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采购方式(收集5篇)

666作文网 0 2026-07-02

供应商采购方式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级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办法;

(二)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三)审核采购人采购计划;

(四)编制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六)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征集、使用,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七)审核确认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九)受理和处理本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事项;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机构采购;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机构。

第七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的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种类、目录由财政部门分批制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或服务,由采购人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二)采购人的自筹资金(包括采购人的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5]47号)精神执行。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转让,但协议供货和重点采购的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与综合财政预算一并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后,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核批。单位政府采购应当按预算进行。未纳入采购预算且确属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月初作出当月的采购计划并报送有关部门。

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商品或服务,拟订本单位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确定采购人的资金来源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单位拟订的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采购形式。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机构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县政府采购中心除公开招标,其他采购方式原则上不收取采购中标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的公开招标采购中标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采购中标服务费和收取的标书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涉及救灾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与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询价采购方式;

(二)成立询价采购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的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未成交的供应商。

涉及救灾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与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保存政府采购文件。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询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机构应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三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诉讼。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六条集中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处以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供应商采购方式篇2

【关键词】电子招标;企业采购;策略分析

1.前言

电子招标在企业的采购活动中能够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便利,不仅能够将采购商搜寻成本的资金降低投入,还能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寻找到更多的供应商信息,实现采购和供应商家之间的资源共享[1]。

2.电子招标的含义

电子招标的定义为: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将企业招标的信息用电子文档的形式做信息的存档工作,而被存档的电子招标信息传递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电子存储等介质进行数据的传播,开评标的全程也能够以信息化的形式而存在。各类招标信息能够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全方位的对信息进行反馈,强化招标信息传播的广泛度和透明度,增强招标信息的管理水平,全面的实现招标信息的自动化和网络化,把企业之间实现项目招标的时间缩短,在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顺利开展的同时,并遏制各类违法现象的发生。

3.电子采购的重要意义

在电子商务的BZB模式中电子采购是作为一种具体的商务活动而开展,电子采购信息的交流方式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应用互联网的网络支持模式来开展企业采购业务的处理。电子采购业务的特性是为企业能够在互联网上找到相关产品的供应源,以及有效实现产品交易的洽谈和订货并且实现采购货物的付款。电子采购的系统的形成是站在互联网的信息交流机制上进行,消除供销双方信息交流之间存在的障碍,从而将供应链中各成员之间的交易和付款方式能够完全自动化,简易物品采购的流程,降低非产品的成本投入金额。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市场中占据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电子采购是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存在,因此应该将其尽可能的优化。在企业的采购活动中,电子采购能够在企业的生存中产生有利的影响,不仅需要看作是一项技术问题更应该当做是一种商业战略来对待[2]。

应用电子招标手段来开展企业的采购活动具有以下的优势:①强化企业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采购进货的方式。②降低企业采购项目原材料的投入成本。③增强原材料购进的质量监控工作。④增强采购的效率和有效性。⑤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可以制定出相应的战略计划来开展。⑥在供销双方之间形成较强的供应关系提高彼此的盈利额度。⑦可以实现异地的办公采购活动。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招投标风险。

4.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投标活动中,企业之间的项目招标工作往往存在很大的不规范性。比如:①大多的项目在进行招标时没有制定出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不需要用于招标的项目都参与到招标项目的进行中,而用于招标的项目在进行商洽时并没有公开进行,因此不具有相应的透明性。②在招投标中的具体操作不具规范性,表现在合同的签订的手续没有和规定的手续相符。③参与到招投标项目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较多,主要表现在通过投标许可证的认可和各项收费及相关资质的认定上。④在招投标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中,地方和部门的干预性较多。

5.传统招标采购的缺陷

在传统的招标采购流程中,很多程序在进行时会存在很大的暗箱操作,或者其他因素的作用促使招投标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从而对企业采购计划产生负面的影响,降低企业的采购效率,而存在的缺陷往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传统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开展在信息传递和共享上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脱节现象,致使供销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因为信息反映不全面产生一些猜疑,采购活动不能正常开展。②不能迅速将用户的需求反馈出,比如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如果用户的需求量过多时,不能将信息迅速的反映给供货方就会严重影响到采购的质量。③信息反馈的不全面,导致企业的采购部门不能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采购计划制定出。④传统采购模式中,企业进行采购的各项工作基本上是分开职能来进行,采购物品的原材料价格又很难能够较快的实现同类产品之间的比较,因此极易出现企业采购成本投入偏高的现象。

