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的办法(6篇)
保护野生动物的办法篇1
福建武夷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武夷山部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保护区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七)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以及砍伐、放牧、烧荒、采药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保护区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的办法篇2
第一条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建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制定本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应当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和场所。第八条禁止捕捉、杀害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动物园、公园申请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九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城内捕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机关报告结果。第十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一条禁止出售、收购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和出售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名招徕顾客。第十二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或者运输、携带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公园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从省外向我省调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持有调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第十四条进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证明书。第十六条非法捕捉、杀害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一倍至十倍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第十七条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至3倍的罚款。第十八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九条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至10倍的罚款。其中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证明书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中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护野生动物的办法篇3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公路运输、铁路、航空、航运、邮政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司法、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当支持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处权。海关对非法进出口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查处。
各有关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野生动物种类鉴定由地级以上市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七条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检举控告和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各级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非法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并报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被查处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同时涉及陆生和水生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该案件查处部门根据县级以上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一并处理,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二)检查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经营、储存、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和运输工具;
(三)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禁止介绍非法买卖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承运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凭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运输证办理。
第十一条省、市、有条件的县和重点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上级保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被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确定本地区的禁猎区、禁猎期,并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禁猎区。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狩猎的,必须经县级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六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县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挂图或名录。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法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按食用动物加工、销售。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领运输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第二十一条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营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撤销,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二倍补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非法猎捕、杀害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进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或者对依法应当将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不移交的,或者对依法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
有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某种昆虫没有了,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物产生影响。
这也是食物链造成的。所以,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
保护野生动物的办法篇4
这次会议是在林业工作的地位已经得到全面提升,为实现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而实施的六大生态建设工程已全面启动,并初战告捷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其中,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正在扎扎实实地推进,与此密切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工作也在健康地向前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召开这样一次会议,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秘书长工作会议,是今年林业保护系统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会议。之所以首先要召开这个会议,是因为协会的工作社会性强、影响面大,至关重要,非抢先抓好不可——需要先部署,先落实。会上,将对20*年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野生植物保护协会工作进行部署。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要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周生贤局长在今年党组扩大会议和直属机关“两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观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意义。坚持科学发展观是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坚持科学发展观,要充分认识社会各界广大群众是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主体和动力,六大工程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生态工程、社会工程。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放在全国林业的全局中来考虑。在林业工作中认真落实五个“统筹”,正确处理好林业“六大关系”。通过学习、讨论,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形势,认清各级协会在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下面我讲三个方面问题。
一、二十年协会工作的简要回顾
中动协和大多数省、区、市的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已经成立20年了。20年来,在党和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指导下,在中国科协和国家林业局的领导下,全国各级协会团结一致,努力开拓,始终坚持以提高全民保护意识为中心,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为载体,面向全社会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持续、深入地开展爱护野生动物、爱护大自然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学者到生态脆弱区、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考察;组织环保志愿者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积极主动地为政府主管部门出谋划策;并通过新闻媒体表扬爱护野生动物的好人好事,批判滥食野生动物的社会陋习,努力为保护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与此同时,还做了大量的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了科技进步与发展,募集了大量的资金,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年来,各级协会得到了党和国家的深切关怀,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年,国家林业局授予中动协“梁希宣传组织奖”;2002年,科技部、和中国科协联合授予中动协“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20*年,中动协先后被中国科协和民政部评为“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先进学会”、“抗击非典先进全国性社会团体”;20*年底,荣获“第四届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先进学会奖”。
从总体来看,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已成为了一个广泛受到人们尊重的民间组织,树起了一块很好的“牌子”。我看,最主要的原因有三点:一是20年来我们各级协会确实扎扎实实地做了大量的工作,协会及其广大会员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积极、热诚和无私奉献精神切实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二是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三是协会不代表哪一个具体的部门,是一个各行各业的人都可以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她从在社会上出现的第一天起就给人们一种亲近感。由此来看,这20年的工作是很值得总结和回顾的,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建设,协会队伍逐渐壮大。中动协和各省级协会成立之前,中国几乎没有一个民间的自然保护组织,普通公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几乎是一片空白,野生动物也几乎处于被人漠视和任人宰割的境地,协会成立后,高举起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大自然的旗帜,率先成为野生动物的护卫者。经过20年的努力,在全国范围内(除台湾省外),已有31个省级协会,591个地、县级协会;由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者、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大专院校学生和广大保护野生动物爱好者组成的个人会员达6万多名。随着协会队伍的发展壮大,协会在国内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逐渐成为我国民间自然保护事业的中坚力量。由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感染和教育了公众,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公众自然保护意识的觉醒。20年过去了,中国社会保护野生动物已蔚然成风,好人好事层出不穷,而且出现了一批可歌可泣的先进模范人物。在这种巨大的社会进步中,我们全国各地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确实功不可没!
