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制论文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8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篇1

我国宪法并未在公民权利条款中直接规定舆论监督权。所谓舆论监督权,其实是一些学者根据相关宪法条文的语义推论出来的概念装置。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学术界普遍认为,结合这两个宪法条文的语义,舆论监督权概念便可以在宪法规范层面上提炼出来。对于舆论监督权的内涵,许多学者认为,它是保障公民和媒体监督公共权力的基本权利,并且与《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的关系。

也就是其外延要小于言论自由。本文认为,上述看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全面,并且存在着一系列法理上的悖论。具体说明如下:第一,从宪法条文的字面意思上看,舆论监督权的享有主体存在问题。众所周知,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从《宪法》第41条的语义来看,中国公民才是批评、建议等权利的享有主体。而按照《宪法》第33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是指有中国国籍的个体自然人。这就意味着,作为职业组织的新闻媒体不可能成为舆论监督权的主体,或者说不能得到《宪法》第41条的保障。这一论断与舆论监督现实以及人们的日常观念明显抵触。然而,如果我们承认媒体是舆论监督权的主体,那么又会与宪法条文的语义相悖。第二,若以宪法条文的语义论之,舆论监督权的对象也有疑问。自1987年中共十三大以来,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强调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公权力。例如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33条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但是,在《宪法》第27条和《宪法》第41条中,公民批评和建议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来说,国家机关不是党组织(《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列举的国家机关就没有党组织)。

由此而论,党员干部群体就不是公民批评和建议的对象,或者说,他们不在舆论监督权的对象范围之内。显然,此种论断不符合舆论监督的实际情况,而且违背了中共中央历来关于舆论监督的基本主张。由上可知,若以宪法条文的语义论之,舆论监督权概念存在着难以消解的法理悖论,从而无法实现逻辑上的自洽。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我们不可像对待普通法律(law)那样质疑和批评宪法条文。换言之,按照宪法学的原则,我们不可将舆论监督权的法理悖论简单地归咎于宪法条文上的瑕疵,而是要通过合理的解释祛除之。并且,正如有学者所言,宪法文本导致的问题很难通过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的方法解决,只能诉诸目的解释方法。也就是要通过探讨宪法在当下背景中被认为应当达成之目的(goal),去澄清宪法条文的疑义。目的解释方法属于宪法理论论证,需要在宪法文本背后的政治理论中寻找知识支持。

而与其他立宪国家的宪法不同,中国宪法文本极具理论包容性,它不仅吸收了源于立宪主义的人权和人民主权理论,而且在序言中保留了克思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这些政治理论共同构成了作为宪法文本阐释背景的法理基础。因此,只有立足于中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及其理论背景,发掘出相关宪法条文的立法目的,我们才会理解舆论监督权的真实含义,进而祛除其主体和对象方面的法理悖论。

二、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和真实含义

学术界的通说认为,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但是,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宪法的复杂性在于其建立了二元的主权代表机制。一方是,现行《宪法》第2条宣示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另一方面,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论,《宪法》第1条和序言又确认了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代表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宪法学者据此指出,人民作为主权者在中国宪法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和作为政治主权者的领导阶级。陈端洪、强世功等学者进一步提出,人民主权在中国有两个代表机制:人大代表制和党的先锋队代表制,前者以法律上的选举程序为取向,后者以政治上的阶级地位为取向。舆论监督权作为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也必定与这种双重代表制密切相关。而为了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还需要深入探讨后者在宪法文本和实践中的表现。

首先,基于人民主权的双重代表制,中国政治秩序中党政权力并存,但是二者的性质和基本运行逻辑不同。黄宗智等学者认为,从《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规定来看,国家机关大体上是依照常规程序行事的官僚制(bureaucracy)组织,拥有行政管理的职责与权力;从《宪法》序言的宣示来看,执政党是拥有奇里斯玛权威(Christmasauthority)的政治主权者代表,其作为国家的根本领导力量,拥有政治决策权或曰主权性权力。周光教授也指出,党的奇理斯玛权威建立在领导力量的超凡禀赋与民众追随响应之基础上,因此其具有超越官僚制常规过程、直接面向民众决策的能动性。其次,由于党政权力运行逻辑不同,中国有常规和非常规两种国家治理模式。常规治理模式主要诉诸于国家机关的官僚制过程。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某些地方公权力有集权和自利的倾向,常规治理模式时常失效,甚至无法预防集体腐败现象。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执政党经常采取纪委巡视审查、开展整风运动等各种非常规治理手段。而从一定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实践也是其中一种方式。正如孙五三教授所言,舆论监督可以实现超(官僚制)程序运作,因此其实质上是一种非常规的治理术。瑏瑧让我们将舆论监督权概念置于上述理论背景。

