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监督管理(6篇)

daniel 0 2025-09-27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篇1

各位领导:

我代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我们在推进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向大家作一简单汇报:

一、“两网”建设情况及基本要求。

我局是**年初组建的新机构、新队伍,主要履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能。今年5月新增了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能。建局两年来,我们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年连续两年被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药品稽查先进单位,**年被市人大授予人民满意的执法单位,**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为解决好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和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列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49号)、《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保证农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宗旨,正确处理好“两网”建设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在当地政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开展“两网”建设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把“两网”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逐步建立覆盖县、乡、村以药品监督部门为主,以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为辅的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质量体系,确保对农村药品的监管到位。到**年底,各省(区、市)县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要有不低于60%的县实现药品连锁、配送进县到乡有不低于4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供应进村作目标。

根据这一指导性意见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订了我市“两网”建设方案。

在药品监督方面,**年以来,我们在部分乡、镇卫生院、药品经营企业聘请了一些信息员,他们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并反馈药品质量总体状况及药品市场情况、协助开展执法工作。我们探索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供应网络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去年,我们还在卫生院进行试点,由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实行药品代购,规范了供药渠道,保证了药品质量。今年年初还同市卫生局联合下了《关于贯彻实施<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并按《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指导各乡镇卫生院进行整改,同时对村卫生所(室)进行全面整治,对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改变了村卫生所(室)的面貌,提升了管理水平,提高了从药人员的素质。我们还组织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打击非法邮售假劣药品、整顿和规范农村中药材集贸市场、整顿和规范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行为等6次大规模的药品市场整治活动和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采血器、一次性输液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急救室、妇产科、过期失效药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等16个专项检查,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食品监督对我局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今年5月15日,我局才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监督管理方面,我们不是具体的行政执法主体,我们只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职能。5月份市政府成立了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局,由我局负责日常事务,我局积极履行有关职责,牵头组织了“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国庆中秋期间食品安全检查”等几次大型活动。还起草了《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目前,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我们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我市农村食品药品市场仍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上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还不少。二是购药渠道不规范,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经常从个体药贩手中购进药品,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消毒不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没有作毁形处理;三是不合理用药现象严重,乱用抗生素。四是违法经营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存在以上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项主要原因是现在药监管理体制乡、镇以下没设有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为了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使广大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和药品供应网络的意见。这个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吴仪副总理的肯定。吴仪副总理指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不仅需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更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供应网络建设”。全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在积极加强“两网”建设。

前不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全省“两网”建设情况,我市是全省没有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网9个县(市)之一。

为了搞好“两网”建设,我们已向市政府提出了我的设想,市政府办公室已转发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文件已下发到各乡镇,下一步有劳各位领导帮助抓紧落实。

二、建立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完善药品供应网。

我们确定**年“两网”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建立起各乡镇有分管领导,有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60%的行政村有食品药品监督联络员的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体系;所有乡镇60%以上的1000人以上行政村有药品供应网点。

(一)建立健全监管网络。一是各乡镇办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主任)分管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工作,并以乡镇府名义发文成立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主任)任组长、计生办主任、财政所长、派出所长、工商分局长、卫生院长,计生服务站站长、食品所所长、教育组组长,兽医站长等为成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办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协调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协助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和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办卫生院,卫生院院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二是在每个乡镇设立一个中心药店,中心药店主任和卫生院分管基层医疗机构的副院长为我局聘请的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每个行政村聘任一名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村级信息员从村干部中选聘。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由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推荐,我局统一聘任,我局将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和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篇2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网络信息化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了人们了解社会、关心社会的便利平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平台来服务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更有效地为人民服务,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检察机关作为和谐社会的护航者,更应该加强对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转变检察工作模式,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拉近同人民沟通的距离,融入人民的生活,为创建公正、文明、和谐社会环境而努力。

面对新形势,科技强检步伐的不断加快,人们的身心素质不断提高,合理利用科技手段,履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监督作用,保障社会安定,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要更好地把网络信息化应用到检察工作中去,改革检察机关管理和工作方式,构建网络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熟练掌握网络信息化知识,保证网络安全,实现检察机关网络信息化,拓展检察业务范围。