积极举办协会活动,切实为广大会员服务,是各级协会一贯坚持的工作宗旨。20年来,中动协和各级协会多次为广大会员举办野生动物保护专题讲座;组织会员参加近距离野外考察、观鸟活动;邀请专家同会员面对面直接交流;举办绿色“沙龙”以及自由式演讲等活动,极大地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为了让广大会员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野生动物,了解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一些协会主动与一些保护区、动物园以及科研单位联系,组织会员考察。更值得肯定的是,中动协近年来一贯重视发挥大学生会员在保护野生动物当中的积极作用,使他们成为各级协会当中最有朝气的、特别能战斗的力量。中动协经常在高等院校邀请专家给大学生们开办野生动物保护专题讲座,举办“保护野生动物大家谈”活动,并以“野生动物保护和保护工程介绍”为题召开研讨交流会等,受到了同学们的欢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队伍中来,为保护事业增添了新生力量。
(二)持续深入地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普宣传活动。20年来,全国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始终坚持“以活动促发展、以发展带活动”的工作方针,坚持面向全社会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举办各类保护野生动物展览,广泛开展社会调查、专业培训、科技咨询等。每年春季的“爱鸟周”和秋冬季节的“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已经是协会的两个标志性活动,20年来从未间断过,内容一年比一年丰富多彩,规模、声势一年比一年浩大,影响也越来越深远,并且创出了“品牌”。近几年来,中动协已在全国27个省、区、市举办了“爱鸟周”联合行动,直接参加人数达上百万人。同时,“爱鸟周”活动也得到了新闻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在国内新闻媒体上进行了贯穿全程的深入报道,使“爱鸟周”活动更加深入人心。
为了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中动协先后编辑出版了有关中国的鸟、兽、两栖、爬行及珍稀昆虫等五大类野生动物的《图鉴》,出版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图谱》、《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世界各国国鸟》等一大批科普读物,印制各种宣传画册、挂历、集邮册等宣传品数十种、10多万册;每年都要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几次专题节目,在报纸和杂志上开辟专栏近百次。同时,中动协还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各种宣传纪念活动。中动协在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中,始终把青少年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开展了“野生动物小卫士”评选活动,注意从青少年的特点出发,把普及科学知识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保护野生动物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坚持每年组织趣味性很强的知识竞赛,组织中小学生观鸟、挂鸟巢,或开展鸟类放飞,或在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园组织开展“冬令营”、“夏令营”活动等,都取得了具有长远影响的积极效果。
20年来,协会在开展科普与教育宣传活动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形式,积累了许多很好的经验。这既是我们各级协会的工作之本,又是我们各级协会的生命之源。总之,如果没有了这些富有成效的大众化的活动,协会的存在也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以深入、持久、声势浩大的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推动协会的工作,这是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值得普遍推广。
(三)多方筹集资金,支持保护事业。中动协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优势,先后与有关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开展了合作研究项目。为促进国际间的科技文化交流,组织中国的珍稀动物大熊猫、金丝猴先后到美国、加拿大、西班牙、爱尔兰、比利时、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展出,开展合作研究,既加强了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又为保护大熊猫工程,拯救朱鹮、东北虎等濒危珍稀动物,支援自然保护区建设募集了大量资金。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涌现了一大批知名企业,这些企业的领导者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他们在实现了经济上的目标之后,他们或出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或出于报效国家,或出于一种自发的现代意识,愿意出钱做一些社会公益事业。中动协善于发现和引导他们,为保护野生动物募集了大量的资金,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四)广泛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培养人才。20年来,中动协同国内外许多自然保护组织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在进行业务交流和友好往来的同时,不断拓展着新的合作领域。1984年协会即成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非政府组织成员。20年来,同国际自然基金会、湿地国际以及美国、德国、日本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保护组织进行了友好交往并不断加强工作联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动协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第19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针对当时国际上某些人对我国在野生动物产品使用方面的情况,充分阐述了我国政府在禁止犀牛角、虎骨和熊胆粉的国际贸易以及生产、使用问题上的严正立场,介绍了我国坚决采取的封禁措施,得到了联盟组织和有关国家的理解与支持,成功地维护了我国的形象。
20年来,中动协主办或参与主办国内、国际研讨会达30余次,其中仅大中型国际会议就有10余次。比如,1999年成功地举办了“国际朱鹮保护研讨会”,交流了朱鹮的研究成果,探讨了朱鹮保护的问题,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朱鹮保护的成就;*年,举办了“第四届海峡两岸鸟类学术研讨会”;举办了“大熊猫*国际研讨会”,交流了近年来大熊猫研究取得的成果,与会专家还共同探讨了保护大熊猫的优先领域;20*年还召开了“蛇类资源保护研讨会”,促进了科技进步,推动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此外,中动协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第一线科技工作者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共组织研究课题100多项,取得了一大批具有针对性和很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提高基层保护人员的专业素质,中动协还面向基层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接受培训的人员达*多人次。此外,连续4年与美国史密桑宁研究院合作,已举办了4期“国际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管理培训班”,为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培训了一批技术骨干。
(五)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多年来的工作中,协会十分重视以自己作为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优势,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积极引导舆论,架起政府与社会广大公众相互沟通的桥梁,拓宽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民间交流渠道,既增进彼此的理解,相互支持,又竭尽全力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助手。20世纪90年代以来,物种、资源与环境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也正是此时,我国青藏高原的藏羚羊惨遭猎杀,致使我国政府承受着国内外舆论的极大压力。为此,中动协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一方面发动打击盗猎藏羚羊的宣传攻势,在北京召开“保护藏羚羊行动报告会”,讲述保护藏羚羊的生态意义,通报打击盗猎活动的情况,动员社会各界支援保护藏羚羊的正义行动;同时,加紧同有关国际组织联系,呼吁立即制止藏羚羊绒制品的非法贸易活动,并在有关的国际会议上首次提出:虽然盗猎事件发生在中国,但根源却是境外的非法加工、贸易,中国是这次藏羚羊事件的受害国。中动协的言论和行动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由疑惑、指责转变为对中国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在第二届国际自然保护大会上通过了中动协提出的保护藏羚羊提案。20*年初,由于非典病毒猖獗,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一向盛行于中国社会的滥吃野生动物陋习的空前关注,一时间众说纷纭。中动协抓住这一时机,积极引导舆论,组织专家展开评论,并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对策和建议,呼吁人们摒弃陋习,提倡饮食文明,通过中国科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予以反映。与此同时,中动协还印制了科普宣传材料,向全社会散发。中动协的行动受到社会公众的赞扬,也得到了政府的好评。
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这是协会的一项带有综合性的高水平的工作。从策划到实施都需要协会成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找准启动工作的切入点,并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还要有大智大勇,随时能够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和局面。这是协会搞好工作必须要做到的,我们一定要有勇气做好这项工作,把政府与广大社会公众需要沟通的桥梁架起来。
对过去20年的工作,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还要看到不足。从全国来看,各地协会发展得很不平衡,协会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会员队伍还不够庞大,特别是基层协会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还没有开展起来,社会影响还十分有限,与我们肩负的重任相比,力量还显得太单薄,在全国还有许许多多的空白点,我们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力还远远没有触及到那些地方;特别是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成立还不到一年,各项工作也刚刚起步,省级协会几乎处于空白。另外,各地协会普遍缺少经费,制约着协会工作的开展。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伟大事业任重道远,20年只是弹指一挥间,成绩只能留给过去,积累的经验却需要全部继承下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一定要发扬光大,任何发现了的缺陷和不足都要认真地加以弥补,要竭尽全力把我们目前和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二、把握机遇,充分发挥协会的重要作用
