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标准(收集5篇)
小微企业标准篇1
【关键词】微型企业;融资;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32-02
一、微型企业的概念
无论从相关制度,还是学术研究等方面,我们对于微型企业尚无标准定义。大家主要通过三方面对微型企业的定义进行阐述。首先是2003年《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文件,它有对我国大中小企业的标准进行了阐述,按此标准,可认为微型企业从属于小企业,且是小企业中最低端的那类;其次是相关学者对微型企业的阐述。相关学者指出微型企业是由一般家庭或个人建立的、员工不超过7人的小型企业;再次是国外学者对微型企业定义的阐述。美国国会在《微型企业自力更生法》中规定,微型企业既是由低产家庭创立、经营的员工人数低于10人的小型企业。据上述对微型企业的界定,再结合中国实际,文章可将微型企业界定为:具有法人资格,雇员在15人以下且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或家庭集体的经济组织。这类企业具有产销高度统一,雇员少,自主经营,家族管理为主,在国民经济中不占垄断地位等特征。
二、微型企业融资的概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发展的环境已经迅速随之改变。虽然我国中小微型企业早已成为国民经济里极具发展潜力的力量,可作为企业壮大关键之一的融资问题一直束缚着企业核心的更好发展。2011年,在中国工业经济运行秋季报告会上,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副局长黄利斌指出,中国微型企业经营相当困难,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2012年,国家统计局调查表明,融资难是我国四千万中小微型企业正遭遇的主要问题。七成以上受访的中小微型企业预计在未来六个月内将基本无利润甚至可能小幅亏损。中国四千万中小微企业创造商品总值大约占我国GDP的六成左右。可工信部的数据表明,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大约只有2.9年,相当于每分钟平均有两家中小微型企业倒闭。大多中小微型企业都有长期贷款没着落、短期贷款缺口较大等困难。可见,融资不畅早已成为微型企业发展的短板。
三、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微型企业融资难是长期存在的客观现象,各级政府一直都高度重视,也在不断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融资难的问题有一定缓解,但尚未得到彻底解决。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融资途径不足
相关调研显示,微型企业的融资途径一般由银行信贷、民间借贷两大类,多数企业以银行信贷为主。七成企业拥有两种或以上的融资途径。五成微型企业将民间借贷当做第二种选择,仅有少数企业以股票发行,外部自然人或企业入股的途径直接融资。有九成微型企业指出,现在仍然以银行贷款当做主要的融资途径,且银行信贷资金占其所有资金的比重还将会有一定提高。在向银行贷款难的背景下,三成调查者表示对短期的小额融资将会先从亲朋好友那借用,约五成的微型企业采取民间借贷的途径。
(二)融资代价过大
我国大银行对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会上浮30%上下;中小银行的上浮比例大约在30%至50%不等;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大约在50%到100%;若微型企业无抵押品,它们通常要向担保公司支出3%至5%的操作费,且原本要由担保公司向银行支付的20%的风险保证金,也会被转嫁到微型企业身上,使其只能获得申请贷款额的80%的融资资金,还要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若微型企业办理抵押,就要支付抵押评估及登记的费用。所有融资成本并起来,综合成本大约达到15%到20%。据《2011年中国工业经济运行秋季报告》表明,2011年上半年,规模以上企业的利润率只有6.05%,何况小微型企业的利润率只有3%左右,可见微型企业融资成本之巨。
(三)微型企业自身的不足
微型企业的管理基础较薄弱,一般普通缺乏较好的公司治理环境,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比例失衡,内部管理混乱,信息不够透明,资信度较低,财务制度不足,可抵押资产不多,盈利模式不健全,经营风险较大,技术水平较低,它们往往难以适应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这些都降低了微型企业直接向银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还受其本身经营决策的约束,譬如微型企业还受到楼市、股市、石油和煤炭市场及黄金白银市场等投机行为的驱使,将资金挪去投机,进而导致其实体经济缺乏资金。
四、对微型企业融资方案的思考
(一)拓展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应不断扩大微型企业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相关融资工具,继续推动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的建设,优化微型企业股权质押的融资环境,以及积极发展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与此同时,还应紧抓国家推出创业板这一良机,踏实加强上市培育力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之引导作用,充分利用财政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鼓励并扶持一批优质微型企业到创业板直接融资。
(二)加大资金供给量
我国应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微型企业融资的补助资金,以用于微型企业融资信用增进及融资费用的补助,尽量让微型企业融资成本与大中型企业相当。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一百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及予以定期考核。对微型企业贷款的余额与客户数量超过相应比例的金融机构,在网点设置、机构准入、不良率考核等方面适当放宽标准。建立并逐渐完善银行新增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体系,定期考核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量,对收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奖励,促进金融机构增大对微型企业贷款的资金投放量。
小微企业标准篇2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以某县为例,进行分析。自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来,该县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为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减税683万元,具体为:2008年1033户、285万元;2009年693户,200万元;2010年325户、115万元;2011年165户,83万元(详见下表)。