一、构建网络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

检察机关信息化网络平台的构建是时代的需要。肩负着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正的历史使命和崇高责任,现代检察工作对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这种要求,检察机关有必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更进一步促进检察业务网络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利用,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在检察工作中,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发挥网络潜力和资源共享优势,通过信息化应用,实现网上流程化办案、网上监督和指挥,加快加案节奏。运用案件管理系统,从控告举报、侦查、批捕、公诉到技术鉴定、监所检察等各环节全部通过网络进行程序流转,为规范办案活动、增强办案的透明度,保证公正执法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减少大量手工劳动、重复劳动,从手工的工作流程转变为网络信息化过程控制,不断提高办案效率。检察网络信息技术只有与检察业务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其价值。只有不断拓展运用信息技术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平台,促进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才能不断改革完善检察管理、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现代检察工作模式。实现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处理大量的检察业务、检察政务、检察事务,提升检察工作业务水平与管理水平,全方位地履行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

检察机关网络信息化平台是将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信、数据库管理以及多媒体技术运用于各项检察工作中去,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通过检察业务网络信息化管理,可以有效实现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和指导,促进检察工作在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等方面的一致性。在每个环节都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技术,保证检察业务准确性。全体检察人员要不断强化科技意识,重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各个业务环节积极探索和实践,增强对检察科技的有效需求,促进检察科技工作的发展。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信息资源,同时,也要积极促进检察科技资源与社会的共享,加强执法监督,维护执法公平、公正。

二、完善宣传、监督体系,保障检察机关执法的公开、公正

宣传工作是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向社会展示形象的窗口,是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的途径,是检察队伍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宣传工作的成败得失直接关系着反腐倡廉社会价值的实现。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和普及,网络作为执法环境的有效载体,在社会上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新优势,检察机关应该及时建立互联网宣传网站,及时检察工作的新闻动态、工作动态等信息,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网络法制宣传,为人民群众提供评论、留言等互动平台,向社会开放网络这一透明窗口,可以突出实现与社会互联互动,更是可以有效促进检察宣传工作的开展,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为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各执法机关的信息互通,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不再各自为政。建立信息化促进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的,依托网络实行案件督导与提前预警,实现内部监督的三个转变,由结果监督变为过程监督,静态监督变成动态监督,由事后监督、滞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主动监督。利用网上案件督导系统,是对案件整个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即在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等各个阶段,督导人员可以对所有案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督导意见,各级领导可依据权限随时查阅案件进展情况,达到对案件的动态监管。网络的案件审限提示功能及信息自动反馈功能,可以对办案人员及时进行审限提示,避免案件超越审限。可对公安机关捕后案件的处理进行有效监督,对法定时间内没有移送审查、超期羁押等案件及时提出意见,达到监督制约。

同时也要加强信息化促进外部监督体系的建立,架起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诉讼参与人可以利用便民查询系统,随时查询公诉、民行、控告申诉、刑事赔偿等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检察机关审理案件进行监督,加大检务公开力度;通过顺检在线互联网站进行检务公开、检察动态宣传,开设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受理,实现检察工作对社会更大范围的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建立检察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科学规范落实检察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进检察信息化,是检察机关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客观要求。应用科技手段与检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全面、深入地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大力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实现办公、办案现代化,管理科学化,推动执法观念的更新、执法机制的创新和管理模式的转变,促进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篇3

关键词民众话语权网路监督视角

中图分类号:D620文献标识码:A

一、潜力展望——阳光渗透的路线

近两年,从飙车撞人事件到开胸验肺事件、躲猫猫事件和邓玉娇案,从“香烟门”到“日记门”、钓鱼执法案、许霆案、跨省追捕案,人民群众的监督热情不断高涨,网络监督的威慑力和影响力越来越大,网络监督反腐呈现出井喷的新局面。网络具有虚拟、开放、互动、及时、高效、便捷和经济等特点,较之其他监督,网络监督举报的优势更明显。

1、安全系数高。限制言论自由与追求公正的最大障碍是人身安全没保障,传统的监督方式,随着科技手段的发达,即使匿名最后也会演变成显名。网络虚拟性、隐蔽性、匿名性的特点,为举报者提供了便利与保密双向保障。在匿名而虚拟的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而不必担心打击报复,担心来自现实的利害与压力,最便于表达心声。

2、举报准且狠。网上的举报线索一出现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蔓延,腐败分子想通过毁灭举报源来彻底遮掩事实真相就行不通、做不到,人为无法消灭,这是网络监督的生命力所在。互联网的开放性让举报线索涉及到谁、涉及到什么问题,问题是否得到回应和解决在公众面前得以展示。因此,可以说网络举报的这种优势是其他方式不具备的。

3、抗干扰性强。鼠标一点,尽知天下事,同理,鼠标一点,凡事可告天下人。采用网络举报,坐在家里点点鼠标就可以,不仅有利于安全,而且很便捷很经济,还堵不住、拦不到,想打招呼说情阻挠也办不到,更能摆脱各种现实的人际和利益关系的困扰。

