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收集5篇)

daniel 0 2025-08-28

国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篇1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是完成了年度税务工作会议的会前准备和实施。按照区局税务会议精神和局领导的要求,对召开我局年度税务工作会议进行了安排布置,并分别召开了科所长、区县局领导和机关处室三个座谈会,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市局2014年税务工作报告,完成了会议的组织召开。会后,对各区县局贯彻落实市局税务工作会议情况进行了督查。同时,签订了市局系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制定了办公室全年工作要点、目标和责任分解。

2.是开展了新公文处理办法的学习培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相关人员进行了三期学习培训,统一了全局公文处理标准和格式,并按照新办法对局机关和各区县局公文处理系统后台模板进行了指导、调整。目前,全局系统公文处理运转正常。同时,首次开展了市局系统档案集中归档培训学习,进一步规范了档案归档范围和标准。

3.是协助修订了《2014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综合管理类考核项目和标准。下发了市局《工作要点》、《督查督办工作要点》和《机关公务消费卡管理规定》,编制了市局机关2014年度公务经费预算及说明,按时公布局机关“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4.是根据区局党组和市局党组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党组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十条规定》;协助起草了市局2014年党风廉政工作报告。

5.是在市局的统一安排、组织和领导下,与第一分局和相关处室配合,积极协调、收集信息,做好应对工作。按要求,迅速起草了向区局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关于新“国五条”细则颁布后房产交易涉税业务猛增的紧急报告》;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此项工作缓解后,起草、报送了工作总结报告,并发了通报。

6.是积极协助国税局做好第2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下发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计划,积极组织实施,按时上报总结,税收宣传月活动收到区局表扬。

7.是对全局系统一季度公文处理情况、信息报道情况、网站建设情况、档案培训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和通报。

8.是全力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全局系统各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和办税服务厅安全防范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督导和检查,全局安全防范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

总之,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切实履行岗位责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为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1,是新的公文处理办法实施后,机关和各基层局操作使用能力还是参差不齐,个别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局依然在使用老标准、老格式,部分基层局的公文管理人员不熟悉操作系统,不会管理后台,公文排版仍不规范,还有个别局公文岗位人员不固定,造成公文标准和格式不统一,文种使用仍有错误。

2,是对地税子网站的管理不到位。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网页内容更新慢,没有按照区局和市局要求进行管理、更新和维护。子网站建设的好坏直接反映了我们各局的公务形象,希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子网站管理工作。

3,是各单位信息报送质量还不高,动态的信息多,可供参考借鉴和研讨的信息少。有时抓不住当前和阶段性工作的重点,信息内容跟不上工作需要,各基层局做的大量工作反映不上来。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

1.是积极督办,努力做好上半年税收工作总结,按时向市政府、区局报送总结报告,提出下半年工作要点。

2.是进一步加强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新公文处理办法的学习培训,达到标准、格式统一。按照区局安排部署,积极做好综合办公软件的培训、上线工作。提早安排,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3.是按照市局统一标准,对2014年度档案归档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含机关)。

4.是加强全系统网站运维管理和检查指导,充分发挥网站税收宣传的功能。进一步加强信息、简报的报送工作,努力提高信息质量。

国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协调公开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本级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为主。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五条*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县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相关科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相关科室应指定专人为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组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首次规范公开。各科室依照《*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列责任信息的类别,制作主动公开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随附索引(索引格式见附表)。对文件中部分内容已废止失效的,也应列入公开内容并注明废止条款。

第九条及时维护与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各责任科室应在15日内制作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前审查,填制《*县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表》(见附表),一并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除公开目录列举的内容外,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相关科室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

第十条年度清理。年末各责任科室协同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对全年主动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自查和整理,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流程依照《*县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执行,通过填制《*县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见附表)完成科室间流转并及时。

第四章公开前审查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第十三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科室负责人审查;

(三)拟公开的内容较为重大的,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四)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还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四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应当依照《*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评议与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积极加以整改。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内容。

国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篇3

一、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公开的形式要及时、方便、快捷,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二、主要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分为税务公开(即对外公开)和内务公开(即对内公开)两部分。

(一)税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时限

1、领导简介:县局领导简历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

2、机构设置:县局机构设置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

3、主要职能:税务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各办税窗口和各办税岗位的职责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4、工作计划:地方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办公室。

