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总结(6篇)
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总结篇1
最近的反诈界,利好不断、惊喜不断!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委员一天内连续召开两个重磅会议,这背后到底透露出什么新动向?未来的反诈骗工作将有哪些新变化?二弟结合自己的理解做个解读,与粉丝们交流探讨。
01
三个前所未有”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总理的批示,是通过上周五(4月9日)的新闻联播头版头条公布于众的,时长大约2分40秒。
在二弟看来,这次的指示批示”有三个前所未有”:
批示的规格前所未有:
总书记和总理同时对反诈骗这一工作专门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仅仅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就有202个字,从字数上看,几乎赶上了年初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批示,规格之高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公开的程度前所未有:
总书记和总理的指示批示内容全文公开,而且是通过《新闻联播》头条向全社会公布,这在以前从未有过!这是从最高层面吹响的反诈骗的集结号、冲锋号,也是对人民群众的公开承诺!
措施的明确前所未有: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除了肯定全国反诈战线取得的成绩外,其余157个字中,既教给了我们反诈骗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前54个字),也从责任落实、法律制度建设、宣传防范、国际执法合作等几个层面指明了努力方向,同时还提出了工作目标——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可谓是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二弟看来,这三个前所未有”,表明反诈骗工作已经正式上升到党中央、国务院层面,也表明全党全国将会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进一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更充分表明,全国的反诈骗工作将进入一个全党全国全社会动员和以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为主的新时代!
02
两场重磅会议
从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出,4月8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赵克志接连召开了两场会议。
一场是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在这个会议上,赵国委传达了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总理的批示,并对反诈骗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而这些具体要求,于4月12日经《人民公安报》微信号公布于众。一共有五大方面,二弟提炼总结如下:
可以看出,这些举措和要求是对总书记重要指示不折不扣的落实,总书记批示中的每句话都能在这里找到具体的举措。
这些措施里面既有对之前工作的传承,比如解决实名不实人”问题,这是一个在2015年就提出的问题,国家层面一直没有放弃推动解决,今年又再次进行明确。
这些措施里也有对过去一年来行之有效措施的固化,比如断卡行动”,这是一个打蛇打七寸的举措,通过过去一年来的工作,黑市上的银行卡四件套”价格已经从2000一年涨到2万元,对公账户八件套”价格已经从4000元涨到8万元,极大提升了骗子的成本,今年将继续从这方面发力。
这些措施里面更多的是创新,一些各地的探索和反诈战线的呼吁得以固化、细化。
比如,明确提出要将安全风险防控行业发展摆在同等位置”,等于是正告那些企业,特别是此次大会上被点名的那几家大企业,不能为了利益而放弃了安全防控。
再比如,明确提出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创建无诈社区”,把厦门经验予以固化,也把宣传防范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地位。
还有,花大篇幅表述了如何加强综合治理,从具体举措看,预计以后会重启电诈和黑产重灾区挂牌制度(之前曾分两批挂牌过13个地区,后面没有再公开挂牌),反诈骗工作也将一律纳入平安建设考核。
除了这场会议,在同一天,赵克志国务委员还参加了另外一场会议——打击治理跨境工作第三次专题会议。
把这两个会议安排在同一天,在二弟看来,别有一番深意。目前,跨境和电信网络诈骗目前已深度融合、交织。电诈的黑灰产业链为跨境提供了技术支撑和资金通道,跨境有很多又是彻彻底底的诈骗,赌诈不分已成为趋势。我想,高层同一天研究也是考虑了这个因素。
从专题会议提出的六个方面要求看,除了第五项正风肃纪”提出要严肃处理参赌和为集团提供庇护的国家公职、企事业单位人员,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外,其他几项均与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的举措基本相似,比如要加强国际执法合作,要关口前移打击赴境外从业人员,要打击黑灰产等等,这些措施也贯彻落实了总书记对反诈骗工作的重要指示。
从以上两个表格对比中可以看出,这两个在同一天召开的会议,虽然主题不同,但目标一致,措施类似,也必将形成反诈反赌的巨大合力,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03
对今年工作的展望
按照惯例,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全党、全国都要层层学习传达、贯彻落实,最近几天,全国公安战线都在积极传达学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指示,也都在按照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的要求细化工作举措,结合对反诈骗工作的研究,二弟对今年的反诈骗工作有以下几个预测:
一是打击将更加精准。
目前,各地已经形成共识,打击就是要打高发的类案(比如贷款诈骗、刷单诈骗等),打大案要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打黑灰产,用打击为防范赢得空间。
二是宣传防范将成为第一要务。
事实反复证明,宣传防范是最有效、最低廉的做法,只有做到以防为先”,才有可能赢得反诈骗工作的胜利。预计各地会开展更加多样、深层次的防骗宣传,宣传队伍将会进一步扩大。
三是国际执法合作将会有新的形式。
