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09

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篇1

MengWei

(ChinaUniversityofPetroleum,Dongying257061,China)

摘要:开展校务公开是推进大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在新形势下,大学校务公开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地需要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该文针对大学校务公开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校务公开工作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Abstract:Itistheimportantwayofadvancingtheuniversitylegalmanagement,democraticmanagementanddemocraticsupervisiontocarryoutopenadministrativeaffairs.Underthenewsituation,theopenadministrativeaffairsinuniversityfacesmanyofthenewsituationandnewproblems,whichneeduscarefullythinkaboutthemandsolvethemurgently.Basedonthepresentsituationofopenadministrativeaffairsinuniversity,aninvestigationwascarriedout,andthesuggestionandcountermeasuresabouthowtofurtherimproveanddeepenopenadministrativeaffairswasputforward.

关键词:大学校务公开现状分析制度化

Keywords:university;openadministrativeaffairs;analysisofthepresentsituation;institution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G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7-0146-02

0引言

高校校务公开制度是大学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学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2002年2月教育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从领导体制、校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是促进校务公开走向制度化的纲领性文件。为了加强学校民主建设,促进学校全面发展,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于2009年在全校范围内对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进行了意见征集,并在2010年十届教代会对意见征求稿提交教代会代表团讨论审议。调查发现,自2002年正式推行校务公开制度以来,在校务公开的制度建立以及具体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校务公开作为学校管理中的一种制度创新,无论在理论层面和操作层面上,都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欠缺;进一步探索校务公开的理论及其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而促进校务公开操作更加规范,实现校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就变得十分重要。

1高校校务公开现状分析

1.1西方大学校务公开概况在英、美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作为校务公开基础的政务公开,已经高度法律化、制度化,受到众多的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形成了完备的政务公开制度,以切实保证政务公开的实现,因而为校务公开的实施提供了大的制度环境和社会基础,推动了这些国家大学校务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完。①通过立法程序写进了相关法律,使大学校务公开从外部获得了法律依据,具有充分的外部法律保障。如英国在1981年制定了“校董会教育规程”,规定在校董会中必须有占一定比例的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在法律上保障了学校管理的公开透明。②国外大学校务公开具有良好的内部体制保障。如慕尼黑大学从管理体制上,设立大学评议大会-评议会-校务领导委员会-学院组织。评议大会主要负责修改大学的法规和章程,选举校领导及听取校务委员会的报告。评议会是评议大会休会时的常设机构,也是由各方面代表组成,负责学校法规和章程的修改、决定教授聘任事宜、决定学术研究的重大项目等。各种人员在评议大会中的比例,并不是由学校自主决定,而是根据《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比例确定。

1.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务公开现状分析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于2002年开始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在8年校务公开的实践中,不断由试点转为全面铺开,由被动公开转为主动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取得了一些成效,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大学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的进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2.1校务公开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这集中表现在学校的领导层对于校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有了全新的认识,由此带来了实践上对事实校务公开的自觉性有了较大的提高,从而使校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责任到位。同时教职工对于校务公开的认识也有了提高,从认为校务公开是领导的事情转变为认识到校务公开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从认为校务公开是流于形式的摆设到认为校务公开是有实际意义的制度创新,从最初的校务公开中只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到对学校公共利益的关注。由此对于校务公开的理解和认识也实现了从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的转变。

1.2.2校务公开的内容较为全面校务公开的要害是公开,关键是真实,实质是监督,核心是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经过近年的实践,学校领导层逐渐认识到,建立民主化、科学化的学校管理体制势在必行,校务公开的大势所趋,校务公开制度已经成为大学法制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大学的管理水平和思想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以往回避广大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难点问题的现象已经很少出现,学校主动积极搜集教职工对学校管理问题的看法:例如学校的发展规划、院系设置、全员合同聘任方案、房改方案、对干部评议结果、评优结果等等,通过主动搜集各种客观真实的信息为学校的科学决策服务。校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都比以前扩大,已经由只公开一小部分管理信息扩展到包含学校主要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学校的各种重大决策、教职工职称评定和考核过程及结果、学校财务管理、学生招生就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校务公开的范围扩大主要体现在:一是校务公开由学校小范围向全体教职工大范围转变,学校已经通过校务公开把行政少数人对学校重大事件的决策,改变为由教代会为主要议政方式,重大事件由教代会提交广大教职工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另一种转变是由校内公开扩展到校外公开,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内容,接受社会的监督。

1.2.3校务公开的形式不断创新通过调查发现,认可率在50%以上的校务公开形式分别为:教代会、公开栏、校园网、有线广播、校报、校情会等。校务公开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切实通过教代会公开学校重大事务。同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方法进行公开,如:设立校务公开栏、校长信箱、召开学校校务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如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一般每年坚持召开一次教代会,校长面向全校全方位盘点学校一年来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关部门向大会报告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则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处理和解决教职工面临的难题,通报学校的工作。同时,不定期召开“新闻会”、推进校园信息网络化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学校与教工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把握校内外各种思想动态,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通过校务公开,学校各级职能部门规范了办事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多的教职工加入到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

1.2.4校务公开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于2010年教代会审议的校务公开实施细则中,一是建立了校务公开责任制,把需要公开的内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度和公开的时间都一一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具体人;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校务公开的监督机制,由工会和纪委、监察处组成监督小组对校务公开进行效能监察,确保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务公开经过8年的改革与发展,2002年下发的校务公开意见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大学管理体制,我校于2009年起开始研究制定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力求在公开内容、方式、监督等方面更加完善。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于第十届教代会讨论审议,与会代表针对校务公开制度展开了非常热烈的讨论。经过调查,现阶段大学校务公开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2.4.1校务公开内容缺乏制度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校务公开缺乏制度上的监督保障和对违反校务公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学校务公开是通过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立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实现的。我国现阶段的校务公开则是从内部监督,通过教代会监督实现的。但目前许多大学对教代会的作用重视不够,对教代会提供的校务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细,有些应该由教代会决定的事项流于形式。同时校务公开的主体:广大教职工,由于多种原因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无法监督,监督作用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为监督校务公开而成立的监督小组,也往往由于组成人员不科学、没有与校务公开的主体进行有效的分离,职权分工不具体而形同虚设,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本无法监督。