6.电子招标采购的模式

在进行电子采购活动时一般是由采购商和供应商、第三方电子招标网站来共同组成活动的主体。从实施的主体的角度可将其分为买方、卖方、市场模式等。

(1)买方模式。采购商把自己需要采购的项目原材料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到自己的招商平台上,以及所需购买物品的招标合同的具体要求。当供应浏览到企业的这些信息后,便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自己的供应物品做迅速的调配,供采购商挑选。买方在这种采购模式中需要担当相应的买卖维护权并对自己所需产品信息做迅速的更新。

(2)卖方模式。供应商将自己拥有的所有产品信息到平台上供采购方浏览,再确定采购的产品。卖方模式中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要求供应商花费更多的经历和财力去维护自己销售模式并及时对自己的产品做相关信息的更新和填补工作。但这种采购模式中供应商在准备货物供应时进行的工作量较多,因为其需要大量的浏览买方的物品采购信息来调配自己的物品,因此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较难以在大范围的采购活动中实现。

(3)市场模式。供销双方通过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所提供的招标信息进行采购活动。因此供销双方在这样的模式下都需要对自己所能提供或者需要的产品的相应信息做有效的描述,产品相关信息的整理和归纳由第三方招投标网站负责。市场模式中第三方电子招投标网站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参与到采购活动,因此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为供销双方提供一个广大的平台进行采购,不仅能够实现信息的交流活动还能够开展增值的服务,因此对供销都具有很大利益提升空间。

7.基于电子招标的采购策略分析

电子招标采购的实现是在市场模式中进行,供销双方可以在电子网络平台上进行采购活动的商洽及合同的签订,此时产生的交易成本也不会给采购方增加成本的负担。

应用集中式的采购供应链模式来对采购商的物品采购数量做求解工作时,发现采购商产品数量的采购数目不受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数量的影响,但却能够反作用于供应商产品的供应数量。在市场模式中采购商和供应商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因此对于自身最大利润的追求空间都比较广,在应用分散式的采购供应链模式对采购商的利润率进行求解后发现,采购商所获取利润率不受供应商的影响,但却能作用到供应商的利润实现。因为保证整个供应链整体效益的实现工作,产品的供应商就应该以一定的价格对采购商已经采购除去产品做相应的回收,采用这种办法来消除采购商和供应商在市场模式中产生的双边际化效应。促使采购商对于产品的采购数量能够达到最佳的采购数量,保证供应商整体利率实现的同时还能保证整个供应链的最大经济效益的实现。

8.收益共享电子招标采购的策略分析

在供应链中的参与采购活动的个体都是相互独立存在,而供销双方在参与到采购活动都是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属于供应链中的个体都应该建立和维护较好的协调机制来保证整体利润的实现,强化供应链整体的竞争力。在共享契约的电子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商是整个供应链体系的主体,不允许有零利润的现象存在,因此其就会采取一些措施去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比如通过对订货价格的控制来监督供应商制定出产品的价格,促使供应商所得的利润不能过高,从而帮助供应商利润的实现。

通过对供应商产品批发价格的有效控制来优化采购商的货物采购模式,将采购商对于产品的采购数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中,帮助供应商有效利润的实现,促使整体利润的实现。由此可见采购商不仅是采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还能够通过运用其主体优势迫使供应商只能站在被动位置中实现最小的利润,自己在采购活动中却能够实现最大的利润,也促使供应链最大利润的实现,文中所研究的采购策略模型也是站在利润共享前提下,确保采购商的能在电子招标采购活动中能够以一种更好方式去实现整个供应链的整体利润优化。

9.结语

电子投标环境下对企业的采购不仅能够实现很多传统采购方式不能够开展的细节,比如能够购销双方的资源共享,提供给双方进行透明化的交易环境。基于收益共享契约环境下,采购商可对电子招标采购策略做相应的分析,消除双边际化效应,对供应商的货物供应价格做相应的调控,在采购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并促使整个供应链中参与交易的各个部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从而确保企业在电子投标环境中充分实现采购的有效性,进而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供应商采购方式篇3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sthedefinitionandadvantagesofelectronicprocurement,andcompares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threetypesofelectronicprocurementmode.Then,putforwardtheelectronicprocurementchoicestrategyaccordingtothecharacteristicsandtypesofmaterialsofenterprise,whichhascertainsignificanceforenterprisestocarryoutelectronicprocurement