疫情阻碍了出国行动,但国际联合执法迫在眉睫,二弟判断,中国警方一定会找到更合适的联合执法形式,比如推动国外警方在国外铲除诈骗窝点、打击幕后金主等,届时躲在国外的骗子将面临致命打击,而且在受到惩处后还有家不能回”——回国将再次面临严惩。
四是一批更有力的举措将会出台。
反诈骗是考验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执行力的重要标尺,各地各部门绝对不敢再不重视、搞变通,预计各地、各部门很快就有一批重磅的措施出台。
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总结篇2
(一)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复杂,发案数量多,损失大
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诈骗得手,往往组成犯罪团伙,涉案人员有各种行业单位和自然人,还有银行、特约商户的内部人员。他们相互勾结,密切配合,不断利用信用卡交易、服务的各环节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案件持续上涨,所以案件的数值和损失也相当惊人,有的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性强
目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话、手机、网络等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犯罪分子有的通过设置假银行网站、在网上支付时安装盗码软件、利用电子邮件、截获电话银行资料、假扮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盗码机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料、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有的是直接发送短信、在atm机上做手脚窃取他人信用卡、借机在持卡人交易时掉包等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有的假冒他人身份申办银行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有的勾结信用卡特约商户虚构交易、套取现金等,这些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让人防不胜防。Www.11665.COm
(三)跨国、跨境作案特点日益突出
现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不少的国内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组织能力,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伪造信用卡集团通常在a国制造伪造的信用卡,在b国窃取客户资料,在c国写入磁条信息后再到他国消费,从制作到销赃犯罪分工细致,实施犯罪环节增加,形成一条结构严密的犯罪操作流程。
(四)犯罪隐秘性强,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随着网络、通讯的技术快速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也被用于实施犯罪。鉴于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为犯罪分子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及赃款的去向提供了机会。由此可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也为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二、防控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规范问题,影响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制裁,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手段上更加专业,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而对突出的单位犯罪,司法机关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给执法带来困难。
2.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行为没有规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不易界定。根据法律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信用卡伪造者往往不直接继续持卡犯罪,而是将大量伪造的信用卡交给他人消费或提现。从制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又相对独立,只能按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而要证明共犯”难度很大,滞后的立法给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带来诸多被动,造成很多案犯无法定罪处罚。而对持有、贩卖假身份证者的处罚;或行为人有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且数量较大,但还未实施恶意透支;或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没有相应的发条予以界定,从而引发了钻法律的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
3.缺乏完备的信用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是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在信用卡发行条件、银行卡数据处理、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还未规范和统一。对于信用卡透支限额、提取数额、转账数额、违规违法责任以及经济处罚等方面的问题,银行卡章程中规定不明确。立法的滞后性不仅制约了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给信用卡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二)信用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不健全。各商业银行在发卡时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章,无序竞争,对发卡、担保及授权的条件把关不严,运行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特约商户为了自身利益更是随意经营,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处罚,导致信用卡诈骗频频发生。
