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的价值(6篇)
体育竞赛的价值篇1
[关键词]职业体育;价值链;利益相关者;构成分析
职业体育是指以某一体育运动项目为经营内容、为社会提供体育竞技表演产品;运动队的所有者和比赛的主办者从中获得收益、职业运动员从中获得报酬的同一类经济活动的集合及同类经济部门的总和。职业体育产业是我国体育产业的核心产业,蕴涵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目前,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仍属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职业体育俱乐部是职业体育经营的实体单元,其管理现代化水平及赢利水平还有待提高,从产品、服务管理、市场开发到内部管理都应重视管理创新。而系统地研究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价值链管理,将有助于提高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价值增值及赢利能力,促进我国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价值链分解是实现价值链管理的前提。
一、价值链的内涵
在战略研究中,价值创造是一个核心问题,价值链是企业层次上进行价值创造分析的最有用工具之一。价值链的概念是波特在1985年发表的著作《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波特将其定义为从原材料的选取到最终产品送至消费者手中的一系列价值创造过程。价值链管理是一种系统性研究企业竞争优势的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分解企业价值链、确定价值活动成本,以价值最大为目标重构价值链,建立其优化结构,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价值链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在企业战略分析中,已超越企业的边界而扩展到供应商和分销商,涵盖了企业外部价值链分析(包括供应链和顾客链分析)和内部价值链分析(包括研发、生产和营销分析)。每一个将技术上和经济效果上分离的活动往往可以再分解为更细的链状结构。因此,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一个流程要高效运行,必须创建自己高效的价值链,这就要求价值链上的每一个环节互相协调配合、环环相扣地进行运作。
在传统价值链理论中,研究的立足点是制造业,且以单个企业的观点来分析企业的价值活动、企业与供应商和顾客的可能连接,以及企业从中可获得的竞争优势。关于服务业的价值链理论很少有人论及。而职业体育更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具有自己的特质,其市场生存本质在于创造价值。实施价值链管理有利于对其价值创造活动系统分析,优化其核心业务流程,降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成本,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科学合理地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设计,有助于俱乐部建立一套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数字化管理模式。
二、职业体育俱乐部内部价值链系统分析
迈克尔·波特认为: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无法认识其竞争优势。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在各项价值创造活动和辅助价值创造活动中所表现的,比其竞争对手更出色的能力,这就是所谓的竞争力价值链分析方法。
价值链是企业由从生产到销售所经历的一系列价值活动组成的一条活动成本链。通过分析组成价值链的各个价值活动的成本优势和差异化优势,可以确定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产品从设计、生产到最终被消费者购买、使用,经历了一系列价值创造活动和支撑这一系列价值创造活动的种种辅助活动。假设这些活动集中在一个企业中,那么我们可以用一幅图画清晰地把他们描绘出来:一方面,从产品的设计开发到原材料储运、库存管理和调度,原材料经过加工、组装、检测、包装等生产活动制成成品,成品经过集中、存储、发送,通过广告等促销手段和各种销售渠道出售给消费者,这一系列活动构成了价值创造的基本活动;另一方面,企业的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构成了支撑上述活动的辅助活动。如图1所示。
1基本活动。内部后勤:主要是指与接受、储贮及运输原材料有关的活动,有时也称为来料储运。在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生产经营中,由于构成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内部后勤的主要业务表现为加强与基层运动训练组织的联系,广开门路,疏通人才流动渠道,发现、引进有利于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优秀运动人才或者有潜力的后备人才,进行优秀运动人才及后备人才的储存、训练与开发,其本质是为运动竞赛表演的产品生产提供原料——运动员和教练员。
产品生产:将输入转化为最终产品的活动。主要表现为集中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进行竞赛的表演,产品是比赛。由于比赛大多是主客场制,多为异地两个球队,必须实现空间的转移,把原材料输送到特定领域进行生产。因此,客场的比赛引发的交通运输、食宿等费用也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部后勤:入库、储藏及发货等将产品送交购买者的活动。由于职业体育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消费者需进入现场观看。消费具有与生产的不可分性。所以,外部后勤活动主要表现为门票的销售工作,其销售的是进入现场观看的权利凭证。
市场营销:吸引顾客来购买并为他们提供方便的活动。主要包括广告、新闻会、赞助活动、基层组织的援助计划、比赛现场的拉拉队表演及抽奖、小礼品的派送、公关活动等等。
服务:提高或维持产品价值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对停车位、饮料和食品的供应,包厢的提供等。
2支持活动。采购:购买价值链所需的输入。采购业务对象除了体育用品、办公用品等材料外,主要应当是优秀运动人才的转会业务及发掘有潜力的年轻选手。主要有球员、教练的引进,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引进。购买比赛和办公的必需品。比赛用品主要为器材设备、体育服装等比赛必需的体育用品。
技术开发:用以提高产品价值及生产过程效率的业务活动。在俱乐部的经营中,技术开发主要表现为运动技术和战术的研究、优秀运动人才的选拔及评价等主要活动。
人力资源管理:招聘、雇佣、培训员工发展其技能。人力资源管理涉及的对象主要是作为生产原材料的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其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的生产能力水平。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总体的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法律、质量管理、公共事物等活动。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波特的模型主要适用于其产品表现为物质实体形式的公司及产业。在职业体育中,产品表现为具有观赏性的一种活劳动的服务,基本活动和支持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明显的职能分工。如采购、内部后勤、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最重要的,都是以优秀运动员为主要生产原料的选拔、招聘、购买、培训为主要内容。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外部价值链
若向前延伸至供给者、后向延伸至顾客,则整个产业的价值链浮现出来,它描绘了产业从最初的输入到最终输出之间完整的价值创造、提供与分配的过程,为人们进行公司的产业链定位提供参考。如图2所示,企业的价值链体现在价值系统的更广泛的一连串活动之中。
价值链分析的基础是价值,而不是成本。价值链是由各种价值活动构成的。因此,职业体育俱乐部在与各利益相关者发生联系的过程中,可以增加和创造价值。与各利益相关者的所有业务活动都构成了职业体育的价值链条和价值环节,形成了复杂的价值链网络。
1职业体育供应商的价值链
职业体育俱乐部需要从供应商那里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料和服务,在其供应商的价值链上主要涉及以下组织:
(1)资金供应商:职业体育是一个具有高成长性的行业。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特殊企业,如何获得资金和足够的资金注入是其商务开发的保证,其主要融资方式和渠道,将影响企业的健康成长(鲍明晓,2001)。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资金供应商主要包括企业集团、政府、股东、银行。
目前,我国部分职业体育俱乐部尤其是职业足球俱乐部大多数隶属于某一大的企业集团,如云南红塔隶属于红塔集团;大连实德隶属于大连实德集团;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是中信集团国安公司的分公司等。当这些职业体育俱乐部需要发展资金或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通过其上层企业集团进行融资,缓解资金困难,是目前俱乐部各种融资方式中最方便、最快捷,也是最经济的融资方式。
由于历史的原因,政府拨款在部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资金来源中仍占有重要地位。根据调查显示,截至2000年,仍有20%的足球俱乐部、30%的篮球俱乐部把国家拨款作为经费来源的主要途径之一。
此外,有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即以银行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债务融资,在有资产可作抵押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取得资金。
或以职业体育改制后创始股东的权益资本进行运作。涉及的权益资本数量随俱乐部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权益资本完全由股东提供,如乒乓球、羽毛球、象棋和围棋俱乐部等。而足球、篮球这样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一般有多位股东。
(2)体育用品供应商及体育场地器材供应商。体育竞赛产品的开发需要消耗体育服装、器材装备等有形的体育用品,并且要在一定的场地上进行。购买体育用品的费用及比赛场地的租金是俱乐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成本开支。
(3)优秀运动员或后备人才供应商。主要有职业体育俱乐部,小的联盟和体育组织机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优秀运动员及后备梯队的主要来源有:一方面通过自己后备梯队的培养;另一方面通过向其他职业体育俱乐部购买有价值的运动员,或者从下级联盟组织或体育组织机构中选拔或购买。
(4)职业体育联盟。职业体育联盟是通过向观众提供竞赛表演及与之相关联的产品,以市场运作的方式达到营利目的的经济组织与社会单位。自然垄断是联盟的本质特征。由于联盟组织的垄断性特权,新的俱乐部要想加入,必须购买这种加入运营的特权,并向联盟交纳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联盟向各俱乐部提供的服务产品主要是联盟以其权威性制订规则,保证职业体育组织的竞技表演、竞赛市场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化。因此,职业体育俱乐部为便于相互间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将领导权委托给联盟。联盟通过合理制订职业体育组织整体发展规划,协调俱乐部间的矛盾与冲突,有利于维护俱乐部的整体利益,促进职业运动的健康发展。
