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救援方法范例(3篇)
防震减灾救援方法范文
1.1编制目的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市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市财贸(金融)办、相关单位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管辖范围内的地震事件。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单位是处置管辖范围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需求,应急响应级别,视情况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立刻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市财贸(金融)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级地震应急指挥部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
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请求公安、武警,必要时请求协助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好金库和各金融网点,防止抢盗事件发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情况发展趋势,视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提出请求,指挥协调抢险救灾;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它有关地震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财贸(金融)办公室。指挥长由市财贸(金融)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门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指导抗震救灾宣传,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测
3.1预警预防行动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市防震减灾局的部署,及时做好防震准备。根据地震部门的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储存应急物资;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2地震预警级别及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市、县(市、区)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县(市、区)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县(市、区)城区4.0—4.9级地震;发生市城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县(市、区)城区以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发生地的有关县(市、区)各单位同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有关县(市、区)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市、区)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防震减灾局核准。
4.2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比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市财贸(金融)口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防震减灾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防震减灾局。市财贸(金融)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了解本系统所属单位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防震减灾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结束,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单位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2有关单位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有关单位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贸(金融)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市应急办、市救灾办和市民政局。
4.3.3震情灾情公告
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
4.4指挥与协调
4.4.1I级响应
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地震应急工作。
协助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
启动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市财贸(金融)口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遣公安消防支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况,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
第六,视情况,决定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2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防震减灾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军分区;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市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市防震减灾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县(市、区)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Ⅲ级响应
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各镇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部门和市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市防震减灾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对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采取处置措施;监视各类次生灾害及建(构)筑物的坍塌危险,采取防范措施。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5.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援;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6信息
信息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地震部门管理,委托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上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援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市财贸(金融)办对各类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予以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市财贸(金融)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应急支援保障
6.2.1治安保障
请求武警*支队,必要时请求*驻军加强对政府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2社会动员保障
各单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区是国家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我们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单位要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监督检查
由市财贸(金融)办会同市防震减灾局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财贸(金融)办口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区及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时,市防震减灾局收集震情与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震减灾局;各单位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贸(金融)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
当我市、县(市、区)、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市财贸(金融)办;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防震减灾局。
发生在我市境内除*市区以外的其他人口较密集地区的4.0-4.9级地震,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7.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我市市区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市防震减灾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
当县(市、区)和乡镇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市人民政府要督导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防震减灾局。
防震减灾救援方法范文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防震减灾经费支出责任和经费渠道,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实际情况,制定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工作,提高对近海海域的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地震监测台网的安全运行和信息的质量与安全。
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大型水库、矿山、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三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和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的信息应当纳入全省的地震监测台网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保护标志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到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井等生产作业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生产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地勘、水利、气象、地理信息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作为制定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震减灾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良场地,为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推广符合当地实际的抗震设计方案和抗震示范工程,引导和扶持农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人民防空工程、室外运动场地等空旷区域或者其他场所,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建设或者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规划应急疏散通道和场地,建设与之配套的交通、供电、供水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并确定有关单位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建设、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和场地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能够在需要时发挥作用。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和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较大的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监管、储备、更新,完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生活必需品、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供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救助能力。
第三十二条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预报意见后,可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地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向社会迅速震情预报信息;
(二)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人员疏散;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灾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并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将对震情和灾情的初判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队伍调用意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工作;
(四)组织有关企业紧急生产、调运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五)为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灾区伤病员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确保道路畅通;
(六)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七)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物资和装备;
(八)组织志愿者和灾区有救助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十)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灾区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及时分析、判定、报告地震活动趋势,并组织开展破坏性地震科学调查工作,编制地震灾区活动断层分布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抗震救灾以及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第四十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和保护农用地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疫情、饮用水水质、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十一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及时提供援助。
第四十二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重大、较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报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登记造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和物资分配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和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等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安全示范试点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每年7月28日的所在周为本省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周。
第四十六条学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及时解决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扶持有关单位、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培养和引进相关科技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加强防震减灾的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不断拓宽交流领域及渠道,及时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防震减灾科技成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同时废止。
防震减灾的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我国防震减灾的指导方针是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工程性措施叫做工程抗震设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哪些紧急措施?
(1)准备好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一切条件和物资;
(2)大力宣传地震科学知识和自救互救办法;
(3)安排好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内人员和设备的撤离;
(4)建立报警系统和实施通讯保障;
(5)加强交通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成立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政府重视、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多路探索,群防群测,专群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走综合防御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的防震减灾对策的要点。
3.三大体系建设组成了人类对付地震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地震监测预报。地震部门首先要做好地震的监测预报。这个做好,不是说大部分或者是百分之百地作出准确的地震预报,而是充分运用现有条件,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监测预报的水平。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核心和前提。
第二道防线是震害防御体系的建设。在地震预报仍然是世界难题的条件下,必须有对付突如其来的地震发生的措施,并作为经常性防范措施。这是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有效途径。主要有工程性和非工程性两个方面。
工程性措施叫做工程抗震设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①对重大建筑物、构筑物、开发区建设要在立项前依法进行充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工程的选址和建筑抗震设计提供依据。
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一般工民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确保在6级左右地震条件下的安全。
③对国家划定监视防御区的老旧楼房,特别是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抗震性能的鉴定,不合格和不安全的要进行加固改造,使其能够具备法定的抗震能力。
各类建筑物只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加固改造,就可以达到小震可修、中震不坏、大震不倒的基本安全效果。
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则是除专业部门的地震监测和工程建设以外的一些政府和社会防御措施。主要是震害预防和应急对策。这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地震知识的宣传普及,各级组织、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模拟地震来临的应急演习训练等。
第三道防线是紧急救援体系的建设。通过前两道防线,仍然不可能解决防震减灾中的一切问题,而地震的发生又是短暂的几秒、十几秒时间。如果地震发生在夜晚,居室里的人又很多,加上停电停水、通讯中断等许多不利因素,紧急救援问题是必须采取的第三道防线。
世界上许多震例证明,紧急救援是否行动迅速,救援机械工具是否助效,是评价政府救助工作的标准。紧急救援要获得社会的基本满意度,要靠预案准备的充分,要靠临阵决策指挥的正确,要靠各种队伍的共同协作,要靠现代化技术设备的武装,更要靠平时的地震模拟演练。
4.我国地震救灾的基本策略和任务是什么?
