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案例范例(3篇)
森林防火案例范文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
(一)火险等级三级以下;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四)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火灾隐患;
(三)劝阻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全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航空护林防火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防火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并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时,应当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森林周边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应当开辟宽度在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定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时,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森林火险气象监测、森林火险气象预警、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技术研究和业务应用,及时、无偿提供森林防火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对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的基层林业部门,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情况,迅速处置。
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启动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将火灾信息告知相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启动联防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接到扑火命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参加火灾扑救的公安消防、武装部队、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火灾损失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灾害统计和救灾范围。
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散布虚假的森林火灾信息。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人未按照应急预案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森林防火:起火主要原因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一)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
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3.故意纵火: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
森林防火案例范文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案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青川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现结合本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处置森林火灾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乡森林防火领导组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乡及各村制定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处置责任制。
2、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专业扑火队和群众相结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4、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一)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承担本乡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乡森林防火值班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联系电话:),负责电话值班、森林火情监测、森林灾火扑救协调等工作,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单位在接到任务后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二)乡森林防火领导组职责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乡森林防火领导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具体职责是:
1、组织扑火力量,保证通讯畅通,做好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负责协调扑火队伍调动,确保扑火器具、装备及物资快速运输,协助提供后勤保障。
3、指挥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及时向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解决在扑火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
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王玉任组长,分管副乡长马敏、林业站站长冯正斌为副组长,各村(社区)、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党政办。
(四)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制定和完善本村(社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扑火准备,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和上报信息。
(一)森林火灾预防
1、乡防火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宣传要做到重点突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着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扑火安全常识、扑火科学知识;要公布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要在全乡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各村(社区)护林员要坚持巡山护林制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口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对春耕生产季节烧灰积肥、清明节、冬至、春节前后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严加制止,切实消除各项火灾隐患。
3、在重点林区有计划地开设巡护道路和防火隔离带,加强全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信息报告和处理
1、发生森林火情后,管辖单位要立即向乡防火办上报火情动态及组织扑救,乡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及时向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严禁组织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2、出现重要火情时,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在发现火情半小时内派人到
达火灾发生地,并组织人员扑,现场指挥救火,控制火情,并根据灾情的严重性酌情上报。3、当发生乡外火烧入或乡内火烧出的情况时,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一)火灾扑救分工
火灾扑救分前线指挥组、扑救组、后勤保障组、医疗组及保卫组,其具体分工如下:
1、领导小组:
组长:王玉
副组长:马敏、冯正斌
成员:全体乡干部,村(社区)干部、各站所人员。
指挥现场扑救工作,合理安排扑火力量与重心、收集防火情况及灾情数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情。发生山林火灾时,由马敏同志协调发动乡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参加扑救,应急队员在副组长带领下,携带好救火物资,迅速赶赴火警地点,发挥扑救作用。做好车辆调度工作,发生重大火灾或火势猛烈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的扑火工作。保障扑救人员的各项后勤服务,做好送水、送食品及增补扑火设备支援到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在明火扑灭后,看护火灾现场,清理迹地,并坚持留守观察2小时以上,防止暗火萌发,火星复燃。火灾扑救结束后,要迅速进行情况调查,查明起火原因,对起火肇事者做好调查笔录,并进行必要的教育,损失严重的要进行依法惩戒。
(二)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其它经常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三)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四)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村(居)委会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居民安全撤离。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轻微违章野外用火及森林火警案件原则上由乡防火办处理,一般及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案件由乡林业公安派出所立案查处。
森林防火案例范文
石马镇人民政府在收悉绵游森整办函[2022]1号文件后,认真对森林防火专项整治行动已过时段的工作,进行了分析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为提高专项整治行动效率,加强整治行动领导。石马镇党委政府教育全镇党员干部、群众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迫感,大胆探索,感于创新、感于担当,在专项整治行动当中,要按照方案扎实开展工作,同时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副镇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所开展的工作是:
1、会议宣传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做到逢会必讲,截止目前共召开村社干部参加的专门宣传布置会议6次,召开全镇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宣传教育会议5次。召开党委会研究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方案,及相关工作部署4次。会议都认真组织学习了、省委彭清华书记、市委刘超书记、区委江彬书记等领导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全镇党员干部观看了西昌凉山“四川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教育片”,对相关森林防火案例进行现场学习,宣传,讲解,让干部形象深入了解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高度的责任感。
各村社区召开森林防灭火宣传、布置工作会议5次,利用入户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机会,当面向群众宣传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性,将森林防灭火相关案例全面印发到每户群众手里,实现群众知晓率100%,提高群众防灭火的意识,自觉约束自己的野外用火行为,确保不因上坟、林区抽烟等行为引发森林火灾。
2、媒体宣传
全镇配备了6台宣传车在辖区内每日开展音频流动宣传,各村、社区利用广播同时对音频进行播放,这样我们将森林防灭火的重要声音传播到了辖区的田间地头及每个角落,让相关知识时时回荡在群众的耳边。
全镇还利用QQ群、微信群、LED显示屏、经常推送、播放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常识、案例等达30余期次。推送、省、市、区等领导讲话5期次。
3、资料、标语宣传
全镇在入林道口、坟墓集中区、迁坟点、穿林交通地带、寺庙、秸秆集中堆放区等重点区域悬挂宣传标语200余幅,在树干或建筑上安装宣传牌1400余个,让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时时出现在群众的眼里。
4、活动宣传
我镇组织辖区中小学开展了小手拉大手活动,将森林防灭火相关知识向中小学生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并倡导学生回家向家长进行宣传,学校共印发宣传资料2150份。我镇还利用“赶场日”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整治的活动机会,印发案例警示宣传资料30000余份,发放到群众手中,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灭火意识。
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我镇将森林火防条例、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这些入眼、入耳、入心的宣传教育,使全镇干部群众森林防灭火意识得到显著增强。
二、责任落实情况
石马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包含森林防灭火工作在内的《石马镇推进重大及重点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游仙区石马镇森林防灭火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成立了游仙区石马镇森林防灭火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石马镇森林防火“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片包干责任区划分表》;完善了《森林防灭火管理制度》《森林防灭火值班制度》《森林火灾报告制度》《扑火安全守则》《森林防火日常巡查工作制度》《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森林防火零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出台,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明确了村社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所用林地进行按村、按组进行了分片,明确了各位领导、驻村干部的包片责任,村、社区干部的主体责任。出台护林员管理办法,明确护林员工作责任,强化护林员工责任落实;明确应急队伍相关职责,抓好应急队伍建设,确保应急有保障。
石马镇人民政府还与各村、社区;各村(社区)与组;组与农户、层层签订防灭火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职责、责任。对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安排了相应的监护责任人,加强对监护责任人的教育管理,与他们签到责任书,加强对重点人员管控工作的落实。
为保证制度责任的落实,我镇还制定了相关评价、考核制度、约谈制度。通过这些办法,我镇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三、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情况
按照森林防灭火工作相关要求,我镇聘请了2名专职护林员,石马镇政府成立了由民兵、执法中队等人员组成的50人应急灭火队。各村、社区共组织了15只,320人组成的应急灭火队伍。我镇还建成了基干民兵巡山队伍1支。今年全镇共组织应急灭火队开展技能培训两次,利用清明、五一等节假日开展应急演练3次,各村开展应急巡山上百余次。大大提升了应急队伍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隐患排查情况
为了科学防患森林火灾,今年我镇在全镇范围内主动开展了森林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查,周周查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专项查活动中所有干部下沉到所联系的村(居)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共计排查9处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为:1、集中迁坟点、丧葬祭祀用火地、寺庙、风景区。2、辖区重点厂矿、企业生产用火等。3、与所在辖区相邻县(区)镇的林地接壤地带。4、林区坟墓相对集中地带。5、主要交通线(铁路、公路)过境地带。6、秸秆集中堆放点。7、踏青旅游生活用火。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39人并建立了隐患排查台账,并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专项查活动结束后,开展隐患排查常态化,要求周周查隐患,周周报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高危火险时段及时禁火令、重点区域和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及时安排人员驻守巡查,确保了目前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没有发生火灾。
五、值守监管情况
为了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相关信息畅通,我镇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配有专门值班电话6039000,每个值班组落实一名党委班子成员带班,明确值班组要在全镇进行全覆盖的森林防火巡查,发现问题按照火灾信息报送相关制度及时上报并进行火情处置。值班组对每天的巡查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没有火灾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各村(社区)也值班情况也同镇值班组要求一致。经过5次抽查,所有值班值守人员都尽职尽责在岗履职,为发生一起脱岗等其它不良情况。
六、应急准备情况
石马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拨付专门经费用于所需应急物资购买,目前我镇配备了:风力灭火机2台、组合工具4套、服装10套、电锯2把、水桶若干,中科社区、翠屏社区建立了微型消防站,并通过验收。等以及其他灭火工具共计20余种,并安排2台洒水车随时待命,全镇在林区储备了应急水桶400余个,盛水总量达260余立方米。目前,石马镇正在加快建设占地面积为3.1亩、投资360万元的专职救援站建设,预计10月底建成。
七、重点区域防灭火工作情况
我镇今年开展了森林防灭火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全镇排查出来的9处重点区域,就每一处重点区域制定了专门的整治方案,张贴了警示标牌,安排了专门的防灭火人员,准备了应急方案及物资和经费。
八、防火督查和问责情况
为加大控制人为火灾的力度,严格肇事者的责任追究,失职渎职追责问责,我镇出台了《森林火灾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镇纪委全程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在会上对所有干部进行认真履职谈话提醒,就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了3次专项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了通报,约谈了2个在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的行政村负责人。
九、特色工作
1、宣传手段多管齐下,森林防灭火重要性入耳、入眼、入心。
我镇采用了会议手段,媒体手段,资料、标语手段,活动手段开展了全方位、全覆盖、全天候的宣传;特别是通过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从学生抓起,让学生带动家长更是效果明显。而且在与农户签订责任书上附带了5个森林防灭火的警示案例,其警示教育作用无法比拟。这些手段让我镇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入了群众耳,进了群众眼,扎进了群众的心。
2、城管执法中队参与森林应急防灭火工作
为了壮大森林防灭火工作应急队伍,加大森林防灭火巡查队伍力量,我镇将城管中队队员编入森林防灭火队伍中,并利用城管执法巡逻车开展防灭火日常巡查,取得较好效果。
3、网格化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我镇拥有2万余亩林地,我们将这些林地分成了124个网格区,除农户守护属于自己的林地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从村民小组组长到村联系组干部,再到驻村干部到联片领导,确保每个网格区至少有5个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网格化管理新格局。
4、出台全区首个镇级《森林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肇事责任人,对群众进行警示教育,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石马镇《森林火灾事故处理办法》,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落地。
十、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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