2渠道价值链
包括的组织主要有体育经纪人和门票销售商。
体育经纪人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合法资格、在体育领域他人或组织的商务活动,并按约定取得佣金的经济实体,是体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产物。体育经纪人在激励体育消费、繁荣和规范体育市场,以及推动职业体育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在买卖中发挥中介和沟通作用,提高交易的成功率;能在体育经营内容和体育市场营销手段的创新方面发挥作用;促进体育时常的规范和发展,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其本质其实是行使的一种中介和职能。从世界各国体育中介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当前体育经纪活动主要包括运动员经纪、教练员经纪、赛事经纪、体育赛事经纪和体育保险经纪等。体育经纪人的发展滞后是我国职业体育发展滞后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门票销售商的选择是典型的分销渠道问题。分销渠道的选择及销售人员的素质,在职业体育营销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销售商不只是要把如场观看比赛的权利凭证通过交换送到消费者手中,而且在销售过程中还起到宣传、广告和促销等作用,同样起到了价值增值的作用。
3买方价值链主要指顾客价值链。在其链条上涉及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如下:
(1)球迷、观众。球迷、观众是职业体育最直接的消费者,通过购买门票获得进入现场观看比赛的权利。门票收人在国内外职业体育中都是十分重要的财源。门票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俱乐部财政收支的盈亏。门票收入在国内外职业体育俱乐部中都是十分重要的财源。目前,美国最著名的四大职业体育联盟门票收入都占到联盟总收入的30%-60%,最高的是nhl,占总收入的60.5%;其次分别是nba,占40.6%;mbl,占38.9%;nfl,占29.1%。英超巨元霸“红魔”曼联队,1998-1999年度,门票收入是4190万英镑,占俱乐部总收入的30%,排在各项收入的首位。1998年我国甲a各足球俱乐部门票总收入达1亿多元。同年,篮球甲a联赛的门票总收入也达1410万元。
(2)赞助商。体育赞助是企业公关赞助活动形式的一种。它是指企业通过赞助某一项体育赛事或活动,并围绕赞助活动展开的一系列营销,从而借助所赞助体育活动的良好社会效应,提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品牌形象,以获得社会各界广泛的好感与关注,为企业创造出有利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资料显示,全世界的企业投向体育的费用占其赞助费用总额的74%。目前在我国国内,选择观看体育赛事已经成-为消费者休闲活动的首选。在15-49岁的人群里,运动人口已高达75%。更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年龄层中,有47%的人曾经亲往现场观赏体育赛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体育休闲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地位的上升,体育赞助将给无数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3)广告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广告经营主要指场地广告和队服广告的经营。因为比赛吸引了大量的观众,是受众关注的焦点,因此,产生了企业的广告需求。随着职业体育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普及,其影响越来越大,于是花钱在赛场做广告成为企业促销产品的一大手段。ac米兰俱乐部曾以1500万英镑的广告收入为德国的欧宝汽车公司做品牌宣传;尤文图斯俱乐部每年也从日本索尼公司获取300万英镑的广告收入。有资料报道,仅“耐克”公司借nba球队、球员做形象广告,每年支出超过1亿美元。当然,每年几十亿美元的回报也令“耐克”老板喜不自禁。1998赛季,12家男篮甲a俱乐部自我经营场地广告总收入为130万元。男篮职业联赛之始,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将男篮甲a联赛的冠名权、推广权和75%的场地广告权整体转让给国际管理集团,每年的收入为2500万元人民币。男足甲a联赛的冠名权、推广权及大部分的场地广告权也在联赛之初卖给了国际管理集团,每年获取的资金近5000万元人民币,另外还有部分场地广告收入。
(4)新闻媒体。由于比赛可以吸引大量的观众,因此,转播赛事可以提高媒体的收视率,吸引更多的企业广告。目前主要的转播方式有电视转播和网络转播。电视转播费收入在一些国家早已成为俱乐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英格兰足球总队与英国的星空电视台签订了为期4年的电视转播合同,电视台为此付出了6.7亿英镑(约lo亿美元)的转播费。美国的nba电视转播费用更是以天文数字计算,仅以nbc全国电视网为首的电视台,每年向nba29个球队上交的电视转播费用就占俱乐部总收入的30%。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也日渐成熟,成为转播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俱乐部及其他体育组织机构。向其他俱乐部输送或转让优秀体育人才,也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球员转会费收入,在国外职业体育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俱乐部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球星齐达内在2001年与西班牙皇家马德里俱乐部签订了4年的合同,正式从意甲尤文图斯加盟皇马,转会费高达6450万美元,打破了此前葡萄牙球星路易斯一菲戈保持的5610万美元的转会费世界纪录,当时菲戈是从巴塞罗那转会皇家马德里,成为了世界上最昂贵的球星。2003年,贝克汉姆转会到皇家马德里的转会费高达1100万英镑。而皇马卖掉马克莱莱的价格是1660万英镑。2003年阿布入主斯坦福桥后,为得到当时效力于布莱克本的达夫,切尔西曾支付了创造俱乐部转会费纪录的1700万英镑。2006年6月1日,ac米兰与切尔西达成协议,谢甫琴科转会切尔西,合同为期4年,转会费为3000万英镑,创下切尔西的新纪录。
除了联赛,职业体育俱乐部还可以在比赛间歇期间与其他俱乐部或体育组织一起生产竞赛产品,组织能为俱乐部带来收益的对抗赛、表演赛及擂台赛等,进行商业赛事的开发。如在2005年,nba的赛事中国行,仅在北京的一场比赛就给北京带来了3000万元的收入。
(6)球迷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商。球迷产品经营是指俱乐部为引导球迷形成对俱乐部的归属感而向球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它包括俱乐部标志产品的生产(一般是由获得俱乐部授权的企业来生产)和经营,如队服、鞋帽、围巾、纪念品和球星卡等,也包括会员(球迷)俱乐部、各主题餐厅、酒吧、咖啡屋以及训练营观摩等服务性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球迷产品的经营和开发是拓展俱乐部财源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树立俱乐部品牌形象和引导球迷形成对俱乐部归属感的需要。
以商品开发经营比较成功的德国慕尼黑俱乐部为例。该俱乐部目前经营开发的收入占总收入的35%,门票收入仅占15%,另外50%则分别来自电视转播费、赞助广告费和球员转会费。俱乐部的经营开发是多方面,但许多方面仍然是围绕着足球本身。如拜仁慕尼黑俱乐部经营有俱乐部标志的饮料、糖果、服装、食品、纪念品等五花八门的商品,1年仅队服就出售60万套。
四、小结
职业体育价值链是各参与者群集在一起共同工作,不断创新为顾客创造价值的一系列活动过程。俱乐部并不是仅仅增加价值,他们还重新创造价值。在价值创造系统内,不同的经济体——供应商、商业伙伴、联盟、顾客——共同工作、共同生产价值。俱乐部与各利益相关者的所有业务活动都构成了职业体育的价值链条和价值环节,形成了复杂的价值链网络。在与各利益相关者关系交织的世界里,致力于价值创造是俱乐部有效管理的关键所在。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利润和良好的经营条件是与其为顾客、社会、股东和员工提供价值的交换结果。俱乐部价值是由其创造的顾客价值、社会价值、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所组成的有机的动态体系。这个价值体系决定了企业获得长期盈利和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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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价值篇2
关键词: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联盟博弈;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G8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3)02-0016-04
作者简介:张诚(1981-),男,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学校体育。
作者单位:重庆科技学院,重庆401331
电视转播在职业体育赛事中的创收能力越来越影响着体育赛事的影响力,近20年来,职业赛事电视收视率节节攀高,电视转播合约金额也不断暴涨,巨额电视转播收入成为职业体育赛事的重要基石[1]。与此同时电视转播权所带来的高额收益的分配矛盾也开始困扰着职业联盟的发展,如何在这种利益分配的博弈中找到平衡,既能保证各个俱乐部在收益分配上的公平性又能促使联盟的平衡发展,是摆在体育赛事职业联盟面前的重要课题。我国学者王平远曾在《大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效开发探讨——基于福利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视角》一文中,通过建立福利经济学的经济学模型,并对同一个模型利用Stahl的有限回合水平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以及Shaked和Sutton的无限回合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作了进一步分析。虽未对电视转播费的分配进行分析研究,但采用博弈论的视角在电视转播权的有效开发上的理论应用为电视转播权的出售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本研究拟通过采用联盟博弈的方法,对职业体育赛事联盟电视转播费的分配进行研究,并对我国职业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市场萎靡做进一步的分析。在收益分配方面,分别从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角度讨论了联盟的收益分配问题,使分配更为合理、公平。
1电视转播权出售的非合作博弈分析
1.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模型假设:假设1:某个职业联赛中有三个俱乐部,分别为甲、乙、丙,其俱乐部的竞技水平依次递减,假设某媒体将对甲、乙和甲、丙两场比赛进行转播,根据竞技体育的观赏性和平衡性可知,甲、乙的比赛悬念较大,对观众的吸引力也更大,而甲、丙的比赛的激烈程度明显不如甲、乙,观赏性和对观众的吸引力也比甲、乙的比赛弱。现在就这两场比赛电视转播价格与媒体进行洽谈。
假设2:这三个俱乐部不通过相互结盟的方式出售电视转播权,显然在乙、丙之间存在丧失转播费风险的问题,在与媒体进行谈判过程中乙、丙展开竞价,力争将自己的竞技表演服务产品出售的同时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假设3:在这次博弈中,乙、丙两俱乐部之间不存在信息沟通和合作,且媒体在与乙、丙俱乐部的赛事组织者进行谈判时分别被告知,如果一方以低价出售而另一方以正常价销售则只对低价者进行转播而放弃以正常价出售的赛事转播权,其得益矩阵如图1。
