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处理的原则和方法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0

突发事件处理的原则和方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突发事件沟通

一、前言

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是指在高校的内外因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因素引发的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意外事件,如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学生重大失窃事件,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等。这些事件往往发生突然,让人措手不及,在学生和学校间的传播速度十分惊人,很容易引起群体骚动等不良的后果。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对高校的整体稳定十分不利。同时,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应用的不断发展,这类事件逐渐成为媒体及社会其他行业所关注的焦点。因此,如何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确实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普遍认为,学校必须正视现实、把握规律、加强领导、掌握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方法与艺术,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那么,建立一套完整的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沟通,作为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重要方式,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建立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沟通机制将是整个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目前,对于处理此类事件的方法与艺术,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备的预警机制;建立组织有力、运转高效、职责明晰的组织机构;做好充分的准备等等。相比之下,不难发现,如何加强沟通是贯穿处理该类事件始终的一门艺术。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在参考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粗浅地谈谈对“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沟通艺术”的认识。

二、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沟通艺术的应用

沟通是指两个以上相互间经由交换资料、信息、观点、意见、情感和态度,以达到共同的了解、信任与互相合作之目的的过程。归根结底,沟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

从实际工作来看,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当事人是学生、学校;主要涉及者还包括家长、学校教职工等;比较关注此类事件的还有其他本校学生,甚至还包括其他学校及其学生、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舆论等。其涉及范围之广,影响之大,使沟通的对象多样化了,关系复杂化了,也让沟通在处理此类事件中更具有效性了。

(一)沟通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

基于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突然性、影响力等因素,笔者认为,较好地运用沟通艺术,会给高校整个突发性事件处理体系带来蓬勃的生机,很多事情也会迎刃而解;但是如果运用不好,则会起反作用。

1.良好、有效的沟通可以积极地为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增加事件的透明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按照时间顺序来说,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发生之前,加强沟通,特别是加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可以大幅度地避免事件的发生。很多事情发生之后,校方往往会说如果我们知道学生是这么想的,我们就可以通过修改或者变通一些规章制度来避免事件的发生。比如,在出台新的寝室熄灯制度之前,多渠道、多角度地和学生进行沟通,在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和学校的考虑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通过这样目的明确、行之有效的沟通而制定出来的寝室熄灯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熄灯制度引起的学生不满和群体性骚动。2005年3月、4月份的反日大游行,所有在杭高校的学生工作管理者做了很多的沟通工作,终于把学生保护在了一个安全的范围内,使得他们在宣泄了爱国热情的同时,没有被其他反动势力所利用,并很好地遏制住了另外一场非法的学生游行。试想,如果没有事先沟通,很有可能会有一部分学生违法乱纪而受到法律的严惩,给他们留下终生的遗憾。所以,事前沟通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其次,在事件发生之时,加强沟通,有利于事情的顺利解决,更有利于将舆论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对于当事人来说,双方能把事实陈述清楚,把动机和行为都解释清楚,可为事情的顺利解决提供第一手资料,避免造成“冤假错案”,甚至可以避免另一桩突发性事件。对于其他非当事人来说,加强了与当事人的沟通,把事件的真实情况公布给大家,增强事件的透明度,消除非当事人的恐慌,也给媒体提供了真实的信息,把舆论转引到真实、正常的轨道去。在很多高校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往往会有很多不同版本的传言,混淆视听,造成他人的恐慌。心理学认为,这个时候,最需要的是有分量的、中听的声音来稳定公众的情绪,来稳定社会的情绪。故而,此时,用最真实的声音和大家沟通,无疑是稳定高校内外情绪的一剂良药。

再次,在事件圆满解决之后,加强沟通,有利于事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用。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其他人,在事件解决之后,加强沟通,多听听各方的意见,可以为今后解决类似事件积累经验,提供借鉴作用。作为经验和教训,可以为他人处理类似事件提供参照物。

