要落实专人监管,认真执行“双签”和乘客数额登记制度,对装载的乘客人数要做到心里有数,必须按核定人员装载,防止客渡船冒雾或超员航行。七是要认真做到元旦、春节期间水上监管的工作方案,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督促镇街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纠正和查处各种违章行为。
(二)交管所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按照“三关一监督”的工作要求,一是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资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具备资格的驾驶员、绝不参加春运,要坚决取消其从业资格。
逐步建立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重大违章及事故公示制度。对造成人员伤亡的营运驾驶员、船员,要进行公示,情节严重、安全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再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要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二是严格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运管所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分析运输事故的典型案例,提高节假日安全意识;组织观看“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宣传挂图和光盘音像资料,客运驾驶员的教育率要达到。三是严格运输车辆的技术审查。各运输企业要组织力量对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保证车辆的技术状况保持良好。运管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符合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准参加营运。
运管所要对维修企业二级维护保养作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国家规定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出具虚假的二级维护合格证的维修企业和车主要依法从严处罚。四是严格经营站场安全监管。督促各汽车客运站、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五不出站”的规定,落实安全例保检查和“三品”检查制度,防止“病车”和超员车出站,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上车,把好站门安全关。市运管所要对经营性车站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汽车客运站。对经营性车站落实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不落实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突出重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
(一)严格车辆的动态监管。超长客运、农村客运及危化品运输和高速公路运输车辆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重点。各有关运输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尤其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规定配备颠簸客运车辆的驾驶员,保证晚间点至凌晨点不夜行山区危险公路,防止驾驶员“两超一疲”(超载、超速和疲劳驾车),做好预防工作;有关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安装了终端车船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动态中的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发生各类运输事故。
加强乡镇客渡船和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客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的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客渡船超载、冒雾航行,坚决打击自用船进行违章载客运输。
(二)严格客运包车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规定落实包车安全管理。即:承担包车客运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驾驶员具备相应资质并熟悉道路情况,运距单程在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公里以上)的包车,必须配备名以上驾驶员。各级道路运输机构办理包车牌时,要按照包车管理的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发放包车线路牌。
四、各镇街要认真履行乡镇船舶和乡村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各镇街作为乡镇船舶和乡道公路安全管理的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元旦春节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和乡村道路安全纳入工作议程,作好安排部署。一是加强乡镇船舶船员的安全教育,打消船员违章航行的侥幸心理。二是加强码头、渡口、习惯性上船点的现场监控,督促监管人员在岗到位,严格执行“双签”和乘客数额登记制度制度,防止船舶超载、冒雾航行等违章行为。三是做好辖区内乡村道路的维护工作,清除可能影响安全通行的路面障碍,完善有关标志,保证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的行车安全。
五、维护安全基础设施,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市公路养护段、市路政大队及各收费路桥单位,应组织力量对公路的安全通行情况和事故频发路段的安全标志等设施进行检查,清除可能影响安全通行的路面障碍,疏通边沟、涵洞,完善有关标志,消除安全警示牌等设施的不安全因素。对可能出现滑坡坍塌的危岩堡坎以及涉险桥梁隧道,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和制定抢险预案,及时排除影响安全通行的隐患,确保公路安全与畅通。
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清理,分析事故原因,针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春运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是做好元旦、春运安全的有效措施。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运输企业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运输安全专项大检查。检查的重点单位是:交通运输企业及车站、码头、渡口、事故易发段等重点场所和建设工地,易燃易爆、有害及腐蚀品的运输等。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车辆维护保养及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等。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如发现有失职渎职的要做到有责必究,绝不姑息迁就。
七、加强安全信息报告,落实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各单位要安排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值班,春节长假期间每天要有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安全管理干部的通讯必须随时保持畅通。发生事故灾害或重大险情务必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管理及明确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号)规定及时报告。凡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务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市交通局安全法制科报告(电话:);重特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应在小时内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一般伤亡事故在小时内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交通运输企业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组织必要的演练,做到事故灾害发生后,能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救援人员、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八、严格安全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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