1.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显然,在现实生活中,职业体育联盟中各体育俱乐部之间进行的并不是一场比赛,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出售所产生的博弈问题将一直存在,正如我们所知,在多次重复博弈后,各个俱乐部都发现如果采取合作博弈的方式将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增加。如图1所示,在赛事组织者理性假设下,(低价,低价)是最终的博弈均衡,但如果两个俱乐部采取合作的方式与媒体谈判,显然(正常价,正常价)能够达到两者的最大效益,增加各个俱乐部的个体效益,从(低价,低价)到(正常价,正常价)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很明显,在有限次的重复博弈中,(正常价,正常价)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每个俱乐部都会认为其他的俱乐部将会在下一回合中选择背叛而获得超额的电视转播费,这使我们洞察到各个俱乐部重复相互作用时的行为结构,要想维持共同想要的结果就必须要有一个团体规范来“惩罚”背叛者,并且这种惩罚威胁必须是可信的,这就需要赛事联盟对每个俱乐部制定强制性的合作协议,保证合作博弈的重复进行,以保证联盟福利的最大化,这不仅保证了联盟和各个俱乐部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增强了联盟对整个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议价能力,在实践中,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德甲、法甲以及NBA等许多职业联盟都是采取统一议价的方式,实现俱乐部的合作博弈,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联盟和各个俱乐部的经济利益。
2赛事电视转播费的分配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为了达到联盟赛事转播效益的最大化的最好方式是实行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使参与者能够联合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博弈类型,但合作博弈强调的是效率、公平、公正,显然如果一个俱乐部在参与联盟所带来的收益还没有单独出售转播权时的收益大,那么它就没有参与联盟的必要和动力,这就是合作博弈强调的效率性,正是由于合作博弈的效率性促使理性人采取合作的方式,也就是说因为有效率才能促使各个俱乐部之间形成联盟以增加自身由于结盟而带来的额外收益。联盟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则是维持联盟存在的关键制度,如果某俱乐部在利益分配上感觉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那么它维持在这个联盟的动力就将消失,由此及彼,已经形成的联盟也将因此而面临解散的威胁,因此联盟电视转播费如何分配是能否保持联盟存在的关键,联盟博弈的核心问题是各个俱乐部应以什么方式结盟以及如何分配结盟所带来的收益。
2.1联盟利益分配的特殊性分析
由于职业体育联盟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自身的特殊性,联盟各个俱乐部之间存在着既竞争又合作的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比如联盟内部的平衡机制。联盟俱乐部竞技能力强弱过于悬殊将使联盟难以维持,因为强队不断的通过大投入和联盟利益的超分配必然将在赛场上战胜弱队,这将使比赛初始即失去悬念,失去竞技体育的魅力,从而挫伤了观众观看比赛的积极性,降低收视率,进而在与媒体进行电视转播权的议价中失去优势,损害了联盟的整体利益。同时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时,又将会失去提高竞技能力和观赏性的动力,为避免联盟中“马太效应”的出现,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电视转播费的分配应该分为三部分:对于电视转播费的总利润一部分用于平均分配,保证联盟中各成员的平衡性和有效性,一部分应该根据各俱乐部的比赛成绩进行分配,这部分是为了保证联盟分配的公平性,提高联盟的竞技水平和赛事的观赏性,还有一部分是根据赛事转播的次数进行分配,保证利益分配的公正性,提高各俱乐部管理运作的积极性。
2.2基于Shapley值法的联盟利益分配
通过分析发现,对于第一部分分配显然应该是由联盟制度规定的,目前各大职业联盟电视转播费及平均分配比重见表1。
观察表1中的统计数字我们发现,英超的电视转播费几乎是3个西甲、5个意甲、10个德甲,这首先是源于联盟对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整体出售,其次英超转播费的分配制度非常公平、公正,为了提高联赛的观赏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英超一直致力于转播费的公平分配。在欧洲各国的联赛体系中,英超的转播费分配是最公平的,冠军与排名最后球队之间的转播费收益差距最小,大约只有1.6倍。而在西甲,皇马、巴萨的转播费分成,就是西甲最弱球队的19倍。在我国中超联赛电视转播费分配制度中,转播费本身的收入不高,分配制度不完善,几乎是典型的“一刀切”的分配方式,影响了联赛的竞技水平,同时滋生了诸如“黑哨”、“假球”、“”等腐败现象。
对于第二部分采用Shapley值法进行分配,Shapley值法是基于合作博弈中局中人的效用和边际贡献率的一种分配方式[2],对于联盟电视转播权出售的议价能力主要是赛事的影响力,而赛事的影响力主要是因为各个俱乐部的竞技体育水平和赛事的观赏性,反映在各俱乐部的比赛成绩上,Shapley值法是合作博弈求解法之一,它通过公理化方法描述解的性状,进而得到唯一的解,即博弈中各局中人的效用分配。Shapley值法的出发点是根据联盟中每个成员对联盟的边际贡献分配联盟的总收益,更能体现合作各方对联盟的贡献,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因而更合理、更科学。对每个博弈,存在唯一的Shapley值φi(v),且
其中φi(v)表示博弈方i应得的效用分配,n表示博弈中局中人的数量,|S|表示联盟中所含局中人的个数,v(S∪{i})表示i加盟S后,新联盟的合作剩余,因此i的贡献是v(SY{i}-v(S)。下面以表2中的数据矩阵为例,运用Shapley值法对三个俱乐部的利益分配进行定量化的计算:
由表2的数据分析发现,两家俱乐部合作比单独与媒体进行谈判所带来的收益高,三家合作要比两家合作或单独行动带来的收益高,利用Shapley值法对甲乙丙三个俱乐部的电视转播收益分配计算结果如下:
则φi(v)=(533m,383m,293m)就是一个根据俱乐部比赛成绩进行分配的一个方案,运用Shapley值法的好处是既避免了完全平均分配中由于联盟中各俱乐部竞技水平高低的差异所带来的不公平性,同时又可以通过各个俱乐部在电视转播权的出售议价能力上的贡献有定量化的衡量标准。
为保证联盟转播费分配的公正,必须要将赛事转播的次数考虑在内,通常职业体育比赛的激烈程度和观赏性决定着赛事转播的次数,而赛事的激烈程度和高观赏性需要有高水平的运动员作保证,以NBA为例,见表3。
通过表3可以看出,卫冕冠军湖人队的比赛直播次数独占鳖头,另外姚明所在的火箭队因为浓厚的中国元素和巨大的球迷市场也遥遥领先其他球队,2010年夏天球员转会市场上最轰动的“新三巨头”的热火队为球迷带来欣喜和期待也不容小视。这些都体现在媒体对他们的关注度和转播次数上,从表3中我们可以发现,凡是转播次数较多的比赛,球队中明星球员的年薪明显要高出一筹,湖人当家球星科比平均年薪达到2785万美元,因此在具有高薪运动员的俱乐部分配中就必须考虑利益分配的公正性,高水平的比赛需要有高水平的运动员参与,高水平、高观赏性的比赛需要运动员付出艰辛的训练强度和高超的技术水平,这些均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媒体对赛事的转播次数上,这就需要在利益分配上给予支持,如果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例关系,那么球员将失去竞争的动力,球队也将失去引进高水平运动员的动力,长此以往,失去的将是联赛的整体竞争力和观赏性。
3我国职业体育联赛电视转播市场存在的问题
3.1大众喜爱的职业联赛水平不高,水平较高的又缺乏观赏性,跟国外的职业体育联赛相比缺乏竞争力,比如CBA和NBA以及中超和英超等联赛水平相比都有着天壤之别,这样导致电视转播收视率不高,造成联盟在与媒体进行议价过程中底气不足。
3.2我国电视转播媒体存在严重的垄断现象,由于其他电视台电视覆盖面远不及中央电视台,导致中央电视台一枝独秀问题严重,缺乏媒体竞争机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上海文广集团买断了中超联赛近三年的电视转播权,但由于文厂集团的电视覆盖面不及中央电视台,加之央视受利益驱使等甚至连中超联赛的新闻报道都几乎没有,因此中超联赛的商业开发受到很大影响,许多观众也看不到中超比赛。
3.3联赛缺乏必要的平衡机制,比赛缺乏悬念,目前我国的职业联赛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现象严重,以CBA联赛来说,近几年广东队和新疆队一直是联赛的顶尖强队,早几年八一队六连冠,近六年广东队五次夺冠,这些现象的出现导致联赛竞争实力的严重不平衡,导致联盟比赛缺乏悬念性,失去了竞技体育的魅力。
4对我国CBA联赛电视转播的几点建议
4.1通过对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非合作博弈分析,得出各个俱乐部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损失了联盟利益的同时也无形中放弃了联赛电视转播权整体出售带来的效益。因此基于联盟博弈的角度,CBA联赛的电视转播权应选择整体出售的方式来保证联盟的整体利益最大化,篮管中心应改变对电视转播收益定额分配的方式,为提高各俱乐部参与联赛经营的积极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CBA联赛可借鉴NBA等成熟联赛的经验,采用约定比例或影响力比例的方式对CBA联赛的收入进行分配。这一方面可最大限度地调动球队与球员参与联赛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减少篮管中心与球队的冲突与磨擦。
4.2基于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费分配的特殊性分析,认为CBA联赛的电视转播费的分配可以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基于职业体育联盟分配的平衡性和有效性,用于平均分配的部分;第二部分是根据Shapley值法计算出的根据各俱乐部竞技成绩排序的部分,依据是每个成员对联盟的边际贡献分配的部分,更能体现合作各方对联盟的贡献,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有利于赛事观赏性和激烈程度的提高;第三部分是根据球队比赛转播的次数进行分配,这样能够保证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证联盟成员管理运作的积极性,提高俱乐部的影响力,从而提高联盟的形象。
4.3目前CBA联赛在电视转播权出售上存在媒体购买垄断的现状,根据福利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分析可以得出:垄断不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赛事承办方与电视媒体的博弈产生的交易成本越多,赛事承办方利益损害越大,电视媒体利益损害越少。而竞争是导致福利增加的有效手段,因此增加对CBA联赛电视转播权开发的竞争性是提高整个联赛乃至社会福利增加的有效方法,即如何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过程的同时减少反垄断成本,根据当前的情况,体育与媒体的有机融合同时采取反垄断的措施是当前CBA联赛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参考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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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洪振,陈文新,赵聪.体育赛事中体育产品有效提供的机制研究[J].山东体育科技,2010(4).