4、形式生动丰富。网络举报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平台,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充分结合了文字、图像、视频等材料,展现问题更全面,说服力更强,不仅有助于监督机关认定举报线索的真实性,更便于广泛传播和扩散,把问题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阻断各种干扰和影响,赢得公平和正义。

5、信息源广泛。国家工作人员就生活在人民群众中,直接侵害的是群众的利益,群众最痛恨也最清楚。目前我国网民数已超过3.8亿,手机用户近6.6亿,网络监督,让监督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有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反向审视——相伴而生的网络失范

利之所在,弊亦生焉。由于政府避之不及,网络监督缺乏制度规制、网民缺乏足够理性,导致网络侵权、网络暴力、舆论审判等失范现象时有发生。网络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如运用不当,也蕴涵着某种风险和缺陷。

1、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当前网络监督缺乏相应系统法律的规制,也没有统一的运作程序、工作流程,没有统一的接纳和反馈机制。比如一旦举报人受到打击如何处置?如果属于诬告,如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还其清白?当前虽有些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规当中,但操作性不强,所以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情屡有发生,而被举报人被诬告的现象同样存在。

2、存在非理性思维成分。在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的过程中也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网络的虚拟性、隐秘性导致非理性成分也以反腐为名迅速滋生蔓延,如有些网民利用网络匿名、隐蔽的特点,在网上故意夸大、歪曲事实,有的打着监督和反腐的旗号,进行诽谤谩骂、妖言惑众和人身攻击,其带有强烈的情绪化和煽动性言论,干扰着普通民众的判断;有的滥用“人肉搜索”,侵犯群众隐私权等。在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诸方面,网民信马由缰、无拘无束、无法可依,网络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给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带来隐患,甚至诬告被举报人,给职能部门核实情况增加了工作难度。

3、容易泄露反腐机密。有些网民热衷于在公共网络上举报,过于张扬容易打草惊蛇,让被举报对象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这样不但加大查处难度。而且被举报人会反咬一口,告其诽谤,陷举报人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地位。

4、容易产生“舆论审判”。网络反腐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与随意性,什么信息,何时,网民可自己决定。网民的常常伴有主观色彩和立场预设,信息较为庞杂,真假不一。现行的管理机制难以对时间和影响面进行有效控制,往往信息一就产生巨大冲击波和震撼力,易造成失控局面。因此,网络反腐在打击了一批腐败官员的同时,也出现了以讹传讹、民意审判、媒体审判,甚至网络暴力等问题。一些个案由于舆论的过早介入,发展成为波及局部乃至全局的公共事件,将舆论审判凌驾于司法审判

三、理性分析——热问题的冷处理

网络监督井喷,是当前最热最现实的问题,但政府必须理性对待,进行“冷处理”,如何握住网络监督这把“双刃剑”的“剑柄”,既充分发挥其潜能,又不让它偏离法治轨道?需要国家、政府、社会共同努力,大胆探索,拓展干净空间,让民众话语权得以实现。

(一)国家视角:加强立法,规范监督。

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步伐远远落后于网络发展速度,网络监督缺乏系统而有效的法治规制,导致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加强立法工作,将网络监督纳入法治轨道。

1、确立网络监督权为公民基本权利。应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将网络舆论监督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法律保护。应特别厘清网络监督与知情权、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国家秘密、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法律界限,明确规定网络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以及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使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评价、讨论、互动、传播等各种行为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我国法律明确了保护监督举报的法律原则,但没明确谁来保护、怎么保护、用什么措施来保护,这实际上就虚化了举报保护。网络举报也并不绝对隐蔽、安全,尤其是在腐败官员“积极介入”的情形下,更不“安全”。因此应加紧出台专门的《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且在完整保护措施出台前,并不宜采取网络实名制度。

3、建立宽容网络监督有罪推定制度。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官员,以打击“诽谤罪”为掩护,以达控制和消除对其不利言论扩散之目的,致使监督和批评政府的公民,往往成为受害者。因此应将举报与批评同“毁谤”等罪名区别开来,防止有些官员以“毁谤”为名打击报复举报者。另,必须规范监督行为,对那些散布虚假信息、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管制或惩处。

(二)政府视角:疏导结合,积极应对。

利用网络监督,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实质是要处理好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在网络监督运行机制中,政府必须把握主导地位,通过构建平台和有效监管,更好地引导舆情,化解矛盾。