2.虚假、恶意的沟通是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绊脚石,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突发性事件来临的时候,在传言纷纷四起的时候,学生和公众对这一事件缺少统一的认识,此时,无论是哪一方面引起虚假的、恶意的沟通都会产生更多的恐慌,从而影响整个学校的稳定,甚至会对学校的社会威望造成恶劣的影响。反过来说,将心比心,人总是会站在人性的角度去考虑整个事情。即使发生了再坏的事情,也是可以用正当的渠道解决的,采取恶意沟通影响事情的真实度,却是最不可取的。

3.冷漠、无视的沟通会增加舆论的猜测,影响学校的公信度。

冷漠、无视的沟通的意思等同于高校对已经发生的突发性事件采取“无可奉告”的态度。这样的态度会让人认为学校故意在隐瞒一些不好的事情,或者学校有一些难言之隐,由此,谣言和不准确的信息因此会腾空而起,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的稳定。所以,学校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应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如果一味地利用手中的职权对学生进行压制,那么,对整个事件的处理将十分不利。

(二)沟通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应遵循的原则

基于沟通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根据实际调查,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事件中,运用沟通艺术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也是为人处世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实事求是运用在处理此类事件的沟通艺术中,确实显得尤为重要。在突发性事件面前,消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恐慌是相当重要的,而各种版本的流言会让他们更加不知所措。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者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事情发展的每一个步骤都呈现出来,可以很大程度地给予他们最大的心里抚慰,同时,对事实的了解也是他们的知情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高校在处理学生突发性事件中应把实事求是的原则摆在首位,它是基础性的原则,对整个事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关键作用。

2.必须遵循及时公开的原则。

及时公开是在实事求是原则之上的一个原则,它要求的是信息的时效性。之所以把及时公开作为必须遵循的原则,源于该类事件的突然性、传播性。试想,在“非典”时期,时常有某某楼被查出有非典疑似病例已经被封掉的传闻,如果不及时遏制谣言、公布真实消息,那么,这样负面的、不负责任的传闻所引起的恐慌是无法预料的,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故而,遵循及时公开的原则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沟通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应讲求的技巧

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过程中,在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两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怎么样的方式进行沟通也是十分重要的。技巧是一门学问,在千变万化的客观事实面前,技巧更是一门通向成功的学问。就此,笔者结合自己粗浅的认识,谈谈这个学问中的点滴。

1.沟通“真诚”,不讲套话,简明扼要。

危机往往造成内部人员心理和生理的创伤,领导人必须以真诚的态度与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意,而不是将“安慰”当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已。在不知道怎么样表达时,选择沉默,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共振会帮助传递相互安慰的信息。

2.与各界媒体保持较好的关系。

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作为媒体关注的对象。媒体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消息的广泛传播者,也是当事方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纽带和咽喉,它对舆论导向基本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利于沟通的正常有序进行,准确无误的消息才可以通过他们传达给社会,给舆论创造原动力。而如果一旦跟媒体起了冲突,沟通就会遇到障碍,突发性事件传递的真实性也会受到媒体的影响,对整个事件的处理十分不利。

3.发挥领导的作用。

领导往往是某一单位权力和公信力的象征和代名词,所以让领导出面澄清事实,往往比他人更有说服力,能增强公信力,这是由公众的心理所决定的。

4.做好充足的沟通准备。

在面对他人的质问或者询问时,如果对某些问题支支吾吾会降低整个沟通过程的可信度。所以,在进行沟通前,把突发性事件的前前后后、左左右右都准备得妥妥当当,也是比较重要的,也是沟通艺术中的一部分。

三、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该命题的理解和认识。笔者认为:沟通是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一门非常有用的艺术。切实地把沟通用到实处,定会给处理此类事件带来无穷的益处;把沟通与其他处理方式很好地结合起来,更会为建立完善的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体系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许中华,杨洋.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思考[J].医药论坛,2006.22:89