(一)认清当前林业大好形势,认识保护工作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林业建设正处在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的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五个统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和生态建设倾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实施,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圆满召开,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全面完成,所有这些都给林业跨越式发展和历史性转变注入了新的活力,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林业真正迎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目前,我国林业正处在良好的发展势头上,全国人工造林保存面积超过了7亿亩,居世界首位,森林覆盖率达到了16.55%。在全球森林资源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我国从1992年开始出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2002年、20*年造林面积连续两年超过了1亿亩大关,20*年达到了1.6亿亩。面对这种大好形势,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大好形势,发展大好形势,延长林业进入高峰后的发展期,在今后若干年内始终保持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
20*年林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抓住一个重点、办好两件大事、强化三项工作、推进四项改革、搞好五大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的各项工作要求,以新的发展观指导林业建设,重点突出林业工作与国家建设、保护与发展、生态与产业、东部中部与西部、内部改革与对外开放、人与事业六个协调发展。具体地讲,一是抓一个重点,即抓好六大工程建设(六大工程覆盖了全国97.2%的县);二是办好两件大事,即依法治林和科教兴林;三是强化三项工作,即“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这是林业发展永恒的主题);四是推进四项改革,即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林业综合执法改革;五是搞好五大建设,即机关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六是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即林业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关系,培育与保护的关系,生态与产业的关系,东部、中部与西部林业发展的关系,深化内部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的关系,人的发展与事业前进的关系。这六个关系,体现了林业的科学发展观。
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之后,国家林业局主要抓了五件大事:一是指导各省区市召开了林业工作会议,目前已有13个省召开了会议,依据省情和本省的林情做出了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并下发了文件,加大了对林业的支持力度;二是正在认真谋划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林业发展问题;三是积极探索东南沿海率先实现林业现代化的问题;四是主动为大江大河治理和农田基本建设搞好配套服务;五是对退耕还林进行了结构性和适应性调整。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列入六大工程以来。更以超常的速度飞快地向前发展。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截至20*年底,林业系统已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1538处,面积1.18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2.3%(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164处,面积0.71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4%)。
——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自20*年启动实施以来,3年新建自然保护区629处,新增保护面积2.4亿亩。
——截至20*年底,我国有23处自然保护区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21处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3处自然保护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
——20*年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和非监管证书31487份,其中,监管证书7127份,非监管证书24360份;进出口产品总价值46.0278亿元,其中,进口20.7511亿元,出口16.6813亿元,再出口8.5952亿元。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是林业六大工程之一。这项工程的实施,为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国家林业局党组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党组书记、局长周生贤同志在党组会上多次强调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并赋予了这项工程在林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去年,党组专题召开扩大会议,专门研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又专题研究了湿地工作。会上,周生贤局长又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作为新时期林业工作的新亮点来强调。这给了我们极大信心。应当说,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同样处在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下。当前,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林业各级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中的有识之士都已经认识到,如果缺少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生态系统就不完整,生态文明就不会鲜活,生态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也可以说:在保护事业中,如果缺少了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那么整个保护事业也不能算完整,保护工程建设就必然会缺乏活力,尤其会缺乏对全社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二)协会是保护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协会在野生动植物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是党和国家为了保护事业的发展而建立的,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社团组织,可以起到政府部门难以起到的作用。中动协和许多省级协会20多年的工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比如为保护野生动物向国内外募集资金,组织青少年开展“爱鸟周”、“夏令营”活动等。还有一些受到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再如去年以来的非典、禽流感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协会出面做工作,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协会不是政府部门,没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这些不同之处就是协会的优势所在。我认为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群众团体,既可以摆脱部门之见,也不代表部门利益,在生态问题日趋国际化、社会化的今天,协会可以具有更大的号召力;二是可以直接面向社会开展工作,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各界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组织科技交流活动,开展募捐等各种公益活动,并且便于吸收群众广泛参与;三是协会是一个广聚人才的组织,具有功能齐备,工作范围广、形式多样、方便灵活的优势;四是协会具有便于发扬民主,便于进行工作协调的组织形式。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既有各个主管部门的,也有各行各业的代表及从事保护、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士参加,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的社会敏感问题,便于吸收各方面意见;五是便于开展对外交流。总而言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协会作为群团组织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并在工作中注意发挥这种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活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协会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助手,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和补充。中动协、中植协和各级协会要把各种社会力量集合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大旗下,组织好会员,发动群众,配合国家野生动植物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导工作,地方协会也要配合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工作,让公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能量和热情释放出来、焕发出来,让政府主管部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政策和措施及时地为群众所理解,并主动地落实、执行,真正架起政府和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