2.工作人员、持卡人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一些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特别是电脑、网络知识匮乏,不了解常见诈骗手法,识别能力差。还有一些工作人员极不负责,发现疑点也不细追究,犯罪分子轻易逃避追究。而持卡人大多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存放在一起,信用卡密码设定简单,回执单乱扔,将信用卡外借他人等行为增大了信用卡使用的危险。
3.防范设施、网络建设不完善。目前我国硬件防范设施还有待改进,大多数银行atm机、特约商户在输入密码处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设置任何隔离设施,持卡人在操作时易被偷看并记录。另外,各商业银行软件网络建设不完善,虽已实现同一系统内部联网,但网络运行速度缓慢,还经常出错,跨行联网在一些地区未实现,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缺陷,在不同地区连续刷卡,屡屡得逞。
(三)打击信用卡犯罪存在的问题
1.银行本身出于竞争的需要、声誉及发展前景问题,即使自身受损也不实事求是地检举和上报犯罪事实,漏掉了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与打击,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疯狂作案。
2.对身份证、信用卡的管理不科学、不规范。身份证、磁条信用卡本身的科技含量低,保密性以及安全性差,新兴工具的出现给犯罪集团提供了技术支持,极易被伪造,且难以识别,成功率更高,给侦查设置了重重障碍。
3.案件侦查技术相对落后,难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信用卡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几乎不留痕迹物证,且经常流窜作案,异地销赃,给侦查工作增添了难度。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鉴于我国近几年信用卡诈骗犯罪持续升温,我们应该尽快建立系统、科学、有效的防控体系,采取积极防范手段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从根本上控制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发生。
(一)完善法制,加大处罚力度
1.完善《刑法》为制裁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将单位规定为信用卡犯罪的主体;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证等行为应补充相应的处理依据;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何认定恶意透支数额、盗窃信用卡数额等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增强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可操作性。其次,对信用卡犯罪和相关犯罪做出从重处罚的规定。
2.加强信用卡管理立法,规范信用卡市场。要消除信用卡犯罪的隐患,必须有远见卓识,在积极开拓信用卡市场的同时,加强立法工作将信用卡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目前,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统一的银行卡管理法规,对信用卡的准入管理、防范信用风险等方面做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制止和惩处盲目发卡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时机成熟了,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信用卡市场法律,以加强信用卡专业化服务市场的管理力度。
(二)信用卡管理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信用卡规章制度和运行防范机制,加强业务管理。加强申领人资信调查、授权审批制度、发卡机构催收制度、客户信用信息跟踪制度、信用卡数据处理、技术风险管理、网络建设、严格的操作制度等一系列信用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银行卡案件的报备、预警及通报制度。
2.提高信用卡的技术含量,完善服务手段。针对当前信用卡很容易被窃取、涂改和伪造,信用卡服务系统应该加快技术改造,以ic智能卡取代磁条卡,加印持卡人的照片、指纹识别等增加信息存储量。开发先进的防伪应用软件和研制伪卡鉴别仪,加大防范力度。
3.加强对持卡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银行在持卡人领取、保管、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对预留签名、密码设置、遗失挂失、消费、提款、业务查询等问题要加大对持卡人的安全防范宣传,密切加强与发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从持卡人自身增强防控能力。
(三)建立健全预防打击机制
1.建立信用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面对当前出现的信用危机,全社会都应当大力倡导诚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与氛围,同时个人本身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主动的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的打击信用卡违法犯罪。
2.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首先,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智能犯罪,从作案手段到侦查途径、取证方式都有别与其他性质的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机关要有一支既精通公安侦查业务,又懂信用卡业务知识的专门队伍,加强专门手段建设,才能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其次,公安机关应该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防范和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协作机制,加强预警机制建设,防患于未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卡诈骗案件的发生。