结合《宪法》第41条与《宪法》第27条来看,舆论监督权概念其实有两层含义:首先是主张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其次是要求国家回应公民意见。其内在逻辑用公式表示就是:公民表达意见(《宪法》第41条)国家机关回应(《宪法》第27条)。然而,在《宪法》第3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非常严格,相互之间并不主动制约。这就意味着,国家对于公民意见的回应,往往无法通过国家机关的官僚制过程实现,只能是取决于上级党组织决断。由此来看,舆论监督权其实是执政党的主权权力在国家治理(尤其是地方治理)上的体现,其本质上是一种权威型治权。但是,只有公民表达权付诸实现,舆论监督实践才会成为可能。因此,舆论监督权就是一种嵌入了宪法权利的权威型治权。换言之,它具有宪法权利和人民主权的双重属性!这正是舆论监督权概念在中国宪法语境中的真实含义。我们用图1来表示其基本内容。图1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与真实含义在澄清了舆论监督权概念的真实含义后,我们便可以通过目的解释来祛除它面临的法理悖论。综合前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宪法》第41条和《宪法》第2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从而增强治理体系的有效性。但是,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决策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必不可缺,而职业化媒体是互联网难以取代的信息沟通平台。因此媒体和普通公民都应该是舆论监督权的权利主体。按照这样的理解,舆论监督权的第一个法理悖论就消解了。

此外,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为国家治理的决策力量,自然是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对象。于是舆论监督权的第二个法理悖论也消解了。事实上,国外法学家在讨论媒体监督(watchdog)及其权利保障问题时,也经常使用目的解释方法。瑏瑩当然,舆论监督与国外的媒体监督在法理基础上有重要的区别,因此其制度保障不可照搬国外模式。

三、代结语:为什么要重构舆论监督权概念的含义?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民监督;公民文化;法治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公民监督(此处的公民监督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不包括人大的监督)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强化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与能力、促进监督体系协调发展、规范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中国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目前而言,无论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当前促进政务公开,建设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我国的公民监督都显滞后,还需加以完善。

一、公民监督现状及问题

关于公民监督现状及问题,笔者将从公民监督所涉及到的三个方面予以论述:监督者、被监督者及沟通两者的监督制度与渠道。

(一)监督者。监督意识与能力都较为薄弱。监督意识上,民众往往不知监督,缺乏基本的法律与监督知识素养;不愿监督,只关心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宜,甚至在威胁到自己权益时,仍想搭便车;不敢监督,在权力至上观念影响下,也在监督成本太高、成功机会较小的现实下而不敢去监督。监督能力上,缺乏对合法实施监督的深刻了解,如不清楚监督程序和监督行为,使实施的监督往往因为程序和行为失当而失效。

(二)被监督者。常常畏惧躲避监督,通过无用或失真信息、不针对公民建议而相应完善、甚至动用公权力以压制民众监督等方式使公民监督效果往往流于形式。

(三)监督制度与渠道

1、法律规章。任何权利只有获得法律的表现形式和保障,才具有现实性。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公民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仍主要限于宪法第41条的原则性表达,其他法律文件中虽有关于公众监督的条文,但比较概括,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保障监督权行使的相应安排、监督不畅的处理机制等内容也没有法律依据。

2、制度机制。与公民监督相关的制度主要有:选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官员问责制度、制度、行政诉讼制度。选举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日后行使其监督权;政务公开与听证制度有利于公民了解监督所需信息,监督公共决策的制定;官员问责、与行政诉讼制度则有利于保障公民对于行政环节及其效果的监督,并维护公民自身的权益。但目前,这些制度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一方面相关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尽完善,相应的程序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明确;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受行政干预影响较大,不能很好地独立行使职权,反映公民监督效果,使监督流于形式。