综上所述,协会与政府部门做的是同一件事情,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去实现。所以协会的工作开展起来、活跃起来,不会削弱政府主管部门作用,更不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威望。相反的是,会有力地支援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工作。政府部门要从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协会的作用,敢于给协会下任务,指导、支持他们大胆地开展工作,在人员、资金、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支持,解决他们的困难。同时,我们各级协会的同志一定要认清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自己的工作,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导工作,互相支持,共同推进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有为才能有位。
(三)协会必须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增强自身的生命力。活动是协会生命力的源泉,只有开展好活动,才能充分实现协会的宗旨和目标;协会只有开展活动,才会有人参加,协会的工作才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一个协会常年没有活动,或很少有活动,那么,这个协会是没有用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我们的各级协会也是一样。全国有591个地县级协会,加上省、区、市的,就有600多个了。这些协会有没有常年都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任何作用的?据说,有这样的协会。如果600多个协会都在搞活动,那就不得了了。如果一个协会一年搞上两三项活动,全国的协会加起来就是1000多项,如果这些活动创意新颖,策划得好,加上野生动植物本身就具有的生动鲜活的内容,肯定会受到社会的欢迎,新闻媒体肯定也愿意报道,这样的影响还会小吗?据我所知,中动协、各省、区、市协会,包括地县级协会都策划和开展过很好的活动,有的已成为品牌,受到公众的欢迎,受到了社会的关注,这就充分表现了协会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我们要看到,办协会不是摆设,不是为了好看,是为了让她实实在在为林业生态建设,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发挥作用。
我们的协会同社会上的其他一些协会相比较还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公益性;二是鲜活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人人关心,社会关注。不论男女老少,不论职位高低,不论职业上有什么差别,也不论是哪个地方的人,一说起野生动植物的事情,报纸呀、电视呀,人们都爱看,都想知道。我们就是要抓住这些特点,积极地开展活动,充分展示协会的生命力。同时,搞活动一定要精心策划、精心组织,要注重活动的实效性和延续性;不能一拍脑门就是一个活动,这样盲目搞活动,长期下去,人们就会失去兴趣。所以一定要精心策划,搞一些形式新颖、社会公众参与性强的活动,做到真正能够吸引人、教育人。因此,要真正做到展现协会的生命力,就必须认真履行协会的职能,我认为协会职能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加强组织建设,为保护事业组建一支强大的生力军。
第一,要认真加强协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地、县建立协会,尤其是要大力推进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的建立。目前,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全国各省、区、市都建立了省、区、市协会,但是,却只有591个地县级协会,而且发展也不平衡,有的省、区、市至今一个地、县级协会也没有。要充分重视基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建设,特别是野生动植物资源比较丰富、保护任务相当繁重的地方,更要尽快把基层协会建立起来,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科普宣传教育、科技交流与服务工作落实到基层。
第二,要大力发展协会会员。协会既然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众组织,就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要尽快改变目前的会员队伍与协会的地位极不适应的状况,把发展会员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协会要确定、落实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协会会员的发展目标,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协会不是学会,不是纯学术组织,既要发展本行业的会员,又要跨行业发展会员;既要注意发展个人会员,又要加大团体会员的发展力度。各地要把加强组织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来抓。一是要把中、小学校作为团体会员吸收到协会的组织中来,组织青少年学生参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活动。二是要大力发展大学生会员,在高校开展活动,并支持一些会员较多的高校开展社会调查、小型课题研究等工作。三是要注意吸收从事野生动植物科研工作以及新闻单位的人员入会,发挥其在科技开发、科普宣传教育上的作用,使协会真正成为全国最大的自然保护组织。四是把热心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尤其是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衍生物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我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要加强协会办事机构建设。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当前协会工作人员与协会所承担的工作很不适应,各地应下决心在较短时间内解决这一问题,以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使协会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要在野生动植物保护重点地区建立协会的专职机构,其它地区也应有2—3名专职(或聘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要把具有开拓奉献精神、有较强组织能力、懂业务、善于管理、热心协会工作的同志,吸收到协会秘书处来,使协会各项工作都能搞得有声有色,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四,加强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建设。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的重大事项,都应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做出决定。各级协会要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挥理事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坚持实行民主办会;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保持理事会的活力。
第五,要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并加强档案管理。要使协会具有凝聚力,团结广大会员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协会就要增强为会员服务的意识。因此,协会要经常组织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科技咨询、业务培训的机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会员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建立会员小组和会员通讯网络的方式,与会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定期进行交流和沟通;要经过努力,争取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科技工作者之家。总之,协会要经常开展活动,请会员参与,同时要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树立为会员服务的意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使他们能自觉地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贡献力量。
2、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林业是一项没有围墙的社会公益事业,其中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而要搞好这项工程建设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大力宣传。因此,要树立保护工程也是宣传工程的观念,并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工作与科学知识普及相结合,与执法、监督相结合,与文化、教育相结合,最终达到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目的。我们协会在实施这项工程中肩负有特殊重要的使命,一定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常不断地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科普知识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教育宣传,并采取广大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地宣传保护工程内容,在这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中发挥好协会的优势。
去年12月,我曾召集保护司、濒管办、中动协还有局宣传中心,专门研究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工作,大家认识很统一,认为很有必要认真抓一下保护系统的宣传工作。会上确定了几项工作是涉及全国的,有这么几项:第一,建立一个宣传网络。做好宣传工作,首先要建立一支宣传保护工作的骨干队伍。各省、区、市保护处、站、濒管办办事处、协会、自然保护区都要确定专人抓宣传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为这项工作的负责人。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你不讲,不能挡住别人讲;你正面宣传了,反面宣传和小道消息也就不攻自破了。第二,制定一个宣传工作计划。制定宣传工作计划一定要注重实效,不要一味地追求轰动效应。保护司、保护协会要制定一个全年的宣传工作计划,省、区、市协会也应该有个全面的计划。第三,要搞一部动植物或湿地保护的宣传片,在电视台播放。做好这件事关键是要有资金。保护司、协会要做,省级协会也可以争取做。第四,办好一个刊物,可以把动植物放在一起宣传,正式刊物更好,如果受经费、人员限制,办一个简报也好,有一个反映情况的窗口。比如云南的野生植物保护刊物就很好。第五,办好一个主导网站,加大网络宣传的力度。我们要善于不断创造宣传工作的新形式,网络形式新颖、快捷、社会影响面大,因此抓好这项工作很重要。第六,中动协通过中国科协有一个《科技工作者建议》的渠道,可以把问题一直反映到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我看各省、区、市协会也可以通过省、区、市科协向上反映情况。总之,我们要通过多种渠道,反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成就、问题和建议。