Keywords:ElectronicProcurementProcurementmodeE-Commence

1电子采购的定义

电子采购最早出现于美国,它的最初形式是一对一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即EDI。这种电子商务系统能大幅度地提高采购效率,因而受到了许多供应商与采购商的青睐。但由于早期采用该系统需要耗费大量资金,且服务范围较小,因此在当时未广泛推广起来[1]。但伴随全方位综合电子采购平台的出现,它通过广泛连接买卖双方来进行电子采购服务,其中通过因特网构建的采购平台服务已成为电子采购发展的主流。

电子采购(E-Procurement)是由采购方发起的一种采购行为,以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包含与企业相关的供应商参与和管理活动,买卖双方可以不碰面就可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常用的交易形式有目录采购、询价采购和招标采购。

与一般性的电子商务和一般性的采购相比,电子采购在本质上有了更多的概念延伸,它不仅能及时有效的完成采购活动,而且能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对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实施电子采购可以有效地整合企业资源,降低供求双方的成本,最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电子采购的优势

电子采购将从根本上改变企业与供应商的交易模式。它不仅能使采购过程实现自动化,降低采购成本,而且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源的浪费,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使企业以战略性的眼光进行采购[2]。电子采购与传统采购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见表1。

3电子采购模式比较分析

电子采购所要进行的业务关系为供应商和采购商两个主体,特别是采购物料信息,均来源于企业外部,这给电子采购模式的建立提供了各种可能性。一般而言,企业的电子采购模式有以下3种。

3.1卖方模式

卖方模式是指供应商在互联网上其产品的在线目录,采购方通过登陆其卖方系统,在线浏览获取自身所需的商品信息,并以此以做出采购决策,最后下订单。

在这个模式中,某个供应商是卖方,他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开发了自己的因特网网站,方便众多的买方企业浏览和采购其在线目录产品。买方通常是免费登陆卖方系统的。这种模式最常见的例子有商场或购物中心。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买方企业随时访问,不需要买方企业任何的投资,其缺点是买方企业难以控制和跟踪自身的采购开支。但随着电子市场的发展和普及,这种模式更多的以XML作为基础标准,使买方的ERP系统容易接受简单的采购文件形式(如订单、收据)。这种模式的弊端容易导致员工滥用职权,比如职工可能违背公司的采购政策随意向供应商提交采购订单。

3.2买方模式

买方模式是指采购方在互联网上所需采购产品的信息。供应商在采购方的网站上录入自己的产品信息,供采购方评估。之后双方可以通过采购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做进一步的沟通与协商,并完成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在这个模式中,采购方的部分工作是建立、维护和更新产品目录。虽然这种模式的成本较高,但采购方能够更好地控制控制整个采购流程。首先,它限定了所需产品的种类和规格。其次,当不同的采购员在采购不同产品时,它可以先定采购权限和数量限制。此外,员工通过这一个界面就能知晓所有可能供应商的产品信息,方便进行比较和分析工作。同时,供求双方通过采购方网站传递文档,这些文档很容易被采购方后台系统识别并予以及时处理。

3.3第三方模式

第三方模式是指供应商和采购方通过第三方建立的网站进行采购业务活动,在这个网站上,多个供应商与采购商能够相遇并进行各种商业交易。为了提高这种模式下的交易效率,在因特网上有两种门户(门户是描述在因特网上形成的市场的术语),分别是水平门户和垂直门户:水平门户主要专注于多行业多种类的产品,各行各业的买主都可以前来采购。垂直门户则是专注于某一行业产品的电子市场,如化工、能源、钢材等,买主主要是相应行业的采购商。

对供应商与采购商双方而言,第三方交易门户的优点在于他们都不需要进行大量投入,只需要购买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充分利用第三方网站提供的技术就能完成在线采购。这种模式能够同时将不同的供应商、采购商集中到同一个市场,不仅方便供应商推广其产品,大大降低营销成本,而且方便采购商对所需产品进行查找和对潜在供应商的挑选。其缺点在于某些第三方交易门户为了获得更多的服务费,不严格审核注册企业,造成注册企业信息质量的混乱,这会增加采购商挑选优秀供应商工作的困难。同时它很难同时与买卖双方企业内部管理系统实现完整衔接,也不易对双方的具体采购开支进行控制和跟踪[3]。

三种电子采购模式的比较见表2。

4电子采购模式选择

企业针对电子采购模式的选择取决于许多因素,最主要的因素有两个:企业的规模大小和企业采购物料的不同种类[4]。具体电子采购模式选择可见表3。

大企业实力雄厚,资金充裕,使用信息技术的时间较长,通常能较成熟的运行ERP系统和MRPⅡ系统,更有资金和实力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开发。

