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管理条例(6篇)
图书管理条例篇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图书馆立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世界一些图书馆立法较早的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对过去数十年的图书馆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和评估,以制定出符合新时期需要的图书馆法,从而使图书馆在新时期保持着快速的发展。当今时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广泛应用,图书馆面临的竞争与挑战更加激烈。我国在还没有图书馆法的情况之下,更应该借鉴和总结世界图书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图书馆立法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一个适应新时期图书馆发展需求的图书馆法律体系。1日本图书馆法的发展过程简述日本最早的图书馆法要追溯到1679年,它包含在当时的教育法当中。明治维新后,日本传统的书籍馆”开始向近代图书馆转化。1899年,日本以天皇敕令”的形式了被认为是日本最早的图书馆专门法令———《图书馆令》。1933年,日本又对明治《图书馆令》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至此形成了日本战前最为详细的图书馆专门法令。日本现代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设开始于1948年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和1950年的《图书馆法》。此后,日本又了一批与图书馆相配套的规章及相关法规,其中包含1953年的《学校图书馆法》、1954年的《图书馆自由宣言》和1980年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经过了50多年持续不断的发展,日本基本形成了较为科学而完备的图书馆法律体系,这也使日本成为世界图书馆事业较发达国家之一。2日本图书馆法发展过程中主要的图书馆法及其影响2•1明治《图书馆令》日本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图书馆法令———明治《图书馆令》的产生,从源头上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过程中义务教育制度”的普及。其内容比较简单,全文共8条,但它却是日本传统书籍馆”向近代图书馆转化的一个标志。2•2日本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1948年2月9日,日本颁布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它是二战后日本颁布的最早的图书馆专门法律,标志着国家图书馆体制在日本以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被称为日本现行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三大支柱”之一。2•3战后《图书馆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在美国占领军的支持下,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而且图书馆改革是当时教育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战后《图书馆法》就是在改革的过程逐渐形成的。《图书馆法》的颁布是日本现代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开端的标志,同时它也是日本现行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中三大支柱”之一。2•4日本的《学校图书馆法》1953年日本颁布了《学校图书馆法》,它是日本战后教育改革的直接产物。《学校图书馆法》中所说的学校”指的是当时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阶段的小学、初中、高等学校”以及同等级别的特殊教育学校。此后该法在1958年、1966年和1977年又进行了3次修订。现行的《学校图书馆法》(1977年6月修订)共有2章10条。《学校图书馆法》的颁布,为日本文部省、全国学校图书馆协议会等教育机构为图书馆制定配套的规章、规定、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是日本现行图书馆法律体系中三大支柱”之一。它的颁布在日本学校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同时对英美及北欧等图书馆事业较发达国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2•5日本的《大学图书馆基准》二战后,日本大学运营基本实现了当时教育改革要求的自治”。大学图书馆作为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发展就不能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而主要靠大学本身的努力。因此,直到今天,日本仍没有像《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一样用来规范大学图书馆的国家立法。1952年6月,日本大学基准协会”制定了《大学图书馆基准》,这是二战后日本第一个有关大学图书馆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它只规范了大学图书馆的一些最低基准,并没有对大学图书馆起到预期的推动作用。大学基准协会作为一个民间协会缺乏权威性,使得该基准”产生的影响很小,但是它提出的大学图书馆以利用为中心”的全新理念以及大学图书馆的功能和任务、组织及管理、人员与设备等方面的基本原则,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2•6日本的《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1966年3月,日本大学图书馆设施研究会议提出了名为《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的咨询报告,并由文部省管理局设施部公布。这是日本经过近3年对大学图书馆发展状况的调查与检讨的成果,虽然从名称看它只是一个有关大学图书馆设施、设备改善的文件,但实际上它是以全新的大学图书馆理念为基础,对大学图书馆的功能服务、指导方针、运营管理、基本标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被认为是展现了战后大学图书馆理念所达到的最高水平”,它是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对大学图书馆的一个重要补充。3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状简述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在党和国家重视支持下迅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是与国际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综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建国以来还没有任何一个有关图书馆事业方面的国家立法。2001年初,由文化部牵头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在天津召开专题会议,在随后的3年中,完成法律草案修订稿、第三稿和审批稿;200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主持召开《图书馆法》研讨会”,但由于各种原因,该项立法出现了停顿;2005年9月,在全国人大代表方案的促进下,文化部牵头组建了图书馆法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2006年9月公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把抓紧研究制定图书馆法”作为十一五”时期加强文化建设的重点工作;2008年3月,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国家图书馆馆长詹福瑞再提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图书馆法》;2008年7月15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到国家图书馆做中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专题调研;2008年11月18日,文化部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由文化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条文,并委托国家图书馆牵头,联合中国图书馆学会,负责相关支撑性研究和《国家图书馆条例》的起草。#p#分页标题#e#目前国家图书馆专门法尚未出台,但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条文和专门规范还不少。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家各部委颁布的专门规范图书馆事业的规程、决定、通知。例如就公共图书馆系统来说,1982年12月文化部正式颁发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也相继颁发了《市、县图书馆工作条例》。近几年来,5部地区性图书馆法规相继出台,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深圳公共图书馆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教育系统有关图书馆的法律规章数量最多,例如各类学校图书馆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2•21)、《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1997•4•7)、《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1991•8•29)。其他还有《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78•12)、《中国人民院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5)等。其二是涉及图书馆事业发展某些方面的国家法规、行政部门的决定、条例、标准、通知、办法等。以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为例,有《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报告的通知》(1991•6•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1996•9•5)、《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0•12•18)、《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1999•11•11)等。