突发事件处理的原则和方法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选择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一系列的突发公共事件,比如:2008年1月的南方灾,5月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9月的三鹿劣质奶粉事件;2011年3月14日,西藏客运车发生翻车事故,3月15日,瘦肉精事件等等。这些事故涉及面广、影响大给广大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如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成为热点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与实践直接联系,具有应用性、科学性等特点,在解决突发公共事件所暴露的一些问题上具有独特的优势,理应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含义、分类及特点分析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含义及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某种必然因素支配下出人意料地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失或影响,且需要立即处理的负面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可以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分析

1.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突发公共事件爆发的时间、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经常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即事件发生突如其来;不确定性表现在其产生的原因、变化方向、影响因素和后果等各方面都无规则,事件瞬息万变,难以准确预测和把握。

2.涉及主体的公共性和范围的广泛性。突发公共事件是专指在公共管理范畴内的危机事件,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公共性。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涉及范围不一定是在普遍的公众领域,但是事件却会因为迅速传播而引起公众的关注,成为公共热点并造成公共损失、公众心理恐慌和社会秩序混乱。

3.事件具有多样性和影响面广的特点。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大致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可见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领域比较广。

4.危害性大。突发公共事件给广大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给社会的稳定也造成了一定影响。这种危害往往冲击社会原有价值体系和认知标准,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心理、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突发公共事件下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选择依据分析

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及所呈现出的危害大、影响面广等特点,使得公众易产生较大的精神压力。如果这种压力积累到一定的程度而得不到有效的缓解和释放,就会导致一些不满情绪,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及时解决。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具有科学性、应用性等特点,依据一定的原则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进行正确的选择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含义及特点

1.含义: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为完成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在对教育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方法,办法或手段的总和。

2.特点:(1)科学性,它以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导,以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相关科学的有益成果具有科学性。(2)应用性,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与实践直接联系,侧重于在实践中的应用,因而具有实用性。(3)针对性,人的思想是各种各样的,这要求采用方法时,要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做好思想工作。(4)系统性。主要表现在有序性、层次性、相关性上。

(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选择依据及注意事项

1.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选择依据。首先,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应以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方针、原则为准绳。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是由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决定的。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在选择过程中必须以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为依据,遵循规律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方针是在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为实现党的任务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新时期下,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在选择运用上,必须坚持“三个代表”的指导方针。同时方法的选择还必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原则、求实原则、层次原则等原则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其次,坚持一定的原则。原则是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所依据的准绳,它为正确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这一背景下,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进行选择,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创新性原则。由于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必须体现它的创新性,即必须体现时代性、预知性。一方面,由于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因此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应充分体现时代性,以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所带来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要体现预知性,这就要求我们通过采取现代方法来预知这些未知因素,创造性地把握事情发展的规律以取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不确定性的最佳效果。

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心理创伤的干预工作并没有被当作一项重要的议题纳人救援行动计划,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汶川地震的心理救援工作却被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心理咨询法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法之一,它在这一事件中的变化正体现了时代性的特点。因此,改革开放30年来,由于人们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倾向的特点,人们的心里承受能力、抗压能力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要重新认识,紧跟时代潮流,对其进行积极的改革和创新,如:探索一些新载体、用丰富多彩、多层适度的形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心里咨询活动等等。

(2)针对性原则。针对性是指从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事物的变化情况,全面考虑不同层次人群的特点和思想状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6]由于突发公共事件具有涉及主体的公共性、范围的广泛性、事件的多样性和涉及领域的多元化的特点,这样就会模糊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这给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选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只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才能有所实效。这就要求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层次性,做到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

汶川地震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创伤。根据创伤的等级和程度,心理学家将其分为创伤严重的青少年,一线救援人员和灾区的其他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针对性原则。心理咨询法是这一问题解决的关键。具体来讲,关于儿童,由于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情绪,可能会出现一些,如:神情呆滞、不说话等症状,这就要求我们有针对性地对孩子进行心理暗示和辅导;而救灾人员由于常常目睹惨状,加之身心疲惫,因此他们的心理健康也许关注,可以通过倾诉法、激励法等有效措施加以缓解。