另外,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证,校务公开在各个学校自己内部独立进行,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硬性规定,同时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校务公开的规范,不同的学校根据对有关文件的理解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着探索和实践,造成校务公开的整体推行没有方向计划,存在着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使这项制度无法得以有力的贯彻执行。由于对校务公开的内容没有制度上的制约,所以校务公开的内容变化随意性很大,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1.2.4.2保障机制没有建立校务公开保障机制的建立是校务公开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只有利害关系人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校务公开才能有实质性的意义。目前部分师生对于参与校务公开缺乏热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知情权、监督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大学校务公开实践中,还没有很好地解决监督权力的保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对当事人申诉权的保护。在大学的办学过程中,对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该有依照一定的程序要求改变决定和补偿受损利益的权利;在大学校务公开的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申诉权的尊重是不够的,相应的保护措施更是欠缺的。这样就造成了校务公开相对人出于自身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对校务公开不关心甚至故意回避的局面。

1.2.4.3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由于我国大学校务公开缺乏普遍的规范制约,使得校务公开的相应评价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至今也没有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大学实际情况的校务公开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大学校务公开的奖惩机制,主要是针对校务公开的责任机构和主要责任人而言的。现阶段校务公开尚处于各个学校结合自身情况的实践摸索阶段,校务公开的奖惩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如前所述,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约,校务公开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校务公开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而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的匮乏,造成大学校务公开的奖惩机制流于形式,相应的监督机构例如纪检、监察等部对于监督工作也比较随意,监督实际作用不理想。

2建议与对策

制度化是西方国家推行校务公开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大学的校务公开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大学校务公开能否走上正规的发展之路,关键在于校务公开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进程。为此,要加强对校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校务公开列入学校业务管理范围,摆上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2.1规范校务公开程序在大学校务公开中,虽然也以会议等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公开的内容,但在程序上没有保证,要按照公开事项的提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监督小组审核把关、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公开、征求教职工意见、有关部门整改的六个程序来进行;校务公开程序中应建立预审制、听证制和申诉复议制。预审制,就是对拟定公开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查,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的一种制度;建立预审制是保证国家机密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听证制是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之前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依据,体现决定的公正性,这也是为当事人提供一条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途径。大学举行听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学校全局利益的计策,另一种是关于局部或者个人利益的决策,对于前一种情况,适宜派代表参加,对于后一种情况,应该根据具体的事项,可以全体当事人参加、派代表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代表的确定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申诉复议制,是指对校务公开的内容利害关系者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诉应在规定限期内复议并答复申诉者。

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篇2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教代会;创新

当前高等学校都在进行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办学制度改革,总体来说,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权力运行的机制,真正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运用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内部管理、监督权力运行。教代会制度作为教职工行使民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高等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立过程中最重要的条件和动力,这一观点是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管理者的共识。

一、教代会的内涵

现行的教代会制度是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要求的高校实现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代会作为一种群众性组织,为广大教职工搭建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平台,是现代大学实现民主治校的重要渠道。

(一)职权范围

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规定了教代会具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四个方面的职权,这些职权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了教代会行使职权的范围,具体包括:其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关系到学校建设和发展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二,审议通过权。凡是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如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办法以及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等。其三,审议决定权。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尤其是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必须提交到教代会或其常设机构进行审议表决。其四,评议监督权。现阶段主要是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从德、能、勤、绩、廉方面对领导干部进行测评和评议。

(二)运行机制

从制度层面看,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民主治校的实践措施。一方面其规范了权力的有效运行,让权力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其规范了利益的合理分布,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公平正义。从体制层面看,教代会工作是学校党委直接领导的工作,在管理活动中参与决策与监督,既是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一环,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渠道。从社会层面看,教代会是一种群众性的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代表的是全体教职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教代会反应民声、体现民意,是密切联系群众、密切干群关系的媒介,更是现代大学实现科学高效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教代会的地位和作用

(一)教代会的法律地位

教代会作为高等学校实现民主管理过程中被广泛认可的一种工作和制度形式,具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与权威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教代会的地位、作用、意义、职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位和民主角色给予了详尽的阐释,在法律层面上界定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管理中的合法性。

(二)教代会的政治地位

党的十提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利”。深化改革是时代的最强音,随着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引向深入,高校所面临的现实矛盾会日益复杂,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难题亟待破解。教代会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会得到极大发挥,教代会的优势在改革的过程中会得到逐步的显现。在一定时期内,进一步突出教代会的地位、加强教代会建设,必然成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点。

(三)教代会是权力构架的平衡器

一方面,通过教代会的监督,学校的行政权力更加规范,决策会更加科学和符合民意。教职工直接参与学校的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切身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学校领导权力和教职工的民力在教代会的框架内找到了平衡点,形成一对和谐的利益关系,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在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学术治校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重要特征之一,学术权力与原有的行政权力的再分配,必将成为一个长期的磨合的过程。权利再分配的过程中必然要存在摩擦,要产生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教代会职能决定,它可以把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调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发挥一个音量调谐器的作用,减小或消除不和谐声音。

(四)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

现代大学制度把内部管理权力划分成三部分,即政治权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通过完善的制度保障来明确各自的权力范围,协调三种权利间的关系,使其长期处于和谐的稳定态。民主管理就是维持这稳定态的催化剂,保证管理顺畅高效。教代会是高校民主管理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因此说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必要内容。在学校内部治理中,教职工以主人翁身份通过教代会这一民主管理平台,直接或间接参加学校管理。现代大学的标志是民主治校,学校的内部事务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使教职工主动参与学校管理,其实质就是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通过教代会这一载体,以民主的方式协调好行政管理者和教职工之间、学术利益团体和行政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三、现行教代会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诞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的背景是以服务于行政化管理体制为特征的。近30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代会的内容和形式虽然处于不断地变化和调整中,但囿于传统教育管理体制的羁绊,它在学校内部管理体系中所表现出的民主性作用,不论从范围还是程度上还存在局限性,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地位和权威性还有可提升的空间。