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有《档案法》、《教育法》、《文物保护法》、《刑法》、《著作权法》等。至于行业自律规范几乎是空白。所幸《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正在制订中。但是这些政策法律法规很难从根本上满足和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4中国图书馆的立法原则从对日本图书馆立法发展过程的分析和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状看,我国图书馆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在我国图书馆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日本图书馆立法的经验,并与中国国情及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相结合,才能建立一个完善而科学的法律体系。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循一些原则:4•1坚持图书馆事业是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工作宗旨服务广大群众,重视科研人员,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前提。4•2中国图书馆立法不应是一个封闭孤立的法律应该建立一个包含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相关法、图书馆行业自律以及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等的法律体系。4•3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图书馆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一样受经济因素的制约,因此图书馆立法需要根据我国国情,诸如读者的需求、能力和国家财政收入状况等,制订切实可行的条文。同时,图书馆立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以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不至于朝令夕改。4•4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图书馆工作关系各方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图书馆主管部门有承担图书馆经费的义务,也有监督经费使用的权利;图书馆工作人员有为读者提供服务的义务,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图书馆读者有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律规章的义务。5中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对策通过对日本图书馆立法发展过程的研究,结合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要建立完善而科学的图书馆法律制度体系,应该采取以下对策:5•1图书馆法制建设应以构筑图书馆法律体系而不仅仅是制定图书馆专门法为目标图书馆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图书馆专门法为基础,同时包括所有与图书馆活动有关的相关法律构成的互相补充、互相衔接的法律保障系统。图书馆专门法主要是对图书馆自身的规范。但是,图书馆事业是一项社会性事业,图书馆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经费投入、设施建设等等。仅有图书馆专门法而没有整个社会对图书馆事业的综合性保障,图书馆事业的法律保障机制仍然是不健全的。只有对图书馆的法律保障落实到与图书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对图书馆的综合性法律保障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5•2我国目前制定图书馆专门法应该把传播、普及、体现现代图书馆观念作为最主要内容我们强调以构筑图书馆法律体系为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目标,并不是说图书馆专门法的制定不重要、不紧迫。相反,纵观世界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无一不是以图书馆专门法为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基础。而图书馆专门法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以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来引导整个社会转变图书馆观念,实现图书馆观念的现代化和现代图书馆观念的法律化,从而使图书馆的运营建立在现代图书馆观念基础上。现代图书馆观念核心体现在图书馆要面向公众提供完善的服务,在整体上满足公众的所有文献信息需求。因此,规范图书馆的服务是图书馆专门法的首要任务。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而不是单纯的外借”服务,必须实现资源共享和馆际合作,图书馆的大门必须无条件地向所有公民开放。此外,图书馆的运营经费来源于税收,对利用者实行免费原则,图书馆必须在专业、职业的基础上运营,图书馆的运营和管理应体现民主性原则,图书馆拥有基于国家宪法的收集文献资料和提供文献资料的自由权利,公众拥有自由利用图书馆和通过图书馆自由获得文献信息的权利,图书馆则承担着保障利用者权利实现的义务……这些观念都是现代图书馆运营的基础,图书馆专门法应该体现并规范这些观念。5•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克服人治现象,使法大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就应有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要自觉地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把上级监督和评估、检查、考核、审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要充分发挥图书馆学会、协会、工会、职代会、派在馆务公开、行政监督中的作用;三是要欢迎广大读者对图书馆工作进行监督,要建立起上下结合、内外结合、权威的、客观的监督机制。#p#分页标题#e#现代图书馆必须克服传统图书馆的经验管理和人治现象,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馆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把依法治馆落实到图书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只有图书馆全体工作人员及广大读者都具备这种意识,才能有效地监督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图书馆的实施。随着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图书馆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只有早日建立一个完善而科学的图书馆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和促进图书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巨大作用。
图书管理条例篇2
[关键词]图书馆复制权复制权例外长期保存著作权例外
[分类号]G251.3
1、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可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
从当前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律的立法来看,即便是在发达国家,面对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所涉及的复制问题,在著作权复制权例外适用上仍存在立法方面的缺失。随着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日益成为数字时代图书馆持续、稳定、可靠地履行图书馆职责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无论是在著作权立法、修订机制相对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还是在著作权立法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的发展中国家,均未能通过本国现行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规定,使得图书馆更为顺利地利用复制权例外解决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涉及的主要版权问题。
2、美国数字资源-K期保存与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
2.1美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概况
美国数字保存相关活动较多,包括编辑与维护数字档案、研发数字保存技术工具并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最佳实践。2001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启动了国家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保存项目(NationalDigit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andPreservationProgram,简称NDIIPP)。该项目的研究重点包括追踪、保存并使重要数字内容可用;建立并强化国家合作网络;合作开发工具和服务的技术基础设施。除了NDIIPP,致力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项目还有: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加利福尼亚数字图书馆‘WebatRisk’”,马里兰大学RobedH.Smith商学院的“BirthoftheDotComEra”,教育广播公司的“保存数字公共电视”(PreservingDigitalPub-1icTelevision),华盛顿州的“档案与跨州保存联合体”(WashingtonStateArchives,Multi-statePreservationConsortium)等。目前,美国数字保存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分布式的,公共及私有单位均有开展。从版权角度分析,美国目前多数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项目涉及的资源包括进入公共领域的资源,也包括仍受版权保护的资源。对于后一类资源而言,保存项目建设者主要依据著作权赋予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或通过与版权拥有人达成一致协议来解决版权问题。
