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审计报告(收集5篇)
扶贫项目审计报告篇1
一、整改工作部署情况
**区审计局党组迅速召开会议,传达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的文件及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局党组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关于扶贫工作、巡视巡察重要论述,强化目标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强化问题意识,确保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到位。我局成立了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分工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二、整改项目推进情况
截至3月29日,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方面,对关于扶贫工作的论述学习不够等共性问题立行立改,进行销号处理。对需要长期坚持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全部实行立行立改,正在持续推进。
巡视反馈问题方面完成整改项是:
1、问题类别:对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不够
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提高政治站位,将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论述纳入本局学习重要内容,及时在局班子会(党组会)上学习关于脱贫攻坚重要指示,学习省委刘奇书记在中央巡视组反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2)及时召开本局民主专题生活会,找差距,举一反三,抓好整改。
整改情况:我局在局党组会议和全体干部会议上学习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基础上,3月28日下午专门召开局党组脱贫攻坚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专题学习了在参加全国人代会甘肃代表团讨论时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站位,强化了责任意识。将长期坚持。
2、问题类别:扶贫资金监管存在一定风险,滞留延压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机制不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机制不健全,问题排查、资金追缴、案件查处工作不严不实。
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坚持每年开展扶贫专项审计,着力跟踪扶贫脱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扶贫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率,确保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整改情况: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我局于3月27日派出审计组进驻区扶贫办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产业扶贫资金审计调查及产业扶贫信贷通审计调查。
3、问题类别:对区直部门的责任压力传导不够。区委对区直有关部门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缺乏指导督导的有效措施。
整改项目(整改措施):(1)加强对乡镇的压力传导和扶贫资金落实的督促检查。(2)区扶贫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底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我局将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督查扶贫资金的落实,将继续长期坚持。
4、问题类别:检查考核不切实际,填表造册有增无减。省贫困人口退出第三方评估调查问卷,从2016年48题增加到2018年511题,许多专业术语老百姓听不懂。
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乡镇及部门限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纪委区监委启动问责。
整改情况:我局将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科学安排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与扶贫资金审计同步开展。将继续长期坚持
5、问题类别: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相关部门数据共享、信息沟通不畅,核实金融资产、房产、工商注册等个人信息方面困难较大,影响了扶贫数据实时性、精准性。
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加强部门信息实时动态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切实增强扶贫数据实时性和精准性。
整改情况:我局将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大大数据的建设,增强扶贫审计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将继续长期坚持
6、问题类别:布置任务多,调研分析少,面上要求多,具体指导少。
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深入推进“五型政府”建设,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推行一线工作法。
整改情况:我局将按照区委区政府、市局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查处。将继续长期坚持。
7、问题类别:少数地方党委存在传达多研究少、学习多落实少等现象,如有的县委没有对省委《关于对脱贫攻坚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立行立改的意见》研究贯彻意见,县直有关问题闭门造车,形成全县自查自纠报告。
整改项目(整改措施):(1)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立行立改“回头看”,认真梳理研判存在问题的根源,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举措,确保问题不复发、不反弹。(2)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推行一线工作法,精文简会,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掌握研判实情,及时答疑解惑。突出整治提不切实际目标,盲目下达指标任务的现象,纠正调门高、落实差的行为。坚持以上率下、注重进村入户,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掌握研判实情,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整改情况:28日局党组认真学习了区纪委《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深化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梳理研判我局存在问题的根源,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整治摆在问题整改的突出位置,要求所有审计人员审计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打造审计铁军。
三、主要特色工作
我局于27日开始开展我区2018年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审计小组由13人组成,所有业务股室全部参与,尽锐出战,人人有任务,个个有压力。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下一步将按照区委整改办的要求,主动加压,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整改工作。
扶贫项目审计报告篇2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20xx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xx〕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使用乱象