(一)民主意识薄弱

在传统的教育管理体系,充当管理角色的权利架构没有给教代会留出应有的空间,教代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足够大的舞台。一些行政管理者对教代会缺乏认识,对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意义与作用缺乏深入的了解,教代会的职权得不到彻底发挥,教代会常常处于无事可做的境地。管理者常常不能将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科学决策的基础,忽视了教代会在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部分教职工民主意识淡薄,对教代会的职权不清楚,对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缺乏准确的了解,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水平较低。客观上,我国高校民主政治建设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热情不高,民主政治文化氛围不浓,受传统体制束缚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管理行政权泛化

教代会是高校的权利机构之一,在有些时候还得不到完全承认。有些行政管理者存在狭隘主义,认为强化教代会职能会削弱行政权的主导地位,弱化自己的权威性。在政策的制定与决策过程中,不顾及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将行政权力凌驾于民利之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些职能部门行政化现象严重,没有处理好权利和服务的关系,将服务职能等同于权力行为,行政、服务、监督权利之间的关系混淆或倒置,事实上弱化了教代会的权利地位。这种行政权力泛化造成了民主管理要听从行政指挥棒指挥的局面,民主观念体制性缺失,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长效机制缺失

教代会职权全面落实,必须有科学完善的长效制度作保障。目前,高校教代会落实各项职权的直接依据是教育部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配套实施细则,具体工作的开展要靠党委文件一事一文的布置,缺乏系统配套的制度支撑,随意性较强。没有形成与学校《章程》、重大决策制度、干部监督制度等有效的协同,缺乏长期的规划,工作连续性不强。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关系学校发展的重要决策没有纳入教代会监督范围,教代会的职权没有得到重视和发挥;教代会形成的决议不能够完全执行,提案办理常常避重就轻,落实不到位。

(四)地位与作用未充分展现

在部分高校,教代会的地位和作用多数时候还是停留在形式上,党政领导没有把教代会视为学校管理的重要监督决策机构,没有把积极为教职工提供参与学校管理、监督行政权利运行、实现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落到实处,没有把发挥教代会的作用放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大局中去考虑,没有认识到全面贯彻教代会制度是加强对干部监督和管理、反腐倡廉的重要形式。有的时候教代会还只是起到学校党委回避矛盾、寻找借口的“挡风墙”的作用,教代会的地位被削弱,作用没有得到全面发挥,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四、对策与思考

建立和完善以教代会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内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代会需要在职权范围、运行机制、组织制度、组织机构等方面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必要的调整充实,在制度建设上要有新的突破与创新,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相适应,在切实推进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中,发挥教代会应有的作用。

(一)教代会内涵的再定位

教代会在高校民主管理中作用发挥的程度,是由其地位和权限决定的。高校内部治理从传统体制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过程中,教代会在大学内部治理中真正实现民主管理的目标与作用,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权力环境支撑。明确治理环境中各个部门的职权范围,教代会的权力方能回归。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要处理好外部和内部两个领域的权力关系。在学校外部,要处理好高校与政府、社会、市场的权力关系,明确相邻两者的权力边界,保障高校的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主体地位和享有的自力;在学校内部,要正确对待党政权力、学术权力、教职工权力之间的关系,遵照现代大学的制度模式,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教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体系。在内部权力领域中,要通过凸显教代会的地位,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权利,实现民主治校。教职工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行使是通过教代会这一平台来实现,势必要对教代会权利的范围进行重新定位,进一步丰富教代会的内涵,将传统管理体制里属于社会、政府以及学校行政的部分权力转变为教代会的职能,这既是实现高校民主管理的保障,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需要。

(二)科学长效机制的再完善

其一,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落实《规定》的配套措施,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执行、监督、考核等工作环节的制度进行整合,形成有机配套的制度体系,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下发,保障教代会工作顺畅运行。其二,要建立教代会与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联动机制,将教代会对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纳入到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核和任用机制中,将教代会对干部的监督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范畴。其三,要完善教代会与学校行政协作制度,建立一体化运行机制。确定每年召开教代会的时间,即教代会日,并写入学校章程,将学校行政的年度总结、计划、提案落实情况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作为教代会的固定议题,接受教代会的审议和监督。

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篇3

[论文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教代会民主管理

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多年来,在探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如何适应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加速推动传统教代会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对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反思

(一)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萌芽于建国之初,形成于改革开放之后,目前正处于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的关键时期。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50—1984年),是教代会的酝酿期。从渊源上说,教代会是职代会的一个分支,教师是以工人阶级的身份参与学校管理的,因而它的起始可以追溯到1950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而教代会这种形式的出现,则开始于1979年部分高校参照企业改制推行的教代会工作试点。

第二阶段(1985—2009年),是教代会的法制化时期。其标志,是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代会制度的行政法规,在推行的20多年里,又进行了充分的法制化工作。其途径有两条:一是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与《暂行条例》同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构成了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基本立法依据,并在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七条、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三十条、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1999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二是出台配套法规。从1985年起,中央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就陆续了有关《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实施办法,各高校也相继出台了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法规体系。

第三个阶段(2010年之后),是教代会的转型期。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规划纲要》提出,要通过10年的努力,在我国高校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框架。这对已运行近30年的高校教代会制度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重新审视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与作用,并将其导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轨道上来,是当前深化高教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

(二)教代会制度应当继承的传统权利

从形式上看,教代会是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基本构件之一,也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渠道。这种管理是通过《暂行条例》赋予的四项法定职权来实现的,具体包括:其一,审议建议权。教代会通过听取并审议校长所做的工作报告,对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二,审议通过权。凡是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都要经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其三,审议决定权。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办法,教职丁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等,必须由教代会审议决定。其四,评议监督权。这项权力是通过对学校领导的民主评议来实现的,评议的内容一般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包括德、能、勤、绩等。上述权力的有效行使,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表达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通道,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着重要作用,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必须继承的宝贵财产。