5、工作动态:地方税收工作动态。责任单位:办公室。

6、税收政策法规:地方税收、各项规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7、税收征管制度:各地方税种及规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税额、税收优惠等。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8、办税指南及程序: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税收减免、税务、税务文书等方面的有关程序和方法、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纳税检查、账簿管理。责任单位:税费管理一、二科。

9、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事项和有关规定。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0、非许可审批: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事项和有关规定。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1、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程等。责任单位:稽查局。

12、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已解密的历年税收(规费)收入总数、分乡镇税收(规费)收入数据及分析。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3、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办公室。

14、权利义务: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申请减免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检查等义务。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5、服务标准:地税机关开展各项涉税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标准、工作规范和承诺。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6、办税时限: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规定时限。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7、收费项目: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18、税务处罚: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标准、结果和依据,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标准、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责任单位:税费管理一、二科。涉税案件查处情况。责任单位:稽查局。

19、投诉监督: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工作守则、工作纪律,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责任单位:监察考评科。

20、税收法律救济: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21、涉税认定结果:减免税审批、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责任单位:税费服务科。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责任单位:税费管理一、二科。

欠缴税款。责任单位:税费管理一、二科,稽查局。

22、其他事项:需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责任单位:各科室(局)。

以上税务公开由税费服务科牵头,其他科室(局)配合进行。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需延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答复的期限最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时限

1、重大事项: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年度总体目标及执行情况,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结果,其它工作动态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事后10日内。

2、机构人事:机构调整,干部任前公示、岗位竞聘公开、公务员考核奖惩、发展党员公示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事后10日内。

3、经费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车管费、电话费、招待费、差旅费、公车私用缴费、加班补助、大宗物品采购(处置)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次月10日前。

4、财产物资管理:基建、政府采购大宗物品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事后10日内。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增减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时限: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

5、考核督办审计:半年或季度的工作目标考核、重点督办的情况,内部财务审计情况,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税务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情况等。责任单位:监察考评科。时限:事后10日内。

三、主要形式

(一)政务网

1、利用中国网政务公开网页地税版块,设置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单位文件、政策法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政务动态、公告公示、人事任免、教育培训、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急预案专栏,向社会各界公开。

2、利用地税内部局域网设置图片新闻、地税动态、税收业务、党风廉政、政务公开、文明建设、综合管理、学习园地、下载专区和专题栏目,将重大事项、机构人事、经费管理、财产物资、考核督办、审计情况、其它事项等在政务公开专栏内进行公开。同时,利用公文处理系统公开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收发文情况,接受系统内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栏

主要在社区、乡镇公开办税流程图、经常变动的内容(纳税定额;停业、复业、非正常户;欠缴税费、减免税审批、违章处罚结果)。

(三)税收宣传资料

及时将税费政策通过手册、汇编、卡片等形式发送到纳税人手中。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收宣传资料架,摆放涵盖以下主要内容的相关税收宣传资料: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简介、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简介、税收征管法手册、地方各税征纳规定、规费征收办法、税务登记和发票购领程序、服务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文明规范服务手册、政务公开工作手册等。

(四)电子滚动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电脑

电子滚动显示屏主要公开变动内容:纳税定额;停业、复业、非正常户;欠缴税费、减免税审批、违章处罚结果、现行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等。电子触摸屏(地税政务公开查询系统)、电脑主要公开固定内容: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税务人员行为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税务人员守则;税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税服务承诺制;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及奖励;社会监督受理部门及电话;地税网站地址和咨询服务电话等。

(五)窗口

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可在办税服务厅的相关窗口放置便民卡、小型宣传手册等形式对外公开办税流程、现行税收政策等。

(六)会议

对纳税人和干部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事任免、基建工程、大额支出等重大事项,可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内、对外公开。

(七)媒体

对新的税费政策法规、征收管理、办事程序、工作动态、行风建设、改革成果和需要社会各界了解的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税收专栏,举办税收专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

(八)电话

通过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短信形式将相关纳税事和政策告知纳税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政策咨询和投诉咨询。

(九)其他

向社会公开地税机关网站地址、咨询服务热线,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各科室(局)工作人员着装、挂牌上岗,办公桌上放置岗位职责监督牌,广泛接受监督;办税服务厅征收期内设置大厅咨询台,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事。

四、主要程序

(一)内容搜集。各科室(局)按照职责负责搜集并汇总相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严格按《政务公开目录》要求将公开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制成固定文本格式一式三份(科室留存、监察考评科、单位各一份)送审和存档。