3、开展科技交流,推动科技进步。各级协会聚集了一批专家、教授,是我们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工程建设的一支很重要的科技力量,一定要很好地发挥这个优势。各级协会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一是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科技水平;二是请他们对协会组织的科研课题进行指导,帮助基层和青年科技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三是组织他们进行科学考察和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利用他们的知识、经验和影响,提出科学管理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四是从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邀请他们帮助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自然保护区和基层保护部门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五是利用这一优势组织面向社会的专业技术咨询,开展科技下乡活动,为野生动植物园、养殖场、加工厂及狩猎场等提供科技服务,提高我国野生动植物产业的科技水平。
4、多渠道募集资金。建设好保护工程仅靠国家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募集资金是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一项比较困难的工作。募集资金不仅为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增加后劲,而且对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协会要解放思想,通过开展各种有利提高企业知名度的活动广泛募集资金,开辟多条募集资金渠道;要制定募集资金办法,认真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于那些积极帮助协会募集资金的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今后协会要更广泛地与国际组织及友好人士多交往,多沟通,走出去,请进来,尤其是在一些重要的国际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会议上,要听到协会的声音,扩大我们的影响。组织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让世界人民了解我国六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拯救濒危物种取得的成就;在促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增进互相了解等方面协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协会组织开展的大熊猫国际合作,不但使美国、日本、奥地利、泰国国家的人民进一步了解中国,认识了中国,而且也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协会应进一步争取政府的支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扩大物种交流,拓宽交往渠道,为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6、推动产业发展,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产业活动。野生动植物是一项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曾经是维系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全国超过1000万元产值的养殖加工的企业有111家,他们每年野生动植物产值都在120亿元以上,从业人员达9万多人。在现代社会里,野生动植物与人的关系更加密切,人们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求不仅没有减少,而且随着科学技术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都在向前推进。最近,总理讲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是发展,方式是科学地发展。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可持续利用前景广阔,但利用开发存在着不科学之处。这就要求我们利用高科技知识,加大科技交流,搞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科学利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不断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保护野生动植物不仅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重要的产业,而且是一项具有广阔前景的产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这项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当前,一些地方的野生动植物产品市场十分活跃;许多野生动物养殖业遍布全国,产品琳琅满目;一些靠改革开放政策发了财的人,不去炒股票、不去搞房地产,却把资金投向野生动物的饲养和加工,有的甚至敢冒风险贷款几亿元,建起了野生动物园、野生植物园;不少旅游单位也在利用野生动植物项目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凡此种种,说明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利用大有可为。我们各级协会要依靠自身优势,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增强活力,壮大自己,推动这项产业的发展。
(四)20*年协会的主要任务。20*年,是林业行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关键一年,也是以新的发展观全面指导林业建设的关键一年,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正在稳步推进。中动协要发挥自身优势,完成好以下几项主要任务。
1、完成中动协换届的工作。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协会要定期换届。中动协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召开换届会议,这是新形势下协会的一次重要会议,各级协会要积极配合,尤其是要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厅(局)级领导推荐成为中动协的理事。没有换届的省级协会,要按协会《章程》做好本省、区、市协会的换届工作。
2、建立健全协会组织,不断壮大会员队伍。中动协会同省、区、市协会要进一步抓好地、县级协会建立及会员发展工作,今年会员数量要从6名万发展到10万名以上。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于去年年底在北京成立,目前只有云南省成立了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今年各省、区、市要加快工作步伐,把省级野生植物保护协会建立起来,三分之二的省要在今年完成省级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组建工作,有条件的要建立地、县级协会,同时也要大力发展会员,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争取在2005年召开第一次全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3、“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的科普宣传活动要在深度和广度上有新的突破。一是今年“爱鸟周”活动期间,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应根据当前防治禽流感工作的需要和自身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二是“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要继续深入开展“提倡不吃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风尚”活动。各级协会要加强对“一周,一月”活动的领导,提高认识,在广泛性和生动性上下功夫。把协会的这两个标志性活动搞好,进一步扩大协会在社会上的影响。
4、要进一步做好科技交流工作。中动协将在6月份召开全国湿地专家研讨会,研讨湿地保护的研究成果和交流湿地保护的工作的经验,要通过这次会议把专家对湿地保护的建议集中起来,总结我国湿地保护工作成就,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建议,通过协会特有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推动湿地保护立法。11月份,中动协将与有关单位在四川成都联合举办大熊猫国际研讨会,研讨大熊猫近年来的研究成果,推进大熊猫的保护工作。
5、要策划一些大的品牌活动。一是要开展“鸟类之乡”的命名评选活动。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保护鸟类及其栖息地成为许多人的共识,一些县、市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为保护鸟类及其栖息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动协决定今年以县、市为单位,开展“鸟类之乡”的命名评选活动。通过“鸟类之乡”命名活动,推动地方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是要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工作。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向公众开展野生动物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动协决定开展在全国“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定、授牌工作。
6、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宣传培训是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针对某一时期的重要工作而开展的培训,对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动协计划组织中央媒体记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有野生动物基础知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介绍,野生动物法及修改情况介绍,如何报道野生动植物保护当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各省、区、市协会也可开展对记者的培训。中动协还要培训100个高校会员小组,以配合组织建设,特别是配合在高校发展会员的计划。各省、区、市协会要积极配合。
7、表彰全国协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多年来,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充分发挥自身和广大会员的力量,为保护野生动物作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了充分肯定他们多年来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激励更多的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动协将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8、在吸引人才方面,要有新的发展思路。中动协、中植协要进一步吸纳科技界、教育界、新闻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加入到协会中来,增加协会的社会性、广泛性和公众的关注性,使协会真正成为联系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的得力助手,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加强领导,顺应形势,开创协会工作新局面