1、转变观念,正视网络。一是政府应化被动为主动,疏导结合,从容应对。一些影响巨大的网络事件往往是“蝴蝶效应”的最佳演示,政府对细微消息不及时正面处理从而引发更大危机。可见一些重大网络事件的发生其根源不在网络,而在于政府部门解决问题不够及时。因此,政府部门要积极面对,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最大化发挥网络的积极功效,抵消网络消极作用;二是受监督的领导干部应转变观念,宽容面对。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对网络监督“口服心不服”,采取“遮掩”“打压”等方式,导致“越捂越臭”似的恶性循环。信息时代的领导人应适时将“心”打开,通过微薄、BBS等方式亲自与网民在线交流,通过网络了解民情、聆听民意、汇聚民智。

2、加大投入,夯实基础。搭建网络监督平台,需要先进技术、设备,更需大量专业人才。政府应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可利用体制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机构、高校、研究院所等,让网络监督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员头脑,保证干部站在网络监督的理论前沿,掌握应对网络监督的手段与方法;政府应加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软件研发力度,建设高技术高标准网络监督平台;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保证网络监督工作机制的顺利运行。

3、建章立制,确保长效。“网络问政”广泛深入,“网络反腐”成绩斐然。但目前网络监督多处于自发状态,纵有许多成功事例和经验,却没有走向制度化,因此必须加强建立网络监督运行机制,确保网络监督科学化、常态化:

一是构建政务公开平台。监督的前提是知情,公开是知情的基础。政府应大力推行“阳光公权”、“电子公权”,遵循“公开-知情-监督-公开”的公式有序运行。政府应至上而下,建立全国、省、市、县四级网站,并将网站建设成为各公权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政务的平台,社会协商和参与的平台。

二是构建网络信息采集、处理平台。建立专向平台,在知名的综合性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开设专门的监督栏目、举报中心和交流平台或者建立专门的监督网站,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配备专职信息采集员,各个信息表达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的信息采集员,采集员要利用多媒体、网络通讯技术,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有价值的信息,迅速筛选、分析,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政府回应和处理提供缓冲、争取时间。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筛选体制,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协调,对网络相关线索,按真实性、可查性、影响性分级管理,及时在网上就调查情况对网友进行答复,保证渠道通畅。

三是构建网络监督受理、反馈机制。构建受理机制,实现对网络监督的统一受理、快速反应、双向互动,为网民行使监督举报权利提供直达上层的直通车,这有利于引导网民将最真实、原生态的第一手情况反映出来。完善反馈机制,做到与网民充分沟通,进行动态反馈,第一时间就广大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公开答复,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明原因。政府要坚决防止只受理不处理或者只处理不公布的现象,努力营造“应对网络监督积极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彰、应对网络监督软弱乏力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处罚”的良好氛围。

(三)社会视角:提升素质,理性说话。

一件件网络监督事件足以彰显网民的威力,也证明网络是广大网民参政议政的重要阵地。但我国网民结构具有年龄低,知识水平低,辨识度低等特点,导致网络失范,对此前文已有阐述,为进一步肃清网络风气,需要网民以客观中立进行文明监督,以理性来说话。

1、网民应自律。网民应注重自身的道德建设,既要明确权利,又要牢记义务和社会责任。还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不做对他人、社会、国家有害的事。更需具备各种信息的分辨能力,冷静的头脑,让虚假的网络信息和偏激的网络舆论消失在萌芽状态。

2、加强行业监管。网络服务商要加强行业监管,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删除危害国家、社会或侵犯个人隐私的帖子,并对发贴人提出警告;也要遵守职业道德,不传播有害或不健康的信息和言论。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净化网络舆论环境,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拓宽道路。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篇4

1.1网络媒体不断发展,与传统媒体交互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场。食品安全事件在网络上形成热点后,各大网站会在一段时间内极度关注事件的进展,能够在第一时间捕捉新出现的情况,网民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和传播手段,能够自发查找事件真相、跟踪事态发展、深究事件缘由,激发公众对事件的联想,不断形成新热点、新话题。当前,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的传播一般遵循以下规律,传统媒体报道或网友爆料(微博异军突起)-网友讨论(新闻跟帖、论坛发帖等)-形成网络舆论压力(“意见领袖”作用突出)-媒体呼应、挖掘新的事实(新老媒体互动)-有关部门应对-在掀波澜(假如应对不当)-再次应对-网络注意力转移-网络舆论消解(流行语等娱乐化的尾巴长期流传)[2]。有别于传统媒体的单项传播模式,网络媒体所具备的即时、互动、大量信息量的特点,为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方便而快捷的平台。而新老媒体的互动,使双方各自的优势得以更充分地发挥,为舆论监督带来更强的影响力[3]。