体育竞赛的价值篇3
关键词:足球;竞赛规则;演变;正义
中图分类号:G84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0)01-0136-03
OntheJustnessofFootballMatchRules
LIUQingwei,GONGZhengwei
(PhysicalEducationCollege,HunanNormalUniversity,Changsha410012,HunanChina)
Abstract:Thetransformationoffootballcontestingrulesisoriginallyintendedtoregulatesubjects’contestingactionsinfootballmatches,topushforwardcontestingskillsandtactics,andtoimprovethevisualeffectoffootballgames.However,thephenomenonofpursuingprofitabilityinfootballmatchesisdrawingwiderandwiderattentionwiththemerchandizingandsocializingprocessoffootball.Thispaper,markedbyaninterdisciplinarymethodologycombiningphysicaleducationandethics,probesintothetraditionaltheoryofrulesandthetheoryofjusticeaswellastheconnotationof“rule”and“justice”andtheirinterrelations.Whenfootballbecomesaplatformtobalancehumanpursuitofspiritandbenefit,therelevantcontestingruleswillnotonlyactasasetofcontestingrules,butalsoasanorientationofthemostimportantmoralvalueforhumans,namely,justice.Thisthesisaimsatanethicalanalysisofthejustnessoffootball-matchrulestodisclosethefactthatjustnessistheessentialsourceoffootballdevelopingasthemostimportantsportoftheworld.
Keywords:football;rulesofthegame;evolve;justness
足球竞赛规则制定的初衷是对足球比赛中各种参赛主体行为的规范。然而,它又不仅仅局限于是一个规范的集合,还内在包含着人们就足球比赛之外对公平和正义的向往和追求。诚然,表面上一些直陈式文字描述的足球竞赛规则是维持足球比赛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但更具深远意义的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透过这项体育运动认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绝好平台,对它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而断章取义、舍本求末。因此,深入挖掘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意义远远大于了解和执行足球竞赛规则条文本身。
对足球运动内在价值的挖掘,离不开对正义的探寻。这是因为:1)正义是“诸价值的价值”。即“正义是独立于社会诸价值之外,独立于充满争议的各种主张之外,作为公平决策的程序置于这些价值和主张之上。”[1]2)足球运动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实践活动,人们在足球实践活动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实践活动与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社会生产方式,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基础。3)正义问题就是社会基本结构如何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的问题。”[2]通过足球竞赛活动,争取比赛的胜利,从而满足运动员乃至相关人员的各种精神与利益趋向,进而改善他们的生活。足球运动中该如何分配它带给人们的各种需要与社会利益的?这种分配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才是合理的?要回答这些问题,自然离不开正义。
1规则与正义
1.1规则是一种价值规范哈耶克指出:由规则构成的体系促成了整体秩序的形成,给遵循规则的群体带来了繁荣和发展。遵循规则的人们,在长时段历史进程中取得了优势和成功,其后代得到了繁荣和发展,于是,规则得以在群体内传递和扩散,当群体中遵循这种规则的人数达到一个“临界多数”时,这种规则就成为了一个群体的规则,成为了一种被普遍遵守的价值规范。[3]
规则的制定是以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价值标准的,有益于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规则就是合理的规则,有益于全体成员利益的行为就是规则范围内的合理的行为。对规则的合理性评价是以规则所包含的价值为基础的,同时,这种合理性评价所揭示的价值又会反过来为规则的发展指明方向。
1.2规则的基本价值诉求――正义古希腊有句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4]。现代社会的正义主要指涉的是社会制度,是由自由、平等、效率这些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构成的集合体。如果说制度与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那么正义则是衡量制度与规则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价值尺度。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则把正义看成是一个制度价值原则体系,是由平等、自由等不同的价值原则所组成的价值集合体系。
正义作为规则与制度的一种基本价值诉求,是通过规则与制度所包含的其他价值观念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使规则和制度形成尽可能合理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状态,从而为规则与制度的合理性提供评价标准和尺度。
2足球竞赛规则演变遵循的正义理路
足球竞赛规则,正如英国学者斯坦利•罗夫指出的:“我们现在看到的只是一付骨架,足球是一项富有行动、色彩、激情、令人兴奋的运动,它触动了人的各种情感。要将这些成分融入一个文本中,即呈现出它令人兴奋的一面,更要阐述其正式程序、责任、犯规、制裁等内容,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在那些枯燥乏味、干巴巴的、陈词老调的词语和短语中却蕴藏着一个巨大的、富有金子般智慧和知识的宝矿”。[5]“我们需要能好好踢球的机会,不受到伤害,并且,我们能享受这一运动带来的乐趣。”[5]是年轻球员对足球运动的期盼,也是足球竞赛规则演变和发展的基本目标与方向。足球竞赛规则所内涵的正义价值也随着这项运动一百多年来的不断发展迅速跃入人们对足球运动的价值审视之中。
2.1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张显着自由的理念足球竞赛规则中充斥着“队员不允许拉扯、冲撞对方队员;对方罚任意球时必须退出9.15米……”等限制性语句与条款,似乎规则处处限制着运动员的行动和发挥,束缚着运动员的自由。然而,当我们沿着足球竞赛规则演变的源头来审视足球运动中的“自由”时,这种观点就站不住脚了。
足球规则出现以前的英国民间足球活动,人数、场地、动作均无限制,是一种“自由状态”下的足球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生命极易受到伤害。1863年,足球规则禁止踢小腿的规定确立了现代意义的足球运动,同时,也高举起了足球运动反对粗野行为、尊重人身权利和自由的旗帜;二十世纪中叶,红黄牌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凸显足球竞赛规则严格制止不正当行为、反对暴力行为的限制性特点:只要是针对球的行为,都是允许的,都是自由的;相反,对人不对球的行为,规则都视为非法行为而将受到惩罚。足球竞赛规则的存在保证了足球场上球员的生命与安全的自由。
足球规则的不断修改与完善,解除了对球员技战术发挥的束缚,促进了足球技战术的发展与进步:1925年,国际足球理事会修改越位规则,把使进攻队员处于越位位置的“3名防守队员”改为“2名防守队员”,简单的一个数字变化,戏剧性地使比赛中的越位犯规减少,比赛更为流畅,进球数随之增加。越位规则的这一改变打破了足球比赛枯燥、沉闷的僵局,使得球员更好地发挥水平,使比赛更为精彩。足球场上再次燃起了激情与活力,“自由”在足球竞赛规则的护航下得以彰显,足球运动也因此得以新生。
2.2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体现着对公平的追求公平是正义观念里的具体中介之一,其核心是平等。足球竞赛规则里的公平,可以这样来解释:足球比赛中任何一个球员都有权利去挑战拥有球的对方队员;同样,对方队员也有这样的权利。这种挑战就包括了使用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身体接触。裁判员要约束那些他认为“草率的、鲁莽的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的行动。然而,对这三个定语的准确理解有时却依然无法保证比赛是公平的:一个偷偷的轻推,使对方失去对球的控制,这虽不能认为是“草率的、鲁莽的,使用了过分力量的”动作,但是这样的轻推显然是不公平的。足球比赛中的“公平”还意味着必须使用“公平”的方式与手段去挑战你的对手。在越位规则中,与对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平行的这条“平行线”,实际上就是一条看不见的、“公平”的底线。越过这条平行线的队员,在早期伊顿公学规则中就被称为是“偷偷摸摸”的而不是正大光明的;越过这条平行线的队员如果参与了比赛或从越位位置获得了利益,则将被判罚“越位”犯规。越位规则告诉人们:足球比赛中,必须是用一种平等的、公平竞赛的手段来获得你所追求的胜利。
2.3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意味着秩序的建立足球比赛是一项极具竞争性的运动。但是,这种竞争不能任由其发展,必须有个“度”加以控制,这个“度”就是足球比赛中的“秩序”。
比赛秩序的建立,首先通过足球场地的边界、场区的设定得以实现。早期足球比赛场地并没有罚球区,因而也就没有罚球点球这一说。但是,面对防守一方在球到达罚球区附近时发生的粗野动作,不得不确立一个约束性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对犯规动作的判罚非常严厉,足以约束防守者的粗野踢法。罚球区的确立,实际上告诉了运动员:“在球门附近请注意你的动作”!它通过对队员动作的区域限定,使得足球比赛中的比赛秩序得以建立。
限制粗野比赛,维护赛场秩序的另一有效手段是红黄牌制度。20世纪中叶,随着足球场上的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最初用来方便交流的红黄牌,成为裁判员制止各种粗野犯规与暴力行为的有效处罚手段。
足球竞赛规则建立了足球场上的秩序,而秩序使得足球运动朝着人们期许的目标前行: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快乐!