地震救灾的基本策略包括:
(1)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救灾体制;(2)实行以行政区域为主的组织指挥;(3)发挥军队、民兵和各专业救灾队伍的作用。
地震救灾的任务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灾情,防止续发性灾害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地震救灾的内容包括:对被埋压伤员和处在火、毒气等危险现场的遇难者抢救与救护,尽快使更多的蒙难者脱险;对危重伤员采取救治措施,减少伤残与死亡;对处在危险房屋内的群众进行疏散、安置、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的吃、喝、穿、住等紧急生活问题;紧急抢修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对于可能造成灾害的危险因素和险情要加强监视、控制和排除;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提倡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
5.地震救灾工作的方针是什么?抗震救灾的原则又有哪些?
地震救灾工作的方针: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多路探索,加强地震预防和工程地震研究,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不断提高预报水平,减轻地震灾害,发挥地震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作用。
抗震救灾的原则:(1)快速反应原则;(2)提倡就近就地开展自救互救原则;(3)突出重点原则;(4)主动配合原则;(5)主动报告原则。
6.地震短临预报后有关地区的各级政府要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1)准备好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一切条件和物资;
(2)大力宣传地震科学知识和自救互救办法;
(3)安排好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内人员和设备的撤离;
(4)建立报警系统和实施通讯保障;
(5)加强交通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防震减灾救援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城镇社区;地震;应急能力评价;指标;选取;构建
1.评价指标的选取
1.1社区组织应急反应能力
快速反应以灾情收集与上报、组织自救与互救、组织灾民疏散、协助开展救援、次生灾害处置、维持社会秩序、灾民生活安置、社区居民心理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社区组织的快速反应能力是地震灾害发生后保证在最大程度上减灾、救灾的关键所在。社区组织的组织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是在地震发生后的前期过程中,保证有效抗震救灾的重点所在。而7小时、12小时、16小时、24小时、48小时、72小时是科学界以各种不同的气候条件和不同的状态的生存状况为基础所研究出的实施紧急救援的“黄金时段”。而在实践过程中,人们总结出,灾害发生后的72小时内是地震救援的最佳时间。在这72小时中,救灾的成功与否直接受社区这一灾害的直接承受提的应急能力的影响。
1.2社区居民应急反应能力
突发性、较大的破坏性、成灾的广泛性等是地震灾害的主要特点。人们面对灾害的行为和反应在灾害到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减灾。作为灾害受体和抗灾主体的社区居民的应急文化建设和平时所接受的放在教育及宣传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居民对灾害的反应能力。而居民防震减灾意识、应急避险知识、对灾害的心理承受恩能力是体现社区居民的地震应急反应能力的主要方面。
1.3社区工程抗震能力
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是防御地震灾害的两种主要措施。所谓工程措施指的是包括社区房屋建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抗御地震次生灾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的能力在内的建筑物的抗灾能力。所谓抗震设防指的是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时以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施工规范等为依据和要求的一项工程型预防措施。
1.4社区应急准备能力
社区居民的活动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种单位形式,增加了居民的分散性、闭塞性,减弱了居民的组织观念和集体行动能力,同时也降低了居民的减灾意识。而突发性是地震的一个显著特点,再加上较大的临震预报难度和较小的预报准确性,因而,必须加强以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家庭防震对策的制定、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和教育的开展、建设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地震应急、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储备地震应急物资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地震应急准备,从而保证防灾、减灾目的的实现。
2.城镇社区地震应急能力评价指标的构建
以系统理论中的层次分析法为手段来构建社区地震应急能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通常,可以以最高层次(A)、第二层次(B)和第三层次(C)为标准来划分社区地震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通常,我们将社区地震应急能力的大小定义为最高层次;将社区地震应急能力评价中包含社区组织应急反应能力、社区居民应急反应能力、社区工程抗震能力、社区应急准备能力和社区应急救援能力5个同级指标的一级评价指标定义为第二层次;将社区地震应急能力评价中的二级评价指标定义为第三层次,一般情况下,有23个同级评价指标包含在这一层次中,如下表所示:
表:城镇社区地震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社区地震应急能力(A)
社区组织应急反应能力(B1)社区居民应急反应能力(B2)社区工程抗震能力(B3)社区应急准备能力(B4)社区应急救援能力(B5)
灾情收集与上报(C1)制定地震应急预案(C1)
组织自救与互救(C2)房屋建筑抗震能力(C1)制定家庭防震对策(C2)
组织灾民疏散(C3)居民防震减灾意识(C1)生命线工程抗震能力(C2)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和教育(C3)
协助开展救援(C4)居民应急避险知识(C2)抗御地震次生灾害能力(C3)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C4)自救互救能力
次生灾害处置(C5)居民对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C3)抗御地震地质灾害的能力(C4)地震应急培训和演练(C5)
参考文献:
[1]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2年)[EB/OL].http://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docid=1597005&leafid=14802[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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