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例(3篇)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严格县城管理,增强县城城市功能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城市意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绿化及交通秩序、市场秩序、治安秩序等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是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由建设、公安、工商、交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城市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有维护城市管理的义务和制止、检举破坏城市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已按法律程序得到上级批准,应严格执行。
第六条城市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按照“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审批论证和“一书两证”制度,大力推行规划落实全程监理制度。
第七条按照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党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先建办公楼、后建住宅楼的审批,有步骤的筹划、建设多功能住宅小区。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县城整体规划,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经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使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期满,应及时拆除建筑、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到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备案。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建筑物的位置和高度,必须符合规定的道路红线和空间环境要求。
第十条县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协议,私下供应土地或擅自垫土填坑、乱占水面的,一律视为非法占地。
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二条县城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清洗。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
县城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配备、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在县城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审核广告规格、安排设置地点。未经审批,严禁擅自户外广告。
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放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区域,不得印刷品广告。
沿街单位、经营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一牌(最高荣誉牌)、一灯箱制,不得出现一店多匾、多牌。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等处悬挂、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护栏、电杆及树木上乱贴、乱划、乱涂、乱晒、乱挂。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不得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场地必须围场作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根据需要应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围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六条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停车场(点)经本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占地费。
第十七条各种进城车辆要进入规定的停车场(点)停放并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内道路设施。因建设确需破路施工的,必须经县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部门批准,城管大队备案,并交纳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门店要认真履行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包建设)。
第二十条沿街举办集会、开业庆典、募捐咨询等活动,主办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的同时,要在两日前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申报,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按指定地点、范围进行活动,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安全等工作。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民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杂物;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严禁随地便溺。
第二十二条城区道路要定时清扫,快慢车道、广场、市场及人行便道清扫由县环卫队负责。临街单位、个体户和住户要协助县环卫队搞好人行道保洁,共同维护市容及环境卫生。
冬季清扫积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沿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雪停后两小时内(夜间下雪在翌日上班后两小时内),清扫本单位前至路中心的积雪。
第二十三条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要按规定时间倒入统一设置的垃圾池(箱)内,不准随意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居民的特种垃圾(如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废土等)以及单位内的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无力清运的,由县环卫队负责有偿清运,不得长期搁置影响环境。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废弃物,由生产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运出。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对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及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有效治理。
第二十五条城区内严禁设置经营性养殖场,城区内村庄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焚烧能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的物体,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任何杂物。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严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华大街、仲舒路、市场路、亚夫路等主干街道进行室外清洗、维修车辆、切割橡胶制品、电气焊加工和废旧物资收购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动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
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不准沿途向车外吐痰和抛撒废弃物;城区内微型客车要靠右边临时停车,不准在路中随意停车。
第二十九条进入城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进入禁行街道和禁行区域。
除城区内运营的微客外,2吨以下货运卡车在景安大街限时通行,大型货运卡车、客车、畜力车,未经许可,禁止在景安大街通行(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自觉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和有关规定,不得逆行、闯红灯和抢道行驶。
客运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和沿街招揽乘客。
第三十一条县城街道路口设立限速、禁鸣等交通标志。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城区,必须限速行驶(小轿车、小型客车30公里/小时,货车、大型客车20公里/小时,摩托车、机动三轮15公里/小时),有禁鸣标志路段不准鸣号。
第三十二条客车一律到汽车站内或指定停车点停车侯客。所有出租车辆,一律在规定的场(点)停放,并交纳占地费,摩托及自行车存放处必须报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核准,并按指定的位置设置,严禁乱停、乱放。
第六章市场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进入城区进行交易活动的工商户,一律到商贸城市场、西市场、惠民市场、盛德市场和允许经商的街道定点亮证经营,坚决取缔流动和无证经营。
未经许可,严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华大街、仲舒路、市场路、亚夫路等主干街道上室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四条沿街门店一律室内经营。门前禁止陈列商品和从事加工、制作、修理等活动,店前不准设置围栏,以保证人行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在主干街道道口设置的早、晚饮食摊点,除颁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外,必须按指定的位置、规定的时间经营,并做到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清洁,及时清除随产垃圾,做到摊收场清。
各冷饮餐门店应自备箱篓收集废纸、废物、垃圾。
第三十六条县城主干街道上,未经许可,严禁室外摆放音响设备和节目广告牌、严禁室外播放歌曲和录音。
第三十七条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夜市要在指定位置按规定时间经营,并搞好卫生,做到摊清地净。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按城建规划占用土地开工建设的,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手续不完备即开工建设的。
(2)占压建筑红线的。
(3)未按规划退出红线以外要求的。
(4)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及供排水设施的。
(5)危害城区安全、污染破坏城区环境、容貌的。