2.4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渗透着共生的理想“共生”源于生物学概念,后被应用于人类社会,主张人类之间、自然之间以及人和自然之间和平共存,形成一种相互依存、和谐相居的良序关系。[6]
国际足球理事会(IFAB)和国际足联(FIFA)所确定的关于足球竞赛规则的修改原则中即渗透着强烈的共生理念:通过实现竞赛规则的理解与应用的一致性,保证人们无论是在世界杯决赛的赛场上,还是在地方公园友谊赛的球场上,都能以相同的方式运用它。[7]半个世纪以来,将高科技引入足球比赛中以帮助裁判员判定进球与否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国际足联否决了已通过实验的高科技项目,其理由在于:高科技确实能帮助裁判员判定球进门与否,但是,不能保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比赛场上,都能使用这种高科技手段,足球竞赛规则的普遍性得不到保证。[8]这预示着全世界人民都有从这项运动中获得乐趣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科技发达国家。足球竞赛规则中的共生理念在这里强烈地得以伸张。
在足球世界里,无大国小国、种族优劣之分,足球竞赛规则为所有的人搭建了一个平等竞争的舞台。当自由、公平、秩序在足球竞赛规则里得到演绎,正义也就在足球场上得到宣扬,而与正义相关所有价值取向也就在足球竞赛规则里得到了共生。
3公平竞赛――足球竞赛规则正义性的现实体现
公平原则与竞争精神是竞技体育的突出表现。公平表征了竞技体育竞赛的秩序与和谐,意味着规范和规则,奠定了竞技体育最基本的价值基础。[9]足球竞赛规则所倡导的“公平竞赛”在足球场上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严惩严重犯规与暴力行为: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直接侵犯了对方队员的人身权利,损害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打破了比赛场上双方实力的平等较量,是“公平竞争”精神的粗暴践踏。二、反对佯装欺骗行为:进攻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佯装被对方犯规,摔倒在罚球区内,诱骗裁判员判罚球点球,企图以“欺骗”赢得比赛。这种佯装、欺骗的行为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与偷、抢无异。三、坚持运用有利条款:队员被犯规后依然控球,且还能继续获得进攻机会,甚至破门得分。如此“有利”局面,裁判员如果判罚了先前的犯规,最终得益的反而是犯规一方。所以,将更大的利益,即“进攻机会或破门得分的机会”交给被犯规一方,是执行足球竞赛规则的一条根本原则。它反映了足球竞赛规则如何对待足球场上利益的分配问题:利益的分配要有利于“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足球竞赛规则中的有利条款蕴含着的是深刻的正义分配原则,它为足球竞赛活动中的“公平竞赛”赋予了更为深刻的内涵。
4足球竞赛规则面临的价值挑战
足球竞赛规则所规范的足球竞赛行为在现实中却时刻面临着“义”与“利”、“情”与“理”的价值选择;其所彰显的内在价值能否使得正义在足球场上得以完整地实现?
通常,将球踢还给对方,回报对方主动使球出界以使本方受伤队员尽快得到护理的行为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能赢得观众掌声的绅士行为。然而,不把球还给对方却又没有违反规则。它带给我们这样一些思考:合法的足球竞赛规则是否就是合理的?在足球场上“当道德的要求和利己的考虑冲突时,是不是道德的要求永远优先?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什么时候我们可以不顾道德的要求,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遵守道德的理由又是什么?如果大家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顾伦理道德的要求,结果又会是如何?”[10]。这些问题随着足球运动的不断发展,随着现实中不断出现的“足球道德风险”问题的日益严重化而更加突出,甚至可以说,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一系列足球伦理道德困惑正是由此而来的。规则、制度指代的是行动的规范,表征的是正义价值与道德理想,但是,这种正义价值与道德理想在现实中如果缺乏人的理性呼应,其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5结论
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历程体现着自由、公平、秩序与共生的价值内涵,“公平竞赛”是足球竞赛规则带给足球运动的核心价值标准,它使得正义这一高度抽象性的人类价值理想回归到现实的足球赛场上。它既是足球竞赛规则演变正义性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足球运动正义价值的基本途径与手段。今天,足球领域中过度商业化、兴奋剂、非公平竞赛、种族歧视、球场黑幕、等诸多矛盾与问题,从足球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现阶段的具体实践来看,是真与善,价值与事实,“义”与“利”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不和谐的状态使然,正义在现实的足球运动中的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
对正义的追求,应当是所有喜爱与从事足球运动的人的普遍要求,也应该成为足球运动健康发展的终极目标。正如顾拜旦在《体育颂》中写的:“体育就是美,体育就是正义,体育就是进步,体育就是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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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IFA.ACTIVITYREPOET,2005:32.
体育竞赛的价值篇4
关键词:体育;竞赛规则;文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G81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4-0078-04
Abstract:Therulesofsportscompetitionisthatpeopleinsportscompetitionsinthedecisiontosportparticipationintheformationofthemainactsofanormativeculturalphenomenon,itcontainsaresponsetotheprocessofsocialcivilizationandthevaluesrequired.Thisarticleisfromtheperspectiveofcultureandexaminetherulesofsportscompetition,thusrevealingitsrichculturalpurport,toestablish"faircompetition"ofthephilosophicalbasis,andtogenerateaharmoniousculturalenvironment.
Keywords:sports;competitionrules;culturevalue
1前言
规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是衡量社会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不是一开始就突变到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尽管现代文明也还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版本。我们经常会看到隐退在人类文明化行为背后的动物性“野火”还时不时地迸发,在人类文明的原野上疯狂蔓延。人们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像动物一样展开没有规则的原始竞赛,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必要制定共同遵守的活动规则来约束人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以求获得社会活动的稳定秩序。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认为,规则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对人们的争执做出裁决的依据”;社会规则是指“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伦理等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所有这些法律、道德、伦理等制度规范都是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在竞技场上,要判定运动员的运动技术与竞技行为是否合理,也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标准。从广义的或更原始的范畴看,这个标准就是“游戏规则”。没有规则,游戏无法进行、也就玩不下去。随着游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了规则的文明化,并催生了现代体育运动。体育竞赛规则是体育运动的基础,也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体育竞赛规则的出现是符合竞技运动发展的规律性与目的性的。体育竞赛以激烈对抗的游戏方式,承载着人们在体育中的竞争冲动和需求,集中展示和生动演绎人类的竞争文化。这种竞争文化极大地激发人们奋发图强、积极创造的聪明才智,并使竞争者为“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而坚持不懈地奋斗。竞赛规则就是体育竞争文化的逻辑规则,是体育竞争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竞赛规则的运行机制是不允许被忽视的,作为一种通约性的社会示范,无疑是人类其他行为的活动典范。体育竞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的文化价值得以显现的基础就是其竞赛规则――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竞赛规则作为体育文化的内在要求,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本文正是从文化的独特视角来审视体育竞赛规则,从而揭示其内在的人文旨趣。
2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解读
规则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制定的要求或者准许某一类人或者社会团体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指令性原则[1]。更简单一点,规则就是用来评价行为主体的行动是否正当的规范性命题。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普遍的社会规范,那么他/她才能获得社会或其他成员的认可。同理,体育竞赛规则是评价运动竞赛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一种针对参与者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这些参与者主要是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比赛的其他组织管理人员。无疑,竞赛规则的完善是衡量体育竞赛发展程度与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体育竞赛规则包括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两大类。构成性规则,规定着比赛的具体目标及达成目标时所允许使用的手段,是比赛顺利进行的保证。例如,篮球比赛中的如何通过突破、运球、传球等方式将篮球投入对方篮筐的方式。而规范性规则规定着器械、场地的轻重、大小等方面,它可被看成是构成性规则的延伸,与构成性规则相辅相成,保证着比赛的顺利实施[2]。例如,足球场地的大小、球的物理形状、运动员触球使用的动作等。构成性规则规范着主体的行为,规范性规则规范着运动技术的标准。简而言之,竞赛规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是一种设计的游戏规则,它以技术规则为基础,以道德规则为指引,共同维持着运动竞赛中的秩序,保证着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3]。总而言之,竞赛规则是对体育竞赛规律的应用。竞赛规则应是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逻辑规则,反映了体育竞赛的本身特征,因而,竞赛规则运行机制是不容忽视的。