2.2美国当前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与图书馆数字保存之间的不协调
美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公共传播权、公共表演权及公共展示权。在人身权方面,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其版权法已不再设立精神权的条款。而在数据库权方面,美国著作权法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有关的著作权例外条款主要有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和第108条款。适用合理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以及使用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及价值的影响。第108条款(b)允许图书馆或档案馆出于保存和安全目的制作未发表作品的3份复印件。第108条款(c)允许图书馆对损坏、退化、丢失或被偷窃的作品或者现有格式陈旧的作品制作替代复制件,其条件为:①图书馆或档案馆做出合理努力后,确实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得到未使用过的替代物;②任何以数字形式复制的此类复制件或光盘不能在图书馆或档案馆之外以合理拥有的形式向公众提供。第108条款(f)允许图书馆复制并传播音视频新闻节目的有限份复本或片段节录;第108条款(h)允许图书馆出于保存、学术或科研目的对已出版作品在其保护期内的最后20年以临摹或数字化形式复制、传播、表演或陈列。但是,现行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复制权例外并不能与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所需要的复制权例外需求相协调。
这种不协调集中体现为:复制数量与复制对象的限制未能满足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的需求。第108条款试图授予一些保存活动的权利,但是其立法年代较早不能涵盖绝大多数的数字保存活动,因此图书馆及档案馆必须同时依赖美国著作权法第108条款以及合理使用条款来解决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涉及的多数版权问题。但是,当前出于保存而适用的复制权例外只适用于未发表作品的保存,而且制作复制件的数量也受到限制。第108条款(b)规定:其他同类型图书馆和档案馆为研究应用而保存、制作未出版作品的3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复制必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①所制作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属于图书馆或档案馆的现有馆藏;②以数字格式制作的上述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能以数字格式传播,而且不能以数字格式向图书馆或档案馆以外的公众提供服务。
数字保存的目的包括保存和传播。大多数情况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多是以数字格式制作作品的复制件。第108条款(b)规定,依据数字格式制作复制件的未发表作品,不能以数字化格式提供给用户使用。在用户信息需求日益通过数字式方式得以满足的今天,未能为用户提供数字化复制件,将使得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意义大打折扣。
对于已发表作品,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出于“替代损毁、濒于损毁、丢失或失窃的作品或录音制品,或者作品现有的存储格式已经过时”的目的,图书馆才能享有制作包括数字化复制件在内的3份复制件的例外。可见,依据美国现行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美国图书馆界在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过程中能够依据复制权例外来解决版权问题的作品,在规模上都比较有限。
此外,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况也不能满足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实际需要。除第108条款及强制缴存外,合理使用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保存活动提供了最大的支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作者的版权保护不断加强,而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却相对较小。在资源保存方面,DCMA立法之前,第108条款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为内部存档之目的制作l份非数字化的仿真复制件(facsimilecopy)。修订后的第108条款允许多至3份的、包括数字化格式在内的复制件,条件是这些数字复制件“不得向图书馆建筑以外的公众传播”。但是,当前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实践表明,这种数量限制在数字保存的环境中不具备可行性,而图书馆在制作必要的额外复本时必须以合理使用为避免侵权的依据,而且网络存档活动也不能依赖于合理使用,但第108条款并不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出于获取资源以
建设馆藏的目的而复制资源。
3、英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与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
3.1英国数字资源保存概况
英国当前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最佳实践范例的建设经验表明,有效的数字保存需要对数字内容进行连续多次的复制、格式转换,甚至是对数据库结构做出调整。例如,为了将数字内容存储到保存者建立的数字文档中,从原始媒介复制到该数字文档存储系统可能需要转换格式,而介质的老化则要求数字内容被复制到新的媒介上。为了减轻文件格式技术更新带来的影响,保存者不仅需要,而且必须随时对文字内容进行格式转换。在某些情况下,改变数据库结构也可能是必要的。为了保留数字内容的外观,保存管理人员可能会希望采用仿真技术。同时,可能还需要保存和不断调整电子支持资料,例如软件、元数据、电子手册和说明书等。如何明确裁定保存都是出于保存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取代购买或订购而进行复制尚有一定难度。为数字资源保存而进行复制就其本身而言并不会对版权所有人构成风险,而提供使用数字资源的行为才会构成风险,提供使用的性质和时间决定了风险的性质。如果这种所谓的保存性复制实际上是为替代购买或订阅,那么这种行为将对作品的商业利益构成威胁。例如,保存机构理论上可以以保存为借口制作多份复制件。从而不需要购买额外的复制件,或者是不需要向资源提供方取得额外许可。
3.2英国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与图书馆数字保存之间的不协调
其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3.2.1关于无主作品的复制权例外对于无主作品的复制权例外,英国版权法规定了两种适用情形,包括无法通过合理渠道联系到作者和可以断定该无主作品已超过版权保护期。但是,如果版权拥有人身份明确,只是不容易联系,则此种情况不适用无主作品的复制权例外。但实际情况下,由于部分数字资源存在周期较短,如部分网络资源,从较为理想的保存效果而言,图书馆等保存机构往往必须在未能联系到版权拥有人的情况下,出于保存的需要,而制作该作品的复制件。一些组织在向高尔斯知识产权审查小组提交的证据中表明他们在查寻版权所有人以获得保存许可的过程中面临多种困难。
3.2.2可适用的作品类型有限在英国,当前基于保存的复制权例外是针对离线、非数字内容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知识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不影响权利拥有人的权利行使。这种例外并不适用被广泛认为具有重要知识和文化价值的内容保存,例如声音、影像和艺术作品,也不适用对数字内容的保存。该例外仅规定可以对作品进行“一次”复制,而在多数情况下,随着存储介质的老化以及技术的进步,往往需要进行反复复制,以制作多份复制件。而《2003年图书馆法定呈缴法案》(LegalDepositLibrariesAct2003)却规定,复制权例外仅仅适用于法定呈缴的作品,而不适用于版权拥有人自愿缴存的作品。这又进一步限制了图书馆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可依据图书馆享有的复制权例外解决版权问题的能力。
3.3《高尔斯知识产权审查》对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的立法建议
针对英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与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的复制诉求之间存在的不协调,《高尔斯知识产权审查(2006)》(GowersReview0fIntellectualProperty(2006))指出,英国长期保存复制条款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特别是在复制数量、作品类型、基于保存目的而进行的格式迁移等方面。因此,现有著作权法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复制权例外条款的情况应该修改。这些努力都是为了保护版权拥有人的利益,并促进数字保存。保存是为了利用,利用需要得到控制,以保证版权拥有人的利益。目前,商业机构不能基于保存目的而复制文献。应该放宽对这些商业机构的限制,以最大程度地保存资源。当前规定允许基于保存目的而制作一份复制件,但无法满足长期保存和高质量保存的实际需要。需要指出的是,图书馆不能以此方式替代购买。针对这种情形,现行的著作权例外条款规定,只有无法从版权拥有者获得作品时,图书馆才能进行复制。
4、澳大利亚数字资源K期保存与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
4.1澳大利亚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概况
尽管澳大利亚版权法规定了许多有利于图书馆开展资源长期保存的著作权例外,并要求出版商向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Australia,下文简称NLA)缴存其出版的印刷文献副本,但目前澳大利亚联邦著作权法律并未对数字资源强制缴存做出明确规定。尽管如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NLA牵头组织的一些专注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项目已相继出现,并取得良好的建设成果。