(二)内容送审。各科室(局)按照《政务公开目录》要求将编辑、整理的拟公开内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后,先送监察考评科复审,再送职能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审批,然后送单位。

(三)公开。税务公开信息由税费服务科统一,内务公开信息由各科室(局)。单位根据责任单位报送的公开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在时限内进行公开,并将公开时间和形式及时反馈给监察考评科。

(四)信息更新。政务公开信息要及时更新,更新信息由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监督检查。监察考评科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各科室(局)搜集、更新、送审、等情况进行登记、查询,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导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纠正。各科室(局)要对政务公开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县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各科室(局)搜集、更新、送审、、月考情况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季度、半年和年终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工作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政务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阳光工程。推行政务公开,是地税部门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要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常态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单位期抓的领导机制。要克服“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的思维定势,使公开成为一种习惯、一条渠道、一个窗口,从“要我公开”向“我要公开”转变,切实保障纳税人和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国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篇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相关新闻:公司职工餐厅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相关新闻:中小学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则范文

第五条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办法》

18.《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

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考核责任追究。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

范围提取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

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或标识,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评价和处置,监督和验证纠正、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评价和处置,市局考核办负责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数据统计与分析

1.市局考核责任部门对完成质量目标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要进行统计分析,使目标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2.各基层局按季对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各处室按年度对税收管理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每考核年度结束后提出分析报告。

4.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并实施纠正措施,市局考核办负责跟踪验证,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考评。

5.根据对考评结果、质量记录以及外来信息的分析结果,确定潜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各基层局对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导致考核文件的更改,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文件的管理使用依据《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国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篇5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为开展好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市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认真学习有关领导讲话和文件精神,使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并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工作。

市局领导小组和市局效能办的主要工作有:

1、文公布成立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抽调人员组建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并落实办公场所。

3、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整个过程尤其是动员部署阶段的相关工作。

4、制定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宣传报道计划、安排局内部网络开设专栏和专题报道。

5、制发《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

6、制发《市局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意见》。

7、召开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会议。

8、发文明确必学内容,指导机关及局直属单位搞好学习。

9、以一定的方式公布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意义、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重点、方法步骤以及接受监督的事宜。由局办公室、局效能办负责。

10、举办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培训会。由局效能办负责。

第二阶段:查摆问题(6月)。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做好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查找效能方面问题、剖析产生问题原因工作。

市局领导小组和市局效能办的主要工作有: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研究第二阶段工作。由局效能办负责。

2、发文明确查摆问题的要求,指导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做好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工作。由局效能办负责。

3、以效能办名义召开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开展“投资者评机关”、“服务对象评机关”、“机关评机关”活动,听取各方面对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有关单位。由局效能办负责。

4、组织开展一次重点督查,了解各单位、各部门查摆问题、剖析原因的情况,列出机关效能建设要解决的问题。由局效能办、监察室、办公室、局效能建设督导组负责。

5、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由监察室负责。

6、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

7、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由局人事科负责。

8、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几项禁令”》。由纪委、监察室负责。

9、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由监察室负责。

10、设立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投诉查处和督察工作。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7月—9月)。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抓住服务对象和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市局领导小组和市局效能办的主要工作有: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总结第二阶段工作,研究第三阶段工作。由局效能办负责。

2、发文指导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由局效能办负责。

3、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政务公开的意见》。由局办公室负责。

4、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纳税服务大厅”管理的意见》。由局办公室、市区分局、局监察室负责。

5、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由办公室负责。

6、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局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等优化机关服务措施的意见》。由局效能办、办公室负责。

7、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精简会议、文件的意见》。由局办公室负责。

8、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由局办公室负责。

9、制发《XX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专项清理整顿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意见》。由局监察室负责。

10、对局机关及局直属各单位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组织领导小组成员检查工作,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督查和检查情况汇报。由局效能办、局效能建设督导组负责。

11、指导局机关及局直属各单位公布效能建设整改方案或提高效能的制度和措施。由局效能办负责。

12、开展《行政许可法》专项检查。

13、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由局人事科、监察室、效能办、办公室负责。

14、组织效能建设好典型专访,大力宣传效能建设的成效。由办公室、效能办负责。

第四阶段:考评考核(10月—12月)。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机关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指导机关及局直属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市局领导小组和市局效能办的主要工作有: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总结第三阶段工作,研究第四阶段工作。

2、制定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由局效能办负责。

3、对机关及局直属各单位进行民主评议。由局效能办负责。

4、对机关及局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由局人事科、效能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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