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人大会会议上介绍扶贫资金审计情况时强调,审计发现1.5亿扶贫资金被虚假冒领或违规使用,其中17个县将20xx多万元用于弥补业务经费、发放福利等。8.7亿扶贫资金闲置或浪费,其中闲置时间最长的超过20xx年。审计还发现,云南寻甸县20xx年发放的6560万元扶贫贷款中,仅有一半发放给了建档立卡贫困户。
扶贫项目审计报告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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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由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2019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一、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
按照《自治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指导,压实了各单位部门审计整改责任。组织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对普遍性、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做出整改要求。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严肃认真对待审计查出问题,切实落实好整改责任,充分利用审计整改的契机,促进体制机制完善,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水平提高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推进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有效整改
切实加强督促指导,要求各审计组采取有效措施跟踪督促各被审计单位,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把审计整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审计整改工作,有力推动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同时,要求各审计组积极主动服务被审计单位,全程指导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局建立了审计整改跟踪机制,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整改”要求,各派出审计组通过审阅整改佐证材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核实整改成效,并及时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局办公室、局领导,通过局班子、审计组汇总分析,督促整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了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11月底,梳理出清理范围审计项目10个,共涉及审计查出问题41个,经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以及审计督促整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36个,整改完成率87.8%,整改金额25485.08万元,涉及面积9578.28亩(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审计项目);正在进行整改的问题2个(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发现的电商扶贫项目效益不佳,平台设备长期闲置和2018年土鸡代养项目效益较差,未能实现预期扶贫目标等2个问题),未整改问题3个(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滞留县工投公司、部分单位预算执行率较低、黄茆镇政府未及时收取国有资产租金等3个问题),涉及金额22055.72万元。通过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了违规资金上缴,加快了资金支付进度,规范了财务管理,推动体制机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提升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管理效能及水平。
四、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看,正在整改及未整改的问题共5个,占问题总数的12.2%。未完成整改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部分单位领导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还不到位,认为预算执行率低是普遍性的问题,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如部分单位预算执行率低,未整改金额21553.72万元,主要涉及单位有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糖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双高”基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二是部分单位领导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还不到位、部门协调沟通不畅。如扶贫审计项目的电商扶贫项目效益不佳,平台设备长期闲置及2018年土鸡代养项目效益较差,未能实现预期扶贫目标的问题,需要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乡镇、村委等多部门协同解决,涉及的部门间没有形成很好的协作机制,始终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三是进港大道项目建设业主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设计图纸未完成、未能做预算及送财审造成500万元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滞留县工投公司未支付;四是黄茆镇党委、政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原因,黄茆镇旧政府大院出租2年租金未能按时收取。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此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未能完全到位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一是由县财政局督促相关单位完善项目库建设,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对进度慢的预算单位进行约谈等办法督促相关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进度。
二是责成县扶贫办、县住建局、项目建设业主、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勘察设计的精准性、招投标合同的完整性、缜密性、施工图编制的合规性、必要性的审查力度,运用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管控合力,推动建设项目提质增效。
三是采取审巡结合的方式,约谈黄茆镇党委、政府,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
扶贫项目审计报告篇4
【关键词】扶贫标准;扶贫模式;扶贫机制
2009年我国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农村扶贫对象由2007年的1479万人增至4007万人,增加了近1.6倍,占农村总人口的4.2%。这意味着今后政府将为此安排更多的财政扶贫资金,财政的压力加大。在当前形势下,应加强管理,健全机制,明确重点,转变方式,才能减轻财政压力,提高扶贫效率。