4.2澳大利亚可适用于图书馆复制权例外与图书馆数字保存之间的不协调
其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4.2.1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一般例外不能适用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需要最常用的一般例外是“合理使用”条款。不同于美国的合理使用例外,澳大利亚对合理使用的规定严格限定在以下范围:研究和学习、评论或综述、新闻报道、模仿或评论作品、诉讼程序和法律咨询。上述行为并不包含长期保存,因而图书馆开展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无法适用“合理使用”原则。同样地,设备和格式转换的许可也存在着许多特殊使用的例外,但仅适用于出于私人目的而采取的个人行为,因此无法为长期保存提供必要的例外。应用于教育机构的法定许可虽然能够成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些例外需要较高的成本,并且缺乏确定性或者不适合大规模或持续性的保存行为,因此,并不能作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依据。
4.2.2“灵活使用”例外也不能满足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需要《澳大利亚著作权法(2008)》s200AB规定了一种新例外。该例外以《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三步检验法”为参照,主要目的在于使重要用户群体(如图书馆)能够有更为自由的空间使用版权作品。s200AB规定图书馆和档案馆对作品的使用若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不被认为侵犯著作权:代表图书馆或档案馆的行政管理机构使用作品;基于图书馆或档案馆维护或者运行的目的;不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另外,为了符合“三步检测法”,图书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正当利益。不过,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案件涉及到s200AB的规定,因此s200AB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最重要的是,从实际操作角度出发,图书馆或者图书馆员在日常工作中并未能清晰理解与应用“三步检测法”和s200AB的有关要求。
4.2.3有关无主作品(OrphanWorks)的复制权例外规定存在不足无主作品主要是指作品的版权所有人难以确认。解决版权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直接获得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但是,人们往往难以确切找到大
多数无主作品版权拥有人或其继承人的联系方式,因此无法获得其授权。更为甚者,有些无主作品的版权拥有人或其继承入往往也难以确定,而且多数无主作品是否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也是难以确定的。此外,网络资源(例如博客、网页)多为非正式出版物,很难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原始作者。比如,Wiki是由多数人共同合作完成的作品,创作者的身份无法确认。数字作品(如软件)通常由公司进行开发并为其拥有,而公司的生命周期远远短于该作品的版权保护期,这就意味着无法寻找授权主体。《澳大利亚著作权法(2007)》s51B和s200AB条款赋予图书馆和档案馆可以基于保存和其他目的复制文献,并允许为无主作品制作1份复制件。但是,现行条款具有局限性,尤其是s200AB的要求――仅限于“特殊情况”以及s51B只是适用于很少的文化机构,因此,对于大规模保存无主作品而言,现有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规定并未能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法。
图书管理条例篇3
关键词县区图书馆文献资源
中图分类号:G251文献标识码:A
1制定县区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采访条例
县区图书馆文献资源的采购一直是各自为政的。业内人士对于乡镇图书馆建设中几次反复而形成的文献资源混乱局面记忆犹新,因此近些年来有许多单位在试行统筹县区图书馆的文献采购。确实,规范管理县区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十分重要。县区“天高皇帝远”,加上管理权限长年来没有理清,让读者看什么书一般是没有人来管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也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县区图书馆文献资源的采购规范化管理就提上了日程。
文献采购规范管理的目的,是要摸索并形成适应农民现代生存需要的文献资源体系。农民群众从比较落后的生产力状态中走出,要进入正在跨越式发展的现代社会,进入城乡一体化的生活环境,进入现代农业的良性循环中,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就无法自在的生存,这是一。中国农民受中国传统文化几千年的影响,从个体到社会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文化语言”,这是内心的根,需要不断用传统文化滋润,这是二。从这两点出发,农村文献信息资源应该具备的范围和特点就一目了然了。
要建立中国农村所需要和独有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首先就要制订县区图书馆文献采访条例,条例制定的前提应该是全面的农村文化现状调查,基点是从实际出发。条例既要顾及农村各类人员的文献信息需求,又要考虑各文献种类的相对均衡的分布,还要照顾特定人群的特定需要。对于农村流行的武打、言情、“口袋”之类的书要有恰当的定位,对于盗版书的严格把关也应该是重要内容。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图书利用率的问题,要让业内资深人士参与把关采购书目,避免盲目性;要在有限的途径里充分吸收读者对选书的意见;对连续性出版物尽量延长它的有效服务时间;注意控制电子文献与印刷文献的重复建设,总之,要在文献建设中真正贯彻建设节约型图书馆的原则。条例初稿出台后要进行试点推行,然后汇总意见修改后正式下达。要按条例来设计采访工作的秩序,把程序环节规范起来,保证条例的畅行无阻。
2创造条件建立图书资源集中采购、总馆配送的物流体系
在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中关于总分馆制的论述,主要内容就是文献资源的集中配置,可见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文献资源集中采购配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图书馆早就实施的一个力针,而且长期运作的经验表明它能产生很好的效益。集中采购的基掣是相对充足的经费,可是据统计,目前全国2200多个县级图书馆中有720家没有购书经费,年购书量为零。我们坚信,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随着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强化,此类状况终消失。但我们在谈论文献资源集中采购配送的问题时,就必须从现实情况出发,从全国农村的是可行性出发。因此,我们姑且先不讲实行总分馆制。如果把经费从基层集中上来,采取江西南昌县书馆的集中采购,中心调度的方法进行资源建设,其好处有以下几点:(1)比例占一的经费可以换得比例是十或者更多的经费购买资源的使用权,弥补了各网点因为经费问题造成资源短缺的不足,解决基层办图书馆的最大困难。(2)节约人力,大量减少基层图书馆的书刊整序的用工量,从而把精力转移到服务上去。(3)大量的集中采购,降低单位成本,也降低了国家拨款的总成本,数字不可小觑。(4)资源集中采购配送,强化了县市图书馆的业务领导地位,形成了“以资源带管理”的良好模式。(5)如果调度配置物流遵守定时定点的安排,读者就每天都能借到新书。(6)整个地域的图书馆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去除了交流的障碍,形成了“大图书馆”理念,共建共享、通借通还变成了事实。上述好处足以证明,文献资源集中采购配送,是建设基层图书馆网扎实有效的途径。
各地总分馆制的尝试和实践正在逐步进行,但规模化地铺开还有待时日。政府没有启动这项工程,不等于民间不可以尝试。长春市的“图书馆联盟”和佛山禅城的“联合图书馆”等,尽管形式略有差别,其实质是一样的,就是让资源达到共享。总分馆制不在名字,在于实质,它的主要体现形式就是文献资源的集中采购配送,因此,各地在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支持下,应该尽早启动共享文献资源的试点工作,县市馆自身在采编、物流方面首先要做足人力和物力准备,然后将较有条件的一些馆的资源购置费集中起来进行采购,建立文献的周期交换制,开始共享式的集中配置。在经过一个阶段的磨合后,就可以建章立制,正式运行。当然,毕竟是公共文化服务,国家有责任要按政策进行投入,所以各地要明确,先走一步实际上是推动政府介入的一个前提,当然也是手段。在试点过程中,要一方面及时纠错补缺;另一方面则及时的、经常的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如果政府在看到实际效果后介入,把财力支持的政策明确下来,把县市馆和基层馆之间的人事关系理顺了,那就是名副其实的总分馆制了。从这点上讲,县市馆资源集中配置先走一步的结果就肯定是总分馆制。这应该说也是先打球,再被正式承认的一种改革。
要想启动文献资源集中采购配送,县市图书馆就应该认真做好预案,解决三大问题。一是强化力量形成快速高效的采编机制。文献资源的数量增加,种类繁多、载体复杂,而且因为面对基层馆,采编流程必须高效,因此人员队伍一定要素质强,要求要高。二是要建立总馆配送的物流体系。这个体系有一个相对复杂的调度运行机制,A馆的x部分书调往B馆,而B馆的Y部分书调往C馆,C馆的z部分书调往A馆,这是三点之间的调度,那么四点之间,五点之间呢,并且中间一般不能有重复进入的书。这说明这个物流体系除了物质条件(汽车、书箱等)之外,还须有物流调度的智力核心。三是要建章立制,如经费集中的原则、方法的确定,各分馆图书的周期交换机制,统一排架、统一标志、统一管理的规定等。这些问题如何因地制宜去解决,都是需要县市馆的同志认真筹划的。
3关注数字资源建设
数字资源对于农民来说,现在也是越来越熟悉了。DVD的普及已经让农民群众对于数字资源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所以,在农村的文献资源置备方面,我们绝不能让数字资源缺位。困难在于数字资源的管理比较复杂,其载体容易损伤却很难检查,不过特殊资源也可以采取特殊管理,比如不出借只阅览,比如对有DVD播放机的读者一次出借一天等。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买这些资源,把群众拒之于门外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精神。除了部分数字音像资源的其他数字资源,如文献检索数据库等,我们应该主要依靠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力量来开展服务。
参考文献
[1]高凡.信息资源建设的现状与趋势[M].图书情报工作,2004.48(4):1-10.
