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和未融资的区别(6篇)

daniel 0 2025-10-04

融资和未融资的区别篇1

[关键词]东亚;经济金融合作;一体化;障碍

1997—1998年,东亚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各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促进区域合作和金融一体化的举措以应对外部冲击。如今20年过去了,尽管各类区域贸易和金融的合作机制在不断增强,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在不断加强,然而考虑到当前资本流动波动性加大及其对经济金融体系潜在冲击的增加,东亚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进展仍远远不够,我们有必要回头审视东亚区域实体经济与金融一体化面临的障碍与挑战。

一、区域贸易一体化进展有限、仍然较为依赖区外贸易

东亚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商品市场中的贸易渠道展开。然而,事实上,尽管区内贸易不断增加,但东亚地区的区内贸易扩张幅度有限,东亚地区各国的贸易仍主要依赖于区外贸易。ADB的亚洲区域一体化指数显示:1995年,10+3国家的区内贸易占比45.01%,2015年则是47.16%(2015年是最新数据)。也就是说,在上述20年当中,东亚区内的贸易占比仅仅只提高了2.15个百分点。而在同一时期,欧盟的区内贸易占比一直处于60%左右的水平。此外,东亚区内的加工贸易、中间品贸易占比较高,这是东亚区内贸易的一大特点。如果剔除掉这方面因素、只考虑最终需求,则东亚区内贸易占比还会有明显下调,东亚各国最终需求受到其他区域,特别是美国的最终需求的推动。可见,东亚经济还远远谈不上与其他区外经济的脱钩。基于现有的实体经济基础,东亚地区对区外的货币、汇率、金融市场的依赖性也较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般路径是从贸易、投资,再走向货币、金融领域。在二战后,出于对战争的反思、对和平的渴望,政治驱动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是从煤钢共同体、关税同盟、欧共体这样的合作一步步走过来的。而东亚财金合作的初始动力,则是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直接走向了货币金融合作,比如清迈协议及其多边化、亚洲债券市场倡议等。这种就金融合作来应对金融危机的思路难免忽略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实体经济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短视的做法。对于东亚各国而言,一直以来的出口促进战略使得贸易仍主要依赖于美国、欧洲等区外贸易,因此,各国政府更倾向于稳定与美国、欧洲之间的汇率,对区域内汇率的稳定主要是出于减少在区外贸易中的竞争的目的,从而造成了东亚各国对于稳定区域内汇率的动力不足,对东亚区域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形成障碍。

二、金融一体化发展滞后

东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东亚地区经济体融资结构存在严重的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更深层次的金融融合有助于形成更大、更广泛、更深入、流动性更强、效率更高的金融体系,进而保护该地区免受外部金融冲击,为未来的增长铺平道路。基于此,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决策者们开展了一系列促进区域合作和金融一体化的举措,希望通过加强地区储备和发展本地货币计价的债券市场特别是公司债券市场来增强对变幻莫测的全球金融市场抵御能力。主要包括清迈协议(CMI)下的双边互换协议网络(BSAs),其他的还包括2008年和2009年的一系列东盟+3财长会议加快CMI的多边化(CMIM)等。经过多年的发展,东亚地区贸易一体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区域金融一体化落后于贸易一体化(Park等,2008)[1]1321-1338。东亚各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的金融联系远远高于与区域内其他经济体的金融联系(Eichengreen等,2004)[2],例如,日本是东亚地区对外投资规模最大的国家,尽管与东亚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非常频繁,但其投资目的地主要在东亚以外地区。东亚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包括:与发展良好的实体经济相比,东亚各国金融体系普遍发展不足,金融发展水平低、金融开放度低以及交易波动性高,导致了东亚区域金融一体化很大程度上由区域内经济体之间的高贸易量驱动,而充当东亚金融安全网的CMIM、AMRO尚未启动,在技术上的可靠性仍然未得到验证,进而导致了东亚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滞后。此外,各国间由于缺乏政治互信导致的政治风险、对跨境资本流动的限制、信息不对称、外国银行进入的障碍以及监管和制度质量的差异,也为金融一体化创造了障碍。(一)亚洲区域债券市场发展滞后,本币债券市场发展失衡从2003年开始,东盟+3经济体发起了一系列的倡议,促进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亚洲债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截至2016年12月,东盟+3中的10个经济体本币债券规模近20万亿美元,是2003年7.8万亿美元的2.5倍。理论上,亚洲债券市场既包括本地区各国本币债券市场,也包括一个东亚地区性国际债券市场,这个地区性债券市场可以是东亚经济体本币债券市场的区域内延伸,也可以是东亚地区外经济体债券市场的向本区域的扩展,也可以是一个基于东亚共同货币的债券市场。然而,从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以发展本币债券市场为重点的亚洲债券市场,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东亚地区面临的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问题。第一,多数东亚经济体公司债券占本币债券的比例依然较低。从东亚10个经济体本币债券市场整体来看,政府本币债券占到本币债券总额的78.4%,而公司债券只占到21.6%。分国别来看,越南本币公司债券占本国本币债券的比例还不到5%,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菲律宾、泰国等国公司本币债券占比也偏低。这一现象说明,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政府推动。私营部门仍未能充分利用本币债券市场融资,发展亚洲债券市场、帮助市场主体克服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的目标仍未完全实现。资料来源:亚洲债券在线。第二,“马太效应”的存在注定无法实现东亚各经济体本币债券市场的齐头发展,部分经济体期限错配和货币错配的问题仍无法解决。当前,东亚各经济体本币债券市场发展极不均衡。近年来东亚本币债券市场虽取得快速发展,但债券市场份额仍主要集中在日本、中国、韩国等少数几个经济体。为保证市场具有充足流动性,这要求该债券市场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从东亚地区来看,只有日本、中国能满足这一条件,这也决定了只有这两个国家的本币债券市场才能扩展至其他国家,最终成为东亚区域债券市场的一部分。(二)东亚金融安全网:CMIM、AMRO尚未发挥实质作用自2000年建立以来,清迈倡议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并从双边机制扩展为多边机制,作为东亚地区金融安全网的潜在作用不断提升。然而,到目前为止,清迈倡议多边化(CMIM)仍未启动过,CMIM在技术上的可靠性仍然未得到验证。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在美元流动性短缺的情形下,韩国、新加坡货币当局都与美联储建立双边货币互换,印度尼西亚央行也试图与美联储建立双边货币互换安排,他们并未寻求CMIM的帮助。这说明CMIM仍未发展成为东亚地区理想的金融安全网,这既包括CMIM本身的问题,同时作为CMIM辅助机构,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MRO)也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CMIM资金不断扩容,但是从未启动,这妨碍了CMIM发挥作用。CMIM为成员经济体安排的资金规模相比其他金融安全网并不低。目前CMIM下各成员的出资资金规模总计为2400亿美元,所有成员理论最大借款规模为2435亿美元。在CMIM与IMF贷款项目脱钩比例为30%的情况下,各成员可从CMIM自主动用的借款规模为731亿美元。与IMF快速融资工具相比(年度限额为各国份额的37.5%),除了中国、日本外,其他成员从CMIM可获得的资金额度都要高于从IMF快速融资工具可获得的资金额度。即使对于韩国来说,其从CMIM可获得资金为115亿美元,远高于其从IMF快速融资工具可获得的资金规模(35亿美元)。此外,大部分东盟国家从CMIM可获得的自主动用借款规模基本也与其从IMF备用安排提取的年度限额(145%)相当或略有超过。像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柬埔寨等国从CMIM可获得的最大借款规模甚至已超过其从IMF备用安排提取的累积限额(435%)。从与各成员的外汇储备规模对比来看(假设短期动用比例为10%),对于经济规模较小的东盟经济体来说,其从CMIM与基金组织30%脱钩比例下可获得的资金也基本可以与其短期内动用的外汇储备相当。因此,从各种金融安排的横向对比来看,目前CMIM下的资金规模并不低。从资金动用上看,CMIM最大的问题是,到目前为止,仍未有成员启动过CMIM的融资安排。由于被长期放置不用,一国在申请CMIM时可能向市场发出错误信号,被市场误读为该国已“无计可施”,从而进一步恶化该国经济信心。这种情况下,CMIM不仅无法起到地区金融安全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市场担忧。也基于此,一些国家宁可选择其他金融安排,而不愿意申请动用CMIM。第二,CMIM贷款工具的使用程序仍不透明。CMIM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解决本地区出现的短期流动性困难,为此,CMIM共设有两个贷款工具:一是“清迈协议多边化稳定便利”(CMIMStabilityFacility,CMIM-SF),是CMIM下的危机解决工具。二是“清迈协议多边化预防便利”(CMIMPrecautionaryLine,CMIM-PL),是CMIM下的危机预防机制。CMIM规定,请求CMIM安排(包括CMIM-SF和CMIM-PL)的成员方需要满足一组先决条件。这些先决条件包括完成对该成员经济及财政状况的评估及没有违约事件等。此外,CMIM还要求资金请求方遵守诸如提交定期监督报告和参与“东盟+3经济评估和政策对话”(ERPD)项目等。但是这些条件并没有具体的公开说明。这不利于引导市场预期,限制了各国申请相关贷款工具的积极性。第三,AMRO的监督目标仍不够明确AMRO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实施地区经济监督来确保东亚地区的经济与金融稳定,并支持清迈倡议多边化(CMIM)的执行。为实现上述目标,AMRO被赋予四项功能:(1)监督和评估成员经济体的宏观经济状态和金融稳健状况,并向各成员报告;(2)识别本地区宏观经济与金融风险和脆弱性,并在要求时向各成员提供及时缓解这些风险的政策建议;(3)帮助各成员执行本地区金融安排(也即清迈倡议多边化);(4)执行委员会指定的为满足AMRO目标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然而,AMRO对于监督目标的界定过于模糊,其“经济与金融稳定”的目标并未明确区分其与IMF监督的不同。这导致目前AMRO仍未形成自己的监督特色,也没有形成与IMF监督不同的侧重。