该县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所有现行优惠政策中,优惠对象上仍占主体地位。从2008年新法实行第一年共1049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占全部优惠户数的98%,2008-2011年四年间平均81%的优惠类型为小型微利优惠,说明小型微利优惠在惠及企业面上占主体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款比重较小,四年间,优惠总税款仅683万元,占全部优惠税款的仅0.7%,不足百分之一,这与优惠企业数量主体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户数、税款、优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优惠户数看,2008年1033户小型微利企业下降到2011年165户;从优惠税款看,2008年优惠税款285万元下降到2011年83万元;从优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占全部所得税纳税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呈现的下降态势,与近年金融危机影响加重,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企业增多的趋势不相吻合,这说明优惠制度本身及落实管理中仍存在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制度限制多,门槛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业限制,即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从业人数的限制,工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得超过80人;三是资产总额符合规定。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限制,不得超过30万元。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且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这些条件的设定对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的小企业来说,客观限制了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手续繁琐,资料多。目前,虽然所得税优惠制度从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度,简化了流程,降低了执法风险,但备案资料仍较繁琐,尤其是对优惠税款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目前的规定手续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工资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情况又增加了一些资料,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发放工资清单,对照国家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等。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资料,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较窄,备案手续繁琐,同时优惠数额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较少,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管理难度大,风险高。从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类型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优惠税额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仅享受683万元优惠,户均0.31万元,但优惠户数占四年优惠备案工作的81%,可见,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核实、调查上,而其他优惠类型所占的时间相对就较少了。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比如对从业人数的判定,小企业一般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季节性用工等情况,仅从备案资料中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这就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计算申报不够简单明确,程序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原税法下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微利企业也设定了不同的低税率优惠: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企业(含3万元),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判定标准一目了然,同样是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两个文件的区别在适用对象上。原规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划分,政策执行起来简便易行;相对旧法,新法微利企业的规定限制条件过多,政策执行效率较低,影响了优惠政策的作用发挥。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覆盖面广、总量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实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强化辅导。目前,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人员水平低、财务核算不完善、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特点,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辅导、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纳税人意见,改进和完善优惠政策,更好在发挥税收在惠民生、调结构、稳增长、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二)降低门槛、减少限制,扩大优惠覆盖面。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建议参考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规定,不分行业、人数、只要过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还利于民,让利于民,提高中小企业活力,有利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和繁荣,扩大内需,缓解就业压力。
小微企业标准篇3
关键词: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金融统计实证研究
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调整的内容及影响