(一)要围绕局里中心工作,具体就是各级协会要围绕保护工程开展工作。国家林业局确定的20*年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重点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要合理扩大保护范围,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一是在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及生态系统典型地域,抢救性地划建一批保护区,进一步形成栖息地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体系。二是抓好大熊猫、朱鹮、虎及苏铁、兰科植物等十五大物种的保护拯救,发挥其旗帜性作用,同时要做好其他极度濒危物种的拯救工作。三是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规范管理,进一步促进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业发展,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严格控制其他经营利用性猎捕、采集活动,促进由利用野外资源向繁育利用人工资源的转变。四是加强野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和人工拯救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工作。五是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尽快组织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并按照《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要求,做好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六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宣传教育力度。七是继续组织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八是组织召开保护工程建设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保护工程建设,以此带动整个保护工作的发展。上述这些内容,就是我们今年的中心工作,各级协会全部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依照这个中心来策划活动和安排全年的工作。
(二)各级协会要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开展活动。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去年刚成立的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不同于其他的社团组织,不能办成贵族式的,只有少数人有资格或乐意参加的协会,而要办成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能够让全社会各界人士都来参加的协会。之所以如此,是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特点决定的。野生动植物广泛地分布在自然界,如果没有外界势力的伤害,它们可以自由自在地生长。而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们又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它们是生物多样性的载体,是天然的基因库,它们维系着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同时在它们的基础上通过人工繁育又可以造就人类的衣食之源——因此,说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事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社会工程一点也不为过。从我国的国情看,广大人民群众早已融入我们的保护事业当中了。因此,广泛发动群众,引导、启发、教育他们支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这是当前各级协会的重要任务和职责。这项工程,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各级协会也要做,而且要力争做好,做出成绩来,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是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大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一件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保护工作,既要有教育意义的宣传活动,又要注意开展一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能解决人民生产、生活当中实际问题的活动,以获得他们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的认同、理解和支持;对于那些迫切需要解决,而协会一时又没有能力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促成问题的解决。
(三)要创品牌活动,增强协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活动要少而精,要创品牌。活动多了、滥了,人们也就烦了,所以要少而精。各级协会要力争开展声势浩大的、有相当影响力的品牌活动。一定要下功夫、花气力,精心策划,一搞就能搞得很成功。中动协搞的“提倡不吃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风尚”活动,影响就很大,全国许多协会都参与了,效果也很好。因此,协会活动既生动活泼,又富有创造性。如果你在协会的工作上肯投入,切实看到了野生动植物所蕴涵着鲜活的内容,还看到了这项事业受欢迎的程度,你就一定会激发起创造的热情,肯定会策划出影响力大、实效性好、可延续性强的品牌活动。
(四)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协会工作,在网络人才上狠抓落实。协会一定要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帮助我们做好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各级领导、方方面面的专家、社会名人、新闻记者、以及协会会员与志愿者当中的热心人士的力量。他们身份特殊,有良好的形象和感召力。实践证明,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利用好他们的影响力,宣传保护事业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广纳贤才,以各种方式吸引高水平的人才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这几年我们有一个共同的体会,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上几乎每天都可以见到或听到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环境的报道;群众性的环保活动搞得越来越频繁,参与的人数也越来越多;近几年,还出现了一批自然保护志愿者和自然保护组织,而且活动搞的十分活跃。我们的各级协会一定要注意发挥面向社会、广聚人才的优势,更多地团结各界人士,来参与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活动。这里,我特别要强调的是,要广泛团结、依靠文化宣传与科技界的同志,力求建立一支密切联系的记者、作家队伍,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工作中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协会要同他们常年保持联系,并落实联络人,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经常组织记者到基层去采访,在重大信息时,一定要请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同时,要适时组织作家有目标地开展采风活动,不定期地举办笔会,充分利用他们的创作才能为我们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服务。
保护野生动物的办法篇5
关键词:麋鹿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冲突;石首
中图分类号:F6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4-0095-03
1研究区域概况
湖北石首麋鹿部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北省江汉平原南缘,石首市长江北岸,荆江河段天鹅洲长江故道区,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2°33′,北纬29°49′,是1972年长江改道裁湾形成的故道区。为了实现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麋鹿重引进中国协议”第二阶段目标――麋鹿的野外放归和壮大野生种群,保护区于1991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部级自然保护区。麋鹿保护区属于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野生麋鹿种群及其生境,总面积1567hm2,其中核心区1000hm2。保护区麋鹿种群由1993年10月、1994年11月和2002年12月分三批从北京南海子麋鹿苑引进的94头,经发展、扩散,已形成了保护区核心区、长江南岸三合垸、小河杨波坦及湖南洞庭湖4个亚种群,总数达到近1200头。
麋鹿保护区周边社区涉及天鹅洲经济开发区、大垸镇和小河口镇3个乡镇、8个行政村(天鹅洲开发区:柴码头、河口、沙口、天鹅、千字头;大垸镇:新堤、四岭子;小河口镇:小河口),共有4300多户,11000余人。
2保护区与社区之间利益冲突表现及原因分析
自然保护区并不是纯粹的自然空间,保护区周边甚至是保护区内有大量的社区居民,他们和自然保护区的和谐共存是自然保护区能够长期存在的关键。据统计,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人口众多,平均每个保护区内定居人口近1.5万人,周边社区人口5万多人[1]。如何有效协调社区居民的生存需求和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一直是国内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研究重点。据王昌海等研究,我国自然资源保护与社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冲突,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权属冲突和寻找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协调发展模式的困扰[2]。詹明萍从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冲突角度研究发现,保护区森林资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偷砍盗伐猖獗,偷捕盗猎屡禁不止,非木材产品过度采集,保护区内放牧破坏植被,林下种植草果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成为交通要道,引发森林火灾和野生动物肇事[3]。潘大东等对哈巴雪山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冲突分析可归纳为:保护区限制社区利用资源和社区居民盗伐盗采的冲突,保护区封闭禁牧和社区居民过渡放牧的冲突,保护区限制非生态化旅游的需求和社区居民被剥夺旅游创收机会的冲突[4]。
石首麋鹿保护区不可避免地与周边社区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问题。根据保护区工作人员多年观察发现,麋鹿保护区社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自然资源保护与资源利用的矛盾