3、渠道。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都尚未成熟。组织监督方面,目前没有较为成熟的可以表达成员利益诉求的公民组织,组织层次不高的群体性上访较多。舆论监督也存在诸多问题,就其本身而言,自我监督不严,责任感日渐下降,凭个人的主观判断而做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臆断现象屡屡发生。同时,缺乏勇气与独立意识,在受到外界干涉时,会放弃自己惩恶扬善、警示社会原则与立场。而舆论监督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现状也造成舆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兴起的网络监督的渠道,则存在的虚假信息较多、理性分析相对缺乏等问题。

二、造成公民监督现存问题原因分析

(一)主观心理。传统官本位、权力至上思想根深蒂固,民主法治与权利意识薄弱。目前,官本位与权力至上的思想仍在很大范围存在着,民众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还很模糊,也使被监督者往往认为公民监督弱小可欺,肆无忌惮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此外,深受历史人治传统与现今法治不完善的影响,民众对于法治的意识也很薄弱。人们不能在法治的轨道中,利用自己的权利,对于公职人员行使法外权力也太过宽容。这不但使人们对法治本身更不信任而将监督诉诸于不合理的方式,也更导致公职人员对于法治的漠视,将体制当作可以随意摆弄与抛弃的工具。这既无益于树立法治威严,也无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同时,理性责任意识不够。在表达自身利益的同时忽视考虑其他民众的利益,没有意识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恪守社会公德。

(二)客观环境。公民监督的政治环境不佳。除了主观原因,客观环境的不佳更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主观方面的缺陷,并与主观上的原因形成恶性循环。

1、法治理念与实践不完善。一方面立法经验的相对较少、时间较短及国情的复杂,法律体系及内容仍不健全,使很多时候无法可依,没有合理科学的行事程序;另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轻究现象则在更大程度上侵蚀着法治的威信力与人们的信心。正是这些客观环境的共同作用下,法治建设的进程被阻碍,人们法治的信念被削弱,从而诱发更为普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恶性循环。

2、行政权力集中、缺乏制衡。权力的合理运用往往需要制衡,但当前公众监督的效力远远低于公共权力的效力。虽然有相关的选举制度,但选举出的代表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在强大的行政力量面前,有时无法真正有效行使其权力,使他们既缺乏监督动力,又无法实现监督效果。虽然设立了政务公开、等制度,但政府拥有着这些制度运作各个环节的主动性,民众没有与政府同等的权力以制衡政府真正去执行并完善这些制度。同时,公权力的太过集中也导致了有些公职人员可以动用公权力压制公民权利。

综上,公民缺乏真正的民主法治的洗礼,而公民社会发展不佳的环境又使公民很少能在民主制度的架构下有经历和体验,也正是在主体及客观环境的共同作用及恶性循环下,公民监督无论从环节还是效果上都不算理想。

三、完善公民监督的建议

只有从主观上培育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的民主法治的思想价值,从客观上真正坚持法治,完善公民监督体制渠道,并将二者相辅相成,形成强有力的文化、制度与组织动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公民监督的效果。

(一)培育公民文化。即培育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两大主体的主体意识、法治意识与理性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民意、依法为上、理性积极的参政氛围,使公民成长为真正能履行监督责任与接受监督的主体。对此,需要从理论宣传与实践两方面进行努力。

1、理论宣传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包括网络)的宣传功能,通过在民、法治、理性等理论与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维护自身与公共利益等案例的宣传,营造积极文化的氛围;二是完善教育内容与方式,加强学校、社区、各种社会培训机构的公民教育,或可尝试建立专门的公民教育研究和推广机构。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建立长效教育机制,促使其转变官本位等落后观念。

2、实践锻炼方面。第一,需要完善各类参与政治生活的平台,如农村自治、社区自治、公民组织等,让民众在实践中明白自己的主体地位、培养法治理性责任的意识,得到相应的政治锻炼;第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与信用体系,并严格执法,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环境,培育法治、诚信、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第三,完善农村市场经济政治体制,在保护好农民的基础上,让他们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培养创新与敢于拼搏的意识,让他们在竞争中了解并维护自身的权益、学会组织自己抵御风险、学会在竞争维权中监督他人等,从而让他们也成为真正的监督主体。