(一)新标准调整的内容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调整了以下内容:一是扩大行业覆盖面。新标准共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除金融、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外,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二是与修订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接轨。三是新标准分类指标更具灵活性、科学性。新标准简化了指标,从原标准的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3个指标简化为2个或1个,从业人员数指标由一刀切改为灵活运用。四是新标准划型阈值更符合经济发展水平。如提高中型企业营业收入指标上限临界值,以充分反映经济发展水平;降低小型企业的营业收入指标上限临界值,以扩大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弱势群体;降低从业人员数阈值,以充分反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五是增加“微型企业”标准,并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划型范围。新标准在原小型企业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分类,更接近于国际上企业分类标准,有利于更好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此外,新标准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企业进行划型。
(二)新标准中划型标准阀值变动的影响
对企业划型影响最大的是划型标准阈值的变动,具体表现如下:
1.资产总额变动对企业类型划分的影响。新标准中选择资产总额作为划型适用指标的有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而旧标准选择资产总额作为划型适用指标的有工业和建筑业。对于建筑业而言,新标准将其大型企业资产总额下限由3亿元提高至8亿元,中型企业资产总额下限由0.3亿元提高至0.5亿元,由此推测,新标准实施后,建筑行业中型及以上企业数量将下降。
2.从业人员数变动对企业类型划分的影响。新标准降低了大型工业企业、零售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从业人员数下限,将使其大型企业增多;降低了中型批发零售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政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从业人员数下限,将使上述行业中型及其以上企业数量增多。而新标准提高了大型信息传输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数下限,上述行业大型企业数量将下降。
3.营业收入变动对企业类型划分的影响。新标准适度降低了住宿和餐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大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下限,将使这两个行业的中型及其以上企业增多。对于农林牧渔业、工业、零售业、信息传输业而言,新标准提高了其大型企业营业收入下限,降低了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下限,将使这4类行业的中型企业增多。此外,新标准还取消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企业、其他未注明行业企业以营业收入值作为划型适用指标。
新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执行差异的样本测算
(一)大、中、小、微型企业的数量变化
为测算新标准实施对企业规模划分的影响,本文以江苏省泰州市纳入2008年经济普查的企业(不含金+融、教育、卫生企业)为样本,样本数28051个。根据样本企业的销售额、从业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本文按照新旧两套标准对上述企业分别进行规模划分。
结果显示:新标准下的大型、中型企业总体数量有所增加,其中大型企业67户,比旧标准增加22户;中型企业612户,比旧标准增加257户;小型企业9731户,微型企业17641户,两者合计比旧标准减少269户。从占比情况看,依据新标准,样本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数量的占比分别为0.24%、2.18%、34.69%、62.89%;而旧标准大、中、小型企业数量占比分别为0.16%、1.27%、98.57%。从行业分布上看,不同行业按新旧标准划型变动情况不一。其中,大型企业数量增加的行业有制造业、邮政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卫生,主要是因为许多依据旧标准的中型企业被上划。中型企业数量增多的行业较多,较为突出的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大多按旧标准划为小型的企业被上划,也有少数按旧标准划为大型的企业被下划。此外,部分行业大、中型企业数量出现下降,如建筑业等。
(二)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的变化
为测算新标准实施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的影响,笔者从江苏省中小企业辅助系统查询发现,2011年10月末,样本企业中的有贷企业为4111户,并按照新旧标准计算出各行业、各类型企业贷款余额变动情况(见表1)。新标准实施后,大、中型企业贷款余额增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减少。4111户有贷企业10月末贷款余额为972.96亿元,其中大型企业贷款余额79.85亿元,比旧标准大型企业贷款余额多59.54%;中型企业贷款余额166.23亿元,比旧标准中型企业贷款余额多36.93%;小型企业贷款余额477.15亿元,微型企业贷款余额249.73亿元,两者合计比旧标准小型企业贷款余额少9.3%。从占比情况看,按照新标准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比为8.21:17.08:49.04:25.67,而按照旧标准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比为5.14:12.48:82.38。
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小微企业标准篇4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难;政策性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56
1引言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当前经济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时指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十分突出。据相关统计,小微企业为国家创造了60%的GDP和50%的企业税收,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但是全国能够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仅有1000多万家,相当于90%的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这就意味着,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其得到的金融服务水平严重不相匹配。从大众回馈来看,在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点大部分都集中于对商业银行的责难上,认为商业银行借贷是主因,同时他们提出的措施也都是从商业银行改变态度和方法甚至于内部变革等方面着手。但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其实有很多方面,商业银行的借贷并不是症结所在,社会多个主体是主因,其中以小微企业具备的特殊属性最为突出。因此,单从改变商业银行惜贷问题就想要改变现有局面,对商业银行来说未免有失公允。