保护区成立以来,周边的社区居民多有进入保护区核心区采摘荻笋野菜,挖菇,打鱼,盗猎,伤害麋鹿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991年保护区成立之前,此处长江故道洲滩已有部分被周边社区村民进行了开垦,种植庄稼;同时,加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理念,当地社区居民取用故道湿地中的自然资源作为收入来源和日常生活物资消耗。成立了保护区后,因为保护麋鹿及其栖息地的需要,保护区禁止了当地社区居民进入核心区活动,但社区居民认为保护区所在地方的土地是他们的,他们有权进行采笋挖菇等活动。
2.2缓冲区土地确权问题
保护区建立之初,国务院和省政府划定保护区面积为1567hm2,2008年落实了保护区核心区土地面积1000hm2,还有567hm2的缓冲区土地权属至今未按要求落实。因此,保护区无法对缓冲区进行有效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周边社区的集体和个人在缓冲区内高密度种植意杨树,部分地方被开垦成农田,导致缓冲区原本完整的生态系统被破坏。此外,当地农户在缓冲区散养的牛、马、羊等牲畜多达500多头,形成了潜在的疫病传染源,给麋鹿种群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3野外麋鹿损农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强化,人们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不断增强,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逐渐得到改善,然而,野生游锷巳恕⑾击家畜、损毁农作物的事件频繁发生。因1998年长江洪水而从保护区核心区扩散出去的野生麋鹿,主要聚集在石首境内江北小河口镇的杨波坦芦苇洲滩和江南东升镇马船村堤外江滩三合垸的芦苇洲滩中活动。每年长江汛期涨水,洲滩被淹;加上近几年在这两处洲滩进行的种植意杨林、挖掘鱼塘等一系列开发活动,使麋鹿的隐蔽和觅食困难增加,导致鹿群向附近农田中扩散,造成踩踏、啃食农作物,甚至受惊闯入农户房屋中,从而给附近村集体和农户带来一定的损失。每年两地的农户、村集体和镇政府均有因为不了解承担赔偿的主体,而向保护区管理处要求赔偿,由此加剧了周边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虽然野外的麋鹿已经脱离保护区的管护权限之外,但保护区管理处一直以来都是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情况,积极做好受损农户的安抚工作,协助上报情况给有关部门。
3保护区与社区利益冲突的解决思路探讨
3.1成立社区共管委员会
长期以来,国内外自然保护区在解决与周边社区之间的矛盾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等手段,但由于忽视了当地社区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使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了解决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哥斯达黎加、坦桑尼亚、泰国等相继开展了社区共管的研究项目,进行了各种努力和尝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5]。石首麋鹿保护区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UNDP-GEF)规划型项目的子项目湖北省GEF湿地项目“加强湖北省湿地保护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项目保护区之一,已于2015年9月同湖北省GEF湿地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关于成立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并开展相关活动”的任务合同,时间从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目前,保护区管理处已召开了多次社区共管会议,以后将在合同期内继续进行社区共管的相关活动,协调好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冲突和利益关系。
3.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关于在自然保护区采摘荻笋野菜,挖菇,打鱼,盗猎和野生动物致害等现象,国家层面上相关法律法规都作了原则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o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此,可结合社区共管活动,印制宣传小册,从保护区周边社区向外辐射,加强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进行了颁布实施以来最大幅度的修订。其中,对于猎捕、杀害、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同样法律责任部分也进行较大程度地修订;而且,对于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及补偿也进行了修订。在此不一一列举,可在进行宣传教育时详细指出。
3.3解决野外麋鹿损农问题的思路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上有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尚未建立,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做了原则性规定,有关规定如前文所述。值得指出的是,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而在地方层面上,在云南、陕西、吉林等三省率先出台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之后,北京、、青海、甘肃、安徽等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明确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但湖北省尚未有有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出台。
根据这一现状,解决思路是:一方面,根据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议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主导,带动市级人民政府推行,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法》实施之前,即开始着力加强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另一方面,由麋鹿保护区管理处协助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好野外麋鹿损农实际情况,做好损失记录,安抚好受损农户;再参照云南、陕西等省份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借鉴其有关补偿的操作程序,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核定补偿标准,从而形成一套解决方案,并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专项补偿资金。
3.4开展生态旅游,以旅游带动周边社区经济发展
根据保护区管护人员长期以来的接触发现,麋鹿保护区周边社区村集体中的年轻人大部分在外地打工,而村子中多为留守儿童和中老年人。每年春季进入保护区采摘荻笋、野菜的也多为中老年妇女。当地留守的中老年人收入来源主要以种植水稻、棉花、油菜等农作物为主,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而随着近年来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又使得农闲时间增加。因此仅依靠宣传教育并不能杜绝村民进入保护区盗采、盗猎和捕捞等行为。通过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社区旅游产业来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解决对策。
“生态旅游”这一术语,是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于1983年首先提出。卢云亭、王建军2004年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生态旅游是以生态学观点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针,以自然生态环境和相关文化区域为场所,为体验、了解、认识、欣赏、研究自然和文化面开展的一种对环境负有真正保护责任的旅游活动,是专项自然旅游的一种形式[6]。杨佳华等认为生态旅游资源是以生态美吸引游客前来进行生态旅游活动,为旅游业所利用,在保护的前提下,能够产生可持续的生态旅游综合效益的客体[7]。因此保护区如果能够通过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社区发展与旅游相关的土特产、纪念品、住宿饮食等产业,增加当地居民经济收入,则不失为一种解决保护区与社区间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近十几年来,麋鹿保护区管理处通过完善基础设施、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已经具备了开展生态旅游的基本条件。主要是:2005年建成了麋鹿博物馆;2008年修建了麋鹿心结广场;2015年完成了培训中心、监控中心等设施;多次与央视和湖北电视台等媒体拍摄了与麋鹿保护有关的影视剧短片和纪录片等等。为了充分利用好保护区的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区将进一步明确定位、创新理念、挖掘内涵、突出特色,打好麋鹿牌,继续完善保护区生态旅游设施。
目前,在石首市政府、石首市天鹅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牵头下,麋鹿保护区管理处正在同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协商洽谈有关开展生态旅游的事宜。协商洽谈的内容将考虑分享部分利益给当地社区,以促进社区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地缓解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矛盾和冲突。
参考文献:
[1]苏杨.改善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对策[J].科技导报,2004,22(9):31~34.
[2]王昌海,温亚利,胡崇德,等.中国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协调发展研究进展[J].林业经济问题,201030(6):486~492.
[3]詹明萍.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冲突及其对策[J].林业调查规划,2006,31(4):68~71.
[4]潘大东,王平,杨帆等.哈巴雪山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发展的冲突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8):4667~4670.
[5]张金良,李焕芳,黄方国.社区共管――一种全新的保护区管理模式[J].生物多样性,2000,8(3):347~350.
保护野生动物的办法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以保护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生态系统为宗旨。集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为一体的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凡在本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保护区位于市区镇。由六部分组成,地理坐标在东经105°47′57″至105°56′44″、北纬34°07′58″至34°19′45″之间。总面积2350公顷。