三、东亚国家政治互信仍有待加强

政治互信是加强财政金融合作的基础,政治风险是导致东亚国家将主要投资投向收益率较低的发达经济体的重要原因(Lee等,2013)[3]396-418,东亚各国的金融一体化需要高度的政治协商以及密切的宏观经济和财政协调。缺乏政治互信,东亚区域的财政金融合作将举步维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东亚区域国家之间的互信程度面临挑战。目前,东亚是世界上军事演习最密的地区,每年的军演都有数百次之多。东亚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面临的新问题,一方面,与一直以来的历史问题有关,另一方面,也同东亚经济格局的巨大变化有关。2005年,中国的GDP大致是日本的一半;2010年,中国的GDP与日本持平;到了2014年,中国的GDP已经是日本的两倍。恰巧在中国GDP赶上日本的2010年,中日关系出现了趋向于紧张的一个转折点,即2010年9月撞船事件。2010年撞船事件之后,中日关系紧张持续升级。根据中国学者的估算,由于双边关系紧张,2012年中国对日本出口潜在损失313—318亿美元,日本损失为368—379亿美元(徐奇渊,陈思翀,2014)[4]1-24。区内政治互信存在问题,尤其是中日两个大国间的互信存在问题,是东亚财金合作的重要障碍。此外,东亚区内的政治互信也不单纯是东亚区内的问题,还牵涉到美国这样的区外因素。在东亚一些国家,美国不但仍然保持政治影响力,有军事存在,而且在财金领域也有多种影响渠道:美国通过ADB、IMF、世界银行等机构对东亚产生影响,此外,美国还通过双边货币金融合作对该地区产生影响。可见,东亚地区的政治互信问题具有其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植根于历史,受到现实中实力格局巨变的冲击,而且牵涉到区外的干预、影响因素。因此,东亚国家财金合作的政治、外交环境仍然面临较多的约束条件。不过反过来看,如果东亚国家在财金合作方面能够先行取得进展,这也将可能反过来改善东亚地区的政治互信。

四、总结

融资和未融资的区别篇2

(2)资本市场发展差异。区域资本市场发展差异(如图2所示)。

从四大区域之间来看,股票指标均值依次为:东部35.21%、西部19.35%、中部13.64%、东北12.34%;债券指标均值依次为:东部9.52%、中部1.64%、西部1.45%、东北0.56%。东部省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体水平遥遥领先,排除北京对东部的影响后,由于北京集聚了大量金融机构总部和央企总部,而股票和债券大多以总公司的名义发行,导致北京股票和债券规模偏大,其中,债券出现了75.05%的离群值。东部股票指标均值为25.46%,债券指标均值为2.24%,仍然居四大区域之首,显示了东部省市较强的直接融资能力,其次是西部,中部和东北的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较弱。

从四大区域内部来看,股票指标变异系数依次为:东部1.08、西部0.69、中部0.49、东北0.31;债券指标变异系数依次为:东部2.43、西部0.78、东北0.75、中部0.40,排除北京的影响后,东部股票指标变异系数为0.93,债券指标变异系数为0.81,东部各省市的资本市场发展仍存在最严重的不平衡;西部区内差异次于东部,其中,的债券指标趋于0;东北三省的债券市场较股票市场发展差异明显;中部的区内差异较小。

从全国范围来看,股票指标的变异系数为1.07,债券指标的变异系数为3.31,排除北京的影响后,股票指标的变异系数为0.82,债券指标的变异系数为0.81。整体上看,资本市场发展的规模远不及金融中介发展的规模,而且资本市场发展的地区差异大于金融中介发展差异。

(3)保险市场发展差异(如图3所示)。

从四大区域之间来看,保险深度指标均值依次为:东部3.11%、中部2.95%、东北2.86%、西部2.67%;保险密度指标均值依次为:东部1537.85元/人、东北749.48元/人、中部523.35元/人、西部433.55元/人。东部省市保险市场发展的整体水平领先,中部和东北居中,而西部最弱,排除了对西部的影响后,西部地区保险深度指标均值为2.84%、保险密度指标均值为462.67元/人,与中部和东北仍有差距,表明西部的保险市场欠发展,这也是未来西部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

从四大区域内部来看,保险深度指标变异系数依次为:西部0.37、东部0.35、中部0.13、东北0.08;保险密度指标变异系数依次为:东部0.86、西部0.45、东北0.30、中部0.26。显示了东部与西部保险市场发展的区内差异较大,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北京、上海两地的保险深度分别为5.59%和4.38%,保险密度分别为3521.31元/人和4376.68元/人,大大高于地区均值,而保险深度为0.82%,保险密度为113.24,均为全国最低,拉大了区内差距。