图书管理条例篇4
1.1直接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使用者直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又可分为一对一授权、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①一对一授权是指使用者根据著作权自愿许可原则,一对一地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②授权要约是指作者根据自己的版权授权意愿,在其出版的图书中刊登一页权利人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支付方式、使用方式以及保留权利等内容,该模式指引使用者依据授权声明合法使用作品,有助于免除一对一洽谈的巨大交易成本[1]。③创作共用(Cre-ativeCommons)协议作为一种相对宽松的授权协议,即除特殊说明以外,任何人可以免费拷贝、分发、讲授、表演某个站点的任何作品,但要注明出处或作者,只能用于非商业用途,不能为某种利益而擅自更改或删除作者名发表在任何商业媒体上,而且如果基于原作品内容进行再创作,应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2]。
1.2间接授权
间接授权也称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权利授权给著作权机构,使用者向著作权机构交纳相应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机构再将这部分报酬转交作者。间接授权又分为集体管理、由出版商授权、专业版权公司授权、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等4种方式。①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应活动,如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以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等。②由出版商、专业版权公司、技术服务平台商授权,是指作者将作品使用授权交由出版商、版权公司或技术服务平台商代为管理,使用者与出版商、公司或运营商洽谈授权事宜。
1.3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权利的法定限制,在不损害著作权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公众保留获取信息、学习知识的自由空间[3]。作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重要推动机构,图书馆依法享有两项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也叫图书馆例外):①图书馆复制权例外。《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②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依据《条例》第6条第6项规定,建设开通的“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2008年开通)和“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2011年开通)等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相应的作品合理使用权;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在新疆、等少数民族自治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字通行地区的翻译类合理使用。
1.4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须依法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的本质是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降格为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23、33、40、43、44条分别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情形(即教材编写许可、报刊转载许可、录音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作品许可),《条例》第8、9条则分别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情形(即作品网络传播的远程教育许可和扶助贫困许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相关公益性数据库的开发利用都离不开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如根据扶助贫困法定许可规定,目前设在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依照法定许可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传播扶助贫困和适用基本文化需求的数字化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利用的困惑
2.1直接授权成本过高
虽然直接授权包括了一对一授权、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等多种方式,但授权要约模式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和单靠市场机制推行难度大[4],创作共用模式则由于协议较为复杂,作者正确理解协议有一定难度,并且协议普及力度不够,绝大多数作品并未加入协议,因此这两种模式目前还未得到广泛应用,无法成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主要授权方式。由此可知,一对一授权模式自然就成为直接授权的主要方式。同时尽管人类社会经过了数千年的科技创新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无法计量的信息资源,但是对当前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传播最具影响力和推动力的信息资源,大多数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因此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如果不事先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就无法对大多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和网络传播,这就不可避免地把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置于一种“海量许可”困境[5],导致直接授权交易成本过高,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遇到困扰。
2.2间接授权机制不畅
间接授权包括集体管理、由出版商授权、专业版权公司授权、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等4种方式。由专业版权公司授权的作品数量很少,同时也必须解决海量授权问题;由出版商授权,出版商往往凭借出版发行上的优势地位对著作权人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无偿获得作品网络传播权,因此大多数作者并不愿意一揽子将作品授权给出版商;由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主要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作品,技术平台并不能很好解决纸质作品的授权和收费问题。因此以上3种方式应用范围均有很大局限性,并不适用于大规模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相对而言,集体管理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获取作品的重要间接授权渠道。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9条都明确规定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自由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这决定了我国各类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强制著作权人加入,因此其所代表的会员数量非常有限,目前还根本无法完全满足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海量的著作权许可要求。同时目前集体管理模式表现出一定的缺陷,如缺乏先进的技术平台,授权效率不高;滥用其垄断地位,侵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权益;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积极维权的问题,这导致很多作者对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信任危机,影响了更多会员加入。因此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者来说,间接授权机制运行似乎并不顺畅。
2.3合理使用情形过严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以及《条例》第7条均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然而必须指出,为充分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法律对其有较为严格的适用限制:一是使用地点限制,即图书馆等只能在本馆馆舍内(馆域网)内向读者提供数字化作品;二是作品范围限制,即限定为本馆收藏时就是以数字形式合法出版的作品和图书馆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制作的数字化复制件;三是使用目的限制,即对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应被用于个人研究、保存版本以及教学科研的需要,并且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四是使用方式限制,即提供作品时应采用技术性措施,只允许用户在线阅读,不能下载全文。基于上述限制,绝大部分图书馆收藏的合法的数字化作品无法向广大读者提供,极大妨碍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需特色资源的收集以及后期推广利用。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除第6条第1项至第6项、第7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目的是防止作者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规避《条例》规定的上述限制和例外。然而由于该法条仅仅是规定“作者的事先声明无效”,并未明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能否排除上述限制和例外,因此《条例》并不能禁止双方以合同协议方式排除上述合理使用的行为。在实践中,正是由于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资源提供方或著作权所有人往往凭借其强有力的卖方市场地位,隐性逼迫图书馆等用户单位签订“凌驾于法定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之上”[6]的资源许可协议,不断挤压社会公众利益空间,由此导致图书馆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可能因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但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愿表达的资源许可协议约定的行为而产生侵权风险。
2.4法定许可方式过少
前已述及,法定许可的本质是将著作权中的一些绝对专有权降格成为一种合理报酬请求权,从而在作者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构建一种中间制度。作为一种具有较高效率的著作权授权方式,法定许可应该有更大的应用范围。然而出于对法定许可会过多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担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纸质文献数字化、已购数字资源下载转化以及网络资源下载链接的法定许可制度,《条例》第8条、第9条也只是就网络传播方面规定了实施远程教育和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并未明确规定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馆舍外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很显然,法定许可方式的过少也影响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需特色资源的合法收集和有效利用。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大多数法定许可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与其他国家的法定许可制度有很大不同,准确地说应该是准法定许可制度,即同意著作权人以声明的形式排除法定许可的使用,这无疑极大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力。
2.5技术措施保护过度