第五条区政府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负责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机构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和水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㈢调查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
㈤进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㈥组织开展经过批准的旅游、参观、考察活动;
㈦接受、抢救和处置伤病、搁浅或误捕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㈧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
第七条环保、国土、林业、农业、畜牧、水务、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对涉及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土地使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组织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有关乡镇及相关单位共同解决。
第八条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实行全面规划、依法保护、分区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㈠各级财政预算拨款;
㈡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㈢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的收益;
㈣依法收取的保护管理费;
㈤其他依法收入。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㈠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
㈡移动、搬迁或损坏保护区界桩、界碑等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㈢设立排污口。倾倒废弃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㈣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钻探、爆破等活动;
㈤拦河筑坝、新建或改、扩建河道;
㈥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的活动;
㈦未经批准。对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进行调整。
必须对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的由保护区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㈠核心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从事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㈡缓冲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后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㈢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等活动;经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繁殖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由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方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报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参观旅游活动;经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国内外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与保护环境资源有关的投资建设;禁止开展影响保护区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㈡预定活动的路线、时间、期限、范围、内容、人数、方式、次数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㈢计划捕捉或者采集的动植物名称、数量。需要捕捉或者采集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还应当提供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并将审批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对需要进入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区管理局在接到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后方可书面通知申请人结果和理由。
应当将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护区管理局存档。保护区从事科学考察、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驯化与繁殖、参观旅游以及与保护区环境保护有关的投资建设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㈡开发利用活动的名称、内容、规模、期限、方式、选址的详细理由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㈢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和资源影响的评价。
报请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保护区管理局接到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案后方可书面通知申请人结果和理由。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方案。
第十四条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及保护区周边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第十六条㈠禁止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新建大型的排污设施和设置废弃物倾倒区。
㈡保护区内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㈢保护区管理局与有关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区环境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㈣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及保护区周边开展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保护区管理局协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㈤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及保护区周边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㈠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及保护区周边。确需实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局的意见,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㈡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及保护区周边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造成损害的必须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并接受保护区及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㈢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及保护区周边经批准在建或已经建成的设施。对保护区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消除污染或者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保护区管理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保护区内严格禁止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物种和杂交种;保护区内开展的人工增殖放流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或者为了保护珍稀动植物的需要。保护区管理局可以对保护区内部分区域采取封区措施。对封区的区域,除科研人员和必须进入的相关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其他人员进入。第二十条因防汛救灾、防火等原因进入保护区的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立即退出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进行考察、拍摄资料以及采集标本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须事先报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团体与国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保护区管理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㈠在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㈡严格执行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㈢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㈣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㈤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㈥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㈦在保护区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表彰或奖励包括表彰、记功、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㈢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或者提交活动成果副本不全的
㈣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或者二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入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入保护区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钻探、爆破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消除后。不立即退出保护区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保护区内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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