(三)教代会制度所要突破的传统局限

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是以服务于行政化管理体制为特征的。它所体现出的民主性,不论从范围还是程度上看都是十分有限的。主要表现在:其一,形式化问题严重。在高校,不少高校领导干部片面理解教代会的职能定位,重“形式”而轻内涵,甚至把教代会当作可以随意利用的“橡皮图章”,其地位与作用被严重弱化。其二,职权得不到保障。教代会的四项职权看似涵盖了高校管理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但在具体行使中却是畸轻畸重的,具有明显的功利化特征。落实较好的是审议权,其中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与改革方案成为教代会的主要工作。这一方面增强了学校决策的透明度,扩大了教职工对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一些高校校长利用其工作报告的话语权“绑架”教代会、转嫁领导责任的意图也十分明显,这与民主审议的宗旨是相违背的。而许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不经教代会通过或决定即行实施的情况则时有发生。至于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由于种种原因,在多数高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其三,工作机制不完善。尽管在相关文件中高校教代会的工作程序十分明确。但真正实行起来往往流于形式,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很难提上议程,尤其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其作用很难得到发挥。其四,民主参与意识不强。从目前状况看,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动力不足,他们的政治素养、民主意识、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等都存在不能适应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的情况。工会组织在运行中存在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很难作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而发挥作用。

二、现代大学制度下教代会的基本形态

(一)管理民主化是现代大学的根本特征

民主管理是现代大学的共同特征。国际一流大学在其制度设计上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普遍重视教职工组织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美国,大学的教师联合会(AFT)和教师工会行使着组织大学教职工集体谈判、维护教师自身利益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大学治理结构是由四个要素相互支撑的,即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和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机构,它们分别行使高等学校的领导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力。这种结构与欧美大学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治理方式相比,在决策机制方面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欧美大学的监督职能一般是由校外独立董事来承担的,他们所代表的是一定阶层或集团的特殊利益。在我国,事关高校发展及教职工根本利益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则是由教代会来承担的,其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理念。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不断互动与博弈,形成领导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力之间的制衡关系。

(二)现代大学制度下教代会职能的拓展

教代会作为高校的四种法定组织之一,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中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民主决策。在任何一级组织中,决策都是管理的核心。因此,民主管理必然就包括了民主决策这一重要环节。高等学校实施民主决策,就是要通过教代会的参与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教职工的意志和智慧,形成对高校重大事项的正确决策。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二是民主管理。其核心是落实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主要形式是校务公开,主要渠道是民主参与,这些都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听证制度、巡视制度和新闻制度来实现。三是民主监督。这种监督是非权力性的群众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来实现的,目的在于帮助学校领导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防止滋生特权和腐败。而对校领导工作的评议结论,可供上级组织部门奖惩、任免校领导时参考。四是支持和保障。教代会只有在尊重和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保证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不仅教代会有权决定或否决校长提出的任何方案,校长在执行教代会决议时如果确有困难,也可以提交教代会复议。只有校长的意志与群众的要求融合在一起,各项事业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三)现代大学制度下教代会的制度框架

现代大学制度下,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是靠规章制度来保障的。因此,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教代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这些制度包括:(1)年会制度。开好一年一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商学校建设发展大计,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平台和主要方式。(2)提案工作制度。提案工作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工作,也是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监督作用,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其三,基层教代会制度。高校的院(系)二级教代会是其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扩大群众基础、拓宽民主范围的重要方式。多层次、多渠道推行民主管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四,代表巡视制度。通过巡视,加强教职工代表与学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使广大教职工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其五,通报会制度。对学校重大发展事项,学校领导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予以通报,以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推进高等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

三、推进教代会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的途径

(一)理清各项权利的关系与边界

高校通过教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关键是要赋予其应有的权限与职能。在从传统体制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过程中,民主管理的权限是通过两种渠道获得的:其一是政府的让渡。传统大学是政府的附属物,办学权尚不能自主,更何谈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厘清高校与政府、社会、市场的权力界限,保障高校的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广泛参与、市场适度调节的规则和程序,这是高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前提;其二是学校的配置。传统高校的管理是以行政化为特征的,行政权力凌驾于各种权力之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厘政权力、学术权力、教职工权力、学生权力的关系,保证学术自由,推动民主管理,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师生参与管理的规则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及参与学校管理、决定学校事务的权利,这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础。

(二)明确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的管理是从内外两个方向实现的。从外部看,政府、社会合理参与学校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从外部环境上保证高校的发展。但这种管办合一、政事不分、权责背离、封闭僵化的管理方式,不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也不利于高校的自主办学。因此,当前的要务,是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从对高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社会的广泛参与、市场的适度调节有助于高校形成竞争意识、平等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样也是民主意识形成的沃土。从高校内部看,关键在于处理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学术自治、民主参与这四种权力的配置问题,明确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及广大师生在治理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管理的途径、决策的规则程序、权力保障和救济等问题,使各种权力之间形成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篇4

关键词:高职;教学质量;第三方评价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3)52-0190-03

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然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组建和施行是高职院校教学管理的核心因素,第三方评价制度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所以由此看来,完善的第三方评价制度的建立是提高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但由于我国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与保障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健全的体系,缺乏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本文的撰写正是在高职院校所面临的这一挑战背景下进行的。

一、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现状

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包括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在内的众多高职院校已初步形成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人才培养管理工作规范,教学信息反馈及时,为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保障。以阜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1.建立了常规制度。教学常规制度是用于规范各类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运行方式的一类文件。从阜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情况来看,制定了如《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细则》、《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阜阳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建设办法》、《阜阳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规划》、《阜阳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建设规划》、《教学优秀奖评办法》、《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建设规划》等。这些制度规定告诉我们教学工作是什么,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去做。在实际的操作中,应该遵循这些法规制度,争取做到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落实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2.建立了教学检查制度。高职教育教学包括两个方面的教学,即理论与实践。理论与实践的教学贯穿着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尤其是在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和期末考核中。为了保障教学检查工作的落实,学校的教务和质量监控保障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检查制度,每学期都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了解教学的进程,全面检查教学质量。同时,也很注意对学生能力考核的程序、方法、效果等进行抽查,把好质量关。以阜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例,每次教学检查工作结束以后,都会及时汇总情况,并及时撰写公布“教学检查情况通报”,报告典型事例,提供可以借鉴学习的先进经验,提出值得研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工作,并做好督促整改。

3.建立了评议制度。评议制度是高职院校进行教学评价的一般常用方式,其主要内容有三个:一是对授课老师的讲课进行评议;二是对受教育者的学习状况进行评议;三是对学校的教学管理进行评议。高职院校的评议制度是有益的举措,借助评议制度可以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有助于保障体系的建立,以求能够保障教学质量。评议可以由学校质量监控保障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由院系组织开展;既可以在期中进行,也可以在期末进行。