技术措施保护是法律界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作品保护难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意在制裁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破坏有效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有意为牟利而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设备和服务的行为。为兼顾著作权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各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若干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例外情形。然而我国《条例》第12条仅仅规定了4种例外情形即为教学或科研目的、非营利为盲人服务、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以及进行系统或网络安全性能测试等,例外情形范围过于狭窄,与国外相比有较大差距。依此规定,图书馆进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时,对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在市场上无法购买的作品不得合理规避其技术措施,因为不符合法定的4种例外情形。此外,对于图书馆履行自身职能、充分发挥自身在人类文化遗产保存方面的价值的至关重要的活动———数字文化资源长期保存,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允许图书馆享有规避数字资源技术措施的例外[7]。我国法律对作品技术措施的过度保护严重影响了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进程。
3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许可的出路
资源授权无法突破现有法律与授权资源无法满足读者需求是目前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面临的最大两难困境。虽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最好现实应对措施是研究熟悉现行法律,并在法律给予的合法空间内开展工作,但这仅是权宜之计,非长久之计,根本出路是积极推动现行著作权法律的修订完善,争取法律给予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社会公众更大的法律活动空间,促进著作权法设计上的再平衡。目前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又于同年7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最后于同年10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以下简称草案三稿)。下面笔者结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情况来分析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许可难题的化解程度。
3.1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社会立法的方向。现代立法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8]。法律是相关利益方相互谈判和协商、相互让步和妥协达成一致并使相互权利义务制度化、规范化的结果,是利益平衡的产物。著作权法就是一部关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法律,其调节利益平衡的机制是通过设定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随着高新技术发展,传统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无可奈何地在数字空间下被打破,因为数字技术彻底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本来面貌,促使信息创造者、信息传播者和信息利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由于网络的迅捷性、互动性、超时空性和整合性,数字化作品下载和复制成本非常低,不仅传播速度更快,而且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公众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非法利用作品的情形大规模增加,于是为更好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法规不断扩张,以弥补新技术带给版权人的实质性利益损失,如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却没有完善的权利限制措施,以致图书馆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导致著作权利益冲突或失衡[9]。2012年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就是为了重塑著作权利益平衡,在增加著作权保护条款的同时,相应拓展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条款,以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著作权利益分享与协调的新要求和本土文化事业与产业迅猛发展对著作权利用新保障机制的新呼唤[10]。
3.2完善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可分为自愿性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就属于自愿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管理活动。延伸性集体管理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起被北欧国家所采用,是指当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足够数量的权利人,并与之就利用作品达成协议代为行使著作权时,这种管理行为可以延伸至该领域内的其他非会员权利人,但是每个权利人可以以书面禁令的方式来阻止其作品遭到延伸性管理而产生的复制行为[11]。强制性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无论是会员或者非会员,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相关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接受集体管理,视为放弃该权利。该模式以德、法为代表。显然,完善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解决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面临的资源著作权海量授权问题的核心方式,学术界对此主要提出了3点建议:①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改自愿性管理为延伸性管理或强制性管理。②建立统一著作权权利信息查询平台,开发版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③破除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引入市场竞争者,提高授权效率。草案一稿第60条、70条制定了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但由于社会反响强烈,该条款被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12],甚至有学者建议本次修改应暂缓设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将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运行机制相对完善后再作考虑[13]。到草案二稿,第60、70条虽然依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不过相比一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和自助点歌。再到草案三稿,则只规定了自助点播这一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范围。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由于对原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授权效率的低下以及报酬获取的不公正的认识,极大影响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推动。因此,我们应顺应网络时代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重构集体管理制度的角色即从交易参与者变为市场服务者[14],确立集体管理组织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更多的私人机构参与竞争,以打破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推动建立跨类型作品服务平台,以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效率。只有这样我国才有社会基础,才有可能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借鉴丹麦等国著作权法有关延伸性集体许可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以及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等领域规定,以更好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3.3优化合理使用制度
作为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器,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界定始终与传播技术的发展相纠结。全球基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主要有3种:①因素主义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提出了四要素,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部分使用的数量和实质性、使用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该模式具有灵活性和概括性的优点,但也有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的不足。②规则主义模式。以英国、德国、法国、中国为代表,如德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形式详细规定了如临时复制、政府部门为公务而进行的复制等11种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该模式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但易造成立法的滞后。③综合模式。以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等为代表的抽象概括加具体列举综合模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规则主义模式,属于封闭性立法,缺少对合理性作统一判断的原则性标准,严格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同时法律规定的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又过于严格,这自然非常不利于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因此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专家们建议,一方面我国应主动吸收因素主义模式所具有的优点,以利益平衡为总体原则,采用原则、要素、规则三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要完善具体的合理使用条款,解决公益性机构收集、保存、使用、传播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豁免等问题[15]。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借鉴了国际条约的综合模式,将三步检验法加入合理使用条款之中作为判定要件,同时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合理使用情形。不过草案一稿和二稿有关三步检验法立法技术略有不同。草案一稿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在第39条规定了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的客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就与第40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客体既有已经发表的作品又有作品相冲突,因此草案二稿、三稿修改为:第42条第1款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类型,并增加第13项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或兜底条款———其他情形,在第2款则规定了三步检验法———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对此修改评价到:“草案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抽象的判断要件,使司法上对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行为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0]同时,从合理使用具体列举条款的修订情形来看,图书馆界等公共文化机构学者所提的大部分提议并未被采纳,如馆藏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豁免、网络资源链接豁免等[15],这些豁免权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一方面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服务模式、合理的用户控制和谨慎的资源控制,结合三步检验法来判定自身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从而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空间;另一方面继续关注后续的修订进程,积极反映图书馆界的诉求,即便在著作权法层面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取得合理使用范围突破难度很大,但如果能在未来关于其他情形司法解释中,能够包括适用于图书馆的新的合理使用类型,那么对社会公众来说是一件幸事[16]。