体育竞赛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文化人类学对普遍文化系统的划分通常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三是人与自身心理的关系。李亦园教授根据这三层关系把文化界定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从体育竞赛背后存在着的那种人文理念和社会意识对社会主体的支配和约束来看,体育竞赛是一种制度文明。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知道现代西方竞技体育的产生是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后社会制度文明化而产生的。所以,西方的一些制度文明与社会价值观也无不反映在这种竞争性的游戏活动之中。竞赛规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特定的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体育竞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约束参与主体行为的竞赛规则必然要产生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竞赛规则,是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两大支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文明,必然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支撑体系[4]。因此,竞赛规则文化的内容,应该包括竞赛理念、竞赛价值规则、竞赛的伦理道德观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等。
竞赛规则素来被称为竞赛场上的“法律”。它通过指引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来维持竞赛秩序。在竞赛活动中,什么样的技术方法和行为方式是符合运动项目规律的应都以竞赛规则来判断。它为运动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或方向,使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有法可依”,并按照规范性法规去调整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在难美性的运动项目中尤为突出,这些项目都注重发展难度动作和连接动作,并重视动作的艺术性,提倡创新。以竞技健美操为例,每四年进行修改的竞赛规则使得评分判断越来越精细化、具体化,评分也就日益客观、准确,运动员的技术和整个比赛的发展都会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更符合现代体育文明的要求。一方面,项目的发展促使竞赛规则随之进行修改,技术发展又会促进规则的更新;另一方面,规则的发展对技术的发展有指导作用,规则的修改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发展。竞赛规则总是和体育竞赛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任何体育竞赛的背后,总是存在着竞赛规则的制约。竞赛规则是体育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的社会制度文明。
3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意蕴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等社会诚信基准。这些原则体现在有一套完善的、不同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的竞赛制度与规则。在体育竞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最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竞赛规程和规则构成的规则制度系统,在基本的自然与技术活动层面维系着体育竞赛活动的运行[5]。普遍认为,体育竞赛中的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参与体育竞赛活动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完善的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是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很显然,对体育竞赛规则的理解大都是发生在对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的约束之上,并不能体现体育竞赛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要求。因为,体育竞赛本身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绝不仅仅是一个运动竞技活动。而作为保证体育竞赛正常运行并展示体育文化与伦理思想的竞赛规则,是与体育竞赛的本性相一致的,它从制度层面更具体地反映了体育文化本身固有的、极其重要的文化旨趣。
3.1竞赛规则映射着理性的社会价值理念
在体育文化发展的文明化过程中,体育竞赛规则的精细化、明晰化,对不同的比赛更有针对性,对比赛规则执行遵守的监控更为有效。并且,在这同一过程中,随着在比赛中高度的激烈对抗性与理性保护以避免两者之间平衡的建立,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也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不仅仅体现了一种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而是一种鲜明的文化价值理念的展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发展必然规律的价值认识,对社会发展的高度自觉意识。事实上,竞赛规则是人类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价值认识的延伸。依照人的天性,任何人都想无拘无束地行事,自由自在地生活,没有约束和限制。而人和动物的区别就是其社会性,现实的社会生活使人们不能按照一己之私为所欲为而不顾其后果,否则势必导致人类社会变成你争我夺,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人类历史发展中各个历史时期的人类战争以血的教训向我们揭示人性野蛮的魔咒是如何纠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育人类学家所认定的体育起源于战争的观点,也是从很多项目与军事斗争有着同根同源的关系中总结出来的。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制定一些必要的规则和章程,人人遵守按之办事,最终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化和文明化,实现每个人的利益和目的。从古希腊竞技比赛中,男性之间的赤身的竞争形式就可以看出一种裸的“平等、公开的元规则”。近代体育竞赛规则的完善已经内化在各个竞赛项目中,成为运动员自觉的自我约束,使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变得文明化了。竞赛规则的确立都是来自于人类对社会发展的途径、方向和结果的理性追求,是对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的理解,包含了对人的社会存在意义和发展的价值认识。
3.2竞赛规则内蕴人的现代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化即“西方化”。它形成于18世纪启蒙运动,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现代化”是文明一元论或中心论,工业革命以后演变成西欧中心论。在社会学家看来,“现代化即理性化”。马克斯•韦伯把现代化定义为理性化,其意思是:现代社会,是合乎科学地、合乎进化规律地、合乎逻辑地发展的。“到目前为止,即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出现前,‘现代化即理性化’这个看法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的现代化也即是人的理性化。在终极意义上,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与完善。竞赛规则作为人类文明创造的一种理性选择,在本质上内蕴人的现代化。
体育竞赛的竞技性自然包括了对身体暴力的容忍,这尤其表现在那些直接的身体对抗性项目之中。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体育竞赛对身体暴力使用和允许的习惯程度是不同的。以今天和古代的摔跤比赛为例。根据国际摔跤联合会规则的规定,在自由式摔跤中,勒颈、半勒、用力向双肩下握颈、动腿等都是犯规动作,另外还禁止拳打、脚踢或用头顶撞等动作。一场比赛不超过9分钟,分三个阶段,每阶段3分钟,中间分别有两次1分钟的休息时间,比赛有一个主裁判、三个裁判和一个计时员。即使有这些很严格的规则,许多人仍然认为自由式摔跤是不很文明、比较粗野的体育项目。在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也有这项在场地内进行的摔跤项目(角力),当时十分普及。这种比赛有一个裁判,但是没有计时员和时间的限制,比赛直到一方放弃才告结束。竞技者可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进行角斗,他们手、脚、肘、膝、颈、头并用,斯巴达人甚至用脚进行角斗。摔跤选手可以允许彼此挖出对方的眼珠。不用说,在这种残忍的竞赛中,竞技者经常会受到骇人的伤害,丢掉性命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古代竞技运动的身体暴力程度较高,这绝非孤证,在拳击和其他同场对抗运动中还有遗留。现代体育竞赛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定相关竞赛规则来形成对暴力冲动和手段的控制,我们自动地根据这些标准来衡量犯禁行为。这些标准在内化以后能够以多种方式形成抵御功能并强化我们抵御偏离理性的能力。当今世界体育竞赛中出现的兴奋剂、运动员资格、球场暴力、假球黑哨以及科技异化等困难和矛盾最终导致了双重的道德和良知的分裂[6]。在现代体育竞赛规则的调控、约束下,比赛既充满着激烈的对抗但又极力避免出现过激、伤害行为。对竞赛规则不断地进行部分修改和增加补充说明,目的就是鼓励进攻,激励进球,坚决制止暴力行为和非体育道德行为,使体育比赛更富有创造性并更加精彩、激烈。比赛规则的强制逐渐变成内在自觉的自我约束,他们自己、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慢慢变得更理性。这种由外在监控逐步走向内心自觉的“现代化”进程,是人类社会心理的理性净化[7]。
3.3竞赛规则蕴含人的现实超越本性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是“更高、更快、更强”,它目的直指人类能力的终极极限。2009年8月博尔特在德国柏林田径世锦赛中打破了100米(9秒58)和200米(19秒19)世界记录,也就在同一个月的国际田联黄金联赛苏黎世站上,俄罗斯跳高女皇伊辛巴耶娃又一次把自己的记录提高了1厘米(5米06),这不禁使我们再一次地思考人类的极限在哪里?作为地球上唯一的实践主体,人在自己的主体性活动中不断改造自己所面临的客观世界,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身,从而使自己的本质不断地超越。体育竞赛是人类挑战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一种感性的文化活动。随着参与主体的自主性逐渐增大,以及其适应的社会文明化程度的要求,就迫切需要一种与现实竞赛运动相适应的精神力量以使其能够自律。体育竞赛的实现就是要求有一套客观公正的、制度性的行为准则来作为评判标准。因为竞赛规则往往禁止参与主体使用一些高效的手段达到预定的目的。因此竞赛规则在制度上保证了人们对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超越,并对未来可能达到的境界的一种积极追求。这样,竞赛规则意味着通过实践活动对现实存在的否定与批判,是对社会改造和人类自身发展与完善的深刻实践,它将把生活的发展、人类的生活与人类本质的实现与完善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竞赛规则是在促进体育竞赛发展的主体性活动中所确立的一个明确的选择,而不是毫无目的的纯粹自然或抽象的逻辑概念。体育竞赛允许兴奋和冲动,但同时又必须克制和收敛这种冲动,对这种冲动的克制和收敛就需要体育规则有张有弛、有利有节地进行调节。竞赛规则展现了现代体育竞赛对自身文明程度的不断超越,对比古希腊竞技运动和现代体育比赛中的体现的暴力程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非常具体的文明进程。
事实上,竞赛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都始终“以人为本”的,它要尽可能地满足作为主体的人对体育竞赛的需求,参照运动竞赛中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定具有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竞赛规范。人是不断追求进步和全面自由发展的能动性的行为主体。人对自身的需求也反映在对竞赛的需求上面,在不断挑战自己和他人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说,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满足是在不断地从低级的需要向高级需要实现的,首先是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再次是社交和尊重的需要,其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竞赛规则的产生和修改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实现和满足着人们的不同需求。可见,从人的需要层次来说,制定和修改出相对合理性和目的性的竞赛规则就是行为主体对竞赛需求的满足,其实质就是人超越梦想、不满足现实的价值追求。