4.建立了教学信息反馈制度。教学质量的监控与保障工作需要建立反馈制度,要有独立的信息反馈体系。高等职业院校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教学信息反馈体系。学校的教学监控保障机构,采用检查后、课后及时交流、书面反馈、座谈会交流等方式,与被评价的对象进行交流与沟通,充分听取被评价人的工作思路。这样可以促使被评价者进行有关的调整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学效果。

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少第三方评价。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是许多高职院校信息反馈的主体,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所做的信息反馈,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主体管理部门,这样一来就失去了信息反馈的话语权,造成反馈主体单一、反馈价值失真等问题;而作为被反馈的一方则缺少自我评价,缺少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反馈,缺少来自于第三方的用人单位和社会的评价。由于评价反馈的主体不够多元化,这样最终会导致信息源局限,其结果很可能失之偏颇。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课程设计的原则也是将基本概念、原理和操作方法让学熟练掌握为主,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方评价的参与可以更好地将学校的专业设置与教学安排,特别是将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与用人单位和社会的需求接轨。

2.评价目标模糊。现行的常规制度,不约而同地将重点放在了课堂教学和教师管理上,对于学生参与评价、评教、以及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部分学校制定了比较详细全面的教学常规制度,但各部门之间的整体性、协作性并未很好地发挥作用,教学院系主要目的是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要求是管理,院系的问题并不一定能在院系内部进行解决,需要更高层次的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而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也不一定符合教学院系的实际情况,未必能得到贯彻落实,这都为教学质量埋下了隐患。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检查一般在学期初、期中和期末。这些检查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学的正常运行,但是有许多方面多为形式,没有发挥实际功效。比如学生评教,不论是座谈会还是网上打分,主要就是给任课老师的教学进行评价,反映出来的结果大多数是以分数的高低来显示,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分析整理和解决落实,所以没有很好地表明实际情况,学校也只是对分数高的教师进行奖励,对于分数靠后的教师进行约谈或惩罚,至于中间部分的教师,评教对他们而言无任何的影响和意义。高职院校的评议制度大多数是等级制,以学校专家、同行互评、学生评教等形式进行,评议结果主要是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对于评议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对于评议不合格的教师则会给予惩罚或者批评。至于评议过程以及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没有专门的部门或者专业人员进行整理分析,最终将评议演变成了一种变相的教师考核,违背了评议的初衷。

3.评价反馈落实不佳。教学质量监控反馈机制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反映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作出调整,保障教学的质量。而现实是,有不少学校反馈的信息流于形式,质量没有保证,主要体现在:学生的评价信息大多以分数或者等级的形式来给予教师认可,学生反映的教学意见、要求和建议,甚至包括对教师的肯定意见都被管理部门选择性地忽略了。反馈信息缺少条理性的分类、整理和总结,只是简单地将数据和等级反馈给教师和学生,使得他们根本无法在这些孤立单调的数据和等级评定中,得到实用的信息。这种做法还会起到误导作用,例如教师可能会将学生给自己的分数和等级与师生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同时,由于教师只知道总分数,难以从学生反馈的评价信息中找出教学的薄弱环节,也就无法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三、第三方评价制度的构建

阜阳职业职业技术学院位于皖北地区,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在日趋激烈的生源竞争中,丝毫不占优势,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就成为了决定学校发展命运的重要环节。第三方评价制度的构建和运行就成为了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环节。

1.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共建评价制度。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端技能型人才,而人才培养的方向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也应该广泛调研论证,对于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教学大纲、毕业生跟踪调研等方面与企业广泛开展合作,通过校中厂、厂中校、项目化教学、分阶段培养等形式探索共建评价机制。校内外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均要将市场、企业的评价标准纳入其中,并作为教学质量监控考核的重要环节和依据,从而完善第三方评价的主体。

2.积极引入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加盟。第三方评价机构进驻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在目前的高等教育领域已被许多本科院校普遍使用,但是在我国的高职教育领域,使用专业教学质量评价机构的院校还不多。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有着许多优势,它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外,通过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等形式来对学校的教学、就业等方面做出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并且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其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学校可以找到自身的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可以了解省内甚至全国的高职类专业竞争情况,为下一步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奠定良好的基础。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迫切需要引入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加盟。

3.依托地方政府,努力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高职院校的发展离不开政策和资金的支持。2013年,安徽省试行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通过实施高校教学改革等项目推动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教育部、财政部推行了央财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建设对于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应该主动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听课等形式,参与到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去,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评价体系。这样可以更广泛地收集各类评价信息,为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升和学校发展决策提供依据。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第三方评级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更好地帮助高职院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大毕业生就业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提升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

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篇5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教代会民主管理

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多年来,在探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如何适应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加速推动传统教代会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对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反思

(一)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萌芽于建国之初,形成于改革开放之后,目前正处于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的关键时期。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50—1984年),是教代会的酝酿期。从渊源上说,教代会是职代会的一个分支,教师是以工人阶级的身份参与学校管理的,因而它的起始可以追溯到1950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而教代会这种形式的出现,则开始于1979年部分高校参照企业改制推行的教代会工作试点。

第二阶段(1985—2009年),是教代会的法制化时期。其标志,是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代会制度的行政法规,在推行的20多年里,又进行了充分的法制化工作。其途径有两条:一是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与《暂行条例》同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构成了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基本立法依据,并在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七条、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三十条、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1999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二是出台配套法规。从1985年起,中央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就陆续了有关《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实施办法,各高校也相继出台了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法规体系。

第三个阶段(2010年之后),是教代会的转型期。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规划纲要》提出,要通过10年的努力,在我国高校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框架。这对已运行近30年的高校教代会制度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重新审视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与作用,并将其导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轨道上来,是当前深化高教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

(二)教代会制度应当继承的传统权利

从形式上看,教代会是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基本构件之一,也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渠道。这种管理是通过《暂行条例》赋予的四项法定职权来实现的,具体包括:其一,审议建议权。教代会通过听取并审议校长所做的工作报告,对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二,审议通过权。凡是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都要经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其三,审议决定权。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办法,教职丁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等,必须由教代会审议决定。其四,评议监督权。这项权力是通过对学校领导的民主评议来实现的,评议的内容一般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包括德、能、勤、绩等。上述权力的有效行使,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表达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通道,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着重要作用,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必须继承的宝贵财产。