3.4扩充法定许可内涵
法定许可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利用作品,但必须支付法定费用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17],以鼓励和促进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平衡协调著作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前已述及,虽然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七种法定许可情形,但类型还是过少,因此很多学者指出图书馆等公益性机构所享有的法定许可权利范围过于狭窄,社会公众基本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建议:一是变“准法定许可”为“法定许可”,取消著作权人排除法定许可适用的权利,即去掉现有规定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前提条件;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定许可适用范围,赋予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包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法定许可权,即建设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如果收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通过数字图书馆上网使用的异议,则应立即停止该作品网上的传播[18]。然而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一些专家建议取消法定许可制度,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20多年的实践来看,权利人的报酬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不过立法者认为,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其失败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一方面,草案一稿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关于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备案、及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草案一稿取消了法定许可制度中声明不得使用的例外(报刊专有声明除外),教科书法定许可增加了图形作品,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增加了专有出版声明,录音法定许可调整为合法录音制品出版后3个月,将广电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并入广电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制度[19]。很显然,法定许可类型并未扩张,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法定许可权并未纳入修订条款,即便是这样,上述修改草案一稿的意在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的第46条和48条还是引起了音乐界的广泛质疑[20]。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定许可制度虽然具有授权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但也有定价效率低、法定交易条件僵化、不利于作品价值最大发挥的固有弊端],著作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另一方面更是由于音乐产业因网络盗版已遭受重大打击,而长期存在的法定许可制度并未给权利人带来实质性收益,由此带来的是音乐产业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极其不信任和激烈反对。后来在草案二稿、三稿中,删除了录音法定许可。由上可知,目前社会环境下,从著作权法律层面上设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对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来说,一方面是继续呼吁社会对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视和关注,另一方面是认真探讨研究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为今后著作权法律的再次修订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3.5限制技术保护措施
图书管理条例篇5
关键词:图书馆;建设;作用
一、加强学校图书馆软硬件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图书馆的作用
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教育和知识传播的重要窗口,是师生及时有效获得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学校营造读书氛围,引导学生爱读书、会读书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加强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图书馆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图书馆建设大体可分为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大部分。硬件建设包括图书馆建筑,藏书量、电子阅览室、相关的配套设施等。软件建设主要是指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图书馆的队伍建设等。例如学校的组织领导、图书馆专职人员的文化程度与专业水平、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图书馆的常规管理与创新、信息收集与使用、二次文献与教书与育人等。
中小学图书馆的硬件建设固然是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条件,但软件建设却是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图书馆的功能与效益。根据中小学办学规模、条件等存在的差异,校际之间图书馆的规模、条件,硬件建设等也存在着差别,如何利用好学校图书馆自身已有的设备、条件,如何真正地让书架上的书流动起来,走进师生中间,走进课堂,成为师生的良师益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软件建设――图书馆的队伍建设。
图书馆的管理一般指常规管理和文献管理,常规管理是指有关图书、期刊的借换,阅览及图书采编、保管,微机使用、保管,相关统计明细表、各种档案分类存放等。文献管理一般是指采购、盖章、分类、注册、编码、阅览、修补、剔旧、消毒、阅览室环境等制度和管理。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好坏,其实也直接取决于软件建设,即图书馆专职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素养。例如定期向学校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有关信息,及时制定图书馆学期工作计划,有总结、有研究、有提高和整改措施等,保证图书馆各项工作有序有效的进行。
二、对学生的读书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学校图书馆不仅仅是简单的借书、还书,还要经常、适时地开展必要的学生读书指导活动。利用阅读和读书指导活动,不断增强学生的阅读兴趣和自学能力,增长学生的课外知识,拓宽视野,培养学生的信息获取能力。图书馆员和教师要紧密配合,针对学生对图书的需求和不同的爱好,做到因势利导。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来激发学生的读书热情,例如可以结合教学组织故事会、演讲会、知识竞赛等活动,促使学生到图书馆查资料,培养他们主动读书、用书的意识。图书馆更要主动引导学生的读书兴趣,介绍图书的相关知识,比如图书的分类方式、抄录、剪辑、札记等,使学生掌握运用资料的技能,并且指导学生撰写书评和读书笔记,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使学生不但爱看书,更会有目的性地使用图书。
学校要把开展各类读书活动作为一项工作制度纳入馆里的日常工作,例如要及时宣传和推荐新书,根据新课程要求和教学实际需要,明确学生的学习书目,建立图书宣传栏,定期介绍适合学生阅读的优秀图书,也可以由图书馆组织评书,开展读书专题活动等等。
对于中小学图书馆建设来说,更重要的是要树立适应现在社会需要,能够满足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办馆理念,因此,如何拓展、创新中小学图书馆的办馆形式,如何建立一整套科学的面向师生的借阅规章制度,既方便师生检索、借阅,又要保证图书高效流通,特别是将这些工作落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这才是关键所在。这也是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通过多种途径努力提高图书馆的装备水平,不断更新馆藏图书、资料
中小学图书馆的其他设备可以根据条件因地制宜,图书资料则力求齐全,多购置新书是一方面,其配备应当以学生需求为主,同时兼顾教师的教学需求,既要有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丰富学生科学知识和生活常识,陶冶高尚情操的综合类图书,也要有师生能共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等等。因此,馆藏图书的配置就是图书馆的生命力。中小学图书的配置要保持藏书逐年递增,使学生能够及时了解新的知识,这样需要不断增加图书馆经费的投入。这方面除了学校自筹资金、上级适当拨款外,还可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拓宽办馆的图书来源,保证馆藏图书的实际增长,也可以发挥广大教师和学生及学生家长开展图书共享捐赠活动。班级在集体借阅学校图书馆图书的同时,教师还可组织同学带自己喜欢的书到班级设立图书角,相互交换阅读,作为学校图书馆的细化和延伸,拓展图书的来源,努力创造条件让学生读到更多更好的书。条件相对薄弱的学校努力尽快建立数字化图书馆,电子阅览室,通过计算机让学生自由检索书目,使学生在网上自由阅读,更能满足学生阅读方面的诸多需求。
四、建设一支优秀的图书管理队伍
中小学图书馆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学校图书馆工作的好坏。图书管理员不是简单概念上的图书的保管者,中小学图书管理者首先应当是图书信息的前沿者、学校读书活动的引导者和图书教学倡导者,具备推荐好书,开展评书,组织读书活动的能力,是一个爱书懂书的人。同时也要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的规律,能够把学校教学活动和图书馆的教育功能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第二,图书管理者还应当掌握图书馆的专业知识,对馆藏图书的管理、分类、添置、剔除等业务要非常熟悉,使馆藏图书能高效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同时要懂图书馆从索检、借阅到归还的一整套管理流程,能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图书馆的日常运作。第三、中小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和教师一样,应具备热忱为学生服务的意识,把教书育人,一切为了学生健康成长作为自己的工作信念,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让图书馆的书流动起来
图书管理条例篇6
在需求分析阶段,要对经过可行性分析所确定的系统目标和功能作进一步的详细论述,确定系统“做什么?”的问题,最终建立起目标系统的逻辑模型。
首先是获得当前系统的物理模型。物理模型是对当前系统的真实写照,可能是一个由人工操作的过程,也可能是一个已有的但需要改进的计算机系统。首先是要对现行系统进行分析、理解,了解它的组织情况、数据流向、输入输出,资源利用情况等,在分析的基础上画出它的物理模型。然后抽象出当前系统的逻辑模型。
逻辑模型是在物理模型基础上,去掉一些次要的因素,建立起反映系统本质的逻辑模型。接下来建立目标系统的逻辑模型。通过分析目标系统与当前系统在逻辑上的区别,建立符合用户需求的目标系统的逻辑模型。最后补充目标系统的逻辑模型。对目标系统进行补充完善,将一些次要的因素补充进去,例如出错处理等。
UML(TheUnifiedModelingLanguage,即统一建模语言)是一种编制系统蓝图的标准化语言,可以对复杂的系统建立可视化的系统模型,目前已经被工业标准化组织OMG(ObjectManagementGroup)接受,一经推出便得到许多著名的计算机厂商如Microsoft、HP、IBM、Oracle等的支持,也在逐步开始应用到需求分析过程中。
在使用UML建立当前系统逻辑模型过程中,初学者通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1.什么时候真正需要业务模型?什么时候用例模型独立存在?
2.在进行精确的业务建模时能用哪些UML图形?如何知道是否用顺序图或者交互图?
3.业务模型如何涉及到其他模型(如领域模型,用例模型等等)呢?如何有机地组织这些模型?