(3)实效性原则。实效性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当中,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选择正确的内容、采取正确的方法,实事求是地解决具体的、实际的问题,取得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最佳效果。[7]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危害不仅表现在直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上,而且也表现在引发社会恐慌心理、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以及产生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上。而且突发公共事件在基本结束后,仍然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持续的影响。因此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将会加大它的负面影响。所以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在选择上一定坚持实效性原则。

2003年春,由于SAR疫情未能及时公开报道,致使因广州地区非典型肺炎流言引发的“板蓝根风波”,使我国许多城市的板蓝根、白醋价格暴涨,一度造成了市民“谈肺色变”。而如今,面对甲型H1N1流感,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化、大力宣传防控知识、正确进行舆论引导等方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民众也没有出现恐慌。

创新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它们之间互相联系,内在统一。有了针对性,才能有实效性;没有实效性,也谈不上针对性和创新性;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就必须发挥创新性,这三者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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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背景

1.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随着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以后,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而这两个地区的法律又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就在我国内部同时存在着四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法域-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由于各个地区法律不一,在各法域的民众间结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较之其他多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的区际法律冲突。从宪法角度说,单一制国家内部各个地区是每有权利从国家分立出去的,所以这就意味着虽然内地和港澳地区有法律冲突,不可能演变为国际的法律冲突。(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如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于一个法系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属同一法系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香港属英美普通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台湾法受德日影响较大,也属大陆法系。我们内地是相对比较独立的法系。(4)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个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5)在民商法领域,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在特定时期内属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之间法律冲突。比如在内地审理涉港澳案件时,作为全国性的法律当然应该适用于港澳,但是实际上民商法律不能够适用于港澳,还需在港澳法律和内地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2.港澳航线的特殊性。香港、澳门回归后,香港、澳门已成为中国境内的一个沿海港口,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内地与港澳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属于国内沿海运输,但根据两个基本法,港澳地区在航运政策上,仍保持原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仍单独进行基本自由的开放型船舶登记制度,不同国籍船东的船舶都可以在本地登记注册获准悬挂中国国旗和港澳区旗,进而再以中国船东身份经营港澳与内地间的海上运输,这事实上等于向世界各国开放了港澳与内地的沿海运输权。因此,三地间的海上运输虽属沿海运输,但应有别于纯粹的内地港口间的沿海运输,应视为国际海上运输。另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将内地与港澳航线定为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内地和港澳航线视同外贸运输,体现两种制度的原则:航运管理应该依据内地与港澳各地的航运制度与法规来进行管理,港澳到内地的对外开放港口,允许在港澳登记的船舶来经营。这就反映了在“一国两制”下,按特殊管理的航线来对待。故海上客货运输视同国际海上运输,在法律适用上,受《海商法》第四章的调整,而不受规制国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及据其制定的《水路货物规则》和《水路货运合同实施细则》之约束。这两者之间在承运人之免责、责任限制等方面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就为实务中适用法律冲突埋下伏笔。

3.法律之规定。早在最高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意见》中曾规定:“涉港澳同胞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鉴于港澳地区的特殊地位,审理这类案件,可参照民诉法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后在1987年出台《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嗣后又于1989年颁发《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审理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在诉讼程序方面按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实体方面,按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地五章的规定办理,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法律或外国法律的,可以适用。但在试行之民诉法废止后,最高院在其后所作的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中却未能重申这一原则。直至1993年最高院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冲突之概述。