4竞赛规则的文化拓展
4.1公平竞争与创造的共生
现实的社会交往得以完成和实现的基础是参与主体的共同实践理性。首先这种理性具有社会性,它是为各相关主体所认同,符合大多数主体利益、需要的理性;其次就是实践性,它以主体的需要为基础,以主体间性为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共同实践理性体现在一个具体的共同标准,也即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价值观、文化观社会观为基础的规则文明。规则文明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创造及成果结晶,其公共性的具体内容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建构、改善。现代竞赛规则就是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规则来规范体育竞赛活动正常运行的文明形态[8]。确定性的竞赛规则,保障参与主体及其所属团体的行为活动有确定性的预期,最大程度地避免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竞赛规则的主体性原则、利益原则、竞争原则等规则体现了丰富的以人为本的内涵,这与体育竞赛的内在要求相适应,也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境界。因此,在建构竞赛规则过程中,应注重竞赛规则与文化内涵的互相契合,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鼓励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文化。
体育的最终价值是为了人的发展,如果把人的需要置之不理,一味地追求商业价值,为了胜利而不惜一切,滥用和兴奋剂,最终将是对人性的抹杀[9]。在竞赛规则的制约下,不断实现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合理化、组织化、有序化。在古希腊甚至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竞技体育的竞赛规则的产生、发展带有更多的自发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自觉建构、完善各个项目的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发展从自在走向自为的重要内容。体育竞赛与社会发展一样是以规则建构、规则转换为核心的利益交往、意义交往与规则交往的良性互动。社会越发展,规则的重要性越突出,是否具有规则意识,能否自觉推动社会规则的完善与转换是衡量社会发展自觉程度的重要标准;自觉推动规则转换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发展自觉性的重要体现。
4.2尊重共同的规范标准
体育竞赛规则促进和提高了竞技运动的发展水平,“公平竞争、公正竞赛”已成为当今世界竞技比赛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古老的拳击、转瞬间决出胜负的“飞人大战”,还是优雅的艺术体操,规则程序都非常完备和精细;从竞赛参与者来看,无论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官员、志愿者,都有严格明确的规范要求,甚至现场观众也有必须遵守的“观众规则”;竞赛规则的有它明确的约束力,竞赛场上,没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要说有,那就是竞赛规则,裁判只是竞赛规则的化身,受托临场执行规则,而裁判员的执法也绝非随心所欲,更不允许亵渎规则,违背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同时,他们既要接受来自组委会、现场观众、新闻媒体等诸多方面的监督,也要接受裁判委员会本身的制约,一旦出现偏袒或不公,还要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处罚。而对运动员来说,不管你是无名小卒,还是耀眼的明星,都必须严守规则,如果违反则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处罚。以上种种,都让我们能够感受到规则的无上权威和力量。
运动竞赛规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竞赛规则是现代体育的有机部分,是体育文明的制度化产物。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适合的人群主要是指文明所说的参与者,竞赛规则是针对这些参与运动比赛的特殊人群而制定的规范标准。从竞赛规则的适用性来看,竞赛规则往往对运动竞赛的参与者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在执行过程中,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具体性。那就是,它们一经制订出来,在类似的运动竞赛中,就有类似的竞赛规则。然而,根据比赛情况和参与者水平层次的差异,执行的标准也有可能会有所不同。
事实上,体育竞赛活动的参与主体是人,不管是运动员、教练员还是裁判员或者管理者都各有其权利和义务。他们参与竞赛活动的前提是平等的。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竞赛活动必然有其身心的需要和对一定利益的追求,参与主体也希望通过竞赛活动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这一切行为方式都是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在交往、竞争与合作中发生的。竞赛规则在起源上是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的产物,同时竞赛规则又是主体间相互竞争、合作的交往前提。当行为主体参与现实的体育竞赛时,首要的行动就是适应已有的竞赛规则,或者不参与竞赛,想参与必须遵守规则。从价值论上来看,竞赛规则为社会群体规范树立了典范的作用。社会良性、有效地运作必须要社会成员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标准。
4.3和谐文化环境的生成
体育竞赛源于人类对和谐的追求。古希腊时代在“圣神休战月”举行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就是最好的例证,它通过和平来实现城邦之间的和谐。现代竞技运动,尤其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通过体育竞赛的方式把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们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先生恢复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目的是希望借助古希腊的文明来教育和培养青年,传播真诚、友谊、和平,建立理性和谐的社会。《奥林匹克》明确地将公平竞争列为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内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以弘扬体育道德价值与功能,捍卫体育精神――公平竞争原则”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国际委员会,旨在抵制体育竞赛中泛滥的混乱和保留、强化公平竞争意识。现代奥林匹克会通过费厄泼赖(FairPlay)来教育青年,运动场上,人人平等,自由竞争,公平获胜。不允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不允许投机取巧,只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比赛结果,努力在新的竞赛中赶超。体育带来的竞争不是破坏性的竞争,而是友好的、和平的、团结的竞争。国际体育赛场成为一个国家升起国旗而不会招致其他国家反感的场所,也成为倡导人类心灵健康的精神祭坛。倡导公平竞争、遵纪守法,这是体育竞赛对促进社会和谐所做的贡献。
竞赛规则是体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规则也为裁判员进行裁决提供依据。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恒常性使规则具有了权威性,同时也使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的标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而比赛始终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刚性的游戏原则。“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所倡导的正是建立和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体育竞赛规则。竞赛规则如同法律一样调整着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也潜移默化地培养着人们的规则意识。“公平竞争”作为体育竞赛的理想追求,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体育在实现培养人的规则、规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10]。体育竞赛所倡导的广泛参与、交流、积极合作的大众精神和集体归宿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一致。通过交流洽作,取长补短,寻求共同发展,弥补由于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失衡,逐步达到共同参与、均衡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目标。
5结论
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标志。竞赛规则建构所应生成的以人为本文化环境,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和谐。这不仅是文化本质的必然追求与具体体现,而且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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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价值篇5
关键词:高校;体育舞蹈;文化;育人效能
在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时代背景下,体育舞蹈作为一个典型的体艺融合项目,在我国高校受到了极大的欢迎并迅速地发展成为一项热门的专业。怎样通过对学生技能的传授以及文化的熏陶达到全方位育人,值得深思。
1探究高校体育舞蹈文化育人效能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高校体育舞蹈的发展过多的关注其舞蹈技术的学习与传授而忽略了体育舞蹈作为文化载体的育人功能。体育舞蹈作为一项典型的体育艺术类项目,不仅承载着体育强健体魄、发展体能、形成团结协作和竞争拼搏的意识、培养良好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育人功能,同时还承载着舞蹈陶冶人们的情操、完善人格、净化心灵、升华境界、启迪智慧的育人价值。深挖体育舞蹈项目的全方位育人价值,从体育舞蹈文化的角度分析体育舞蹈相关“育人”文化缺失所带来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Q这些问题,实现对学生的全方位培养,回归学校的育人本源。
2体育舞蹈文化的育人效能
体育舞蹈文化包含体育舞蹈的历史文化、竞赛文化、服饰文化和礼仪文化。每一个文化模块都蕴含着相关育人效能。
2.1体育舞蹈历史文化的育人效能
体育舞蹈的历史起源要追溯到欧洲及拉丁美洲的原始舞蹈或称之为土风舞,这些土风舞主要是在打击乐器的基础上外化了人们原始的生理及心理冲动,在不断演绎变迁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社交、娱乐等为主要功能的“交谊舞”或称之为“社交舞”,为了更加规范的进行舞蹈及满足舞蹈参与者的需求,一些舞蹈机构也不断应运而生,例如:1924年成立的“英国皇家舞蹈教师协会”、1935年成立的“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等。其中,英国皇家舞蹈教师协会对当时欧洲较为盛行的社交舞的舞种、步伐、姿态、方位等进行了较为规范的梳理与整盒,将华尔兹、探戈、狐步、快步定义为“摩登舞”后又将拉丁舞系的伦巴舞、斗牛舞、布鲁斯纳入其中定名为“国际标准交谊舞”,自此之后,体育舞蹈即国标舞的雏形及规范化的体系初步建立。在对体育舞蹈历史起源追溯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学生在学习体育舞蹈中对舞蹈技术以外舞蹈文化的掌握,而反言之,舞蹈文化的掌握不仅仅可以助推其舞蹈技术的提高,更能提高学生的历史文化底蕴,对其人格塑造及性格特质产生影响。
2.2体育舞蹈竞赛文化的育人效能
