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防震应急预案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6-10

社区防震应急预案范文

一、把握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以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为目标,以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地震事件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切实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与队伍体系、技术体系、保障体系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3年底前,建立健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地震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成覆盖我区各乡(镇)、各部门和各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使我区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切合实际,使培训(宣传)和演练制度化、管理措施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各单位应急管理处置能力、社会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与民众防震避险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二、明确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深刻总结汶川地震经验教训,对本乡(镇)、本部门的地震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在推进预案编修工作时,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重点行业、重要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都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预案编修;非重点部门、行业和单位要将地震应急内容纳入综合防灾减灾预案中进行编修;二是编修预案时,要了解本乡(镇)、本部门地震风险和应急能力,掌握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借鉴应对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的经验和做法,明确应急启动程序、应急指挥与协调关系、职责任务与协同机制、处置程序与保障措施等,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以及应对大震巨灾的适应性。三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抓紧做好预案编修工作。还未开展预案编制的,在年6月底前要完成预案编制工作。

(二)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各乡(镇)和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预案培训(宣传)、演练计划或指南,促进预案培训(宣传)和演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形成长效机制,确保通过培训(宣传)和演练,达到有效落实应急准备、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明确职责、熟悉程序和提高能力的目的。开展预案培训(宣传)和演练工作要突出重点。一是要因地制宜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和组织编写预案操作手册、工作细则、流程挂图和典型案例等,对应急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培训(宣传),确保应急管理人员、预案实施人员和应急保障人员等都能掌握预案,熟悉程序,提高能力。二是要编写一些通俗易懂的预案简本和解读材料等,深入社会、贴近公众,广泛宣传预案,普及应急知识。三是要推动各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四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规范演练工作,防止演练脱离预案走形式走过场。五是要加强对演练工作的认真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预案、改进措施。

(三)地震应急预案执行和评估。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预案的执行力,防止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脱离预案凭经验和传统方式行事。要积极开展预案评估工作,促进提高预案编修质量,规范预案演练与执行工作。一是要不断强化应急管理人员,特别是预案实施者和领导干部的预案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建立完善地震应急响应制度和预案执行监督机制。三是要推进建立预案评估机制,对重要、典型的预案演练和地震事件应对及时开展总结评估。

三、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增强应对大震巨灾的危机意识和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区地震办承担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与配合,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管理制度。区地震部门要认真贯彻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与相关法规制度相配套的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或规定并抓好落实。要积极发挥专家在地震应急预案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不断提高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社区防震应急预案范文篇2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提升科技支撑,健全法制保障,促进社会广泛参与,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地震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应对地震灾害的机制和体制不断完善;地震监测预警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全市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0级;赤峰市主城区和境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新建和在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牧区抗震民居比例有较大幅度增长;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以地震救援队伍为中坚、各有关行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市、旗县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公众应对地震的能力明显增强,普遍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三)旗县区防震减灾工作建设目标

各旗县区要完成“八个一”工程,即:1个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1支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1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个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村,1个防震减灾科普示范教育基地,1台地震应急救援越野车,1套流动监测地震现场技术装备,1部应急专用电话。

二、扎实推进“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各地区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编制本地区的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规划要突出实效,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市地震局在编制全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时,要充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开展防震减灾重点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争取与自治区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对接,经组织论证后,适时列入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内,以项目带动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三)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特别是在编制(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充分应用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成果,统筹资源配置。

(四)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在年6月份以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提升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一)全面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各级地震部门要科学规划,调整优化台网布局,完善台网运行管理,争取项目和资金,增设监测手段,建设覆盖全市的地震监测网络。积极探索建设大型水库、矿山等专用地震台的新路子,提高地震监测能力。

(二)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震情跟踪、异常落实和分析研判工作,改进完善地震会商模式、地震预测和预报工作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和地区的合作,推进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地震监测信息网络资源优势和综合效益。

(三)大力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继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建立人员数据库,制定巡检制度,掌握观测人员的动态,加强对观测人员的培训。各旗县区要在现有观测网点的基础上,建设1个群测骨干点,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旗县区,至少要建有2个群测骨干点,市地震局对各骨干观测点进行直接管理。各地区要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经费渠道,落实社会地震观测员补助资金,保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和队伍的稳定。

(四)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各级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各级地震部门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的划定,设立标志牌,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四、加强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各级地震、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把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批把关,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的抗震设防标准,从源头上杜绝地震安全隐患;地震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做到以重点带一般。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干部进行地震法律法规培训,坚持持证上岗,依法行政。

(二)着力增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严格执行相关抗震设计规范,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新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本地区地震动参数值提高一档的要求抗震设防。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医院、体育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统筹安排各项防震避险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按照自治区地震局的要求,市地震局要尽快开展赤峰市中心城区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提高地震灾害风险决策能力。年内要完成此项工作的前期调研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年着手实施。市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做好配套资金及相关技术保障工作,确保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赤峰市中心城区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

(四)全面推进农村民居防震安保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当前的防震减灾工作要实现“由局部的重点防御拓展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由城市逐步向农村牧区转移,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新建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的指导和管理。继续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由市地震局牵头,建设、设计、规划等部门通力配合,组织开展建筑抗震知识及抗震技术培训,建立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咨询服务体系。防震安保试点项目仍然以巴林左旗为主,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拨付配套资金,在年内至少要建成1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20-40户),并利用1-2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使我市的农村民居安保工程覆盖面达到60%以上。

(五)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新建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审批部门颁发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使用,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

(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在完善我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各旗县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旗县区都要建成具备应急基础数据库、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应急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管理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并与市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对接。

(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检查和应急演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尽快完成我市新一轮地震预案的修订与完善,同时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健全预案的修订、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旗县区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市地震局要在应急预案的修订过程中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行业救援队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地震紧急救援体系,明确定位和职责,完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加强对各级各类地震救援队伍的培训。继续推进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以社区为依托,建立本地区的志愿者救援队伍。年前,力争将全市地震救援志愿者发展到2千人(中心城区1000人,各旗县区1000人)。建立地震救援行业组织,加强对各级各类地震救援队伍的培训。

(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全市各地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市地震局要抓紧完成“赤峰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旗县区也要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年,赤峰市中心城区要建成2个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长期性应急避难场所,10个临时避难场所;各旗县区要在现有公园、体育馆、学校等设施的基础上至少建成1个避难场所。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避险通道,配置紧急救生避险设备,设立地震安全志愿者,培训地震安全员,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做到有序组织、安全撤离。

(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保证震害发生时能有效应对。

六、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一)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完善防震减灾宣传长效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持久、以特点带全面地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在每年的“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等重要时段还要开展集中强化宣传。地震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的“五进”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紧急避险能力和识别地震谣言的能力。扎实推进科普示范学校建设,中小学校要编制地震应急疏散预案,把防震减灾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到年,全市80%以上的中小学校要建成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所有中小学校在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使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设施和平台建设,各地要利用1-3年的时间,至少建成一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旗县区要全面开通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

(二)做好地震信息和舆论引导。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完善地震信息制度,建立健全地震突发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论收集和分析机制,做好信息、新闻报道工作。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处置地震谣传,保持社会安定稳定。市地震局要抓紧研究设立地震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和网络评论员,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地震相关信息的需求。

七、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地区要认真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自治区与市县三级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统筹配置资源,加强基础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稳定增长投入机制,加大对基层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

(二)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

社区防震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庙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在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辈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五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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