3.积极加大打击力度。首先,警银联合,防范打击,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各信用卡特约商户,积极动员发卡银行在各商户单位中建立自动报警和图像监控等装置,并与公安机关的高科技手段为支撑的有线无线通讯、图像监控、微机管理、区域报警工程并用。其次,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公安机关应该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转变传统观念,采取以快制快的战术,及时弄清案情,扩大线索,及时堵截,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再次,加强侦查协作,通过案情通报畅通信息渠道,在布控守候、查证取脏等方面密切配合,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总结篇3
为有效遏制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活动。为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专群结合,按照以防为主、部门联动、齐抓共管、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样式、多角度的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活动,全面动员,深入基层,把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防范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有效减少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扩大人民群众对打击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知晓度,揭露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企业遵纪守法,增强识骗、防骗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和有关企业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三、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4日至5月18日)。镇党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活动工作方案,制定并下发文件,召开动员大会,将相关精神传达到村级和镇属各单位,同时,提高镇、村两级干部对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宣传工作的认识,让他们掌握宣传方法与技巧,明确宣传工作目标与任务。
第二阶段:深入宣传阶段(5月17日至5月31日)。总体要求:镇、村干部将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宣传资料发放到每村每户,派出所民(辅)警深入企业等部门开展宣传,做到人人知晓。主要宣传途径如下:
一是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通告、悬挂横幅等形式,民警、辅警以及镇、村干部深入到村庄、学校、医院、企业等人员密集区,与辖区群众面对面讲解反诈知识,详细介绍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作案方式、通讯网络诈骗的种类和危害,介绍防骗、识骗技巧和被骗后的紧急补救措施。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反诈行动,将反诈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
二是利用流动音响循环播放音频的方式加深群众印象。
主要由村干部录取简明扼要、朗朗上口的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常识语音,在群众中广泛播放,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坚决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
三是“线上”扩大宣传面。
全镇一大群,各村一小群。通过镇、村各群、各村小组群等微信群各类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知识,转发各种揭秘新型犯罪手法、警方支招等内容,扩大群众知晓面,切实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组织相关部门对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宣传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督察,按各村委会区城进行划分,对于宣传活动开展落后,通讯网络诈骗案件仍然高发的后三名落实宣传不力的村委会和单位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并将督察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宣传工作是有效减少案件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各村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研究细化活动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村党支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立足本职岗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做到宣传全覆盖,切实做好防范通讯网络诈骗教育和预防工作。
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总结篇4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犯罪合法权益侦防对策