本文将通过图书馆管理系统这个简单而典型的实例来进行一次UML需求分析实践之旅。
许多读者对图书馆图书管理工作比较熟悉,主要是围绕读者、图书和工作人员的借还书展开工作。我们先看看图书馆工作人员和部分读者的需求。
读者来图书馆借书,可能先查询书库的图书记录。查询可以按书名、作者、图书编号、关键字查询。查询有两种结果,如果查到则记下书号,交给工作人员,然后等候办理借书手续。如果该书已经被全部借出,则可做借书登记,等待有书时被通知。如果图书馆没有该书的记录,则做缺书登记。
办理借书手续时先要出示图书证,没有图书证则去申请图书证。如果借书数量超出规定,则提示“借书数量超限,不能继续借阅”。工作人员登记借阅人信息、借阅的图书信息、借出时间和应还书时间。系统自动修改书库的图书记录、读者库信息。
当一位读者还书时,工作人员根据图书证编号,找到读者的借书信息,查看是否超期,如果已经超期,则进行超期处罚。
如果图书有破损、丢失,则进行破损处罚。清除借阅记录,同时系统自动查看是否有等待借阅登记,如果有则发出通知,修改书库记录,该书设置为已预订状态,否则设置为可借状态。
图书采购人员进行图书采购时,要参考各类图书的库存数和借阅率,注意合理采购。如果有缺书登记则随时进行采购。正在采购的图书组成一个采购中书库。
采购到货后,进行验收,编号,同时加入图书库,修改采购中书库,并且查看订阅库,发出到书通知,并且已经修改书库的图书记录为已预订状态。
借书登记是当欲借的书被借空后,读者自愿选择的一种操作,它应该记录读者名和联系方式,一旦有这本书后可通知读者。
到书通知,当读者预订的书来到之后,按照读者给出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
缺书登记是当读者需要的书库内查询没有记录时,将此信息转入缺货库,通知采购员采购。
图书注销,如果图书丢失或旧书淘汰,则将该书从书库中清除。
根据需求描述整理一张需求表:
需求分析时首先要识别出系统的参与者,在简单的图书馆管理系统中,可以划分出两种参与者:读者和管理员。当然,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参与者也可以进行细分,比如读者可以再分为学生读者、教师读者、校外读者,管理员根据业务和权限的不同可以再细分为库房管理员、借还书操作员、系统维护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等不同角色。在这里,为了简化处理,我们只列出了读者和管理员。对参与者描述如下:
(1)读者
描述:读者可以借阅、预定、归还物理书刊,可以对书籍和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可以取消预定,可以提出办卡申请。
示例:持有借阅卡的任何人和组织。
(2)管理员
描述:图书管理员对系统进行维护,包括读者信息的创建、修改、删除,书刊信息的维护,条目信息的维护,还有系统信息的维护。
示例:图书管理员。
通过识别的参与者,对需求进一步分析,将业务需求进行分解,获得每个参与者的使用用例。在本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用例:
1.书籍借出:提供借阅物理书刊的功能。
2.书籍归还:提供归还物理书刊的功能。
3.读者办卡:提供为读者办理借阅卡的功能。
4.预定书刊:提供对某一个种类的书刊的预约功能。
5.取消预定:提供对预定进行取消的功能。
6.书籍查询:为读者提供网上的书籍查询功能。
7.信息查询:为读者提供信息查询的功能。
8.读者信息维护:提供读者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删除的功能。
9.书刊信息维护:提供物理书刊的录入、修改、查询、删除的功能。
10.条目信息维护:提供书刊条目的录入、修改、查询、删除的功能。
11.系统信息维护:提供对系统的参数的设置。
12.登录:管理员需要先登录才能进入系统。
并且,可以画出如下系统用例图:
通过用例图,可以对系统功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对于复杂系统,我们可以结合IDEF方法,通过分层分解,逐步细化的方法来描述系统的功能。对于用例图,建议不要画的过于复杂,特别是用例之间的关系,因为复杂的用例图不仅不能让需求分析人员与客户之间更好的沟通,反而是制造了一种沟通障碍。
下一步就是编制每一个用例的详细说明,对用例说明的主要信息包括有:用例名称、编号、用例的简短描述、用例的参与者、与其他用例的管理、用例启动的前提条件、用例结束后的事后条件、用例的输入、输出、用例的执行事件流等。在实际项目中,我们并不一定要面面俱到,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例描述进行裁减。其中有几点重要信息是不能裁减的:用例名称、描述、输入、输出、执行事件流、参与者。另外,如果实际情况需要,还可以使用MSVisio等工具画出界面的示意图来。
如上例所述,我们对每一个用例都进行详细的描述,建立当前系统的功能用例模型。需求沟通与分析是一个迭代的过程,通过与用户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对目标系统的一致理解。如果用户确认了需求分析的成果,一般是需求规格说明书之后,项目开始进入系统分析设计阶段,也就是开始构造目标系统的逻辑模型。
为了让系统设计能够以结构、组织方式和代码重用的形式表现出来,要对系统进行设计规划,设计阶段应该与分析阶段交迭。需求是不断地发展,而设计本身也会推动需求的发展(反之亦然)。在图书馆管理系统的建模设计中,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是要关注的:业务对象的表示、业务服务的实现、用户界面的组织。
业务对象的表示
在图书馆管理系统系统中,业务对象主要是数据库和数据实体类的表示方式。建模时,可以构造出系统的静态模型,也就是系统类图来表示。如下图则描述了借书这一用例的静态结构图。为了体现类之间的关系,在下图中没有显示出每一个类的属性和基本操作。
业务服务的实现
业务服务的实现需要完成的功能是各种业务规则和逻辑的实现,如借书处理的业务逻辑。每个模块的信息录入、修改、删除、查询等。业务规则和逻辑的实现基本相似,没有太多的规律可循。采用UML来进行业务服务的建模,可以使用UML的序列图、状态图、活动图。这个部分的工作,通常通过一系列的类之间的交互来完成。为了在更动态的层面上描述系统,UML提供了许多其他类型的图。
对于B/S系统设计而言,情节图(ScenarioDiagram)特别有用。情节图分成两种:协作图(CollaborationDiagram),序列图(SequenceDiagram)。UML建模工具RationalRose能够从协作图生成序列图也可以从序列图生成协作图。例如,借阅书刊的业务过程可以采用如下序列图来描述:
借阅书刊过程主要包括:管理员选择“借阅书刊”菜单,弹出对话框,管理员输入书刊信息和用户信息,系统查找数据库,是否存在该种物理书刊,如果不存在,显示提示信息,用例结束;是否存在借阅者信息,如果不存在,显示提示信息,用例结束;否则,管理员单击确认按钮后,该图书借阅给该借阅者,系统存储借阅信息到数据库。
用户界面的组织
用户界面布局图能够帮助组织系统页面、文件、服务的布局结构。在UML中,对于页面和文件的组织,可以使用构件图(ComponentDiagram)或类图(ClassDiagram)建模型。本系统中使用类图对界面组织建模,页面结构以及各种业务服务被捆绑到不同的区域。
在UML中,系统的体系结构使用部署图(DeploymentDiagram)来完成。应用部署的规划对于规划整个B/S系统是很有用的。它确定了一种有效的应用部署的规划组织方式,还可以作为一个模式在多个类似B/S系统上应用。
在建模完成后,开发人员利用一些UMLCase工具如RationalROSE生成程序代码框架,并对代码框架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完整代码;而且,还可根据代码逆向生成UML模型。这就较好地保证了模型与代码的一致性。
测试必须在整个项目周期中进行,对每个阶段都要用所建立的模型进行测试,这样才能保证开发的质量,减少开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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