1.2因食品领域专业知识普及不足,谣言、流言等异化信息乘机快速流传,并在传播过程中被不断强化、放大,导致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督产生负面效应。食品安全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致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和把握。在网络社会中,网民个人素质不一,责任意识相对淡薄,把关人缺失,在海量的信息面前,网民个人局限性的经历甚至臆想与尚未经证实的食品安全事件联系起来,产生了大量非理性和情绪化的言论。这些言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容易得到响应。网民之间情绪互相感染,舆论中控诉和宣泄成分迅速膨胀。即便政府公布调查结论以后,不信任和怀疑的情绪依然存在,导致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较大的负面影响。

1.3“意见领袖”的作用更加突出。“意见领袖”通过及时和富有鼓动性的言论,对网络舆论监督产生影响。“意见领袖”影响舆论监督的主题和倾向,不但表现为设定他人的议程(即讨论什么话题),而且表现为设定他人讨论的框架(即如何讨论这个话题)。由于网络媒体突飞猛进的发展,“意见领袖”获得了更为便捷、自主的传播媒介,使他们得以快速地在网上发言,抢占舆论的先机,影响力日益增强[4]。由于“意见领袖”背景复杂,往往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下就爆料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导致一些错误信息广泛传播,对公众形成误导。

1.4食品安全问题频现“多米诺效应”,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督矛头直指政府监管缺失。个别事件行业化、全国化演化特征明显。食品安全事件一旦曝光,牵涉到的不仅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品牌,甚至波及到整个行业,迅速形成全国性的舆论高潮,最终舆论矛头往往直指政府监管缺失。

2“管”、“导”并重,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尽管网络舆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公开透明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的诸多不足不能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政府有必要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提出完善的对策,提高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和合理性。

2.1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仅意味着增加了传播的渠道,更大意义是社会连结关系的深刻改变,社会游戏规则的改变,舆情生态环境的改变—它会引发一系列沟通关系、利益关系,以及彼此之间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变,所以面对新的媒介发展态势,需要更多的技术和智慧含量的应对,其中也包括制度的“顶层设计”的深刻改造。因此,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是正确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关键环节[5]。要建立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测制度,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掌握舆论动向。要建立网络舆论引导制度,对舆情迅速分析研判,查找发生问题的根源,并以权威的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建立食品安全网络舆论处置预案制度,针对可能引起网民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事先研究制订相关应对预案。

2.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尊重公众知情权

政府部门主动、及时权威食品安全信息,能够减少公众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网络上流言的蔓延。建议各地定期食品安全预警、重大案件反馈等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信息,将政府食品监管工作的推进情况、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情况、食品安全预警通告、各政府部门所进行的食品抽验结果等及时对社会进行通报,尤其要利用网络媒体强化实时信息交流,通过这些措施,第一时间向媒体、公众传递政府权威的声音,增强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网民能够及时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科学信息,自然会对随之而来的事情进展有一定的承受力,对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也会有一定的免疫力,能够遏制谣言的传播,促使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走上正确轨道。

3注重人文关怀,与公众情感共振

面对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督,只要政府出以公心,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及时出面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并表达重视和付诸实际行动,民众期望被理解的心理就得到了满足,一般的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事件都会逐步平息。而某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负责人在网络舆论监督时,高高在上,冷漠专横,就把自己放在与民众对立的立场上,造成一些本来可以控制的食品安全网络舆论不断升级到难以收拾的被动局面。我们简单用摆事实讲道理引导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的时候,如果没有在情感共振、关系认同上下大功夫,老百姓会用博弈的心态看待,锱铢必较,造成很高的沟通成本。

4通过媒介设置议程,利用好“意见领袖”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篇5

一、抓住工作主线,推进提升工程

(一)加大推进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抓住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这个主线,按时完成餐饮服务环节目标任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四项行动

(二)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四查”制度,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春季和秋季开学前后对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行为。推动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作,鼓励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配合教育部门抓好《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贯彻落实,推动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加大对学校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学季前做好校园周边小饭桌摸底排查和登记公示,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三)开展餐饮服务“净网”行动。推行网络订餐“五项制度”。一是审查登记制。监督网络平台履行审查义务,对入网经营者的许可、登记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经营者相关信息。二是信息公示制。监督网络平台和入网经营者履行公示义务,公示网络供餐资质、菜品名称及主要原料等信息。三是制止报告制。督促网络平台对入网经营行为加强管理、抽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网络交易服务。四是送餐封签制。由商家直接系在食品打包带上或者封在食品外包装上,如果消费者在收到外卖时发现封签破损,可拒绝接受。五是明厨亮灶制。鼓励入网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鼓励网络平台推动入网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重点查看入网经营者信息不符、证照造假过期、超范围经营等。