一、现有财政扶贫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中央财政加大了对扶贫资金的投入,但是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是中央以省为单位拨付,资金是以项目为依托层层下达到县。县级财政部门必须首先申报项目,经审批才能争取到相应的专项资金。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的资金规模和投向是受到上级扶贫规划和导向约束,很多县财政困难,很难达到上级对项目配套资金的要求,这使得县财政能申请到的财政扶贫资金供给有限,与其实际需求矛盾较大,不能满足其扶贫的实际需求,制约了扶贫工作的展开。以我们调查的广宗县为例,2008年广宗县财政扶贫资金共计1331万元,比2005年增加了336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229万元,省级资金100万元,市级2万元,但要实现整村推进目标每村至少需要资金450万元以上,现在平均每村仅为30万元,资金缺口大,制约了扶贫开发的进度。此外,在越贫困的地区,基础设施就越落后,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就越处于弱势地位。想申报项目却不知道怎么去争取,一些地方甚至连争取项目的意识都没有。
(二)扶贫模式不完备
开发式扶贫对特困人群扶贫效果较差。目前,中国的扶贫工作是以现行的对贫困的定义为基准,以人均年收入划分为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为帮助贫困人口年收入达到温饱标准,现在的扶贫主要是以开发式扶贫为主,特别是在农村扶贫工作上,更是以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自然生产环境、结合地方特色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工作。这些扶贫工作在对因基础设施条件差、经济开发严重滞后为主要因素而导致贫困的人口脱贫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现阶段扶贫的对象更多的是以非经济因素(年老、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医疗,教育等)为主要原因而导致的特困人群,开发式扶贫工作中的很多有力措施如扶贫搬迁、小额信贷、扶贫贴息等,对真正的特困人群还难以渗透,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项目管理不完善
首先目前扶贫项目的申报脱离实际。由于目前扶贫项目采取的是申报制度,县、乡向上级申报扶贫项目,主要是根据上级扶贫项目范围、意图编报项目,项目从申报到批准实施缺乏群众的主动参与。由于受上级安排项目范围所限,出现部分项目与各地实际需求相差较远,与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的实际需求相差较远的问题。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善。虽然目前县级政府都制定了扶贫项目管理规定,但是在项目具体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个项目多头投资重复立项、项目招投标不能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部分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立项申请偏离较大、部分项目建设质量不合格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扶贫项目的正常建设。再次项目评级和监管有待加强。在项目的建设结束时,项目管理部门因报审时间等原因不能完全按照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的验收和审计,使得有些项目完工不达标但仍然投入使用。由于缺乏对项目实施的正确评价和后续管理,出现了扶贫项目使用不善等一系列问题,这使得扶贫项目不能取得预期作用,影响了扶贫效果。
(四)资金管理不规范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是影响扶贫工作的重要因素,为达到好的扶贫效果,就必须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目前,扶贫工作在管理方面采取的是“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思路,基于目前县级财政管理水平比较有限,在扶贫资金管理上还有待加强。首先在资金到位上,由于财政扶贫资金经由省、市才能下达到县,中间环节较多,扶贫资金拨到县财政,然后再由县财政负责发放到项目负责单位,这导致资金到位通常会晚于项目建设的时间进度需要,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使用,延缓扶贫工作正常开展。其次资金使用管理有待加强。根据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根据项目使用规定进行发放,但是在操作中,项目实施部门出现了不按项目进度使用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虚假报账等问题,存在“挤占挪”现象。再次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需要加强。根据有关规定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必须进行审计,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财政和审计部门对项目审计不严、审计意见反馈整改效果差的问题。最后目前财政扶贫各专项资金多部门管理,容易出现对同一项目重复投资的问题,浪费有限的扶贫资金。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扶贫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财政投入机制,提高扶贫整体效应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扶贫标准、提高扶贫开发水平以及加大投入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更加科学地编制财政预算,合理确定财政扶贫资金规模,要更大幅度地增加资金投入,并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使扶贫资金逐年有所增加。为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实际困难,减轻其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应取消关于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规定或降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比例。为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应建立财政扶贫投入引导机制。在扶贫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每年可安排一定数量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和金融部门联合开展到户小额贷款,扶持贫困农户和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充分发挥主流资金的引导作用,用少量的资金办更多的事,发挥财政扶贫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贯彻“大扶贫”理念,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增加社会扶贫投入,逐步形成以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为导向,以企业和农户自身投入为主体,银行、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良性投资体系,提高扶贫资金的整体效应。
(二)采取分类扶贫方式,扩大受益覆盖范围
目前,以产业扶贫为主的开发式扶贫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个成功的方针,开发式扶贫不仅是为了解决贫困农户的温饱问题,而且是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完整的减贫战略应该是相关政策的组合,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替代或选择。我们应该看到,贫困人口致贫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过去以基础设施条件差、经济开发严重滞后为主要因素,随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济发展,现在多为以非经济因素为主。从各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来看,扶贫资金多数用于产业扶贫,直接用于贫困农户的资金并不多。应该将贫困人口根据致贫因素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扶贫政策:一是对有生产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通过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等给予资金上的的支持,帮助他们制定生产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通过帮扶和诚实劳动达到脱贫目标;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失业返乡致贫的大批农民工,财政部门应强化对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公共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本领,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民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二是对由于自然灾害、医疗、教育等因素致贫的贫困户,尚有劳动能力应该开展救助式扶贫,如自然灾害救助、大病救助等,帮助贫困人口渡过难关。三是对由于人口年老、重大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进一步完善现行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直接提供扶贫资金,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