(二)建设法治政府。即推动政府职能转型,合理制衡权力,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在科学分析基础上,合理确定政府职能范围与权限,赋予社会以合适的博弈权力,赋予行政体系内监督主体合理的监督能力,稳妥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其次,完善行政立法,包括立法内容、机制等环节。使国家有完备的、符合正义的法律,也有保障其贯彻执行的机制。再次,加强行政执法,强化各方面监督。即不但加强对执法合理性的监督,也加强行政程序、行政反馈的督查,并建立和完善责任制体系。如此,通过民众法治观念的培育及法治渠道的完善,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三)完善现有公民监督相关体制与渠道

1、完善现有体制。对于现有选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官员问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制度,一是完善相关制度的法规政策,在法规明确制度精神的基础上细化政策中的可操作性,以完善程序与执行机制。如,探索合适的听证立法原则,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将涉及人们利益、人们关注的决策纳入听证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并建立对于程序的监督机制(同样探索建立社会各主体互动的监督机制),力求公开民主;二是强化监督。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包括民众、舆论等等)对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并建立机制保障监督的合理实现。

2、建设监督渠道。一是引导公民组织建设。改革我国公民组织管理体制,培育其非政府性、自主性、追求公共利益等普遍特征,最终使其成为服务成员、表达成员利益诉求、合理科学追求公共利益而非履行行政事务及准行政事务的组织。对此,应在引导的基础上合理放权,即在其能于法治的框架内自主、科学地追求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在恰当的时机将部分职能移交给非政府组织,探索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合作的新模式。同时,加强理论与实践创新。在国情基础上探索可行的公民组织运作模式,如把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作为创新的突破点,其后,在充分论证其可行的基础上予以试点,进行实践创新;二是引导舆论媒体健康发展。加强媒体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与新闻独立意识,使舆论监督切中时要。政府应加强舆论独立的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新闻方面的法律,将舆论监督同样纳入到法治诚信的轨道之中,并利用社会各主体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形成对舆论监督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在媒体本身与外界影响两大方面进行完善,使其成为自主、有效的监督方式;三是探索公民监督与其他监督机制真正融合。探索将外部监督形式的公民监督与政治体系内部监督的互相补充协调的机制,将各种诉求方式引入制度内,并通过制度化、组织化的方式使公民有机会调动政府组织的监督力量。

四、结语

完善公民监督,根基在民众,动力在政府,它既需要公民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有政府的勇气和决心来推动它的发展,以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吴学兵.政治文明视域中公民监督的功能探析[J].求实,2007.10.

[2]蔡林慧.拓展我国公民监督路径的载体分析[J].理论探讨,2010.3.

[3]程竹汝.完善和创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条件和机制[J].政治与法律,2007.3.

[4]孙玮.我国公民社会条件下的舆论监督问题[J].新闻爱好者,2010.2.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大学生代议制民主;身份代表制;人大;人大代表

如何完善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当今宪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但以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般停留在对已提出的问题如何具体操作深化上,如:人大与党政关系的处理,人大的监督(包括监督和被监督),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等。而“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建立起的一系列概念、范畴与体系,拓展了我国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的视野,笔者拟就这一理论的有关学术主张,涉及到的有关知识背景,进一步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法制文明与教育理念的进步:大学生积极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一)、适应文明发展。随着“权利中心主义”[1]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基本制度建设倍受关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完善人大制度是中国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3]等论断已为学界不少同仁所接受和共识。而大学生在法律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宪法保护,不容剥夺。“要充分保证候选人的被选举权。任何符合法定(主要是年龄)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候选人,并在合法范围内从事竞选活动”[4]。故而,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以及与基本制度建设联系的这种紧密性,无疑适应了文明的发展。

(二)促进教育理念的革新。目前我国学生的教育学习方式已从应试“填鸭型”逐步走向“素质创新型”。因为青年大学生一直是走在时代前列的弄潮儿,作为高素质高文化的象征,接受着最新的知识,有着强烈责任感,担负着安邦兴国的任务。“学生担任人大代表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的理论知识,也使所学的理论知识能动地作用于实践”[5,6]。这不仅对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更是对于整个高等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的革新,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之前理论界对大学生的研究多向着“政治性”、“党性”等方面进行。而随着观念的更新,对大学生权利保障的逐渐重视,出现了一系列保障大学生权益的书籍和论文,这对于大学生代议制民主是一个有力的推动。近年亦有不少以人大制度为研究方向的硕士点、博士点开展招生[6],更是表明了大学生代议制民主是属于我国的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容忽视。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人大制度的长远发展以及高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营造一个适合的选举及履行职务环境势在必行。而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提出,正是迎合的这样的时代需求,改善代表结构,突出广泛代表性将是人大制度完善的特别重要努力方向。