2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类观点:“商业银行说”和“小微企业说”。
“商业银行说”,即小微企业融资难主因是银行信贷资源分配失衡。这一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将信贷重点放在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偿债有保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大型民营企业,而对小微企业设置了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商业银行产品相对单一,没有专门的小微企业信贷产品。李雪梅(2010)认为,小企业通过银行融资难,一定程度上对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就银行业来说,应着重于转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加快业务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王文烈(2010)强调,目前商业银行应该在小企业金融的战略发展进行创新,在商业化原则的框架内,实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满足自身利益的双重目标。
“小微企业说”,即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小微企业本身造成的。这一观点认为,小微企业自身缺陷增加了商业银行对其审查的难度:产权过分集中,内部决策灵活性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物,经营风险较大;管理水平较低,财务制度不先进。何光辉,杨咸月(2000)分析了由于漏斗效应和经济主体对坏账的担忧,很大一部分小企业会无法取得融资和担保。王华清和王嘉韵(2009)提出了包括创新制度、创建小企业融资机构、完善担保制度等一系列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
这两大派系的观点虽然表面上不同,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分别放在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但是从本质上看,却是殊途同归:最终结论均是商业银行应理顺与小微企业的融资关系,通过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机构与制度体系,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从而探索出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解决方法。可以说,这两大观点的最终着力点均是要求商业银行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但是,却忽略了小微企业的特殊属性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商业银行是纯商业性经济组织,必然按照一定风险下经济利益最大化标准或一定利益下风险最小化标准来选择发展战略和合作伙伴,而这两大标准都与小微企业相悖;同时,小微企业这一经济主体并不是单一属性的,其具有一定的政策属性。通过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手段解决小微企业政策性方面的融资问题,显然成功的几率并不高。
3小微企业市场性与政策性的界定
3.1小微企业的市场性与政策性
在现代经济背景下,企业大小的界定应在定量指标(即规模)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竞争力、市场影响力及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定性指标,将小微企业划分为市场行为类和政策行为类。
3.1.1市场行为类
从市场主义出发,小微企业可以划分为(发展前景好、财务体系完备、资信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优质小微企业和(缺乏完备的财务体系、资信实力、市场竞争力不足的)弱势小微企业。在其他条件均相同,如同一地域、行业、产业结构等前提下,商业银行应遵循市场规律,大力支持优质小微企业融资,适当抑制弱势小微企业的融资,既保证了小微企业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又符合商业银行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
3.1.2政策行为类
从政策性(即非市场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引进经济学的“外部性”(即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或效益)概念对小微企业进行划分。从产业结构、导向等方面来判定企业的“正外部效应”或者“负外部效应”:正外部效应型是指这类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趋向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导向倾向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够给社会带来高就业、低能耗、低污染等社会效益。负外部效应型则恰恰相反,这类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趋向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导向违背国家产业政策,且可能会给社会带来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不利影响。因此,对于政策行为类企业,需要有保有压,扶“正”压“负”。
3.2小微企业的市场性与政策性的冲突
从商业银行来说,虽然其应当承担小微企业融资的责任,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商业银行是纯商业性经济组织,“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以及“收益有效覆盖风险”是其遵循的原则,因此商业银行无法做到违背这一原则支持小微企业。换言之,商业银行只能选择市场化方式来解决相应的市场化问题。
从小微企业来说,对于市场行为类的小微企业,应该遵循市场规律,支持更有竞争力的,使得这类小微企业能良性、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而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化手段来解决这类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针对政策行为类的小微企业,单纯依靠银行的市场化手段来解决这一非市场疑难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这类小微企业需要由非市场主体采取政策性手段,对正外部效应型的小微企业加大支持,而对负外部效应型的小微企业适当抑制。
4基于小微企业的属性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4.1市场手段解决市场化问题