(三)教代会制度所要突破的传统局限

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是以服务于行政化管理体制为特征的。它所体现出的民主性,不论从范围还是程度上看都是十分有限的。主要表现在:其一,形式化问题严重。在高校,不少高校领导干部片面理解教代会的职能定位,重“形式”而轻内涵,甚至把教代会当作可以随意利用的“橡皮图章”,其地位与作用被严重弱化。其二,职权得不到保障

。教代会的四项职权看似涵盖了高校管理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但在具体行使中却是畸轻畸重的,具有明显的功利化特征。落实较好的是审议权,其中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与改革方案成为教代会的主要工作。这一方面增强了学校决策的透明度,扩大了教职工对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一些高校校长利用其工作报告的话语权“绑架”教代会、转嫁领导责任的意图也十分明显,这与民主审议的宗旨是相违背的。而许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不经教代会通过或决定即行实施的情况则时有发生。至于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由于种种原因,在多数高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其三,工作机制不完善。尽管在相关文件中高校教代会的工作程序十分明确。但真正实行起来往往流于形式,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很难提上议程,尤其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其作用很难得到发挥。其四,民主参与意识不强。从目前状况看,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动力不足,他们的政治素养、民主意识、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等都存在不能适应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的情况。工会组织在运行中存在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很难作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而发挥作用。

二、现代大学制度下教代会的基本形态

(一)管理民主化是现代大学的根本特征

民主管理是现代大学的共同特征。国际一流大学在其制度设计上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普遍重视教职工组织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美国,大学的教师联合会(aft)和教师工会行使着组织大学教职工集体谈判、维护教师自身利益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大学治理结构是由四个要素相互支撑的,即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和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机构,它们分别行使高等学校的领导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这种结构与欧美大学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治理方式相比,在决策机制方面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欧美大学的监督职能一般是由校外独立董事来承担的,他们所代表的是一定阶层或集团的特殊利益。在我国,事关高校发展及教职工根本利益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则是由教代会来承担的,其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理念。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不断互动与博弈,形成领导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

(二)现代大学制度下教代会职能的拓展

教代会作为高校的四种法定组织之一,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中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民主决策。在任何一级组织中,决策都是管理的核心。因此,民主管理必然就包括了民主决策这一重要环节。高等学校实施民主决策,就是要通过教代会的参与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教职工的意志和智慧,形成对高校重大事项的正确决策。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二是民主管理。其核心是落实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主要形式是校务公开,主要渠道是民主参与,这些都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听证制度、巡视制度和新闻制度来实现。三是民主监督。这种监督是非权力性的群众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来实现的,目的在于帮助学校领导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防止滋生特权和腐败。而对校领导工作的评议结论,可供上级组织部门奖惩、任免校领导时参考。四是支持和保障。教代会只有在尊重和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保证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不仅教代会有权决定或否决校长提出的任何方案,校长在执行教代会决议时如果确有困难,也可以提交教代会复议。只有校长的意志与群众的要求融合在一起,各项事业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三)现代大学制度下教代会的制度框架

现代大学制度下,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是靠规章制度来保障的。因此,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教代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这些制度包括:(1)年会制度。开好一年一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商学校建设发展大计,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平台和主要方式。(2)提案工作制度。提案工作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工作,也是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监督作用,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其三,基层教代会制度。高校的院(系)二级教代会是其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扩大群众基础、拓宽民主范围的重要方式。多层次、多渠道推行民主管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四,代表巡视制度。通过巡视,加强教职工代表与学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使广大教职工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其五,通报会制度。对学校重大发展事项,学校领导要定期向教职

工代表予以通报,以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推进高等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

三、推进教代会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的途径

(一)理清各项权利的关系与边界

高校通过教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关键是要赋予其应有的权限与职能。在从传统体制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过程中,民主管理的权限是通过两种渠道获得的:其一是政府的让渡。传统大学是政府的附属物,办学权尚不能自主,更何谈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厘清高校与政府、社会、市场的权力界限,保障高校的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广泛参与、市场适度调节的规则和程序,这是高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前提;其二是学校的配置。传统高校的管理是以行政化为特征的,行政权力凌驾于各种权力之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厘清党政权力、学术权力、教职工权力、学生权力的关系,保证学术自由,推动民主管理,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师生参与管理的规则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及参与学校管理、决定学校事务的权利,这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础。

(二)明确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的管理是从内外两个方向实现的。从外部看,政府、社会合理参与学校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从外部环境上保证高校的发展。但这种管办合一、政事不分、权责背离、封闭僵化的管理方式,不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也不利于高校的自主办学。因此,当前的要务,是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从对高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社会的广泛参与、市场的适度调节有助于高校形成竞争意识、平等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样也是民主意识形成的沃土。从高校内部看,关键在于处理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学术自治、民主参与这四种权力的配置问题,明确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及广大师生在治理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管理的途径、决策的规则程序、权力保障和救济等问题,使各种权力之间形成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建设高校的民主政治文化

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篇6

论文关键词:加拿大;大学章程;办学宗旨

教育分权是加拿大高等教育的重要特征。加拿大大学管理的分权使得大学自主权相比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尤为突出,在这种分权体制、大学拥有高度的自主权的制度设计下,大学如何实现良好的自治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加拿大的做法是制定大学章程。

一、加拿大大学章程的起源和发展:从特许状到大学章程

加拿大在作为英国殖民地期间大学开始出现,18世纪末19世纪初温莎国王学院、麦基尔大学、约克大学国王学院等高等教育机构相继建立。这些大学都通过获得皇家特许状来得到合法性认定,这些获得皇家特许状的学院最初都受教会控制,由教士会组成治理结构。特许状作为殖民地时期学院取得合法自治权力之载体而在实际上已经勾勒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轮廓,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大学章程的雏形。通过特许状,学院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我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学院自身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特许状因为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涉及学校内部的管理而成为连接殖民地政府教育立法与学院自我治理的纽带。加拿大大学章程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