(三)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项目库储备和申报、审批制度。在项目确定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让贫困人口参与扶贫项目的确定或选择,根据贫困户和贫困村的实际需要和意愿,确定扶贫项目。为确保扶贫项目可行和有效,上级根据贫困县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后批复实施。充分考虑贫困县的实际需要,实行上级确定资金、村级上报、县级审批项目制度。建立项目库,凡是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可审批审报,对一经确定的扶贫项目不能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每个项目的申报必须有项目内容和辐射带动贫困户作为申报、审批的依据,使扶贫项目制定最优化。二是要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研究制定不同的项目运行程序,分别从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账目处理和归档立卷五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三是根据不同项目,研究制定严密的检查验收程序,实现县建档、乡建簿、村建册、户建卡的规范化一条龙管理。四是要加强项目的后期审计和使用跟踪调查。通过建立抽查制度,并选择部分村函查备案资金数量,定期与村里“对账”,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
(四)调整扶贫结构,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在经济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地方财力不断增强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应转变扶贫思路,调整财政扶贫资金结构,集中财力,重点倾斜。在资金使用重点上:一要积极支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大力扶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对能够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特色优势、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应给予贴息贷款支持,逐步培育、发展和壮大贫困地区的特色支柱产业;对龙头企业原料基地建设,应安排适当的财政扶贫资金配套,通过基地建设带动贫困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收入;二要以就业为导向分期、分批、分类开展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给予贫困高中生、大学生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群众受教育程度和贫困群众综合素质;通过培训“村官”、专业技术人才、企业能人,培养出一批学科学、会管理、懂经营、遵法纪的新型农民,努力拓展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三要发挥科技扶贫作用,完善信息化、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加快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
(五)完善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效果
首先为解决资金下达慢的问题,财政部门应积极开展网上申报、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每年年底前完成下年项目规划、申报,翌年上半年完成资金计划下达,确保项目早启动,早实施,贫困农户早受益。其次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对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管。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提高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实行“拨付-兑现-公示-报账-检查-审计”的财政扶贫资金全程动态管理机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按资金使用情况报账。推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完善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再次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项目监督评价制度,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改进审计制度。针对扶贫资金部门化、专业化和部门切块管理情况较为严重问题,建议县级政府牵头,整合各部门扶贫资金,取消合并有关扶贫专项如以工代赈,从程序和用途上统一资金分配,在现有体制下由财政牵头各部门资金打捆下达。
参考文献
[1]李元江.完善财政政策.推进扶贫开发[J].财政研究.2005(5)
[2]云南省财政厅.农村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06(1)
扶贫项目审计报告篇5
一、资金监管方面
我县按照文件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经过自查自纠发现我县并不存在将扶贫专项资金直接分配到贫困户情况。2018年我县共收到扶贫专项资金13645万元,包括以工代赈资金270万元。我县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并出台了桦南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2018年扶贫专项资金共用于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及其他三类共投入扶贫专项资金13645万元,产业项目包括扶贫光伏电站、特色中草药种植项目、肉驴代养项目及肉鸡代养项目。基础设施包括2018年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1-6标、楼山村基础设施建设、春富村基础设施建设、饮水安全架电工程项目等。其他类包括雨露计划、项目管理费和小额贷款贴息等。
二、项目库建设方面
在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县级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完善项目库建设。
三、保障资金效益
施工项目均从县级项目库中选取,并根据年度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争取规避项目风险,稳定创收。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桦南县扶贫产业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关于桦南县产业扶贫项目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产业项目与贫困户的联系,保证贫困户持续稳定收益成功脱贫。
四、公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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