从全国范围来看,保险深度指标的变异系数为0.31,保险密度指标的变异系数为1.07,相对保险深度指标,保险密度指标的地区差异更显着。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平均指标与同年全球新兴市场国家的平均水平相当,但是与同年全球工业化国家平均保险深度8.8%、平均保险密度3655美元相比,较低的保险深度和密度说明了我国保险公司总体保费收入规模偏小。数据来源:《Sigma:2008年度世界保险业》。

2.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整体考察:主成分因子分析

本文采用主成分因子分析的方法对区域金融发展差异作整体上的考察。因子分析是多元统计分析技术的一个分支,其主要目的是浓缩数据。它通过研究众多变量之间的内部依赖关系,探求观测数据的基本结构,并用少数几个假想变量来表示基本的数据结构,这些假想变量被称为“因子”。因子能够反映原来众多观测变量所代表的主要信息,并解释观测变量之间的依存关系。通过因子分析把一组观测变量化为少数几个因子后,可以进一步将原始观测变量的信息转换成这些因子的因子值,利用因子值可以直接对样本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

首先,为了消除原始数据不同量纲的影响,需要对各金融发展指标的原始数据做标准化处理,并用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后续的分析,标准化的方法为:

Zi=xi-σx(2)

其中,xi为指标x的第i个观测值,为指标x的均值,σx为指标x的标准差。并用巴特莱特球度检验,判断数据是否合适做因子分析。巴特莱特球度检验值为116.2097,显着性为0.0000,拒绝指标相关矩阵是单位阵的零假设,显示各指标的观测数据具有共同变异,适合做因子分析。

其次,基于主成分法提取初始因子。按照主成分分析通常遵循的“85原则”,即因子方差累计贡献率超过85%,确定提取的因子个数。主成分提取结果显示只需选取前三个因子即可,其方差累计贡献率为88.5833%。

再次,再用VARIMAX正交旋转法简化因子载荷矩阵,寻求有实际意义的因子解。旋转后,因子1主要与“CREDIT”、“STOCK”、“BOND”、“保险密度”等指标相关,这四个指标的因子载荷分别为:

0.6972、0.9574、0.8390、0.6754,可概括为“金融发展规模总量因子”;因子2主要与“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指标相关,这两个指标的因子载荷分别为0.9319、0.5368,可概括为“保险市场发展因子”;因子3主要与“PRIVATE”指标相关,指标的因子载荷为0.9842,可概括为“金融中介效率因子”。旋转后的因子解反映了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差异主要体现在“金融发展规模总量”、“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和“金融中介效率”三个方面。三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分别为44.4925%、26.1903%和17.9005%。

最后,利用因子得分加权计算出各地区的综合得分并排序。计算公式为:

综合得分=因子1得分×44.4925%88.5833%+因子2得分×26.1903%88.5833%+因子3得分×17.9005%88.5833%

计算结果见表2所示。

三、区域金融的发展特点

通过对区域金融发展从部门到整体的考察,可以判断现阶段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1.区域金融发展差异明显且主要表现为金融总量的差异

运用数据地图进一步表示各地区因子综合得分可以更清晰的反映区域金融发展的不平衡。如图4所示,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随着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这种不平衡现象有所改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有所改善,但现阶段差距仍然很大。东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最好,西部次之,中部和东北金融发展较弱。某些地区如北京、上海,金融资源迅速发展与集聚,另一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仍然存在金融抑制。正如劳拉詹南在《金融地理学》中所言,尽管金融服务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但实际上不同地区的金融景观是完全不同质的,具有极端的异质性和不规则性,即金融服务业是具有明显地理特征的经济活动。

区域金融就是将金融运行和发展置于一定的地理空间加以考察,金融系统作为区域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反映经济的区域性特点,而且自身的发展也必然带有所在区域的烙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资源分布不均衡和气候环境多样化的国家,金融差异是各种区域差异的集中反映。区域金融差异表现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量的差异包括金融资源与交易数量的差异;质的差异主要是指金融结构不同,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融资机制和金融行为的不同特点,以及金融深化程度的不同。从我国区域金融整体发展的现状来看,区域差异主要体现为量的差异,而非质的不同,在主成分因子分析中,金融中介效率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只占17.9005%。

2.政府干预、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未彻底变革

迄今,中国金融体系功能依然不完善。市场化水平不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不平衡,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结构不平衡,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理念和管理方式尚未立刻改变,这些因素在金融结构上依然发生作用。

近20年来,随着多种信用形式的利用,直接融资的比重逐渐增加,但间接融资的比重仍然占比太大,企业依赖银行信贷资金的局面没有大的改观,全部信贷资金中相当一部分借贷给了那些缺乏效率的国有企业。数据显示,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业总产值为143950.02亿元,私营企业工业总产值为136340.33亿元,数据来源:《2009中国统计年鉴》但四大区域PRIVATE指标均不足2%,东部最高为1.6%,中部最低为0.74%,私营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支持力度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从直接融资方式的选择来看,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先债券融资后股权融资,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不但“股强债弱”的格局表现得十分突出,而且国债和金融债几乎占据了债券发行的全部。由于金融债券主要是政策性金融债,因此我国债券市场主要是为政府提供融资服务,除个别省市以外,大部分地区债券指标不足地区GDP的5%。此外,2004年实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或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申请发行公司债(企业债)。这一规定又将大量非股份制的私营企业排除在外。虽然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放宽了对公司债(企业债)发行主体的规定,但私营企业真正能够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还需要时间。故而,由于北京央企总部集聚,债券的发行也集聚于此,部分偏远地区,如没有债券发行,对比十分鲜明。

3.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尚不清楚

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争论自古有之,这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意义上来说,“熊彼特可能是对的”逐渐成为共识。进入90年代之后,人们开始反思并更加关注金融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总体金融约束放松,与此同时,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特别在中国,由于区域经济、文化、制度和环境的差异,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混合结果。

数据显示,2008年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东部20198元,中部13204元,西部12839元、东北13037元;其加权平均增长率分别为:东部11.9%,中部11.7%,西部10.4%,东北11.3%。数据来源:《2008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兼顾各区域金融发展状况,西部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不仅未能实现内在统一和协调,甚至还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冲突。虽然缺乏效率的金融体系可以部分解释这一矛盾的状况,但其背后应该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在广义的范畴上说,经济发展是对现行经济增长约束放松的一种尝试,金融约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除此之外,经济增长还受到实体经济的约束。当盈利性投资机会稀缺时,便产生了实体经济约束。以西部为例,从2000—2007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国家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力度,这些措施有力地放松了西部地区的金融约束。但由于这些资金大量投入在基础设施建设而并非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且这类投资往往期限长、见效慢,客观上造成了西部地区金融发展有悖于经济增长的事实。所以,当“供给导向”的金融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时候,金融发展外生于经济增长,两者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不明确的。在我国,受实体经济约束,部分地区的金融发展还处于这种“供给导向”的阶段。从区域协调的角度讲,这种“供给导向”的金融发展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从部门和整体两个角度考察了中国区域金融发展现状,并由此对区域金融发展特点进行了归纳。研究表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发展虽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态势,但整体运行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区域金融差异显着体现在金融发展的总量上。由于渐进式改革中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互动也具有区域复杂性。基于如何让金融合意地作用于经济,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区域金融发展政策和战略方向的三点建议:

第一,继续推行有差别的区域金融政策,给予内地持续的金融支持。区域经济最大的特征为块状经济,这意味着非连续性和突发性。金融资源的流动若不受到任何限制,资源的优化配置必然导致金融要素向东部沿海进一步集中,使内地特别是西部地区刚开始的金融发展发生逆转,导致国民收入分配的更加不公平。为了保护内地欠发达地区的产业活动,这就要求政府设立适度的“政策壁垒”来约束欠发达地区的金融资源向发达地区流动。在内地与沿海之间实行差别化政策与内地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强同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是不矛盾的。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用意也在于此。此外,对区域内金融发展差异也要给予一定的关注,不能顾此失彼。

融资和未融资的区别篇3

关键词:云定级;金融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多租户

中图分类号:TP30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3

Abstract:Sincethefirstflowerfinancialcloudfloatinginthefinancialindustryover,financialinstitutionsneedtothecloudandmoreclouddistractiongreenprotectiveumbrella,informationsecuritylevelprotectionistheone.Accordingtotheestablishedofhierarchicalprotectionofinformationsecuritypolicyandstandardsystemandinformationsecuritylevelprotectionimplementationframework,thispaperdiscussthefinancialcloudcouldbeusedasthecurrentinformationsecuritylevelprotectionobject,appliedthemultitenanttechnologyhowtodeterminetheirownlevelofsecurityandotherissues,andthemultitenantcloudclassificationandproposesolutionsforfinancialcloudsmoothcomprehensiveinformationsecuritylevelofprotectionoftheumbrella,providesanewpossible.

Keywords:Cloudclassification;Financialcloud;Informationsecuritylevelprotection;Financialinstitution

一、背景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中系统定级的认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包括系统定级、系统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内容。系统定级是开展工作的第一步,只有明确了系统的安全级别,才能明确开展后续的总体安全规划、安全设计与实施、安全运维等工作,在安全运维中通过反馈可局部调整安全设计实施,而当遇到较大变更时可能须重新确定系统级别,修改或重新建设总体安全规划。因此,需审慎确定系统级别。

在云计算技术在国内应用之前,随着实际工作在生产中逐步推广应用,在如何确定系统级别的认识上不断贴合实际需求,相关政策标准也因此在不断修订完善。《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规定了五级监督管理强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系统重要程度的等级的概念,从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及其社会属性考虑给出了信息系统五个级别的定义。信息系统重要程度级别越高的系统可能面临更多的威胁或更强能力的威胁,因此需要具备更强的安全保护能力才能实现基本安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以下简称《基本要求》)重新诠释了安全保护能力,将安全保护能力暂时划分为四级。《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GB/T22240-2008,以下简称《定级指南》)详细阐明了定级的原理、流程、方法等。

信息系统确定了重要程度等级后,不同级别的信息系统须具备相应级别的安全保护能力,并为其实现,金融机构和运营单位须依据《划分准则》和《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落实各项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信息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等级对信息系统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

(二)云计算

云计算是一种计算模式,云从用户对云的访问权限上可以分为私有云、公有云、混合云。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私有云是本机构自行搭建或租用云服务提供方搭建的、仅本机构或本机构与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使用的服务;公有云是由云服务提供方搭建的、不同机构用户或个人用户按实际用量付费租用的服务;混合云是私有云和公有云对接形成。目前云应用、云平台、云安全、云存储等云服务,从提供服务种类上可分为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基础设施即服务是指提供硬件、网络、存储等资源或计算能力;平台即服务是指提供如开发、测试、运维监管等操作环境,包括API、运行平台等;软件即服务是指提供各种可直接使用的应用软件。

(三)金融云

金融云是金融信息化更上一层的又一个典型,是深化互联网金融改革的又一个创新。无论是金融机构拓展自身IT能力部署云计算数据中心或是借助互联网公司的云服务或是互联网公司利用自身IT优势拓展金融业务,借机分金融市场一杯羹,金融云都可以归结为通过云计算技术将金融数据中心与客户端应用整合到云计算体系架构之中,借助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弹性、可扩展、资源池化、广泛网络接入和多租户等优势达到提高自身系统运算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和网络吞吐能力,改善客户体验评价,提高金融机构迅速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整体工作效率,改善流程,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

国内第一朵“金融云”由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与服务提供商联合打造诞生后,带来资源配置优化、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快速满足弹性需求、可扩展、易接入、低成本高效益等重大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新难题。相较其他行业,金融业对于安全有着更高的需求,金融业的业务特性使得是否拥有坚不可摧的云安全关乎金融机构、金融业乃至国家经济的生存发展,因此,在金融云上适时撑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这把绿色安全保护伞,当为时势所趋。

二、金融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之云定级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金融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之云定级问题

1.定级对象边界难以明晰。《定级指南》中明确了定级方法的第一步是确定定级对象。《保护条例》、《管理办法》、《基本要求》等政策标准中规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问题来了,金融云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吗?如果不是,那么金融云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什么关系?

2.定级对象安全类别难以区别。《定级指南》中将信息系统安全分解为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两个方面,以便区别两类安全保护侧重点不同的信息系统:以信息处理为主的信息系统和以业务流程处理为主的信息系统,从而使具有相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因生产要求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保护要求,进而达到重点保护重要系统资产的目的。然而,从整体业务流程角度和金融云在流程中所承担的角色看,金融云服务既可发挥信息处理为主的作用,也可发挥业务流程处理为主的作用,还可能同时兼之;而从云服务提供方角度看,云资源池中的资源未变,相同资源可在不同时间内提供给不同租户,因此,资源的用途也未必相同。那么,如何确定金融云属于上述何种类别?

3.定级对象难以在多租户云端被区别对待。实际生产中,不同用户的安全需求不尽相同,公有云、混合云采用的多租户技术使这些不同的用户安全需求在同一云端不期而遇。然而,目前国内提供的很多云服务,包括私有云在内,通常未对自身云端资源服务评定安全等级,也未区分用户安全需求等级。很多公有云通常未区分企业级和消费者级用户,只要注册申请付费账号,都可以享受相同资源池或同一低安全等级的公有云服务;一些公有云没有对响应水平和服务级别进行规定和划分,可能出现企业级需求在支付更多费用的情况下无法找到专门的响应服务,特殊或紧急状况无法处理,这种运行模式为用户带来很大困扰。还有很多混合云,未明确或简略知晓用户的安全需求及安全级别,对公有云进行简单安全防护后直接与用户的私有云对接,使私有云原有的安全优势被拉低,从而增加了私有云的安全风险。金融业对信息安全的要求更严苛,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须具备高性能、高可用性、高级别的安全保护和风险管控等特点,金融云的应用使其自身的安全风险牵动着金融机构原有的安全体系,因此,多租户金融云提供的服务须与租户已有的安全等级相匹配,然而,多租户技术对数据隔离要求较高,换取数据隔离的高级别的代价是安全级别的降低。在云服务提供商眼中,他们面对的公有云、混合云始终不过是同一资源池或资源江、资源河、资源湖、资源海罢了,与其根据某一租户需求对某一小朵资源服务进行安全加固,远不如对整体服务进行安全加固来得容易、成本低、效率高。租户们不同的安全需求决定了所租赁的云端服务安全等级可能不同于其他租户的,而云服务提供商又不愿意区别对待安全等级不同的租户服务,那么,对于安全性要求更高的多租户金融云该如何确定安全等级?