受此影响,清教徒也于1840年创立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位于金斯顿的女王学院。其后,其他教派均创立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为数众多但规模不大的学院办学资源十分匮乏,为获得财政资助展开激烈的争夺。冲突的结果是约克国王学院正式变为非教会大学,于1849年更名为省立多伦多大学,其他受公共资助的大学也先后转变为非教会大学[2]。这些殖民地学院因为在土地、经费等方面的限制,需要社会世俗人士参与以解除大学发展的瓶颈,这也为加拿大大学由校外人士参与组成董事会,进而进行学校管理奠定了基础。在世俗化之后加拿大大学开始制定大学章程。

从特许状到大学章程,其规定的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逐渐发生了转变。殖民地时期的加拿大高等教育继承了欧洲的传统,出于明确的宗教动机而设立,强调为宗教利益服务的目的。在殖民地早期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培养基督教徒及一般民众的宗教信仰成为其首要任务。此后随着殖民地商业的发展,社会要求学院能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服务社会,各个大学的特许状发展为大学章程,其中对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规定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促进成员智力、精神、社会、道德、身心的发展及增进社会福祉;在自由的精神指引下,通过教学、研究追求真知等办学目标成为了学校的追求。

二、加拿大大学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对学校办学宗旨和目标的规定

早期加拿大的大学由英国殖民者建立,当时的特许状起到了大学章程的作用,规定了学院的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但是殖民地时期的加拿大高等教育继承了欧洲尤其是英国学院的传统,强调为宗教利益服务的目的,而且在后来的发展中建立较早的几所大学都被教会控制,由教士会组成治理结构。大学章程取代特许状之后对大学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如约克大学在章程中规定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促进成员智力、精神、社会、道德、身心的发展及增进社会福祉”[注:参见YorkUniversityAct1965。];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是“在自由的精神指引下,通过教学、研究追求真知”[注:参见UniversityofWaterlooAct1972。

(二)对学校决策主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根据加拿大大学章程的规定,可以把大学治理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界定为董事会、评议会及校长。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董事会、评议会及校长的职责、权限。

1.董事会。加拿大大学的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任命校长,为学校筹集资金,监督财政管理制度,处理大学的法律问题,加强学校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其主要职责可分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个方面。专属权力主要有:管理与控制大学的财产、收入支出业务及有关事务;负责大学投资和基金管理;任命名誉校长、校长和副校长。分享权力主要有:由校长负责推荐聘任、晋升、解雇教职工;建立院(部)、研究所、系时,需经过大学评议会的同意;建立附属的实体时,要咨询大学评议会;另外,任命名誉校长、校长时,要与评议会协商。

2.评议会。加拿大的大学评议会是学术决策组织,它与大学董事会平行,独立运作,主要负责教学和学术管理,有权决定所有学术事务,向大学董事会提出有关学术方面的建议。详细的职责也分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个方面。专属权力包括负责大学及学术政策;在院(部)、研究所和系设立委员会;确定和掌握学生入学标准、课程设置和毕业要求;负责处理学术奖励事务。也可为了实施其权限内的事务制定细则、条例、规程。分享权力主要有负责向董事会推荐设立院(部)、研究所、系等教学机构和负责人的提名;授予学位并由大学名誉校长颁发;授予名誉学位,在授予名誉学位前,要与董事会商量。如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有制定教育政策的权力,并对大学的任何方面的事务提供建议”,具体包括:“建议设立、维持、撤销组织机构”,“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管理方面的教职员工任职标准和任期”,“学生入学标准,决定大学所有机构和教学单位的考试事宜”,“听取教师和学生的上诉”,“对大学及其附属学院的学位、文凭、证书进行确认和发放”,“发放名誉学位、制定长期学术发展规划,针对董事会的内部资源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必要时设立委员会以评议会的名义行使权力,通过评议会职权范围中的实施细则”等职权。

3.校长。加拿大大学的校长有校长和名誉校长之分,后者只是一个虚职,承担一些礼仪性的职责。校长则有更多实际的权责,包括在名誉校长不在期间代为执行其职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学生和学生活动的政策;检视大学的一切活动和发展高等教育;建议董事会聘任、晋升、解聘教职员工;建议董事会和评议会设立新的学院、研究所、项目等;建议董事会和评议会对学院、机构、研究所、教师、学生活动实施的规制等。多伦多大学章程规定:“学校必须有一位管理理事会任命的校长,校长是学校的首席执行官,对大学的学术事务和教学、行政管理事务进行检视、指导。”[注:参见TheUniversityofTorontoAct,1971。]如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是大学的首席执行官,在没有前述一般原则限制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力和责任管理大学事务,并相应地代表董事会执行学校管理和控制。”

(三)对学校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的规定

加拿大大学章程对董事会和评议会的成员组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既有大学的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教师、学生代表,也包括一定的政府官员,体现着与大学事务相关主体的代表性和对大学民主管理的追求。

1.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加拿大大学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规模较小,名誉校长和校长通常作为当然委员成为其中一员。约克大学章程规定:“约克大学的董事会应由名誉校长、校长及一个不超过30人的团队组成,这个团队按照董事会的细则规定选举产生,任期4年。”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包括以下36名成员:名誉校长、校长、滑铁卢市市长、Kitchener市市长、滑铁卢县县长(均为当然董事);由副总督任命的7名成员;评议会指定的评议会7名成员;2名全职工作人员;10名社区成员(其中不少于3名校友),他们应当能代表尽可能广泛的社区意愿;5名学生代表(其中有2名研究生代表且是由评议会从其中的研究生成员中指定)。

2.评议会的人员组成。加拿大的大学评议会规模要比董事会大,平均规模大约为60人,但是各大学的规模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最多的是约克大学为192人,最少的是萨德伯里大学(Sudbury)仅10人。大学评议会的成员多是内部相关人员,实际上只有5%的成员是外部特定群体组成的(大约3%的外行和2%的校友代表)。为了加强董事会和评议会的联系,还会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派一些人到评议会,大约占到3%。

约克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名誉校长、校长、Glendon学院院长、每所学院院长、图书馆主任、大学副校长、教师组织的主席、不少于2人并不多于4人的董事会成员、评议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同时规定教师应在评议会中占多数。滑铁卢大学的评议会在约克大学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规定要有按照细则要求的当然委员、1名本科生代表、4名研究生代表、4名校友代表等成员参加。