自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我国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11年末,全国累计持卡量29亿张,人均拥有量2.13张。伴随着信用卡业务量的大幅增加,信用卡犯罪数量也随之攀升,据公安部统计,对该类案件的立案数从2008年的大约两千多起发展到了2011年的两万多起,且犯罪手法、技术更是层出不穷,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信用卡犯罪。它不仅直接侵害了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威胁了金融安全。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持卡人及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促进信用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就有必要在分析当前新型信用卡犯罪的类型和特点,阐述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侦防对策。
一、当前新型信用卡犯罪的类型
所谓信用卡犯罪,是指以信用卡为侵害对象或工具诈骗、盗取、获取不法利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一类行为的总称。此处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解释使得《刑法》中的“信用卡”的范围实质上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实际工作中所称的“银行卡”的范围相一致。因此信用卡犯罪也就是银行卡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和技术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信用卡犯罪行为,当前主要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犯罪;伪造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非法信用卡中介及信用卡套现犯罪;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信用卡洗钱、诈骗犯罪;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诈骗犯罪等。即在信用卡犯罪中,既有窃取、买卖信用卡信息犯罪,又有伪造信用卡、盗刷信用卡犯罪;既有非法套现、恶意透支犯罪,又有短信诈骗犯罪,其犯罪行为渗透到信用卡产业从申领、使用到发卡、管理的各个环节,涉及罪名也涵盖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二、新型信用卡犯罪的特点
由于信用卡犯罪的发生和发展的速度往往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成正比。因此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信用卡犯罪,表现出犯罪数量迅速增长、跨区域作案明显、犯罪手段狡猾多变、犯罪成员成分广泛等特点,具体表现如下:
(一)犯罪数量急剧增加且跨区域流窜作案明显
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发展,信用卡犯罪数量也急剧增长。据统计,2010年1月到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1.9万起信用卡犯罪案件,挽回经济损失近6亿元。其中仅破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就达1.4万起,同比上升达1.7倍。且就在2011年1月到4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已破获信用卡案件5600余起,缴获涉案信用卡2.58万张,挽回经济损失1.3亿元,并抓获行动前在逃的信用卡犯罪嫌疑人450余名。另外信用卡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手段和资金支付结算方式等,跨区域流窜作案明显。如不少犯罪分子在甲地盗取银行卡信息、在乙地制作伪卡、在丙地等数地盗提资金,或利用POS机异地移机套现如:犯罪分子或是在甲地骗领POS机后带到乙地套现,或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联系卖家,从甲地租用POS机后带到乙地套现,或是采取在POS机加装拨号器或使用“大联通”方式将固定POS机虚拟成移动POS机等科技手段,绕过监管,跨地区移动套现等。
(二)犯罪手法狡猾多变且不断翻新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且常常紧跟打击防范措施的变化和新业务的发展而不断翻新,从公安机关已破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看,既有通过传统的刷卡类交易实施犯罪的,也有通过网络购物、电子机票订购等新兴的无卡类交易进行犯罪的;既有通过偷窥、在ATM机上加装盗码器、在商场的POS机上安装侧录装置等手法盗取信用卡信息的,也有在网上设置木马程序等手段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还有当持卡人在ATM机上操作时,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利用电话、短信方式,谎称“中奖”、“特惠低价”等理由,诱使持卡人向不法分子账户转账。还有的利用四通八达的网络,采取黑客入侵、网络诈骗、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窃取或破获信用卡密码等形式完成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实施。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当前新型信用卡犯罪手法的狡猾多变和不断变化的特点。
(三)犯罪成员成分广泛,团伙作案居多且具有犯罪产业化现象
在信用卡犯罪成员中,既有惯犯,也有偶犯,既有农民、工人,也有学生、无业人员等,甚至还有金融内部人员,具有职业的广泛性。他们为了窃取他人或银行的资产,通常结伙作案,如在伪卡诈骗犯罪中的一批地缘性职业犯罪团伙,他们常常以宗族、同乡为纽带,长期流窜于各地,通过在ATM机加装盗码器、针孔摄像头等窃取银行卡信息后盗提卡内资金。另外当前制作伪卡及盗码器等信用卡诈骗工具的行为以及非法套现行为已呈现集中化、产业化的趋势,伪造信用卡从零星制造向作坊式甚至产业化发展,导致信用卡犯罪出现犯罪产业化现象。
三、新型信用卡犯罪的原因
当前信用卡犯罪越来越猖獗,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系不完备、监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信用卡的发展在我国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但发卡行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技术设施和手段还跟不上信用卡市场发展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有关金融活动管理的法律和制度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监督设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在监管方面客观上也存在一些“真空”地带。