(二)定级问题思考及解决方案

1.定级对象边界按需确定。从生产实践的剖析角度看,金融云就是云计算技术在金融业的实践应用,实现方式上是一种为金融业提供以云计算技术为核心的、可扩展的、快速弹性的、用户按实际用量付费使用资源的金融IT技术服务。从整体上远观金融云,还可将其视为独立的金融云计算生态系统,包括技术、产品、服务、应用等环节以及贯穿于整个生态系统的云安全。

因而,在应用金融云之后,金融云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系较为微妙,在不同的视角可以看到不同的亲密关系:在某一时间段内,若同时仅为同一传统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金融云,其与传统信息系统的关系较为固定,可视为一个特殊的信息系统,或视为可整体或部分融入传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一部分;若同时为多个传统信息系统提供服务或同时为多个用户(租户)提供服务的金融云,则在某一时点上可视为一个特殊的信息系统,或视为可整体或部分融入传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一部分,因其与为之服务的传统信息系统的关系随时间点动态变化,故而在该时间段内整体上可视为一个动态变化的特殊的信息系统。所以,用户需要对金融云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而且在对金融云进行定级时,须按用户需求从用户视角对金融云的整体或部分、完整独立或融入其他信息系统中进行确定其安全等级。

2.定级对象类别按用区分。根据金融云为传统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和在传统信息系统架构中所处的位置,金融云仍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判别分类,只不过部分金融云的类别在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内保持固定,而同时为多个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私有云、或同时为多租户提供服务的公有云、混合云的类别在某一时间段内不确定,即若在一段时间内,如在某一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内,同时仅为其提供服务的金融云,其类别在该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内是固定静态的,在某一时点上,其类别与在该时间段内的类别是一致的;若在一时间段内,同时为多个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或同时为多个用户(租户)提供服务的金融云,其类别是动态的,而在某一时点上金融云各区域的类别是固定静态的,其类别与在该时间段内的类别不一定一致。

3.定级对象多租户等级按群组特征确定。“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金融云的终端用户可分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云端多租户可先区分出金融机构用户、企业级用户、个人用户三种类型,搭建云时可以考虑用户类型与资源之间的匹配关系,但这样可能会以牺牲在这三类用户中资源配置优势为前提。对于已在用的金融云,若难以按用户分类分别匹配对应固定的资源池或若调整成本较大,则可按用户的不同安全需求级别,在不同云端或同一云端不同区域建立划分相应安全级别的业务种类云、个人用户区等,然后依据业务种类、个人用户的通用安全需求确定不同云端或云区域的安全等级。

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中,对于在任一时间段内同时为多个信息系统或多个租户提供服务的金融云,其对象边界、对象分类、多租户安全级别是动态变化的,只在具体时点上是静态的,这是与传统信息系统最大的不同之处。对于这种动态多变的金融云,在任一时段内的任一时点上,各云区域的安全等级可按区域内当前租户安全需求的最高级别确定,而在任一时段内各云区域的安全等级作为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金融云服务提供商可将每天/月/年的空闲期、正常期、高峰期区分出来,确定每天不同时段的各云区域的安全等级常值和最高值,同一云端的各云区域可分别依据上述不同时段的安全等级常值配置日常不同时段的安全防护和加固措施,同时做好安全等级最高值的配置措施以备不时之需。若因技术、成本等原因无法对各云区域分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安全加固,则可依据对各云区域的不同时段安全等级常值和各云区域资源的使用频率进行概率分析,分别确定不同时段下概率最大的安全等级常值为整体云在不同时段下的安全等级常值,同时仍须做好安全等级最高值的配置措施。

三、结语

目前,尽管金融业小心谨慎,但还是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热潮的推动下,产业规模扩大,正在逐步深化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协同推进的金融服务发展格局,金融云计算生态系统将或形成,金融信息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可以预测,未来的金融云将成为金融IT服务产业崛起的一座新地标。尽快研究解决如多租户等新技术为金融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带来的难点,早日为金融云全面撑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这把绿色保护伞,使金融云能够更可靠、更顺畅、更安心地在金融领域上空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GB/T22240-2008)

融资和未融资的区别篇4

关键词: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17-04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滨海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天津市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成果丰硕,地区金融聚集效应不断增强,特别是金融危机后在宽松货币政策刺激下,天津市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呈井喷态势,给多元化、多层次的区域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同时也给天津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然而,金融机构在津过度竞争带来的效益损失和引发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逐步显现。货币政策逐步收紧也使天津市金融机构面临的资金压力不断加大,争夺存贷款资源的竞争空前升级,系统性金融风险日益累积。因而,如何正确看待当前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问题,协调好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与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二者的关系,已成为金融监管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天津市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现状

(一)概念界定

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在津新设经营机构,其二是天津市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到外地(省)新设经营机构,这两类跨区域发展模式对地区经济金融系统健康稳定发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其实现途径和方式有多种,既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也包括兼并、收购的形式;既可通过参股、控股的方式,也可通过业务战略联盟、组织机构联合等途径实现。

(二)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特征

1.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呈加快趋势。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机构四大类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情况看,各类金融机构在津新设经营机构数量以及本地法人机构在外地新设经营机构数量近年来均不断增加,特别是2009年以来,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机构数量增速明显加快。

2.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成为跨区域发展布局最为活跃的银行类型。相对于国有银行跨区域发展网络相对完善以及农村合作机构跨区域发展实力有限,近年来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天津市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的主角和最活跃力量。近两年来,上述两类金融机构新设机构数量已超过全部新设机构数量的80%。特别是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城商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放宽和简化机构设立程序,为城商行跨区域经营提供了新机遇。

3.股份制银行跨区域发展实力提升显著,而农村合作机构跨区域发展收效有限。以机构数量增长与存贷款业务增长是否同步作为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效率高低的简单判定标准,近年来,天津市股份制银行在跨区域发展中实力得以大幅提升,2003-2010年期间,股份制银行机构数量占比提高了4.87个百分点,而同期存贷款比重分别提升了11.6个和10.3个百分点,整体实力通过跨区域扩张不断增强。而同期,农村合作机构扩张的同时业务量占比却显著下降,其机构数量比重提高了1.33个百分点,存贷款业务占比却分别下降了1.8个和2.6个百分点,跨区域发展效率明显偏低。

4.跨区域发展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从反映市场集中度的CR4指标看,随着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的加快,市场竞争程度加剧。近年来,存贷款规模最大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存款集中度和贷款集中度均呈逐年下降态势,2003-2010年期间,全国存、贷款CR4指标分别下降8.85个和8.73个百分点,同期天津市存、贷款CR4指标降幅更为明显,分别下降12.4个和14.5个百分点,降幅和下降速度明显高于全国水平,表明金融机构同业竞争更为激烈,见表4。