(四)开展小餐饮规范提升工作。开展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小餐饮信息公示制度,严厉查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其禁止经营的食品,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督促小餐饮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小餐饮监管水平。

(五)开展清洁厨房明厨亮灶行动。以清洁厨房为抓手,结合量化分级、色标管理等工作,扎实推进“明厨亮灶”工作,在学校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持证学校食堂明厨亮灶率达到70%,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清洁厨房率达到90%。提升厨房卫生管理水平。

三、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为契机,落实两个责任,强化风险管理

(六)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为契机,以加强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风险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检查的效能和靶向性。

(七)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督促餐饮单位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严把原辅料购进质量安全关、餐饮加工制作关、餐饮具清洗消毒关和环境卫生控制关,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八)排查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治理。加强风险防控,守好餐饮食品安全底线。强化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业态、重点时段、重点品种监管。以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为重点场所,以集体聚餐、网络订餐等为重点业态,以传统节日、中高考、夏秋季食物中毒高发期等为重点时段,以餐饮具、过锅底料、猪肉及其制品、牛羊肉等为重点品种,加大监管力度,增强抽检针对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能力

(九)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制定培训方案与计划,开展餐饮监管人员培训,提高街道监管人员整体素质。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督促食品从业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0课时。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篇6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100044)

摘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互联网运行与信息安全带来了挑战。而我国,网络立法的进程尚未跟上网络技术的发展,面对互联网上涌现出的网络犯罪、网络侵权、恶意攻击等现象,立法现状不能满足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要求。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实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为提高完善网络立法的质量和拓展网络法制建设的途径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网络立法;网络监管;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4-0117-06

收稿日期:2015-03-06

作者简介:庞宇(1980—),女,内蒙古包头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危机管理和网络舆情。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突发事件社会情绪演变的治理模式”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CGL049;2014年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校级课题“大数据背景下基于‘情景构建’的首都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XQN004。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网络给人们带来了表达的自由和开放的空间。一方面网民借助网络表达理性、公正、客观的观点和看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利用网络宣泄、恶意诋毁、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行为。目前,我国已有40多个相关的管理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位阶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统一的管控标准和程序,且落后于形势发展,对网络乱象的治理尚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体系化规范。网络行为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创造出一个健康与和谐的网络环境。

一、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

我国网络立法可追溯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法律体系。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新修订、制定的法律中也规定了与网络活动相关的条款。具体来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全国与地方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网络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法律和规定。早在2000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规,但其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针对近年来网络服务、网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公布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公布的《“政府上网”工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天津市公布的《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浙江省公布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都做了规定。2010年,《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规定是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的立法,对网络热议的“人肉搜索”等现象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关于网络的行政法规数量不多,但是在网络立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主要是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主要针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以及系统物理安全;2000年实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和无偿提供信息服务活动等8部行政法规,被全国地方法规作为上位法所参照。

在我国,网络立法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组成,在数量上居于优势地位。公安部、工信部、新闻出版署、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如:工信部在《电子签名法》颁布后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文化部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实施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现有涉及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暴露出我国网络立法存在以下缺失:一是法律制定主体过多。就网络监管立法来讲,制定主体涉及10多个部委和有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生违反规定的案例,易导致政出多门,分不清归口单位。缺乏统一整体规划安排。二是立法层次较低。当前网络立法规制级别较低,现行的网络立法大多是部门规章,缺乏高级别的人大立法,行政法规所占比例也很小,且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与位阶较高的法律相冲突的现象,在网络管理过程中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三是网络立法范围及内容级别较低。网络是跨地域的平台,涉及网络表达的立法应该适用全国范围,不应因地区不同而受不同规则的限制。目前,网络立法内容在言论表达方面的规定也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于由网络言语而引起的争端还存在漏洞和法律空白。四是网路立法缺乏民主参与。网络是开放互动的平台,关于网络立法的程序仍然沿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没有按照网络发展的要求和征求网民的意见使得立法程序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国外网络立法的做法与经验

依法管网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治理互联网通行且有效的做法。立法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是国际通行规则。在网络立法方面,发达国家都是应网络的发展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互联网的使用行为。

第一,颁布实施多项法律法规,覆盖网络管理的方方面面。美国是世界上制定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起步最早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针对色情内容危害未成年人的问题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案》,之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先后颁布并实施了《禁止电子盗窃法》、《互联网税务自由法》、《美国商标电子盗窃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等涉及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1997年,德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调整互联网的法律《确立信息和通信服务基本规范的联邦法——信息和通信服务法》。该法对网络上的色情内容、恶意言论、网络谣言、纳粹思想等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网络出现的新问题,对已有的法律《刑法典》、《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对网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不良言论实行法律制裁和处罚。