二、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重要关系

在人大制度健全完善中,“着眼于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完善代表的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建构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7]是一条较为理想的进路。但理论和现实的差距不得不让我们承认:没有现实基础的空泛构想不能成为有真正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活”理论。大学生代议制理论提出初期,正值“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许多著名高校选区内的大学生们纷纷自荐竞选北京市区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不少还成功当选,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5]之时。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的重要意义大致蕴涵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抓住了当今人大建设中需要引起重视的现象。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问题,鲜见相关报道,近几年来,特别是互联网和新闻媒体的迅猛发展,关于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历史参考资料与当今消息,逐渐增加,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是,通过查阅大量及最新的文献资料,发现真正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并向学界明确提出“大学生代议制民主”这一提法的,系万东升先生的首创。他结合前述背景,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独创性地提出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并且认为该制度已经蕴含于现行的法律之中,应当充分挖掘和体现。

2、身份代表制的支撑。过去对人大代表的一般理论,主要为“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或“界别代表制”。而万东升追本溯源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理论支撑,提出建立“身份代表制”[8]的主张,这是对于人大代表制度完善具有重要启发意义的一个较为全新理论。他分析诠释了身份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的区别:前者是“一种具有普适性及较为具体的选举理念和方法”,而后者只是“一种宏观的选举体制”,从“被选举人主体范围窄于身份代表制”,目前并不适合单独的实行,而“我国选举制度在理论上应确立区域代表制与身份代表制相并用”[8],由此引申出大学生以学生身份参与到人大工作当中的选举制度基本理论合理性。又由于本质上的相同,他并没有试图讨论两者形式上的区别,而是将目光投向更具有实践意义的大学生如何参与、参与后如何扬长避短具体实践代表职能等问题之上,进行了一系列较为深入的讨论。

3、特殊的选举构想。在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万东升从现行选举制度之中提出相关单位可以“单独安排大学生代表名额,用于大学生代表选举,单独划分学生选区”[6]等方式为大学生当选代表提供便利。用一种类似“反向歧视”[9]的方法从大学生实际情况出发,对大学生预选①的必要性表明了支持性的态度。在此基础之上又提出制度外的“特殊型程序”,即通过协商选举大学生人大代表的构想,这些想法值得关注。

4、研究方法科学。(1)、理性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的运用。通过讨论当选程序的优化、完善法律规定、对大学生代表职能履行状况的分析、指出当前大学生当选的几个优势:“一是高校大学生陆续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历史传统为现实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基础和动力支持。二是产生人大代表人口数条件基本具备。三是具备了较好的政治身份上的现实基础。四是具备了较好的群众基础”。[10]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万东升重点使用的实证分析的方法,这大大的缩小了理论和时间之间的距离。文中以一位大学生人大代表徐雁龙的个案,实证考察了其当选代表的原因和过程,尤其对代表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探讨和科学的总结,并最终提出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基本任务,尤其是“在于实施监督权与维护整个学生群体的利益”[5]上。这样的分析无疑生动、可靠。但他并没有停留在这里,而是进一步进行逻辑推理,从政治、法律、社会等多方面讨论,通过探悉本质提出了完善人大制度的不少新看法。其中,一些诸如发展“身份代表制理论体系”[8]以及宪法学视界下“建立人大制度学”[8]等都值得学术界的认真对待。(2)、前瞻性。对当今选举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出了修改意见。不仅从法学意义上的人大代表出发,而且从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视角,着力于大学生低成本当选人大代表以及发挥代表职能使其社会价值最大化等。这样的努力无疑值得我们充分借鉴。(3)、初步成熟性。为了研究这一新问题,万东升在几年里一直致力于各种资料的搜集(包括第一手资料),与多位大学生人大代表有着较深入的联系,并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张千帆教授、湛中乐教授、沈岿副教授[8]等专家学者进行了有关学术交流。在这样环境所运用和逐步成熟起来的理论,自然非常突出和比较成熟。