(二)金融机构自身的缺陷
金融机构自身对于信用卡业务的开展存在诸多缺陷,为犯罪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表现在有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信用卡犯罪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对保障金融资金安全的措施不得力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各大商业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和审查把关不严,导致银行卡业务风险上升。各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一再放宽银行卡的准入条件,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业务知识不熟悉,工作责任性不强,致使虚名办卡、恶意透支极易得逞;另外,信用卡加密技术落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组织很容易便能获得卡上信息,从而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非法制造伪卡或者非法修改作废信用卡的磁条信息,将伪造的假卡供自己或转卖他人使用。
(三)信用卡持有者防范意识薄弱
信用卡持有者警惕性不高,或将信用卡转借他人,或将信用卡遗忘在取款机上,或随意丢弃自动取款机打印出来的凭证;不注意自己信用卡账号、密码和身份资料的保密;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别人,而不知其借用身份证的用处等等,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新型信用卡犯罪的侦防对策
鉴于上述新型信用卡犯罪的类型、特点和多发的原因,为了维护信用卡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就必须坚持打防结合的侦防对策,大力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
(一)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并建立信用卡犯罪信息库
当前信用卡犯罪已经成为金融诈骗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且犯罪数量与日剧增,因此为了充分打击这类犯罪,应改变过去被动受案的方式,积极主动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可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接受来电来信来访、开通网上举报专栏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举报,利用银行网点、银行自助机具、特约商户营业场所、派出所等张贴、显示或发放宣传材料,广泛发动群众,广辟线索来源。另外应广泛收集、存贮信用卡犯罪的各种情报信息并建立信用卡违法犯罪黑名单库和犯罪信息数据库,以充分发挥“情报导侦”的作用,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打击信用卡犯罪打下坚实可靠的基础。
(二)加强警务协作提高打击和防范力度
鉴于信用卡犯罪跨区域作案的特点,因此要有力打击该类犯罪就必须加强公安机关内部以及公安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紧密协作,即加强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之间、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在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联间建立信用卡违法犯罪联络员制度,创建应急联络、信息通报、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并将办案中发现的信用卡管理漏洞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方法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及时对各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进行通报,要求各银行部门修正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在本单位内部对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法进行通报学习,以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技术侦破此类案件
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总结篇5
猎聘平台基于对网民举报的近9万起网络诈骗案件的追踪、研究发现,网络诈骗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分工明确的地下黑色产业链,多达15个工种。
据初步统计,网络诈骗从业者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公安部门正联合专业机构建立反网络诈骗信息系统。
15个工种形成黑色产业链
猎网平台是由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下称北京网安)与360互联网安全中心联合发起成立的中国第一个网络诈骗全民举报平台。该平台5日的首个《现代网络诈骗产业链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显示,今年1至9月,共接到全国网民举报网络诈骗案件20086起,涉案金额高达8901万元,人均损失4431元。初步统计,网络诈骗“产业”的从业人数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猎网平台反网络诈骗专家裴智勇介绍,猎网平台基于对过去3年间网民举报的89484起网络诈骗案件追踪挖掘发现,即便是手法最简单的网络诈骗,也至少需要10人的犯罪团伙。从开发制作、批发零售到诈骗实施、分赃销赃,网络诈骗可划分出多达钓鱼编辑、木马开发、盗库黑客、电话诈骗经理、短信群发商、在线推广“技师”、财务“会计师”等15个不同工种,他们分工明确、协同作案,形成了完整的网络诈骗地下产业链。报告介绍,今年前9个月,360手机卫士共识别和拦截诈骗电话43.7亿次,平均每天识别和拦截诈骗电话1601万次。“而这仅仅是估算了诈骗电话所对应的产业规模,对于短信诈骗、网页诈骗、QQ诈骗等多种其他网络诈骗方式还没有计算在内。”裴智勇表示。