三、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跨区域过快发展加大了金融机构揽存和放贷冲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此轮金融机构跨区域扩张恰逢国内货币政策由宽松向稳健转变,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比等监管要求相应提高,银行资金压力趋紧。金融机构扩张引致的同业竞争加剧,迫使银行采用高息、高价交易或推出高收益理财产品等方式吸引资金竞相揽储。由于当前利差收益为银行主要收益来源,放贷冲动不可避免,迎合了天津市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由2003年的42.6%下降到2010年的31.8%,经济结构调整难度加大,投资长期化与金融机构存款短期化资金错配矛盾不断趋强,各类金融机构存贷比指标全面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金融风险不断积累。

(二)跨区域经营趋同问题日益严重,专业化特色经营日趋模糊

金融机构在跨区域发展过程中,战略趋同、产品趋同、服务趋同、收入结构趋同现象严重,银行相关业务几乎总-分-支全覆盖,导致银行“大而全小而全”,未形成有效的市场划分和专业市场定位,各家银行产品结构以存放汇为基础,以对公、零售和中间传统业务为主导,服务同质化和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导致“拼价格、拼费用、拼关系”的低级营销模式日趋严重,息差收入仍为收入结构主体等问题,特色业务和职能分工的缺失使资源重复配置和闲置问题严重。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和社会资金面趋紧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资金融入成本将面临成本升高、利润大幅缩水的风险。

(三)顺周期扩张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区域间金融资源不平衡矛盾加剧

金融机构跨区域扩张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特征,单纯的微观审慎管理难以有效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随着国家货币政策由宽松转为稳健,2010年以来央行已12次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驻津金融机构资金紧张压力陡增,特别是在贷款维持前期高位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经营压力空前,截至2011年5月末,天津市金融机构存贷比达85.81%的历史高点,远高于75%的监管上线,高于全国同期存贷比16.84个百分点,较2008年提高近10%,通胀导致的存款负利率增加了银行存款转移和地区金融体系流动性风险。此外,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圈等东部沿海地区,新机构的进入势必引起金融资源区域间不平衡矛盾的加剧,进一步拉大区域间经济增长的差距。

(四)规模不经济和范围不经济问题显现,银行潜在经营风险不断累积

金融机构有效的经济规模和合理的经营范围均受其资产、网点、人员等资源的限制,过度的规模扩张,一方面会因其额外运营成本的增加而削弱自身盈利能力,如新增设机构、人员培训、科技支撑维护及额外的客户公关和维系成本等都将大幅增加,引起市场重新分割和人才频繁流动,引发无序竞争,另一方面也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如管理链条的加长造成内控有效性降低,发生操作风险和各种案件的可能性都将增大,加之异地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少,对当地企业的经营、财务、信用等信息不对称性增加,难以对贷款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损失机率和贷款信用风险不断增大。

四、成因分析

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与相关风险呈现同向加速变动特征,特别是在当前从紧货币政策下,累积风险加快显现。这既与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政策惯性因素相关,也有金融机构自身战略发展因素,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我国当前宏观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一)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和投融资规模持续扩大,成为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机构集聚的重要磁石

2008年国务院正式批复《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滨海新区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政策优势成为吸引众多金融机构入驻天津市的重要政策引擎,与之相伴的经济增速、投融资规模均呈现大幅增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出于扩大经营规模、分散风险、获取地区经济政策优势等考虑,加快了来津增设分支机构的步伐,而且在政策惯性作用下,此轮金融机构集聚潮仍将延续。

(二)金融机构盈利模式未根本改变,存贷款利差仍是其盈利的主要来源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利润结构单一、过度依赖存贷差已成为国内银行业的痼疾。以法人银行为例,近年来各家银行净利息收入占比一直超过九成,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不到10%,盈利结构显著不合理,银行存贷规模直接决定着银行盈利水平的高低。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不具有网点优势,在吸收存款方面压力较大,加之当前银行品牌效应与银行网点数量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成为推动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内在动因。此外,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相对滞后,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资金的真实成本,进一步助长了银行增加网点数量、扩大存贷款规模的冲动,形成高盈利与低竞争力并存的格局。

(三)金融机构业务扩张与承担风险不匹配,跨区域经营硬约束机制失灵

由于特殊国情和部分商业银行的国有性,使得我国至今仍未以法律形式确定存款保险制度,政府承担了商业银行大部分经营风险,政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助长了商业银行过度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贪大求全的扩张冲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和相关风险预警机制弱化,跨区域经营的硬约束机制失灵致使银行不顾忌风险的超前扩张,加之银行业务扩张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特征,金融危机后扩张性经济政策助长了银行此轮跨区域扩张的热潮。尽管已出台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措施,未来更多银行将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但短期内仍难根本改变它们业务扩张、扩大市场融资等经营模式。

(四)全球流动性充裕与国内监管政策的放松,成为此轮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热潮的重要动力

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为刺激经济复苏采取的宽松货币政策,造成了全球流动性过剩,为金融机构跨区域扩张提供了基础。与此同时,银监会放宽金融机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准入的要求,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相关地域范围下设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并且不再对股份制银行、城商行设立分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等,成为金融机构跨区域扩张潮的直接动力。危机后我国对金融机构监管经历着由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的转变,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界定仍有待统一,对金融机构跨区域扩张的风险因素尚未充分重视,为金融机构此轮跨区域扩张提供了监管政策空间。

五、相关对策建议

(一)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入手,实现金融机构区域扩张与区域合作相结合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的审核和引导力度,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总量、金融资源、市场环境、政策环境、金融机构竞争程度和饱和度、客户资源等因素,优化其分支机构跨区域布局,推动跨区域经营的各类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在国际业务、资金运营、银团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推进在网络、网点、信息等资源方面的共享,提升整体竞争力,实现多赢格局,推动中国金融体系良性发展和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对经营和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分工和定位,形成各具特色的银行服务和盈利模式

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降低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利差的盈利模式,加大其产品和服务创新,通过政策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在跨区域发展过程中实行差异化经营策略,充分发挥自身特长,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和细分,集中优势资源,搞好特色经营,避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配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提高其整体盈利能力,实现金融机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发生和扩散的概率

建立金融机构扩张的内部约束机制,实现风险可控下的规模有序扩张和盈利水平的提高。要求金融机构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构架,覆盖市场风险、信贷风险和操作风险,对不同风险、不同业务、不同地区进行差别化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和处置能力,引进先进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技术,实现风险的动态监测和量化管理,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系统,并采取相应预警和处置措施,将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及时预防并化解金融机构过度扩张引发的各类风险。

融资和未融资的区别篇5

内容提要: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形态,以租赁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既规避了银行信贷的严格监管,使得融资更为便捷,又具备会计上节税的优势,优化了企业财务报表,已然成为工商企业获得信用支持的又一大渠道。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在银行信贷之外的非正规金融中,融资租赁的作用已不可小觑,尤其对于获得银行信贷极为困难的中小企业而言,这一交易形态已经成为企业取得生产设备的重要融资工具。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虽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租赁物长期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这种“占有”与“所有”的分离潜藏着巨大的交易风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外观容易使他人产生误信,第三人基于此信赖与承租人进行交易,依善意取得规则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抵押权等物权,出租人无法基于所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其权利无法得到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保护。这一公示方法的不足所带来的制度风险自然会影响到出租人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也会增加融资租赁交易的成本。