4.1.1优化信贷流程体系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考虑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借鉴新加坡淡马锡“信贷工厂”模式(即标准化、批量化、工厂化的操作模式,达到规模效应)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能够优化流程的标准化、定制型的小微企业信贷体系,以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达到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双赢”。
(1)以细分客户为基础。首先,商业银行在一定的原则下,选取合适的数据,借助计量分析方法进行标准化筛选,并划分出不同风险等级的小微企业;其次,商业银行按照低风险客户简化程序,高风险客户重点关注、有效防控的两大标准,从而实现“量体裁衣”目标。
(2)以优化流程为主体。商业银行可以借鉴“信贷工厂”模式,优化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实现更进一步的流程化、标准化、批量化。第一,适当缩减。商业银行从减少审批流程角度考虑,通过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中心,转变原有的支行――分行――总行的逐级审批模式,提高效率。第二,差别定制。将客户分为不同的等级,针对信用等级较低或有效担保不足的实行集体屯批制度;对信用等级较高或具备有效担保的实行调查、审批双人负责制度,实现差别化管理,高效率和低风险并重。第三,同步操作。商业银行各业务部门同时独立地开展小微企业信贷工作,从传统的纵向模式向水平并行的操作模式转变,无需逐层衔接,进一步提高效率。
4.1.2创新风险控制方法
小微企业因其管理水平较低,抗风性能力较弱,增加了商业银行审查的难度,甚至于一定程度上阻碍可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提高信息化水平,充分保障业务运营,以期提高信贷效率和降低信贷风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做到:
(1)纳入法人信用。尽管商业银行对某些小微企业进行审查、监测时面临较大困难,无法准确作出评级和选取监测方法,但是小微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用状况是公开的。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捆绑式”激励,将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用纳入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和贷后风险监测体系,一旦出现不良贷款,即可降低其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用等级。
(2)加大科技投入。只有以强大的信息处理技术作为保障,商业银行才能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贷后监测和管理开展更为有效的工作。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大力发展信息科学技术,尽快创建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系统,做到信息的实时跟踪、分析;使用模型分析小微企业风险因素,加强融资约束力;实时监控相关企业的内部股权关系和财务关系,降低风险,减少成本。
4.1.3建立员工奖惩机制
目前,贷款的不良率是银行信贷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而小微企业恰恰由于抗风险能力较低,容易出现不良贷款。因此,面对高风险、低回报,银行信贷人员一般不会主动参与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改善现有的奖惩机制,鼓励信贷人员积极参与小微企业的信贷发展:
(1)合理明确责任。当出现不良贷款时,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是因为决策失误,则由决策人自行承担;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与信贷人员无关,则不予追究责任。另外,商业银行应该对某些刻意避开小微企业贷款的信贷人员加以惩治和约束,严格追究其责任,避免出现因噎废食。
(2)适度进行激励。在对待小微企业贷款问题上,银行除了以一定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外,还需要辅之以相应的绩效奖励措施,以提高银行信贷人员参与小微企业信贷的积极性。例如,商业银行可以综合每一笔贷款的总金额、风险级别,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信贷人员进行风险补偿,使得信贷人员的收益、风险相匹配。
4.1.4拓展网络金融渠道
网络技术的革命性发展使得电子商务被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如破竹,加上商业银行固有的人力、时间、成本限制。这表明商业银行业务渠道网络化将不可避免,这对灵活的小微企业是尤其重要的。因此,拓展网络金融渠道必将成为今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必要手段。
(1)流程标准化。小微企业的信贷发展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化信贷交易平台,该平台必须有一套标准化的流程,包含:申请、审核、签约、放款等所有步骤,使得小微企业足不出户,就能实现随时“申”,随时“审”。
(2)管理专业化。网络信贷交易平台是开放的,它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装备,即强大的“硬件”支撑和“软件”支持。“硬件”是指引入电子审批、电子影像等系统,加大对电子商务技术的研发和维护;“软件”即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网络信贷流程不同条线的需要,对不同岗位员工进行专业化、标准化的培训。
4.2政策手段解决政策性问题
4.2.1共享分类名单,奠定信息基础
目前需要政策性力量(政府)强势介入,构建一个大的数据库,包含所有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并通过“名单”的形式与所有商业银行共享,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根据该数据库对小微企业的属性进行判断,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裹足不前的状况。
(1)集结多方力量。所谓的名单制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主导下,广泛收集信息,建立目标“企业池”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并对效果进行综合考评的一种全流程管理方法。该“企业池”名单的建立需要政府强势主导,联合人民银行、商业协会、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协调地方统计、工商、税收、财政等政府部门,收集包括企业名称、行业分类、企业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名称、资产规模、生产效率、员工数量、社会贡献等指标数据,建立本地“企业池”的目标企业电子信息库。同时需要刷选出目标客户名单,传输到各信息处理中心,为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