单一案例难获破案证据链
猎网平台分析显示,网络诈骗地下产业规模之所以迅速扩大,主要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打击难度大,具有异地作案、小额多发、取证困难等特点。
裴智勇介绍,骗子们与受害者往往不在一个城市,公安机关异地侦破比较困难;且网络诈骗绝大多数都低于3000元,单一诈骗案例很难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很多犯罪分子尽管骗了几百人、几千人,但由于单笔诈骗金额都很小,所以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犯罪分子在网络诈骗过程中使用的往往是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甚至是身份证。
裴智勇还介绍了当下最流行的一种网络诈骗“退款诈骗”,骗子会通过一些渠道获取到受害者的网购信息,利用受害者付款后等待收货的时间段冒充卖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联系买家,以支付系统问题等说辞诱导受害者进行退款操作。随后,骗子会给受害者发去钓鱼链接,受害者打开后看到的是高仿电商网页。钓鱼网页会诱导受害者输入支付宝账号、密码、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验证码等诸多资料,盗刷用户支付宝和银行卡。他解释说,整个退款诈骗过程中,至少需要钓鱼编辑、钓鱼零售商、个信批发商、电话诈骗经理、分赃中间人、财务会计师等多个工种的协同作案,这些骗子可能分布在全国不同的地方而且相互之间也可能并不认识。所以,仅仅依靠一两条的报案信息,往往难以获得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链。
打击犯罪需警企民三方合力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案件日益猖獗且各种新型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北京网安总队长叶漫青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中国用户上网最大的威胁之一。
为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今年以来,政府频频出击。为了帮助警方切实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国内一些专业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厂商近来也与警方展开多方合作,同时也吸引了不少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电信厂商等企业和机构加入。
2014年4月,北京网安就与360公司联合发起成立“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作为面向企事业单位的网络诈骗信息举报平台。联盟成立至今,先后增加了包括商务部、支付安全联盟(中国银联)、淘宝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顽石咨询和eBay等在内的32家联盟单位。
一年来,各联盟单位及时将各自领域发现的涉嫌诈骗的网址接盟数据库。目前,入库的恶意网址、钓鱼网站数量已达600余万条。反诈骗联盟通过向全部联盟单位开放数据库进行疑似恶意网址比对,有效降低了联盟单位服务对象遭受网络诈骗的几率。
“反网络诈骗需要公安机关、企业和普通网民共同合作。”裴智勇介绍,今年5月,在此联盟基础上,北京网安又联合360互联网安全中心联合发起成立面向全体网民开放的网络诈骗信息举报平台――猎网平台,充分结合公安机关的刑侦能力、360的云安全技术与全国网民的举报线索,致力于将其建设成为一个警、企、民联动的反网络诈骗信息系统。
网民不仅可以通过猎网平台向北京网安和360互联网安全中心举报恶意程序、恶意网址、诈骗电话、诈骗账户等诈骗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文字、图片、录音、影像等多种方式向平台举报自己被骗的经过和犯罪分子的详细信息。
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总结篇6
【关键词】电信诈骗防治策略打击犯罪【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电信诈骗犯罪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骗局是电信诈骗案的基本表现形式,每一起电信诈骗案都以骗局的产生为起点,也往往以骗局的结束为终点。从多个环节和角度来透析电信骗局,有利于识别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
第一,任何骗局都离不开加害方和受害方。骗局的主体(加害方)是诈骗者,客体即被害人(受害方)。他们是诈骗案中相对的双方,各自的地位不一样,但又相互依存。骗局由诈骗者所设置,在骗局中处于主动地位,左右着骗局的发展,故谓之主体。被害人对骗局的内情,一般处于迷茫状态,听任罪犯的“调动”,不明真相地陷入骗局,属于被动的一方。当然,有的被害人警觉性较高,也可能及时发觉,掌握主动而识别骗局,变被动为主动。
第二,在诈骗过程中,无论诈骗犯冒充何种身份,都以一定的“原型”为模特,即假冒社会上实际存在的某种身份,施行骗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但“真相”和“事实”也是有一定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原型”。同时也可能有“非原型”骗局,即编造社会上不存在的某种身份或虚构不存在的事实,糊弄一些无知者,使对方上当受骗。目前,电信诈骗常见的手法有:冒充公检法、电信、银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熟人出事急需用钱等为名进行诈骗;虚构信用卡被冒用、透支等进行诈骗;利用短信通知划账的方式进行诈骗等。同时,犯罪分子窃取公民信息是精准诈骗的第一步,接下来甚至有专门的点子公司精心策划设计,针对不同受害群体量身定做,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第三,演员在演戏、扮演某一特定角色时,不能缺少与其角色相适应的一些服饰、道具、化装品等“行头”。若没有这些,表演就不会生动、逼真。诈骗行为犹如演戏,同样需要“行头”。电信诈骗犯深知这一点,他们往往针对行骗所需的角色,选择逼真的“行头”,强化其身份的“真实性”,促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最终被骗。