由于前述之原因,港澳地区虽然与内地属同一主权国家,但在程序和实体方面按涉外案件处理,故不可避免地发生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冲突的现象。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法人,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介入涉港澳因素,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在港澳地区的,属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但作为一个涉港澳海事法律关系,并非有涉港澳因素介入,就成为冲突法调整的对象,还需看是否有了这种因素而涉及港澳法律或外国法或本国法的选择适用。即要存在法律冲突。目前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冲突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内海事冲突。如前所述,我国国内的沿海、内河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分别受不同的法规调整,而内地与港澳航线视同外贸运输,而两个法律规范存在诸多差异,如责任基础不同,《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有十二项免责事项,而沿海运输中承运人享受不到驾船或管船过失免责;又如船东责任限制不同,由于水路货物运输有一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别规定,与《海商法》责任限额不同,故产生冲突在所难免,虽然此类冲突不属于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冲突,但在实务中适用法律时亦有困惑。二是区际法律冲突。目前港澳与内地的海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海事法律冲突规范方面的冲突,首先包括基于对同一事实,各地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引起的冲突;其次是由于各地的海事法律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归纳到实体法或程序法,进而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引起的冲突;3再次是适用相同的冲突规范,但由于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不同,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引起的冲突,如同为海事责任限制,内地法律认为是实体性权利而适用实体法律规范,香港法律则认为是程序性权利而适用程序法律冲突规范等。2.与整个涉区海事司法制度及海事法律选择(适用)制度相关的诸如识别、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对方法律内容查明等制度方面的冲突。三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当涉港澳案件因某事实因素而产生适用除内地或港澳法律以外的外国法律的连接点或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就产生了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

三、法律适用之解读

对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可从一宗案件得到启示。在原告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南洋船务公司货损赔偿一案中,原告将一批柴油交由被告从福建肖厝港运往蛇口港(途经香港转换提单),在运输合同中定明“合同未及之处以交通部有关规定为准。”后发生海损事故,原告请求法院依照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51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而被告抗辩称,此案是涉港海事纠纷,《货规》不能适用本案,应适用交通部1959年的“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亦可适用海商法或国际惯例,该次海损属驾船或管船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显然此案涉及对法律适用条款的解释问题,原、被告所签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中所谓“交通部有关规定”,显指以我国交通部的部门规章,而不是《海商法》或国际惯例,故被告认为应适用海商法或国际惯例之主张不能成立;本案所涉及运输关系属涉港运输,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鉴于交通部就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与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不同规定,本案“合同未及之处”显然应适用交通部对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作出的规定,否则同样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故原告要求适用《货规》亦不成立。对于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交通部在1959年了《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本案“合同未及之处”应适用这一规定。至此,通过对运输合同法律适用条款的解释,找出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水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运输的两套规定,当一种法律关系同时受数种法律规范调整,或某一法律事实或行为涉及数种法律规范调整,而数种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法官应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去解决。虽然海事案件法律适用条款的解释,我国没有作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但结合《海商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并参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尽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不适用用国际运输合同)但其所确立的一些法律制度,对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仍有指导作用。

关于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冲突法与区际冲突法之关系有不同的学说。但主旨还是如何确定法律适用规范,两者的区别也不妨碍我们参考和借鉴国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规则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就是确定案件的准据法,即应适用的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明确了准据法后,就要正确地适用该实体法,从而得出正确、合理的裁判结果。当我们对案件的争议性质进行“识别”后,找出应适用的冲突规则。因冲突规则是确定准据法的基础。具体的说,“冲突规则”由“范围”和“系属”组成。“范围”是冲突规则包含的法律关系部分,“系属”是冲突规则包含的适用法律部分。就法律适用而言,内国法院在一定情况下承认和适用域外法是冲突法理论展开的基本背景。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只能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来解决目前的冲突。根据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对冲突所涉及的多个法域的法律应平等的进行选择,或可能是域外法,或可能是内域法。我国在区际法律冲突中也应适用这一原则,应根据《民法通则》和《海商法》中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章节的规定来确定涉港澳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

确定适用法律不外乎有如下几种方法:1.意事自治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商法》第269条亦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明示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订立后或纠纷发生后就合同适用达成协议的,或者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原来选择的合同适用法律的,法院一般应认定有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现已成为多数国家处理国际性合同准据法方面一致接受的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海商法》第269条在规定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选择法律适用或选择法律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由海事法院、海事仲裁机构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条所指“最密切联系的国家”通常是指与履行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国家。在调整涉外、涉港澳海商合同关系时,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种类和合同改造过程中的客观情况来确定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每个涉外、涉港澳合同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因素,如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当事人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和营业场所所在地、船舶及当事人国籍、仲裁或或管辖地点、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扣押地等。在审理案件时,要对全部连接点进行比较分析,从质和量方面进行衡量,从中找出与该合同的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进而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几乎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四、法律适用之误区。