(2)确定名单形式。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依据一定的分类方法,将目标信息库中的小微企业划分成三种名单:第一,“重点支持名单”,这一名单内的小微企业“正外部效应”显著,在国家产业调整、缓解就业压力、社会责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因此应鼓励商业银行在融资支持方面向这一名单内的小微企业倾斜。第二,“一般支持名单”,这一名单内的小微企业“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均不显著,即并不违背国家产业调整方向,商业银行可考虑对其适度支持。第三,“限制支持名单”,这一名单内的小微企业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效应”,不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类型,商业银行可以缩小支持力度甚至不予支持,任其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4.2.2完善担保体系,构建坚强后盾
应该创建一个“政商共存”模式的信用担保体系,即同时融合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两者配套协作。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贯彻国家政策,对特定企业予以支持,但无法做到有效覆盖小微企业群体;商业性担保机构则无特定服务对象,以营利为首要目标,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但担保费用相对较高。
(1)政策性担保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虽然承担了政府的某些职能,但是却因为数量有限不能做到有效覆盖小微企业群体。因此未来政策性担保机构必须在其政府背景的优势下,给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倾向,从而达到增强商业性担保机构甚至是商业银行融资信心的目的。同时,政策性担保机构还可以对特定领域的小微企业,如前文所述的“重点支持名单”小微企业降低担保和反担保门槛,降低收费标准,发挥对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引导示范作用。
(2)补偿式风险再保。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不仅需要在银行缴纳较高比例的保证金,而且要承担一定的担保风险。这就意味着:担保机构需要为不良贷款承担较大风险。因此,我国应该利用担保机构的信用互助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创建一种能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的再担保机制,从而补充代偿担保机构部分风险损失,促进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2.3提升政策补偿,坚实财政保障
小微企业信贷还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性补贴力度,实现定向调节和管理融资倾向,以期成为小微企业名单制管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1)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我国应该积极发挥政府职能,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商业银行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社会各界捐赠等。该基金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由于支持当年新增“重点支持名单”和“一般支持名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所形成的损失风险进行补偿,同时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当年新增“重点支持名单”和“一般支持名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除了风险补偿,政府还可以考虑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小微企业名单,对支持“重点支持名单”和“一般支持名单”的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采取减少甚至减免营业税的政策,从而降低它们的融资成本,发挥税收政策对金融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使得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加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现状。
4.2.4新建政策银行,开拓补充渠道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小微企业政策性专营银行,而且商业银行内部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也远远跟不上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专营银行。结合目前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情况,可以考虑:第一,改“旧”,即将现行的一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政策性规定,强行重组、变革成政策性的金融机构。第二,建“新”,即发挥政府主导力量,新建一部分带有政策性质的小微企业专营银行。
5结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中的两个经济组织,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均有独自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实际上兼具了政策性的小微企业不是单一经济组织,自然是无法与完全市场化的商业银行完美衔接的。因此,分清小微企业是市场化性质还是政策性质成为关键,在此基础上分别找出市场化与政策性的融资方式,才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可持续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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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标准篇5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可行性
一、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
我国小微企业即指小型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总称,该概念于2011年首次提出。2007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有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2011年由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则首次以法的形式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小、微三种类型,规定了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