中小企业一般使用信息技术的时间较短,没有整套的ERP系统或MRPⅡ系统,仅仅在几个关键的部门或业务流程上实现了计算机自动化,也不存在充足的人力和财力对信息系统进行开发。

直接物料是指对于生产直接相关的物料,例如机械加工设施、仓库设施、原材料等。直接物料采购的特点是周期短、数量大、可预测、价值高,其中包含的采购物料数据量很大,因而加大了直接物料的分析工作和供应商的选择工作的难度。

MRO物料是指与维护、修理、运作相关的物料,例如生产设备的零部件、办公用品等。MRO物料采购的特点是供应商多、采购频率高、种类繁多、单位数量小、单位价值低,但是MRO采购总量很高。

供应商采购方式篇4

供应链源自企业“扩大的生产”这一概念,是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内涵与外延的引申。实践中,人们将企业进行采购、加工、销售这一过程视为相互衔接的链条,并把这个供应链系统进行计划、协调、操作、控制和优化的各种活动与过程称作供应链管理。供应链管理具有系统性、战略性、竞争性、合作性的特点,能够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现降低库存、提高竞争力、创新企业间的相互关系、强化战略合作,因此该理论得到了现代企业的青睐。

2供应链理论背景下,现代企业采购管理模式分析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指出,供应商的价格谈判与企业盈利之间存在重要关联。传统的采购管理正是建立在谈价基础上的,其立足于企业的采购需求,注重对供应商与资源市场的管理,以期实现以最优价格获得最好物资的采购目标。在供应链背景下的现代企业采购管理模式与之相比存在很大差异。实践证明,基于供应链理论进行采购管理的企业在同类企业中更具有竞争力,能够获得更多的盈利。供应链理论背景下,现代企业的采购管理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企业的采购目的转变为订单采购,与传统的为补充库存而采购的目的不同,供应链管理背景下,采购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订单并围绕订单展开的。“这种准时化的订单驱动模式,使供应链系统得以准时响应用户的需求,从而降低了库存成本,提高了物流的速度和库存周转率。”其次,传统的采购管理中,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紧张甚至对立,相互之间缺乏有效合作。在供应链管理背景下,现代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开始交换信息、沟通联动,构建了一种友好的、互惠互利的战略合作供需模式。这些优势特征促使现代企业转变思路,尝试建立供应链管理理论基础上的采购管理新策略。

3供应链理论背景下,现代企业采购管理策略的创新途径

3.1从物料采购管理角度

在供应链管理背景下,现代企业在制定物料采购策略时,应充分衡量物料的重要性,准确评估物料供应市场的具体情况,并与诚实守信、质优价美的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以期节省开支,降低采购成本。同时,现代企业还应通过物料分类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物料的特点,寻求合适的供应商,实现物料库存的精细化管理,从而优化物料采购管理策略。

3.2从采购方式管理角度

首先,实行准时制采购模式,即“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以恰当的数量、恰当的质量提供恰当的物品”,从采购这一事后控制的管理方式转变为外部资源管理式的事中控制,实施外部资源管理也是企业实行精细化、现代化生产的必然要求。其次,以客户的需求作为企业采购管理的“指挥棒”,严格挑选并审核现代企业的物料供应商,并与其达成战略合作协定,双方在合作条款、采购流程、应急措施、物料质量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以此创新采购方式,简化采购流程,提高现代企业的竞争力。最后,成立现代企业的采购管理信息部门,强化企业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革新现有采购方式,在供应链理论背景下,统筹现代企业与供应商、批发商、经销商乃至物流单位、消费者之间的多方关系,将关键数据及时有效地反馈给企业的信息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以此降低物料库存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绩效管理。