法律学说往往强烈地体现出法官的意向。法官对于向他提供的所有正反论据进行从容的、全面的思索,然后集中其丰富的学识和聪明的才智写一份关于案件裁判所依据的既详尽又合符逻辑的理由。举例说来,该法官的裁判可能与棘手的法律选择问题密切相关。然而,在两个本质性领域方面已经为法官作好了适用法的选择;其一为关于诉讼的问题,法官始终适用起本国法,即法院地法;关于适用法的问题为其二(该法官会不无例外地适用其本国法。而站在律师的视角,适用法的选择问题往往以选择的多面性以针对法官的单一性。实务中大量的案例足以形成这一论点。

考察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案件(包括涉港澳案件)的法律适用,我们会听到许多批判的声音。“研究我国法院的判决可以发现,中国法官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忽视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好象不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中国的或者外国的某一实体法规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还没有发现我国法院的判决书有引用《民法通则》或中国其他法律中的冲突规则来说明或分析法院为什么要适用某一实体规则为判决的依据,这是我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书的一个明显缺陷。”肖永平教授如是说,虽然此批评有偏激之处,但无疑也指出了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痼疾。另有学者从统计学角度,对我国法院在审判实际中适用法律情况进行系统地实证研究,并发出了我国法院使用外国法的概率为什么如此之小的疑问。还有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对涉外海事审判中域外法适用问题,从量的考察和质的品估两方面,对涉外海事审判法律选择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法院地法提出了质疑。最高院在2003年7月作出的《关于我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适用法律情况的通报》中,对2001年-2002年我国法院审结的部分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进行抽样分析后,也指出了不少法院对适用法律问题意识不强。故肖阳院长亦重申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认真妥善地适用准据法,正确适用外国法律、国际公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审理涉外案件。在这些声音背后,需要我们检讨在审理涉外商事海事(包括涉港澳)案件法律适用上存在的缺失。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漠视和干预。航运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其都包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如提单、租约、保险单等,如约定的准据法是外国法,法官往往以其未经双方合意为由予以否定,甚至有将提单背面管辖权(包括法律选择)条款视为单方面意思表示而予否定其效力的情况存在。有的在某些案件的识别上存在恣意,如在无单放货案件中,法官往往以无单放货作为侵权行为而排除适用提单中所订明的法律。又如香港某公司诉香港某居民渔船抵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在与财务公司所订之抵押合同和抵押转让合同均约定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院在判决中以当事人未提供香港的有关法律,故认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而适用我国法律。该案未通过系列途径进行法律查明,就认为排除当事人的合意,显然草率。笔者认为既然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就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尤其在香港回归后,以当事人未能提供为理由置当事人之约定于不顾,是不符合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享有独立的法律制度也成为一句空话。

(二)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没有提供必要的精确判断标准,其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很难排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扩张,往往助长扩大法院地法适用的倾向,使法律适用具有太大的随意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以特征性履行,保护当事人的特殊需要,以及合同与某个场所的明显联系等因素来确定并适用法律,但是当某种特定类型的合同明显地与另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更密切联系时,应适用该国或地区的法律。而实务中常常只要案件与国内有连接点,就武断地适用中国法律。

(三)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轻率。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外国法的查明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香港、澳门毕竟是同属一主权国家,法律查明的途径不宜完全按最高院设定的几种方法。实务中法官常常以当事人未能提供或提供的外国法不合要求,而排除其适用。对涉港澳案件的法律,可参照外国法的查明来处理。在涉港案件中,因香港的法律制度属英美法系,法律文牒繁复,其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衡平法、习惯法等,给我们了解香港法律造成了一定障碍。但就港澳的法律而言,因内地法院通过中央机关易于查明,故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特别是在内地与香港先后达成了《送达文书安排》、《仲裁安排》,与澳门达成了《送达文书与调查取证安排》的情况下,更有条件查明港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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