5、对大学生代表的定位科学。有关专家学者曾提出了不少疑问[5,6,10],如大学生的资质、“阅历”、“流动性”等是否对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构成障碍,并且影响代表职能的发挥?万东升的研究中,从人大代表的当选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出发,提出大学生会不会因担任人大代表耽误本职以及造成不利影响。如此种种地给予了较为详细、科学的解答,澄清了认识上的许多问题。例如在解决流动性问题上,他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群之间的流动越来越频繁,流动问题并不能成为被选举权限制的必然根据”并且“完全可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解决。”[5]例如“保送深造、争取留校工作、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就近就业、被选举为上一个级别的人大代表”[10]。既没有夸大大学生能力,也不显得过分拘谨,拿捏科学适度。通过这样翔实的论述,使我们清晰的感受到大学生担任代表的可行性。还根据当前大学生代表的实际情况,从社会、学校、学生多方位出发,给大学生代表作出了一个科学的定位,如基本任务、人才培养、维护社会及学校安定、保障学生利益,提供理论实践空间等等问题。在整个分析论证过程中尽力做到了资料翔实、论证充分。所参阅的文献资料和注释无不体现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在这一理论构建过程中所下的功夫。

6、可深化发展的理论。(1)、在笔者看来,一些诸如将大学生人大代表的培养向着“专职性”“荣誉性”而非“事务性”的讨论以及如何保障大学生代表的利益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当然这已不仅仅是大学生代表面临的问题了,但这里又有其特殊之处。正如以为“不应仅满足于从政治层面的视角去认识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不断地认识到其政治层面重要意义的基础之上,应当自觉地以民主实践的视角加强如何具体调整、保障、规范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法律实证研究。”[10]因此,其中涉及的诸多理念完善与制度设计,蕴涵着很大的探讨空间。但总的来说,万东升以身份代表制为理论根基建立起来的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无论从研究方法上、资料上还是从论证上都是这一新研究领域的代表作。(2)、大学生代议制民主基本理论支撑的“身份制”提出意义,不仅仅局限于人大制度及宪法学的领域,而是可以促进相关许多部门法的研究。例如:近年来,现代民法上需逐步建立的“身份关系诉讼制度”[11],刑法学的“身份犯”[12]相关理论的研究,行政法上“行政单位的身份”[13]的研究认识,彼此之间相互借鉴影响,必将相得益彰。

三、以大学生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人大制度完善与文明进程

从最初形态农民协会制度到发展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有80多年的历史。代表的构成方式、职务履行方式、监督方式等都是发展的重点,也难于整体把握。因为缺乏实证基础,要将一个改革发展完善的新理论全面实施于现行人大制度之上有很大困难,涉及面太广且风险也过大。这样既然“能否保持政治稳定成为改革领导人选择改革方案、步骤和时机的重要考虑因素,保持政治稳定一直就是中国领导人推动政治改革现实考虑的基础”[14],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提出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新的思路。即是以大学生为突破口(或“试点”)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提高权利意识,同时完善人大制度、健全法制。其示范性和启发性不可小视。它给予我们的视角是多方位的,譬如如何改变我国“多层间接选举”导致的“先进的民主选举理论与落后的选举实践”[15](第154页)形成的巨大反差?能否变通地将“三票制”②等新制度引入大学生人大代表选举(包括狭义的人大选举和其他选举)当中从而提高相关选举意识、民主意识?另外,既然大学生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一直为人大所忽视,那么还有那些其他身份的群体没有被选举为代表?这些都需要引起我们的进一步关注和重视。

中国的建设、法制建设现在已开始走上正轨。每一个“阶级”、“阶层”每一种“身份”乃至每一个公民都需要得到法制文明阳光的照射,尤其是“人才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成败的战略问题”[13],大学生代议制民主在中国的法制进程、民主进程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无疑为大学生参与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完善人大制度、保障人权、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等问题上提供了新的思路。这样从大学生校园民主建设出发而起到的推动人大制度完善与文明推动作用,无疑将是显著和乐观的。相信它在中国会长期存在,同时也希望由此产生的回应和争鸣能进一步开阔这种理论的视界与研究方法。

注释:

①预选在现行选举法当中并没有规定,但在实践过程却时有发生,目前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详见: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②即:第一票全体选民推选候选人,第二票部分选民投票进行民意测评,第三票再由全体选民正式投票选举出正式人选。详见:史卫民.公选与直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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