谈及育舞蹈竞赛文化“黑池”舞蹈节旗帜鲜明的展现出了体育舞蹈项目特有的竞赛文化。首先,“同场竞舞”的竞技形式与精神文化无论是从选手竞技状态与表演情绪的挖掘还是现场观众审美情趣的陶冶都完全符合人们对原始舞蹈艺术形式的推崇。其次,而在竞赛过程中所凸显的公平竞赛、尊重对手、尊重裁判等竞赛秩序也在长达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深入人心。再次,在长达百年的体育舞蹈竞赛制度中,其竞赛组织形式与细则也不断修正以更加规范及高效的开展体育舞蹈竞赛,从20世纪30年代体育舞蹈传入中国并于1991年举办全国体育舞蹈锦标赛至今,无论是项目设置、组别增减还是赛事系列打磨与裁判队伍监察都形成一种潜在的竞赛制度文化。对体育舞蹈竞赛文化的了解不仅能帮助高校学生从竞赛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了解这一项目,更有助于培养他们公平竞争的意识,奋力拼搏的精神以及遵守规则、尊重裁判、尊重对手的良好品质。
2.3体育舞蹈服饰文化的育人效能
在体育舞蹈所有的要素中,服饰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符号在人类社会长期的生活与工作中凸显了其重要的艺术价值。体育舞蹈作为欧洲悠久的舞蹈艺术代表,其服饰的特征、起源、发展、变化都从侧面体现出其作为欧洲舞蹈服饰文化缩影的重要价值。在体育舞蹈服饰文化中,无论是摩登舞系列男士温文尔雅的燕尾服以及女士拖拽摇曳的大裙摆还是拉丁舞系列男士开胸包身的上衣和女士性感热辣的紧身短裙都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着些许变化。通过对服饰文化的了解,让高校学生了解体育舞蹈服饰的演变历程及其在这一过程中所包含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也有助于学生科学地选择舞蹈服饰。同时从美学的角度提高学生的审美标准和内在涵养,实现其美育价值。
2.4体育舞蹈礼仪文化的育人效能
体育舞蹈的礼仪文化更加鲜明的表现在其舞蹈开始前、行进中以及完成后的三个部分。首先,在“交谊舞”作为欧洲宫廷舞的历史阶段,舞者们在邀舞、领舞、起舞、共舞、谢舞邓环节的展现与严谨的起舞细节都是体育舞蹈礼仪文化的的重要缩影。其次,在体育舞蹈中对于“有序竞争”的尊崇,与同场舞者出现肢体碰撞时应以礼让为先且向对方道歉。最后,体育舞蹈参与者在男士发型、着装,女士发饰、妆容等方面的高度关注与细节修饰早形成优良的传统,这不仅仅是尊重裁判、尊重竞赛对手的表现,同时也体现了舞者们对于在场观众的尊重。通过对礼仪文化的学习,可以让学生重视其礼仪文化。通过对其礼仪文化的了解培养学生得体的举止仪态,良好的行为规范以及谦让、包容等品质,从而提高学生的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
综上所诉,体育舞蹈文化蕴含着丰富的育人效能。高校体育舞蹈的发展必须包含体育舞蹈文化的弘扬与传承才能实现从全方位的培养人才,完成高校教育的使命,体现高等教育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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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价值篇6
论文摘要:介绍教育机器人在机器人竞赛及课内外教学中的应用现状,并提出其教育价值。
1引言
自从20世纪50年代末世界上第一台机器人诞生之后,机器人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机器人技术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和国民经济现代化、信息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打开21世纪大门的钥匙[1]。
随着机器人技术的发展,其在教育领域的应用也逐步得到重视。目前教育机器人主要应用于课内外教学和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表现出了无可比拟的教育价值和极待挖掘的发展前景。
2机器人的定义
在科技界,科学家会给每一个科技术语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机器人的定义却至今没有统一。原因之一是机器人还在发展,根本原因则是机器人涉及到了人的概念,使之成为难以回答的哲学问题。早在1967年日本召开的第一届机器人学术会议上,就有专家提出了两个有代表性的定义[2]。之后又不断涌现新的见解。我国科学家对机器人的定义是:“机器人是一种自动化的机器,所不同的是这种机器具备一些与人或生物相似的智能能力,如感知能力、规划能力、动作能力和协同能力,是一种具有高度协同性的自动化机器。”[2]
3教育机器人简介
干国胜在其硕士论文中对教育机器人解释如下:用在教育领域的以人工智能决定其行动的机器人[2]。从学习角度讲,“教育机器人是由生产厂商专门开发的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机器人成品、套装或散件”[3]。它除了机器人机体本身之外,还有相应的控制软件和教学课本等。
国内已有一些企业和公司可以生产教育机器人或教学平台。不同种类的教育机器人不断涌现,如SmartCar[4]、SUUNY618、博思威科教育机器人等均已投入市场。
4教育机器人产生背景
机器人技术是在二战以后才发展起来的新技术。1958年美国的Consolidated公司制作出了世界上第一台工业机器人,由此揭开了机器人发展的序幕[5]。1967年日本川崎重工公司从美国购买了机器人的生产许可证,日本从此开始了研究和制造机器人的热潮。随着机器人在工业上的广泛应用,如何加强工人对机器人的了解从而提高他们对机器人的控制也就成为一个显著的问题。机器人教育也就随之产生。2003年4月3日到7日,日本横滨举行了2003年机器人博览会[6]。专门用于教学的教育机器人从此诞生了。
国外教育机器人的研究开展较早。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相继在美国大学里开始了对机器人教育的研究,到了六十年代他们在中小学也开始了机器人教学,在此过程中也推出了各自的教育机器人基础开发平台[5]。我国的机器人研究在七八十年代就已开展起来,在我国的“七五”计划,“863”计划中均有相关的内容。但针对中小学的机器人教学起步较晚,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才得到了初步的发展,目前发展仍不完善。
5教育机器人应用现状
教育机器人主要用于机器人竞赛和课内外教学。
5.1机器人竞赛机器人教育对高科技社会的巨大影响已经引起了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亚洲各国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我国教育界的极大关注。国内外机器人赛事不断,引人注目。目前,全球每年有一百多项机器人竞赛,参加人员从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到研究者[5]。
1)国际比赛。①机器人足球竞赛。让机器人踢足球的想法是在1995年由韩国科学技术院(KAIST)的金钟焕(Jong-HwanKim)教授为了发展多智能体技术而提出的。1996年11月,他在韩国政府的支持下首次举办了微型机器人世界杯足球比赛(即FIRAMiroSot’96)。
国际上最具影响的机器人足球赛主要是FIRA和RoboCup两大世界杯机器人足球赛,这两大比赛都有严格的比赛规则,融趣味性、观赏性、科普性为一体,为更多青少年参与国际性的科技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FIRA(FederationofInternationalRobot-soccerAssociation)是国际机器人足球联合会的缩写,于1997年第二届微型机器人锦标赛(MiroSot’97)期间在韩国成立的。FIRA每年举办一次机器人足球世界杯赛(FIRARobot-SoccerworldCup),简称FIRARWC,比赛的地点每年都不同,至今已经分别在韩国(三届)、法国、巴西、澳大利亚(两届)、中国等国家举办了多届赛事。
RoboCup(RobotWorldCup)是一个国际性组织,1997年成立于日本。RoboCup以机器人足球作为中心研究课题,通过举办机器人足球比赛,旨在促进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RoboCup的最终目标是在2050年成立一支完全自主的拟人机器人足球队,能够与人类进行一场真正意义上的足球赛。RoboCup至今已组织了八届世界杯赛。比赛项目主要有:电脑仿真比赛、小型足球机器人赛、中型自主足球机器人赛、四腿机器人足球赛、拟人机器人足球赛等项目。
②机器人灭火竞赛。机器人灭火的想法是在1994年由美国三一学院的JackMendelssohn教授首先提出的。比赛在一套模拟四室一厅住房内进行,要求参赛的机器人在最短的时间内熄灭放置在任意一个房间中的蜡烛。参赛选手可以选择不同的比赛模式,比如,在比赛场地方面可以选择设置斜坡或家具障碍,在机器人的控制方面可选择声控和遥控,熄灭蜡烛所用的时间最短,选择模式的难度最大,综合扣分最少的选手为冠军。虽然比赛过程仅有短短几分甚至几秒钟的时间,用来灭火的机器人体积也不超过31立方厘米,但其中包含了很高的科技含量。目前,机器人灭火比赛已成为全球最普及的智能机器人竞赛之一。
③机器人综合竞赛。国际机器人奥林匹克竞赛。主要是亚太国家参与的一项国际机器人赛事,2002年中国北京成功举办了第四届比赛,有包括韩国、新加坡、中国大陆、香港、台湾、菲律宾、泰国在内的七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赛事,比赛圆满成功,第五届比赛于2003年月11月6日~10日在韩国举行。
FLL机器人世锦赛,1998由美国非盈利组织FIRST发起,目前有10多个国家(英国、法国、德国、北欧5国家、新加坡、韩国、中国)及美国的46个州参加该活动。每年秋天,由教育专家及科学家们精心设计的FLL挑战题目将通过网络全球同步公布。各国/区域选拔赛在年底举行,总决赛于4~5月在美国举行。竞赛内容包括主题研究和机器人挑战2个项目,参赛队可以有8~10周的时间准备比赛。
④其他比赛。在国外,1980年,第一届全日本机器人走迷宫比赛;1992年,第一届美国人工智能学会移动机器人比赛;1998年,第一届国际海洋机器人竞赛;2001年,日本政府举办第一届国际机器人节,举行了十几项各种机器人比赛。教育智能机器人是目前欧美国家流行的用于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学习工具。
孙媛媛、何花撰文指出,国际机器人竞赛有以下特点:比赛规模不断扩大,比赛项目不断完善,比赛的影响力不断完善,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学校教育[7]。
2)国内比赛。在国内,2000年,FIRA中国区比赛;2002年,CCTV杯机器人比赛;2004年,第五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大赛;自2005年开始的全国青少年教育机器人竞赛[8];中国科协主办的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央电教馆举办的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发明协会举办的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9]。还有近几年各省、市组织各种类型机器人比赛。
3)机器人竞赛的教育价值。何智等撰文指出中小学机器人竞赛对当前的教育会产生重大的作用:促进教育方式的改革,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有利于建立一门新的标准课程;寓教于乐;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宽容为怀的人文品格[9]。
北京科技大学的郗安民教授在接受访谈时指出,大学生机器人比赛是一项很好的科技创新活动,不仅易于激发兴趣,而且综合了多学科的知识,是一项比较大的训练工程[10]。张云洲等探讨了机器人竞赛对于大学生教育的价值:机器人竞赛活动的开展有效激发了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开发与研制的兴趣爱好,有利于其综合素质的培养[11]。
5.2学科及课外教学目前,除将教育机器人用于参加各种比赛外,教育机器人还被用于课内外教学,以提高学生设计、开发、应用机器人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已经先后将教育机器人纳入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到2005年底,我国已有76所中小学成为机器人教学实验学校。教育机器人正在逐步地走入我国的各类学校[3]。
王立春撰文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各个方面探究教学机器人所具有的独特的教育价值,指出教育机器人在教育领域的顽强生命力和巨大发展前景[12]。
张兴华以硕士论文的形式深入探究了基于机器人的青少年活动的教育价值。她从亲身体验的活动案例出发,把握了全国基于机器人的青少年活动的形势,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基于机器人的课外活动的教育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青少年各方面能力的培养;促进教育方式的改革;有利于建立一门新的标准课程[13]。
6结语
教育机器人事业方兴未艾。教育机器人活动知识覆盖面广、能力锻炼多样、情感体验丰富,受到越来越多的师生欢迎,正向广大师生的普及过渡。教育机器人必将为我国的素质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教育机器人的前途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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