第二,制定明确的网络监管行业制度,明文规定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及惩处措施。如美国的《传播净化法案》、《网络安全国家战略》。英国政府早在1996年就组织互联网业界及行业机构共同签署了首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分级、检举和责任:网络安全协议》。2015年,英国进一步强化了网络监管,尤其是对热门的社交网站和社交应用。新加坡建立了“疏堵兼顾、点面结合”的互联网监管体制,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互联网有效监管,同时用道德宣传等柔性政策调整;另一方面,建立许可、注册登记制度和审查制度。澳大利亚对于网络内容的管制是由地方政府开始推行的,是发达国家起步比较早并且相对完善。1995年西澳通过了《检查法案》,明确规定从业者对网络传播内容负责,自此基础上修改法案,规定了利用计算机服务属于犯罪行为的事项。澳洲国会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传播服务(网络服务)法案》,对互联网上的内容监管作出规范。2005年澳洲成立了网络主要监管部门通信和媒体管理局,2010年又成立了国家网络安全运行中心,专门打击网络犯罪。

第三,加快立法调整,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网络管理法律机制。早期国外对互联网的立法主要涉及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立法又涵盖了网络信息安全。欧美发达国家根据网络的发展和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立法主要涉及保护网络基础设施、打击网络犯罪、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等。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和修订,健全和完善了网络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路径与对策

(一)网络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

构建系统的网络信息政策法规体系,使信息生产传播活动健康发展。目前,在制定网络政策法规时,应在已有的政策和法规基础上,结合现代网络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拥有国际视野。网络上出现的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靠本国的政策和法规来协调解决,需要在国际范围内考虑多边或跨地区跨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因素,因此在制定我国的政策法规时,国际因素必须考虑进去。例如多国相继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等,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电信标准化等网络信息政策法规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推进全球信息化发展。二是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一环。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涉及信息内容安全和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性的技术,成为网络安全关注的重要领域。目前,社交网络已经成为不安全信息内容滋生的重要平台。社交网络是指与人的社会交往、信息传播紧密互动的信息网络。从广义上来讲,这类网络具有非形式化特点,其产生、发展、消亡呈现出的规律极不固定。正如Web2.0时代描述的那样,网民在互联网中表现出的行为趋势,越来越从最初单一接收网上信息,转变为网上交叉互动。社交网络使人们的信息交流欲望极大程度上获得释放的同时,社交网络表面上的无序性导致了信息生产与传播迄今为止依然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从信息内容本身的角度分析信息质量,信息不安全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的不可信、信息来源的不确定和交叉,以及公众信息获取的不对称,为谣言的产生创造了空间,从而使得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三是法规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网络信息政策和法规不同于其他领域,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由此衍生的网络现象层出不穷,法规政策的制定大多时候都跟不上网络发展变化的速度。网络信息政策是网络信息生产、传播和消费活动所采取的规划、办法、条例等,它是调节人们网络行为规范的准则,应该结合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客观实际做出及时的调整。

(二)细化我国网络立法的任务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上百件有关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初步具备了原则性或指导性的规定,但体系化、可操性的行为规范还不完善,在网络实际管理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行政行为多过司法行为,管理尺度缺乏明确的标准。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网络立法,对网上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和法律约束,以便产生良好的行为引导和效果预见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现阶段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快“网络身份证”立法进程。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有效的身份识别是规范网民在社交网络发表言论、实现公民权利自我保护以及防止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现象的重要保障。同时,对于网络公信力建设和规范社会秩序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二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目前,网民在网上的个人信息,包括上网产生的“痕迹”、个人隐私、位置信息等被严重泄漏和被盗取,通过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为公众安全上网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三是加强网络犯罪立法。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犯罪的法律严重缺位,《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主要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各种破环行为的规定;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与传统犯罪的法律规范规定相比,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对于网民在虚拟世界的责任、义务以及电子证据效力需要进一步规范。四是对网站及网络平台的管理及立法。网络平台是信息的集散地,虚假信息、网络谣言、不实新闻等常常通过技术手段突破监管限制流散于网络,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尤为重要。

从我国互联网长远发展来看,立法工作应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明确管理尺度。例如,清晰划分国有网络媒体和商业媒体、网上文化管理与网下文化管理的管理尺度;二是确定立法的重点。网络立法重点关注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防止技术受制受控、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等。以这些关注点为出发点,出台层级更高的法律,修订完善现有法规,清理部门规章;三是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加强现有法律法规适用于网络管理的司法解释,适应网络信息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将内部管理要求转化为政策性法规,实现公开、依法、科学管理。