(一)法律角度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世界范围内对小微企业界定的方式有两种,即定量界定与定性界定。定量界定主要是在从业员工人数、资本多少与营业收入这几方面来予以界定。定性界定是通过分析企业的性质,即判断企业是否具有较小的市场份额,是否由企业主独立所有、自主管理经营来界定。定量界定相较定性界定显然更加简单、明确,利于对小微企业进行统计和与大中型企业进行比较,是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界定标准。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界定依据的是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是典型的定量界定方法,该规定的出台,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我国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小型微型企业予以明确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确立的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涵盖多个行业,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以及企业员工人数、营业额,对小微企业进行划分,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等15大行业。但由于该规定由财政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因此并不适用于我国税法。我国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有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范围上小微企业包含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缴纳增值税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二、小微企业的特征
小微企业的投资主体复杂,大多数小微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虽然近年来小微企业对科技创新贡献了极大的力量,但仍主要集中于低端初级的传统行业,从事批发零售的小微企业占小微企业总数的36.44%,低技术低价格,制约了其收益的取得与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由于本身资本少,规模小,人才吸纳与企业的管理运转都收到限制,难以转型升级。此外,小微企业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如小微工业企业中三分之二以上位于我国东部地区,城市与乡村小微企业也存在巨大差距。对政治经济环境依赖性强,敏感脆弱,对抗市场风险能力差,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减缓及经济结构调整,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越发严峻。
三、建立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意义
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实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包括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4.15%。在小微企业的内部结构中,微型企业占绝大部分比重,为85.12%。小微企业具有无限的活力和创新力,他们就是大企业的昨天和前天。根据2013年CHFS数据,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总数为2.11亿人,包括三分之一的年p人及一半以上的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极大的分担了社会就业压力。并且小微企业还每年缴纳国家税收中近三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报告指出,根据2013年CHFS数据,2012年我国小微企业创造的价值占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4.3%,即我国小微企业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达四分之一,总量约126231亿元,现在这一比例和数值还要更高。并且小微企业还贡献了我国60%以上的专利发明,及70%以上的技术创新。更有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但在该报告中,工商总局也同时指出,当前小微企业在发展中依然存有问题,如国家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小微企业发展倾向于经济优势地区,区位发展不平衡等。在该项统计中仅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近几年营业额增长率超过30%。
四、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目前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所依据的法律主要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法规与通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014年10月31日起,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至2015年年底,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含本数)的小微企业暂免营业税或增值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小微企业所缴纳的的失业保险费率则由3%降至2%,小微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只需备案即可,再年终由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享受制度。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当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投资所获得的个人收益,改以分期纳税的方式方便个体工商业主纳税,代替原有僵化硬性的一次性纳税。据统计,2015年一季度,我国小微企业已减税240亿元。
总之,相信通过不断的完善与改进,我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定将继续致力于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使其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发展及财政税收发挥重大作用。
参考资料:
[1]彭波.扶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8).
[2]蔡泳,马园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探讨[J].财政与税务,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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