多伦多大学由于一院制的特殊管理模式,学校中设有管理理事会,没有分设董事会和评议会。其章程规定理事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名誉校长和校长作为当然成员(ex-officiomember);校长从大学、学院、联合大学、附属学院管理人员中指定2人;副总督会议任命的16名非师生、非大学管理人员;12名教师成员;8名学生(4名全日制本科生、2名兼职本科学生、2名全日制研究生);2名大学管理人员;8名校友(非在校师生、非大学管理人员)。

(四)对大学财务管理的规定

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对大学的财务状况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大学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提交省审查。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制作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照省教育部长需要的内容和形式呈交。财务报告同时也应该由部长交总督会议”。约克大学章程也有类似的规定。多伦多大学章程还规定理事会应任命1名或多名审计人员,根据公共会计法,每年至少进行1次对学校账目和各理事会的交易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对领导者任期的规定

加拿大各大学的章程基本都有对董事会、评议会主席的任期规定,可连选连任,有的大学对连选连任有限制,如滑铁卢大学规定董事会和评议会成员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当然成员除外)。

三、加拿大大学章程的主要特点

1.章程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加拿大的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考虑省政府的建议和意见并经省立法会议通过,经由这种程序产生的大学章程不仅仅是大学的规章制度,更具有了明显的法律性质,在政府、社会对大学的监督管理及大学内部的管理中能够有效发挥其“大学宪章”的作用。转贴于2.明确界定了大学决策主体的权责。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界定了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这三个在大学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区分出哪些是其中某一个主体的专享权力,哪些权力的行使需要与其他主体协商,即分享权力。这样一来各个权力的行使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互相扯皮降低效率以及相互间的掣肘和干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3.重视处理好大学与政府和社区的关系。重视与政府间的正式关系,在决策方面让官员和社区管理者参与董事会(理事会),参加学校管理,在监督方面省政府对大学的财务有知情和进行监督的权力。大学所在市的市长等政府官员能够在学校中担任当然董事,这样政府就能够通过法定的和正式的途径对学校施加影响而避免了因政府过分干预大学管理引发的行政权力与大学自治权的矛盾。在董事会的成员选择中也有能够代表大学所在社区意愿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大学的师生也不是管理人员,能够从社区的诉求出发参与大学决策。

4.提供利益相关群体的意愿表达途径。教师、学生、学校行政人员等在大学中占据主要成分的成员在决策机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章程尊重和保障与大学管理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决策的权利,每一个群体都有表达意愿的畅通渠道。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行政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学术的发展和学生培养是大学的核心功能,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在各个环节都充分重视教师的作用,教授能够在董事会、评议会中占据较大比重,从而有利于实现教授治校、教授治学。

5.重视校友的作用。加拿大各大学的章程中都有关于校友的规定,董事会、评议会(包括多伦多大学的理事会)吸纳一定的校友参与大学管理。大学章程中关于校友的规定,既体现了校友对于学校的重要性,同时学校也应该持续关注和帮助校友的发展,促进双方的互动、互赢。

通过程序的安排使得大学章程具备法律的性质,是加拿大大学章程真正能够强有力地落实到学校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根本保证,因为这赋予了章程远大于学校一般管理规定的效力,同时也是对大学按章程自主办学的强制性要求。在加拿大,大学章程同美国、丹麦等国家和地区一样,都是经由相似的程序,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或者由立法机关通过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重视大学与政府和社区的关系处理,并对校友的作用给予高度的重视,这是加拿大大学章程处理外部关系的核心规定。通过明确大学与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大学与社区的互动机制、明确校友参与学校发展和学校管理的决策途径,大学相关的外部关系主体被大学章程纳入了体制化的框架中。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界定了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这三个在大学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主体的权责及组成人员选举原则、校内利益相关群体的意愿表达途径,这就把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内部主体纳入了体制性的框架之中进行管理运作。

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大学章程是加拿大大学章程效力的根本保证;章程中将内部和外部关系主体纳入体制化的管理框架之中,是加拿大大学章程顺利实施的关键。大学章程法律地位的获得、内部关系的理顺、外部关系的处理三者统一于学校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的实践中。

四、加拿大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政治体制、教育管理体制与加拿大不同,大学发展、建设的具体情况与加拿大也有较大差别,但是,章程作为学校设立的基本要件,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和纲领性文件,加拿大大学章程建设的实践及经验对加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通过章程制定程序的完善赋予大学章程更强的执行力。我国现行的大学章程一般由大学自行制定,或大学制定出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经由这种程序产生的大学章程与大学其他管理规定的产生过程基本一致,这样章程在地位上没有高出其他规定一筹的基础。加拿大的做法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制定大学章程时吸收大学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在我国,由立法机关审议大学章程当前还不太现实,但是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让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其中,积极吸纳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体现教育主管部门的意志。当前各大学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制定出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这样,有利于保证大学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教育主管部门转变职能,依法按章程管理学校,推进大学办学自主权的不断落实。

第二,要通过大学章程明确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加拿大的大学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评议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教师代表,特别是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是教师代表,在有关学术发展政策中教授们的意见能够很好地得到表达和实施。借鉴加拿大的做法,我国大学章程可规定在大学的决策机构如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中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这有利于保证教师们的意见在学校各项决策中得到贯彻和体现,实现教授治学。这种做法符合现代大学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要求。当前有些人提出大学应实行教授治学,学校与学术有关的问题应由教授们说了算,这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如果只提教授治学,导致的结果是教授无法真正实现治学。只有强调教授治校,并在制度上形成教授治校的环境,才能保证教授治学的真正实现。

第三,大学章程在内容上关键是组织机构的权力分配。目前,从我国教育法律及有关规定来看,我国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管理体制中党委书记、校长的职责定位在区分度上并不是非常清晰。加拿大大学章程中对董事会、评议会、校长的权力都可以归纳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种权力在章程中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我国大学章程应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中党委和校长的权力做出相对明确的划分,厘清责任界限,并进一步对学术委员会的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要重视扩大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多主体参与。在加拿大大学章程规定中,不论是董事会还是评议会都有来自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代表。这样的规定背后是对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术政策权利的尊重。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处理,在保证各个利益群体都有代表在决策机构的情况下,不同的声音在经过体制内的博弈后达成一致,就能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的过分干预,也能减少学术决策不考虑行政可能性的两张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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