(6)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区功能协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未经登记审批,擅自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费用由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责令停止,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退还、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1000元罚款:
(1)因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按规定工期完工的。
(2)建筑竣工未同时清理施工场地的。
(3)擅自将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衔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园林、公共绿地使用性质的。
(5)擅自修剪树木、损坏花草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6)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筑,不设遮挡设施、乱堆物料,影响交通或者城市卫生、市容的。
(7)其它损坏城市环卫、照明等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1)在县城内乱摆摊点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不按规定清扫街道、清运垃圾、影响县城卫生的,处以每处5元至25元的罚款。
(3)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并负责清理干净。
(4)在县城建筑物、电杆、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的,处以每处20元至100元罚款。
(5)在县城公共场所和街道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6)在城区内道路和广场堆放物料、打场晒粮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7)不按指定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每吨200元罚款。
(8)城区内饲养的家禽家畜没能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除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外,并处以10——100元罚款。
(9)个体门店和沿街单位不履行五包责任的,处5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5)擅自在桥梁或者其它公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的;
(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7)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8)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机动车辆违犯明显标志、标牌等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并处以下罚款:
(1)机动车辆在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处以3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辆违犯车速、车载规定或违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逆向行驶的处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处5元以下罚款。
(3)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因此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4)车辆运载散体、流动物品、不捆扎封闭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车辆运输货物造成漏撒的,按污染面积处以5元/㎡罚款,并负责清理干净。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无证经营的,按照《河北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对不听劝告拒绝接受管理的,处100——1000元罚款,可以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盗窃、损坏城市设施、侮辱殴打城管人员或阻挠其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及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环境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罚款),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罚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集体审议原则;
(五)教育优先原则。
第五条对于相同或相近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应基本一致,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
(二)对人身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
(三)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纠纷,以及造成污染
事故或污染纠纷的大小;
(四)造成社会影响的大小;
(五)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
(六)是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七)是否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其他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是否有立功表现;
(八)是初犯还是再犯;
(九)其他法定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七条根据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
罚款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档次,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的具体数额应在5档范围内确定。
(一)对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25%以下(含25%)。
(二)对较轻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40%以下(含40%),25%以上。
(三)对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55%以下(含55%),40%以上。
(四)对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70%以下(含70%),55%以上。
(五)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85%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不予罚款:
(一)环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改正,且管理相
对人是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再予以处罚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
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环境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二)经调查核实,属人为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造成的环境污染,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偷排、漏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拒绝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两次以上实施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者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两项制度”的;
(八)使用核与辐射装置拒不申报、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九)暴力抗法,或者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执法的;
(十)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环境违法行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分别指以下情形:
(一)轻微:指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二)较轻:指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20000元的;
(三)一般:指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50000元的;
(四)较重:指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的;
(五)严重:指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新、扩、改建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罚款数额可视规模、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依据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篇3
一、环境行政处罚总体情况
大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纠正环保执法偏软的现状,严格落实环保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避免减轻处罚行为,切实做到环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2019年,立案调查2起,下达处罚决定书1起,处罚金额5.7万元。对养殖场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深入实施,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宣传学习,并贯彻落实。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持续深入学习研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新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环保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日常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查处分离制》等一系列执法责任制度,对环保执法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从严处理,有效杜绝了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的情况发生。
三、不足之处
环境执法队伍数量不足和素质欠佳。环境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工作,内容的庞杂、范围的广泛,都必然要求执法人员的高素质。然而,目前东津新区的环境行政执法队伍比较薄弱,主要表现队伍的数量明显不足,缺乏精兵。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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