第四,诱饵是诈骗犯将被害人引入圈套的诱发剂,是构成骗局的必要条件,没有诱饵形成不了骗局。诱饵有无形的,也有有形的;或是精神上的,或是物质上的。在电信诈骗中,诈骗犯投放诱饵的内容、数量是以被害人的需求以及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总的原则是投其所好,“对症下药”。
要严厉惩治诈骗者,引导广大公民提高甄别能力
犯罪原因论中的互动中心论认为,正是由于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的发生、发展和结束,这是一切诈骗犯罪的共性。电信诈骗案的骗局还有着其独特的内容,这表现为加害方以电信技术为载体和“管道”进行行_,出现高科技化、隐蔽化的新特点,例如利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网络服务器、虚拟运营商等现代电信手段,而且操作的服务器和IP地址大多在境外。有鉴于此,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策略应该从加害方、被害人和电信部门等角度有针对性地切入。
首先,严厉惩治加害方。在电信诈骗中,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时往往只需要电脑、手机、短信群发器、号码任意显软件等作案工具,作案成本极低。此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较低。针对这种加害方的特点,司法机关应对电信诈骗案件快速进行立案、侦查、公诉和审判,准确、有力地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电信犯罪分子,从而产生震慑效应。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当快速立案和破案,确保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能够快速响应、联动处置,最大限度避免和挽回群众财产损失。《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要健全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要有效整合各部门力量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切实强化事前预警、事中劝阻,努力减少案件发生。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节,运用从重处罚的手段实现所判刑罚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统一,而且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剥夺犯罪人的经济驱动力。
其次,减少被害方的弱点。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一些弱点或局限主要表现在:第一,被害人出于自己不慎才会被骗的,例如轻信犯罪分子谎称的情况;第二,被害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自愿”受骗,如自身存在违法行为,通过疏通来摆平;第三,被害人基于人性弱点而上当受骗,如因贪图小利。因此,要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应注重减少被害人的自身弱点或局限等因素,建立多方位的被害预防体系,这也是最有效、最现实和最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具体而言,广大公民应提高甄别能力,在遇到陌生人的异常来电时进行“有害推定”,切实提升防范能力。而且,公民可自学相关的反诈骗知识,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在社会方面,电信、银行等中介部门要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的犯罪伎俩,并对新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地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电信部门要谨防“不自觉”地成为电信诈骗的媒介
在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电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往往“不自觉”地成为加害与被害之间的互动得逞的重要媒介,这突出地反映在:其一,贯彻电话卡实名制不力,虚拟运营商运营的170、171号段已成为诈骗重灾区;其二,监控检测不力,这里的监控检测分为各类违规服务的监测、话务、流量异常波动的监测、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的监测以及在使用VOIP拨号的落地监测等;其三,对公安机关的配合不力。有鉴于此,“技术的问题,应从技术治理”。
第一,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尤其要切实整治虚拟运营商不按照手机实名制规定来运营的情况,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诈骗行为。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工信部应严格规范各电话线路的运营,严禁线路宽带流量外包,并要求运营商必须记录所有呼叫内容及VOIP服务器呼叫数据。通信部门内部应当对各类违规服务、话务、流量异常波动、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等活动严格监控。
第三,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电信部门、银行部门虽然都存在自己内部的监测系统,但并没有与公安机关实现充分共享,因而在接下来的防卫战中,这三家重要的反电信诈骗部门要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新型技术手段。
第四,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综观诸多电信诈骗案件,个人信息的“裸奔”成为诈骗案件的起点。因此,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他人信息的公司、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经过《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完善,刑法第253条之一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为了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在相关中介部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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