(三)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在网络管理和规范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网络行为和调整网络空间秩序是必要保证,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网络信息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体系,从网络从业人员自身行为规范和形象塑造上遵守行业的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地维护网络公信力,树立网络行业的社会责任形象,从内部有效地提高网络行为能力和素质。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⒈建立网站自律机制,推动网站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一是强化自律,深入推进文明办网。第一,抓源头准入管理。开展网站签署《文明办网自律公约》,积极倡导网站自觉抵制“庸俗、低俗、媚俗”等不良倾向,新建网站在审批和备案时,应把签署自律公约作为前置条件。第二,抓典型示范带动。制定《文明网站测评体系》,推动各网站深化文明网站创建活动,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严格规范网站建设管理、全面提高网站文明水平。第三,积极举办主题实践活动。网站主动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开展文明办网知识竞赛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二是推动网站完善内控机制,实现人防技防相结合。督促网站履行第一责任,自主加强信息监管。对于网络言论,采取必要的信息质量监管手段,指导各大网站建立完善先审后发机制、自律专员机制、主动辟谣机制,确保网站内部监控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检查监督,使得网络媒体的客观、理性的新闻、评论不被湮没和冲淡。对于网上弥漫的垃圾信息、虚假信息与正常信息鱼龙混杂,产生了很多误导网民的言论,督促网站全面升级文音识别技术和过滤手段,加强

关键词审核屏蔽,规范搜索指向和定向抓取,引导网站把履行社会责任和提升点击量有机结合,主动加强自身监管,过滤负面信息,推送正面信息。三是发挥微博社区公约作用,实现网络用户自我治理。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将网站自律、网民自律有机结合。2012年,新浪推出了《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旨在实现网站与用户共同维护微博秩序。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规定,删贴要经过“陪审团”;如危害信息、不实信息和用户纠纷都属于违规信息;用用户信用积分制来约束上网用户的行为。搜狐制定并出台了《搜狐微博版权保护公约》,网易组建“网易微博妈妈团”,百度推出“信息源头审核过滤”、“在线监控围追堵截”、“优质内容正向引导”“铁三角”体系,开心网成立“员工自律委员会”,奇虎360为儿童打造“360安全桌面儿童模式”等,加强了网站内部自律,推动网络用户自律互律,有力净化了网络环境。

⒉打造社会监督机制,发挥五大自律体系作用。一是举报热线与举报网站。自2004年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成立以来,广泛接受网民举报有关“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网络谣言、色情低俗信息”等有害信息,并奖励举报人,激励网民积极举报网络违法行为。2006年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建立了“北京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公开相关的电话和邮箱,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正处级事业单位“北京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率先在属地微博客网站建立举报机制。二是新闻评议会。新闻评议会是针对属地的网站文化、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情况进行评价。评议会包括四方代表:政府、媒体、专家、网民,围绕微博、网络视听、搜索引擎、手机传播不良信息、网络编辑业务、社会责任等定期召开评议会。评议会用充足证据揭示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要求相关网站限期整改,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三是网络义务监督员。组建网络监督志愿者队伍,成为各地方网站发挥民间力量的大胆尝试。发挥社会各阶层人士广泛参与网络监督,针对网上的违法行为和不良信息进行举报。腾讯大渝网开辟“舆论监督岗报料台”,报料内容反映给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在北京“7·21”特大自然灾害网络舆论监督中,网络监督志愿者发现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达10万多条。四是自律专员。各大网站在内部聘任自律专员,实现网站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丰富了网络媒体的自律体系。凤凰网结合运行多年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应急机制,成立了创建文明网站工作专项小组,对网上信息进行监看;新浪网安排专人负责自律专员机制的落实和运营,同时建立起微博客举报监督机制;西祠胡同也向网友发出《网络文明从我开始》的倡议书;搜狐网专门制定了《自律专员行为规范》;大旗网也在主要页面公布了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是建立常态化的网络媒体监督机构。要使行业自律成为网络媒体的行业自觉行为,政府还应该通过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监督网络媒体。类似的组织机构可以形式多样,既可以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可以是官方指导下民间力量参与的半官方组织,或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早在1996年英国就成立了由政府牵头的互联网自律行业组织,该组织实施网络监管行业法规《R3网络安全协议》,R3代表分级、报告、责任。组织机构的成员包括网络媒体以及来自文化、司法、教育等系统的代表。其主要工作是处理网上各种不良信息报告,并对投诉的不良信息内容进行核实和评估,经过认定为非法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容,则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其从服务器上删除,严重者根据情形移交司法部门。“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成立以来与政府多部门的合作,成效显著,使得英国多家网络企业都自愿遵守该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其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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