3.3从供应商管理角度

在供应链理论背景下,选择恰当合适的供应商已成为现代企业采购管理的关键所在。为提高竞争力,现代企业往往强化自身的核心能力,对物料等必需的生产资源则通过供应链,从供应商手中购买。传统的企业在物料采购方面更倾向于选择多个供应商,以应对物料供应不足等突发事件。而供应链下的现代企业采购管理倾向于减少供应商的数量,精简采购流程,完善运输管理,通过批量采购以期获取优惠的供货价格,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基于此,现代企业在采购管理中,应谨慎选择供应商,对其注重应从物料质量、价格、服务水平及供应商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选择其中的少数优质供货商建立互惠互利的长期合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整体供应链的优势。具体而言,现代企业在采购管理中,应从供应链采购的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措施优化供应商管理。例如,打造企业与供应商共享的物料信息系统,搭建双方能够顺利沟通协作的平台;关注供应商的未来发展,适当时候可以为其提供包括技术、资金以及管理在内的关键性的帮助;树立企业与供应商共同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形成具有一体价值观的企业文化、团队文化,构建学习型组织,通过共同愿景激励供应商、企业协同发展,合作共赢,从而实现与供应商共享成功的最终目标。

3.4从采购人员管理角度

采购员是现代企业采购管理中的实际操作者,再好的采购管理模式如果缺乏采购员的有效配合也只能变成摆设。在供应链管理背景下,现代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规范采购员的管理,强化其采购技能,确保其能圆满完成采购任务。具体来讲,首先,现代企业应结合采购员的素质要求,选择优秀采购员;其次,企业应对采购员进行定时定期的业务培训。培训是企业员工能够紧跟时展、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进行学习的过程。现代企业非常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工作,对采购员的培训应主要围绕采购岗位需求、沟通技巧、业务知识、职业素质等方面进行。再次,企业应完善对采购员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构建合理的采购员绩效考核体系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工作动力,提高其薪资报酬与福利待遇,注重对其的思想引导与精神激励。另外,还需要加强对采购员的约束机制建设,使其明确采购员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规定,杜绝违法乱纪的情况发生。

3.5充分利用电商便利,构建现代企业的网上采购平台

供应商采购方式篇5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227-02

一、引言

招投标是起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高级、规范的交易方式,其“公开、公正、公平”的特征已在各行各业中广泛运用,成为一种国际贸易的惯例。我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为企业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我国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招投标得到广泛的应用,各行各业的交易方式逐渐规范,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抑制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都起到了较大地促进作用。

二、采购方式的分类

(一)公开招标

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票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达到规定限额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邀请招标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采购人依据事先确定的标准或条件,从中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由于费用相对较高,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项目往往得不偿失,而且对于有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具备资格的潜在供应商较少,这类项目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

(三)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主要是对于通过招标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情形而采用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数量虽达到招标采购数额,但由于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因为这种采购方式没有竞争,所以也叫直接采购。

(五)询价采购

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要求其报价,然后在对方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其要求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至少应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不得更改的报价。

三、议标的含义

我国实践中特别是在建筑领域里还有一种被称为“议标”的采购方法,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它不属于法定招标范畴。“议标”一般被认为是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采购)的一种俗称,也被称作非竞争性招标或指定性招标。它既不属于招标,就无须招标、评标、开标等程序了,双方谈判的基础就是合同文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合同了。一般来讲,“议标”方式只有在招标单位在发包某些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定任务时,或招标单位经过权衡认为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能达到某种预期效果时才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它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谈判的形式。

四、议标方式的问题和弊端

(一)“议标”造成承包商垄断价格,不利于业主单位节约项目资金和保障采购质量

招标与直接采购、询价谈判等其它交易方式本质上的不同,就是它的基本属性:有组织的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而“议标”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厂商为了追求个体利益往往会任意抬高价格或降低生产成本,业主单位的利益和项目质量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议标”不能促使承包商增强自身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招标活动中,承包商要想中标,就要占据市场优势。而要想占据市场优势,就要从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等方面入手不断修炼内功,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议标”使承包商失去竞争,“一家独大”,缺乏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议标”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议标因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据统计,在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40%与招标投标有关,而这类犯罪案件的绝大部分又与招标方式采用“议标”有关。

五、企业如何限制“议标”采购

(一)依法办事,按章操作,制定严格的控制条件和程序

招标方无论是政府或是企业大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议标条件和控制程序作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强学习,端正思想,构建严密的自控监督管理体系

作为招标方,无论是负责项目采购的部门,还是参与项目的立项、预算、规划、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及监督部门,特别是其主要决策者和负责人,都应首先加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和熟悉我国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这是做好招投标工作、杜绝违规操作的前提。其次要提高对招标工作的认识,积极发挥招标的“三公”效能,要把招标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形象的重要措施,作为企业化解各种矛盾,抵挡来自四面八方的条子、电话、说情风,抵制腐败的一道天然屏障。决不可掺杂个人私情、私欲,滥用“议标”,规避招标,搞“暗箱操作”、“桌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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