融资租赁本属舶来品,在其发源地——美国,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和权利架构任由当事人来自由安排,虽然后来有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第二A编,分别调整具有担保功能的融资租赁和真正的融资租赁。[1]30[2]324但由于动产(物权)法在美国主要由商法典调整,并不适用以不动产法为核心的财产法规则,因此给大陆法系国家引进美国融资租赁制度带来了一定障碍。我国为因应调整融资租赁交易的私法关系之需,在合同立法时即设专章对其做了规定(注:立法之前,梁慧星教授等着名学者专门撰文为之呼吁。参见梁慧星:《融资性租赁法律问题研究》,载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0页以下(其主要部分曾刊载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但仅解决了其中所涉债法问题;在物权立法时,虽也有就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特殊物权法问题作出规定的动议,但由于当时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已经启动,物权立法遂搁置争议,对此未予明定。目前,融资租赁法尚未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法律层面的立法工作已然停顿,但为解决日益增加的融资租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其中法理不可不辩。

在我国目前既有的交易结构安排之下,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注:我国《合同法》第242条。这说明,我国法上并没有去探寻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经济本质,这一规定连同合同法的专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独立的交易类型,使得学说上的争议失去意义。本文的分析亦从这一制定法基础出发而展开。),但无法依“占有”来公示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注:虽然我国《合同法》就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使用的是“租赁物”一语,并未将不动产排除于融资租赁之外,且实践中也存在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做法,但就目前的交易数量来看,动产无疑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主流。因此,本文以动产为分析对象。至于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时,相关权利架构在现行法上至为明晰,并无下文中所欲讨论并解决的问题。)。在制度建构层面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即成了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因应融资租赁登记之需,在吸收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并启动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天津市在滨海新区金融创新试点的政策背景下,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文件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了《关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天津市金融办等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又专门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1月11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在法律未就融资租赁登记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登记究竟能否起到公示的作用,颇值研究。这又涉及到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融资租赁交易是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排(三方结构),还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交易安排(两方结构)?交易结构的安排决定着登记的权利性质和当事人,在三方结构之下,登记的究竟是出卖人和出租人(买受人)之间的物权变动还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就融资租赁登记而言,登记的究竟是什么?是租赁物的所有权,抑或是租赁物的利用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架构又成了相关制度设计的前提。本文拟就此展开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二、融资租赁交易三方结构说之质疑

主流学说认为,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3]350[4]426[5]419此即所谓三方结构说(tripar-titearrangements)。[6]1-55“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过程——买卖和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和承租人。”[7]329该说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明确提到了出卖人,表明出卖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处于一方当事人地位,同时认为,规定出卖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有利于维护出卖人的权益,也有利于对出卖人形成有效的约束,有利于承租人向出卖人提出请求。[8]345本文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仅就《合同法》第237条之文义,尚无法得出融资租赁交易三方结构安排的结论。《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这里,“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一语并不能说明出卖人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而仅仅是表明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来源,体现了交易中的“融资”特色,[3]350并以此与一般租赁交易相区别。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在于“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中国银监会在《合同法》之后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即较好地传达了《合同法》的本义,其在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合同。”这里更加明晰地表明了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核心:“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至于供货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地位,本条明确指出仅仅只是“出租人……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即仅表明租赁物的来源。

第二,从《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来看,也无法得出融资租赁交易三方结构安排的结论。该章第238条第1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虽然这一条文并非强制性规范,但就法律本身所倡导的内容来看,这里并不包括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买卖交易的内容,而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交易。该章中提到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买卖交易的仅有第239条(租赁物的交付和受领)、第240条(承租人就买卖合同的索赔权及其行使)及第241条(买卖合同变更的特别规定)。其中,第240条以承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三方约定为前提,可以暂不纳入讨论范围。第239条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的替代履行,由承租人替代出租人作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受领人。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此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的”。[9]294这正好说明了买卖交易与融资租赁交易的分离,承租人与买卖交易无涉,只是因为买卖合同的约定才“加入”买卖合同之中,但这并不说明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第241条关于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的规定,也说明了承租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由此可见,《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有关买卖的条文来看,都只是强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经济目的,并基于此,将买卖交易有关的受领和救济权利赋予承租人。这些都是融资租赁交易有别于一般租赁交易的特殊之处,仅此并不足以认定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本章并未规定出租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买卖交易的权利义务,也未规定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交易的援引性规定。如果本章采纳三方结构说,就应当有一个援引性规定来规定其中买卖交易的法律适用(注:我国《合同法》第287条、第395条、第423条就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对于承揽合同有关规定的适用、仓储合同对于保管合同有关规定的适用以及行纪合同对于委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适用。),例如,“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适用本法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这里,仅有一种解释:融资租赁交易只有一个交易和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亦即我国《合同法》上采取的是两方结构说。至于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关系,自应适用《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的规定。

融资和未融资的区别篇6

关键字

国际金融中心优劣势上海

金融中心实际上是各类金融机构以资金借贷和融通为目的而汇聚在特定区域所形成的一个金融交易平台,这一平台为各金融主体提供交易集群、金融结算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充当了金融机构的特定“中介”功能。国际金融中心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金融机构集群化;二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品种多样化;三是资本集散地和资金交易清算国际化和多元化。故其具备的必要条件是:地域和交通优势明显、相关基础设施发达;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高,并且结构健全;金融机构数量多,多功能金融机构聚集,相关金融配套服务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对金融产业的发展规制力度大;宏观经济稳定、政治环境良好。

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对所处区域和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促进资本集聚和辐射,加速金融深化与创新,提升国家经济实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因此,构建国际金融中心对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升级、完善金融系统安全和扩大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模型构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在逐步认识到金融中心对区域金融发展重要促进作用的基础上,我国各区域经济中心分别就金融中心的建立与辐射展开论证。例如上海、北京、大连、深圳、成都、武汉、西安等都在争建不同层次的金融中心。由于定位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而宝贵的金融资源。基于这一现状,对我国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分析论证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斟酌筛选和模型分析给出建立金融中心的层次和必要条件。

(一)城市的初步筛选

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差距较大,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和金融指标方面尤为明显。因此,通过一些重要的经济、金融指标来合理的排除一些条件不好或不太好的地区,进而甄别出合乎条件的城市,通过模型的进一步检验,最后确立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理论界认为,一般情况下,一国只能出现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并辅之以若干区域金融中心。根据经济和金融的相关指标比较,有理由排除中部和西部的绝大多数城市,尽可能地在东部寻找国际金融中心。在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布局和区域涵盖面的情况下,选取了东部的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南京、大连、青岛,中部的武汉和西部的成都、西安等十个城市作为备选选项。

(二)金融中心形成潜力模型

里德(h.c.reed)提出的国际金融中心形成潜力理论,不同于以往静态区域金融聚集力或区域金融竞争力分析。该理论认为,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图1)。本文基于里德理论,通过分析经济、资金、基础设施和软实力等都可能导致金融中心形成的主要因素,量化研究城市是否具备金融中心成长潜力,这一潜力将导致哪一级的金融中心成形。

根据图1,我们将金融中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一国内部的金融中心,包含地区金融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全国金融中心三个范畴,其影响范围逐步从地区扩展到全国;第二层次是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其影响范围为邻近国家和政治“领地”;第三个层次是全球性金融中心,其影响范围已扩展至全世界。三个层次的金融中心有显着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经济实力、金融影响力、基础设施、区域辐射力等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上,从而使各个层次的金融中心数量呈“倒金字塔”形状,即第一层数量较多,第二层数量居中,第三层数量极少。

国际金融中心的构建必须在经济实力、金融影响力、基础设施建设和软实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着力点。因此,本文根据金融中心形成潜力模型选取了四组54个指标,构建备选城市的经济实力(ep)、资金实力(cp)、基础设施水平(il)和软实力(sp)等四要素结合的国际金融中心潜力值模型(tfp模型,由孙剑在《中国区域金融中心的划分与构建模式》中构建),如下所示:

tfp=a1+β2cp+β2cp+β3il+β4sp+8(aβ1=常数量;e=随机误差量;β11>0;β2>0;β3>0;β4>0),其形成潜力的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转化和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得到图2中的相关数值,进而找到符合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条件的城市:上海、北京和深圳的经济实力远远超出其他城市,金融实力在全国占有绝对的优势,是我国的三大金融增长极。其中上海得分略高于北京,显着高于深圳。这与上海、北京的经济和政治中心地位高度强相关;深圳位于珠三角,接受香港对内陆的经济辐射,三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已高于其他城市。但成都、武汉、南京、青岛、大连、西安等城市在区域范围内的金融地位突出。成都和西安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交通要道和经济枢纽。南京也是长三角区域性经济和政治中心。青岛位于胶东半岛,是一个重要的港口城市。武汉是我国中部最大的交通枢纽,长江中游最大的物流中心。大连则位于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交汇处。所以,十个城市均是我国各地区的经济金融中心,但相比却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将样本城市分为四个梯队:第一梯队(90-100):上海,所有指标均领先于其他城市;第二梯队(80-90):北京,即拥有四大国有银行的总部,又是全国金融业的监管中心所在地和众多大型国企总部所在地,具有巨大的资金和信息优势;第三梯队(70-80):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块“试验田”,同时毗邻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此外,它还在金融创新上保持着优势;第四梯队(70以下):成都,武汉,南京,青岛,大连和西安。

二、构建我国国际金融中心——上海

上述分析表明,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先发优势。国务院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决定,更确立了上海的领先地位。我国金融中心的构建应采取下列步骤:将上海建成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在北京、深圳等城市中选取建设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或全国金融中心,在成都、武汉、南京、青岛等城市中选取区域金融中心。以下将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上海的金融现状及构建国际金融中心所面临的问题

上海已拥有全国最健全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及国内金融交易中心的地位。截至2008年末,全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689家,银行业机构124家,保险业机构291家,证券业机构94家。在沪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达到165家;在沪经营的外资银行及财务公司93家。其中,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57家(数据来源:2008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2月,上海证交所开户数目前已达8075.45万户,形成了国内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位于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天的交易成为中国外汇牌价的基础;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使上海成为银行间资金调度的中心;金融人才和技术优势国内领先;有国内最大最规范的同业拆借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票据贴现市场、保险市场、住房抵押市场、商品期货等市场;在未来数年内还将成为全国的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运作中心、资金清算中心。作为全国性的金融中心。央行上海总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为国家战略的地位,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试点的开展也将在上海展开。

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作为我国的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然成熟,但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需要进一步努力。目前上海金融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一是金融机构比例不均衡。一个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应包括大批完备的金融机构。但上海的现状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较为发达,占金融机构总数比例较大;证券类金融机构波动较大,不稳定;其他金融机构及外资金融机构比例较小,导致金融体系不完善。第二是金融基础相对不完善。上海金融相关配套基础和金融相关服务尚未完善,科研水平和金融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在广度和深度上均和现有国际金融中心存在一定的差距。金融辐射能力和资金配置能力效果都不明显。第三是金融法律法规离国际化尚有差距。近年来,上海在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和监管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现有国际金融中心相比,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来保障金融法律的实施,金融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国际化。第四是金融政策尚未充分开放。我国资本项目货币兑换尚未完全自由化,上海的发展受到限制;同时,央行体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其中分业监管模式中存在严重缺陷。

(二)上海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历史机遇

1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体系安全的构建与完善

本轮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金融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大批知名的国际金融机构倒闭或者被兼并。由此导致一些老牌金融中心不断丧失对全球金融业的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虽然也遭到了金融危机的侵扰,但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国际化程度还不是很高,加上我国经济整体良好运行,大大减轻了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使得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整体实力显着提高。因此,应充分利用危机对全球金融安全体系的冲击带来的教训,加速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安全体系,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如充分完善和利用监管严格下的金融创新工具如上海同业拆借平台以及shibor的定制来加大对全球救市的实际举动,提高我国金融行业在全球的影响力。在这方面,上海均应“先试先行”。

2上海区域金融效应在人民币区域化或国际化进程中的发挥

在本轮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球主要货币均进入颓势,疲软不振。而人民币一直保持着较为强势的姿态。这对人民币保持全球信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人民币的国际化。因此,充分利用危机给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机遇,发挥我国金融中心的全球影响力,必须步步为营,先实现金融中心的区域影响力。而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正好是我国金融中心区域和全球影响力发挥的工具。上海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的开展,将充分利用人民币的适度区域化和国际化,利用我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加速提高人民币的国际信誉。只有人民币在区域站稳了脚跟,我国的全球金融中心地位问题也就走好了第一步,国际金融中心的效应也就更容易发挥出来。

3拉动内需、区域开发过程中上海金融的发挥

我国经济在本次危机中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和影响。2008年第四季度,我国gdp增长仅为6.8%,进出口和内需同时出现萎缩。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政府不断推出经济刺激方案,包括2008年年底为拉动内需和进行中西部开发而推出的4万亿投资,以及2009年财政预算赤字预计为9500亿元等;同时还将取消民间借贷的限制,推动民间借贷在银行资金短缺地区和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反映了政府有效应对危机、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心,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也必将推动区域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上海作为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必将扮演融资中心的作用,同时也会加强其对全国经济的引导力和促进力。

(三)上海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多变性和突发性,要求我国金融业特别是作为我国金融中心的上海,要在全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充当先行者和导向者的角色。建立一个体系健全,结构合理的金融机构网以及拥有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保障金融业运行市场的健康有序,是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必要前提和法律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法规的完善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对人的应用。上海要大力吸收和培养高素质的金融、贸易、会计、法律人才,站在战略的高度认识到人才因素对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同时,试点打破分业监管模式,避免大量重复监管对微观金融主体的束缚,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将盲区产生机制予以消灭。

2建立成熟的金融市场、逐步实现金融区域化和国际化

第一,完善货币市场。以人民币的逐步可自由兑换为契机,在可监管范围内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逐步扩大人民币业务,拓展其业务经营范围;恢复重建大额存单市场,并逐步拓展二级市场;大力发展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实现票据承兑和贴现公司的专业化,资金清算流程化与便利化;放宽同业拆借市场的币种限制,以上海为中心构建全国同业拆借网络。第二,完善资本市场。逐步放宽b股二级市场的外资证券公司必须由在我国的机构申请特别席位这一规定,改变投资人及其人无权直接参加企业经营管理这一现状,通过保障外国券商和b股持有人利润的增加提高其投资的积极性。在全国率先试点深化外汇体制改革,提高外汇市场效率。通过货币和资本两个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审慎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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